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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文1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進入到快速發展階段,傳統社保模式對于今天社會發展而言已經不再適用,養老保險雙軌制成為了當下研究的熱點,如何保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實現平穩對接是當下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而接下來本文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之間的不同進行一定分析,同時就實現兩者并軌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一定的探討,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以供今后參考使用。
關鍵詞: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養老金;雙軌制;研究
一、淺析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之間的差異
對于我國社保傳統的社保制度而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兩者發展程度不同。對于企業職工養咯啊保險而言,由于其發展時間較長,并在發展過程中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統帳結合”的管理制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基本要求,但是對于機關事業單位而言,各個地區實行的養保險制度不同,增加了管理難度。其次兩者退休后待遇不同。對于機關事業單位而言,職工退休后養老金實行統一的國家標準,決定待遇的主要因素是職工的工作時間以及在職期間的工資待遇,與繳費多少不存在直接聯系,而對于企業職工而言,養老金的待遇水平與繳費時間以及繳費工資基數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即繳費時間長、工資基數大者,退休后養老金數額高,反之則低。通過以上分析可以,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之間的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而實現兩者之間制度并軌是保障社會二次公平分配的一種外在體現,對我國社保工作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淺析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并軌中存在主要問題
(一)并軌實施后事業單位退休待遇降低對于我國社保制度而言,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較高,且經過一定的數據調查分析發現,它與企業養老金替代率相比平均高出近20%左右,因此并軌之前機關單位職工退休待遇較高,兩者一旦實行并軌制度之后,那么機關單位的替代率勢必會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那么這就極有可能降低該單位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甚至部分單位出現辭職的潮流,這對機關單位發展以及社會社保制度改革等都會形成一定的阻礙。(二)并軌實施中新舊制度銜接較為困難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并軌過程中,新舊制度的銜接問題一直是影響兩者并軌進行了主要因素。對于我國而言,并軌實行之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撥放有國家財政支持,而實施并軌制度之后,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職工之間有關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是一致的,即需自己繳納養老金費用,實行統帳結合、部分積累的政策,這樣以來導致實行并軌之前的養老金缺口無法解決,對新養老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產生了阻礙。
三、探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保險并軌過程中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研究可知,我國在實施養老金并軌新制度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且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我國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阻礙,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應當加大對此的重視研究力度,并根據我國社保實際情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解決措施,為養老金并軌制度的順利實施提供一定的條件。(一)實行區別建賬,降低退休后養老金縮水水平在對機關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并軌的過程中,為了保證職工退休之后養老金水平,應當實行“統帳結合”的企業職工養老金模式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金個人賬戶,而改革實行之前的養老金缺口應當由國家相關部門承擔,同時在機關事業單位在建立職工養老金個人賬戶的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定的分類,即分為退休或將要退休、在職職工以及新入職職工等三類,首先已經退休或者是即將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待遇應當沿用并軌之前的待遇水平,保證這部分職工的養老金待遇水平不降低。其次對于在職職工應當根據個人實際工作年限等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且改革之前的養老金缺口應當由國家財政補充,以保障這部分人的切身利益。最后對于新入職職工就按照企業職工養老金模式建立個人賬戶,并依照相關的規定繳納養老金。(二)逐步推進并軌制度發展,穩定新舊制度對接在進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金并軌的改革過程中,應當逐步推進新制度的改革進程,建立一個良好過渡期,避免新舊制度對接過程中矛盾沖突的加劇。首先,并軌實行之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有關養老金的結構體系以及繳費方式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在實行“雙軌制”過程中,應當分步驟、分階段的進行制度改革,放緩改革的速度,分范圍、分類別的實行新的養老金保險制度,提高新舊制度對接過程中的穩定性。其次明確“雙軌制”實行的意義。對于我國而言,養老金并軌新制度的實施將會極大地降低國家財政負擔,同時這也是社會二次分配公平的外在體現,對保障企業職工的權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水平的提高也具有推動作用,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應當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統一的養老金籌資模式,為養老金并軌制度的順利實行提供先決條件。另外在實現“養老金并軌”的過程中還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規章制度,為“雙軌制”的順利實施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保障改革的順利實施。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對于我國社保事業發展而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金并軌的實現對我國社會發展以及公平性體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新舊制度對接的過程中勢必會存在著一定的利益沖突,進而影響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應當對此引起高度的重視,制定出可行、科學以及合理的解決措施,以保障“雙軌制”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蔡鋒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有效運行分析與策略[J].現代國企研究,2016(02)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文2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引言
