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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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范文1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關鍵詞: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 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 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 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 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參考文獻:

[1]于真,傅曉明.淺論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的三種處理方式[J].醫學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黃敏,李連宏.建立并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J].醫院管理論壇,2009(3):43-45.

[4]陳利華,郝容慧.淺談醫療糾紛ADR[J].現代醫院管理,2007(3):10.

[5]藍宇,劉瑾.在我國建構ADR機制的必要性及相關設想[J].西安外事學院學報,2006,2(3):46.

[6]傅江豐.論合理構建醫療糾紛領域的ADR機制[D].大連海事大學,2013.

[7]胡海華.論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完善[J].中國醫院管理,2008,09:62-64.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范文2

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F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

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范文3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和法發〔2014〕5號《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極個別案件還適用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為可以適用的法律法規較多,就難免存在沖突。同樣的醫療糾紛問題,不僅醫患雙方對法律適用的主張不同,而且各地法院、法官對法律適用的觀點也往往不盡相同,其審判結果也就往往存在很大差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時,要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辦理;審理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糾紛時,則要以《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根據。而《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醫療糾紛損害賠償的賠償標準要高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則認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僅限于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也應當予以賠償。相對于非醫療事故糾紛來說,醫療事故糾紛中的醫療過錯行為的情節較為嚴重,對患者實際造成的損害也較大。但是,由于法院在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適用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處理非醫療事故糾紛時則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處理,其結果是,在相對嚴重的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能夠獲得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反而低于非醫療事故糾紛患者所能得到的賠償,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反而沒有不構成醫療事故(所謂醫療責任)的賠償額高,成為事實上的不公平。如果按照上述的法律適用原則,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患者即使發生了醫療事故,也不會以該理由提訟。法律適用的不統一,不僅造成了案由的混亂,還增加了結果的不公平性,使訴訟沒有起到應有的定紛止爭的作用。還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第二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對造成的醫療事故侵權應當承擔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據此,自《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之日起,至《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之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均由醫療機構承擔。而《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又重新回復到患者一方,這就給舉證責任的分配造成了沖突。

贛州市解決醫療糾紛主要是通過協商解決、行政調解、仲裁、法院訴訟等,于2009年9月設立醫患糾紛專業調解仲裁辦公室,在我國首次開創了醫療糾紛調解仲裁新機制。成立以來,成功快速的調解了部分醫療糾紛,取得了較好的效果[1],但贛州醫患糾紛專業調解仲裁辦公室僅對中心城區醫院的醫療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而且因為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將仲裁規定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之一” 相關部門對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存有懷疑,進而不愿意以仲裁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盡管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在《仲裁法》上完全沒有障礙的,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加強,必須以完善醫事法律制度為前提。目前有關部門之所以反對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采用,主要是因為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把仲裁規定為醫療糾紛案件的一個解決途徑,且我國真正的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也未建立起來。

我國目前尚無嚴格法律層面的規范性文件規定醫療糾紛的問題,贛州市處理醫療糾紛其基本的規范依據仍然是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法發〔2014〕5號《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贛州市醫患糾紛預防和處理暫行辦法》(〔2010〕第64號令),部門立法、行政立法仍然是我國目前啟動立法程序、產生立法文本、推動立法進程的基本形式。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最初通過立法,是想謀求消除人治思想、加強管理和執法力度的效果,但某種程度上也易造成擴張管理權限并對地方或部門利益特殊保護的不良后果[2]。

立法所獨有的普遍參與性、民主性、充分吸納各種利益訴求的屬性,以及通過立法上公開的活動,使得各種交叉或沖突的利益相互認識、彼此理解、互為妥協,并求得能夠為社會成員普遍認同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從根本上尋找消解這些矛盾沖突的最佳途徑[3]。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解決醫療糾紛的相應的法律,使其與現行的民法、刑法有很好的銜接,以擺脫目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從而防止相同的事件由于適用法律不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把醫療糾紛仲裁機制規定為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之一,并明確規定醫療糾紛仲裁機構的運作模式與程序,為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實施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內容上,實體法部分應明確其民事法律關系性質、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醫療損害賠償的范圍、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和民事責任,程序法部分由舉證責任、鑒定制度、仲裁制度、賠償標準和訴訟時效等內容。只有如此才有利于減少雙方糾紛,即使糾紛出現后,當事人或法院也可以比較容易地通過立法對上述環節的規范,從中判斷醫患雙方各自的責任,進而降低糾紛的處理難度。

