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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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

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范文1

突發停電應急預案1一.平時應做工作:

①軟化水箱水位應在三分子二以上,高位水箱應滿水位。

②鍋爐應保持正常水位。

③停電應急燈應狀態良好,并備強力手電筒,可備隨時使用。

④嚴格設備巡檢制度,確保設備具有應急能力。

二.停電時應急措施:

①保持冷靜,對事故情況作出判斷。

②判斷為突發全廠停電事故,立即打開煙氣緊急排放閥,讓煙氣從緊急排放通道排走,防止爆燃。

③將中控室電柜內所有設備電源打到“停止”位置,防止突然來電誤啟動。

④在分水缸處,打開高位水箱至分水缸聯絡閥,檢查給料機旁邊水套是否有水溢流。 ⑤檢查高位水箱出水閥是否常開,觀察高位水箱內水位,對高位水箱存水水量能維持多久進行估計。

⑥關小并逐漸關閉分汽缸出口閥,減少鍋爐爐水消耗。

⑦關小爐膛夾套冷卻水補水閥,下料水套冷卻水一次閥,二燃室頂蓋冷卻水閥,煙道冷卻水閥,檢查有誰溢流即可。

⑧檢查高位水箱水消耗及水位下降情況,對高位水箱水量維持時間進行再一次估計。 ⑨檢查料倉情況,料倉料位情況,對料倉進行鐵棍插棍,防止料倉燒穿。 ⑩聯系電廠,詢問停電情況,確定恢復供電時間。

?報告領導,對現場情況、應急措施處理情況、電廠停電反饋信息、仍存在問題向領導匯報。

?對鍋爐水位、各水套內水是否溢流、高位水箱存水情況、分汽缸壓力、汽包壓力、現場情況、停電情況進行時刻監控。

三.來電后措施:

①對全廠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定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后,準備恢復系統運行。 ②將中控室電柜設備電源打到“自動”位置,啟動引風機,對生產線煙道進行吹掃,讓煙道恢復負壓運行狀態。關閉煙氣緊急排放閥。

③啟動循環水泵,對高位水箱進行補水,當高位水箱水量補滿后,關閉分水缸至高位水箱聯絡閥,恢復分水缸到各水套閥門開合度,確保有足夠冷卻水對水套進行冷卻。

④啟動鍋爐給水泵,對鍋爐進行給水。

⑤當一切正常后,恢復焚燒爐和二燃室正常燃燒,恢復醫療廢物焚燒處理各系統正常運行。

突發停電應急預案2【應急預案】

(一)在手術過程中,如果突然遇到意外停電、跳閘等緊急情況時,醫務人員應采取補救措施,以保證手術順利進行。

(二)如果是一個手術間停電,立即檢查是否跳閘或保險絲有問題,針對相應問題進行解決。

(三)如果是全科停電,立即啟用各儀器備用蓄電池暫維持功能,同時通知電工班、總務科等相關科室進性發電,若無蓄電池裝置儀器,可行手工操作。

(四)停電期間,本手術間護士不得離開手術間,并密切觀察患者病情變化,以便隨時處理緊急情況。

(五)將各用電儀器關閉,以免突然來電時損壞儀器。

(六)來電后,打開手術所用儀器,并重新調整參數。

(七)護理人員將停電經過、時間、原因及患者特殊情況,準確記錄于巡回記錄單上,或書寫報告交有關科室。

(八)每位護士應熟悉電工班電話及各手術間線路走行情況。

(九)儀器蓄電池應保持長期備用狀態,專人負責, 定期檢查,以保持應急使用。

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范文2

【關鍵詞】血站實驗室;生物安全

1 影響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因素

血站實驗室檢測的標本,都是來自無償獻血者,易使檢驗者放松警惕,認為都是健康人,不像醫院實驗室病原體多,實驗室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各種防護措施常不能認真執行:在實驗室內抽煙,吃東西放置個人物品;一些人在操作時不戴口罩帽子,重要的操作不戴防護眼鏡,不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不按要求對工作現場進行有效的消毒,廢棄物不按規定正確處理等。

檢測獻血者的血樣時,乙肝、丙肝經常被檢出,梅毒、艾滋病也時有發現,還有許多沒有列入檢測項目的細菌、病毒 、許多目前人類未知的微生物、處在窗口期的肝炎、艾滋病、試劑盒中的陽性對照血清、質控血清等等,這些都有可能是潛在的傳染源。