醫療機構是我國事業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高科技專業技術人才的重要聚集地之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僅直接關系到醫療機構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權益,對于醫療機構人事制度,衛生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激勵機制及收入分配機制具有重要影,同時對促進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合理流動,形成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醫療衛生人才隊伍,保障醫療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等也具有重大意義。雖然我們國家針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展開的改革工作還處于試點階段,但成效明顯、意義重大。努力推動進一步完善中國社會保障事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工作當中的一項關鍵內容,它的持續完善說明已經向合理、標準、公平科學的社會保障系統又邁近一步。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的問題
1.1缺乏明確統一的政策法規支撐
自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試運行以來,就國家層面而言,只是籠統地要求先進行試點運行再大范圍推行,而各級的經辦機構,只負責執行本級相關政府頒布的有關措施加以實施。這樣做的結果就是各地論調不一,導致了全國范圍內政策的不匹配和不協調,影響了社會的公平和穩定。就目前的狀況來說,不論是從改革的力度還是強度考慮,機關事業單位都遠遠滯后于企業。因此,若不及時加快有效的改革行動,將嚴重影響整個社會的改革進程。
1.2參保條件差異較大
對于不同的地區以及不同的機關事業單位,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也設置了不同的參保條件,力求通過對參保范圍等的調整,拓展工作力度,吸引更多工作人員進行參保。由此引發了各地參保條件、參保范圍不盡相同,比如目前的“三支一扶”人員,在不同市地參的是不同的養老保險險種,有的參加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有的參加的是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各地政策不統一,不僅增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難度,同時也阻礙了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優化改革。
1.3抗風險能力比較弱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統籌能力較低,抵御風險能力較差,很多地方沒有建立起一整套統籌計劃,這對于事業單位的發展來說非常不利,沒有起到任何作用。當前,隨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導致事業單位參保人數逐漸降低,但是由于退休人員每年都在遞增,使得退休人員與養老保險之間出現了矛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面臨著很大的問題。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策
2.1完善法律法規
近年來,我國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正逐步完善,并取得了一些實效性的進展,但相關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法制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決。從宏觀角度來分析,我們要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識,重視社會保障問題,并監督政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人民相關權利,社會保障制度應與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并能有效作用于經濟,從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不是政府的公益行為,而是政府的責任,政府部門應利用強制性的措施推動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增進改革的實施性。同時,完善相關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為推進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堅強的后盾,有效消除改革中的不良阻力,從觀念和制度上全面推動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
2.2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
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條件差異性較大,人員養老金轉移制度不合理等問題,可以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首先,制定具備可行性的養老金轉移接續制度,結合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情況以及地區差異性,因地制宜,以滿足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多樣化需求。其次,要求政府在這一過程中能夠充分發揮其主導作用,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立法工作,通過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設,實現制度的統一、有效執行。最后,將事業單位分為行政管理類機關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服務類機關事業單位。并針對三個層次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等進行優化調整,在三方結合下,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意識到自身的義務和職責,從而提高我國整體養老水平。
2.3提高統籌層次,提高事業單位抗風險能力
為了提高事業單位抗風險的能力,必須要提高其統籌能力,保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效進行。這就需要事業單位結合我國的國情,并以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作為出發點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更好地促進我國事業單位的良好發展。事業單位要提高其統籌層次,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發揮基金的價值,體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互濟性,提高其抗風險能力。事業單位在統籌過程中要注意兩點:一是統籌對象是退休人員;二是要統一繳費基數,這樣才能讓單位人員明確自身的責任與義務,從而建立起統籌機制,提高統籌層次,最終促進事業單位抗風險能力,促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效進行。