【參考文獻】

[1]廖澤方.盧盛寬.段飛鳳.等.“第三方力量”開出解決醫患糾紛良方-贛州市仲裁委成功調解久拖不決醫療糾紛案[J].中國律師,2009,12:81.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范文4

關鍵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概述

當前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和產生的嚴重后果日益引起社會關注。目前,人民調解機制的引入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1月8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成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的綱領性文件。國家政策層面的確認和支持催生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迅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國共有醫療糾紛調解組織1 358個,調解員1.5萬人;而到2014年5月,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3 396個,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55%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了政府財政支持。2013年共調解醫療糾紛6.3萬件,調解成功率達88%[1]。

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包括:

1.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范圍覆蓋全省。此類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獨立建制于一般糾紛的人民調解之外,聘請無利益牽連的醫學和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調解,避免醫院內部和衛生行政調解產生的公信力缺失。專業醫調委的建立,標志著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嚴峻性被認同,也標志著人民調解將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大展身手。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試行了醫療責任險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結合,但當時是由保險公司指定機構予以調解,其中立性遭受質疑。2008年“寧波模式”的推出則被視為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結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將糾紛調解和理賠處理結合,由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事故責任險,發生糾紛后,由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下屬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參加處理、理賠;患方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由人民調解和理賠中心共同處理。2009年浙江對該方式進行全省推廣。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也借鑒該模式進行了完善,將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予以結合,并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本身進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醫療責任保險賠償處理辦法》,實行醫責險事故鑒定,并嘗試引入了醫療意外傷害險[2]。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社會化運作。除公共財政支持的人民調解組織,也有地方對自治性更強的營利中介服務模式進行了探索。2003年出現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詢是首家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營利性咨詢機構,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也屬此類。這類機構的優勢是收費服務解決了早期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財政支持不足的問題,其專業的服務態度和程序使調解的服務質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問題是權威性難以得到認可,案源匱乏導致資金不足。如民康公司運營的第一年接案數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處于兼業狀態,成為母公司的一個業務單位,只接受偶爾的上門醫療咨詢服務,其他業務基本停頓[3]。

二、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調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結合的特征有利于醫患關系的修復,進而從源頭解決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同時,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利益獨立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方式,其比衛生行政調解和處理更具中立性;醫學專家以調解人員身份的介入可以彌補醫療訴訟中裁判者醫學知識不足、單純依賴鑒定的缺陷;人民調解獨具的經濟性、親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糾紛處理更可行、更有效。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制度已臻完美,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人民調解機制的政府主導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問。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主要是政府主導型,即調解組織的運行更多依賴政府的推動和支持。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項資源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形成靈活多變的組織網絡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質疑。無論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門,還是由與政府機構關系密切的醫學會等行業協會主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很難擺脫政府意志參與的尷尬境地。有學者敏銳地觀察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被調解”現象嚴重:“只要患方提出調解要求,委員就會可能對醫方施加壓力,阻止其通過醫療鑒定途徑確定醫療責任,要求其直接協商給予患者賠償,由此使醫方陷入‘被調解’的無奈境地。此外,委員會對于醫療糾紛強烈的調和意愿以及對患方所謂弱勢群體的考量,在調解中容易表現出對患方的傾向性,從而使醫院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盵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為調解中隱含了政府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意愿。同時,政府主導還可能帶來的問題包括經費支持的地區不平衡、政策調整引發的調解組織建設不穩定等。

2.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間。盡管來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實踐探索捷報頻傳,但立足于整個人民調解機制的背景來看,這種狀況的維系不容樂觀。整體背景是,我國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正在急劇下降,人民調解員年均處理民間糾紛不到一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與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數量比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看到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人均調解率不過為約2.5件/每人每年,調解利用率和實際案件處理數量并不高。人民調解在實踐中仍面臨案源的匱乏和調解的無力感,前者來源于人民調解相較醫患自行協商顯得煩瑣,而較司法解決又顯得權威性略差;后者則更多源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更強,僅僅以情理服人有時難以達成協議。而調解的經費支撐更成為調解解紛能力得以延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財政支撐狀況決定了調解組織的有效運行。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與醫療責任保險的結合方式仍有待探討。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但應當注意,賠償固然重要,但人民調解過程不應淪為保險理賠過程,而忽略了其恰當、妥善、正確地處理醫療糾紛的糾紛解決機制屬性。賠付僅僅是在糾紛解決基礎上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左右糾紛如何解決的前提。此外,醫療責任險與糾紛解決的有效結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須重點考慮城市規模的大小、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和保險業務的發達水準而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會出現過猶不及或半途而廢的結果,致使賠付資金不足,進而會導致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之自動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確認程序之啟動率的增加?!盵5]由此可見,目前倡導的醫療責任險的強制推行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中也許有可商榷之處。

