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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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文1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p>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p>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八條“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p>

二、醫師、護士執業注冊核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p>

2.《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98項)“護士執業許可的主管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p>

三、核發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p>

2.《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p>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p>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p>

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靶l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執業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p>

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p>

五、放射性工作人員從業資格合格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p>

行政處罰〔共368項〕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p>

六、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七、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給予警告,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八、醫療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p>

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十、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p>

十一、醫療機構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十二、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三、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p>

十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p>

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十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p>

十七、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十八、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p>

十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二十、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二十一、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六)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p>

二十二、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七)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擴散的?!?/p>

二十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八)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p>

二十四、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九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二十五、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二十六、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二十七、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p>

二十八、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處相當出售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危害嚴重,出售金額不滿5000元的,以5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p>

二十九、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的,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p>

三十、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三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p>

三十二、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p>

三十三、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三十四、醫療衛生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三十五、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三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p>

三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

三十八、醫療衛生機構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三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p>

四十、醫療衛生機構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p>

四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p>

四十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p>

四十三、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十四、違規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違規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p>

四十五、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四十六、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四十七、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四十八、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p>

四十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十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四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十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五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五十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p>

五十四、醫療衛生機構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p>

五十五、醫療衛生機構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p>

五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五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五十八、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十、醫療衛生機構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六十一、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六十二、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p>

六十三、醫療機構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六十四、醫療機構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p>

六十五、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p>

六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p>

六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p>

六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p>

六十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七十、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七十一、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二、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三、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四、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四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p>

七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七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七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p>

七十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p>

八十、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p>

八十一、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p>

八十二、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八十三、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p>

八十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p>

八十五、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八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p>

八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未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未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消毒管理辦法》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p>

八十八、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未達到滅菌要求,或者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后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p>

八十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p>

九十、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未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沒有隨時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消毒管理辦法》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p>

九十一、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消毒管理辦法》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p>

九十二、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p>

九十三、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產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

九十四、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二)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p>

九十五、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p>

九十六、消毒服務機構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p>

九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九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p>

九十九、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一百、接種單位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p>

一百零一、接種單位在接種前,未依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p>

一百零二、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p>

一百零三、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p>

一百零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p>

一百零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p>

一百零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p>

一百零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一百零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接種資格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p>

一百零三十九、違規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二十、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一百二十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一百二十二、未完成兒童計劃免疫任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兒童計劃免疫任務的。”

一百二十三、拒絕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

一百二十四、弄虛作假,未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弄虛作假,未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的?!?/p>

一百二十五、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p>

一百二十六、,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或冷鏈設備損壞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或冷鏈設備損壞的?!?/p>

一百二十七、貪污、挪用計劃免疫經費及其器材、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貪污、挪用計劃免疫經費及其器材、設備的。”

一百二十八、拒絕執行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卡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絕執行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卡制度的。”

一百二十九、隱瞞不報或未按規定時限進行相應傳染病疫情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隱瞞不報或未按規定時限進行相應傳染病疫情報告的?!?/p>

一百三十、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第十六條“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均無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婚檢活動,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一百三十一、違反《**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p>

一百三十二、在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等非指定地點吸煙的或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未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p>

2.《**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煙。

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p>

一百三十三、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三十四、雇傭他人冒名獻血的,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雇傭他人冒名獻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該證件,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三十五、非法采集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p>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p>

一百三十六、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p>

2.《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p>

一百三十七、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一百三十八、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p>

一百三十九、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罰款

法律依據:

1.《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p>

一百四十、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

處罰種類: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一百四十一、醫師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四十二、醫師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四十三、醫師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p>

一百四十四、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p>

一百四十五、醫師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p>

一百四十六、醫師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一百四十七、醫師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p>

一百四十八、醫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p>

一百四十九、醫師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五十、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p>

一百五十一、醫師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p>

一百五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醫師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p>

一百五十三、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五十四、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p>

一百五十五、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一百五十六、醫療機構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拒不校驗的

處罰種類: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p>

一百五十七、醫療機構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p>

一百五十八、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p>

一百五十九、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百六十、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予以警告、處以罰款。”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p>

一百六十一、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中止注冊直至取消注冊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一百六十二、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他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中止注冊直至取消注冊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p>

一百六十三、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許可證,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六十四、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p>

一百六十五、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p>

一百六十六、非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

法律依據: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六十七、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p>

一百六十八、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庫,采集、提供的非醫療機構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人類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庫,采集、提供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p>

一百六十九、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

處罰種類:取消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醉藥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一、未取得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

處罰種類: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未取得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七十二、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

處罰種類: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三、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p>

一百七十四、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五、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p>

一百七十六、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p>

一百七十七、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三)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p>

一百七十八、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七十九、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p>

一百八十、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p>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一百八十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p>

一百八十二、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p>

一百八十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罰款、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一百八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一百八十五、中醫醫療機構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p>

一百八十六、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中醫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二)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p>

一百八十七、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處以罰款?!?/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省中醫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設立中醫醫療機構的?!?/p>

一百八十八、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p>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p>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p>

