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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經營者),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行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業:
(一)賓館、旅館服務業;
(二)餐飲服務業;
(三)娛樂服務業;
(四)洗染、美容保健、體育健身、沐浴、攝影擴印等服務業;
(五)機動車輛維修、保養、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務業。
以上服務行業的具體經營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對單位食堂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服務行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衛生、貿易、質量技術監督、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 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遷建的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對實行環保審批告知承諾制的服務項目,環境保護部門應將環境污染防治要求書面告知服務項目經營者,經營者應當書面承諾履行相應的義務。作出承諾的,視為經營者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告知承諾制實施的具體范圍及方式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服務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手續或者未執行告知承諾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和場所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與居住樓相鄰接的樓層。
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將前款規定的物業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
第七條 嚴格控制在距離居民住宅樓、醫院、學校、療養院、黨政機關等建筑物集中區域15米范圍內新設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確需設立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的服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項目所在地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在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時,應同時附上對周邊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告、召開聽證會等形式。
第八條 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變更前依照新開辦項目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無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變更為有油煙污染的服務項目;
(二)污染物排放數量、類型、去向和排放方式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九條 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環境保護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的新開辦服務項目需要進行試營業的,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報環境保護部門備案,自試營業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使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類等高污染燃料。
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務項目,以煤炭、油類等為燃料的,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管道燃氣、液化氣、電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一條 產生油煙、惡臭的服務項目,其經營者必須配套設置油煙、惡臭的污染防治設施,油煙、惡臭經處理后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油煙排氣設施的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上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置永久采樣監測孔及相關設施;
(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煙排氣筒應高于建筑物最高點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點;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煙排氣筒排放口設計應當符合環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體設計規范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產生油煙的服務項目,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所安裝的設施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加裝或者改裝。
第十二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油煙排氣設施的正常使用,加強維護和保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正常使用:
(一)擅自閑置或者拆除油煙凈化設施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對油煙凈化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的;
(三)不能提供油煙凈化設施維護保養記錄或維護保養記錄不全的。
第十三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煙:
(一)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
(二)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第十四條 服務項目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應當設置規范化的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污水管網納管標準。
在無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區域內興辦產生污水的服務項目,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妥善收集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以下簡稱廢棄食用油脂),并交由取得營業執照的專業處置單位集中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傾倒。
禁止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的活動。
第十六條 服務項目產生的餐廚垃圾應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 攝影擴印等服務業產生的廢顯影、定影液等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隨意排放和傾倒。
第十八條 服務項目產生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服務項目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其經營活動對周圍環境的噪聲影響,不得在室外設置并使用產生高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
第十九條 禁止在服務項目經營活動中使用下列產品:
(一)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不可自然降解塑料包裝袋;
(二)含磷洗滌劑。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在商業區人行道、市區主要街道和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
確需在街道兩旁直接朝向人行道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其安裝架底距地面的距離應當大于2米,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的,不得少于1.9米;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商業性空調裝置的,須相距3米以上,且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門窗等敏感點。
