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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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范文1

1 關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與分類收集點的區分與理解

1.1 案例一

本局于2008年11月18日對位于上海市靜安區的某保健站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檢查時該醫療機構在正常執業中。檢查時發現該醫療機構二樓203體檢室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內盛裝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手套2付、使用后的一次性床單1件。查見二樓樓梯口公用通道旁側廁所內,該醫療機構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小型號專用包裝袋收集于一個大型號專用包裝袋內,并直接置放于右側地面。小型號專用包裝袋未封口,無產生科室名稱、類別、數量的標簽。該醫療機構當場未能提供醫療廢物內部交接登記三聯單。通過進一步談話確認,保健站將有專人將置于廁所地面的醫療廢物交接給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回收人員。

本案例是一起違反醫療廢物監督管理案件,案件涉及3個違法案由,包括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案;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案。此則案例違法事實涉及面較廣,在醫療廢物監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 關于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的理解和識別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是關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設備、設施的規定?!稐l例》里沒有關于分類收集點的規定,但在《上海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規范》里,有關于分類收集點的要求,該《管理規范》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醫療廢物產生較多的門、急診應當在各自的門急診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其他科室,可按照距離最近的原則,在同層樓面合并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門診在各自的門診附近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梢娽t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和分類收集點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執法實踐中有將兩個概念混用的情況或者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做臨時收集點、臨時貯存點等不規范表述,應予以注意。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上海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規范》第二十四條是關于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設備、設施的要求?!渡虾J嗅t療廢物衛生管理規范》第十二條第二款又規定: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等醫療機構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但應當符合本規范規定的其他相關要求。上述保健站就屬于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的情形。實踐中,對于小型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的,該醫療廢物集中點除了要滿足分類收集點的要求外,還要滿足暫時貯存點關于采取密閉措施、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設置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警示標識等要求,以有效地控制疾病傳播,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故上述保健站的“在二樓樓梯口公用通道旁側廁所內,將盛裝醫療廢物的小型號專用包裝袋收集于一個大型號專用包裝袋內,并直接置放于右側地面”的行為應適用 “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案”。

2 關于“運送工具”與“運輸車輛”的區分與理解

2.1 案例二

在一則醫療廢物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中,現場檢查筆錄做如下描述:檢查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查見門診部內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車輛無醫療廢物專用警示標識;門診部內醫療廢物收集有科室與收集人雙方簽收記錄。

2.2 “運送工具”和“運輸車輛”的區分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上海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也有關于運送工具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轉運應當使用專用工具(包括運送車和盛器);第二十八條有關于運送車輛的專門規定??梢娽t療廢物“運送工具”和“運輸車輛”有不同的含義,醫院內部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以及將醫療廢物由分類收集點運送到暫時貯存點一般使用的是“運送工具”;而將醫療廢物由暫時貯存點運送到醫院外部的集中處置單位一般使用的是“運輸車輛”。可見本案例將“運送工具”和“運輸車輛”混用,沒有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條文作準確的解讀。

3 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案由與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案由

3.1 案例三

本局于2008年2月20日對某口腔診所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在三樓診療室操作臺下的醫療廢物專用袋中查見廢棄的玻璃試管與一次性醫療橡膠手套、帶血棉球等醫療廢物混放。經查實,被處罰人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

3.2 適用“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由情形

在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放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由中,如果醫療機構未將醫療廢物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或者雖將其放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但是未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的分類將其按照損傷性廢物、感染性廢物等五大類分類收集(如案例三),同樣都適用本案由。

如果本案例發現的廢棄的玻璃試管與一次性醫療橡膠手套、帶血棉球等醫療廢物混放,放置于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適用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別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由。但是如果在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還發現紙屑、果核等生活垃圾,則應適用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或生活垃圾案由,適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

3.3 對就診患者將止血棉球等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情形的處理

在實踐中常發現這樣的情況,在醫療機構內部的生活垃圾袋中也可能發現醫療廢物,這種情況應區別對待。如果屬于醫務人員能直接控制的醫療廢物,如一次性探針等則需要進一步做調查取證,以確認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案是否成立;如果是醫務人員無法控制的醫療廢物,典型的如就診者用于止血后丟棄的帶血的棉球,這種情況一般不應給予處罰,雖然其情形也表現為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范文2

