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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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

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文1

養老制度的城鄉一體化是解決我國“二元結構”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2014年《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要求在十二五末基本實施新農保與城居保制度上的合并。如何做好制度上的銜接工作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國現行典型城鄉養老模式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東莞模式。天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采取年限折算法,實現城保和居保相互轉換,率先打破了城鄉養老保險的分割狀態,具有借鑒意義。

二、對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總體判斷

(一)天津市地區性特點

天津市201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472.21萬人,其中,外來人口440.91萬人,占全市人口29.95%,與北京上海廣州相比外來人口所占比例甚小,則相對于北上廣的人口復雜性有所減弱,將城鄉養老一體的過程簡化。全市戶籍人口1003.97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71.74萬人,非農業人口632.23萬人,即農業戶口僅占全市戶口的37.03%,就此比重相較于全國64.71%的農業戶口比重相當低,表明天津城鎮化程度很高且城鎮化速度很快,為天津城鄉養老一體化奠定夯實的基礎。

2013年GDP14370.16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12.5%,三次產業結構為1.3:50.6:48.1。全市社會從業人員847.46萬人,其中,城鎮從業人員663.88萬人,鄉村從業人員183.58萬人。三次產業的增加值與全國一樣第二三產業增值很快第一產業增值極慢,但是從天津市就業結構來看從事第一產業的人只占整體就業的8.14%,鄉村就業人口占整體就業人口的21.66%,即是說農村戶口在城鎮工作比例不小,天津對于此設農籍職工養老保險并在一體化轉化過程中有模范帶頭作用,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為0.47:1,相較于全國0.3:1高出17個百分點。從上數據可以看出天津城鎮化水平于全國領先,為養老保險的城鄉一體化奠定基礎。

(二)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成型

2007年天津將農村居民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其中具有天津特色的是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2009年實施《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將城鄉基本養老制度統一,即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過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至此又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及實施細則,完善了天津養老保障體系,為我國新農村建設和建立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重要探索。

(三)天津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覆蓋率不斷提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提高,個人繳費標準為:600元至3300元以300元為等差的10個檔次。市財政對于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對應個人繳費檔次按年給予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標準為:30元至120元以10元為等差的10個檔次。2014年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的通知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月200元調整為220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范圍繼續擴大。截至2013年末,全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627.1萬人,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520.7萬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106.4萬人,相較2012年89.3萬人同比增長19.14%。

(四)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過程中的待遇銜接模式

對于已繳納農居保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記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于已領取農居保的,城鄉保于農籍職工包繳費年限視為等同。

繳費年限轉化簡單明了,以農居保轉化成城保為例,天津采取的年限折算法是在眾多專家學者提出的年限轉化中采用的極簡單的公式法,并將折算標準定為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相比把對應年度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對應年度個人繳費比例×12作為折算標準更為簡單,且相比之下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相對較低,對農轉城更有利。

五、政策特點分析及借鑒意義

(一)被征地養老保險在全國有先行意義

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中農籍職工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是天津養老保險體系中極具創新性的政策。在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過渡作用。農籍職工養老保險不同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企業繳不超過工資的20%,其中8%為社會統籌,12%計入個人賬戶,即企業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的占60%,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農籍職工的流動相對于城鎮職工的流動性較大,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占90%,為建立便攜式養老保險奠定基礎;且此方法便于界定個人賬戶產權,劃入企業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較城保多,減少參保人在去世之后只將個人賬戶余額留給繼承人帶來的經濟損失。被征地養老保險是天津城鎮化過程中的創新性政策,現一部分省市也施行被征地養老保險,以養老保險的方式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是一種極巧妙的方式,將我國傳統養老保障中土地保障向現代養老保險方式轉變,是養老方式的極大突破。