三、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思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未來發展應以“三結合”的理念為基礎:即官方推動與社會自治相結合、專業裁斷與拉情說理相結合、復興傳統與現念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應對如下思路予以重視:

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模式轉變。有效運行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應定位為官方推動、社會自治型的機制?!肮俜酵苿印笔怯晒俜綘款^、整合力量和資源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社會自治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成立之后,應以自治的方式運行,包括成為獨立的事業團體,自行安排、挑選、聘任人員,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經費籌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門過多干涉。政府僅對其進行原則上的指導和方針指引,對其解紛能力進行適當評估,以判斷其服務能力。這一機制也有助于解釋為什么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采取專業化單一組織形式,主要理由是單一化組織有利于減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現實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務以吸引政府購買。模式轉變既沒有改變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又加強了其中立性和靈活性,適宜醫療糾紛調解的進行。

2.應以加強解紛能力作為未來建設的重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維持較強的解紛能力的關鍵在于有效激勵,包括對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的激勵,以及糾紛當事人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激勵。因此,關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規范和章程應集中于促進調解人員和調解機構的積極性,而不是對之進行過多的約束和限制,這是一個方向性誤區;人民調解應盡可能保持強大的解紛能力、低廉的解紛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當事人利用的積極性;目前與責任保險的結合是增強解紛能力的有效途徑,但應當采用符合糾紛解決規律的結合方式,責任保險僅在糾紛妥善解決之后進行理賠時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險人員過深介入調解的現狀,如過多的投票權,改善無保險即無賠償的不合理狀況;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可以更加靈活,除商業保險外,醫療機構之間的互助保險、醫師個人保險等均可成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強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

3.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具體制度。應從制度上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權威、公正和終結能力,具體包括:第一,人員配置。基于醫療糾紛的專業屬性,專業人員的介入是調解機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其中立性也是調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離退休醫學人員為主要專業人員的形式僅為權益之計,未來應對專業人員的聘任進行程序化的嚴格遴選,逐步令其專職化,以保證其中立性。在專職化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參照仲裁庭的形成,在無法達成合意的情形下,由雙方各自聘請醫學專家1名,調解組織在當事人雙方合意聘請1名醫學專家。無特殊需要時,目前運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體人員、行政機關人員)等實無必要。第二,調解程序。程序化是溝通調解與法制建構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調解兼具傳統和現代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結構物。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可以借鑒香港調解中心、臺灣醫事審議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的程序化設置,從申請、受理、人員回避、調解基本程序進程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化。第三,技術方法。調解技術應體現專業性和情理性的結合,但與普通人民調解不同的是,專業性應高于情理性。同時對涉及醫療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設置一定的阻隔機制,使其不進入調解中,更有利于貫徹打擊醫療暴力的國家政策。

參考文獻:

[1] 白劍鋒.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召開――劉延東孟建柱就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報,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訪山西省衛生廳副廳長王峻[J].中國當代醫藥,2012,(12):4.

[3] 李昌超.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證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4,(2):127.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范文5

昆山市第四人民醫院醫務科,江蘇蘇州 215331

[摘要] 在我國現有的醫療體制下,醫療機構一線工作的醫護人員很容易和患者發生糾紛,由于患者的身份、背景、文化程度、性格不同,應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去處理醫療糾紛。結合作者多年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經驗,總結的一些心得,希望對處理醫療糾紛有益借鑒。

