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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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范文1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年1月10日,*省長簽發第13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這是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許可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的一件大事。為切實落實《辦法》,依照《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條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9號令,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委托頒證問題

《辦法》第六條規定:頒發管理機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將受委托頒證機關(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局),及其受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向受委托頒證機關頒發《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委托書》,明確受委托的單位、委托范圍等事項。各受委托頒證機關在辦理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場所張掛委托書正本。

各設區市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凡獨立成立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經各設區市審查并提出意見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后另行授權。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江西安全生產信息網公告全省受委托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市、縣(市、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名單和委托范圍。未受委托的單位不得頒發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關于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向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提出申請。一是企業應向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提出申請;二是受委托頒證機關收到不屬于自己受委托頒證范圍企業的申請,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規,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之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三、關于安全生產條件

《辦法》第七條中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和國家標準。

安全生產條件指的是要符合《實施辦法》、《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國家標準,其中:

1、小型露天采石場還應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的要求。

2、開采地熱、鹵水、礦泉水的生產系統還應當做到:開采范圍內的地表按要求布控監測點;進行地表下陷監測,建立監測臺帳;建立對監測數據進行定期分析的制度。

3、磚瓦粘土礦(場)、采砂場的生產系統,不需進行安全評價,只需進行安全評估。必須符合《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即采掘作業必須分階段開采,采用機械鏟裝的,階段高度不得大于機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人工開采的,砂狀巖土階段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軟巖土階段高度不得大于3米;工作階段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采粘土的自然安息角;最小工作平臺寬度必須滿足鏟裝設備和人員的安全行走。

四、關于提交文件、資料

《辦法》第八條規定:只有一個獨立生產系統的非煤礦山企業在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1、關于采礦許可證(勘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企業在申請領證時,應當提供上述證照原件供受理人員驗審,同時將上述證照復印件提交給頒發管理機關。其中采掘工程施工企業無需提供采礦許可證(勘察許可證)。

2、關于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相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①主要負責人指的是非煤礦山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場)長和其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及大中型以上企業的總工程師。

②安全管理人員為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

③*年起,全省統一使用新印制的《江西省非煤礦礦山負責人安全生產資格證》和《江西省非煤礦礦山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分別作為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證明材料。原已取得《江西省非煤礦山礦長安全技術業務資格證》或《江西省注冊安全主任證》(非煤礦山行業)的,且證件在有效期內的,應依據頒證權限,向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申請換取新證。

④從*年起,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需經相應的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受委托頒證機關考核,即誰發證(包括受委托發證)、誰負責考核。

3、關于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該材料由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供,內容包括:應參加培訓的人數、實際培訓的人數;培訓的內容、培訓用時;參加考核人數、合格人數等,安全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報告中予以表述。

4、關于工傷保險的問題。

鑒于我省工傷保險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工傷保險的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尚不完善,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安排。對尚未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地方,在受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時,可以不要求企業提交“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但企業必須提交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作計劃。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3、8號文件精神,企業應當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并及時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具體辦法由我局會同省保監局另行協商。

5、關于安全評價、評估

①安全評價機構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要求、內容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價,評價時要合理選擇評價方法和合理劃分評價單元,評價報告要全面、真實反映非煤礦山的現狀,結論只能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能出現“基本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等模糊性結論,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②安全評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安全問題,必須提出明確的整改意見,其中對一時難于整改完成的,還要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報告;企業落實整改意見情況應向評價機構反饋;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整改落實情況必須核實,并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再次反映。企業對安全評價機構建議采納情況,也須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反映。

③對含有尾礦庫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評價,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中應具有從事尾礦庫管理、技術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④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需事先由相應的頒發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認可后交由申請單位作為申報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材料。

6、關于開采方案設計和圖紙

在生產礦山開采方案設計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屬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審查。當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并審查;實測圖應由企業自行提供,也可由企業聘請具有測量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幫助測量制圖。

五、關于兩個獨立的生產系統及申辦需提供的材料

《辦法》第九條規定“有兩個以上獨立生產系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并分別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即獨立生產系統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有尾礦庫的其尾礦庫應屬獨立的生產系統,需單獨申請,并應當提交《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四項文件、資料。

