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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指導案例范文1
「我們生活在一個要重新建構行政法概念的時代!一九九六年,美國學者M. J. Breger在一場美國行政程序法五十周年的研討會中如是說。而近十年來,行政法學上有愈來愈多的經驗性研究顯示,在行政法學的理論和行政官僚的實務之間有極大的落差,而這種落差的現象迫使得行政法學者不得不重新評估他們傳統的態度。由于行政法的性質有如此之改變,是以美國學者E. D. Elliott認為「在行政法中法律的成份將愈來愈少,而行政的成份將愈來愈多。在此情況下,吾人認為,我們確實有必要重新檢討行政法之基本理念。
在二十世紀的后半葉,人類思想、文明、生活方式和社會結構都發生重大轉變,有些學者稱之為「后工業社會的來臨,有的學者認為是歷史上的「晚期資本主義階段,而更有些學者用「后現代社會現象,來標志與過去的不同。而現代行政法的各種意義和概念之產生,無論是歐陸或是英美,都肇始于與「后工業社會、「晚期資本主義階段和「后現代社會相對的十九世紀的民主立憲國家時期。在當時的社會、當時的文明和當時的意識型態下,產生了理性主義,并且衍生出各種我們現在仍瑯瑯上口的價值判斷基準,例如法治、三權分立、立法優位、司法制衡、行政專業……等。
而蘊涵在「后現代社會中的「后現代主義思想,則是一種新的心態、新的思維模式,和人類活動的新模式,其對過去社會和文化中的各種正當化方式和程序,予以嚴厲質疑和挑戰。其中最重要的,便是針對理性主義。行政法作為一種現代工業社會、資本主義盛世下所產生的法律支系,其價值基礎和實踐方法,也是建構在理性主義。在理性主義之下,一般行政法學者多認為,法律原則、法律概念的確定內涵之掌握,是落實依法而治的最重要基礎。因此,行政法主要操作技巧一向是界定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的內涵,而后透過邏輯推理的方式,來適用到具體個案或學理討論中。然而這種行政法上的操作技巧,并不像一般法學者所想象的如此樂觀,甚至是有其負面作用。為何會產生負作用呢?本文便將從此一問題出發,而探討行政法之基本理念,在后現代時期應如何轉型。
本文首先將說明理性主義在行政法上所呈現出之內涵,然后指出就理論上其所可能產生之反身性;其次,本文將引我國最高行政法院及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與教師升等有關之二項判決案,并評介其所產生之負面作用。而之所以引用教師升等案,是因為其涉及學術圈中事,對于吾人反省相關問題而言,可以得到「身歷其境的效果,而使其反省更為深刻;最后,本文將提出建構以反思為導向之行政學新理念,并說明其要旨,期望能提倡行政法基本理念于后現代時期中之轉型,是從理性到反思!
貳、 理性主義行政法及其反省
一、理性主義行政法
現代國家對于行政法的建構之基礎,主要在于政治的理性化與官僚化。
「理性化和「官僚化的概念,在Max Weber的社會理論中有最為出色的論述?!咐硇运傅氖且环N行為模式、傾向,而其特征是可計算的、系統化的、非人性的。而「官僚則是指一種「法定權威的純粹形式,以及一種根據形式理性原則所形成的行政模式,它是一種階層性的,以規則為導向的系統,而它的極至也是可計算的、非人性的、倫理中立的、與成本效益性的。
在現性主義之下,現代行政法之操作方法強調規則的運用,和法律概念在邏輯上的推演。在這種操作方法之運用,使現代行政法企圖成為一種緊密的相互閉鎖之體系,并且在此一閉鎖的體系下,將行政人員恣意濫權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實現法治社會的理想。所以當Carl Friedrich在1940年的時候主張行政裁量的必要性時,Herman Finer反對而認為行政官僚的裁量乃是人民主權之賊。Herman Finer認為,當行政官僚獨立地運用其政府權力時,他們將同時也獨立地界定公共利益,因此他認為公共利益只有透過其民選代議人員之立法,才是對的,并且認為非民選的公職人員應嚴格地由規則、管制與標準的作業程序之鐵籠所控制。
此外,行政法植基于以理性主義為基石的法治國,其核心的行政行為是行政處分,其系作為對外產生效力的決定,而且系經過制式化的內部決策過程而完成,其客觀為民眾或企業團體之申請。行政處分是古典官僚組織化之行政機關的作品,而所謂的行政機關,則是指理性的官僚體系,其任務在于將法律所明白規定、形式化之法,由公務員體系依清楚的管轄規定加以執行。國家公務員則經由專業考選加以拔擢,而且為全職人員。行政處分之作成人員(即公務員)系在一種上下位階的科層體制中,經由嚴格的職位區分,并且在嚴格的制式性中完成任務。除此之外,這種官僚之形式理性,尚經由行政行為之公文程序與書面要求,而進一步予以確保。
二、理性主義之反身性
本節中所要指出的理性主義之「反身性,可以用「飛回棒效應(Der Bumerang -Effekt)來說明。澳洲土著獵人所發明的飛回棒,可以射出去打到天空的獵物后再飛回來,而不善于運用飛回棒者將飛回棒射出去后,原以為能夠有所收獲,沒想到飛回棒飛回來后沒接準,而打傷自己。本文認為,理性主義就像現代人所射出去的飛回棒一樣,目前正對準人類本身而飛回來,恐將打傷人類自已。
在Ulrich Beck、Anthony Giddens和Scott Lash所建構的「反思式現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理論中,對于現性主義所產生的反身性作用,有著極為深刻的論述,并且成為當今社會學界的顯學。他們認為,與工業社會相配合的組織形態首推基于理性主義而建立的「科層制,也就是具備正式規則、非人性、專門性、權責分明、以及能貫徹指令的組織方式,而現代工業社會的政治、經濟、教育、軍事、科技、乃至于文化活動,幾乎皆依科層制的組織原則來運作,是這種組織嚴密的組織能力,為人類開創了征服自然、建立現代秩序的新境界。而現代行政法之主旨,便正是在確保這種科層制行政官僚體系之正當性及合法化性。
然而在此一新境界中,亦帶來高風險,現代的核能工業、化學工業,生物基因工程都是在高度專門化的組織中運轉,這些組織都會聲稱他們有最嚴格的安全標準,由訓練有素的人員操作,并設立監督機構來提升管理品質,例如在臺灣,設立原子能管理委員會監督核能發電廠的作業。問題是:科學家面對愈益復雜的高科技,其測風險的能力相對降低,而在管理上的疏失,則又往往和科層組織的流弊相結合,使得高科技產業成為最大可能風險的制造者。尤有甚者,科層組織很難避免形式主義的通病,各種安全措施在形式上可以獲致完美,實際上卻只是敷衍了事。這種官僚心態的漫延,無疑的是風險的溫床。在此情形下,「科層制官僚體制,乃將不可避免地回過頭來危害自已所賴以維生的現代社會,及理性主義本身。
除了Ulrich Beck、Anthony Giddens和Scott Lash的「反思式現代化理論給我們帶來的啟示外,依理性主義建構之行政法必有其反身性的產生原因,更在于行政法之操作中,忽略了行政法系統與其所規范之其它社會次級系統之自我再生性。
根據Nikolas Luhmann的社會系統論,社會系統是一種自我生產的系統,它使用有意義的溝通作為其基本操作過程。而因為溝通的行為,會產生進一步的溝通。某些特殊的溝通,會產生自一廣大的社會溝通圈中,有些成為具有獨立性,而應被視為是自生性社會體系的次級秩序。他們會構成自主的溝通單元,并且生產出自己的要素、結構、程序和界限。它們會構成其自己的環境,并有它們自己的認同。其組成成份是在自我參照下建構的,并且透過更上層的溝通圈,來進行彼此的連結。因此,社會系統的運作是封閉性的,但是在認知上,對于環境又是開放的。
法律體系便可以被視為是自生性社會體系的次級系統。它由特定的許多要素所構成,其主要是關于合法或非法的溝通,并且會不斷地產出一些法律行為。特定的法律期待所管制,并且透過規范性,來界定其本身的界線。在它的實際運作上,法律行為構成一獨特的環境。因此,它在認識上雖然是開放性的,但是在實際的運作上,仍然是封閉性的。并且,這種封閉性是相當嚴重的,也就是任何次級系統都不可能直接介入其它的次級系統之中,法律系統,也不可能對其他社會系統予以介入,并產生直接的約束?;诖艘挥^點,我們便必須放棄一種行政法上的傳統看法,那就是認為行政法的規范會直接帶來社會的變遷。而必須由一種內在的循環因果之理念來替代,也就是說并不是立法創造了社會次級系統的運作,而是次級系統選擇性地利用立法來處理自身的問題,并且是恣意地選擇,來建構它自己的秩序。
在以上的雙重自生性下-行政法律體系的自生性和社會次級體系的自生性,便造成了行政法實務上的許多實況問題。我們從以下所評介的我國實務案例中,便可得其大概。
參、我國行政法實務上之理性主義及其反身性
從社會的雙重自生性中看理性主義行政法之困境,我們可以從行政法實務判決所引發的各種爭議中,觀其一二。于本文,中吾人所舉的例如是與教師升等案有關之行政法院判決與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從本解釋文判斷標準以及學界的批析意見中,提出反思行政法的見解。
一、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七四九號判決