日常工作中,實驗人員如果不能按要求穿戴防護用品,皮膚黏膜就有可能受到污染.采集樣本時針頭的刺傷、離心標本時試管破裂溢出的血液,離心標本時形成的氣溶膠、儀器設備和工作環境沒有進行正確有效的消毒、廢棄物不按規定正確處理等等,不僅危及自身安全,還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此外實驗室還存在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這些都是造成實驗室生物安全隱患的重要因素。

2 積極培訓,制定措施

血站業務部門應組織實驗室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血站管理辦法》、《血站質量管理規范》、《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管理辦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消毒技術規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試行)》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強化全員培訓和“普遍性防護原則”安全意識。所有工作人員都要接受生物安全培訓和考核,新進人員要進行上崗前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工作。

實驗室要制定有效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首先要建立實驗室人員健康檢查及免疫制度,每年要對實驗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注射(或加強)乙肝疫苗,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建立實驗室進入人員管理制度,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特殊情況時如設備維修人員需進入時,要進行登記。工作人員進入實驗室時不能戴首飾等飾品,要穿工作衣、工作鞋,戴工作帽,乳膠手套,嚴禁在實驗室內吃東西、吸煙、接待外部人員。

實驗室要“建立和實施實驗室安全與衛生管理程序,覆蓋從標本采集到檢測報告整個血液檢測過程[2]?!?要建立銳器具安全使用和檢驗標本安全處理制度,一次性采血針用后應小心置于利器盒內,達到2/3時應更換。操作時對所有的檢驗標本、試劑和質控品都應按傳染物對待,進行可能發生濺出的操作,必須在生物安全柜內進行;要建立實驗環境及儀器設備消毒管理制度,每天檢驗完成后要用消毒液對工作臺、地面和使用設備進行清潔和消毒,用消毒機進行室內空氣消毒,應科學配置消毒設備,有關部門應定期監測消毒效果。

建立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實驗室內的所有的廢物均應視為感染性廢棄物,應置于專用密封防漏容器中,按照《醫療廢物處理條例》進行處理。還要建立意外暴露的應急處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等。制定的制度可操作性強,才能使大家易于執行并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 配置設備,加強監管

為了使工作人員能夠按照各項生物安全制度進行規范操作,血站應及時配置合格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具、有效的消毒用品、與實驗室級別相匹配的生物安全設備。

血站還要積極為實驗室配置自動化程度高的檢測設備,不僅提高檢驗結果的準確度、減輕工作人員的工作強度,還能減少工作人員接觸標本的機會,也是一項增加生物安全的有效手段。

血站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按照國家和衛生部的相關文件,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對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嚴格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改進,才能使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不斷得到加強和提高。

生物安全對醫療機構實驗室來說,是一個以前長期被忽視而現在急需加強的工作。SARS實驗室的沉痛教訓給我們再次敲響警鐘,這不僅是我們自身安全的問題,而是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大事,也是我們醫務工作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目前,我們許多實驗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無論是硬件還是軟件還很不完善,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隨著國家對這項工作的重視和我們思想觀念的不斷提高,相信我們實驗室的生物安全工作會不斷加強和完善。

參考文獻

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范文3

1.1.1目的

為有效防范環境污染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迅速、有效地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重大突發性環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確保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特指定本預案。

1.1.2工作原則

1.1.2.1預防為主。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市人民防范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意識;堅持不懈地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對我市各類污染源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險因素進行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1.1.2.2全面覆蓋。對區域范圍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鎮居民點、水源保護區、生態示范區、特殊生態保護區,以及大氣、水體、固廢、危廢、噪聲、輻射等各環境要素全面覆蓋,全面監控,以保證環境信息的完整性、連續性。

1.1.2.3突出重點。對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重點水域、重點區域內的污染源實施重點監控。

1.1.2.4公眾參與。建立環境新聞機制,確定新聞發言人;建立環境公示、聽證機制,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建立舉報制度,健全“12369”投訴系統,確保公民的環保知情權、參與和監督權。

1.1.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四川省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條理》

《成都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1.4適用范圍。

凡屬我市范圍內發生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處置行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適用本預案的規定。

1.1.4.1因自然災害影響而造成的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故;

1.1.4.2危險化學品及其它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

1.1.4.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其它嚴重污染事故;