六、關于征求意見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中“本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指的是與頒證機關或受委托的頒證機關同級、且是非煤礦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為方便、快捷實施許可,征求意見也可由企業到相當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先行取得意見;各相關部門根據日常對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提出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的意見,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評價報告不做審查。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關于新建、改建、擴建

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按照頒證或受委托頒證的權限,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專篇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礦山基本建設,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按照頒證或委托頒證權限,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對新建的,按《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改建、擴建的按《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安全評價報告、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時,應請礦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參加。

八、關于公布已取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情況

頒發管理機關和受委托頒證機關每年1月份、7月份在一種以上媒體公布一次頒證情況。

九、關于農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場(點)

農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場(點),指的是農民用于自家建房、農村自修小型水利和鄉村公路,且不以經營為目的的臨時性采石場(點)。

十、關于建設項目的時限

非煤礦山企業在初次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年11月1日《安全生產法》實施以后投入生產的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均需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凡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的,必須依法補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蓋章

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其正副本一律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章。受委托頒證機關許可審查時,使用受委托頒證機關公章或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的安全生產許可專用章。

十二、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書負責人簽字

頒證管理機關和受委托頒證機關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必須由其負責人在審查書上簽字。這里所說的負責人即可以是頒證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具體分管業務工作的分管負責人。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實施,由頒證管理機關或受委托頒證機關自行決定。

十三、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取證時限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范文2

關鍵詞: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預防

1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原因

1.1 礦業開發秩序較為混亂,嚴重影響治理工作

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對煤炭的需求量不斷的提升,由此催生了大量的小型礦山生產企業,這些企業中大多不具有安全生產資質,非法開采現象普遍存在,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為礦山的安全管理工作帶來困難,致使礦山企業安全隱患眾多。

1.2 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隨著礦山企業的發展,企業的生產技術不斷的改善,所以針對于企業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應該有所改善。但是在礦山企業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法律法規卻沒有改變,致使無法與現有的生產情況相適應,很多的技術標準相對落后,無法跟上礦山企業的生產現狀。

1.3 監管體制不健全,監管人員素質較低

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十分重要,所以應該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但是在現有的監管體系中,經常容易出現混亂,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的職責范圍不清,監管體系不夠健全,監管力度不夠,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較低,這些都嚴重的影響到安全監管的作用。

1.4 不能從本質上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隱患仍然可見

安全管理制度是礦山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所以應該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但是在現有的很多礦山企業中,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只是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卻沒有將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只是停留在表面,致使安全管理工作虛有其表,留下安全隱患。

1.5 員工自身安全意識不足,頻繁發生事故

在礦山生產中,會存在很多的安全隱患,所以對員工的要求較高,需要員工在生產的過程中,加強安全生產意識。但是有很多的煤礦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在工作的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安全規范執行,疏忽大意,為安全事故的發生留下了隱患。

1.6 生產設施落后,安全設施不完善

在礦山企業生產中,需要先進的生產工藝,先進的生產設備,保證企業生產效率。我國有許多的礦山處于比較惡劣的環境中,交通工程以及生產技術比較落后,缺乏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沒有足夠的技術和資金支持,是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2 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2.1 安全第一的原則

礦山安全生產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作為勞動者的人,是生產力中最為活躍的動態要素,對企業發展發揮著重大的能量作用。因此,勞動者在企業生產中,發揮主觀能動性,成為生產主體的同時,也理所當然的應當成為生產安全保護的客體。因此,礦山生產過程中安全都是最主要最首要的條件。在企業生產前,就應當注重安全,這樣,當生產過程中出現了安全事故,才能及時的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有力緩解生產與安全之間的沖突。因此,礦山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從安全第一的原則。

2.2 預防為主的原則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出現后,會出現很大的破壞,造成許多無法挽回的損失,甚至剝奪人的生命。因此,安全生產應當做到預防為主。事故發生后的處理總是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所以,礦山生產應當改變生產觀念,做好生產前的事故預防工作。首先,要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運用科學便捷的技術,加強監測功能,改善監測手段;其次,生產現場的自然環境、危險系數、安全設施等因素予以厘清確認,進而設計好相應措施,降低危險指數。