[

關鍵詞 ] 醫療糾紛;醫患溝通;處理方法;患者類型

[中圖分類號] R2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4)06(c)-0178-02

近年來,全國醫療糾紛案件明顯增加[1],因醫療糾紛發生的惡性殺醫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到了社會穩定和醫務人員的生命安全。醫療機構每天接待不同患者,故發生醫療糾紛的患者也各不相同,這給接待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人員帶來極大的考驗。如果醫療糾紛處理人員只采用單一的方式方法處理模式,只會加深患者對整個糾紛事件的認識,也很容易刺激患者用極端方式打擊報復接診醫生和相關處理人員,以達到自己想要獲益的目的。所以醫療糾紛處理人員在事件處理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非同一般,不僅需要豐富的專業知識還需要良好的溝通能力和靈活處理事件的能力[2]。

常規投訴患者只要積極的根據相關流程就可以很好的解決,但遇見不易處理投訴患者,特別是涉及經濟賠償的,處理起來就并不是那么容易。本文結合作者的工作經驗,總結出不易處理投訴患者的處理方式方法,希望對處理醫療糾紛有益借鑒。

1不易處理投訴患者類型

對前來投訴的患者分類有益于今后和該患者選擇溝通方式以及如果協商不成后的評估有所幫助。不易處理投訴患者大致分為:Ⅰ暴力傾向型,該類型患者如果和醫療機構發生糾紛且醫療機構存在一定過錯的,輕則砸壞醫療機構設施,重則對醫護人員不計后果的大打出手;Ⅱ 易怒型,該類型患者容易激動,但一般只限于大聲的發生批評引起周圍人的關注;Ⅲ 素質低下型,人品低劣,自私自利,為達到自己的目的可無中生有,完全不顧及任何他人感情;Ⅳ 自尊心強,不善于表達型,該類型患者在生活中可能受到過創傷,一般神情比較單一、冷漠,雖然言語不多,但如果內心的糾結得不到釋放,極易走極端[3]。

2 針對不易處理投訴患者投訴處理方法

患者到投訴中心投訴,已經對就診醫生不存在信任關系,對就診醫生的解釋可能認為是在狡辯,但對醫療糾紛處理人員還存在一定的信任,患者希望在這能把問題解決,所以處理糾紛人員要好好利用僅存的這一點信任來為今后糾紛的處理打好基礎。

2.1 積極受理患者的設訴

當患者前來投訴時,要很熱情的接待,傾聽患者的不滿。因為是第一次見面,不了解患者脾氣秉性,所以傾聽非常重要??梢粤私饣颊咚龅绞虑榈慕涍^,讓患者不滿的情緒得到宣泄,還可以判斷該患者屬于哪一類型。傾聽還要掌握技巧,要以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態度切入,在傾聽過程中,以患者口訴為主,當發現患者傾訴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醫護人員并無任何過錯時,可以向他解釋但不爭論。最后記錄下患者投訴的內容和訴求,向他說明投訴處理的流程和時間,約定好反饋的時間。

2.2 客觀調查投訴事件

在和患者約定好的反饋時間內客觀調查相關個人或科室,盡量還原當時事件發生的經過,找出問題的所在。還盡可能的收集患者的相關信息,有益于對患者類型的準確歸類。調查結果對于無過錯的,應全面分析患者的不認同點在哪里,尋找最好的解釋方案;對于存在過錯的,要求相關個人或科室以書面形式做出事件的經過和過錯對患者造成的影響,并跟據患者的訴求提出初步的解決方案以供參考。事件調查清楚后通過電話把處理意見反饋給患者,反饋時間最好在事先約定好的時間之前,這樣有利于對不同類型患者準備不同的溝通方案,而避免患者登門詢問處理結果。

2.3 醫患溝通會

當電話反饋處理意見不能滿足患者時,特別是存在經濟賠償時,患者一般都會登門提出要求。此時患者已不認同糾紛處理人員,和處理糾紛人員站在對立面。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組織一次醫患溝通會來緩解。根據患者的類型事先安排好安保工作,類型不同,安保級別不同。最好安排在有錄像錄音的專用溝通室內進行,參與溝通會的成員不安排事件當事人出席。醫患溝通會的內容也只局限于患者所提出的問題和觀點由出席溝通會責任科室成員詮釋,不涉及賠償等問題。糾紛處理人員在溝通會上要靈活把握會議的內容及分寸,適時終止會議。

