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

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范文1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2008 年 3 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獲得國務院原則通過,決定在 2009 年內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啟動有關試點工作。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制度能夠銜接,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發放,這也就是意味著與機關公務員掛鉤的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不再由國家財政負擔。其實在這次改革之前,原人事部就曾下發過相關的文件,并在云南、江蘇等地區進行過試點,但最終因為沒有形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而以失敗告終。這次的改革方案一出臺就立刻引起了輿論的關注和質疑。大家對改革方案的質疑主要集中在兩點:第一,根據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后的待遇將和企業基本一致,養老金待遇將大幅降低。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雙軌制”,在這種制度下,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遠高于企業職工。數據顯示,2005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是企業職工的2倍左右。雖然從2005年開始,國家連續調高了企業退休職工的待遇,但兩者之間的差距并未縮小,原因在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也相應的提高了。如果改革實行的話,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待遇將遠不如之前,這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消費水平不符。第二,一直以來,機關與事業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享受著‘雙軌制’帶來的制度優惠??墒沁@次的改革則只針對事業單位,改革的設計者和實施者———公務員,卻不在改革之列,這不禁讓人懷疑改革的公平性。

二、改革的基本框架。

根據《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此次改革主要涉及養老金的籌資結構、繳費比例、養老金的計算和發放、新舊制度的銜接等方面:(1)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統籌交納養老保險?;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 20%,員工繳 8%。(2)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對象根據參加工作時間的不同,主要分為三種情況:《改革方案》實施前退休人員(簡稱老人);《改革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 (簡稱中人);《改革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 15 年的人員(簡稱新人)。(3)養老金發放以改革正式實施時間為界,即所謂“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袄先恕痹谏绫C構領取的養老金,從第一個月起均不得低于原來的退休工資標準。“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靶氯恕崩U費累計滿15年,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4)事業單位養老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事業單位養老金是否實行省級統籌,根據試點城市的具體情況而實施。如果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市或地區為統籌單位。(5)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養老保險第二支柱。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實質就是對每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的一項社會保險福利,它是為了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工資收入降低對自己生活的影響,而在基本養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項退休收入,這種福利具有強制性,事業單位必須辦理并繳納。

三、改革試點推進的制約因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從一開始出臺就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熱議,而絕大多數人是持不贊成或反對態度的,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更是遭遇到了重重的阻力,筆者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

1.時間敏感,機構復雜。

改革的試點方案是2008年3月份通過,2009年1月份正式下發的。眾所周知,2008年一場金融海嘯席卷了全球,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都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中國的經濟的發展面雖然算是比較好的,但也不能忽視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問題和負面影響。在經濟發展放緩時,公眾對于涉及自身利益的改革承受力通常來說都比較差的,而選擇這個時候進行改革必然會給尚未退休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此外,全國事業單位人員近4000萬人,其中 3000 多萬名正式職工,900 萬名離退休人員。這次改革幾乎涉及到所有的事業單位機構和人員。雖然總人數并不算太多,但按家庭計算卻將近牽涉一億人,并且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126 萬個單位,每個單位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單位的眾多和復雜的情況也使得改革必定是一場持久戰。

2.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事業單位難以加入。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實際上是向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靠攏的。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是一個存在缺陷的制度。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出的。所以養老保險收繳費率是按照原來計劃經濟下國有企業的員工人數、工資基數和退休人員人數的比例來測算的。而當年國企改革引發了大量工人下崗,提前退休轉化成養老金領取者,當時全國平均退休年齡只有 47 歲,計劃中的繳費人與領取人之間的贍養比和實際贍養比例差異明顯。這個制度不僅要支付下崗提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而且還要支付以前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執行初始政府就發現收上來的養老金不夠支出,中央必須轉移支付。但當時中央轉移支付能力非常有限,于是挪用個人賬戶,導致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長期混賬管理、個人賬戶空賬運營。這樣就使這個制度無論從贍養比還是資金籌集和供給能力,從一開始就不配套,隨著時間推移,問題日益嚴重。而如果事業單位的改革向企業靠攏的話就意味著馬上要承擔28%的費率,因為事業單位職工要繳納個人工資8%,事業單位也要籌集20%,這 20%到底是財政出錢還是讓事業單位自己籌集資金,目前并不明晰。如果事業單位面臨自己籌集資金的壓力,其公益性難免受到影響。即使這樣,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水平也會出現大幅度下降。改革方案的思路是通過職業年金來彌補,但職業年金的來源渠道也是存在很大問題的,如果要建立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出資,這將必將會增加費率,加上基本養老保險28%的費率,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率將達到一個非常高的水平。

3.事業單位人員待遇降低,公務員不受影響。改革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將大幅降低。按現行的制度來講,一位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現在在職的月基本工資是四到五千塊,按傳統,退休金是其個人最后工資的80%的甚至 90%,那么退休后大概能拿到三到四千左右。但如果是在企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只有很少的地方能發到2000元,全國平均水平也就是1300~1400元。改革必然會令事業單位的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下降,更會對尚未退休者構成一大心理壓力。從本質上來說,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企業職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并不具有超出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的道德水準、知識水平和工作能力,當然也就不應該享受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同的待遇。但事實是,歷次的養老制度改革,公務員都能置身事外。在此次改革之前,公務員已實行陽光工資,各地事業性質人員收入其實已落后于公務員收入,其整體收入一般也只能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線。但這次的養老改革將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后的的待遇進一步降低,而改革設計者———公務員本身卻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這不禁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致的公平性產生疑慮。

4.法律法規不健全。除了改革試點在各地都受到很大質疑和阻力之外,試點改革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沒有依據,具體執行和操作過程中困難較多。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保障沒有形成一套系統完整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養老保險方面的單項政策規定也不健全。例如,如果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那么新舊辦法該應如何銜接就是必須考慮的問題,現在最通行的說法是“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所謂“新人新辦法”是指新進人員按照新的改革方案執行,直接入社保,對于“新人”來說,退休是十分遙遠的事情,目前大可不必“庸人自擾”;而“老人老辦法”,即新辦法實施前已退休的“老人”,待遇照舊發放不受影響。而眼下可能最受影響的,是那些已經在事業單位工作多年而又尚未退休的“中人”。這批人大都是五十歲以上,大部分是本單位的“中流砥柱”或業務骨干,并且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改革方案的出臺卻另他們進退兩難,如果按照方案來執行,這些人都要求提前退休的話,必定會對正常的日常工作有所影響。為彌補缺失,改革雖然采取了“中人補齊”的辦法,對于那些可能受影響的“中人”,在基本養老金計發上,將有“過渡性養老金”這一項。但目前,國家對此并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而是要求各試點地區因地制宜。