1.1.4.4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1.4.5其它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1.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2.1應急領導小組與職責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我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統一決策、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

市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于市環保局,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責任是: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故的預測、預警、監測工作;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人員進行有關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收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發展及處置的有關信息,掌握動態,適時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組織專家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策略和預防控制措施,開展效果評價;組織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統一調配應急資源,及時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指揮部辦公室下設應急防治、物資保障、信息宣傳、治安、督查等五個工作組。各組按照以下職責分工開展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防治組: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制定和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的預防控制措施,包括污染源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監督指導、環境監測與評價等;根據突發環境事故發展形勢和預防控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調整全市策略和措施的建議。

物資保障組:由市經貿局牽頭,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生產和調度保證供應;負責應急設施的建設和應急設備的采購。

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收集分析突發環境事故的有關信息,報道應急工作動態。

治安工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及時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區域的隔離封鎖、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交通管制、保障運輸;協助污染現場處置等。

督查工作組:由市委、市政府目督辦牽頭,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應急措施的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予以解決糾正,對違法違紀和瀆職行為進行處理等。

1.2.2環境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

成立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專家咨詢小組,由聘請的水、氣、固廢、生態等方面的專家組

成。負責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和處理提出咨詢和建議;指導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承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安排的其它技術工作。

1.3預測、預警

1.3.1監測與信息收集

市環境監測

、環境監察部門為環境監督與信息收集機構,承擔所轄區內水、大氣、危險廢物的日常監測,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內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突發環境事故信息。

1.3.2報送制度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保局應當按照職責范圍,做好本轄區內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向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環保局報告轄區內發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信息。

1.3.2.1在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市環保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繼續擴大,對突發環境事故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并把初步認定的情況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向省環保局報告,并同時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3.2.2一般(ⅳ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報告,并報市應急辦。

1.3.2.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應當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市應急辦和成都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

1.3.2.4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

市環保局在依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省環保局報告

1.3.3報告方式與類型

1.3.3.1通常有口頭報告、電話、傳真報告、電子郵件報告、書面報告等。

1.3.3.2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后上報。通常采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通常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故處理完畢后上報。通常采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送報。

1.3.3.3核與輻射事故的信息報告在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的同時,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1.3.4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健全全市環境安全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網絡進行維護,逐步實現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指揮工作的自動化和信息化。

1.3.5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分級標準

1.3.5.1特別重大環境事故(ⅰ級)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事故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故,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a和儲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界的環境污染事故。

1.3.5.2重大環境污染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

1.3.5.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5.4一般環境污染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糾紛,引起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響應程序與協調內容

1.4.1基本響應程序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實后,在尚未確定突發公共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應急處置指揮部要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處置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市)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的同時,應急處置指揮部要對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并及早向市相關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1.4.2協調指揮的分類

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工作組,完成現場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員疏散安置、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物資經費保障、應急通信、信息綜合、新聞報道、涉外處置、損失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

1.4.3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啟動市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指令;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應急指揮工作;

(4)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5)組織事故發生區域人員的疏散或轉移;

(6)組織現場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7)組織對傷員的急救;

(8)組織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9)組織應急救援通信、物資征調及其運輸等保障工作;

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范文4

方法:通過分析和總結病原微生物檢測中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

結果:病原微生物檢測中的軟硬件條件、個人防護意識方面均存在一些不足。

結論: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加以完善和改進,提高病原微生物檢測的生物安全性。

關鍵詞:病原微生物檢測 安全防護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3.08.549

【中圖分類號】R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3)08-0472-02

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對人和動物產生致病性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放線菌等。檢測病原微生物是為了提供診斷的指標,但在檢測過程中可能因一些環節防護不周而造成環境污染和檢驗人員自身感染,如非典時期就有多例實驗室工作人員感染SARS的病例,因此工作人員必須加強病原微生物檢測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僅是對自己、同事、患者和家人的健康負責,而且對社會的和諧、穩定也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1 病原微生物檢測方面的安全隱患與防護不足的問題

1.1 “硬件”方面的局限。“硬件”指實驗室空間、布局、分區、設備等方面?!坝布笔潜U仙锇踩幕A條件,過去設計建造的一些實驗室達不到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表現為房間面積不夠、空間不足、布局不合理、三區劃分不清,據調查[1]某地區20間二級綜合醫院實驗室面積合格率僅為70%,布局、流程達到要求的只有55%。在設備配置方面情況更加不理想,生物安全柜配置合格的只有35%,配備洗眼器的甚至低至15%,此外離心通風設備、洗手設施、紫外消毒燈合格率分別為60%、60%和50%。這些問題的存在增加了環境污染和交叉感染的機會,遇到緊急情況往往難以從容應對。