(二)銜接制度較完善,銜接程序簡潔明了。

天津市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一體化過程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為等同極大減小了一體化過程中的轉制成本。城鄉保與城保之間的年限轉化采用最簡單的公式折算方式同樣減小一體化過程中的轉制成本,由于折算方式的簡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重復參保問題。在達到領取條件時,參保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意愿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給居民的選擇空間很大。對其他省市的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有一定借鑒意義。龔秀全(2011)提出天津采取的此種年限折算法計算待遇模式要達到真正的待遇公平不太可能,計算出城保與居保相互轉換的過程中存在投機套利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現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城鄉二元化的消除需要很漫長的時間,我們現推行的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是城鄉養老保險體系一體化,首先在制度上達到平等再逐漸縮小城鄉待遇差異,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就是要讓制度有利于民方便于民,這就是最大的改革成果。

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文2

《實施意見》明確,到今年末,全省將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到2020年前,將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我省在新農保、城居保制度試點及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并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并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采取更加惠民的政策措施,增強制度的科學性和吸引力。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增設繳費檔次,鼓勵多繳多得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個人繳費標準設為13個檔次,分別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與以前政策相比,既保留了原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又增設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個較高檔次,為有條件有意愿多繳費的人員提供了政策渠道。

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但最高繳費檔次不超過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將依據國家統一規定和全省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提高政府補貼標準,最高補貼標準達到160元。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40元/年?人。對選擇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檔次繳費的,政府補貼分別對應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與以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選擇1500元、2000元、30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分別明確為100元、120元和160元。

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精神,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予以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同時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會公益事業資金籌資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對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指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明確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目前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在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基礎上,積極籌措資金,從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礎養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此項工作已列入2014年度省政府重點民生事項。

建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一直為廣大群眾所期盼。統一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明確提出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與原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統一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體現了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為鼓勵廣大城鄉居民早參保勤續費,制度規定參保繳費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正常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2元。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可異地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都不轉移。

統一基金管理,強化經辦服務

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將新農?;鸷统蔷颖;鸷喜槌青l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鹭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全省將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在基金監督方面,我省將制定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儲存、管理等進行監督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我省還將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參保檔案,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并按規定妥善保存。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作者系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延伸閱讀新農保

2009年10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批準我省首批21個縣(市、區)開展新農保試點,包括:金堂縣、富順縣、米易縣、瀘縣、德陽市旌陽區、江油市、蒼溪縣、遂寧市安居區、資中縣、樂山市市中區、南部縣、珙縣、廣安市廣安區、宣漢縣、通江縣、雅安市雨城區、仁壽縣、簡陽市、汶川縣、九龍縣和西昌市。

2010年7月,我省藏區縣全部啟動實施新農保試點工作。同年,國務院批復我省擴大新農保試點縣名單,廣元市元壩區等16個縣(市、區)被列入2010年新農保試點縣。全省試點縣總數達67個。

2011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全省新增新農保試點縣60個,全省試點縣總數達到127個。

2012年7月1日,全省實現新農保制度全覆蓋。

城居保

2011年9月,《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出臺,經國務院批準,全省首批試點縣數量達到125個。

2012年7月1日,全省實現城居保制度全覆蓋。

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文3

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對長期繳費的人員地方政府適當加發養老金。2009年9月出臺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2011年6月出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均為55元。在經歷了數年沒有調整之后,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會資源保障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通知》,從2014年7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來基礎上增加了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方面,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目前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均為139。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全部儲存額的多少依賴個人的繳費檔次高低,個人的繳費時間長短,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水平以及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目前,國務院規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為12個,對于繳費檔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調研發現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大多選擇低繳費檔次,也繳費缺乏連續性;同時由于缺乏對地方政府的剛性約束,地方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大多采用最低標準;另外,城鄉居民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也并不樂觀,大多存入銀行收益僅為銀行利息。根據以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情況,假設參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繳費檔次,連續繳費15年(制度規定繳費必須累計15年),按指導意見的最低標準,采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3%計算,可以得出每個繳費檔次15年之后養老金待遇情況。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公平現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待遇差別巨大