本案緣于原告送審升等教授論文,經被告審查,未通過其升等教授資格。原告不服被告不通過其送審之核定,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該會駁回后,原告不服,向被告提起告訴。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教育部學審會所送二位「專家并未具備審查訴訟人所送教授升等論著所應具備之專業知識。二、原告所提教授升等論著,教育部學審會并未送給真正之學者專家審查,所送專家并未就訴訟人所提論著之內容進行專業學術評論:(一)第一位審查委員所作之專業學術評論為:「論文寫作格式不符,并給予六十五分不通過之審查結果。依據「大學獨立學院及??茖W校教師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對送審論著格式作概括性之規定:「引用資料注明出處,并附參考書目,鑒此教育部并未通知各校升等論著之「標準寫作格式,且若不符合教育部概括性之規定者,學審會即應將所送論著退回原送學校。原告所送論著經教育部學審會審查已符合教育部之規定,因此才能送至第一位審查委員手中進行專業審查。第一位審查委員顯然不具備原告所送論著應具之專業知識,只能作出教育部學審會行政人員即能進行之工作,「論文格式不符也絕非專業學術判斷,何況此一評論業已違反「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教師審查辦法之規定,違法評論事實俱在,但教育部申評會卻對原告所提之理由不置一詞。(二)第二位審查委員給予原告之「專業學術評論為:「學術或實用價值不高,原告所提教授升等論著,系將過去五年獲國科會甲種獎助論文加以整合之著作,換言之,此一著作之有創見已獲一位專家之認同,怎可說無特殊創見。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以審查者之專業知識為審查基準,對于送審者著作之實質內容所為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本身僅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因此,就第一個問題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本部分之審查程序及審查者之判斷、評量,尚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具體情事,本院自應尊重此一專業判斷。就此部分,原告主張將其所提系爭論文重新分送真正之專家審查云云,并無法律依據,難謂有理由。
其次,就第二個問題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所謂「論文寫作格式不符之論斷,乃系以「論文寫作格式為審查基準,由審查者就送審論文之形式與「論文寫作格式進行二者是否相符之判斷。該審查者所為「相符或「不相符之認定,固仍屬于審查者基于專業知識所為之判斷,其審查程序及審查者之判斷、評量,如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具體情事,法院仍應予以尊重。但作為審查基準之相關「論文寫作格式,邏輯上則不屬于進行此項審查者所得自行判斷之范圍,而必須客觀存在,且必須具有規范效力,審查者始得據以進行所謂「相符與否之審查,且于審查結果為送審論文之形式與具有規范效力之「論文寫作格式不符時,始得作成送審著作不及格之評分。否則審查者如非以其專業知識為審查基準,對送審者著作之實質內容為判斷,僅系就送審論文之形式與「論文寫作格式二者是否相符進行評比,而相關「論文寫作格式又非客觀存在,或縱使存在但并不具有規范效力,而難免發生送審著作,僅因形式上與審查者確信但不為外界確知之某種論文形式「不同,即被評定為不及格之結果。審查者如此所為之審查,不無違反行政法上禁止恣意原則之虞,而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此項審查實施程序,即難謂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第二段意旨亦有不符。同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所指出的:「「論文寫作格式乃「同一領域學者所共同知悉。之答辯理由,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原告著作所屬學術領域中「學者所共同知悉之「論文寫作格式已客觀存在。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教育部敗訴。
二、釋字四六二號解釋
在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文中曾不斷提到的釋字四六二號解釋,其事實乃是成功大學某教授,因聲請民國八十一年之教授升等評審,于成大教師評審委員會中票決未通過,當事人主張其于初審及復審評分中皆達「優等標準,但不被成大教評會所認同而投票否決其升等案,據此乃向成大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于駁回確定后,復聲請大法官解釋,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裁字第二九三號侵害其訴愿及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于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作成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綜合分析本號解釋文,約可歸納出下列六大特色并據爭論之論點:
一、 各大學之校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乃系受托行使公權力之「行政主體(行政機關)。
二、 其所為升等之最后審定,應屬行政處分,故得救濟。
三、 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之規定,涉及教師之工作權,須保證能客觀公正評量申請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學術成就,始符合比例原則。
四、 為保障學術自由,教評會應尊重專家學者先行審查之結果(專業判斷應受尊重原則)。
五、 行政救濟機關仍得對專業判斷之程序及結果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進行審查。六、 大學院校應盡速修改其升等及認定審查規定。
本案雖然涉及了上述的多項問題,但其實在實務上,吾人仍可以將其整合而得到本號解釋有兩大重點,一是明白承認各大學校、院、系(所)教評會關于教師升等的評審是行政處分,對之不服者,有權提起行政爭訟;其次是對大學教師升等審查的標準與程序,提出多項具體要求,俾使升等審查更臻公平、合理。
三、學界內的檢討
釋字四六二號解釋對大學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的標準與程序,提出若干具體要求,因此,是非常名符其實的一種積極性行政救濟。但是大法官所提供的積極行政救濟,卻并不為學界人士所領情。而其實,其之所以不為學者所領情,即很明顯地表現出現代行政法理性主義在我國所遭到的困難,以下即說明之:
本號解釋的第二個重點,是:包括(一)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程序系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品質而設,其決定之作成因而應基于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二)是以,教評會應本于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份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提請教評會評議。(三)教評會原則上尊重學者專家之判斷,除非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四)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書面或口頭辯明的機會。(五)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各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對教師升等審查程提到一個非常關鍵性的重點,即各層級教評會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份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評會評議。學者認為「專業與「非專業人員或領域,是非常關鍵的概念,然而很遺憾的,其同時也是不確定的概念,恐會引發實務界的困擾。然而雖然因為它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使人困擾,但是學者還是認為尊重專業審查畢竟是正確的方向,至于「專業概念的模糊,嚴格來說也不算是缺失,畢竟不確定法律概念的使用是多少是法律的宿命,再說,在「專業概念的模糊下,無形中也使系(所)、院獲得更大自由形成空間,對于系(所)、院自治的提倡,也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促進被規范者的反思力,則運用精確的法條規定或法律概念,是無濟于事的。