1.2 “軟件”方面的欠缺?!败浖敝笇嶒炇疑锇踩芾碇贫?、人員管理、醫療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管理等方面。一般來說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各間醫院都有,但多照搬國家或行業的標準、規程或其他醫院的管理制度,很少能將每間醫院的特點結合進去,另外在制度的執行方面既不徹底也不嚴格。很多醫院對住院患者的感染已經高度重視,但還沒有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發生的感染引起足夠關注,由于工作人員中有相當數量的非檢驗專業人員(如管理人員、檢修人員、保潔員等),他們在預防實驗室感染的認識方面不深,又缺乏足夠的培訓,成為易感人群[2]。另一方面,一些醫院領導比較看重實驗室質量管理,常忽視安全管理,如對應急預案的管理缺少檢查、監督和演練,一旦發生緊急情況處理效果就會打折扣。

1.3 檢驗人員自身方面的不足。主要反映在安全防范意識不強,一是如前所述部分工作人員因缺乏生物安全知識,在接觸血液、體液、排泄物時防護不當,容易造成感染;二是在工作量大緊張時,有些檢驗人員忽視自身的防護,如不帶防護用具進行操作,在實驗室內飲食,穿著工作衣進入休息間,接聽手機時不洗手等;三是檢驗人員經常接觸針頭、刀片、剪刀等銳器,難免刺傷手部、皮膚,遇到標本外溢或噴濺等意外,由于處理不及時而造成感染。

2 提高病原微生物檢測安全性的措施

2.1 注重實驗室“硬件”建設。

2.1.1 依照標準設計、改造實驗室。標準WS 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GB 19489-2008《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都對臨床微生物實驗室的防護原則(或風險控制)、分級、設計要求、管理措施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是指導臨床微生物實驗室設計與改造的權威性文件。普通醫院的臨床微生物實驗室應達到BSL-2級別的防護水平,并以此標準規劃布局和設計,即使建筑面積無法滿足要求,也應合理設置分區,規劃出清潔區(辦公、休息、培養基配制、試劑儲存等區)、半污染區(緩沖區)、污染區(操作區),進行有效分隔并標示清楚。

2.1.2 配備必要的生物安全裝備和充足的個人防護裝備。按照BSL-2防護要求,應配備Ⅱ級生物安全柜、洗眼器,沖淋器、離心通風系統、高壓滅菌器、離心機罩帽、紫外線消毒燈、非接觸洗手設備、應急照明裝置、備用電源等也必不可少,個人防護裝備如隔離衣、鞋套、護目鏡、面罩、防毒面具、手套、帽子等必須充足。

2.2 規范實驗室管理。

2.2.1 建立并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相關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生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應包括實驗室準入制度(嚴格控制非實驗人員進入實驗室)、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儀器設備管理制度、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標準化操作規程(SOP)等相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應體系化、文件化,整理成冊,人手1份,做到人人知曉、個個遵守。

2.2.2 制定并嚴格執行標準化操作規程(SOP)。SOP可以針對實驗室內所有安全設施及其相關的安全活動建立標準化操作規程及細節處理措施,它可以完美地體現5W1H分析法的精髓,解決做什么(What)、在哪做(Where)、由誰做(Who)、什么時候做(When)、為什么做(Why)、如何做(How)的問題。實驗室SOP至少包括儀器設備與設施使用SOP(如生物安全柜SOP、離心機SOP等)、生物安全通用SOP(如消毒滅菌SOP、手衛生SOP等)、應急處置SOP、個人防護裝備SOP、標本管理SOP、醫療垃圾處理SOP等。

2.3 加強培訓、監督、考核,提高生物安全防護意識。有了合乎規范的實驗室,配備了完善的設備設施,建立了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SOP,是否可以一定提高生物安全防護意識?嚴格執行是保障制度生命力的關鍵,應對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將安全防護的責任落實到每個人身上,則必能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

3 小結

在病原微生物檢測中要避免“重測輕防”的陳舊觀念,就應樹立“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兩手都要硬的思想,在實驗室“硬件”、“軟件”建設過程中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實驗室工作人員職業素養和職業暴露的防護能力,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范文5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社會應急服務聯合行動工作的開展,成立*街道社會應急服務聯合行動工作題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