一、非法行醫罪,屬《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之一。

刑法336條第一款規定: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中,明確地指出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從事醫療活動即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非法行醫的行為只要達到情節嚴重這一標準即可構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為構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據。本罪是行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體方面 侵害了國家對醫療事業的管理秩序和廣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觀方面 表現為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體方面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 間接故意

非法行醫罪條文中使用了兩個關鍵性的概念即“非法行醫” 和“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必須理解這兩個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醫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醫?非法行醫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據本罪侵害的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是醫療衛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醫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醫療機構及醫生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1999年衛生部在關于切實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工作的通知 中明確指出 要把實施《執業醫師法》與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緊密結合。清理整頓醫療機構和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醫行為必須是完全符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非法行醫則是相對合法行醫而產生的概念, 只要行為人違反了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了其沒有法定執業資格或許可的醫療行為即屬于非法行醫。

簡言之,非法行醫就是違反醫療法律法規之許可而從事的一種醫療違法行為。

在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意義下,除江湖游醫外,醫療機構及個人均可成為非法行醫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只是醫療機構不能作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定罪,定罪的主體是實施了該行為的“人”。有些人至所以認為只有江湖游醫才是非法行醫,就是不完全了解衛生法律法規而作出的主觀臆斷。

理解了非法行醫這一概念后,我們便可對非法行醫罪這一概念進行剖析。

四、刑法與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作用

從《刑法》336條的屬性及條文內容來看,本罪名是受刑法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來共同調整的一個罪名。不了解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就無法理解刑法336條中的概念。

《刑法》解決的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一主體在非法行醫達到什么程度的情況下構成犯罪的問題,它并不決定一個人是否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決定 “醫生執業資格”的只能是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和法規。

五、什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對于這一概念,有的人把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和“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人”混為一談,也就是把“不是醫生的人”和“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根本不同的概念等同了起來。是曲解了并小化了刑法條文中“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概念的含義。刑法中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一概念是一個非??茖W的定義,它寬泛但不失嚴謹地涵蓋了所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許可條件而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人。

因此,要理解“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一概念,必須知道,什么是“醫生執業資格”。

“醫生”是一個職業稱謂,就如同律師、教師等人員的稱謂:“執業”是指實施某種專業或業務活動:“資格”則是從事某種活動所具備的條件。

因此,“醫生執業資格”也就是醫生從事醫療活動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

六、醫生從事醫療活動必須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1,其必須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中,按該機構法定的科目范圍行醫。《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二十七條規定: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2、醫師必須經國家通一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也就是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秷虡I醫師法》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此時醫生仍不具備執業資格)其必須在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依法注冊取得某一專業《醫師執業證書》,并且是在法定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內執業。

《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3、若從事的特定專業醫療活動,則還必須持有特定的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像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取得“《計劃生育手服務上崗證》;放射治療,則必須取得《放射治療專業醫師證書》、《放射物理師執業證書》,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取得《放射工作人員上崗證》后才能從事放射治療工作。再有,從事臨床試驗工作,還必須取得國家衛生與藥品部門的特別認證、批準。

由此可知,行醫者,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醫療活動的執業資格,必須具備以上各項條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條件,才能說這個人或者醫生具備了“醫生執業資格”。(特別緊急情況下除外,鄉村醫生另有規定)

七、《醫師執業證書》不等同于醫生執業資格

有的人認為醫師超科目、超執業范圍行醫不好認定是不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其理由是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其實,這是個錯誤的觀點。事實上,刑法已做出了明文規定。它明確規定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是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只是有些人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不了解從而不了解什么是“醫生執業資格”這一概念罷了。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沒有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或者沒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是一種“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或者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如果超出了醫療機構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或者超出了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也是一種“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不是醫生的人”只不過是非法行醫罪主體中的一種而已。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范圍之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這已明確說明了,醫務人員在本專業之外從事醫療活動,就已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醫務人員,就沒有從事醫療活動的法定執業資格。