綜觀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大法官列舉教評會所得斟酌考量的因素,計有專業學術能力、名額、年資與教學成果等項,其它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則排斥在外。大法官所列舉者可謂四平八穩,難謂有不當之處。但學者仍認為,對申請人的實益可能不大。因倘要審查教評會的判斷、評量是否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自應附具理由不可。附具理由是法治國的要求,自應支持。但如何附具理由,卻是一個難題。目前實務上的通知如果說有附理由的話,就只是單純靠知投票或評分結果未達規定標準而已。但這是否足以稱得上是充份理由?倘教評會委員是基于文人相輕、見解不同、私人恩怨、政治立場、性別歧視、派系傾軋、殺年輕人銳氣、看不過申請人為人處事作風等不相干(sachfremd)因素作為投票或給分依據,如何判認出來。何況正如學者所說的,升等時,審查委員「有仇報仇、有冤報冤,乃是學界眾所周知實存的事實。這便是本文前面所說的,司法權的介入有無產生反作用力、負效果之可能,其實是須要深切反省的。
最后,學者認為「四六二號解釋只是把重點放在專業判斷而己,其實,非關專業判斷,但同時也構成各校升等審查標準的「教學成果與「服務成績兩項,究竟要如何作成客觀評斷與評比,委實說,其困難度與爭議性,絕不亞于專業能力之判斷者??梢婎A期,源自這兩項目的糾紛,將陸續浮現,挑戰我們的智能。
除了以上的問題外,大法官在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中所建立的大專教師升等程序,其中主要精神即在于貫徹各級審查的實質審查原則,要求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皆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份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然而學者更深入地反省到:此種要求一方面凸顯了大法官對于臺灣現實學術生態的疏離,另一方面則徹底扭曲了分級審查的功能。
行政法指導案例范文2
《行政法學》現有教學模式在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剖析
1.《行政法學》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理論性強,概念繁多?!缎姓▽W》概念多,知識點繁雜,現實生活中幾乎每一個領域,每一種行為,都需要行政法調整,都會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個領域中會涉及許多行政事項,每一個行政事項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為,而每一種行政行為又會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質、效力、實施條件、基本程序、基本種類、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識,都需要學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師講授過程費勁,課堂效果一般。在講授本門課程中,教師要不斷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課都要講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實施條件、實施程序,要生動形象地講清楚一個問題很困難,這個問題講完又進入下一個問題,經常是老師講得口干舌燥,學生聽得毫無反應。
(3)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學過程中,學生學習熱情不高,興趣不大。許多學生不做課堂筆記,課前很少預習,課堂參與較少,互動較少,不積極思考,課堂上回答問題不主動,時間一長,對這門課程就有了抵觸情緒、畏難情緒。
(4)知識掌握較差,學生過關率低?!缎姓▽W》課程可以說“難講、難學、難考”。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礎知識掌握不牢靠,運用行政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較差,實際執法動手能力不強??荚囍杏性S多人掛科,需要補考或重修。
2.現存問題的剖析
(1)教學模式缺乏創新,教學方法單一。《行政法學》的教學,目前主要還是以課堂講授為主,老師基本上是一本書、一本教案、一支粉筆講到底。許多教師講課從概念到概念,從理論到理論,離不開課本,課堂教學滿堂灌,按部就班,缺乏創新。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應用較少,難以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課堂互動較少,學生參與性不夠,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2)涉及領域廣泛,內容極其豐富?,F代社會需要行政法,也離不開行政法。行政法涉及到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可以說,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一生中都離不開行政法,都要受到行政法的約束和調整。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廣泛,內容極為豐富,概念多,理論多,知識點多,需要學生掌握的東西太多,又缺乏完整系統的體系,知識比較分散,龐雜,學生難以掌握。
(3)行政法案例學生難以親身感受。受到自身生活環境的限制 ,學生人生閱歷和生活經歷較少,難以切身感受到行政法,沒有參與行政執法活動過程,對行政法不能形成直接的感性認識。不同于民法、刑法,發生在身邊,隨處可見,隨時可以接觸到,老師講授形象生動,學生學習得心應手。而行政法典型的案例本身就少,教師列舉一個案例,學生覺得距離自己生活遙遠,學習缺乏積極性、主動性,最終對本門課知識的掌握就比較差。
(4)課程設置不太合理,影響學習效果。本門課程一般安排在大二第一學期開設,學生只學過了憲法、法理學、民法、刑法,有的學校民法或刑法還沒有開始學習,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基本上都沒有學習。而行政法課程的學習,必須是在掌握了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基本知識之后才能學習的,《行政法學》與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課程同時開設弊端明顯,學生基本知識掌握不全面,不能很好地理解《行政法學》的基本知識,這樣學習起來就比較吃力。
《行政法學》教學模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1.一體化教學模式。一體化教學就是理論與實踐一體化以及教、學、練、戰一體化。理論與實踐一體化就是打破理論課與實踐課的界限,采取邊教、邊學、邊做,或是在短時間理論課后即讓學生進入實訓的方法來完成教學任務。在《行政法學》課程中,對于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等內容,可以采取一體化教學模式,教師講授基本知識后,讓學生動手訓練。
2.模塊教學的教學模式。《行政法學》課程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模塊,即行政法理論、行政主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教學過程中,既按模塊進行教學,又注重各模塊之間的銜接,由于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與行政行為和行政救濟密切相關,所以在平時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梳理清楚模塊之間的關系。由于每個模塊都具有自己的特點,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應該有針對性地采用最適合的教學方法。比如行政法理論和行政主體部分,運用較多的是歸納總結法和對比分析法,側重于梳理清楚基本理論知識,為后面的教學打基礎。而行政行為部分注重運用案例教學法、課堂討論法。行政訴訟則運用模擬法庭進行實訓。