5.相關配套制度進展緩慢。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配套推進的還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事業單位分類事關“養老改革試點的成敗”。但是據了解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也并非一帆風順。根據 2008 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將被分成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三類事業單位。通過分類改革,以后的事業單位將主要以公益性事業單位為主。雖然改革方案提出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和目標,但是從各試點地區的實際情況來看,還沒有哪一個省市真正實現了事業單位的有效分類。2011年6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下稱《意見》)下發,事業單位改革也開始正式推進?!兑庖姟凤@示,中央已經確定了一張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時間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時間,我國將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在5年目標之下,根據《意見》,事業單位被劃分為三類:參照公務員類、自收自支類、財政補貼類這三個類別,其實是按照社會功能來劃分的。就是將承擔行政職能的變為行政機構;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轉為企業,推向市場;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這種改革可以形象地概括為甩掉兩頭、留下中間(中堅)。從實際執行來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難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在這場改革中,政府部門既是推動者,又是被改革對象,改革中的“主客同體”現象使其陷入了尷尬的境地。有專家分析,各類利益的維護也讓這場史上最大規模的改革舉步維艱。政府的特定利益,事業單位的獨立利益,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提出的要求以及改革的個人得失,使得改革的動力在各類利益維護之間互相抵消,無法形成廣泛的社會基礎。

四、基本評述。

事業單位養老改革試點從頒布到現在已經有近 3 年時間,改革過程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針對改革試點的瓶頸和難題,很多專家和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解決的對策。例如,有人提出“養老金制度改革”,應當是讓企業的養老金向事業單位的養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讓事業單位向企業靠,降低工人和知識分子的待遇。有學者則認為國務院及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暫停這一試點,并立即著手制定機關、事業和企業三者聯動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還有學者為沉疴多年的養老保險開出的藥方是,建立中央政府統籌的國民基礎養老金,同時市場化運營全民個人賬戶養老金(含職業養老金和個人儲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也應進入到國民基礎養老金系統,以職業養老金替代退休金,對接國民基礎養老金,帶動全國養老金制度結構性調整。筆者認為,不論專家學者給出何種解決策略,有一個現實的問題是一定要面對的,那就是就我國目前的養老制度而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雙軌制”的養老模式已經運行了多年,牽涉機構、人數眾多,在此過程中必然會打破某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也會使其他人收益。而要想通過一次改革就徹底改變現狀顯然是不盡現實的,因此這必定會遇到很多的障礙和阻力,因此改革一定會是一個艱巨、漫長的過程。

參 考 文 獻。

[1]董力堃。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重新審視。學術界。2010(2)。

[2]汪孝宗,韓文,曾娟。難改的事業單位養老。中國經濟周刊。2009(41)。

[3]姜愛林。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為何困難重重。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5)。

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退休年齡;就業;養老金

[中圖分類號]F2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8-0061-02

退休年齡調整是近20多年來大家一直關注的話題,展開的討論主要分為兩大塊,第一塊是圍繞縮短或延長退休年齡,第二塊是圍繞改變“一刀切”的法定退休年齡,實行彈性退休政策。其實,調整退休年齡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數字游戲,相反,它有著深刻的社會經濟背景。

一種觀點是鼓勵提前退休或反對提高退休年齡。鼓勵提前退休的觀點是在當時的國有企業改革的大背景下產生的。針對當時國有企業改制的難點,即在職的國有企業中的富余人員如何分派的問題,學者們提出了鼓勵提前退休的政策,具體方案是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企業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也愿意將他們推向社會。近年來,針對日益高漲的提高退休年齡的呼聲,一些學者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近期處于黃金勞動年齡的人將保持較大比重,當務之急仍是解決年輕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在2000年后,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養老保險“空賬”問題的日益凸現,人們更傾向于通過提高退休年齡來緩解這一困難。那么,針對中國目前的狀況到底應該如何面對退休年齡的調整問題呢?退休年齡的選擇到底受哪些因素的影響呢?下文將一一展開。

1 退休年齡選擇的影響因素

一般來說政府確定退休年齡主要考量以下幾個方面:

①人均壽命。人均壽命的延長、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必定有助于工作年限的延長,并且區分性別和工作性質實行差別退休制度。②養老機制。社會保障制度和企業年金制度的完善對于退休人員的生活起著重要作用。政府財力是否強大,養老金是否能及時足量發放。③人口年齡結構。社會老齡化現象嚴重為保障適量的勞動人口成為政府確定退休年齡的重要因素。④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為緩解就業壓力,不得不推遲就業,提前退休。

從勞動者個人來講,拋開政策性規定外,選擇退休年齡也會有自己的考慮。比如自身財富狀況、退休后的收入狀況和經濟壓力、工作性質和勞動環境、工資率、健康狀況、配偶及家庭情況、休閑偏好等。當然,政府在確定退休年齡時,除了考慮宏觀層面的因素外,勞動者個人因素也應在政策層面得到體現。

我國現行的退休年齡仍然沿用20世紀50年代職工退休制度的規定,即男職工滿60歲,女干部滿55歲,女職工滿50歲。對于提前退休,國家規定:男職工滿50周歲,女職工滿45周歲,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即病退;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有毒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工作,男職工滿55周歲,女職工滿45周歲,可以提前退休。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由于我國社會經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人口年齡結構產生了變化,老齡化的加速等種種原因,對退休年齡的調整也提上了日程。本文將就目前呼聲較高的推遲退休問題,做兩方面的分析。

2 推遲退休的積極方面

2.1 人均壽命的延長為推遲退休提供了基本前提

人均壽命的延長為推遲退休提供了生理基礎,并且許多老年人表現出較強的再就業欲望,希望極大地實現其晚年的經濟價值,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也符合老年人心理需要。我國現行的退休年齡是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當時中國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男性為40歲,女性為42.3歲。但是,2011年,中國人口的平均壽命男性為71.3歲,女性為74.8歲。繼續沿用原來的退休年齡制度不反映當前人均壽命大大延長的事實。而且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也在逐步提高退休年齡,向66歲、68歲、70歲發展。

2.2 推遲退休有利于緩解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

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2/3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于財政轉移支付。據估算,到2013年,中國養老金的缺口將達到18.3萬億元,在目前養老制度不變的情況下,往后的年份缺口逐年放大,假設GDP年增長率為6%,到2033年時養老金缺口將達到68.2萬億元,占當年GDP的38.7%。雖然各方統計數據不一,但是,養老金缺口所帶來的壓力已經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承認。推遲退休將有效克服當前養老金預支問題,大量本應退休的人員不拿退休金,反而仍然在繳納保費,為社保輸血。根據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測算“我國退休年齡每延遲一年,養老統籌基金可增長40億元,減支160億元,減緩基金缺口200億元?!蓖七t退休年齡一方面可以使人們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時間延長,另一方面又可以使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縮短,以緩解目前養老保險所面臨的“空賬”困難。