城鄉居民與城鎮企業職工(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間養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現在繳費不統一和領取待遇差別大兩個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之前,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并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需要繳費,但是其養老金發放規定,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退休前工資80%計發[1]。由此可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鎮企業職工按照個人工資的8%繳費,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經過11年連續調整之后,2014年底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已經達到2050元。最后,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歲的老人可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55元調整為70元。未滿60歲的城鄉居民需要繳費滿15年才能領取養老金,在表1假設情況下,最高繳費檔次領取月養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實地調研中發現大多數居民往往選取較低的參保檔次,繳費缺乏連續性,領取的養老金更低。造成城鄉居民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養老保險制度缺乏頂層設計,三套不同的養老制度并行,養老待遇不能合理銜接,最終造成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居民身份特殊性決定,城鄉居民沒有固定雇主,大多為農民和靈活就業者,從事自我雇傭勞動且收入較低。因此,其養老待遇只能依靠個人繳費和政府少量的財政補貼支付。最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起步較晚,制度有許多不完善之處。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低保標準脫節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其本質是保障城鄉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屬于社會救助范疇,屬于社會保障的最低層次,其本質是滿足貧困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從不同社會保障項目的層次和目的出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要高于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然而,選取2014年4季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市410.5元/人月,農村2776.6元/人年,城鄉各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對比(如圖1所示),可以發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前十個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都低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有繳費檔次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就出現了城鄉居民老生與低保救助老人之間的不公平,在家庭養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問題尤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僅能夠領取不用交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且還領取高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低保救助資金。這不僅使低保救助成為眾人眼里的“香餑餑”,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傷了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存在隱性養老待遇差距

建立統一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推進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而且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能夠更好地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但是,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在領取同等養老待遇的情況下存在隱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于農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對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于農村。同等養老待遇情況下,城市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更難得到滿足;其次,與城市老年人相比,農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會支持體系和城市居民沒有的土地保障,這些都能夠更好地滿足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樣的月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70元錢,1年為840元,占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489元的8.0%,而僅占2014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后者的兩倍多。通過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實地調研也發現,城鎮居民的參保率和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滿意度均低于農村居民。

(四)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于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沒有統一的調整機制,大部分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調整,且調整幅度參差不齊。數據表明地區間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在逐步地拉大。國務院下發通知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最低標準以來,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也隨之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調整,部分省市城鄉居民養老金標準如圖2所示: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最高的是上海達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達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采取國務院規定的最低基礎養老金標準70元,如吉林和貴州。由此可見,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標準省際差距最高達到了9.4倍。與此同時,省內差距同樣存在。以河南省為例,鄭州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120元,而周口、開封等地為河南省最低標準78元,前者是后者的1.5倍。地區間基礎養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距,顯然是不公平的。這不僅阻礙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而且不利于人口在城鄉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的流動,且容易造成地區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的對策建議

(一)整合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并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接下來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從而根本上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多軌并行的局面。目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實現了轉移接續,但是待遇差別還很大,所以要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之間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斷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公平,改變城鄉居民養老待遇過低的局面。提高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要提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進一步擴大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實現應保盡保。另一方,要提升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檔次,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有條件的城鄉居民選擇更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其次,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由于城鄉居民收入相對較低,且還包括許多貧困人口和許多社會弱勢群體,僅僅依靠個人繳費提高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水平,使更多的財政資金投入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不斷提升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應該以免稅的形式,積極鼓勵和引導集體組織和公益組織為個人繳費提供資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限,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合理銜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下線,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適度保障水平,確保地區間相對公平[6]63-67。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以滿足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而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滿足當地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為目的,參考各地的物價水平、消費結構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標準制定比較科學。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水平與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不僅能夠更好地滿足城鄉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證養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夠增強個地區間城鄉居民養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鄉居民的養老待遇水平能夠根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不斷的調整,避免基礎養老金固定數額長時間不變的問題。其次,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項目相配套。城鄉居民不僅要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而且要與醫療救助制度、災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互協調。這不僅能夠增強各個收益群體之間的公平感,而且還能夠避免福利的疊加,造成的資源浪費,提升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鎮居民適度傾斜,構建多層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體系

