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指外國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除外,下同)與中國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稱合資、合作中方)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資、合作雙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衛生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條件
第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合作的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和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
(二)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
(三)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第八條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獨立的法人;
(二)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00萬人民幣;
(三)合資、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20年;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合資、合作中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應當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投入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作價依據。
第三章設置審批與登記
第十條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先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
(二)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提出初審意見,并與申請材料、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一起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及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后報衛生部審批。
報請審批,需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設置申請材料;
(二)設置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設置地設區的市級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關于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是否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審核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關于設置該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核意見,其中包括對擬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和經營期限等的意見;
(四)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衛生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申請設置中外合資、合作中醫醫療機構(含中外合資、合作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和中外合資、合作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按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要求,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和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轉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人在獲得衛生部設置許可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外經貿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
(二)由中外合資、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三)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法律、法規和外經貿部規定的其它材料。
外經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獲得批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此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或老、少、邊、窮地區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或申請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和內容屬于國家鼓勵的服務領域,可適當放寬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獲準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類別和規模,確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命名應當遵循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名稱由所在地地名、識別名和通用名依次組成。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延期和終止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變更機構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合資、合作期限等,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審批程序,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涉及合同、章程有關條款的變更,由所在地外經貿部門轉報外經貿部批準。
第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合資、合作期20年屆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合資、合作期限的,合資、合作雙方可以申請延長合資、合作期限,并應當在合資、合作期限屆滿的90天前申請延期。延期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衛生部和外經貿部審批。審批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經批準設置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有關登記注冊手續;逾期未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核準后,撤銷該合資、合作項目。
第五章執業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療技術準入規范和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遵守新技術、新設備及大型醫用設備臨床應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聘請外籍醫師、護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本機構醫療廣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收費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
第三十條縣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校驗由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十一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律和規章,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于違反本辦法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外經貿部門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外經貿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置和變更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中外各方未經衛生部和外貿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視同非法行醫,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不予以批準。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外經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具體規定。
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2
一、開展醫院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
1、按照《*區醫院管理常用法律法規知識竟賽實施方案》的要求,開展醫院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管理、守法執業的法制意識,為依法規范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
二、努力改善醫療服務
2、深入開展全面改善醫療服務專項行動。在全區醫院開展“全面改善醫療服務專項行動”,狠抓醫療核心制度的落實,不斷完善服務流程,加強醫患溝通,認真開展人員培訓,切實改善醫療服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力爭建立全面改善醫療服務的長效機制。