2.3 群防群治,防治結合

礦山企業的生產,可能因為某個人,幾個人等釀成事故。礦山的安全生產絕不是一個人或幾個人的事情,而是帶有強烈的群體特點。對安全生產的認識,也應當由全體成員加以重視。因此,應當在礦山生產過程中秉持“群防群治,防治結合”的生產觀念,不要將安全生產只當做一個口號,而是要將安全生產落到實處。

3 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

3.1 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在全社會形成安全的良好氛圍

安全生產問題,應當引起全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需要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參與和有效監督,為安全生產營造更加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注重安全生產的宣傳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體現,也是企業的重要職責。因此,應在宣傳中普及安全生產的法律知識及科學理念、安全生產的基本常識,是安全生產的理念進入企業,進入鄉村,進入社區,進入每個人的心中。只有這樣,全體社會成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才能得到真正的增強,從而有利于調動勞動的積極性,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更加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

3.2 加強執法監察,更好的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是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重要途徑。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能夠使礦山企業認識到監督檢查的重要意義,整改消除潛在的隱患,對自身進行真實的評價。這也是執法監察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力的體現。當然,面對現在的形式,執法檢查部門要積極建立更加規范可行的監察運行機制,并注重與市、縣、鄉鎮、相關部門的相互溝通與協作。

3.3 加大資金和科技投入,改善生產設施

礦山的安全生產離不開生產設備和生產技術的提升,所以應該加大對煤礦的資金投入力度,改善現有的生產條件,引進先進的生產設備,消除原有的安全隱患。只有提升生產設施,改善生產技術,才能夠有效的提高安全生產現狀,保證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

3.4 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的素質,樹立安全生產意識

在礦山中從事生產工作的人員基本都是來自農村,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而煤礦的生產工作又具有很多的安全隱患,所以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的相關知識,樹立安全生產意識。只有在從業人員的內心深處建立安全規范的意識,才能夠保證礦山的安全生產。

4 結束語

安全是礦山企業穩定發展的基礎保障,是保證煤礦企業能夠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石。在礦山企業生產的過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遠,對于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然后在實際生產過程中,還存在諸多的安全隱患,嚴重的影響到礦山人員的安全以及社會的穩定。所以為了提高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應該加強安全管理的力度,提高生產人員的安全保護意識,引進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生產設備,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加強對設備的維修管理,加大資金投入。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才能夠為礦山企業的安全運行創造有利的環境,促進經濟建設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趙洪廣,王愛國.當前我國煤礦安全事故原因淺析[J].煤炭經濟研究,2005.

[2]陳小松.以人為本創新安全管理工作[J].安全生產與監督,2009.

[3]崔玉章.如何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J].當代礦工,2009.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范文3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八)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有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對作業環境安全條件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有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氣儲運設施、露天邊坡、人員提升設備、尾礦庫、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評估報告及監控措施;

(十二)制訂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六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項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八)、(十)、(十一)、(十三)項的具體辦法,掌握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六)、(七)、(九)項的情況。

第七條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應當設立明顯的嚴禁煙火安全標志,使用防爆電氣設備,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以及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二)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擴建、改建及檢修、維修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達到動火條件、辦理動火手續、落實安全措施,方可動火;

(三)油氣廠、站、庫內應當裝設安全排泄放空裝置,放空火炬和點火裝置安全可靠,油氣進出的總管匯應當裝設緊急切斷閥;

(四)油氣儲罐應當裝設阻火器、機械呼吸閥和液壓安全閥,四周應當設防火堤,進出口管道處應當設金屬軟連接;

(五)石油專用容器、專用濕蒸汽發生器、加熱爐、鍋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應當安裝齊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檢驗;

(六)油氣廠、站、庫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應當按《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規定執行;

(七)輸油氣管道與重要設施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并在適當位置安裝截斷閥;

(八)石油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九)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噴能力的油氣井進行測井、射孔、試油氣、壓裂、酸化和修井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壓井和安裝地面流程,換裝好與施工要求相適應的井口裝置,并經試壓合格;

(十一)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田開發前應當進行評估、勘測。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第八條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上油氣生產設施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保證海上消防設備、海上救生設備、海上無線電通訊設備、起貨設備、航行信號、火災和天然氣監測報警設備、油氣生產流程中的緊急關斷系統及壓力釋放系統滿足海洋石油作業安全法規、標準或者國際先進標準的要求;