2.3 推遲退休避免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還有利于企業競爭力的形成 由于中國人均壽命的延長和健康狀況的改善,許多退休人員仍然有熱情繼續工作,于是出現退休即再就業的普遍現象,避免了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推遲退休可以給他們創造更好的工作平臺,作為熟練工繼續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創造價值,為企業節約了新人培訓成本。根據李紅嵐在《延長法定退休年齡可行性分析》中通過數據模型預測了中國企業所承擔的養老保險繳費率越來越高,成為中國企業的一大負擔。但是文中研究也表明隨著退休年齡的延長,繳費率呈下降趨勢,退休年齡延長的幅度越寬,繳費率越低,可以減輕企業的負擔,促進企業發展,能夠吸納更多勞動力就業。

2.4 推遲退休年齡對總體就業影響不大

即使有壓力,但若為了當前就業壓力而維持較低退休年齡,會給將來養老金的支付帶來巨大的基金壓力,老年人就業和年輕人就業也并不存在絕對的替代關系。中國就業壓力大并不是出在老職工占著崗位不退休上,根本原因是人口基數龐大和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的陣痛,因此,解決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控制人口規模,大力發展經濟,擴大就業門路,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而且,由于推遲退休,一部分本應發放的養老金推遲發放,這部分資源可以集中起來創造就業。

3 推遲退休的消極方面

3.1 中國人均壽命的延長不足以匹配推遲退休

觀察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數據,可以看出規定男性的法定退休年齡為60歲的國家和地區最多,有64個,占38.32%;其中亞洲國家和地區,退休年齡一般都規定在60歲左右。世界主要國家不乏將退休年齡定在60歲以后,但是這些國家人均壽命都比中國高,其中也不乏人口數目小、老齡化嚴重的國家和地區,推遲退休符合這些國家國民身體素質條件,也有利于滿足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中國人均壽命僅在世界占中等水平,而且就目前而言中國仍處于勞動力充裕的水平。

3.2 推遲退休不是解除養老金缺口的良藥,僅僅是在飲鴆止渴 假若將中國女性和男性的退休年齡都往后推遲5年,我們看到在最近5年養老金壓力明顯解除,并且賬戶上基本保持只流入,不流出。但是,5年之后呢?壓力將卷土重來,由于這一批退休的人員工作年限增加了5年,他們所要求的退休金比原來更多。而且在以后更長的時間里,退休人員的工作年限都更長了,要求更高的退休金,由于退休年齡推遲5年流入不流出的結余將會很快被越來越高的退休金而消耗殆盡,養老金缺口重現,這時是不是又要推遲退休呢?顯然不現實。解決養老金缺口,推遲退休不是良方。德國、法國、美國等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基本實行的是男65歲、女60歲退休的制度。但在歐美國家和地區,90%以上的退休者不單純依靠領取政府發放的那塊基本養老金來養老。這些國家還有一個非常發達的保障老有所養的輔助網絡。比如,美國在稅收政策上實行間接的財政轉移,支持養老金制度;德國則是每年要拿出幾百億歐元支撐其龐大的養老保障系統運轉。而發展中國家,實行延遲退休年齡的就較少。這和一個國家的發達程度、配套制度、物質和生活條件、就業形勢都有直接的連帶關系。我國的具體情況和發達國家還有一定差別,不能照搬和硬套。

3.3 推遲退休將加劇年輕人就業

中國每年離退休人員最少在600萬人左右。如果延遲退休,那么,每年將吃掉600萬適齡就業人口的就業崗位。同時,現在每年我國需要安排的就業人員在2400萬人左右,而每年真正能夠實現就業的僅為1000萬人左右,也就是說,每年將有1400萬人找不到工作。就業形勢之嚴峻非同一般。而且,這種就業嚴峻形勢將會延續相當長時間才會逐漸出現拐點。就業是一國經濟發展第一位的任務,是民生之本,是社會穩定之根基。在我國就業形勢如此嚴峻情況下,為了所謂的養老金缺口就貿然延遲退休年齡是得不償失。從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系來看,推遲退休無疑在一時間給社會猛然增加勞動力的供給,在勞動力市場化的今天,勢必造成勞動力工資的下降,這對于增加勞動者收入也是不利的。推遲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增加退休工人的工資收入、緩解養老基金缺口、緩解國家財政支出壓力,但也可能會嚴重影響就業,使年輕人就業更加困難,就業競爭更加激烈,就業矛盾更加突出,社會壓力和社會影響以及隨之而來的社會矛盾更加突出。其帶來的副作用遠遠超過退休基金的缺口矛盾。所以,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和就業形勢,推遲退休年齡的時機還不成熟。

4 結 論

以上是兩種截然相反的影響,主要涉及兩個變量:就業與養老基金。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主要是為了緩解養老基金的壓力,而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主要是為了緩解就業壓力,因此,持有何種觀點主要看就業形勢與養老保險“空賬”問題在各位學者心目中孰輕孰重了。而退休年齡與就業形勢的關系也是一個需進一步研究的問題。筆者認為一項政策建議的提出需傾聽與這項政策利益最為相關的群體的聲音,即那些即將離退休的人群的意愿。①推遲退休要注重彈性和自愿原則,給予勞動者足夠的人文關懷,創造和諧穩定的發展局面。②推遲退休要深入調查研究,細致區分,區別對待,分級施政,嚴禁“一刀切”。③多渠道解決退休人員的養老問題,包括多方籌措養老資金,完善養老金制度。

參考文獻:

[1]陳凌,姚先國.退休、養老和勞動力供給決策[J].中國經濟問題,2000(1).