第二十一條 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方式,在經營活動中嚴格按照污染物排放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條 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對服務項目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本市餐飲服務項目安裝的油煙凈化設施使用效果進行抽檢,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服務項目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和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興辦服務項目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已經投入營業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租賃人、借用人將其物業用于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污染、振動污染的服務項目而仍然出租、出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新開辦服務項目未建成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竣工驗收或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營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使用清潔能源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并可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權限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要求設置、加裝、改裝污染防治設施的;
(二)不經過油煙排氣筒或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油煙的;
(三)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正常使用油煙排氣設施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未經隔油、過濾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擅自排放、傾倒或交由非專業處置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理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空調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從事收集、處理廢棄食用油脂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室外設置并使用產生高噪聲污染音響設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行政處罰涉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按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的服務項目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等不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及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責令限期治理;期滿后仍未能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范文2
(據2月2日“工商總局網站”)
2009年2月1日,商務部修訂后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1年第18號令)同時廢止。
(據2月4日“商務部網站”)
2009年2月1日,商務部修訂后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都夹g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7號令)同時廢止。
(據2月4日“商務部網站”)
2009年1月4日,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131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立法工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據1月12日“海關總署網站”)
2009年1月22日,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價值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據2月4日“海關總署網站”)
2008年11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據2月13日“質檢總局網站”)
2009年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據2月20日“稅務總局網站”)
2009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的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據1月9日“交通運輸部網站”)
2008年 12月30日,環境保護部施行《環境行政復議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12月27日的《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同時廢止。
(據1月12日“環境保護部網站”)
2009年1月16日,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據2月6日“環境保護部網站”)
2009年1月7日,新聞出版總署《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試行)》。
(據1月9日《中國新聞出版報》)
2009年,衛生部、商務部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據1月14日“衛生部網站”)
2009年1月20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施行《關于廢止部分廣播影視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其中《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廣電總局 商務部令第44號)經商務部同意廢止。
(據2月19日“廣電總局網站”)
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范文3
為了遏制畜禽養殖業污染不斷加重的趨勢,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轉發、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環保局、市農業局〈福州市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的通知》(融政綜〔20*〕258號)的要求,現將進一步落實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鎮(街)要劃定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場禁建(養)區。融政綜〔20*〕258號文件從宏觀上對全市畜禽養殖業布局及污染整治進行規劃。各鎮(街)要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融政綜〔20*〕258號文件中劃定的鎮(街)畜禽養殖場禁建(養)區(含紅蟲養殖),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開展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場禁建(養)區劃定工作,并于20*年7月底前,經市龍江辦、農業局、環保局組織審查合格后,報市政府審批并予以公告。
二、加強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各鎮(街)應當采取措施,大力宣傳融政綜〔20*〕258號和各鎮(街)上報審批公告后劃定的畜禽養殖場禁建(養)區域,張貼《公告》、《通告》,做到進村入戶、家喻戶曉。積極宣傳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宣傳和普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知識,引導公眾參與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提高公眾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制止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各鎮(街)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巡查力度,公布舉報電話,防止在市政府規定的畜禽養殖場禁建(養)區內發生新建養殖場。同時,各鎮(街)對畜禽養殖場禁建(養)區外的區域,也要嚴格限制畜禽養殖,及時制止未經審批的新(改、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并向市環保局、農業局報告。一旦發現未批的新(改、擴)建的畜禽養殖場,所在鎮(街)要立即組織人員無條件進行拆除。各鎮(街)要明確相關分管責任人員,對工作失職的相關人員將予以效能告誡或黨政紀處分。
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范文4
論文關鍵詞 環境保護 依法行政 執法效能
環境保護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我國也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早在2006年,第一次全國環境政策法制工作會議上就明確提出:要以推進歷史性轉變為主要任務,完善環境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監督,切實把環境保護納入法治化軌道。
一、新疆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現狀分析