(二)海上移動式鉆井設施必須取得船舶國籍證書、船級證書等安全證書;

(三)海上壓力容器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設計和制造,并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四)海上作業的工作人員經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

(五)鉆井平臺、油氣生產設施具有總體布置圖、危險區劃分圖、救逃生布置圖和消防部署圖;

(六)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應當進行井控設計,安裝井控裝置,制定并落實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氣生產設施應當按有關標準劃分危險區,并配備滿足該區域要求的防爆電器;

(八)含硫化氫的油氣井進行鉆井、試油氣和采油氣作業時,必須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氫危害的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九)油氣生產作業期間應當有守護船進行守護;

(十)物探作業中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十一)陸上油氣終端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低于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的要求。

第九條金屬與非金屬露天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二)露天礦山應當采剝并舉、剝離先行并由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掏采;

(三)臺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中最大開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開采總量小于五十萬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分層高度根據巖性確定,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六米,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和爆破作業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

(五)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六)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七)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寬度,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應當符合設計規定;

(八)排土場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條金屬與非金屬地下礦山開采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符合實際情況的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二)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

(三)礦井應當采取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開采與煤伴生、共生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床的通風條件,應當符合煤礦開采有關安全規程要求;

(四)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運輸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五)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當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業必須有設計和作業規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七)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其主要運輸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并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

(八)設計中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九)排土場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應當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七)、(八)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地質勘探作業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質勘探必須具有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聯絡工具和防護用品,海上勘探時,勘查船應當具有導航雷達、測深儀等電子觀察設備;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學藥品和放射源必須有單獨存放的倉庫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關規定;

(三)存放危險品的倉庫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

(四)勘探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漏電保護裝置和措施;

(五)鉆探工程:鉆機應當有可靠的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有鉆機組裝、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鉆塔必須安裝避雷設施和其它防護措施,避雷設施與鉆塔應絕緣良好,活動工作臺應當有防墜、防跑、制動裝置和平衡繩、導向繩、手拉繩等安全裝置,油氣層鉆探按照石油天然氣開采技術保障條件執行;

(六)巷探工程:應當有巷探工程設計及安全衛生專篇,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和信號,有防塵、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風、防寒、防凍、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個井巷應當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并采用機械通風,有滿足探礦需要的獨立排水系統;

(七)地質測繪:高標觀測儀器應當有平穩牢固的架設措施,坑道測量有測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測量(繪)有避讓行人和電力設施的措施。

第十二條尾礦庫企業的生產系統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其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尾礦庫初期壩輪廓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和管涌,運行工況正常;

(二)尾礦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值,部分高程堆積壩邊坡過陡的,不得出現局部失穩,并滿足壩體穩定安全系數和滲流控制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管涌,外坡坡面無沼澤化和較多(大)的沖溝,運行工況正常,在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陡于設計規定值時,應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穩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結論應當滿足規范要求;

(三)尾礦壩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必須滿足規范要求;

(四)尾礦庫排水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對出現的堵塞、坍塌、裂縫、變形、腐蝕或磨蝕、漏砂等現象采取治理措施,運行工況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三條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非煤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八)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規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業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和其他規章制度的目錄。

第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非煤礦礦山企業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下列規定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對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對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系統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對非煤礦礦山地質勘探、采掘施工企業,向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對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運輸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生產單位等,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對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向企業及其所屬石油天然氣設施分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向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對申請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變更申請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已經建成投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二十七條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非煤礦礦山企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一條非煤礦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情況。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非煤礦礦山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非煤礦礦山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一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非煤礦礦山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范文4

總體目標:全市礦山、冶金有色企業達到無人員死亡事故。礦山、冶金有色安全條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主要工作目標:

(一)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要求。通過礦山、冶金有色事故隱患排查,督促企業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隱患,完成一般事故隱患的整改。

(二)應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采石場占應實施礦山的比例達到100%以上,開采總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全部實施臺階式開采或已在進行實施臺階式開采的開拓準備。

(三)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基本技術資料和安全檔案比較完善,取證礦山安全標準化達標比例達到100%。

(四)冶金有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進一步落實;冶金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