成員單位:*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工商所、*供電所、*司法所、*衛生院、東山衛生院、東山自來水廠、東山電信局、*郵電局、東山郵電局、*農村合作銀行*支行、*農村合作銀行東山支行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街道黨政辦,由夏建富同志任主任,管文鑫、胡海杰任副主任。

在辦事處設*街道社會應急服務聯合行動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分別設立聯動機構。指揮中心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日常指揮、協調、綜合等工作。*街道社會應急服務聯合行動指揮中心協調聯動單位派員處置相關警情,各單位要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團結協作、全力以赴做好各類應急管理工作。

二、明確職責

1、街道人武部:(1)負責組織參加大型搶險救災工作;(2)組織專業人員指導處置民間發現的軍用爆炸物品;(3)參加處置現役軍人與地方人員之間發生的治安案件和矛盾糾紛;(4)組織參加突發事件和的處置工作;

2、宣傳辦公室:(1)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災害事故及搶險救援活動進行正面宣傳報道;(2)協助處置對新聞媒體的求助、投訴和舉報;(3)宣傳搶險救援及社會聯動工作。

3、紀工委:(1)負責聯動成員單位履行應急救助職能的督查工作;(2)受理處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方面的投訴和舉報。(3)受理處置各種行政亂收費的投訴和舉報。

4、公安派出所:(1)受理處置有關刑事、治安問題的報警;(2)受理處置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堵塞的投訴;(3)受理處置群眾緊急求助事項;(4)受理處置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投訴和舉報;(5)參與各種災害事故搶救和處置突發事件。

5、應急辦:(1)協調處理社會應急服務聯合行動的日常相關工作;(2)收集分析相關信息,向辦事處提出工作建議,協助辦事處領導處置緊急重大事務;(3)審核相關應急預案的更新,指導預案演練和公共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4)協調搞好督查和事件調查評估工作。

6、社會發展辦:(1)受理處置學校教師、學生因意外事故引發的投訴和舉報;(2)受理處理對學校亂收費、體罰學生等情況的投訴和舉報。

7、辦:(1)協調處理重要問題和群眾集體來街道、區、市、赴省和去京上訪及異常、突發事件;(2)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問題。

8、政法民政辦:(1)受理處置復退軍人、軍烈屬、傷殘軍人的求助、投訴和舉報;(2)受理處置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請求;(3)受理處置乞討等人員的救助管理;(4)受理處置殯葬工作、方面的投訴和舉報;(5)受理處置救災救濟捐贈款物方面的投訴和舉報;

9、工業發展辦公室:(1)受理處置企業勞資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和工傷事故糾紛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2)受理處置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在本區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和境外機構在本區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及培訓業務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3)受理處置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4)受理處置企業職工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方面的投訴和舉報。(5)受理處置對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有害化學品等污染環境方面的投訴和舉報;(6)受理處置環境污染事故及生態破壞事件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7)受理處置放射源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事件。(8)受理處置對安全生產的投訴和舉報;(9)受理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10)受理處置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投訴和舉報。

10、城建城管辦:(1)受理處置城區供水、污水處理、房屋拆遷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2)受理處置區區環衛設施故障、城區道路損毀、供水故障、排水故障、管道煤氣故障等方面的應急搶修、求助、投訴和舉報;(3)受理處置對亂倒垃圾糞便、亂擺攤設點等行為的投訴和舉報;(4)受理處置對違法建設、建筑工地違規施工行為(不含噪音)的投訴和舉報;(5)受理處置對違反建筑垃圾處置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6)受理處置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商品房預售、房屋室內環境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7)受理處置房地產權糾紛調解、危房鑒定及處置。(8)受理處置對業務區域內燃氣管道及附屬設備方面的投訴和舉報;(9)負責業務區域內燃氣管道及附屬設備的故障處理和搶修。

11、業發展辦公室:(1)受理處置對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投訴和舉報;(2)受理處置森林火災方面的投訴和舉報;(3)受理處置森林病蟲害的求助和舉報。