3.問題導向教學模式。注重主體培養,強化學生參與。由于傳統教育一直以知識灌輸為主要任務,因而教學活動一直是以教師為中心而展開的,教師作為知識的壟斷者,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掌控著教學活動的全過程。學生被視為教學過程的客體,只能成為特定觀念和知識體系的被動接受者。問題導向的行政法教學是以學生的廣泛參與和自主學習為基礎的。問題導向式教學的基礎理論之一建構主義理論認為,學習不僅受外界因素的影響,更主要受學習者本身的認知方式、價值觀等的影響,而這些因素卻往往被傳統教學觀忽略,進而提出以“學習者為中心”的理論。讓學生帶著問題去學習,帶著問題去思考。
《行政法學》課程教學方法設計改革
1.雙向互動教學法。從課堂上教師的單向灌輸,改變為討論交流式的教師和學生雙向互動教學。我國高校的人才培養模式正面臨著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教師的主要作用不再是單純的傳授知識,而是傳授學習的方法,引導、組織學生自主學習,切實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能動性。行政法學教師可采取啟發式、討論式、互動式教學方式,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在自學基礎上提出問題、與老師進行探討,幫助學生構建自己的知識體系。同時,鼓勵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向學生介紹行政法學的研究現狀及最新發展動向,指點研究問題的方法,使教學過程變成教師指導下學生自己的研究探索過程,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探索欲。
2.多媒體教學法。多媒體教學法利于師生互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改善教學效果,提高教學效率?!缎姓▽W》課程的教學也應該恰當運用多媒體手段。進行多媒體教學需注意幾個問題:(1)不能把采用多媒體手段作為衡量《行政法學》課程教學質量好壞的標準,而一味強調多媒體教學。(2)條件充分時才使用。在開展多媒體教學之前,要加強對教師的多媒體應用技術培訓、教學課件或軟件的制作等準備工作。(3)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學生的主體地位。多媒體教學不能取代教師的講授、引導,同時要注意增強學生的學習自覺性。(4)在成功使用多媒體教學的基礎上,進一步開發網絡輔助教學,作為課堂教學的重要補充。
3.蘭德爾案例教學法。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創造的案例教學法主要是通過學習、研究大量的案例來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則與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記硬背具體的法律條文。(1)選取案例。一是以案釋法,這種案例相對比較小,是為了解釋某個理論知識而設置的,理論為主,案例為輔,應用在平時;二是真正的案例分析,這一般是在學完某個完整的行政法理論知識體系時進行系統分析而設置的??梢赃x取沒有定論的案例或司法實踐案例。(2)預測結果。教師應將學生分析結果提前預測到,這不僅可以保證教師對課堂的掌控,還可以積極地指導學生。(3)制定討論方案。任課教師首先要對案例進行理論鋪墊,然后找個適當的機會引入案例,讓學生有初步的分析思路,再逐步對案例分析進行延伸補充。(4)總結點評??偨Y點評是整個案例教學的壓軸。這個階段教師要梳理分析思路,對獨到的個人見解和創造性的解決思路給予充分的肯定,查漏補缺,將大家沒有分析討論出來的知識點給予進一步講解補充。
行政法指導案例范文3
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指導案例;判例制度
一、比較美、英、德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控制的經驗、特點
(一)美國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由于語言的變遷、情境的多樣化以及行政目的的不確定性,決定了裁量在法律秩序中還要有不同程度的保留,使得根除裁量成為永遠無法實現的夢想。"①從法院的實踐來看,美國法院對于行政裁量的審查主要從是否符合行政行為一致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三個方面展開。法院在實踐中,對原本相互矛盾和模糊不清的行政程序法規定加以明確化和具體化。而在這樣的背景下,對于裁量的審查標準和具體情形也隨著法院解釋和理解的不同而不斷發生變化,裁量被不斷認為是一種確認政策制定以及實施過程中利益問題的工具。②即便對于法治相對發達的國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仍然是十分艱難的事情,但在這個問題上,司法必須發揮作用,否則在立法控制出于現代社會的實際原因而缺位的情況下,行政權力就將通過無所不在的自由裁量而變得無法無天、放蕩不羈 ,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但司法機關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的審查又很難在現有的司法體制、政治體制、社會實際情況下有所突破。另外擺在此種觀點面前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是,如果給予司法機關過多的監督、審查權,會不會構成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會不會構成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過度干預,影響正常的行政秩序,降低行政效率。
(二)德國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德國對于行政裁量權的控制原則是發展的相當復雜而且深入的,這與德國的歷史及戰后的文化分不開。德國行政裁量的特征包括以下幾點:(1)裁量的明確授權;(2)法院的全能角色;(3)裁量與基本權利(Grundrechte);(4)在法定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之間的裁量;(5)判斷余地(Beurteilungsspielraum)。德國人對于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只允許存在一種"正確的"解釋,這中處理裁量權的思維模式與其他歐洲國家法院的思路相反。歐洲法院和其他國內法院對此均采取一個更為開放的態度,給予行政機關一個更為寬廣的判斷余地。
由于德國法嚴格區分行政裁量和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在對行政裁量的控制方式中又大量運用比例原則,這導致德國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顯得過于嚴格。目前德國也有部分學者從權力分工的角度認為法院應當謹守司法權的界限,不可侵越行政權的固有邊界,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弱對行政裁量權的司法控制,但堅持司法嚴格審查目前仍然屬于德國的主流做法。德國法院通過不確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概念區分以及通過比例原則等手段對行政裁量權的控制,固然對于保障私人權利居功甚偉,但也不免有過度干預行政自主判斷空間之弊,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以及經濟社會狀況的愈趨復雜,德國行政法院面臨著對其角色定位加以適當調整的任務。③對于德國行政裁量權規制的經驗的借鑒,更多的是一種立法精神、指導原則方面的借鑒。在歐洲法上,沒有一個國家像德國這樣發展出一套如此復雜且深入的裁量控制原則,其行政機關享受的裁量空間也明顯比其他歐洲國家要狹窄得多。
(三)英國對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控制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英國主流行政法理論認為,越權原則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原則。越權原則以兩個相互聯系的方法來實現這個目標。從狹義上來看,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定的權限(legal capacity),也即嚴格意義上的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the strict sense)。從廣義來看,越權原則被用來作為對行政機關權力行使行為進行控制的一系列要求的基礎,從而越權原則就為司法審查既提供了基礎又構成了限制。司法審查的基礎在于法院通過這種手段保證行政機關的行為遵守議會所確定的界限,而如果行政行為在法律所規定的界限之內,則法院就不能干預。對于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也要放在這個框架中加以討論。一方面法院不能用自己的判斷代替行政機關的判斷,但另一方面,法院可以以議會在授權時絕不會允許行政機關將自己的決定建立在不相關的考慮或不正當的目的基礎上為理由,對行政裁量權加以控制。