2.4 主動協商

通過醫患溝通會會使患者對整個事件有個重新的認識,但不能滿足要求還會繼續登門。此時糾紛人員需主動和患者聯系,協商處理。對上述類型患者溝通時應特別用心,溝通以解決問題為目的,不觸及對患者的評價,對患者提出的要求不能滿足時,禮貌說明在自己處理范圍內所能做的是哪些,哪些不在自己處理范圍內,切忌直接回拒患者的要求而激化矛盾,給自身帶來危害。如果患者堅持自己的要求無法協商,可建議患者通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途徑解決[4]。

2.5 被動協商

當主動協商不成的而又不愿意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患者采用冷處理。盡可能通過第三方掌握患者的行蹤和動向,當該患者來院,及時提醒當事科室或當事醫護人員加強個人防范,加強安保工作人員巡視力度。當糾紛處理人員采取冷處理模式時,患者登門仍需熱情接待,和患者說明事情處理的結果、自己所做的努力、以及滿足患者要求的困難,盡量博得患者的理解,通過這一系列方法使患者主動配合協商處理。

良好的醫患關系是我們追求的目標,醫務人員在醫療技術服務中應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恪守醫療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常規,加強服務意識和醫患溝通,減少醫療糾紛[5]。同時也呼吁健全相關法律,不要再讓更多的醫生和患者結仇,社會媒體應多傳播一些正能量,不要再在如此惡劣的醫患關系中火上澆油。

總之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療糾紛是無法避免的,糾紛處理人員對糾紛的高度重視和公平、公正的立場是取得患者信賴和諒解的關鍵,不能毫無原則地偏袒醫務人員[6]。在處理患者的投訴時,理解、尊重患者,盡量滿足其合理要求,對不合理訴求,多溝通,多疏導,盡力化解矛盾,引導幫助患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醫療糾紛,盡其所能化解沖突,和平解決,避免矛盾激化升級。對于已發生的投訴及糾紛,要回顧性匯總分析,并提出改善方案,這樣有利于避免發生類似投訴和醫療糾紛,還有利于提高醫院的服務,滿足患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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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羅秀,王軼.某綜合醫院醫療糾紛之實證研究[J].重慶醫學,2013,42(16):1846.

[2] 李永紅.巧用心理學緩解醫患關系[J].中國社區醫師,2011,13(32):345.

[3] 陳秀麗,陳偉,李默.從心理學角度探究快速高效處理醫療糾紛的方法[J].中國醫院,2012,16(5):59-60.

[4] [35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Z].2002-4-4.

[5] 成艷陽.從心理學角度看醫療糾紛及其產生的原因與防范[J].中國衛生產業,2011,8(6):122.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范文6

關鍵詞:醫療糾紛檔案 作用 管理 創新

醫療糾紛是患者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因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及其產生的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導致的分歧或爭議。醫療糾紛檔案是近年來醫院檔案工作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它是在醫療糾紛產生、處理、結案及糾紛事件總結階段所產生的文字、聲像、實物等多種載體形式的材料,反映的是醫療糾紛的起因、事件性質、處理途徑、受理部門、審理結論、處理方式、效果評價等等,是對整個案件完整的、原始的、客觀的記錄,同時也可以為醫院的發展建設提供參考依據。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醫院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加強醫療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醫療糾紛檔案在醫院檔案服務中的作用

1.交流作用

通過開展醫療糾紛檔案的交流學習,積極研究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或同一地域的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模式,有利于醫院更好地融入到國際國內競爭性醫療市場上,提高醫院醫療相關業務的競爭力。醫療糾紛的解決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醫療秩序、醫療安全及社會穩定,通過醫療糾紛檔案工作的交流,也可為醫院和患者提供有效的服務。

2.作為決策參考的作用

通過對醫療糾紛檔案的掌握和了解,認清當前醫療行業中醫患糾紛遇到的新形勢、新問題,分析各類糾紛的處理過程,對已經發生的糾紛進行歸納、總結,可以發現醫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找出醫院內部業務建設和醫療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從而為管理決策提供參考,以便醫院管理層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使醫院各項建設日趨完善。