因此,看一個醫生有沒有取得執業資格,不僅要看他有沒有《醫師執業證書》,而且要看他所實施的醫療行為與其注冊的執業類別、范圍等是否相符。只有在持有的《證書》與其實施的行為相吻合條件下,才能說他取得了合法的執業資格。

醫學科學本身是一門非常復雜而又嚴謹的科學,醫療事業又是風險極大的關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業,不同的專業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論知識”和“熟練的專業技能 ”以及“特定的醫療條件”。這就是,不同的病種需要不同專業的醫生來看,比如,婦科與牙科;不同的治療方式得有不同的專業人員來操作,比如,同為癌癥病人,外科醫生用手術治療,而放射治療醫生則用放射源來治療,他們的治療理論和操作技術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級別醫院,其服務設施條件也各有差異。

因此,國家通過立法對醫生的執業資格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以提高醫療質量,保護就醫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這也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為什么要對“診療科目”進行核準登記、《執業醫師法》為什么要對醫師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進行注冊,并要求醫師按上述規定從事執業活動的根本道理。

有的人之所以會對非法行醫罪主體概念產生歧義,其根本原因就是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和“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劃了等號。

八、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可以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對于不是醫生的人能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大家無什么分歧。但對于是醫生的人是否能構成非法行醫的主體,有些人就糊涂了。

我們不仿舉個例子說明一下:

無論駕駛何種車輛的人,我們均可稱其為駕駛員,但并非只要是駕駛員,就能任意開各種車輛。

比如一個人取得了摩托車駕駛執照“,對于摩托車的駕駛,他自然是取得了駕駛資格的人。但是,在他未取得大客車駕駛執照前而駕駛了大客車,針對于駕駛大客車而言,我們足能認定他是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人。

同樣,醫生也是如此,無論注冊為那個專業的醫師,我們都可稱其為醫生。其在注冊后,只能在相應注冊的范圍內從事醫療活動,在法定的執業范圍內,其當然是取得執業資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許可范圍,其就不具備法定的執業資格。對于其超范圍而實施的醫療活動而言,其就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

綜上所述,一個人只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及診療科目范圍內、依法注冊取得本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并且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才能說他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除了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屬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外;醫療機構中有《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如果沒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執業要求從事診療活動,同樣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同樣可以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九、無證行醫與超范圍行醫

大家都知道無證行醫是非法行醫,但忘記了超范圍行醫也是無證行醫。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二十一條的規定,每一個醫師從事其專業的執業活動都是必須經過注冊之后才能獲得《醫師執業證書》,這個《證書》僅對他注冊的執業范圍有效,在其注冊的執業范圍之外,其無資格執業。醫療活動中,還有一些特殊專業則是必須持有特別許可證的機構和人員才能實施的。因此,超出了注冊的專業范圍也就是處于無證行醫的狀態。

根據國務院《無證經營查處辦法》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以此規定,我們也可以明確“未經批準或超范圍經營的,均屬無證經營的非法行為”。

十、從三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可以印證非法行醫罪主體概念的含義

對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一概念,我們還可以通過刑法336條第二款非法行醫罪的娣妹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來得到明確的答案。因為“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中也使用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一主體概念。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規定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行為。

從這里我們看到,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和非法行醫罪使用了一個相同的主體概念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那么,在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中即然使用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一概念,是不是只要取得了不論那個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的人都可以從事節育手術活動呢?顯然不是。

我們看看從事節育手術醫務人員的資格條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條例》規定,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取得醫生資格,同時還應取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資格證書,方可實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手術。

由此可見,有醫生資格而沒有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資格證書從事節育手術的人就可認定其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就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這一概念的最好說明。

由此可見,有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除了看有沒有《醫師執業證書》,而且必須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具體行為是否得到專業執業許可來判斷。就像開車一樣,我們不能光看他有沒有《駕駛員資格證》而且要看其注冊登記的是哪一類型。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只要是取得《醫師執業證》”就是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不考慮其超出業范圍這一事實,那么《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等法規中的特別規定、《執業醫師法》中的嚴格要求就沒有了任何存在的價值。如果刑法僅是對“不是醫生的人”而言的,刑法336條使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這一概念,豈不是舍近求遠,畫蛇添足?

