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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1
監局:
貴局于2020年5月26日對我院進行了雙隨機檢查,檢查中發現我院存在以下問題:1、預檢分診制度未建立落實;2、依法執業工作未到位;3、放射防護不到位;4、從事放射工作人員未進行健康體檢、放射防護培訓及個人劑量檢測。
我院在接到書面整改通知后,林院長高度重視,立刻對照監督意見書,對我院各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督促整改。現將整改措施報告如下:
一、建立落實預檢分診制度,將預檢分診和導診分開;認真完善門診日志要求登記內容一定要齊全。加強醫院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各項醫療核心制度和傳染病防控工作制度。規范人事管理,完善專業技術人員檔案,加強依法執業工作,按照《執業醫師法》《執業護士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要求醫、護、藥、技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對醫療廢物處置及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常態化管理;
1、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及管理制度。
成立醫院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醫務部門、護理部門、感染管理科、總務后勤及各臨床、醫技科室的負責人。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重新梳理醫療廢物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細節,進一步健全我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明確醫院院長為我院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醫院醫療廢物管理的領導工作。
2、完善醫療廢物處置工作流程。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了《鉛山衛東醫院醫療廢物處置流程圖》,并張貼于各醫療廢物產生科室醒目位置處。規范、指導各科室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置等管理。為醫療廢物處置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口罩、帽子等防護用品,以保障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
三 放射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強領導,完善管理組織及管理制度。
成立了輻射安全與防護領導小組,由院長全面負責輻射安全防護領導工作,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定輻射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射線裝置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并及時修訂輻射安全管理規定、X射線機運行安全操作規程、防護與安全設備維護與維修制度、個人劑量監測規定、輻射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管理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方案等。設置放射防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的管理人員,負責放射診療工作的質量保證和安全防護,制定并落實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對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證》中個人劑量監測、職業健康體檢等項目信息及時記錄并管理。
醫院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2
關鍵詞 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醫院感染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489X(2016)22-0144-04
1 醫學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存在的問題
醫院感染管理臨床上稱之為感控,是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中一個重要的環節,也是醫學高等院校實驗教學管理的一個重要部分。目前,醫學院校尚未將醫院感染管理學作為一門學科納入教育體系[1],醫學生整個大學五年沒有這方面課程進行專門的培訓,醫院感染管理知識不完備,在實驗教學中出現有處理醫療廢物時未戴手套、從垃圾桶中用手直接取物、處理醫療廢物后沒按要求采取手衛生措施等、時有銳器傷等職業暴露現象。
1)醫學生對感控重要性認識不足并缺乏安全保護意
識:在實驗教學中常??吹剑械膶W生實驗課不穿工作衣,水杯等生活用品任意放在實驗臺上。
2)實驗室基礎設施不能滿足感控需要: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陳舊,實驗室洗手設施不標準(不是感應式水龍頭),未配備毀形器、干手紙、醇類手消毒劑等,垃圾袋薄、顏色單一等。
3)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不樂觀,存在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放的狀況:對于損傷性醫療廢物,如載玻片等,有的沒按要求放入銳器盒中,而是和其他醫療廢物混放;有的在使用一次性塑料手套、乳膠手套、紗布等物品后自行焚燒處理,燃燒后仍有燃燒不完全的帶血紗布、塑料等物品,達不到無害化要求。
4)在現有的實驗室規則以及有關規章制度中,具有本專業特點的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還不完善,還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況。
2 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模式構建
構建思路 河南大學醫學院2013、2014級口腔醫學專業和臨床醫學專業部分班級,在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中在不增加實驗教學學時、不減少教學大綱內容的前提下,正確處理好人體寄生蟲學實驗內容與醫院感染管理教育的關系,以學生為中心,強化“教改”和“學改”兩個重點[2],樹立感控理念、培養感控意識、養成感控習慣。把突破點放在手衛生、醫療廢物管理、有關制度的健全和加強師生安全防護上,以點帶面,建立、健全有效的組織管理體系、科學的規章制度、明確的崗位職責、相配套的設施和監督管理機制,樹立師生安全第一、醫療相關感染零容忍的實驗室感控文化,把醫院感染管理知識與技能有機地滲透到每個實驗課程中。
構建內容
1)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基本原則是在學院醫療廢物管理第一責任人的領導下,成立由教師主導、學生參與,即由實驗教師、實驗室專職人員、各班級學習委員及課代表組成的三位一體的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小組。由實驗室專職教師為組長,實驗教師、學生代表為監督員。管理小組的職責: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手衛生執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和職業安全防護工作;負責組織對醫療廢物流失、擴散和意外事件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并及時報告第一責任人。
2)建立健全與醫療廢物處理有關的規章制度。在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河南大學實驗室污染物處理管理辦法》的同時,根據醫學院基本情況及人體寄生蟲學自身特點,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及有關文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做到有制度、有目標、有要求,并將制度上墻。建立健全因醫療廢物管理引起的意外事故及t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的應急方案。
3)嚴格醫療廢物的分類及收集方法。學生在實驗中及實驗結束后,按照感染性、藥物性、病理性、損傷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的分類原則[3],在印制有各類標志的紅色、黃色、黑色垃圾袋及銳器盒中分類收集,并由專人送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4)建立專門的醫療廢物貯存地點。醫療廢物貯存地點,設施、設備完善,墻上有明確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盛裝醫療廢棄物的每個包裝袋、容器、銳器盒等,表面也附有警示標識和標簽,標明廢棄物名稱、產生單位、類別、日期、簽名。