我國由于東、中、西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省財政水平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政府補貼方式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進行補貼,即中央財政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以全額補助,而對經發展較好的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不同地區間尚有不同的補助方式,在同一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的城鄉之間卻不合理地采取同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應當向城鄉居民適度傾斜,保證制度統一性的前提下,采取靈活性原則,加大對城鎮居民的養老補助水平,消除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之間的隱性待遇差距。根據我國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現實情況,可在城鄉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據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將參保對象進行分類劃分,根據不同種類人群和不同區域分配不同的養老保險水平。另外,構建多層次的城鄉養老保障體系也是滿足城鄉居民不同群體養老需要的重要途徑。為了更好地實現每一位居民老有所養,僅僅依靠政府單方是行不通的,也應該提升公民個人的養老責任,強化個人養老儲蓄,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形成個人儲蓄、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多元并存的局面,以滿足不同群體的養老需求。同時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積極探索適合當地居民的養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滿足城鄉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明確各級政府財政負擔比例

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文4

第一條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政〔〕5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市轄各區農村居民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區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五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參保申請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構成。

第七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結合區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人繳費后,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參保人出具繳費憑證。

第八條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A養老金分別由市、區財政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助。納入國家試點后,所有參保人員均由中央財政和試點區財政按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

市、區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區財政每人每年補貼10元。納入國家試點后,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

區財政為重度殘疾人代繳100元養老保險費;對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父母,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辦法由各區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抵銷個人繳費。

第九條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完全積累,一步做實到位。

第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五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二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確定,在納入國家試點前,中央應負擔的55元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剩余的5元由區財政負擔。納入國家試點后,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給予補貼。有關區確定的標準超過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區負擔。對于長期繳費的參保人員,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各區支付。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六章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第十四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由區經辦機構核定待遇領取資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標準領取基礎養老金,但農村居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應引導城鄉中青年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七章待遇調整

第十五條區政府按照市統一安排和規定程序,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區經辦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持證上崗。按照國家和省關于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賬管理,不得混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級管理。

第九章基金監督

第十八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切實履行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杜絕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委員會(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一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按省統一安排,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所實行區級垂直管理,按照每萬名參保人員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員,按規定標準配備固定辦公場所、必要信息化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六條已參加農村社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其養老保險關系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加強組織領導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試點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列入區、鄉(鎮)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認真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文5

關鍵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不足;對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一)城鄉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

在新形勢下,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日漸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響下,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主動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工作并不到位,部分農民對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對享受的優惠和到齡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確的認識。二是由于長期受到傳統思想觀念影響,一貫以子女為其養老送終為傳統,而不注重自身積累。三是部分農民特別是年紀輕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對未來的風險認識不足,對養老保險需求并不迫切,導致城鄉居民參保率較低。

(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

隨著城鄉居民流動的日益頻繁,外出務工的人員參加企業保和離職后返鄉務農的現象在所難免,然而兩種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不盡相同,使其相互之間轉移缺乏可行的實施原則。

(三)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但由于目前村集體創收能力極為有限,尤其是某些貧困村,更是根本沒有所謂的集體補助,這些都使得集體補助成為空話,使得城鄉居保的基金來源僅限于財政補貼和個人繳費。對于那些以農業經營為主的農村居民來說,增收困難,在繳費方面有著較大的壓力,使其參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參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標準繳費。另一方面,目前基金為縣級統籌,在資金運營政策方面有嚴格的限定,只能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投資渠道單一,增值極為有限,從長遠來看將影響到基金的支付能力,從而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四)養老保險制度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存在較多問題,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缺乏科學的規范細則,導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響了其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在基層的鄉鎮政府,從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均為兼職人員,不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個別地方還存在違規操作現象,出現一系列問題,比如,直接收取保費,私自挪用、濫用資金,政府補貼形式化,影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地順利實施。

二、解決對策

(一)強化農民參保意識

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做好宣傳工作至關重要,要利用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比如電視廣告、廣播、短信,確保農村地區居民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惠農政策,逐漸強化他們的參保意識,有效轉變傳統觀念,積極、主動參與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這一制度。經辦部門也要多下村入戶向當地村民講解參保相關政策等,發放宣傳資料,使其全方位正確認識參保,消除他們心中的疑問,大力營造良好的參保環境氛圍,潛移默化地強化農村居民參保意識。