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范文3

辭退員工補償的會計處理

職工薪酬的內容主要有八項: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及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辭退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因此,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疇。

根據新《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出。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根據新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兩個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人當期損益。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對于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不管是哪個部門的,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不計入資產成本,這里的思路不再是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貸方是應付職工薪酬,從性質上說,這里的應付職工薪酬應當是或有事項準則中所說的預計負債,但是會計處理應該通過“應付職工薪酬”。

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福利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的辭退福利金額,該項金額與實際應支付的辭退福利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甩在以后各期實際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計入財務費用。

①確認因辭退福利產生的預計負債時

借:管理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一辭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例1 某公司為一家鋼鐵制造企業,2008年9月,為了能夠在下一年度順利實施轉產,丁公司管理層制定了一項重組計劃,計劃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企業將以職工自愿方式,辭退其中某生產車間的職工。辭退計劃的詳細內容,包括擬辭退的職工所在部門、數量、各級別職工能夠獲得的補償以及計劃大體實施的時間等均已與職工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辭退計劃已于當年12月10日經董事會正式批準,辭退計劃將于下一個年度內實施完畢。該項辭退計劃的詳細內容如表1所示。

2008年12月31日,公司預計各級別職工擬接受辭退職工數量的最佳估計數(最可能發生數)及其應支付的補償如表2所示。

按照或有事項有關計算最佳估計數的方法:(1)預計接受辭退的職工數量可以根據最可能發生的數量確定;(2)也可以采用按照各種發生數量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

第一種做法:根據表2,愿意接受辭退職工的最可能數量為123名,預計補償總額為1400萬元,則公司在2008年(辭退計劃2008年12月10日由董事會批準)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140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辭退福利14000000

第二種做法:以本例中煉鐵車間主任級別、工齡在1~10年的職工為例,假定接受辭退的職工各種數量及發生概率如表3所示。

由上述計算結果可知,煉鐵車間主任級別、工齡在1~10年的職工接受辭退計劃最佳估計數為5.67名,則應確認職級的辭退福利金額應為56.7萬元,由于所有的辭退福利預計負債均應計入當期費用,因此,(2008年12月10日由董事會批準)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567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辭退福利 567000

辭退員工補償的稅務處理

(一)辭退補償的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文件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目前,新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暫按原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4]84號)第二條規定處理,即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辭退補償的個人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稅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則按照國稅總局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另外,根據國稅總局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企業減員增效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實行內部退養辦法人員取得收入征稅問題:

(1)內部退養所得報酬不屬于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2 某企業職工甲2007年1月1日辦理內部退養手續,每月退養費2000元,一次取得補償金24000元,2007年6月甲在另一單位任職受雇,每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元,2008年1月1日甲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2007年1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12+2000-1600)=2400(元),余額2400元來確定1月份的適用稅率是15%,速算扣除數是125,所以2007年1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2000-1600)x15%-125=3535(元),2007年2月到5月應納個人所得稅: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1600)x5%=20(元),2007年6月到1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2000-1600)x15%-125=235(元),2008年1月1日甲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本單位給的2000元是離退休工資,是免稅的。在外單位任職的2000元應該納稅。2008年1~2月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1600)×5%=20(元),由于2008年3月起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元,甲在外單位任職收入為2000元,因此無需納稅。

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范文4

勞動法產生于19世紀大生產以后,與勞動法相鄰近的部門最密切的是保障法,這兩個法律部門都與保護弱勢群體實現社會公平和社會安定有關,但這兩個法律部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不同的。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軍人優撫、住房福利等社會關系的其他社會關系。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許多國家分屬不同的法律部門,在我國則存在相互包含的關系,本文就從體制上對這兩部法律進行與。

關鍵詞: 勞動關系 社會保障

一、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特點及評析

概括我國關于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關系的各種看法,大致可以歸為三種觀點:一是認為勞動法包括保障的;二是認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認為勞動法從屬于社會保障法。

在我國,“社會保障法”是伴隨著市場而提出的一個范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并無嚴格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勞動法”在我國則可以說是淵源流長。我國在勞動法調整對象上存在著某些不恰當的擴大,正是這種擴大涵蓋了保障內容,這種擴大可以概括為內在式的和外在式的。所謂“內在式的”擴大,也可以稱之為“勞動關系廣義說”,是擴大了對勞動關系的認識,將一些保障內容加入勞動關系的范圍,并形成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的勞動法中較為流行。所謂“外在式的”擴大,可以說是“勞動法調整對象廣義說”,是將勞動關系以外的一些社會保障關系納入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并形成了第二種觀點。這種觀點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的勞動法中較為流行。當前,隨著“社會保障法”這一概念被我國逐步接受,又出現了擴大:“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的傾向,我們可稱之為“社會保障法調整對象的廣義說”,并形成上述第三種觀點。筆者認為這三種觀點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種觀點:勞動關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內容

“勞動關系”有時也稱之為“勞資關系”“勞雇關系”“勞使關系”等等。的一些學者認為,“勞動關系”是以勞動為中心所展開,著重勞動力、勞動者為本位的思考;“勞資關系”含有對立意味,因為勞方資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開的關系包含一致性與沖突性在內;“勞雇關系”以雇傭的法律關系為基礎,重點在權利義務之結構;“勞使關系”則已將的所有的價值意味予以排除,只剩下技術性涵義。①我國大陸的學者一般只使用“勞動關系”的概念。勞動關系的概念的模糊性給我國勞動法學者以填塞的空間。20世紀80年代,我國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是對勞動關系作擴大的理解,構成“勞動關系廣義說”。正是這種不恰當的擴大,使保障福利內容完全納入勞動關系,也使社會保障法的范疇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們這里所說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過程時和勞動力使用者即、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行政之間所發生的關系。由于生產社會化,勞動關系的概念也就擴大了,它不僅包括直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勞動關系,而且也包括監督、協調、管理等方面所發生的勞動關系?!雹谠谶@里,勞動關系內容中加入了在監督、協調、管理方面的社會關系。在解釋這種關系時,指出勞動關系除了包括工時、休假、勞動報酬、職工培訓、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內容外,還包括:“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必須給以物質幫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勞動保險制度?!?/p>

很多勞動法的教科書將“勞動法律關系具有長期性”作為一大特點來概括:“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關系,一般都是有一定期限的。例如民事法律關系就有一定的期限,不會無限期存在。而勞動法的某些法律關系,特別是作為其核心的勞動法律關系,一般是在勞動者參加勞動后,在勞動者的終生期間內存在的。”③這一在我們日常的稱謂中也有體現,如“退休職工”、“退休工資”、“企業行政”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勞動關系廣義說”的觀點在十年后仍為人所重復,在由正、副兩位勞動部部長主編的著作中稱:“所謂勞動關系,是指人們為了實現生產勞動而對勞動力占有、支配、使用、交換和管理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包括直接勞動關系和間接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生產關系,涉及的是最廣泛最普遍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貫穿于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工作的全過程,滲透在經濟工作各個部門的各個環節上?!雹?“勞動關系廣義說”是我國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出現的一種通說,有著體制上的原因。由于我國傳統勞動法學的嚴重滯后,我國勞動法學的一些觀點,雖然流行于20世紀80年代,但實際上反映的卻是我國長期形成的體制弊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單位、個人形成一種縱向序列,每一個勞動者客觀上都被囿于“單位”這一狹小的空間。單位人是以強調不平等性為特征的。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單位本身不負盈虧,只是國家管理的一個層次,單位與職工的關系就完全成為控制與被控制、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的格局,同時也成為保障與被保障的關系。勞動者正是通過對單位的依附,來依附于國家。這種依附體現在職工保障方面,表現為不存在社會保障,而由“單位辦保險”“單位辦救助”。單位對職工采取生老病死的“全包”政策,即由單位承擔職工養老、工傷、醫療、生育保險的所有費用和事務管理責任。各項保險主要在用人單位內部進行,資金的來源渠道單一,缺乏調劑功能。某些社會救濟的內容也由單位承擔。