12、法所:對求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13、商所:(1)受理處置商業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商品;(2)受理處置對合同欺詐行為的投訴和舉報;(3)受理處置對食品流通領域質量的投訴和舉報;(4)受理查處對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違法經濟行為的投訴和舉報;(5)受理處置消費者對消費權益被侵犯的投訴和舉報。(6)受理處置各種哄抬物價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14、供電所:(1)受理處置群眾對供電服務方面的投訴和舉報;(2)受理處置對電力線路、設施故障和毀損的投訴和舉報。

15、電信分局、郵電所:(1)受理處置對通信服務質量問題的求助和投訴;(2)對緊急救助電話,在必要時應提供用戶詳細資料及報警定位。

其他部門:對群眾直接反映的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要配合區社會聯動指揮中心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置。

三、健全制度

(一)值班備勤制度。各聯動成員單位都要確定專門分管領導及聯絡員,落實值班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完善處置預案,做到組織領導、人員裝備、工作措施、規章制度和物資保障“五到位”。

(二)例會制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社會應急服務聯合行動成員單位會議,通報開展社會服務聯動工作情況,聽取成員單位社會聯動工作開展情況,交流工作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見。

(三)信息交流制度。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聯動工作的要求,根據每個階段的工作部署,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及其他有關信息報區社會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醫療廢物意外應急預案范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轉讓、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將放射源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將射線裝置分為Ⅰ類、Ⅱ類、Ⅲ類,具體分類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許可和備案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頒發許可證前,應當將申請材料印送其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三)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五)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從事活動的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持證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一)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第十三條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持證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部分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查合格后,予以變更或者注銷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十六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

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進口限制進出口目錄和禁止進出口目錄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據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進口單位已經取得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進口單位具有進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其中,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應當具有原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三)進口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四)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還應當具有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以及使用單位取得的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進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海關驗憑放射性同位素進口許可證辦理有關進口手續。進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材料依法需要實施檢疫的,依照國家有關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進口的放射源,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還應當同時確定與其標號相對應的放射源編碼。

第十九條申請轉讓放射性同位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與所從事活動相符的許可證;

(二)轉入單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滿后的處理方案;

(三)轉讓雙方已經簽訂書面轉讓協議。

第二十條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由轉入單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同位素的轉出、轉入單位應當在轉讓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分別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統一編碼。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生產的放射源應當有明確標號和必要說明文件。其中,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刻制在放射源本體或者密封包殼體上,Ⅳ類、Ⅴ類放射源的標號應當記錄在相應說明文件中。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信息管理系統,與有關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持有放射源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的,應當在該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施行前生產和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由放射性同位素持有單位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

第二十五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需要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應當持許可證復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出口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當提供進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證明材料,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應當遵守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和防護

第二十七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單位安全和防護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管理的規定,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作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變更前當事人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約定中不得免除當事人的處理義務。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終止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其未安全處理的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及時進行處理。所需經費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十二條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與使用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協議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Ⅳ類、Ⅴ類廢舊放射源進行包裝整備后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三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第三十四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并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三十五條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采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層防護和安全措施,并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第三十七條輻射防護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產品和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應當符合輻射防護要求。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證監測規范,按照醫療照射正當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檢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第三十九條金屬冶煉廠回收冶煉廢舊金屬時,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測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熔入產品中。監測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通知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章輻射事故應急處理

第四十條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輻射事故,是指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較大輻射事故,是指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一般輻射事故,是指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衛生、財政等部門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

(二)應急人員的組織、培訓以及應急和救助的裝備、資金、物資準備;

(三)輻射事故分級與應急響應措施;

(四)輻射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的風險,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四十二條發生輻射事故時,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事故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和重大輻射事故后,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報告國務院;特殊情況下,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報告,并同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禁止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

第四十三條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作業;

(二)組織控制事故現場。

第四十四條輻射事故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公安部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

(三)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輻射事故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定性定級、立案偵查和醫療應急情況。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輻射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第四十五條發生輻射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將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送至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有條件救治輻射損傷病人的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醫院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采取救治措施。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由從事輻射防護工作,具有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人員擔任。輻射防護安全監督員應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或者批準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單位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擅自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未經依法批準擅自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漏報輻射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二)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三)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四)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輻射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批準文件或者由原批準機關撤銷批準文件,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l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輻射事故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附 則

第六十五條軍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造成的職業病的防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置,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范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并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里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轉讓,是指除進出口、回收活動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不同持有者之間的轉移。

伴有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是指不以產生X射線為目的,但在生產或者使用過程中產生X射線的電器產品。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國務院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2005年10月24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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