2.4下降代替率,調整退休歲數
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的加劇,養老保險費用支出的金額也越來越多,給我國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也影響社會的穩定與公平,所以我國應該調整社會保障支出的比例。社會保障不僅包括退休金,還包含失業、醫療、生育等各類保險項目,這些項目都需要財政支持,而相對養老金來說,這些項目的支出比例較低,所以應對其合理調整。同時并采取有關措施降低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代替率,讓退休年限與退休年齡緊密聯系在一起,使養老個性化,從而減輕財政的負擔,滿足人們的需求。其次,應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調整退休歲數,使國民的退休年齡增加,有效控制養老退休金在財政方面的支出數額。
2.5適時啟動補充養老保險
建設補充養老保險要充分展現事業的特征,調動與激勵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主動性。要漸漸建設統一標準的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對基本的補充養老保險待遇進行統一管理,讓其基本的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加上基本養老保險所產生的取代率略高于城鎮企業職工根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同時,漸漸建設展現不一樣事業單位特征的補充養老保險方法。此外,要漸漸建設事業單位有突出貢獻的各種人才的特殊補充養老保險。讓這種人員在做出突出貢獻退休后,獲得相關的補償。并且,補充養老保險水平也要隨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逐年下降而逐年提升。
結論
總而言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是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減少社會矛盾,這滿足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當然,這一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各行政單位共同努力推動和完善,建立起一個統一的、規范的、強制的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時,也應充分考慮機關事業單位的特點和國際慣例,相信只有這樣,才能推動這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文3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不統一、覆蓋面窄、參保率低
首先,我國的養老金制度改革沒有推進,形成了企業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度和制度和制度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逐漸擴大了差距,矛盾;其次,有一些地方公務員和工作人員都被保險,在一些地方只有保險機構,機構只是一些地方財政平衡分配和自我支持保險。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統一,覆蓋面窄,保險費率低。
(二)制度不能有效地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今天,中國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種養老金制度:一是企業養老保險制度;二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三是公務員退休養老制度。在過去20年的退休制度中,對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都有不同的養老金待遇,這使得中國機構養老金的可相互轉換性差性。同時,它也不能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聯系起來,嚴重影響了中國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序流動和合理配置,嚴重阻礙了中國社會經??的發展。
(三)支付對財政造成了巨大壓力
現有的機構和機構養老保險繳費,以及不合理的支付機制、財政壓力。機構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完全不同。機關和機構養老保險費用是國家和單位的負擔,個人不承擔費用,但也有很高的替代率。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加速,養老金也將大幅增加。
(四)缺乏政策法規,缺乏法律約束力
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只適合本地區制定政策和法規,缺乏政策和制度改革的制度在各地區,但也缺乏強制性法律約束。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對策
(一)改革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千百萬人的生活和工作聯系在一起。這就要求在改革的過程中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公平正義是社會保障的內在目標。為了實現一個公平的正義,一個社會要承擔一系列的風險,即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公平。在這個過程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公平對待每一個員工,不是因為不同類別和歧視性的,根據這一原則,這是資源的合理配置,使每一個員工都可以享受退休養老保障后,他們的生活水平相應的養老金保障。這種公平正義,要做到公平正義,才能使每一個相關利益集團的改革都能得到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二)完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模式和水平
機構和機構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國家承擔,個人不支付任何養老金保險費用。這并不符合社會保障權力和義務統一的原則。機構和機構養老金改革必須改變這種模式,由社區、單位和個人承擔養老保險費用,逐步提高整體水平。社會保障的目的是根據大量的法律來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然后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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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一、養老保險是退休職工待遇的最基本屬性
如何使退休職工“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是我們國家歷屆政府十分重視的重大問題。作為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的養老保險,就是為了確保退休后的老年人能夠安享晚年生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不再從事腦力或體力勞動而降低。公立學校是屬于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為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廣大教職工最為關心的是他們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和退休待遇,是否能夠保障他們的實際生活,但事實上他們的關心就變成了擔心,因為此時他們的養老金已經基本上成了全部的退休待遇。雖然養老保險與退休待遇是不盡相同的,因為退休待遇包括職工退休后享受的養老保險費,還應該包括醫療、住房等方面的待遇。以教師為例,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這里所說的福利待遇應是寬泛的、廣義的,但狹義的福利待遇一般指的就是養老金待遇。對退休職工所發養老保險的比例其實是不一樣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時基本工資前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由此可見,該比例還是比較高的,說明了養老保險是退休職工的最基本待遇構成,是極為重要的職工福利,不僅能保障職工在退休后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也在社會的和諧穩定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實際上,退休職工所得到的養老保險金幾乎成了全部退休待遇,這就是他們的擔心。