一百八十九、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p>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一百九十、建設單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p>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p>

5.《**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同意或者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批準手續并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建設項目進行治理,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理手續或者不治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九十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百九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2.《職業衛生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三、用人單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一百九十四、用人單位未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一百九十五、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p>

一百九十六、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p>

一百九十七、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一百九十八、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p>

一百九十九、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二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p>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真實情況或者未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

二百零一、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p>

二百零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百零三、用人單位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p>

二百零四、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p>

二百零五、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零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采取措施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p>

二百零七、用人單位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p>

二百零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p>

二百零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p>

二百一十、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二百一十一、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并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三)不安排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作出明確診斷或者不按規定安排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檢查治療的;”

二百一十二、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并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四)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不按規定時限報告職業病情況的。”

二百一十三、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p>

二百一十四、用人單位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一十五、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p>

二百一十六、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百一十七、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p>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p>

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八、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二百一十九、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未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未佩戴個人劑量計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p>

二百二十、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未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或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二百二十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p>

二百二十二、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二百二十三、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p>

二百二十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p>

二百二十五、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二百二十六、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二十七、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二百二十八、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二十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三十、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三十一、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2.《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二百三十二、用人單位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

二百三十三、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p>

二百三十四、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p>

二百三十五、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p>

二百三十六、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使用童工的。”

二百三十七、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p>

二百三十八、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二)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p>

二百三十九、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三)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p>

二百四十、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p>

二百四十一、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五)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

二百四十二、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p>

二百四十三、用人單位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七)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p>

二百四十四、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p>

二百四十五、用人單位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九)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p>

二百四十六、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對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的勞動者,取消或者減少其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二百四十七、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二百四十八、用人單位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二)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百四十九、用人單位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二百五十、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到,處以一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五十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五十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拒不改正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二百五十四、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百五十五、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二百五十六、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二百五十七、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八、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處以罰款。”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六十、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p>

二百六十一、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p>

二百六十二、拒絕衛生監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拒絕衛生監督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p>

二百六十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p>

二百六十四、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p>

二百六十五、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p>

二百六十六、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八款“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p>

二百六十七、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p>

二百六十八、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p>

二百六十九、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p>

二百七十、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未改進的

處罰種類: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p>

二百七十一、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p>

二百七十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p>

二百七十三、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p>

二百七十四、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p>

二百七十五、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p>

二百七十六、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p>

二百七十七、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七十八、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七十九、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八十、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一、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

二百八十二、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罰款。情節嚴重、致人傷殘或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放射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由立案調查的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并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二)發生嚴重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或者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或者停業整頓,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情節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p>

二百八十四、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八十五、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過期或者超許可登記范圍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過期或者超許可登記范圍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進,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六、發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對發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分別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并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二百八十七、醫療機構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p>

二百八十八、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p>

二百八十九、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p>

二百九十、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二百九十一、醫療機構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百九十二、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p>

二百九十三、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p>

二百九十四、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p>

二百九十五、醫療機構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p>

二百九十六、醫療機構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二百九十七、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二百九十八、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二百九十九、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p>

三百、經《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一)經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p>

2.《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百零一、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二)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

三百零二、生產、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三)生產、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三百零三、偽造、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四)偽造、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p>

三百零四、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五)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p>

三百零五、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六)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p>

三百零六、用人單位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p>

三百零七、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百零八、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p>

三百零九、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p>

三百一十、用人單位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p>

三百一十一、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三百一十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非典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三百一十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p>

三百一十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非典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p>

三百一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p>

三百一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非典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

三百一十七、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p>

三百一十八、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p>

三百一十九、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p>

三百二十、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p>

三百二十一、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非典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百二十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p>

三百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三百二十四、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五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三百二十五、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p>

三百二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及時采取突發事件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百二十七、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p>

三百二十八、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三百二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p>

三百三十、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組織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組織),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吊銷其執業證書?!?/p>

2.《**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三條“禁止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的組織。”

三百三十一、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接受遺體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接受遺體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三百三十二、診療科目或者范圍超出登記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中醫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三)診療科目或者范圍超出登記范圍的?!?/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百三十三、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醫藥院校和培訓班、進修班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省中醫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醫藥院校和培訓班、進修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所得?!?/p>

三百三十四、醫療機構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擅自購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p>

三百三十五、醫療機構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舊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設備的。”

三百三十六、醫療機構未建立或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建立或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三百三十七、醫療機構使用不合格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非專業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使用不合格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非專業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p>

三百三十八、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未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一)項規定的,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百三十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的標志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的標志;”

三百四十、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清除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清除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三百四十一、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四)項規定的處以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收繳罰款時,應出具統一印制的收據。在禁止吸煙場所,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吸煙室或指定適當的地點作為吸煙區。除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以外的公共場所(如:各類辦公室等),其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志,提倡、引導吸煙者自覺不吸煙?!?/p>

三百四十二、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p>

三百四十三、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降低保健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降低保健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保健服務。”

三百四十四、大型建設項目或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沒有委托由衛生監督機構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大型建設項目或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須委托由衛生監督機構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