雖然越權原則受到越來越多的批評,英國傳統的議會原則也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建立在議會原則基礎之上的越權原則也同樣遭到抨擊,但由于歷史的慣性以及尚未出現得到普遍承認的、對司法審查基礎的解釋能力超過越權原則的新原則,目前英國行政法理論與實務仍建立在越權原則的基礎上。英國的對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已經有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架構,對行政裁量權予以了行之有效地全方位控制。但另一方面,隨著政治社會形勢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歐洲一體化的進程的加快,英國對行政裁量權司法審查的傳統方式正經受著巨大的挑戰,這些挑戰既包括行政裁量權的憲法基礎問題,也包括是否或如何將比例原則、實體性正當期待和基本人權等審查方式引入行政裁量司法審查體系中的技術性問題。④
二、"判例制度"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規制的啟示
對于西方判例制度,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開始借鑒。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向社會公布部分裁判文書,這些案件的裁判思路對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近年來,各省的高級人民法院也在出版自己的案例匯編,這就說明我國法律人也越來越認識到判例在法律適用中的重要性。然而,這些突破多限于司法領域,很少考慮到司法以外的行政權行使的領域,在行政執法中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應吸收西方判例做法的精髓,允許一定級別的行政機關創制類似于法院判例的行政指導案例,即由行政機關對法無明文規定、規定不明,或規定了較大裁量幅度,或具體行政行為易產生差異的案件,進行歸納、推廣,今后遇到類似的情形,比照著該行政指導案例進行執法,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執法模式,以彌補法律原則性規定的不足,做到執法公平公正。
(一)行政指導案例創制主體
究竟由哪一級行政機構來進行行政指導案例的創制和會更有利于對行政裁量的規范?筆者認為應當以省級政府為主體、以國務院及其部委為補充作為行政指導案例創制的主體。在主體選定方面,筆者認為不能模仿西方國家由法院來承擔的做法。這主要是基于以下現實:首先,我國的司法系統無論是人事還是財政都缺乏真正的獨立,如果將行政指導案例的創制權交由法院來行使,必定難以完全發揮其自主性并受到行政機關的干預;其次,行政案件大多較為復雜,專業性極強,需要對一般行政案件和專業行政案件的準確理解。而行政機關則具有較為豐富的經驗,在專業事務領域行政機關更有發言權,更適合創制具有典范作用的行政指導案例。同時,由上級行政機關選定和的指導性行政案例對于下級行政機關來說也更具有權威性,和更為直觀的借鑒意義。
而關于行政指導案例創制主題級別的選擇則是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首先,行政指導案例的創制機關的級別不能太低,否則不僅會影響行政指導案例的權威性,而且會造成行政指導案例間的沖突,引起混亂。其次,之所以以國務院及其部委為補充,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國務院及其部門所涉及的多是全國性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此類案件不一定適合其他地區的具體民情,但對少數具有全國性、典型意義的案件,可以做成行政指導案例,而大多數情況,則應留給省級政府做出。省級政府可以從各地區不同的地理環境、人口狀況、風俗文化、經濟特點、政治環境等出發,做出在本行政轄區內具有典型意義的行政指導案例。
(二)行政指導案例的法律地位
行政指導案例應當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這些指導性案例與已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的關系是什么樣的?這些問題的解答都直接關系到行政指導案例的適用。筆者認為行政指導案例的法律效力層級定位應與政府規章相同,其發揮指導作用的領域以及被下級行政機關和司法系統適用的方式、方法也應當與省級政府規章、各部門規章相同。例如,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將相關行政指導性案例中所包含的行政權行使規則作為參照,輔助判案。而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行政機關同樣可以以地方性規章的使用規則套用到行政指導案例上。
(三)行政指導案例的創制程序
1、案例遴選
各省級及以上機關可在其法制機構中設立專門機構來遴選行政指導案例,待條件成熟后,可成立專門的行政指導案例選定機構,負責收集、整理、選擇各種案例,為創制機關審核確認為行政指導案例作好準備工作。下級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價值所在,重視對本行政區劃內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將自己所選出的、認為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向上述機構推薦,作為備選的案例。
2、相應行政機關的審核
為了保證行政指導案例的合法性、正確性和權威性,在專門機構完成了案例的遴選后,就應報送行政指導案例的創制主體討論、審核、決定。在審核過程中,創制機關要認真審查該案例是否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該案例在執法實踐中對日后同類案件是否具有重大指導作用。創制機關在審核后認為符合以上條件的,則予以確認,使其從一般案例上升為具有指導價值的行政指導案例,以充分發揮其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指導作用。
3、公布與匯編
對于經過創制機關審核確認的行政指導案例,可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在形式上也可多種多樣,可考慮創辦??瑢iT刊登被認可的行政指導案例,還可以在政府官方網站上。凡公布的行政指導案例必須規格統一,編寫正規,以便查找和援引。在行政指導案例達到一定數量之后,可由專門的機構或研究室定期匯總,分門別類,按照不同的執法領域匯編成冊,以便于各級行政機關適用和社會公眾的查閱參考。
4、監督
同級人大常委會有權對行政指導案例的內容是否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實行監督。對于認為不合適的某些行政指導案例,有權向創制機關提出意見書,創制機關應對監督機關提出的意見認真對待,及時更正不當的行政指導案例。對于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相沖突的行政指導案例,同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
(四)行政指導案例內容的構成
每個行政指導案例應有詳細的案情事實、處理結論、處理理由等三部分。案例的事實部分主要是經過確認了的法律事實,案例事實要簡明、扼要。案例處理結論是指在已確認的法律事實基礎上,適用法律作出的一種結果,也是行政機關對該類情況的一種態度,案例的結論要明確。對于處理理由,更要盡量詳盡, 因為不是案例的處理結果本身創立了行政指導案例,而是通過說明理由從案件事實中提煉出來的原則或規則性的東西而成為行政指導案例。"只有好些在早期判例中可以被稱之為該案件的判決理由的陳述,一般來說,才能在日后的案件中被認為是具有約束力的。"⑤因此,作為行政指導案例的說明理由要更詳細充分,要將抽象的法律條文適用到具體案件事實的過程作出詳細的說明。如果沒有可供適用的法條,而需要援引有關的原則、法律精神和法理來裁決的話,更需要作出嚴密的論證。在案例中解釋法律并且在解釋過程中填補法律的漏洞,以表明裁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寫明根據實質性事實作出處理的具體理由,使其能對后案真正產生可比性,通過對比實質性事實部分做出相同或類似的處理。
注釋:
①Cf.D.J.Galligan,Discretionary Power:A Legal Study of Official Discre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1.