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方面
我國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雖然也曾吸收借鑒了一些國家的成功經驗,但基本上是“摸著石頭過河”,仍需要切合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國情。為此,在反復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國務院正式出臺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在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后發現,仍有許多方面需要改進和完善。
(一)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還需進一步完善近年來,我國的養老保險撫養比例(在人口當中,非勞動人口數與勞動人口數之比)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是2.94∶1,2050年將下降到1.3∶1,也就是由現在的2.94個人養一個人,下降到由1.3個人養一個人。隨著人口預期壽命增加,養老金的領取時間增長,養老金待遇剛性增長[1],所以收支面臨巨大壓力。目前我國60歲以上老齡人口是19.3%,2050年將達到38.6%,幾乎翻了一番。但與此同時,勞動人口絕對數在下降,且依然存在進一步下降的趨勢。有專家分析,從目前全國基本養老基金的運行情況來看,財政補貼的壓力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還會逐年增大。盡管我國對老齡化人口的財政補貼力度也在迅速增長,但仍然無法解決持續老齡化所帶來的養老金支付壓力問題,正所謂“水漲船高”。隨著我國經濟不斷增速,社會化水平日益提高,廣大居民平均壽命也相應延長,這就使城鄉居民養老數量增多,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數量的逐年增加,使養老金業務量增大。以學校為例,隨著延遲退休政策的逐步實施,其資金支持也將大幅增加,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還需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必須持續穩步加快。
(二)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下,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體制機制表現出了強有力的優勢,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維護,千千萬萬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受到了社會的廣泛贊譽,對社會穩定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政府主導作用發揮的還不夠充分,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顯露出來;二是受傳統思想影響,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風險共擔意識[2]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三是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需進一步優化。為此,推進全國統籌,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的統收統支,這是新的指導思想為我們指明了工作方向。如此一來,全國“一盤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就提上了議事日程,推行這樣的改革,就會解決因地區差異,人們生活與消費水平不同而帶來的種種問題。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時間內會弱化一些地方的經濟發展指標,但從長遠看,從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這樣的嘗試還是可行的。因為在經過了諸如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推行醫療體制改革,以及免收農業稅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我國已由站起來到富起來再到強起來的偉大歷史跨越,事關國計民生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時機已基本成熟。
(三)養老保險隊伍建設及專業化服務水平還需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事業是極其重要的民生工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還存在比較多的問題,有些屬于人的因素,如養老保險意識還在低層次,還沒有跟得上時展步伐,有些則屬于體制機制方面的因素,如一些養老保險機構管理粗放松散,必要的工作制度沒有按要求落實,還有的則屬于相關業務工作人員辦事程序不夠規范,缺乏統一科學調度,特別是在加強養老保險隊伍建設、提升專業人員素質上,以及在優化專業人員的服務質量上還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當前,首要的措施就是要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其次,加強辦理人員的學習培訓,提升自身素質;最后,規范操作流程,實行信息化管理。文章認為,加強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培訓,提升其專業化水平是當務之急。
三、養老保險制度弊病的深層次原因分析
一直以來,“吃皇糧”,拿“退休金”,助長了機關事業單位如學校教職工單純依靠國家養老的思想[3]傾向,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也曾一度大行其道,這是極不正常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改革的決定》規定了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這不排除中間有中斷的現象,如果到了退休年齡,還不足15年,那就要提前補足15年的繳費,這樣到退休時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里有一個誤區,15年指的是最低繳費年限,并不是說參保人繳費15年就夠了,參保人必須等到退休男繳滿60歲,女繳滿55歲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未繳滿15年的仍要繼續繳滿15年或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方能退休領取養老保險金。已有專家表示,事業單位養老金不足問題,可以嘗試采取延長退休年齡的方式加以解決,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上調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比例,當然,這必須在廣泛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方可實施。我們說,畢竟傳統的延長繳費15年的期限,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也給國家財政增加了很大壓力,可以采取循序漸進的方法,如延長到繳費30年,也可以先延長到25年或20年,這樣將會大大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并繼續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