二、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十七大會議精神為指導,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礦山、冶金有色安全整治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宗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動本質安全型企業建設,逐步提高礦山、冶金有色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水平,減少和消除事故隱患。

三、整治重點

(一)加強對重點地區的整治。市安監局將根據當地礦山的事故情況和安全條件,作為礦山專項整治重點監控地區,分別列出重點整治監控的鄉鎮或區域。

(二)加強對重點隱患的整治。將露天礦山高陡邊坡,未按開采設計組織生產,擴壺爆破掏底崩落開采,冶煉爐和冶煉、鑄造的隔離防爆措施等作為重點予以整治。

(三)切實做好整治檢查工作。*市安監局將定期不定期的對所有礦山進行兩次以上整治檢查和復查,臺州市安監局也將對礦山進行抽查。

(四)切實落實“五個一”基礎管理工作。市安監局繪制一張礦山、冶金有色企業分布圖,制作一張A、B、C、D企業分類表,建立一套企業概況數據庫。企業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套安全管理臺帳。

(五)繼續加大露天采石場中深孔爆破、分臺階開采、液壓破碎等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力度,提高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六)督促企業做好《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一〔20*〕214號)的貫徹落實;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逐步建立礦山安全生產工作長效管理機制。

(七)掌握冶金有色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督促企業做好冶金有色企業重點部位、關鍵崗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措施。

四、整治工作與時間安排

整治工作要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以礦山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標準,自查自糾事故隱患為主,安監部門督查指導為輔。

(一)礦山、冶金有色企業須完成的主要工作:

1.礦山、冶金有色企業對照事故隱患排查表和有關安全規程、標準進行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自我改正。

2.礦山企業對開采設計(或開采方案,以下同)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自糾。開采現狀與開采設計不相符合的,如屬于開采設計不合理,須委托編制單位完成開采設計的調整并報相應安監部門審查同意;如屬于現狀不符合設計要求,須及時完成整改或制訂合理可行的整改計劃。冶金有色企業對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進行自查自糾。

3.按照《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機構和制度,落實責任制,加強現場管理、技術管理、勞動組織和安全培訓管理,推進科學管理,全面提升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礦山企業積極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AQ標準)達標評定或升級評定,冶金企業按照浙安監管〔20*〕36號文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

4.積極開展技術革新,采用先進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

5.及時將自查自糾情況報市安監局綜合科。

(二)各級安監部門須完成的主要工作:

1.指導礦山、冶金有色企業進行技術、管理革新,引導其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先進適用安全生產技術;督促企業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健全管理機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2.對礦山、冶金有色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糾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企業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或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其中省部屬企業主要由省局負責檢查,市屬企業由市局進行檢查,其它企業由縣局負責檢查。

3.對檢查后責令整改的礦山企業,按照執法程序進行跟蹤督查與整改復查驗收,并對逾期沒有完成整改的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4.市安監局在年中組織一次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

5.對礦山、冶金有色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驗收。*市安監局對礦山、冶金有色企業專項整治情況進行驗收;臺州市局對各縣(市、區)組織一次整治工作驗收抽查。

(三)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階段(5月—6月)。

各礦山企業在市安監局部署召開礦山安全監管會議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召開本礦監管人員、各班組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傳達會議精神,明確目標、要求和責任。各礦山企業于6月底前上報《礦山企業整治檢查事故隱患排查表》。

第二階段:全面排查,整改落實階段(7月—9月)。

各鎮(街道)對礦山企業組織兩次以上整改檢查,完善臺帳資料,并指導督促取證礦山企業按照隱患排查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階段:檢查驗收階段(10月—12月)。

市安監局將對礦山企業逐家進行檢查驗收,對沒有落實整治工作,不能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要予以行政處罰。各鎮(街道)在12月20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送我局綜合科。

五、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一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必須自覺履行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責任。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及時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資金和整改時限,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在隱患整改前,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停產整改,以確保整改期間的生產安全。二是落實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并結合各級安監部門的分工,共同做好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二)突出重點。一是按照整治重點工作內容開展各項整治工作,立足于通過完善開拓系統和采礦方法等本質安全措施消除礦山事故隱患;二是對問題突出、事故多發的區域進行集中整治;三是抓好“兩會”、“奧運會”、第四季度等重要時段的專項整治工作,防止重大礦山、冶金有色事故的發生。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范文5