三百四十五、建設項目的施工設計未根據衛生監督機構在審核初步設計時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施工設計應根據衛生監督機構在審核初步設計時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施工設計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p>

三百四十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改變衛生監督機構的審核意見內容的,須經衛生監督機構同意。”

三百四十七、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阻撓、拒絕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衛生監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改正?!?/p>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員可持證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衛生監督,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不得阻撓、拒絕。”

三百四十八、建設項目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三)建設項目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補辦有關手續或限期整改,并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p>

三百四十九、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制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給予行政處分。”

三百五十、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p>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一、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p>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二、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三、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事項?!?/p>

三百五十四、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依照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三百五十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三百五十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百五十七、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三百五十八、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三百五十九、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p>

三百六十、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三百六十一、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百六十二、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三、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四、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五、碘鹽加工、批發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碘鹽加工、批發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六條“碘鹽加工、批發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碘鹽加工、批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三百六十六、碘鹽加工、批發企業不具備衛生條件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碘鹽加工企業不具備衛生條件要求的?!?/p>

三百六十七、用以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用以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p>

三百六十八、碘鹽的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碘鹽的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三百六十九、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p>

行政確認(共2項)

一、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診斷處理,并出具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免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成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負責轄區內兒童計劃免疫工作中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診斷和處理,并出具診斷證明,其他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診斷證明一律無效?!?/p>

二、對出入檢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或者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發現檢疫傳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簽發檢疫合格證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憑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通行?!?/p>

行政強制〔共13項〕

一、封存物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p>

二、取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5.《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予以取締。”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予以取締。”

7.《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p>

8.《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開展性病專科診治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p>

三、銷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p>

4.《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檢驗或者消毒。經檢驗,屬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四、隔離、醫學檢查及其它應急醫學措施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六條“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它應急醫學措施?!?/p>

五、強制檢疫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條“對拒絕隔離、治療、留驗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拒絕檢查和衛生處理的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交通工具、??繄鏊拔镔Y,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采取強制檢疫措施?!?/p>

六、強制消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拒絕消毒處理的,進行強制消毒處理?!?/p>

七、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p>

八、停止供水

法律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p>

九、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品和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p>

十、繳銷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對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p>

十一、醫學觀察、對疫點進行隔離控制和消毒

法律依據:

1.《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有關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監督檢查以及預防控制措施,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p>

第十四條第四至第十項“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四)對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采取必要的醫學觀察措施;

(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六)對疫點進行隔離控制和消毒;

(七)對醫療機構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處理;

(八)對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

(九)對公眾開展健康教育和醫學咨詢服務;

(十)依據有關規定實施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醫療機構派駐人員,協助醫療機構開展預防控制工作?!?/p>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四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乘坐車船,應當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如被初驗為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還應當接受留驗站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或者其他應急醫學措施?!?/p>

十二、封閉場所、隔離治療、醫學檢查、醫學觀察,現場消毒,隔離撲殺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p>

十三、撤銷、取消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

行政給付(共2項)

一、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p>

二、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恤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p>

行政裁決(共1項)

一、裁決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爭議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41項)

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衛生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p>

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p>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并指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p>

4.《品和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品和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p>

5.《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p>

6.《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輻照食品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p>

7.《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工作?!?/p>

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9.《**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轄區內(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二)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本級和下級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依法查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0.《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p>

11.《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規范對集貿市場舉辦者和食品衛生管理員的食品衛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本規范執行的,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進場經營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p>

12.《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大型醫用設備使用和操作規范情況以及應用質量的安全、有效、防護進行監督和評審;對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取得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3.《**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應經常對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違背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p>

14.《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組織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審查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當年和復核年度各減少一次?!?/p>

15、《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p>

16.《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四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并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的不當行為?!?/p>

17.《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定機構應當對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無償調閱有關資料?!?/p>

1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情報告;(二)醫療機構、留驗站(所)的隔離、消毒、防護和醫療廢棄物處理;(三)公共場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疫點的環境消毒;(五)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防護用品的質量;(六)依法開展其他監督檢查工作?!?/p>

1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0.《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情況;(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p>

2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p>

2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p>

三、衛生標準的監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標準的監測;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監測?!?/p>

四、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p>

五、對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p>

六、采取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法律依據:

1.《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六條“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采取下列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一)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及其承運的物資進行查驗;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三)對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實施控制和衛生處理;

(四)對通過該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繄鏊瑢嵤┚o急衛生處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衛生檢疫措施?!?/p>

2.《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七條“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對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一)發現有感染鼠疫的嚙齒類動物或者嚙齒類動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

(二)發現鼠疫、霍亂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鼠疫、霍亂病人;

(三)發現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需要實施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的其他傳染病?!?/p>

七、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如實、具體提供反映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p>

八、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隱患期間,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p>

九、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調查和判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p>

十、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p>

十一、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演練,推廣新知識和新技術?!?/p>

十二、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p>

十三、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十四、調查處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法律依據:

1.《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p>

2.《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p>

3.《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p>

4.《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

5.《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p>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八條“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采取搶救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控制措施?!?/p>