因此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從事某一專業的醫療活動,必須擁有與其開展的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執業證書。否則就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就可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主體。

十一、非法行醫的實質

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范文3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加強衛生監督隊伍管理,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著力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推進衛生依法行政;緊緊圍繞社會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強化以醫療機構、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等為重點的公共衛生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大衛生行政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二、工作目標和措施

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縣有關會議精神,緊貼發展大局,著眼民生需求,強化隊伍建設,完善體系建設,健全監督體制,增強執法能力,強化監督檢查,提高工作水平,為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一)深化改革,不斷完善衛生監督體系

貫徹落實《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和《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改善衛生監督工作條件,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和運行機制,推進衛生監督內設機構規范化。進一步完善衛生監管體系,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推進衛生監督體系管理體制建設,充實執法力量,重點加強鄉鎮衛生監督協管機構建設,完善被監督單位衛生信息建檔,健全衛生監督信息網絡及業務系統,推進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將衛生監督工作窗口前移,功能下沉,進一步完善、明晰、細化衛生監督協管員監管職責和工作要求,指導協管員對管轄區域內醫療機構、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托幼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強化培訓,提高衛生監督隊伍素質

貫徹落實衛生部《2010-2020年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繼續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培訓方式,切實加強人才培養。一是制定培訓計劃。制定近三年的人才培訓方案,找準薄弱環節,把住實際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強學習新知識。逐步豐富衛生監督員相關的基礎業務知識,提高衛生監督隊伍的整體素質。三是我所擬于2014年繼續舉行衛生監督員內部培訓和考核工作。

(三)嚴格管理,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

加強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著力解決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對照問題找差距,端正工作作風,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規范衛生監督隊伍管理,提高衛生監督隊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開展衛生監督專項稽查,推進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公仆意識,樹立衛生執法新形象。

(四)嚴格衛生許可,抓好源頭把關工作

1、嚴把衛生行政許可準入關,嚴格按照“一申請、二受理、三審查、四核準”的程序操作,并實行電子監察行政審批業務。在審查工作中一是要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所提交的資料,二是要認真做好衛生學現場審查。

2、抓好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督促從業人員取得有效的健康證。

 (五)深入開展日常監督工作,加強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

填寫公共場所監管被監督單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場所紙質和電子檔案。對轄區內住宿場所、沐浴場所、美容美發場所全年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2次以上,查處無衛生許可證營業、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上崗等違法行為。對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住宿場所、沐浴場所和美容美發場所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重點監督監測室內空氣質量和顧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實情況。

(六)加強學校衛生監督工作

根據學校特點,重點對學校、托幼機構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托幼機構按照衛生部、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傳染病防控制度,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重點檢查晨檢及病因追蹤調查工作的落實,加強學生的健康教育,課程安排有健康教育課,提高廣大師生的健康意識。加強校舍、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衛生保健室配備等基本衛生條件的建設管理,對影響學生健康的學校、托幼機構教室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課桌椅等教學衛生環境開展監督檢查。會同教育部門進一步加強學校衛生檢查,探索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七)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進一步加強對全縣集中供水單位的監督檢查,一是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每年2次(枯水期、豐水期各一次),監督覆蓋率達100%。主要檢查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持證情況,人員持健康證明情況,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制訂及落實情況、制水工藝流程、涉水產品索票索證情況等。對縣城集中式供水單位實行每次重大節會活動前監管。二是開展水質檢測,縣城集中式供水單位出廠水、末梢水每月抽檢一次,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每年抽檢二次。三是對集中式飲用水單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或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八)加強持證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檢查

1、依法執業監管。加大對全縣232家持證醫療機構的依法執業監督檢查力度,力爭檢查頻次達到2次/年,檢查覆蓋率達100%。重點檢查醫療機構內衛生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及注冊情況,以及各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包括超范圍執業、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等等。按照《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試行管理辦法》(粵衛[2011]1號)的文件精神,完善好各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與醫療安全。

2、加強醫療衛生行業自律意識。加強醫療機構依法依規執業監督,增強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守法執業意識,根據基層醫療機構實際情況,擬1月份與鄉鎮村衛生站簽訂《醫療安全告知書》及《承諾書》,以推動醫療機構自覺改進服務,提高醫療質量,切實保障群眾醫療安全。