5)強調手衛生規范,提高消毒隔離與防護意識。處理或接觸醫療廢棄物時,按要求佩戴防護手套、口罩、帽子,避免裸手直接接觸,操作后嚴格按照手衛生規范進行七步洗手法洗手及衛生手消毒;嚴格區分醫療廢物的種類,掌握操作規范。如在處理一些化學制劑時防止對眼睛、皮膚、呼吸道的損害;堅決禁止用手直接從垃圾袋中去取東西,不管是醫療垃圾還是生活垃圾,也不管是戴手套還是不戴手套,要養成職業保護習慣;在接觸感染性廢棄物時,注意保護皮膚、黏膜,避免皮膚針刺、銳器傷或被其他廢棄物損傷;使學生掌握一旦皮膚被廢棄物刺傷,不能簡單地使用創可貼,應立即擠出少量血,用鹽水反復沖洗,再用碘伏消毒,損傷嚴重以及特殊情況下(比如接觸到HIV、HBV等傳染性疾病的患者)應及時按規定上報,到醫院做相關檢查,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6)實驗室清潔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分區明確。實驗室兩邊實驗邊臺為清潔區,學生的書包等一類物品可方便存放,解決了書包隨身帶或放置實驗臺的問題;學生用顯微觀察實驗臺設為半清潔區,動物實驗、采血、糞便檢查用實驗臺為污染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每次實驗后進行濕式清潔,用500 mg/L含氯消毒劑擦拭。對于被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臺面或地面,則用1000 mg/L含氯消毒劑清潔消毒。
構建方法
1)基于微信平臺的翻轉課堂。建立實驗教師與醫學生共享的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微信平臺,并利用該平臺進行翻轉課堂實踐。手衛生是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保障病人和醫務人員安全最重要、最簡單、最有效、最經濟的措施,并已成為臨床上醫院感染管理的標志性名詞[4]。充分利用微信平臺這種多媒體豐富直觀的表達形式,以手衛生為主課題,把人體寄生蟲學部分實驗課程包括實驗內容、實驗操作、實驗視頻、實驗報告等部分與手衛生進行有機結合。
如實驗五血涂片的制作與染色技術,以視頻糾錯的方式,首先提起學生的強烈興趣,然后使學生充分了解和掌握實驗過程和手衛生規范。以往的實驗教學血涂片操作視頻,由于對醫院感染管理認識不足,整個實驗操作視頻不合乎感控規范的比比皆是。課前,將該視頻以及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七步洗手法、手衛生五個時刻等內容以影像、醒目圖片、部分臨床醫院的宣傳板報照片、學習資料等形式發在微信平臺上,并附有手衛生操作要點、操作注意事項等,學生帶著好奇先了解實驗操作,再了解手衛生措施,師生互動,討論或爭論,找出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課堂上,分組協作進行標準技術操作。課后,網絡或圖書館查詢有關資料,最后寫出實驗報告,制出精美的手衛生與實驗教學PPT。有的學生用手機自拍出符合手衛生規范的血片制作與染色技術影像,總結出詼諧而又形象地涵蓋了七步洗手法和手衛生五大時刻的“內外夾攻(弓)大力(立)丸(腕),兩前三后記心間;每步揉搓15秒,致病細菌全玩完”口訣。通過預習、討論、實踐、查證、思考、總結,學生的實驗理論能力、實踐動手能力以及其他外延能力(包括醫學論文檢索、PPT制作等)都有了一次升華。
2)開展品管圈活動。組織對感控有特別興趣的學生,成立品管圈活動小組,并把感控與大學生創新創業培訓相結合。根據學生的興趣愛好,建立不同的圈,確定圈名、圈長、圈員、輔導教師,每次活動時間為30 min。有的圈名為“感控圈”,主題為實驗教學中醫療廢物處理;有的圈名為“手衛生圈”,主題為實驗教學與手衛生;有的圈名為“安全防護圈”,主題為實驗教學安全防護和銳器傷。
如感控圈,首先發放醫院感染管理教育處方、宣傳資料等紙質材料,做好有關廢棄物污染環境的科普宣傳;通過微信平臺加強對學生掌握有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消毒隔離以及意外事故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使每個學生都明確醫院感染管理和醫療廢物的概念,認識預防醫院感染、正確處理醫療廢物的重要性,掌握醫療廢物分類、貯存、運送的操作程序。
其次,圈長召集,全體圈員參加,在實驗課后打掃衛生、消毒半清潔區和污染區、處理實驗用醫療廢物時,圍繞主題結合病案進行討論,對本實驗室的醫療廢物處理問題進行評價,找出實驗教學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就問題的迫切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議。
最后進行總結分析,根據記錄并查詢有關資料,寫出圈活動報告。不少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寫出關于醫院感染管理的實驗設計,并參與了河南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培訓項目。各圈通過微信把圈內的活動情況向全體學生展示,通過比較與競賽,在提高樂趣的同時,絕大多數學生的感控知識都有了全面的提高。
3 結果
系統收集醫院感染管理與醫學實驗教學等相關資料,設計若干套測試卷。測試內容以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常識、手衛生規范、醫療廢物管理、消毒隔離與安全防護等14個小項展開。第一次實驗時隨機取其中一套測試卷進行摸底測試,以了解醫學生對醫院感染管理知識的掌握情況;最后一次實驗結束時,隨機發放另一套測試卷為結業測試,以考核效果。為確保真實性,學生當場填寫測試卷。
1)摸底測試:2013級、2014級口腔醫學與臨床醫學專業學生,計發放并收回有效測試卷204份。
2)結業測試:2013級、2014級口腔醫學與臨床醫學專業學生,計發放并收回有效測試卷210份。
采用SPSS17.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見表1。
測試結果表明,看似簡單的醫院感染管理基本知識摸底測試結果極不樂觀,醫學生除對醫學實驗室規章制度、傳染性疾病韃ネ揪丁⒁皆焊腥徑ㄒ宓扔薪細叩娜現外,其他知識的知曉正確率均低于50%,而對重要的手衛生規范有極低的認知,七步洗手法和手衛生五個關鍵時刻正確率為零。結業測試顯示,手衛生知曉正確率均達到90%以上,醫療廢物知識達到96%以上,消毒隔離等安全防護知識也達到70%以上,除醫學實驗室規章制度外,都與摸底測試有非常顯著性差異。
4 討論
隨著醫學實驗教學的飛躍式發展,實驗教學中醫療廢物的成分、性質和數量發生巨大變化,而與臨床醫療單位相比,醫學院校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還相對薄弱,醫學生感控知識相對貧乏,實驗教學中存在醫療相關感染重大隱患。因此,在醫學實驗教學中,有機地把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結合起來,加強醫學生感控理論、基本技術、安全防護及意外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和教育,建立健全與醫療廢物處理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各種應急預案,并用科學的方法處理醫療廢物已迫在眉睫。
醫學實驗教學中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存在較多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實驗室方面是規章制度、基礎設施不完善;醫學生方面是知識不完備,主要表現在醫學生手衛生意識淡薄、手衛生依從性低、醫療廢物處理不規范,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常識。基于此,筆者建立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結合感控的模式,用混合型的實驗教學新策略,樹立師生安全第一、醫療相關感染零容忍的實驗室感控文化,建立感控精細化管理方法,并使之常態化。結果顯示,該模式更加體現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加發揮了教師的引導、啟發和監控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通過以微信為平臺的翻轉課堂實踐,師生間進行實時有效的交互活動,學生完成從課前的“信息傳遞”到課堂上的“吸收內化”[5-6],建立了新型師生關系,促進了師生良性互動,培養了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醫學生手衛生觀念有了巨大的提高,手衛生操作有了長足的進步。筆者認為通過預習、討論、實踐、查證、思考、總結,在不增加課時、不減少專業教學內容的前提下,微信成為師生學習交流的最方便、最有效的移動互聯平臺。
值得注意的兩點:1)引導、培養了學生應用微信做有意義的事的潛意識,不少學生表示,現在他們一上微信,首先想到的是看老師發沒發感控消息,看同學們的熱烈討論;2)在師生的互動中并非僅限于手衛生培訓內容,這也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教師也是一種挑戰。
在實驗教學中摸索成立品管圈活動小組,同一圈內師生團結合作、集思廣益,圍繞主題,立足實驗教學與感控,找準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取得較好的成效。比如對于銳器傷處理,學生自己總結出符合感控要求的“擠、沖、消、查、報”五字訣,記憶深刻。品管圈還屬于初創階段,范圍還比較小,還不成熟,仍有繼續探索與實踐的巨大空間。
5 結語
鑒于醫院感染管理在實驗教學中的重要性以及感控是一項系統工程,內容繁多,單單通過人體寄生蟲學實驗教學根本不可能使學生系統地、全面地掌握,而且存在能不能持續下去的問題,可能出現課完政息、知識忘卻的情況。筆者認為,整個醫學實驗教學的各個學科都要提高對醫院感染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把教師主導、學生參與的醫院感染管理作為日常性的工作貫穿于整個實驗教學之中。這就需要在學院的層面上設計,根據各個學科的特點,學科間協調合作、集體聯動,將感控文化建設納入學科文化建設之中,以醫學院感控宣傳周、醫學生感控知識技能大賽等形式,調動全體醫學生廣泛參與的熱情,建立起全學院實驗教學與醫院感染管理相結合的新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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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炳華,房愛武,王炳花.我國醫務人員手衛生現狀及展望[J].社區醫學雜志,2012,10(10):60-62.