十五、培訓考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要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測塵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測塵人員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p>

2.《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和落實災害事故醫療救護人員的培訓計劃。重點掌握檢傷分類、徒手復蘇、骨折固定、止血、氣管插管、氣管切開、清創、縫合、飲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舉行模擬演習,達到實戰要求?!?/p>

3.《**省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員培訓計劃,組織食品衛生管理員的培訓并負責發放培訓合格證明?!?/p>

4.《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有責任協助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搞好培訓工作?!?/p>

5.《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定期組織對培訓工作進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的考試題目由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擬定,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考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p>

十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p>

十七、執行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

法律依據:

《**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作業現場,調查取證,索取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阻礙檢查。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p>

十八、負責傳染病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

《**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市和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應急傳染病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傳染病技術鑒定。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p>

十九、對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衛生監督機構(一)對城鄉建設規劃提出衛生要求;(二)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初步設計、施工設計進行衛生學審核和衛生評價;(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衛生監督;(四)參加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五)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p>

二十、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1.《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研究、生產、質量控制、現場考核、推廣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

2.《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搞好統計服務,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衛生統計資料為社會和公眾服務。提供衛生統計數據,編輯、出版和發行衛生統計資料實行有償和無償服務相結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對下列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一)在衛生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堅持依法統計,抵制統計違法行為有突出表現的。”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p>

4.《**省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衛生管理中表現突出的食品衛生管理員給予表彰和獎勵?!?/p>

二十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三)醫德醫風情況;(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六)組織管理情況;(七)人員任用情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p>

二十二、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制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統一監督管理?!?/p>

二十三、審查批準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法律依據: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在指定范圍內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

二十四、對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進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四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的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國內貿易等部門及輕工總會,根據本辦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母乳代用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等進行管理?!?/p>

二十五、對涉及食品衛生的新、擴、改建工程進行衛生學審查和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作出衛生學評價。”

2.《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工程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對職工食堂、餐館的工程驗收,應在十日內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竣工驗收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p>

二十六、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

法律依據: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情況檢查,不受任何侵犯。”

二十七、責令改正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法律依據: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二)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三)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p>

2.醫療機構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p>

3.醫療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4.醫療機構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5.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6.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p>

7.醫療機構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p>

8.醫療機構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p>

9.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p>

10.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p>

11.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p>

12.未采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的。

法律依據:

《**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p>

《**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13.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成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p>

二十八、實施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p>

二十九、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p>

三十、對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報告、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p>

2.《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p>

3.《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三)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4.《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三十一、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p>

三十二、對備案的醫療美容機構美容項目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p>

三十三、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并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后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并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十四、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其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查。”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p>

三十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驗收,做出驗收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驗收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建設項目做出驗收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p>

三十六、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法律依據: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p>

三十七、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

法律依據: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

三十八、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p>

三十九、負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四十、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p>

四十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文2

《*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年10月27日經*市第*屆人大常委會第*次會議通過,并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自*年5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行政區域內性病、艾滋病的管理,有效控制性病、艾滋病的發生、傳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現提出貫徹實施意見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近年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市性病、艾滋病的發病率呈持續上升趨勢,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據不完全統計,1999年我市性病報告發病率已達到15536/10萬,比1991年上升了近4倍,而實際發病率可能高出報告發病率2-4倍;目前,我市相當一部分區(市)縣已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若不加以積極的預防和控制,將會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嚴重制約我市兩個文明建設。對此,各級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以江總書記“*”重要思想為指導,本著對人民群眾健康和社會文明進步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預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發生和傳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切實加強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它作為一項民心工程來抓,抓出成效。認真組織《條例》的宣傳貫徹,制定本地區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規劃,成立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領導機構,適時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分析研究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對策,協調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實施《條例》。要按《條例》要求,設立開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必要的專項經費,保障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建議各級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性病艾滋病防治的綜合治理

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項社會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條例》及《*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緊密配合,按照部門和機構的分工,切實履行職責,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主動做好工作?/P>

公安部門要堅決打擊、取締、吸毒活動,掃除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對被收容教育的人員及被強制戒毒人員進行預防性病、艾滋病知識的宣傳教育。對抓獲的人員和吸毒人員,應在規定時限內通知同級性病、艾滋病防治專業機構并協助進行性病、艾滋病檢查。對查出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按《條例》有關規定,實行強制治療管理。其檢查治療費用,原則上由本人或家屬負擔,可以從人員被扣押的財務中預留或先行扣除。確實無力負擔的,公安機關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對犯罪嫌疑人員中患有性病、艾滋病的,應協助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送指定的醫療機構實行強制隔離治療。對拒絕、阻礙性病、艾滋病防治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其他人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條例》的實施,有計劃地播放、刊登防治性病、艾滋病的醫學知識和有關法律常識,宣傳性病、艾滋病的危害,增強市民自我保護意識,倡導健康、科學、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會風尚。

新聞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按有關部門審批的內容刊登醫療廣告。未經批準,不得刊登、性病、艾滋病廣告和變相性病、艾滋病廣告。嚴禁刊登、虛假性病、艾滋病診療廣告。