3、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及要求,擬9-11月份對我縣持證醫療機構一年一次的考核校驗工作,實行現場校驗制,同時建立醫療機構信息登記制度和管理檔案,及時記錄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狀況和校驗結論,做到檢查與指導相結合,根據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意見,并追蹤落實整改情況。

4、加強對基層醫務人員醫療衛生法律及業務知識學習培訓。 進一步加大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擬5月份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和安全、醫德醫風教育、法律法規、合理用藥、醫源性感染、診療技能和醫患溝通等等相關方面的培訓。培訓后對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進行醫療衛生法律及業務知識考核,增強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診療水平和急救水平,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建立健全醫療服務監管體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5、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宣傳,建立 “黑名單”及曝光制度。探索建立醫療機構行業信用體系,促進醫療機構誠信守法,規范執業,同時建立“黑名單”及曝光制度。通過新聞媒體、橫幅標語、宣傳欄、宣傳手冊、張貼告示等形式進行宣傳,廣泛深入宣傳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宣傳衛生監督動態。建立衛生行政處罰大案要案公告欄,對大案要案查處要加大曝光力度,擴大社會影響,震懾違法行為,努力為衛生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樹立衛生監督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

(九)繼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

1、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嚴歷打擊無任何醫療資格的游醫、假醫,及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醫活動;嚴歷打擊隱藏在居民家屬區及“走街串巷”的無證非法行醫活動。

2、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打著醫療機構的幌子利用欺詐手段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等不良行為。

3、嚴肅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4、嚴厲打擊藥店內“前店后診所”的無證行醫行為,依法取締“藥店內坐堂行醫”或以“義診”、“醫療保健咨詢”等名義非法開展的醫療活動。

5、嚴肅查處非法從事性病、婦(男)科診療活動和其它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

(十)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消毒效果監測及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1、繼續抓好《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貫徹,利用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傳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職責、公民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增強全社會依法防治傳染病的觀念。全面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疫情網絡報告情況,嚴肅查處隱瞞、緩報疫情,造成傳染病擴散傳播的典型案件。加強傳染病疫情管理預防監督檢查工作,特別是冬春交替期間,可能出現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強化各醫療機構、學校及公共場所有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應急方案,加強對相關人員的知識培訓,增強意識。

2、擬在7-8月份聯合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對全縣醫療機構的消毒效果監測工作。監測各醫療機構的消毒劑、消毒器械、紫外線輻照強度、治療室、主要功能室空氣是否符合《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擬建議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腔鏡診療設備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術室使用中的消毒液進行監督檢測,做好消毒劑和一次性醫療用品監督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消毒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醫療單位。

3、檢查各醫療機構的廢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醫療廢物的處置途徑等情況。醫療廢物處理是否符合《廣東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監督檢查縣城區域內各醫療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由梅州市金川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統一回收處理。并按實際情況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擴大統一回收范圍。

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范文4

衛生許可證持證率達到90%以上,從業人員健康證持證率達到95%以上,五病調離率100%。加強各類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消毒間及消毒設施應專用并保持正常運轉,衛生設施、設備等應配備齊全。推行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制度,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模式向風險度管理轉變,到2016年底,住宿業量化分級率達到80%。

二、公共場所預防性審查及衛生許可準入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規定及要求,嚴格程序,嚴把衛生許可準入關。對公共場所的選址不符合有關要求的不予受理;對沒有專用消毒間,消毒設施不完善,公共用具(用品)未按一定比例配備,無密閉的公用物品保潔柜,無機械通風設施或機械通風不能正常運轉,沒有禁煙標志等衛生設施達不到有關規定及要求的經營戶不予許可。

三、對公共場所重點行業開展專項整治

3—10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公共場所專項整治活動和量化分級管理。

(一)宣傳、動員階段

在全縣范圍內廣泛動員宣傳專項整治和量化分級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意義。

(二)專項整治檢查階段

衛生監督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全面開展監督檢查,對各種違法行為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嚴打重罰,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該取締的取締,該停業整頓的立即停業整頓。