醫院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六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出口目錄和禁止進出口目錄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口單位已經取得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進口單位具有進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具有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三)進口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具有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以及使用單位取得的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海關驗憑放射性同位素進口許可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材料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依照國家有關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進口的放射源,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確定與其標號相對應的放射源編碼。
第十九條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統一編碼。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生產和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單位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
第二十五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提供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證明材料,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護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單位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作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變更前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中不得免除當事人的處理義務。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終止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其未安全處理的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及時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二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三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三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采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層防護和安全措施,并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輻射防護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三十九條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監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章輻射事故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
(二)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
(三)輻射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措施;
(四)輻射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十二條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四十三條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第四十四條輻射事故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三)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定性定級、立案偵查和醫療應急情況。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由從事輻射防護工作,具有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人員擔任。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應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批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擅自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軍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里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轉讓,是指除進出口、回收活動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不同持有者之間的轉移。
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是指不以產生X射線為目的,但在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
醫院醫療廢物應急方案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輻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電離輻射和電磁輻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離輻射,包括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以及放射性廢物等所產生的輻射;所稱電磁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以及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所產生的輻射。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輻射污染防治納入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輻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網絡,增加財政投入,提高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監管權限分工,對本轄區輻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有關的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公安、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等部門采取聯席會議等形式,定期研究解決輻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問題,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輻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輻射污染防治宣傳,普及輻射污染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輻射污染防治意識。
可能產生輻射污染的單位應當開展與其業務相關的輻射污染防治知識宣傳。