“六五”普法規劃啟動3年多來,新疆環保部門依法治理工作不斷推進,各項環保事業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在環境監管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新形勢下新疆環境保護立法工作進展順利近些年,結合新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環境保護工作特點,自治區先后出臺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頒布了《阿爾金山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政府規章,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為適應形勢的變化,目前正在抓緊制定《危險廢物防治管理辦法》、《電磁輻射保護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也已納入立法規劃中。
(二)我區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開展成效卓著1.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進一步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有力地推動污染減排工作,解決了一批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以2012年為例,全年環境監察行政處罰案件共下達行政處罰決定1498起,已執行1498起,強制執行案件12起,聽證案件6起,罰款金額1782.34萬元。
2.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處罰各項程序。制定了《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行政處罰案件工作程序》,設立行政處罰評審小組,設置環境監察法規崗,安排環境執法專業人員對各支隊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全過程跟蹤審查,尤其對違法事實認定、法律條款適用、自由裁量權范圍、合法收集證據等環節進行了嚴格審查,做到依法行政,最大程度避免了自由裁量權運用不當的行為,提高了執法效能。
二、新疆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面臨的困境及問題
新疆作為國家重要能源戰略區域和環境生態極為脆弱的區域,隨著資源開發力度加大,伴隨而來的是高能耗、高污染等新的環境問題異常突出,開發區域生態環境遭到不可逆轉的破壞,環境執法工作面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環境保護立法需進一步完善從197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到1989年進行修訂,先后又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等近30部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國務院制定或修改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60余項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需要地方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去量化和細化,以利于基層環境執法部門理解和執行。但目前自治區尚未充分發揮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勢,出臺符合環境執法實踐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主要表現在:
1.對某些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待于進一步進行細化。對某些生態破壞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法律中僅對違法行為進行了定性,卻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或雖有法律責任但法律責任缺乏可操作性。
2.對環境執法自由裁量權尚需進一步細化。為規范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國家環保部先后下發了《關于印發有關規范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文件的通知》、《主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參考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但其中對于行政罰款幅度的規定仍較為寬泛,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構自由裁量權過大。
(二)現有環境執法各項制度有待于進一步貫徹落實1.“查處分離”原則在全區范圍內尚未全面開展?!缎姓幜P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里對于“查處分離”原則都有明確規定。當前全區環境行政處罰中大部分地州現場調查取證和行政處罰尚未實現全面分離,這不僅易導致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又加大了現場調查人員的工作量,造成案件積壓,執法周期過長。
2.重大案件審議制度落實不到位。為落實重大案件審議制度,有效監督執法人員的裁量權,自治區先后出臺《行政復議和處罰案件審議規則》、《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強化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管理暫行規定》,但各級環境執法機構施行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三)基層環境執法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強1.亟需解決環境執法專業人才缺失的問題。新疆地域遼闊,166萬平方公里中約20000余個污染源分布于15個地、州(市)、99個縣(市、區),人均監管污染源約230戶,基層環境監察任務重、難度大,而自治區基層環保執法力量相對薄弱,特別是缺乏環保專業人才。
2.亟需解決環境執法基層機構設置的問題。目前縣級環保部門的執法機構相對單薄,一個科室、大隊要同時應對自治區、地區的幾個口徑的工作,一個執法人員要兼任幾項環境執法工作,工作任務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基層現場執法力度、執法質量、快速反應能力受到制約和影響。
(四)環境執法培訓模式有待豐富,培訓缺乏嚴格有效的考核標準近幾年,自治區通過科學、嚴格的培訓,造就了一支素質較高環境監察執法隊伍。但值得反思的是,環境執法培訓效果缺乏有效的考核認定標準。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即培訓成本和環境執法效益之間沒有有效衡量標準。培訓內容、方式還需“少些原則理論,多些實踐技能”。
三、新疆環境執法完善與困境破解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蓖晟莆覅^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一)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的優勢,加大力度完善地方環境立法1.充分利用《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我區環境法律體系進行全面梳理清查,將那些已不適應形勢需要的法規、規章盡快修改、廢除,制定符合自治區環境執法實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必要時制定自治條例或單行條例。2010年3月1日,《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正式施行,應盡快修訂我區環境行政處罰相關規定,以適應形勢需要。
2.結合我區環境執法實踐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進一步細化。一是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進一步細化,如細化《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處罰額度。使得法律責任追究明確、具體,避免環境執法人員遭遇執法尷尬;二是對于同一違法類型在不同地區、不同企業間(排除經濟發展差異),處罰不相同的現象施行統一標準,做到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三是結合我區實際針對《標準》中行政處罰額度進行再細化,針對我區不同經濟發展區域采用不同的細化標準。
(二)加大力度完善環境執法各項制度1.在全區范圍內對落實“查處分離”制度和重大案件評議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強化對“環境執法權”的監管。嚴格執行“查處分離”制度,建立健全環境執法目標責任體系,加大對環境執法權力運用的監督檢查工作力度,糾正和查處不當執法和違法行為,保證環境執法依法、公正、透明。
2.全面落實重大案件的評議制度。對符合重大案件標準的案卷從案件的立案、調查人員的陳述、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條款是否準確、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合適、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重大案件進行集中審議、評價,經集體審議討論決定行政處罰。
(三)完善基層環境監察執法體系學習兄弟省區好的經驗辦法,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的支持,對基層環境執法情況開展調研以了解基層環境執法機構建設情況,一是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考的形式吸納一批能夠勝任環境執法工作的人才,對環境執法隊伍予以有力補充。二是結合自治區級環境執法機構設置,對基層環境執法機構進行整合,增加專業機構設置,明確各個科室機構的職責權限,使環境執法工作逐漸步入規范化、合理化,減少基層環境執法人員的工作量。