第二種觀點是: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交叉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相互交叉”的觀點,是伴隨著我國社會保障的制度的逐步形成而產生的一種理論觀點。形成這種觀點的最直接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將“社會保險和福利”作為其一個章節來進行規定。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布,我國在勞動法學的理論研究上,不再認為保險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組成部分,一般認為社會保險關系雖然不是一種勞動關系,但由于這種關系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而被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這種觀點可以說是“勞動法調整對象廣義說”。目前,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的交叉觀點是我國最為流行的觀點。 勞動法是并行的兩個法律部門。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的下屬法律之一,它的適用范圍中涉及工資勞動者的部分,同時又是勞動法所包含的內容。勞動法對這部分內容作出規定是必要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對這部分內容的調整出現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雹?“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廣義說”主要是從兩個法適用范圍上的交叉來論證的。他們認為:“社會保險法有適用于城鎮和兩種法律的不同,城鎮社會保險法的適用對象中不僅包括工資勞動者,還應包括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甚至私營企業主等等。我國的勞動法適用于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中已建立起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用說適用于農村的社會保險法,即使適用于城鎮的社會保險法,其實施范圍也應遠遠超過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雹捱@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未從兩個法的調整機制上來進行研究,因此也就無法回答為什么社會保險法在已經納入社會保障法體系的同時,還有什么必要再納入勞動法來重復規范。顯然這種觀點的立論依據是現行立法,這就有必要對現行立法的形成原因進行一些研究。

保障體制改革的復雜性,不僅在于它要確立新的保障關系,而且是要在舊的保障關系的基礎上形成一種新型關系,實際上是要對原已存在的勞動關系進行再構造。這種再構造所形成的新的利益機制,難免和原來的利益機制相矛盾。新、舊利益機制的沖撞使勞動關系呈現出不規范的特征。這種狀況使社會保障制度難以一步到位的普遍推行。為了不使勞動者的保障出現真空,我國采取了先立后廢,此消彼長的作法,即先建立一項新社會保險制度,然后才廢除相應的單位保險。有時在一項社會保險中還會共容兩種制度,如養老保險中的“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醫療保險中住院、大病采取社會保險的辦法,而門診中采取單位保險的辦法。這種漸進的狀態也反映在我國1994年公布,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社會保險和福利”作為一個專章來進行規定??梢?,將這種居于漸進狀態的立法內容作為一種理論依據,本身是不夠的。

第三種觀點:勞動法從屬于社會保障法

這種觀點認為社會保障法應當是勞動法的上位法,將勞動法附屬于社會保障法?!皠趧诱呤侨巳褐械暮诵暮途A,從一定意義上講,保護勞動者就是保障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據此,有理由把勞動法納入社會保障法律的范疇。”⑦ “社會保障法以保證勞動者充分就業為宗旨,規定勞動者參與經濟活動的權利和義務,建立以勞動者福利為目標的保險體系。因此,社會保障法主要由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為組成部分?!雹噙@種觀點可稱之為“社會保障法調整對象的廣義說”。

我國改革開放是市民社會的一個艱難發育過程,私法也在公法框架里頑強地生成,社會、個人、國家的多元關系的逐步形成,顯示出了一種客觀趨勢??梢哉f,到50年代中后期,一個相對獨立的,帶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會已不復存在。改革開放的20多年中,促成了國家與社會間的結構分化,尤其是以產權的多元化和經濟運作市場化為基本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則直接促進了一個相對自主性的社會形成。它表現在社會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提供發展和機會的源泉,個人對國家的依附性明顯降低,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逐步形成;民營企業以及較為獨立的企業家階層、個體戶階層以及知識階層,都有明顯的發展;民間社會組織化程度增強,工會、商會、保護消費者協會等一些中間組織已開始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勞動領域中,我國通過推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使勞動關系溶入私法因素。社會學的研究成果表明,改革開放的20年來,社會結構已經并仍要發生重大變遷,改革前重國家、輕社會的模式已經改變,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開始形成。同時,我國通過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拓展出社會空間,也使勞動關系與社會保障關系有了重大的區別。如果這時將勞動法作為社會保障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過份強調國家在其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走回老路。

二、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調整對象與調整方式上的關系

筆者認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應當是相互獨立、相互并列的兩個法律部門。兩個法在一定階段雖有交叉,但這并不是一種常態。從上述三種流行觀點暴露出來的一個突出是未從調整對象與調整機制的角度對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關系進行研究。其實,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將形成完全不同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式。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一)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調整對象有根本的差異。以社會保障中與勞動法較為接近的社會保險為例,可以概括出兩者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勞動關系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社會保險關系與社會保障相聯系。

第二,主體不同。勞動關系涉及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關系,而社會保險關系涉及的關系則更為復雜。在養老保險中至少涉及國家、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勞動者四方主體;在醫療保險中則更涉及、藥店等一些主體。

第三,內容不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具有多重性,即一個勞動者可以建立多個勞動關系;基本的社會保險關系具有單一性,一個勞動者只能建立一個社會保險關系。

第四,后果不同。勞動關系引發的勞動爭議,由于具有某些私法關系的特點,主要適用民事程序來解決;社會保險爭議引發的爭議,由于具有較強的公法性,應主要采用行政訴訟程序。

(二)兩類立法在調整模式上的區別

作為我國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勞動關系是兼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性質,兼有平等關系和隸屬關系特征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特點,決定勞動法是公法與私法相溶合而產生的法律部門,也決定了勞動關系的調整適用基準制度、合同制度。隨著法律制度的實施,勞動關系將納入一種多層次的調整模式。這一調整模式由三個層次構成:

第一層次是宏觀的層次,涉及全部勞動關系。勞動力是作為社會的勞動力來進行規定。國家根據勞動關系具有隸屬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特點,制定適用于全部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的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在立法上以強制性規范為主要特點。勞動法通過傾斜立法的方式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可以優于但不能劣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例如,在工資立法中,規定下限,確定最低工資,用人單位確定的工資,只能高于規定,不能低于規定;在工時立法中,規定上限,確定最高工時,用人單位確定的工時只能短于規定,不能長于規定。勞動基準法是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法定內容,這部分法定權利、義務是對約定權利、義務的限制。我國將過去對勞動關系的全面規定,改變為一種最低標準的立法,既能使勞動者得到最基本的保護,也為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平等協商、用人單位行使自主權留下充分余地。勞動基準法在三個層次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應建立起一套以勞動監察為核心的,強制程度很高的執法體系。