②Martin Shapiro,Paper From The Yale Law Journal Symposium On The Lrgacy Of The New Deal:Problems and Possibiliti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The Next Stage.92 Yale L.j.1487(1983).
③Joern Ipsen.德國行政法院權利救濟之體制[J].劉淑范,譯.[臺]政大法學評論,1995,第54期.
④關于歐盟法對英國公法的影響,較為全面的論述見Paul Craig,The Impact of Community Law on Domestic Public Law, in Administrative Law Facing the Future(edited by Leyand&Woods),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⑤[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p57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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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春增.行政法案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行政法指導案例范文4
[論文關鍵詞]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教學方法;改革
高校擴招以及教育大眾化給高等教育教學質量帶來了嚴峻的挑戰,教學質量是教育的生命線,提高教學質量是高等學校永恒的主題。而教學方法的改革,是提高教學質量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法學教育而言,科學的教學方法的運用,對于提高教學效果和人才培養質量,尤為重要。在法學專業培養目標確定之后,教學方法自然就起著決定作用。所以,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課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的發展模式進行反思時,首先,我們必須對教學方法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的價值予以確定,理性看待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方法實施的現狀,最終探究出適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自身特色的教學方法。
一、教學方法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中的價值
方法,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則,《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謂之方,不中吾矩者謂之不方,是以方與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則方法明也?!爆F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采取的途徑、步驟、手段等。教學方法是指為了實現教學目的,完成教學任務,在教學過程中運用的方式與手段的總稱,既包括教師教的方法,又包括學生在教師指導下的學習方法,是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在教學活動中的融合以及有機統一,是教學活動中師生雙方行為體系。根據建構主義理論,知識不是通過教師傳授得到,而是學習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獲取知識的過程中其他人(包括教師和學習伙伴)的幫助,利用必要的學習資料,通過意義建構的方式而獲得。建構主義是提倡教師指導下的以學習者為中心的學習。也就是說,按照建構主義的理論,老師在這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灌輸者,而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幫助者,學生才是主動的建構者,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被動接受者。按照高等教育學的普遍解釋,教學方法是“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如何對學生施加影響,怎樣把列舉文化知識傳授給學生并培養學少分析能力、發展能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質和素養的具體的手段?!币虼?,對法學本科教育而言,科學的教學方法的運用,對于提高教學效果和人才培養質量,意義特別重大。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高校法學專業十四門核心課程中唯一一門集實體法與程序法于一體的專業課程,且其教學內容、相關概念、涉及的法律規范都非常的多,且不存在一部統一的法典,因此,相對于其他基礎課程而言,其教與學的難度均比較大。在國外法學院教學中,這種教學的困難也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有教授認為,“行政法始終是被認為是最為煩悶的課程,而學生也是對這門課程的目的是最為缺乏頭緒的”。這些由學科本身的因素導致的困難都是非常難以克服的。因此,經驗豐富的教師一般都寄希望于尋求良好的教學方法來破解其中教與學的困境。正確的教學方法不僅能夠使教師達到特定的教學目標或完成預定的教學任務,而且可以促使學生有效地進行學習并且能夠較好地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引起學生的注意和興趣。
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方法實施現狀
(一)對于實踐教學的關注仍然不夠
雖然各個學校在教學計劃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實踐教學,但是,這種重視程度只停留在表面,實踐教學與理論教學的比重嚴重失調。比如,根據筆者所在校的法學本科培養方案,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的課時只有51課時,而實踐教學也僅僅6課時,有些實踐環節如果認真做,是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與心血的,但給老師的課時量卻很少,嚴重影響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從教師的實際工作來說,對實踐教學的關注也是不夠的,沒有認真研究不同實踐環節對學生能力培養的不同作用,經常流于形式;從學生來說,參與實踐教學的熱情不高,很多實踐環節都沒有認真去做,最后交一份報告了事。
(二)教學方法單一,使用隨意,教學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學實踐而言,教師并沒有按照教學內容的需要而選擇,整合各種教學模式,教學方法單一,要么只用“講授法”一堂課從頭講到尾;要么從頭問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討論式教學,追求課堂氣氛的熱烈。單一的教學方式的使用,使得課堂缺乏一種凝聚力,不僅不能使學生提高學習興趣,反而費時費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學任務。另外,在教學當中,很多老師在使用教學方法的時候很隨意,并沒有考慮到主題或者教學目標的實現,僅僅只是為了體現多種教學方法的使用,這樣表現出來的教學方法的選擇可能并不適合這個主題或者就是一個形式,根本無法達到很好的教學效果。
(三)學生主體地位不突出
美國著名教育家大衛·愛爾坎德(David Elkind)教授曾通過大量的教改實踐提出:教學要以學生為主體,允許學生各抒己見,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習成為學生的內在需要。傳統的被動的填鴨式教學方式脫離了學生生活實際,已不能滿足現實的法學教學的要求。由于種種原團,當今法學教學仍以教師講授為主,教師仍然是課堂的主宰者,學生的主體地位被忽視,沒有積極參與到教學當中,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無法發揮。
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堅持的原則
第一,教學方式多元化原則。應該擯棄過去那種單一的教學方法,應該說不論是哪一種教學法,都有其自身的優、缺點。就比如講授法,有利于教師在有限的時間內充分的闡述法律概念、法律規則,讓學生能夠收獲系統的知識,但是其屢遭詬病。其實質問題不在于這種方法自身,而是具體的操作運用是否恰當。
第二,從實際出發原則。這個實際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學方法的引進和使用都不能脫離實際,要做好新的教學方法與傳統的教學方法之間的銜接,而不是將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學方法的改革應當圍繞教學目標、教學內容以及教學環節的設置等方面,使之為其服務。
(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學方法的具體使用
第一,講授式教學法。作為傳統教學方法,講授式教學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講解、理論的灌輸和法律條文的闡釋為主,雖然這種填鴨式教學方法有一定的弊端,但在法學本科教育中,需要通過講授使學生掌握一個完整的法律知識體系。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課過程中按照教學目的的需要結合其他的教學方法,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豐富課堂教學,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
第二,討論式教學法。這種教學方法主要通過事先布置討論議題,讓學生組織材料,充分準備,發表自己的看法、見解,授課教師對討論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觀點,應當及時進行總結和點評,這種教學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過討論拓展學生的思維,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作為主持人的教師在討論中應當盡量地喚起學生興趣、激發學生積極參與、鼓勵他們發表自己的意見,進而擴展學生的思維。討論的形式可以多樣化,可以分組討論也可以全班一起討論,但是要注意控制整個過程,比如學生跑題了就要將之引導回主題,或者在討論中出現了爭議比較大的觀點,教師要適時介入進行評析,對一些關鍵問題進行提示和引導,對于某些偏激的觀點,教師要正確引導,幫助學生得出結論。
行政法指導案例范文5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行政公務人員現代行政法治觀念
(一)