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范文5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以下簡稱《條例》)以及《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辦法》)定于20**年7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排污費的收繳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及《辦法》規定,中央財政集中10%排污費,將《20**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70**排污費收入”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排污費(含滯納金,下同)按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通過上述科目繳庫。
二、除財政部對收繳排污費的商業銀行另有要求外,排污者應當按《辦法》規定時限,到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辦法》規定代收的排污費,應于收取當日就近繳入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于當日將收納的排污費全額繳入國庫。
三、各級國庫部門應當按照《辦法》規定比例,辦理排污費入庫手續。
四、排污費收入退庫的范圍
(一)由于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庫的。
(二)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后需要退庫的。
五、排污費收入退庫的審核及辦理
(一)符合排污費收入退庫范圍需要辦理退庫的,由排污者提供原始繳費憑證,向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退庫申請,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送財政部駐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由其按有關規定核準后,開具“收入退還書”送同級國庫部門,國庫部門負責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中央和地方國庫庫款的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
(二)排污者通過商業銀行直接繳納的排污費直接退付給排污者;以現金方式由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繳的排污費,通過執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退付給排污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足額退付,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六、各級財政部門、國庫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排污費入庫數額的對賬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排污費收入退庫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執行。
八、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范文6
我國自建國以來先后出現了森林生態功能大幅退化、草原退化、沙漠化加劇、水土流失嚴重、河流湖泊斷流、生物多樣性下降、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較嚴重的現象。針對這些現象,我國在不同時期制訂了不同的環境保護政策。
我國在1973年召開的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制訂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這項規定開啟了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的序幕。在1983年的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制訂了到2000年的戰略目標,并開始編制環境保護計劃:控制環境和自然生態的進一步惡化,改善部分重點城市水域和農、林、牧、漁區的環境質量,建立一批城鄉環境保護試點和示范工程,做好新技術的開發和儲備,為后十年全面開展環境建設打好基礎。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我國提出了環境保護的中長期規劃,爭取到2010年基本改變我國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的狀況,完善環境管理的法規體系。
2 我國環境保護政策的主要內容
經過了幾十年不懈的研究和探索,我國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以環境管理政策、環境經濟政策、環境技術政策和環境產業政策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保護政策體系。
2.1 環境管理政策的主要內容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分別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負擔和強化管理環境。
為了防止對我國環境產生進一步的影響,特將環境保護納入到我國的發展計劃及社會發展之中,并出臺了相關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這些都體現了我國在環境管理政策上面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思想。
污染者負擔事實上是明確了污染者的責任,即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團體和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和抑制作用。它可以對生產能力和工藝較為落后的企業實施淘汰。
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強化管理環境,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都有建設工程所在地相關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2.2 環境經濟政策的主要內容
我國許多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都規定了環境經濟政策的內容,如征收排污費等,它是運用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來對環境起到保護的作用。同時,為了對環境質量進行徹底的改善,國家還將環境保護與金融信貸結合到一起,制訂了一系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信貸規則,對不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項目和企業不予以貸款,對有利用環境和生態的企業和產品予以積極支持和放寬政策的照顧。
2.3 環境技術政策的主要內容
我國為環境保護專門規定了一些環境技術政策。如對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技術的資金投入和研究。在“十五”期間,我國還先后組織了一系列的關于環境技術政策的重點攻關項目,對環保技術進行了重點的研究和探索,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環境問題,提出了相對應的解決辦法,為我國科學技術環保之路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4 環境產業政策的主要內容
自從加入到WTO后,我國的環境保護政策也隨之與國際接軌,而且在產業政策方面也積極向國際標準看齊,開始將環境保護產業列入到國家優先發展產業之中,并建立了嚴格的環保產業標準體系,加強了產品質量的監督和檢查工作。各級產業制定部門在制定計劃時要把節能減排,提高資源利用率等要求列為重點,努力調整產業結構,適應現代化社會的發展。
3 我國環境保護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3.1 公眾對環保政策的參與度不夠
由于我國在頒布環境保護的過程中主要是依賴政府來對環保政策和措施進行執行,并且是作為一種行政行為來實施的。很多社會公眾并不了解環保政策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流程,造成了社會公眾對環境保護政策的參與程度不高,政府相關部門在這個過程中也沒有積極地去調動社會公眾的環保積極性。
3.2 環境保護政策的體制還不完善
執法不嚴、目標不明確、執行力不夠,這些都是我國在環境保護政策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管理體制上的“多頭”現象,致使環境保護政策體制管理效率的低下,且地方保護主義、貪污、挪用等現象的頻發也極大地影響到了我國環境保護政策的頒布與實施。
3.3 環境保護政策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
目前來看,我國在環境保護政策方面的投入還遠遠不能滿足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國政府必須要加大資金投入,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的宣傳與實施力度。有效開展環境保護政策的改進和落實工作。而不僅僅是依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來對環境保護進行監督,通過加大資金的投入,提升自己的主導地位,帶動社會各方面做好環境保護。
3.4 環境保護政策的法律地位不足
現階段,雖然我國制訂了眾多的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的法律地位還不足以引起人們的重視。我國對污染企業的懲戒和規范力度不夠,不能對污染者引起足夠的重視,使得不能從根源上堵住污染源頭。
3.5 政府對污染企業的幫扶力度不夠
許多企業在產生污染后并不愿意進行環境治理,原因是進行環境治理會對他們的企業生產帶來影響,如果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對污染企業給予一些政策上和技術上的幫扶,必然能夠提高企業進行污染治理的積極性,這樣環境保護政策就能夠更加順利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