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在中等以上學校開展性病、艾滋病預防知識宣傳教育,并納入健康教育內容。

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顚S茫龊媒涃M使用的監督工作。

民政部門要嚴把婚姻登記關,對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的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辦理婚姻登記。

計劃生育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專業機構做好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專業機構做好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預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傳播,提高人口素質。

工商、物價、體育、藥監、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條例》的規定各司其責,主動做好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群眾組織,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職工、青年和婦女宣傳性病、艾滋病預防知識和科普知識,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道德、戀愛、婚姻及家庭觀念,自覺抵制社會丑惡現象的侵蝕。

三、嚴格執法,統一實施性病艾滋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制定《條例》的具體實施意見,對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有計劃地組織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廣大醫務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并對從事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業務技術水平。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展版、宣傳畫、宣傳手冊、義診咨詢等群眾喜聞樂見、易于接受的宣傳形式,向群眾宣傳《條例》及性病、艾滋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識。

認真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大執法力度,綜合整治性病診療市場。《條例》實施前后,市和各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對全市開展性病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專項清理整頓,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性病診療執業許可制度。凡在《條例》實施后未取得《性病診療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一律不得開展性病診療工作,違者依法進行處罰。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執法監督和管理機制,會同各有關部門實施綜合治理,使性病診療市場逐步實現規范化、法制化管理,切實保障我市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性病、艾滋病診療機構要加強對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醫療管理,規范診療行為,防止醫源性感染,做好為就診者保密的工作。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要嚴格依照《條例》有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母嬰的保健,做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全市區域衛生規劃和工作需要,確定性病、艾滋病防治專業機構,并健全性病、艾滋病疫情監測報告網絡,加強對高危人群、重點人群和采供機構及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性病、艾滋病監測管理,遏制性病、艾滋病的蔓延。各級衛生防疫站要按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逐步開展賓館、飯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游泳池、理發店、美容店、歌舞廳等經營單位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的性病、艾滋病監測體檢工作,檢查項目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檢查費用由受檢單位或本人負擔。

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

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

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

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

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

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

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

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

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

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

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

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

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

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

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

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

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

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

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

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文4

一、媒體廣告的信息者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媒體廣告的信息者是在媒體上刊登廣告,對自己進行宣傳已達到聯系業務的目的的人或組織,是由各種經濟成分構成,既有企業單位、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也有個人、個體或各類中介服務組織。由于監管力度、政策執行等方面的欠缺,以致對大量的信息者失去征管監控,成為稅收的盲區,其在稅收管理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稅務登記率偏低,基礎管理未到位。目前,稅務部門對于信息者及其媒體的管理尚處于粗放型階段,稅務登記率偏低,特別是跨區(縣)結合部納稅人、城鄉自由職業者、零商散商等游離于稅務部門的有效監管之外,不僅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不利于整個社會納稅秩序的健康和諧發展。以某城市的社會醫療衛生機構為例,該市衛生局在冊的有2,349戶,其中市區有2,147戶,與此相對應的是,上述機構納入稅務登記管理的僅有1,446戶。由此可見,已在醫療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執業登記的社會醫療機構有相當部分尚未完全納入稅收管理,更遑論數量眾多的“黑診所”、個體行醫等無證經營戶在監管體系外運營。

(二)應稅收入難監管,納稅申報漏洞大。眾所周知,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收入監管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發票,而在上述行業中,除了在媒體廣告中隱約可見外,稅務機關無法監控。他們大都不用發票,現金結算,接受服務一方為了貪圖便宜,或是個人索要發票也沒用的心理,給了這些漏管戶可以生存的空間。對于漏管戶難以查實的稅收在正常納稅者中也難以查實,所以普遍存在申報不實的現象。

(三)票據使用不規范,稅款征收欠依據。大量媒體廣告的者在實際開展業務操作中,往往采取不開具任何票據、開具收據、收據與發票并用、故意混淆各種發票的使用范圍等方式隱瞞收入,增加了票據管理與稅收征管的難度??陀^上,廣告時也不從媒體索取發票,助長了媒體偷漏稅的可能性。

二、存在稅收漏洞的成因

(一)客觀原因

1、現實生活中人們需要的大量社會服務涉及行業多,各有自己的行業特征。由于服務項目種類繁多,實際的日常生活中人們主要考慮的是付錢后解決自己的所需,而在對方取得收入后如何核算、如何納稅并不關心,在無形中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計稅依據不準確。

2、各行各業中人們的納稅意識、道德素養有待規范和提高。正面的輿論導向發揮不夠,人們不覺得偷漏稅有什么不光彩,反而覺得如實申報的人傻。各級稅務機關征管力度亟待加強,由于稅務機關內部對漏管戶的認識不統一,以及體制、法規、執法力度等方面的原因,即使稅務部門全部去清理漏管戶一年半載也無法根絕此類違法現象的存在。稅務機關完全小區域的地域劃分,對于游走于區域之間的漏管戶,尤其是在媒體上廣告的者,征管的地域局限性增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二)主觀原因