關鍵詞:新時期 礦山企業 管理思路

1、安全管理應成為礦山企業的首要任務

眾多周知,以煤礦為代表的企業由于作業大多在地下深處,所謂的“一通三防”也都是為了安全生產的一種防控手段。提高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系數,不僅是更好地做到以人為本,珍惜每位礦工的生命,更是為了對黨和國家負責,減少和避免勞動生產中的無謂浪費,改善礦井下的工作環境。

1.1礦山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作用

礦山安全文化建設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含安全理念,安全技能、安全行為、安全評價、安全考核等內容,對企業安全生產將起到推動作用。因此,作為安全文化它不僅僅是安全宣傳教育,它應當滲透于生產管理的各個領域,進而融于安全管理的全過程。同時,安全文化建設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無形資產,是強化內部管理,推動企業安全發展,穩定發展的不竭動力。所以,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到加強安全文化建設,不僅有利于統籌兼顧,實現人機環境管理整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利于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實現企業建設本質安全型礦山的目標,而且更有利于樹立企業外在形象,彰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實現企業文化又好又快發展。

1.2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具體實施方法

首先,工會、黨委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組織培訓學習,加強對廣大干部職工的安全理念宣傳教育,同時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這樣,使得安全文化建設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增強了安全宣傳教育效果。安全教育爭取要做到,不僅讓安全文化進崗位、進班組,還要進社區、進家庭,不斷豐富安全宣傳教育載體,擴大教育覆蓋面,多種渠道,層層滲透。

同時,要利用企業自身的報紙、電視臺、廣播、戶外宣傳欄等形式,大力展開宣傳,采取多形式的培訓和實踐活動。對采掘工、特殊工種、特殊崗位的職工進行脫產培訓和送出去的方式、對技術人員采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培訓,并通過開展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全面提升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除此之外,還要通過硬性制度的建立,規范和約束廣大職工的行為,使他們自覺提高安全生產的意識,讓安全文化在礦山企業職工心中植根。

2、安全管理質量與勞動生產率的關系

眾所周知,安全管理的質量與礦山企業勞動生產率高低密不可分。在煤炭已經被稱為“黑金”的今天,眾多早些年名不見經傳的煤礦企業紛紛走上更高的舞臺,上市、擴大經營種類等都是他們表現出的形式。其中在我們身邊風頭較勁的企業包括潞安集團、鄭煤集團和永煤集團等。他們共同的特點就是事故發生率低,即便有天災,也因為妥善的處理能夠將損失降到較低程度,這就給企業贏得了更多的利潤,也有了擴大再生產和兼并其他同類企業的資本。

2.1將長效安全管理機制植根生產的每個環節

在眾多礦山生產規模紛紛擴大的同時,都開始重視起了做好員工的教育工作,在培訓員工的安全文化、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技術素質、增強防范能力、減少安全事故上狠下功夫。隨著各礦井技改和建設礦井的全面完成,基本都采用了先進的現代化作業方式,這標志著礦山企業的發展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

隨著近年來礦山企業的不斷擴張,以及工作較早富有經驗的老礦工的退休或更換崗位,大量年輕礦工走上了工作崗位。對于他們而言,最缺的可能就是安全意識和井下工作經驗,這不是幾個月的培訓和實踐工作就能養成的,不僅需要有先生級的老員工言傳身教,更需要企業時刻提醒他們,讓他們能夠有意識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2.2強化安全監察工作職能

安全監察工作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面對礦山這個高危產業,安全工作存在的艱巨性、復雜性和長期性,不僅要具備一支高素質的安全監察隊伍,更重要的是充分發揮監察部門的作用,不斷總結經驗、研究新問題、探索新方法、擺正監察與生產的關系,樹立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全新理念,打造監中有幫,幫中有監,幫監結合的監察模式,切實做好安全監察工作,有效地控制和減少事故發生。

企業是以經濟效益為前提,礦山以出礦為企業發展的基礎。安全監察工作是為生產服務的,安全生產又是企業發展的客觀和必然要求,當生產完全停止,企業脫離了生產這個前提,安全監察工作也就失去了意義。