(二)完善養老保險銜接機制

若想保證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制定相應銜接政策是必要條件。具體而言,政府應根據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應的年限折算和保費補差辦法。目前的規定是,只有企業保轉入城居保的,參加企業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城居保的繳費年限。這樣對城居保對象有失公平,雖然存在城居保十幾年的繳費額可能還不足企業保一年的繳費額的現象,但也可探索繳費年限的互認制度。即城居保參保對象可依個人經濟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參保年份,按企業保各當年的繳費標準進行補繳差額后,對繳費年限給予認可;不補繳的,則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折算繳費年限。只有在城居保與企業保銜接時妥善處理兩種制度之間的繳費金額差和年限的認可,才能更為有效地推進銜接工作的順暢實施,為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三)注重保險資金籌集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充足的資金,必須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其更順暢地實施。目前為基金縣級統辭。我國要根據資金籌集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由縣級統籌向全國統籌過渡,構建專門的基金管理機構,對全國養老基金進行統一化管理,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部門多方面職能,將資金籌集工作落到實處,借助養老基金管理法規,科學約束政府行為,規范使用養老保險基金。我國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出臺相關的政策,科學權衡資金籌集方面的收益、風險,科學選擇資金籌集途徑,不斷拓展養老保險資金籌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入市操作管控與投資運作模式,參考社?;鹑胧薪涷炞龇?,加快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的開展有充足的資金。

(四)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和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

我國要全方位客觀分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出臺相關的政策,優化完善對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養老保險主體的“權、責、利”,科學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在此基礎上,我國要明確基層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責,具備較強的服務意識,構建服務型政府,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全方位系統培訓,不斷提高其綜合素質,科學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工作。農村基層政府部門要構建科學的監督機制,借助全新的監督渠道,比如,上下級監督、社會大眾監督,加大監督力度,隨時“檢舉、控告”違紀行為,避免濫用資金等現象頻繁出現,科學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此外,我國要優化已構建的城鄉居民繳費保障機制,科學減少對1500元、2000元繳費檔次補貼,避免城鄉養老金存在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繳費年限以上的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或增加對繳費超過15年的對象進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一定養老金來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尤其是農村居民。

三、結語

總而言之,在新形勢下,我國必須全方位正確認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城居保與企業保制度銜接不暢,養老保險資金籌集難度較大等,采用多樣化方法,強化農民參保意識,優化法律法規體系,不斷拓展資金籌集渠道,優化城鄉居民繳費激勵機制等。以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我國統籌城鄉發展步伐。

參考文獻:

[1]李春根,包疊.新形勢下基本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路徑初探[J].社會保障研究,2013,03:29-35.

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方式范文6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參保者;政府補貼

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簡稱《意見》),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1]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合并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的格局。2011年7月,山東省寧陽縣被選為國家試點縣。2014年,寧陽縣結合《意見》和《泰安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實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但是,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本文以山東省寧陽縣為研究對象,通過到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查,走訪部分鄉鎮、村進行實證研究,以期提高制度的運行效率,同時為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一提供理論參考和經驗借鑒。