(三)專項整治范圍

對公共場所住宿業、涉旅購物商場、文化娛樂業、美容美發業、沐浴業、學校等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1、對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持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美容院重點檢查是否超范圍進行醫學類美容、消毒設施是否正常運轉。

3、公共用品、用具如床上用品、口杯、浴衣、浴巾、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必要時可對公共用品、用具進行抽樣。

四、經常性衛生監督

(一)對我縣公共場所的現狀進行調查,全面掌握公共場所的基本情況。

(二)制定公共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確保無公共衛生安全事件發生。

(三)在日常監督檢查中,采取多種形式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的培訓,增強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遵紀守法的意識和對公共用品消毒重要性的認識。

(四)對各類場所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檢查。

1、住宿業監督檢查

依據《住宿業衛生規范》的要求,對大中小型賓館旅店(住宿場所)進行全面檢查。

(1)住宿場所衛生許可證是否懸掛在場所醒目處,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衛生制度、操作規程建立與執行情況。

(2)住宿場所是否設置清洗消毒專間,清洗消毒間面積應能滿足飲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潔的需要。清洗消毒間地面與墻面是否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采用化學法消毒飲具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是否設有3個飲具專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應的消毒劑配比容器。

(3)已消毒的飲具(茶杯、口杯、酒杯等)是否存放在專用的保潔設施內。配有拖鞋、臉盆、腳盆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是否有拖鞋、臉盆、腳盆專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臉盆、腳盆等)存放專區。

(4)各類水池是否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滲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設置標識明示用途。消毒記錄是否完整。

(5)住宿場所是否設置儲藏間,儲藏間內是否有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柜或貨架,不同物品是否分類、分架存放并標示明確。儲藏間是否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及防鼠、防潮、防蟲、防蟑螂等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

(6)打掃客房工作車是否有足夠空間分別存放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并有明顯的標識。工作車所帶垃圾袋是否與潔凈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潔凈工具分開,清潔浴盆、臉盆、抽水馬桶的工具是否分開存放,標志明顯。

(7)集中空調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是否制定和完善中央空調衛生管理制度及預防空調通風系統傳播傳染病的應急預案,定期對風管、過濾網、冷卻塔等主要部件以及機房進行清潔和消毒,確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在開放季節安全衛生的運行。

(8)住宿場所的餐廳、酒吧、歌廳等是否有禁止吸煙標志等。

2、沐浴場所監督檢查

重點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專用消毒間及專用消毒設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確,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記錄,公共用品的配備比例,公共用品的保潔,客用化妝品的索證資料,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機械通風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等。

3、美容、美發店監督檢查

重點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設施,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確,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記錄,機械通風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公共用品的配備比例,公共用品的保潔,有無皮膚病人專用工具,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客用化妝品索證資料等。

4、涉旅購物商場及文化娛樂場所監督檢查

重點檢查從業人員健康證,衛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專用消毒間及專用消毒設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保潔,公共用品的配備比例,是否有專用吸煙室,禁止吸煙標志,機械通風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等。

5、重大活動及會議

在重大活動及會議期間,認真制定公共場所衛生保障工作方案,嚴格執行公共場所衛生保障工作計劃,對賓館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情況、客房衛生狀況、公共用品洗消情況、場所空氣調節設備運轉情況、客用化妝品索證情況、從業人員健康證持證情況為重點檢查項目。對賓館及會議場所全面實施監督檢查及衛生監測,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監督筆錄和意見書,保障重大會議和重要活動的公共衛生安全。

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范文5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颊撸谝幎〞r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醫療機構衛生管理條例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師外出會診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準;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

第五條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以下稱邀請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稱會診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法律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法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法律手續。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三)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會診醫療機構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醫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本單位正常業務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經會診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一)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二)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三)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會診醫療機構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療機構。

第十條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第十一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第十二條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第十三條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應當將會診情況通報會診醫療機構。醫師應當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負責人和醫務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

第十五條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屬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由患者承擔,收費方應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會診中涉及的治療、手術等收費標準可在當地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應當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會診醫療機構由于會診產生的收入,應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

第十六條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會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第十七條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醫師外出會診的管理,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第二十條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七條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醫療機構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法律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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