國務院于今年3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并于近期修訂了《國務院工作規則》,規范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也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這些都是堅持執政為民、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大系統工程。那么何謂法治政府?一般認為至少應具備如下6個要件:一是行政權力受到有效約束,建立起權力有限政府;二是能夠保障市場自由,建立起法制統一政府;三是政務公開、規范,建立起透明廉潔政府;四是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辦事,建立起公正誠信政府;五是堅持便民、高效的現代管理原則,建立起服務型政府;六是不斷完善監督與救濟機制,建立起責任政府。這六個要件是相輔相成、互系互動、有機構成的。
(二)
通過政治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起法治政府,這是很有意義的。在建設法治政府這一宏大系統工程中,需要制度創新,但首先需要觀念更新。如果沒有正確的思想觀念指導,既不可能推出我國行政法治發展進程所要求的制度創新,而且有了科學適用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歷史經驗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對于客觀事物會有不同的認識,會有不同的法律實施效果。
例如1995年舉國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活動中,在四川省夾江縣曾發生轟動一時的打假案:一個涉嫌制假的私有印刷企業受到查處后,對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認為技術監督機關越權執法且違反法定程序,于是到人民法院,沒想到引起軒然大波:一些機關、媒體甚至部分人大代表予以干涉,紛紛指責當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保護制假者,致使該案審理工作難以進行下去。記得當時有些媒體就嚴厲批評道:“制假者竟敢把打假者告上法庭成為被告,夾江的地方保護主義何其嚴重!”該案的爭議在于:是否只要打假則無論誰來打、怎么打都行?制假嫌疑人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件是否地方保護主義?實際上,“制假者告打假者”正是《行政訴訟法》作出的一種制度安排,否則這項“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就無須存在了。該案的制假嫌疑人狀告打假機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加以審查,正是依法行使《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三條分別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審判職權,乃是天經地義的做法和依法辦事的表現,豈能視為“制假者猖狂”和“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何況行政原告的訴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終還需要生效判決出來后才知道。之所以《行政訴訟法》實施5年后還會發生這種荒唐事,主要原因就在于許多人還缺乏現代行政法治觀念,不了解《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不習慣“當被告”,不容忍“民告官”。[①]
(三)
俗話說:人們的觀念就是人們的眼鏡,戴怎樣的眼鏡就看到怎樣的世界。所以大力推動法文化革新,讓全社會特別是行政公務人員牢固樹立起現代行政法治的新觀念,就成為建設法治政府的要義。這主要包括:
1.憲法至上的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各種層次法律規范構成的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憲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規范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凡與憲法抵觸則無效(參見示意圖)。行政公務人員應做遵守憲法、實施憲法、維護憲法的模范。
我國法律規范體系的寶塔型結構(另有相應位階的法律解釋、軍事法律規范及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含自單條例、特行區法律)
5.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尊重人權的觀念。今年3月我國現行憲法第4次修改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突出地強調了保障公民權利、規范國家權力(重點是規范行政權力)這一現代憲法的核心價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國憲法的人權關懷。這就要求行政公務人員增強人權觀念,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自覺尊重和依法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權利、政治權利、精神與文化活動的自由、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社會經濟權利以及獲得救濟的權利,盡量避免發生此前曾在安徽蕪湖、湖南嘉禾、陜西延安等地出現的行政機關隨意侵害公民平等權、財產權、人身權的典型案件。特別是去年在廣東發生的孫志剛被收容后遭毆打致死案,去年媒體披露的廣西農民黃某被莫須有地在看守所單獨關押28年的超期羈押案,都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訓值得人們深刻反思。[②]
3.行政權限的觀念。行政權力是一種能夠支配大量社會資源的公權力,具有無限擴張、易于濫用的特性。這就要求行政公務人員必須具備權力界限的意識,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曾有個別地方黨委和政府超越職權出臺包含“赦免民營企業家原罪”內容的紅頭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長責令當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強迫原告撤訴等措施來配合政府搞土地開發、強制拆遷,許多地方出現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壓價征用、變相剝奪農民土地以及由行政首長個人直接批讓土地,這些做法就擺錯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位置,弄錯了行政首長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嚴重侵害了公民權益,大大損害了政府形象,而這主要就是缺乏法治主義觀念特別是權力界限意識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觀念。行政民主是一種世界性潮流,它呼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要求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管理過程提供更多機會。在我國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諸環節已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規范,例如行政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聽證會和當事人陳述事實、申辯理由,行政相對人評議行政機關與行政首長,采取具有協商性和可選擇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導等柔軟靈活的方式實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務人員對此應當充分了解并積極推行。
5.行政服務的觀念。在傳統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儼然是企業、市場、社會的主宰者,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是不平等關系,全然以行政計劃、行政審批、行政強制等單方意志和手段來實施行政管理、維持行政秩序,成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隨著市場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就成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課題。行政公務人員應當樹立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順應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轉向服務行政、發展行政、指導行政這一時代潮流,積極向行政相對人提供信息、政策、專業技術等方面的指導幫助以及各種公共服務。
6.行政程序的觀念。改革開放以來在逐步克服法律虛無主義之后,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問題逐漸凸現出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會影響惡劣,教訓非常深刻。故須增強程序法治意識,依照法定的(含正當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來實施行政管理。按照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必須依靠證據鏈條來支撐法律事實和權利主張,因此行政公務人員還應當增強行政證據觀念。而且按照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故行政公務人員還須增強行政公開觀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則與規則的要求和我國加入WTO的承諾。
7.政府誠信的觀念。政府不是社會上的無賴,而應是最講誠信的正式組織機構,政府機關的行為應有連續性和可預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隨意改變;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需要征用財產、調整政策、改變行為,例如收回政府機關頒發的許可證照,也應按照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給予權益受到影響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公平補償。因為行政相對人出于對政府機關的信任,按照政府機關的意愿去行動,難免付出一定代價,而且會形成一種信賴利益,這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