四、鼓勵嘗試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障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還需要其他多種方式加以輔助。這就需要各地采取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如學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等形式,以縮減財政支出;還要加大宣傳力度,積極鼓勵職工參加由國家集體和社會正規組織舉辦的各類保險機構,以彌補因退休后個人及家庭生活的不足,改善基本生活條件。對于一些單位組織退休人員參保其他金融機構、商業機構的養老保險,我們認為這也不失為一種調劑補充,“適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時候,我們的退休職工會因種種情形而盲目購買養老保險,給許多人造成了損失,我們建議擦亮眼睛,避免受騙。目前我國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機制還不夠完善,很多人對此存有疑慮,甚至認為個人儲蓄保險存有風險,這都是正常的,都需要政府加以正確引導,讓更多的人認識到個人儲蓄保險對自身養老的重要性。這期間,有些人購買養老保險,其主要目的也是在于保障年老之后基本生活,如通過“醫養結合”有效突破醫療和養老服務壁壘[4],滿足養老需求。對于學校,要鼓勵教師增加個人養老儲蓄或參加商業人壽保險,逐步形成公共養老金、教師年金、個人儲蓄和商業人壽保險多層次的學校教師養老保險體系。當然,樹立積極的保障理念,建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制,推動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等,都是提升養老保險水平的有效之舉。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文5
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前沿位置,而依據邏輯研究,由試點視角來講,機關部門同事業單位均為試點對象,在他們應用相同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均不情愿率先改變的問題。因此,怎樣預防相互攀比問題,需要我們深入分析探索。另外,事業單位依照功能分類,只有服務類單位參照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而行政支持與公益類單位執行效果存在較大差異,職工退休養老獲得待遇按照其檔案工資相應比例進行支取,同繳納費用總量關聯不大。該狀況之下,到底是同步改革養老保險還是劃分類別后層級整改,由哪一類單位入手,均需要我們深入細致研究。具體探討的問題包括推進效率、改革力度等。應盡可能的預防互相攀比,可通過分布開展形成有效示范作用。同時,改革發展應顧及民眾需要,如果持續周期較長則會有損公共單位形象,而周期較短則會造成直接參與人員不能較快適應、逐步累積阻力,對社會安定繁榮形成負面影響的問題。再者,應全面考量改革承受性,構成持續發展改革動力。應逐步調節當前退休養老體制,促進社會統籌同個人賬戶的有效結合,實現退休養老向社會養老的合理轉變。
2、凸顯制度改革協同性
分類分布改革是事業單位基礎發展方向,牽涉內容涵蓋工作體制、治理模式、機構編制、收入分配、財政管理、養老保險等。而后者則是事業單位發展改革的重中之重。倘若無法有效應對改革前期以及后期待遇問題,無法令事業單位員工形成良好預期,則改革工作將舉步維艱。唯有養老報銷體制改革同事業單位發展改革各個環節部件緊密配合、全面配套、分類開展,方能達到良好效果??茖W有效分類始終為推動事業單位穩步改革的核心基礎以及重要切入點。依照社會功能以及發展建設方向,事業單位包含行政支持、公益性以及經營服務類別,通過行政化、公益化以及市場化運作模式,更新為行政單位、服務組織以及市場企業?;谑聵I單位明確職能同現實履行職責包含明顯差別,因此分類推進遇到了一定困難。怎樣科學合理的劃分職能,精準的區分對待,需要我們投入更多的智慧并付出更大努力,應積極配合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開展。事業單位當前管理運行制度涵蓋的人事管理、財政管理、收入分配體制等,均應同養老保險體制同步改革,形成互為橋梁的作用效果。應主力突破對事業單位以及公益事業的限定性影響,創建形成功能清晰、完善治理、高效實施、全面監控的工作體制。我國推動事業單位發展改革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應更新管理制度,創建完善的法人治理工作結構,推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更新收入分配管理體制,強化對事業單位的管理監督。然而在管理體制層面,仍舊包含政事、管辦不分的問題,另外事業單位內部還包含依照級別獲取養老保險狀況。運行管理機制層面沒能構成獨立法人治理結果,通常依照行政單位模式發展。人事管理以及機構編制上,缺乏動態工作理念,沒能較好的依照當前條件變更進行合理調節,亦不能全面符合形勢發展要求。財政管理體制上,還包含吃大鍋飯等問題,不能較好的凸顯事業單位績效水平。收入分配管理中仍舊包含平均主義現象。從中不難看出,制度層面仍舊包含一定問題,較難發揮有效約束激勵影響,對收入以及養老激勵的真正效果形成了抑制作用。為此,應更深入的考量事業單位涵蓋有關養老保險體制在內的各類綜合制度配套更新,通過協同化發展,預防相互制約影響,為實現持續改革發展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3、結語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文6
為了讓職工群眾了解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順利推進改革工作,日前,記者采訪了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對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問:哪些單位、哪些人需要參加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答:本《辦法》適用于兵團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加兵團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兵團黨委、兵團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新兵黨發〔2013〕8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團場公務員、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確定為公務員的,應自2014年10月1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確定為公務員的,應自確定為公務員之日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團場公務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后,原按其繳費基數10%的標準給予的工資性補貼不再執行。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籌集?
答:兵團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問:單位工資總額怎么計算?
答: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工資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問: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如何管理?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問: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