第六條對輻射污染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對有關輻射污染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衛生、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章電離輻射污染防治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離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還應當獲得放射診療許可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公安、衛生部門。
第八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核設施實施監督性監測。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專門監測機構,配合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性監測。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有關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并通報核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鈾(釷)礦的開發利用和退役進行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實施前已經終止開發利用的鈾(釷)礦,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污染治理、場所修復和保護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對廢棄鈾(釷)礦區的開發利用。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
第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建立輻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工作檔案和臺賬,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定期對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時內向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組織職業健康體檢以及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培訓,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和培訓考核檔案,經體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定期組織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發現個人劑量異常的,應當對有關人員采取保護措施,并在接到監測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報告發證的環境保護、衛生部門調查處理。個人劑量監測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環境保護、衛生部門不得指定監測單位。
第十三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之間轉讓。轉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在轉入前報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入單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批準文件的,轉出單位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確需轉移使用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接受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十日內,持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結束后二十日內,向原備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缡∞D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X射線等探傷裝置的單位需要將X射線等探傷裝置轉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的,應當于活動實施前十日內,持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活動結束后二十日內,向原備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作業控制區和監督區,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護措施。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措施、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治安防范設施,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加強對放射源的安全保衛。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所列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及其場所、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場所,終結運行后應當依法退役。退役前,有關單位應當編制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批復要求落實各項退役措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為完成退役。
第十八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單位在放射源閑置三個月或者廢棄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約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原生產單位;確實無法交回原生產單位的,應當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單位在放射源閑置三個月或者廢棄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按照國家規定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并承擔貯存費用。使用放射源的單位臨時存放閑置、廢棄放射源的設施、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火、防盜、防泄漏等安全防護措施。
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的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并承擔貯存費用。
第十九條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造、管理廢渣暫存庫。暫存庫應當防雨、防滲,滿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隨意堆放、掩埋、傾倒、轉讓低放射性廢渣。低放射性廢渣應當在六個月內送交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建設。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建設、運行和維護費用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的監督管理,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廢舊放射源等放射性廢物貯存和低放射性廢渣處置費用,按照鼓勵送交貯存、處置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具體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未得到安全處置的廢棄放射源等放射性廢物,能夠確定放射性廢物所有人的,由設區的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放射性廢物所有人依法處理;無法確定放射性廢物所有人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處理方案,督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省、設區的市、縣(市)財政負擔。
第二十二條使用伴生放射性礦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標準;產品出廠時,應當進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檢測,出具檢測報告。銷售者不得銷售無檢測報告的產品。
石材集中銷售市場的舉辦者,應當配備放射性檢測設備,提供檢測服務。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條規定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避免對患者和受檢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發現設備異常,可能造成超劑量照射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和衛生部門。