第二層次是中觀的層次,涉及集體勞動關系。勞動力是作為集體的勞動力來進行規定。勞動關系具有財產關系和平等關系的屬性,決定了這種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須以物質利益為動因,進行協商。勞動法中的任意性規范,給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協商提供了依據。然而,勞動關系具有隸屬關系的屬性,勞動者處于相對弱者的地位,又使這種協商難以安全作為一種個別勞動關系來平等進行。勞動關系具有人身關系的特點更使這種失衡導致極其嚴重的后果。勞動者個人意志通過勞動者團體表現出來,由勞動者團體代表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交涉勞動過程中的事宜。集體勞動關系的出現有助于克服個別勞動關系的內在不平衡。勞動者組織成為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基準法的基礎上,對該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的整體內容進行約定。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低于勞動基準法,而高于勞動合同,因集體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調解和仲裁程序,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可以處置自己的權益。

第三層次是微觀的層次,涉及個別勞動關系。勞動力是作為個體的勞動力來進行規定。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在勞動基準法和集體合同的基礎上,對勞動者個別的勞動關系進行約定。勞動合同的效力低于集體合同。在化大生產的條件下,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在勞動基準法和集體合同限定的范圍內,有權處置自己的權益。通過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終止以及變更、解除,調節勞動力的供求關系,既能使勞動者有一定的擇業和流動自由,又能制約勞動者在合同期履行勞動義務和完成應盡職責,從而使勞動力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合理的流動性。

保障法從調整模式上看則更強調國家的作用。社會保障包括三方面的,即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社會福利,這三方面也構成三個層次。

三、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趨勢

當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邊緣不清時,就難以對各類關系,尤其是國家的作用做出清晰的描繪。恰當定位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相互關系,有助于我們進一步理清改革的思路。在我國改革家職責恰當定位無疑是最為重要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在總體趨勢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國家“退位”不夠,主要應解決“國家該退位的地方應當退位”;后者是國家“進位”不夠,則更要注意“國家該進位的地方應當進位”。

(一)國家該退位的地方應當退位。

在勞動法的調整上,我國長期來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因素過重,在改革過程中雖有較大的改進,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國家仍需進一步退位。,勞動關系中還存有大量的行政審查,例如:在勞動關系建立時一些地方執行強制鑒證,招、退工的行政審查程序;在勞動報酬中實行的工資總額管制;在特殊工時中實行的行政審批等等,使勞動關系建立與運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勞動關系的產生、結束與運行不應當是三方關系,而只應當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關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規定每個勞動者只能建立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

按照傳統勞動法學的理解,一個人只能有一種勞動關系。我國所有的勞動管理均是按這一思路來設計的。然而,市場的發展使“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有了全方位的突破。一個勞動者事實上已出現了多重勞動關系。一個人同時保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時,各個勞動關系可有三種銜接形式。(1)并列銜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以鐘點工的形式并列銜接。如一個勞動者在甲單位從事四小時勞動,而在乙單位從事四小時勞動。(2)主從銜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以主職與兼職的形式銜接。目前人員的兼職勞動是最典型的形式。當著科技人員在用人單位的指揮之下從事第二職業時,其實形成了多重勞動關系。(3)虛實銜接。兩個勞動關系以一個與勞動過程相聯系,一個不與勞動過程相聯系的形式相銜接。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待工”的勞動者保留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不與勞動過程相聯系),并另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實的勞動關系(與勞動過程相聯系)。這是勞動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過渡形式。

當著現實邏輯與觀念邏輯發生沖突時,需要重新審視的恰恰是觀念的邏輯?!耙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這種觀點在計劃經濟無疑是恰當的。在那時,一個勞動者出現了多重勞動關系,國家將很難進行統一的管理。今天,當著勞動力通過市場來進行配置,為了使人盡其才,一個人存在多重勞動關系恰恰是一種常態。正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對“一個勞動者只能形成一種勞動關系”的觀念進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許一個勞動者同時建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勞動關系,對我國的勞動管理和社會保障制度會帶來有益的。在用工管理方面,應當允許一個勞動者同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兩單位工作時間總和不應超過現行的工時制度;在工資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調整最低工資時,應同時公布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一個職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時的話,甲單位或乙單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來執行;在社會保障方面,繳費關系應當與工資關系掛鉤,以養老保險為例,每個勞動者固然只能有一個個人帳戶,但應要求多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工資的一定比例向這一勞動者的個人帳戶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二)國家該進位的地方應當進位

與勞動法相比,我國社會保障法的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有一些該到位的領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沒有設置有效的刑事立法來保障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我國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沒有對嚴重危害社會保險制度的各類違法行為予以明確規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為。在少數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中,制裁力度也較弱。實踐證明,這種立法的滯后,已經帶來明顯的負面影響,以致于使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困難,挪用嚴重。

其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缺乏承擔“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任務的主體資格。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4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運營社會基金,并負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钡?,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是隸屬于國家機關的一個事業單位,其地位決定了它難以承擔“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任務。事實上,許多地方和主管部門運用社會保險基金搞生產投資,基本建設投資或是財政挪用并逾期不歸已成司空見慣的現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本難以有所作為。

再次,長期以來,國家將理應承擔的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成本予以轉嫁。對于穩性養老金債務,各國一般都認為是國家的應承擔的責任。所謂隱性養老金債務,是指一種養老金制度終止實施時應承擔的現時退休者的養老金和根據在職職工過去工作年限所承諾的未來養老金的支付責任。各國一般采用諸如國家財政補貼、國有資產補償、政府發行國債后征稅兌付國債等方式予以彌補隱性養老金債務。近年來,我國雖然對這一問題有所認識,但由于長期拖欠,已使解決這一問題的難度大大增加。

最后,由于我國將社會保險法作為勞動法的調整對象,社會保險爭議也完全按勞動爭議來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完全將養老保險爭議作為勞動爭議來規定是不恰當的。隨著我國走向市場經濟步伐逐步加快,勞動力流動性也越來越大。一個勞動者在幾十年漫長的就業期間可能與多個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一些用人單位可能破產、兼并、重組等等,一旦勞動者發現其帳戶內保險金不足,根本無法通過勞動爭議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事實上,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不能僅視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應當視為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雖也可以提起勞動爭議程序,以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更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規定有利于明確國家責任,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國家有關部門在用人單位不依法按時足額征納或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必須承擔有關責任,而并非在社會保障關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由于勞動者利益受到侵犯時,國家須承擔先行支付的責任,就會促使有關部門提高社會保障的強制程度。