一、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實施狀況

寧陽縣是山東省泰安市的一個下轄縣,位于山東省中部,總面積1125平方公里,轄2街道9鎮2鄉,即文廟街道、八仙橋街道、泗店鎮、東疏鎮、伏山鎮、罡城鎮、蔣集鎮、磁窯鎮、華豐鎮、葛石鎮、東莊鎮、鶴山鄉、鄉飲鄉。(一)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狀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1.個人繳費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了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個繳費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及對年老后預期收益選擇不同繳費檔次。政府不強制推行而是采取靈活性的政策,賦予參保者自主選擇的權利,滿足了不同參保者的需求。[3]從表1可以看出,寧陽縣2012年參保人數為13.31萬人,2013年參保人數上升到16.14萬人,比2012年增多2.83萬人,增長率為21.26%[4];2014年參加城鄉保的人數為18.24萬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1萬人,增長率為13.01%;2013年個人繳費金額4340.28萬元,比2012年的個人繳費總額超過18倍;2014年個人繳費金額5936.52萬元,比2013年凈增1596.24萬元,增長率為36.78%。表12012-2014年城鄉養老保險繳納情況年份繳費人數(萬人)個人繳費(萬元)201213.31230.76201316.144340.28201418.245936.52資料來源:依據寧陽縣人社局提供的相關資料整理而成。2.集體補貼有條件的村(居)集體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的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由表2所示,在各參保單位的繳費總額中,個人繳費比例均在77%以上,而集體補貼占總繳費額的比例基本在0.06%~12%之間,大部分籌資比例未超過3%。集體補貼中文廟、八仙橋、開發區所占比例相對較高,文廟最高,占11.68%;八仙橋次之,占7.85%;開發區占3.99%。關于政府補貼比例,基本在10.55%~13.18%之間。3.政府補貼政府補貼由中央財政補貼和地方財政補貼構成。各級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以省級補貼為主,縣級補貼為輔。政府補貼是循序漸進的[5]。從表3可以看出,省級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從2012年每人44元/月到2015年提高到68元/月,省級政府承擔了基礎養老金補貼的80%。地方財政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縣政府對基礎養老金按月補貼,占基礎養老金的20%;二是對不同繳費檔次的參保者每人補貼30元/年,繳費即補。另外,對繳費困難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按照每年100元的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2012年1月,寧陽縣基礎養老金按國家規定的最低55元標準進行補貼,2015年1月,上調至85元/月。基礎養老金增長后的每一階段與上一階段相比,增幅分別為5元、10元、5元、10元,增長率依次為9.09%、16.67%、7.14%、13.3%。(二)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組織管理狀況1.經辦機構及人員情況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縣級經辦機構為縣農保處,共有3名經辦人員,均為正式編制,通過多年系統的培訓學習,提高了經辦人員的業務水平。全縣共13個鄉鎮(街道),1個經濟開發區,鄉鎮級經辦機構為鄉鎮人社所,平均每個人社所有3名經辦人員。每村有1名村干部負責城鄉保經辦工作,全縣共有624名村級協辦員。目前縣、鄉鎮兩級均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條件比較好的村居也有單獨的辦公室用于辦理業務、存放檔案等。2.信息化建設情況電腦、電話、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用品在鄉鎮級別以上配備比較齊全。全縣已建立統一的參保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參保人員的數據全部納入山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一管理,此系統在部分條件好的村已聯網,鄉鎮級別以上達到全覆蓋[6]。(三)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狀況寧陽縣的新農保基金和城居?;鸷喜榫用耩B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暫由縣級政府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如表4所示,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單獨管理,當年基金總收入3億元,本年收入合計17812.03萬元。本年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補貼收入最高,占61.59%。本年支出包括基礎養老金支出、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礎養老金支出最高,占本年支出的97.02%。2014年各項目總支出3億元,收支平衡。(四)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狀況寧陽縣農保處積極加強與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嚴格審核待參保者是否具有領取資格,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對于待遇領取人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后,一次性發給600元喪葬補助金。對于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年滿55周歲可提前5年領取養老金。通過實地調研發現,寧陽縣選擇300元繳費標準的參保者占絕大多數,選擇4000元、5000元繳費標準的人很少。如果參保者按300元的低檔次繳費標準進行不間斷投保,以2015年基礎養老金為標準,累計繳費15年,則個人賬戶養老金為36元,每月領取養老金為121元,全年能獲取1452元。選擇300~5000檔次的參保者月領取養老金分別121元、142元、153元、175元、196元、250元、304元、358元、412元、520元、628元,分別比上一繳費檔次增長22.22%、17.36%、7.75%、14.40%、12.00%、27.55%、21.60%、17.76%、15.08%、26.21%、20.77%。具體不同繳費檔次待遇預算情況詳見表5。