1、忽視征管對象的發展變化趨勢,沿用原有征管的慣性思維,未能適應各行業尤其是新興行業征管現狀的新變化。由于新興行業舊的稅收政策沒有特別說明,既不能明確屬于征管范圍又不能明確不屬于征管范圍,導致大量的納稅人鉆稅法的空子。

2、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升。要提高對各種新興行業、機構的征管效能,關鍵還是要發揮基層征管人員的主動性。而征管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是能否取得管理實效的關鍵因素。目前,一些稍有規模的機構出于內部管理的需要,在各部門、各崗位人員之間均實行計算機聯網,收入匯總、賬務處理通常也利用財務軟件完成。因此,稅務人員除具備一定的查賬技巧外,還需具備較高的計算機查賬水平,否則,在實際工作中會出現無從下手、無賬可查、取證困難的尷尬狀況。

三、合理利用媒體廣告,加強稅收征管

(一)根據行業特性,多管齊下提高稅務登記率。鑒于各類廣告媒體服務對象的廣泛性、其機構業務構成對公眾認可的依賴性、各種媒體廣告信息的容易獲得的低成本性,稅務機關完全可以大膽采集信息、創新思維。對于合法的、非法的廣告信息一律“拿來主義”,建立廣告信息采集平臺,及時同征管系統進行實時比對,堵塞稅收漏洞。

實行定向宣傳,提高宣傳實效。在廣泛宣傳的基礎上,區分不同類型的未辦登記戶的違規性質,通過不同的方式開展有針對性地宣傳。對于客觀過失的違規戶,采取傳統的常規性的宣傳方式就能取得一定的效果;對于主觀故意的違規戶則要作為重點宣傳對象,由專人負責,根據其實際情況,以案例警示、違規處罰條例、違法后果等為主要內容進行宣傳,以處罰前提示的方式敦促其及時辦理稅務登記。

(二)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技能,加大管理力度。管理到位、監控到位關鍵在于人員素質,因此要對專業性較強的行業進行有效的管理,就必須不斷地更新知識,通過自學、專題培訓等方式對稅務人員進行醫療行業的財會知識、計算機知識的輔導;在熟悉相關行業政策的基礎上,以案例分析、實案演練等方式進行專業查賬技能的強化訓練,從而有效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技能。

(三)加強征管信息的采集,充分發揮媒體廣告信息在稅收征管中的作用。首先,提高廣告的媒體和者雙方的發票使用率,防止雙方的虛假申報。稅務機關定期抽查其原始發票、合同以及廣告的載體,是否有少報漏報行為。其次,及時約談有問題的廣告媒體,要求其提供全部廣告人的詳細信息,以便稅務機關尋訪漏管戶。再次,稅務機關變被動為主動,及時在各大媒體的廣告版聲明,敦促沒有納入稅務機關監管的納稅人,盡快主動聯系稅務機關,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管。

(四)加大處罰力度,營造遵紀守法的良好氛圍。稅務部門通過媒體中的廣告發現的長期漏管戶,不僅督促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還要增加處罰力度,根據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維護稅法的剛性與權威性。對于經核實為漏管戶又不進行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通知相關部門(如工商、電信、廣告媒體、房東等),拒絕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經營電話、開業許可等,形成合力維護正常的納稅秩序。

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文5

殘疾人證申辦程序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 身份證、 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填寫申請表、評定表一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并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殘疾評定: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并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必須經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要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填發:縣級殘聯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并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對于信息虛假或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予以退回。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縣級殘聯直接填寫評定表者和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符合殘疾標準者,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連同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級殘聯審核批準??h級殘聯理事長要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5.審核、批準、備案:市級殘聯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對于不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準。對于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并符合程序規定者,予以批準。在批準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并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6.發放、備案:縣級殘聯發放市級殘聯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并留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7.領取、保存:申請人到縣級殘聯領取經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內容完整版一、申辦殘疾人證范圍

凡戶籍在本市范圍內,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等殘疾人均可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二、申辦殘疾人證原則

根據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人員,必須由其本人向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殘聯提出書面申請。未經本人(或法定監護人)同意,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代為申辦。

未成年殘疾人(16 周歲以下),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無監護人的未成年殘疾人,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精神、智力殘疾人和重度殘疾,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由其所在地的社區、村(居)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初審后,報市殘聯審查批準,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

三、申辦資格和條件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1.視力殘疾:(雙眼)視力必須低于0.3,若是后天視力殘疾的,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治療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治療恢復視力功能的),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殘疾級別方可辦理《殘疾人證》,(全盲視力殘疾人除外)。

2.聽力殘疾:(雙耳)聽力殘疾的殘疾人,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鑒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6.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必須由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評定其殘疾級別。

7 .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具體評定類別、等級見殘疾評定標準。

四、申辦程序

1.對持有第一代殘疾人證的各類殘疾人,殘疾程度明顯與殘疾人證相符的直接由縣(區)殘聯初審,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殘疾人要求重新鑒定的應到指定的醫院鑒定后,由縣(區)殘聯初審,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再由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已康復脫殘或達不到持證標準的輕微度殘疾人不能辦理殘疾人證。