總之,明確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相互關系,不僅有重大的意義,也有很強的實際意義。

注釋:

①(注:黃越欽:《勞動法論》,()國立大學勞工所發行,1993年修訂版,第9頁。)

②(注:詳見穆鎮漢、候文學:《勞動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載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編:《勞動法論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頁。)

③(注:謝懷械、陳明陜:《勞動法簡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5年版,第7頁。)

④(注:李伯勇、張左己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講座》第4頁。)

⑤(注:史探徑主編:《社會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頁。)

⑥(注:史探徑主編:《社會保障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7頁。)

養老保險和退休工資的區別范文5

行政案由就是行政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法律關系,是揭示行政案件本質最高度最抽象的反映。法官確定行政案由,就象醫生給病人確定疾病名稱一樣,給審理的案件確定一個名稱。由于行政法學在我國屬于年輕學科,而有關行政案由很少有人研究,行政案由的理論研究比較貧乏,在有關立法方面則是空白,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在確立行政案由方面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混亂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官確立行政案由的隨意性。

1、最常見是法官習慣使用原告某某不服被告行政處罰一案,或者有的干脆統稱原告某某不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在確定行政案由使用“不服”一詞,存在很多問題,混同行政復議案由,不能反映案件的訴訟法律關系,而且案件名稱顯得冗長。

2、確立行政案由混亂性,還表現在同一案件有不同的案由,如原告因對被告某房地產管理局在房屋查封期間,將房屋過戶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有的法官將案由定為不服被告頒證案,也有法官將案由定為不服房屋產權登記案和違法頒證侵權案,三個案由,各說各有理,缺乏統一性;再有,案由反映同一個意思,怎樣使用全憑法官偏好,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案與原告不服被告行政不作為案。

3、案由過份抽象,不能反映案件性質,不同案件使用同一案由。如原告不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案,原告訴被告違法行政案,還有些案由已經偏離行政案件屬性,更象民事案由,如上述,原告訴被告違法頒證侵僅案,原告訴被告行政侵權糾紛案。

(二)司法統計填寫存在混亂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結案管理卡”,未明確案件案由,全憑法官想象填寫。為了了解行政行為類型,該卡片作了劃分,即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要求履行義務,行政強制措施,其他,此劃分標準顯然存在問題,與管理上行政行為劃分不同一,而且很多方面未涉及,不全面,如行政確認,行政程序違法,行政合同履行糾紛等,雖然有其他作為兜底條款,但過于沉雜兜底是不科學的。行政案由存在的混亂,首先造成法官不能把握行政案件性質;其次不利于司法統計信息真實有效;第三,不利于司法文書規范統一,影響司法文書質量。

二、規范行政案由的價值

(一)有利于行政審判走向規范化和標準化。

1、有利于法官正確把握案件涉及的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案件門類復雜,涉及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廣泛,涉及被告多,法官很難將復雜的法律關系全部弄清。案由就象一把鑰匙一樣,找對鑰匙,法官就很容易打開案件之鎖。在正確確立行政案由后,法官就能澄清案件所涉及行政法律關系,正確指導法官對案件的審理。

2、有利于整理當事人訴訟焦點,確立雙方當事人舉證范圍及辯訟重點。當事人包括很多委托人,在訴訟中很難把握正確的訴訟意見,他們基于自身利益角度,在訴訟意見表達方面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被告某民政局在發放原告最低生活保障金時,發現原告前妻冒領最低生活保障金,即在發放原告最低生活保障金時予以抵扣,原告訴訟到法院,其訴訟請求表述為:返還抵扣款,這其實是一種民事責任方式。在行政訴訟中,應當審查被告抵扣低保金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合法,則應維持,否則應撤銷。在確立行政行為撤銷后,才可能要求被告返還抵扣款。又如,原告某某認為被告某某統籌處在征收基本養老金統籌時,征收標準過低致其退休工資減少,到法院訴訟,要求被告按其所提供標準征收基本養老保險金,并要求獲得被告確立征收費用標準的知情權,顯然,按原告訴訟請求是很難把握審判思路的,但經過整理,將案由定為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統籌處基本養老保險金征收審查一案,問題就解決了,即被告當時確立基本養老保險金征收標準是否合法,是否有依據,有依據就應維持,否則應撤銷。而不是圍繞原告是提出征收標準是否合法,是否應該給予支持這一訴訟請求來進行審理,在舉證范圍和辯論重點上是不同的。原告第二訴訟請求知情權的問題,應當歸納行政行為理由的告之程序,即是否有告知的規定,被告是否應當履行告之程序,如此很容易將此案審理清楚。正確確立行政案由,有利于整理訴訟焦點,提高訴訟效益。

3、有利于司法文書規范統一。法院裁判文書是全部審判活動的記錄載體,而行政案由是文書中必須表述的,行政案由規范后,就會避免案由不統一的情況出現,提高司法文書質量,顯示司法文書應有的嚴謹與權威。

(二)有利于提高司法統計質量。

司法統計的目的在于為立法部門、決策機構、理論研究部門,在宏觀上提供有價值的數據和信息,定性定量分析審判所遇到的問題,為立法部門或決策部門作出正確決策理論提供依據,從而指導審判工作。統計數據與信息是否有價值,取決于統計所設計的表格內容是否具有精確性和有效性,取決于數據是否真實。行政案由是反映案件最本質的東西,是司法統計最基本最有價值的信息資料。在司法統計中,不能把握審理行政案件的名稱信息,則很難在宏觀上了解行政案件審理所遇到的基本問題。由于存在行政案由混亂、  目前司法統計很難提供有用的信息與數據,未能充分發揮司法統計所應有的作用。

三、行政案由確定的原則與要求

這是保證行政案由規范的起碼條件,遵循這些原則與要求,才能規范行政案由。

(一)行政案由確定應遵循二個原則。

1、案由應體現行政法的核心及《行政訴訟法》的目的,這是行政案由與民事案由的區別。民事案由制定側重 于民事權利的保護,而行政案由應體現行政法的控權理論,行政權極易膨脹,很容易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司法權介入進行制約。行政法定義的第一個涵義“就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控制政府權利的辦法,就是允許相對人在行政權侵犯其權益時有獲得司法救濟權利,由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缎姓V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貦嗬碚摷啊缎姓V訟法》的目的,直接指導法官對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重心的把握,所以,行政案由表述使用“審查”是非常恰當的?!皩彶椤笨梢宰尫ü偌爱斒氯藢υV訟焦點一目了解。其次,中國加入WTO很多貿易爭端案件納入行政訴訟,也是對政府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第三,已經有很多學者提出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對行政機關抽象性行政行為應進行審查。行政案由表述使用“審查”能夠恰當表達行政案件的屬性、  并與民事案由相區別。