8.監督責任的觀念。有效監督是防止權力腐敗的關鍵;責任機制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行政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具有擴張和濫用的頑強傾向,必須加以有效監督和約束。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以及上級監督、監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內部監督,通過監督來判明責任,包括法律責任、政治責任和道義責任。不久前中石油公司總經理、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吉林市市長因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引咎辭職,就是官員問責的典型案例,是努力建設責任政府的具體表現。不言而喻,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還必須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糾正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努力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9.權利救濟的觀念。行政管理工作難免對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有損害必有救濟,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后的救濟渠道,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補償,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濟渠道、樹立權利救濟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觀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權利救濟的實踐來看,去年6月國務院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后,仍有一位名叫孫文流的農民工被受雇企業老板毆打致殘后未能得到及時的社會救助(其只身從河南爬行半年回山東家鄉的沿途也一直未能得到應有的救助),而且此類典型案例一再發生,表明我國的社會救助機制仍然存在不容忽視的缺陷和實施不到位的問題。行政公務人員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和積極態度。
10.法治漸進的觀念。中國用10年時間能夠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在21世紀能夠建立起法治國家嗎?這猶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幫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將雞蛋完好地豎立起來”的問題一樣,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回答,否則極易犯主觀、片面、簡單化的毛病。[③]筆者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學認識的基礎上抱持“雞蛋具有豎立起來的基本條件、人們具有將雞蛋豎立起來的調控能力”的堅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將雞蛋豎立起來,最終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當作如是觀。這也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對于實現目標、行政法治目標,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問題,猶如改革開放初期提出的市場導向改革能否成功的問題一樣,應當有信心。樹立在科學認識基礎上的堅定信心和不懈努力,不但對于解決上述問題,而且對于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切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的問題,對于諸如此類的歷史任務和難題,都有啟發意義和推動作用。
綜上,要依法行政,就必須牢固樹立現代法治觀念,以新的眼光來觀察社會和認識自己,這是擺在政府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面前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①]參見莫于川:《從夾江打假案看行政法治的若干現實問題》,《行政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行政法指導案例范文6
(一)蒙漢雙語遠程平臺上的案例教學
實踐現狀具有開放性、互動性、網絡性、虛擬性特點的現代遠程開放教育是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主,教師借助網絡平臺給學生提供學習支持服務的一種新型教學模式。在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下,作為《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責任教師,嘗試著充分利用網絡平臺展開蒙漢雙語案例教學。2012年,內蒙古電大文法學院開始著手構建蒙漢雙語網絡學習支持服務系統,并開通了網絡學習平臺。自蒙漢雙語網絡教學平臺開通以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的負責人根據該課程的專業特點并按照現有網絡學習支持服務平臺進行了一些探索。首先,為學生提供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的教學資源,如考核說明、教學大綱、教學輔導、期末練兵、案例分析等。在考核說明中通過不同的節點明確了相關知識點,并在此基礎上為學生提供了相關的案例。要求學生根據個人的需求,進行案例分析討論,進而掌握案例中的知識點及考核點。其次,利用蒙漢雙語教學平臺上的蒙語討論區,與學生們進行實時和非實時的案例分析、討論、點評、回復等。并按照網上教學的設計和安排,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實時或非實時地進行課程學習。將一些翻譯成蒙語的案例傳到平臺上,要求學生進入討論區,參加案例討論。通過點評、回復功能參與和指導學生的案例討論。遠程教學平臺記錄了每個學生在網上的學習行為。
(二)網絡平臺上的蒙漢雙語案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案例教學中運用的案例應當具有典型性、針對性和現實性,而且要與課本內容相吻合。在進行不同階段的教學內容時,各種類型案例的難易程度要循序漸進。案例的設計必須考慮學生接受知識的規律,盡量使難度呈梯度增加,使學生由簡入手在逐步獲取知識的過程中獲得成功。在實踐教學中,蒙漢雙語法律專業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網上案例教學雖然已經啟動,但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地方。
1.蒙古語案例資料來源匱乏,缺少蒙語案例匯編
是蒙古族聚居的少數民族地區,蒙古語也得到了普遍適用,但在法學領域中蒙古語的運用仍然很薄弱。隨著信息時代的蓬勃發展,雖然蒙古語的媒體及遠程平臺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媒體有法律方面的專題節目,由蒙古族法學專家們對法律現象進行分析解答。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具有時代意義的經典案例少之又少?!缎姓V訟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少數民族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所以,在內蒙古地區尤其蒙古族聚居的各個盟市的公檢法機構都有蒙古族工作人員,且實踐中也都能夠運用蒙古語。如最典型的就是錫林郭勒盟各旗縣的法院在審判全過程基本用蒙古語進行。雖然,審判實踐中有很多運用蒙古語審判的案件,但這些案件沒有能夠匯編成典型案例集運用到教學實踐上。這是蒙漢雙語法律專業面臨的很大的一個挑戰。案例教學最主要是要有案情。案情可以由教師編寫,也可用法院審判的實例案情。畢竟教師的實踐是有限的,法院的審判實踐是豐富多彩的。所以我個人認為在案例教學中采用法院的審判實踐對法理知識的教學會更有效。
2.學生對蒙語法律術語的掌握不規范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是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法學專業及行政管理專業的必修課程。本課程主教材為中央電大出版社出版,皮純協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教程》。教材全面、系統闡述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識。它是本課程的基本教學依據,也是復習、考試的基本依據。也是蒙漢雙語法律專業的學生必須使用的教材。因此,在蒙語平臺上進行蒙語案例教學時需要進行大量的翻譯。在教學實踐的過程中,我發現很多學生對法律術語的表述不一,按照個人的意思隨便翻譯。雖然在討論的過程中態度都很積極,但對傳上去的案例理解不透徹,進而給分析、探討和尋找答案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3.蒙語學習評價平臺不完善
內蒙古電大遠程平臺雖然創建了蒙語平臺,但由于多種因素仍處于初建階段,不夠完善。目前該平臺設立了最基礎的一些欄目,如課程大綱、課程考核、討論區等。為了鞏固學生的學習情況,應當設立學習評價欄目。
4.學生的參與趨于零散
蒙漢雙語的學生來源大多是各旗縣的在職或非在職人員,且基礎不一,大家參與討論的積極性不是很高。大多數參與答疑的學生都是切身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有的是不會使用蒙語輸入法,無法在線與老師進行交流,只能是通過電話解決問題。
二、在遠程網絡平臺開展蒙漢雙語案例教學的可能路進
(一)搜集大量典型案例進行譯編
首先,案例教學不可缺少案例事實材料。為了能夠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其學習效率,我在教學實踐中努力搜集有關行政法方面的案例事實材料,將這些案例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進度,分出各章節相關案例,最后匯編成案例集。在上傳案例時,除了案例事實材料、思考討論的問題之外,還為學生提供案例涉及的背景資料以及難點提示等。當然也可將一些具有影響的未翻譯的經典案例的超鏈接發給學生供其參考,以獲得大量的與案例內容相關的其他信息。
(二)規范《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出現的法律術語
為了提高學生獨立閱讀、思考、分析案例的能力,我要求學生首先對本課程的法律術語進行熟悉。在熟悉術語之后,根據教師在課程主頁中提供的相關參考資料深入思考,獨立分析案例,得出結論,最后利用網絡平臺的討論區,直接向教師傳送自己的結論,如有不明白的地方也可提出疑問。
(三)完善學生學習評價體系
在網絡平臺的案例教學中,教師除了評價學生分析案例的邏輯性、完整性之外,還要將學生在網上參與討論的情況納入評價范疇來考慮平時成績,如學生參與討論的次數、與其他同學網上協作討論的情況、與教師互動的狀況等。通過遠程教學平臺對案例教學的全程實現自動記錄和監控,為網上案例教學評價提供了評價的客觀依據。所以,蒙漢雙語遠程平臺需要完善學生學習評價體系迫在眉睫。
(四)設立激勵機制促進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