3、礦山企業應與礦山所處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近年來,隨著工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在新能源開發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要的背景下,煤炭等礦產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不少國有企業已經走出了限量開采的道路,避免非可再生資源枯竭。但是,也有不少無良企業,尤其是民營的小型煤炭企業,全然不顧給生態環境帶來的惡化,瘋狂地開挖“黑金”,近年來關于山西、山東、河南等地地表塌陷、地下水斷流,水脈被破壞,煤柱上群眾流離失所的報道不絕于耳,這是礦山企業發展的不和諧因素,更違背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筆者認為,作為礦山企業,首先要嚴格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關于礦產開采的具體規定。在生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山體的植被,礦井下的地下水脈,同時,不能為了開采礦產而置地上的群眾生命財產于不顧,要真正將企業的愛心與責任體現在實際生產的過程中,不能隨著經濟社會物欲橫流的言論去“從善如流”,要真正本著可持續發展原則,將青山綠水和海闊天空留給我們的子孫后代,讓他們今后還能有更大的生存和發展空間。除此之外,在合法的情況下,必須讓群眾搬遷的,要妥善安置好搬遷群眾的生活,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實施安家賠償。最后,還要做好廢礦的清理收尾工作,將被破壞的植被、公路等重新修繕,讓那里還能成為充滿溫暖的空間。如果有一天,礦產企業所到之處,真成了“遍地文明風,處處和諧景”,那么,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相信已為時不遠。

參考文獻:

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培訓范文6

一、以礦山資源整合為契機,大力規范礦山經營

秩序礦山資源整合主要是兩個方面,國土與安全。我局抓住礦山資源整合的良機,大力規范非煤礦山經營秩序。

一是大力打擊違法生產。年初,區安監局接群眾舉報三樹鎮內有兩個非法磚瓦廠。區安監局與國土部門及時溝通,共同將違法生產情況上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其中,樹北磚瓦廠在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情況下,由分管區長牽頭,公安、國土、安監等部門依據程序,聯合執法,對其予以。另一蔣集磚瓦廠,區安監局組織精干人員多次上門執法,自行停止生產,由鎮政府拆除。

二是積極支持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生產條件較好的企業,我局有關領導,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爭取予以保留;對安全生產條件較差,我們也毫不客氣,主動提出關閉意見。

三是主動幫扶整頓企業。有些磚瓦企業自身安全生產條件較差,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但是由于周邊鄉鎮都沒有磚瓦企業,從優化資源配置的角度還要予以保留。我局積極主動與這些企業負責人溝通,嚴格要求,督促其整修窯體、維修電氣線路,幫助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使其管理上不斷規范。

二、以“兩個規范化”為突破口,大力提升“兩個水平”

眾所周知事故大多由人的不安全行為或者是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所以,生產安不安全,主要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高低。區安監局抓好企業安全管理規范化和安全監管規范化,以“兩個規范化”,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安監局監管執法水平,“兩個水平”提升。

年初,區安監局出臺《非煤礦山企業管理要求》,著力從基礎和現場兩個方面推行強制性要求,所有企業必須達到規定的要求。對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管理的企業,我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實行強制性停產整頓等措施。

今年,根據區實際,區安監局推出《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監管實施意見》(試行),將非煤礦山企業檢查分為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兩大項共六個部分,實行檢查逐一對照,內容逐個過堂,有效地扭轉了檢查人員經驗、標準等不同,造成檢查內容掛一漏萬,檢查要求標準不統一企業無所適從的情況。

三、以宣傳教育培訓為手段,大力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既取決于管理者的水平,也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有很大關系,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是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有效手段。

一是搞好強制培訓。上半年,區安監局主辦一期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知識培訓班,邀請有關專家和區安監局業務人員一起對新上崗的和老的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識培訓,培訓人員87人。

二是督促企業抓好“三級安全教育”。每次安全檢查,我局都把“三級教育”情況列為必查內容,作為檢點,既普查教育臺帳,也抽查個別上崗人員。

三是抓好宣傳。利用“安全生產月”活動,深入非煤礦山企業向廣大職工宣傳安全生產常識,督促企業逢會講安全,宣傳欄說安全,通過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

四、以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著力防范安全生產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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