2、注重行政案由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性是指確定行政案由一定要遵循行政案由所確立的程式結構,是相對固定,一般不得輕易變動。  靈活性是對程式結構的具體行政行為表述是靈活的、開放性的,主要因具體行政行為難以窮盡,行政管理規范越來越多;  第二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朝著越來越多的趨勢發展,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在擴大。

(二)確立行政案由的基本要求。

1、行政案由反映的行政法律關系應準確。首先要找到爭議的某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就不能反映特定的行政法律關系,如行政指導行為或抽象行政行為。任何具體行政行為只有依法產生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納入訴訟審查。如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社會保障辦法》規定,城市居民符合低保條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有關機關就應當作出低保金發放決定,就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案由可定為發放低保金決定審查一案。

2、劃分具體行政行為規范,保證邏輯統一。行政案由確定的難點是確定爭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建立具體行政行為分類體系。具體行政行為可以進行多層次劃分,而劃分標準就應遵守邏輯規定。根據劃分規劃,越是抽象的表述,其類別之間相互區別屬性就越少,反之,越是具體的表述則類別之間相互區別屬性就越多。為了能夠準確確立行政案由,就必須找到爭議具體行政行為最小分類,唯有此,才能夠把眾多行政案件相互區別,體現行政案由的指導意義。

四、行政案由程式結構及體系建構設想

(一)案由程式結構及方法

所謂程式指用抽象的形式概括表達事物的基本模式,行政案由的程式結構是指用抽象而簡煉的法律術語表達行政案由構成的基本模式。依據行政案由確立原則,行政案由程式結構大致可以確定以下兩種。

1、普通式,最常見的一種,即:原告(姓名)訴+被告(名稱)+具體行政行為+審查一案,此模式確定難點在于鑒別并確定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確定,首先應從當事人訴訟中尋找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次確定該具體行政行為屬于邏輯體系哪一類。通常,從原告訴訟中可能了解原告汲取 提起訴訟的原因,在分析原因后可以找到被告作出了什么行為或不作為;第三,分析該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例如:原告某某與第三人共同居住某房屋,第三人以各種理由干擾原告居住,原告后到被告某房管局了解該房屋產權情況,發現該房屋原產權人系其父親,后被告卻將產權更換為他人,原告不服提出訴訟。顯然,被告將產權登記為他人并頒證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案由如定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產權轉移登記審查一案并不妥當,應定為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房管局頒發房屋產權證書審查一案,即審查被告頒證行為是否合法,因頒證行為根據產權登記而來,撤銷被告頒證行為則有關登記應予改變。

2、特別式,主要針對行政合同與行政立法方面的訴訟案件。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其解決途徑應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審查其內容及處理依據,訴訟請求及承擔責任方式與審理具體行政行為不同,故案由應有所不同。其程式結構為原告(姓名)訴被告(名稱)+(行政合同名稱)+糾紛案。如公共廁所管理承包引起糾紛,則應表述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公共廁所管理承包糾紛一案。關于行政立法涉及對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由于我國未解決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故不宜討論。

(二)行政案由體系建構

行政案由主要依據具體行政行為分類而建立,鑒于有關行政法律法規門繁雜,而且隨社會需要在不斷變化,同時,具體行政行為受案范圍并不確定,所以,依照行政法規分類來建立行政案由是困難的。依據具體行政行為分類建立行政案由具有可操作性,主要方法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多層次劃分,第一類就是行政行為類別最大的分類,即行政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合同,行政程序五大類,其次對上述五大類每大類再次進行分類,如行政處理有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強制有對財產的措施、對人身自由強制措施、對行為的強制措施等。在作出上述分類后進行第三次分類。以列表說明:

五、確立行政案由的有關問題

(一)一個案件涉及多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確定問題

以上就行政案由體系作了大致概述,一般來講,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就會涉及一個行政案由。往往一個案件涉及多種行政具體行為,或多個訴訟請求,在此種情況下,是一案并列多種案由還是分案各自單列案由來審理,還涉及行政案件合并與分開審理法律問題。本文討論的是審理某一件案件時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多種行為或多個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案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個案件中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性和實體性二種具體行政行為時,應以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行政案由的依據。如原告李某某不服某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為被告未依法定程序取證,導致證據不全,影響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這涉及到行政程序中行政調查審查案。原告請求認為,交通事故認定無依據,要求撤銷,對此情況,應以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行政案由依據。因為行政程序是行政處理決定的從行為,行政程序運行是服務于行政處理決定,同理在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亦是如此。

2、雙重具體行政行為均涉及實體行政處理的,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審查案即涉及頒證,又涉及產權證的登記,在此情況下,應以頒證為定案由依據,因頒證比登記之具體行政行為效力范圍及對當事人利益構成損害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一個案件涉及多重具體行政行為時,對多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范圍,及對當事人利益損害的可能性進行比較,應以主要具體行政行為作為確定案由依據。

3、行政案件當事人要求一并提出國家賠償的,如交通行政在征收規費時扣押車輛,要求予以賠償的,案由應定為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規費征收審查附帶賠償一案。當事人訴訟請求要求解決民事訴訟時,如當事人對土地使用權確認不服,并要求解決民事糾紛的,案由應為原告某某訴被告某某土地使用權審查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二)關于行政不作為或不履行法定職責案由確定問題

行政不作為和不履行法定職責其含義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意思,所以本文也僅討論行政不作為案由確定問題。前面已涉及行政案由確定的主要難點是分析并概括案件的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要歸納出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則該案件的案由確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一般來說,行政機關作出了什么具體行政行為比較容易歸納出行政行為內容,但被告不作為,由于涉及義務和職責范圍較廣,則很難概括其行政行為內容。為了準確把握行政不作為內容,筆者認為,應分清二個問題。

1、分清行政行為性質系程序性的還是實體性的。程序性不作為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不依法受理或拖延辦理相對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違反程序法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如原告要求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有關部門不受理申請,就是一種程序性不作為行政行為。實體性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但在實體處理上作出拒絕或否定性意見,如行政機關受理原告要求獲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之申請,但經審查認為,原告不符合規定,決定不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該決定就是實體性行政不作為。

2、分清行政行為不作為內容即法定義務或法定職責內容,法定義務或法定職責一般在行政法律法規中均有規定,有些義務或職責規定條款內容比較多,在此情況下,則應對這些內容進行歸納,以簡潔的詞語表達內容,如某原告之子被綁架,經報警,被告某公安局機關到現場均未采取相關救助措施,人質終被殺害,被告則負具有法律規定許多義務未履行,經歸納可以“救助”義務表達行政行為的內容。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