第二十四條金屬冶煉企業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應當進行放射性監測,如實記錄監測結果;發現監測結果異常的,不得入爐冶煉,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輻射事故應急所需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的供給,加強輻射事故應急宣傳教育、日常培訓和實戰演練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制定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輻射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當同時向衛生部門報告。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環境保護、公安、衛生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逐級上報至省環境保護、公安、衛生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避免損害擴大。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監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章電磁輻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并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明確對電磁輻射防治的要求,防止電磁輻射污染。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可能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
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防護要求的電磁輻射設施、設備依法予以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第三十條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電磁輻射設施和設備、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和主要技術參數,并提供防治電磁輻射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主要技術參數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第三十一條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的措施,保持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確保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產生的電場、磁場或者電磁場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防護要求,拆除或者閑置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擁有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上及其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的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防治電磁輻射的要求,與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房和通信、導航、軍事等敏感建筑和設施的保護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按照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和城鄉規劃管理的規定,廣播電視發射臺(站)、雷達等大型電磁輻射設施需要劃定電磁輻射防護區的,由城鄉規劃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無線電管理部門劃定。電磁輻射防護區內不得新建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住房和通信、導航、軍事等敏感建筑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成的大型電磁輻射設施,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經采取措施后仍達不到國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或者搬遷。
第三十四條列入國家規定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名錄的無線電臺(站)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階段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臺(站)的建設規模、總體布局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審批意見的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建設規模和總體布局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前款規定的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驗收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電磁輻射環境保護驗收合格證,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在工業、科研、醫療等活動中使用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評估電磁輻射設施、設備的防護性能。發現防護性能存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
(五)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或者發現異常情況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現個人劑量異常不報告,或者發現設備異??赡茉斐沙瑒┝空丈洳煌V故褂?、不報告的,由環境保護或者衛生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轉入單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轉讓批準文件,而轉出單位轉讓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出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將X射線等探傷裝置轉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轉移使用,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注銷備案的,由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轉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線等探傷裝置,未按照國家規定劃定作業控制區和監督區,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由使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退役前未報批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即退役的,由有權審批退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其他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其產生的放射性廢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廢物暫存庫貯存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輻射安全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產生低放射性廢渣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造廢渣暫存庫或者暫存庫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隨意堆放、掩埋、傾倒、轉讓低放射性廢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六個月內將低放射性廢渣送交低放射性廢渣處置場進行最終處置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備放射性檢測設備,提供檢測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如實記錄放射性監測結果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輻射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