二、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存在問題

(一)籌資結構不夠合理目前籌資結構中,個人繳費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集體補貼和政府補貼為輔。寧陽縣集體經濟發展較弱,集體經濟的籌資比例基本未超過3%,在各鄉鎮的發展參差不齊,一些鎮、鄉相對缺失,尚未足夠的經濟能力補貼參保者[7]。政府補貼占籌資總額的比重相對均衡。當前的籌資結構制約了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使來年征繳工作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快速向前發展。(二)繳費水平低由于基礎養老金補貼低、縣政府對不同繳費檔次的參保者補貼均為30元,使得居民參加高繳費檔次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繳費檔次,尤其是農村居民。另外,農村居民的繳費能力相對城鎮居民低,以及對政策缺乏了解,這也是不愿多繳的原因。參保者選擇低繳費檔次,或許短時間內能減輕財政壓力,但從長遠看,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按照目前經濟發展水平,將無法滿足基本的養老需求,影響社會的穩定。(三)經辦機構人員不足縣農保處負責全縣的參保繳費、養老金發放等工作,工作人員只有3名,但服務對象卻是全縣幾十萬人,工作壓力很大。各鄉鎮人社所工作人員平均是3名,不僅要承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工作內容,還要承擔整個鄉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工作,工作量很大。村級協管員一般由村會計兼任,需要入村入戶進行參保繳費、養老金發放等工作,卻沒有專門的經費補助,從而造成協管員工作的積極性不高,嚴重影響了工作效率。(四)設施較差及信息化滯后除了個別條件比較好的村,村級一般都沒有設立單獨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公室。而且,雖然大部分村配備了電腦,但能熟練操作電腦的人員不多。此外,一方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網速慢,在鄉鎮一級有時會出現聯不上網的情況;另一方面目前信息系統只覆蓋到鄉鎮一級,絕大多數村還未聯網,參保者只能通過紙質版匯總表和公示信息欄查詢日常繳費信息,或者到鄉鎮人社所查詢,極不方便。(五)待遇保障水平偏低根據寧陽縣養老金待遇預算,參保人若按最低繳費標準300元繳納養老金,累計繳費15年,則全年領取養老金1452元。然而,2014年泰安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9713元,食品消費支出6216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158元,食品消費支出2634元,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仍無法滿足參保人的消費支出。對于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縣政府按每年100元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但不得超過15年,按待遇預算,月領取金額為99元。對于生活自理能力差、需政府大力扶持的人群來說,目前的補貼是微乎其微的。

三、完善寧陽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對策建議

(一)調整基金籌集結構,增強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是優化籌資結構。結合寧陽縣經濟發展狀況,雖然財政收入在泰安市仍處在中等左右水平,但在各級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下,近幾年經濟增長方式取得突破性的進展,財政實力提高。相比較個人繳費而言,政府的經濟實力在個人、集體、政府三者的籌資結構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可以進一步提升政府的籌資比例。而某些集體經濟相對不足的鄉鎮,縣級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財政補貼。二是促進基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選擇多種投資渠道。將養老金進行多元化投資運營,如:進資本市場、投資開放式基金、購買企業債券等,或許會帶來頗豐的收益[8];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管理統籌層次。基金管理由縣級上升到市級、省級,參與大公司投資運營。(二)加大宣傳面力度,提高參保者的繳費水平一是加強宣傳力度??梢蚤_辟多元化的宣傳方式,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開例會等形式使參保者全面了解政策,鼓勵城鄉居民多繳費,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實行比例補貼制。即按繳費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政府補貼與繳費數額呈正相關,收益具有累進性,體現多繳多得[9]。這一舉措能夠調動城鄉居民參保的積極性,激發參保者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三)加大經辦人員隊伍建設一是增加經辦人員數量。在現有工作人員的基礎上,通過編制考試、任用三支一扶人員和村官充實城鄉保經辦人員隊伍。二是加大工作人員培訓力度。寧陽縣各級經辦機構定期開展城鄉養老保險的培訓,提高專業素質,增強服務意識,培養成高素質、業務精的人員更好的為參保者服務。(四)加強基層服務設施和信息化建設一是推進村級服務場所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村居建設專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服務場所,并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二是加強信息化建設[10]。信息化覆蓋到參保登記、繳納保費、信息查詢、待遇領取等各個環節,保障鄉鎮級網絡暢通,逐步將有條件的村居納入信息化系統中,實現縣、鄉、村三級信息資源共享,使參保者享受信息化帶來的便利。

作者:陳晨 方金 單位:山東農業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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