2 .新辦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應向戶口所在地縣(區)殘聯申請,對經初查符合申辦條件的殘疾人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2份,由申請人、代辦人如實填寫申請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2 份。殘疾特征不明顯的持評定表到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由評定醫師評定后如實填寫評定內容;貼上申請人二寸免冠近照(所填姓名必須與身份證或戶籍上的姓名相同)??h(區)殘聯對登記表進行初查登記后,簽署意見、經辦人姓名和日期,加蓋公章。

3 .申辦人持縣(市、區)殘聯初審后的相關表格到指定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評定,經醫生檢查后簽署殘疾鑒定意見返回縣(區)殘聯初審,經鑒定或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初審人姓名和初審日期,加蓋公章,上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由各縣(區)殘聯辦理殘疾人證。

4 .對照殘疾標準殘疾特征明顯易于認定的殘疾類別、等級者,經過申辦程序,可由縣(區)殘聯直接認定,但必須由具體經辦人、分管領導、理事長在內的3 人以上簽字,報市殘聯審查批準后,由縣(區)殘聯直接辦理殘疾人證。

五、殘疾鑒定

1.各縣(區)各種殘疾級別的鑒定由各縣(區)經過培訓的指定的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及鑒定醫師進行鑒定。

3 .鑒定醫師在殘疾鑒定中應嚴格按照殘疾評定標準的規定及七類殘疾的檢查方法進行鑒定、定級,不得隨意放寬標準和簡化檢查方法。各鑒定醫院的醫務科(部)應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

4 .對本人未到場及申請表和評定表無照片、無縣(區)殘聯簽字蓋章的,不予鑒定。

5 .對于有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在殘疾鑒定過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經檢查、觀察疑有作假的,必須經特殊檢查,方可出具鑒定意見。

因申請人年齡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確鑒定等級的,必須經特殊檢查后方可出具鑒定意見。

需做特殊檢查和復檢的各類殘疾鑒定,縣級醫院難以確定的必須到市級指定醫院進行鑒定。

對多重殘疾,應以殘疾程度最重、直接影響其行動的殘疾類別進行鑒定、定級。

6 .鑒定醫師對被鑒定人的致殘病因、殘疾現狀及根據各類別殘疾檢查方法鑒定后確定的功能障礙程度等,應有較為確定和規范的表述,字跡必須清楚,易于辨認。對于經鑒定符合評殘標準的,填上評定意見、殘疾類別及等級。

鑒定結論須由鑒定醫師簽名并簽上鑒定日期,經醫院醫務科(部)審核,簽署審核人姓名及審核日期,蓋上醫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7 .經鑒定不符合殘疾評定標準的,應將殘疾類別、等級的空格劃除,并加蓋鑒定醫師印章。

8 .殘疾鑒定費,按百色市殘疾人聯合會、百色市衛生局《關于對殘疾人人評定收費設定指導性最高限額的通知》(百殘聯字【20xx】36號)執行。鑒定費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對特殊困難的申請人應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減免。

六、證件發放

1.經鑒定醫師鑒定符合評殘標準的申請人,必須由本人到縣(區)殘聯辦理(重殘和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除外)殘疾人證登記,并隨帶下列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一式二份;

(2)殘疾鑒定檢測報告單;

(3)本人二寸免冠近照4 張;

(4)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和戶口簿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須帶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5)根據審核情況要求出具的其他資料。

2.經縣(區)殘聯審核后,符合發證條件的應在7-10個工作日內給予辦理 (縣級殘聯初審、填發2天,市級殘聯審核、批準2天,縣級殘聯打印、蓋章1-2天,市級殘聯備案2天 縣級殘聯備案、發放1-3天)。對資料不全的,要求補齊相關資料后給予辦理。

3.對于信息虛假或雖經醫師鑒定合格,但經審核和對照標準,實際傷殘程度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不予辦理。

4 .辦理《殘疾人證》登記時,縣(區)殘聯應及時將有關資料及時輸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七、補辦、遷移、變更、注銷《殘疾人證》程序

1 .補辦《殘疾人證》

遺失、污損《殘疾人證》須登報聲明作廢后,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區)殘聯提出書面補辦申請,由縣(區)殘聯直接辦理補辦手續。

新換發《殘疾人證》后,原舊的《殘疾人證》由辦證縣(區)殘聯收回。

2.殘疾人關系遷移

(1 )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區)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區)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遷移日期并加蓋公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并將復印件上報市殘聯歸檔。

(2 )經遷入地縣(區)殘聯審核不符合發證標準的,不予登記,收回殘疾人證。有疑問需重新鑒定的,到指定醫院重檢,并重新按有關程序,報市殘聯審核批準。

遷出地的縣(區)殘聯應在留存的原檔案登記表上注明遷出日期、遷往何處等內容存檔。

(3 )遷出本市的,各縣(區)殘聯應給予出具證明和提供有關資料。

3.《殘疾人證》內容變更

(1)需更正的內容,如因填寫失誤的,經核對殘疾人申請表后給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證號更正:須由本人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和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到縣(區)殘聯辦理更正。如不能證明是同一人的或證明材料證據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動,必須到醫院重新鑒定。