3.指導作用

醫療糾紛檔案是醫院在處理醫患雙方的爭議時所形成的資料記錄和經驗總結,在日常的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可以學習醫療糾紛檔案的內容,并應用到工作實際當中去,盡可能減少工作中的偏差,盡量避免醫療糾紛的出現。若出現了醫療糾紛,醫護人員也可學習借鑒檔案中類似糾紛的處理經驗,從而找到問題解決的突破口,以確保醫院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醫護人員也可通過查閱糾紛檔案,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提高責任心,促使自己不斷提高醫療診治水平,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4.提升醫護人員素質的作用

醫療糾紛檔案包含醫學、藥學、文書學、檔案學、法學等基本學科知識和原理,醫療糾紛檔案的形成、歸檔和利用都需要醫護人員參與,這就要求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學科領域的知識和技能。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升醫護人員的業務素質,以便更好地為組織目標服務。

5.作為課題研究素材的作用

醫患糾紛已經成了當前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越來越多的研究人員開始參與到醫療法學和醫患關系方面的研究中來。醫療糾紛檔案載有各類典型案例,最貼近醫療糾紛實際,通過對完整而豐富的醫療糾紛檔案的研究,將使醫療法學和醫患關系方面的研究更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以便提供更好的解決處理平臺,更好地解決醫患糾紛,有效地為醫院和患者服務。

二、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現狀

以往醫療糾紛較少,醫療糾紛檔案也少,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近幾年來,雖然醫療糾紛日益增多,但由于醫療內部管理體制的原因,醫療糾紛檔案管理工作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出現醫療糾紛后,部分醫院領導往往重視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而對醫療糾紛的后續工作,如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夠重視,加之經辦部門法制觀念淡薄,不能積極主動地將處理醫療糾紛所形成的文件及時送交醫院檔案室歸檔,造成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無序,使糾紛檔案流于紙面化,不能為醫院管理的提升起到應有的作用。因而,當醫院再次出現類似的醫療糾紛時,便沒有現成的資料可供參考,醫院往往疲于應付,造成資源的浪費。此外,由于管理方法不恰當,醫療糾紛案件在立卷歸檔時,也易造成信息的丟失,為以后的查閱工作帶來困難。

三、醫療糾紛檔案的管理創新

醫療糾紛檔案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的材料、患方提供的材料、鑒定機構材料、司法機關文書等幾部分內容組成,材料來源多、類別雜。在相當多的醫患爭議中,雙方還會因對賠償方案無法達成協議,最終選擇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問題,這就使案件解決進入一個較長的過程,這也讓醫療糾紛檔案內容更加復雜。醫療糾紛檔案專業性強、材料類別多、產生周期長的特點,使得在這類檔案管理工作中,更需要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做好糾紛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并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1.配備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專門人才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辦公自動化系統得到廣泛使用,為實際工作開展提供了諸多便利。檔案部門的管理工作也從傳統文獻資料的管理逐步向信息化、網絡化和數字化信息資料的管理轉變。因醫療糾紛檔案的特殊性和專業性,糾紛檔案的管理工作必須配備專業人才。這類人才不僅要精通檔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現代計算機技術,還需熟悉與醫療糾紛檔案密切相關的醫學、法學、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等知識,具備判斷、分析、識別、整序等信息處理能力,擅長檔案的導讀、開發和利用,能將檔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技術結合,為科學研究和社會管理服務。

2.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適時收集糾紛資料

醫療糾紛的處理大致分為住院、訴訟或協商、處理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有相應的重要資料。為使醫療糾紛檔案盡可能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整個醫療糾紛的全過程,為以后歸檔資料的查詢提供可參考的信息,可以借鑒基建檔案資料收集的管理方法,對醫療糾紛檔案實行專人跟蹤,隨時收集每個環節產生的資料。

3.堅持對醫療糾紛資料的規范化整理

規范制作是案卷標準化的關鍵。醫療糾紛檔案資料多、內容豐富,如何使案卷清晰、有條理,以便于以后更好地為醫院綜合管理服務,這是每一位檔案管理工作者必須思考的問題。根據醫療糾紛檔案材料的形成過程和特點,我們可以以糾紛解決途徑作為檔案整理的主線,區別案由,根據不同糾紛的不同特征,按照其形成的時間、順序和規律加以系統整理,分類立卷,并保持各項資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形成獨立、完整的糾紛處理案卷。這樣在需要時,這些案卷就可隨時為醫院處理醫療糾紛提供相關資料,充分發揮醫療糾紛檔案在醫院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4.完善醫療糾紛案件的制度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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