4.《殘疾人證》注銷

經康復已脫殘或殘疾人死亡的,其本人、親屬或申辦的單位、村(居)委會應及時到縣(區)殘聯辦理注銷手續,交回《殘疾人證》。

各鄉(鎮)、街道殘聯對已脫殘、死亡的殘疾人應及時收回《殘疾人證》,交縣(區)殘聯登記注銷,并報市殘聯備案。

八、《殘疾人證》發放管理

1 .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各縣(區)殘聯要加強《殘疾人證》的管理,嚴禁向非殘疾人及雖有殘疾但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申領人發放《殘疾人證》。同時要負監督職責,防止假證、偽證和倒賣《殘疾人證》。

各縣(區)殘聯對《殘疾人證》的管理發放工作,實行經辦人員和理事長責任制。

經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向非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的,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理事長領導責任。涉及違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 .各殘疾鑒定醫院、醫師應嚴格掌握評定標準,對在鑒定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寬評殘標準的,經查實后,將按照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處分,涉及違法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3 .申辦人對鑒定和審核結論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級殘疾評定機構申請復查。

醫療機構處罰條例范文6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母嬰保健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醫療保健服務與自我保健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設立母嬰保健專用資金項目,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建立有利于母嬰保健工作的各項制度。

第四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市和區、縣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婦聯、工會等組織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五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務工作者,應當遵守醫德規范,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六條  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本市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第八條  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區、縣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和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婚檢機構)負責指定范圍內的婚前醫學檢查工作,并對接受檢查人員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和咨詢。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所批準和指定的婚檢機構名單予以公告。

第九條  婚檢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增加或者減少檢查項目。

區、縣婚檢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病例,應當轉到市婚檢機構確診。

第十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辦理結婚登記前三個月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婚檢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一條  婚檢機構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發現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中注明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經男女雙方同意,按照醫學意見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婚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物價、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所收費用用于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服務區域和職責,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

孕產期保健服務是指婦女從懷孕開始至產后四十二天內,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項目,為孕產婦和胎兒、嬰兒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四條  對接觸可能導致胎兒發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懷孕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健康檢查結果提出醫學指導意見。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學指導意見,安排女職工從事適宜的勞動。

第十五條  生育過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有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對已接受醫學檢查的,應當出具診斷證明。

第十六條  醫師在診治活動中,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建議其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遺傳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醫師對被診斷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建議孕婦到具有產前診斷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診斷。

經產前診斷,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八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結扎手術的,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接受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并全額報銷手術費;無報銷渠道的,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給予報銷。

第十九條  提倡孕產婦住院分娩。鄉、鎮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創造和改善接納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條件;遇有高危孕產婦,應當將其轉到有監護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

第二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對所接生的新生兒,出具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由接生員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并由該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期保健檔案,執行國家規定的監測、報告、評審制度。

第二十一條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擅自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需鑒定的,必須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二條  推行母乳喂養。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住院產婦創造母乳喂養的條件,指導母乳喂養。

哺乳期女職工所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女職工哺乳創造必要條件,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業。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婦幼保健機構和鄉、鎮、街衛生院根據職責分工,提供下列嬰兒保健服務:

(一)對新生兒進行家庭訪視;

(二)對嬰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

(三)提供有關母乳喂養、合理膳食等科學育兒的指導和咨詢服務;

(四)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嬰兒保健服務。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兒出院或者出生后一周內,撫養人應當到產婦所在地的鄉、鎮、街衛生院進行登記,按照兒童保健制度建立保健卡冊。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新生兒接生單位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的篩查工作,對新生兒接生單位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質量監控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婦幼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嬰兒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托兒所、保育院衛生保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托兒所、保育院應當具備保護嬰兒健康的衛生條件,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入托兒童以及保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實行二級終結鑒定制,市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結果、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查結果或者診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醫療保健機構所在區、縣鑒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鑒定。

申請醫學技術鑒定的,應當向鑒定委員會提交有關材料,填寫《母嬰保健技術鑒定申請表》,并按照規定交納鑒定費用。

第三十條  區、縣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受鑒定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出具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發現疑難病癥的,出具醫學技術鑒定證明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申請人對區、縣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鑒定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市鑒定委員會依前款程序,進行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三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技術鑒定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從事下列母嬰保健服務項目的,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婚前醫學檢查;

(二)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

(三)結扎和終止妊娠手術;

(四)早孕醫學檢查、產前檢查和接生。

第三十三條  在醫療保健機構內從事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醫學學歷和技術職務,接受專門培訓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專門業務培訓,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后,方可從事家庭接生工作。

第三十四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每年審驗一次。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設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婦幼保健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質量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有關合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技術鑒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遺傳病診斷證明、產前診斷證明的。

前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八條  從事母嬰保健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執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母嬰保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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