3、扎實推進醫院管理年活動。根據上級醫院管理年活動新的實施意見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修訂《*區醫療質量管理考核細則》;完善《*區醫院管理年活動考核細則》;貫徹落實部、省關于“以病人為中心”醫療安全百日專項檢查活動實施意見,組織區內專項檢查,迎接上級的督查指導。二是以等級醫院評審為契機,以落實醫療服務規范為抓手。不斷強化醫務人員“三基三嚴”培訓,促進醫療機構三級查房、三查七對、急、危、重癥病人管理、重大手術術前討論等醫政核心制度的落實。積極協助區人民醫院開展“二甲醫院”創建工作。三是嚴格醫療質量檢查考核制度。堅持病歷評審和處方評審檢查通報制度,評選醫療質量管理先進單位;開展醫護人員“三基”考核,評選“三基”考核優勝單位和個人;開展醫院管理法律法規培訓和竟賽活動,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繼續開展護理技能操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評選活動;開展病案管理、供應室建設管理等達標活動。多措并舉,全力提升醫療質量整體水平。四是繼續抓住急診“綠色通道”、病人安全目標、急診科青年醫師基本技能崗位訓練和競賽、單病種質量控制和合理使用抗生素5項重點,開展系列活動。五是重點抓好落實近幾年出臺的醫政管理系列規范和標準。選擇院前急救、急診、麻醉、院感、抗生素使用、藥物不良反應監測等重點規范和標準,建立和完善考核機制。六是繼續實行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制度,執行《*區衛生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4、繼續開展平安醫院創建活動。探索建立獨立的區級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處機構,完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處機制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兩項重點工作。貫徹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文件,加強部門協調,從體制、機制上落實醫患糾紛處置的部門責任,完善醫患糾紛院內處理機制。繼續做好平安醫院創建的其他各項工作,并全面組織考評。
5、改善護理服務。一是認真貫徹落實《護士條例》,著力在護士編制、待遇、隊伍素質提高上下功夫,切實以實際行動維護護士合法權益和規范護士執業行為。二是按照衛生部《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及《江蘇省護士執業注冊方案(試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三是組織實施《護理工作流程》及新修訂的《護理質量評價標準》,有序推行表格式護理病歷,不斷規范護理服務行為,確保護理工作質量。四是積極做好護理隊伍培訓工作。
6、加強院內感染管理。一是針對院感工作中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開展培訓、督查活動,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大監管力度。二是要把醫務人員手衛生、臨床抗生素使用、消毒供應中心等重點部門管理建設作為今年院感工作重點,完善并落實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工作措施,加強醫院感染監測工作,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發生醫院感染的風險。三是規范院內感染事件信息管理,及時、依法、規范處理院內感染事件。
7、加強藥事管理。繼續貫徹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處方管理辦法》和抗生素使用管理規范,落實合理用藥原則。開展臨床合理用藥知識培訓。嚴格執行藥物不良反應監測等制度。繼續控制藥占比。
8、加強衛生信息工作。規范使用“衛生統計信息系統”、“病案管理信息系統”、“醫療機構管理信息系統”、“執業醫師注冊”及“執業護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推進醫療機構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嚴格醫療服務要素準入管理
9、加強醫療機構審批和日常監管。認真貫徹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審批程序,加強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校驗、檔案和信息化管理,積極探索醫療機構退出機制。建立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日常監管體制和機制,堅決查處超范圍執業、命名不規范、違規醫療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研究制定《*區醫療機構不良行為監督管理辦法》,努力形成統一、高效、嚴格的醫療服務監管機制,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10、加強人員準入和執業行為管理。依法嚴格把好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注冊關。認真實施《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從職業道德、執業行為、服務規范等方面全面加強醫師隊伍建設。
四、繼續深化衛生支農和惠民醫療工作
11、認真貫徹省、市《關于城市衛生支援城鄉基層衛生工作的意見》,完善相關措施,探索建立衛生支農的長效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促進衛生支農工作健康發展。
12、認真貫徹省《關于切實加強惠民醫療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落實《徐州市惠民醫療衛生服務工程》和《*區惠民醫療工程實施意見》,主動適應醫療保障制度發展的新形勢,建立和完善惠民醫療服務網絡和醫療服務政策,明確惠民醫療資金保障措施,使各項惠民醫療工作措施有效落實。
六、全面推進其他各項醫政工作
13、加強急救醫療服務體系建設,重視院前與院內急救的銜接,科學開展各類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
14、熱情接待、積極調解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上訪。及時認真答復人民來信、來電的舉報和投訴。
15、組織完成09年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實踐技能和綜合筆試)考試報名工作。
16、做好臨床檢驗管理、防盲、殘疾人康復、等工作。
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3
根據縣衛健委層轉《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20〕18號《關于印發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文件要求,對照《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辦法》條款,開展嚴格的自查工作。現將有關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分工明確:
我院召開了專題會議,對自查工作進行嚴密部署。會上,成立了由院長為組長,分管副院長黃奇玲為副組長,各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自查領導小組,各業務科室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嚴格對照《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管理辦法》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自查自糾工作,取得了明顯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況:
(一)機構自查情況:能夠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執業登記要求、嚴格執行變更登記、校驗及有效期延續審批程序,無過期現象。編制床位、科室設置、人員配備、房屋設施、設備配置、制度職責等方面,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人員自查情況:我院在崗醫護人員均取得相應資質和證書,執業地點變更率達到100%,我院從未超注冊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從未對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護士執業資格的人員給予處方權與處置權,或多地點注冊的醫師從事醫療活動,衛生院所有醫護人員均掛牌上崗,并設立了監督欄和意見箱對外公開。
(三)提高服務質量: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醫院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衛生院成立了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四)藥品管理自查情況:經查我院從未使用過假劣、過期、失效以及違禁藥品。我院成立了藥事管理委員會,嚴格按照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對麻醉藥品進行“五?!惫芾恚豢咕幤肥褂脟栏癜凑铡犊咕幬锱R床應用管理辦法》,使用率符合要求。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經費不足,有些醫療設備得不到及時維護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相關業務的深入開展,衛生院發展的后勁不足;
二是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專業技術人員缺乏,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量大,到上級醫療機構進修的機會不多,知識更新的周期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服務水平向更高層次提高。
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代孕 法律地位 法律風險 血緣關系的認定 監管困境
2013年3月電影《北京遇上西雅圖》熱映創下不俗票房的同時,也因人工代孕等敏感問題在互聯網上掀起了熱烈討論;與電影熱映同期,3月25日,央視新聞曝光香港福臣集團違法經營代孕6年,代孕生一個孩子100萬元的消息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同月,某市、某區兩級衛生監督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對涉嫌代孕點進行突擊查處。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多份《代孕合作協議》、黃體酮膠囊、排卵檢測試紙、罐裝媽咪奶粉以及結婚證、畢業證,但沒有發現醫療儀器設備和醫療廢棄物。而尤為引人關注的是現場查獲90萬包成功代孕男孩的協議書,和其他多份已經簽署的所謂《愛心代孕合作協議》。
協議注明有效期為兩年,懷孕方式由客戶夫妻提供胚胎,由代孕方懷孕,懷孕日從移植日算起。協議中注明,至協議規定的精卵供應方的嬰兒滿1周,代孕需求方交納給該中介的總金額為90萬元整。協議還規定了懷胎的“特殊情況”,如果兩個“代孕媽媽”分別懷上了甲方的胎兒,胎兒滿2個月確定性別時,甲方多要一胎,就要多付30萬元。如果是一個“代孕媽媽”懷上的雙胞胎男孩,甲方要另付20萬元,龍鳳胎則另付15萬元。協議還規定,為了保證及時性和成功率,每做手術一次不得低于兩個以上的代孕志愿者。協議里還寫明,中介提供代孕媽媽在此期間所有的生活飲食,而飲食不低于每人每月2000元的標準也寫入其中。
1.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現代化的進程加快,由于環境污染和精神壓力過大等因素影響,育齡女性不孕的數量也越來越多,無形中卻帶動了一個被稱為“代孕”的灰色產業,代孕對于那些患有染色體疾病和不孕癥女性來說有需求,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其撫養一個孩子,特別是撫養一個具有夫婦一方基因的孩子的愿望。近幾年來,我國的代孕現象日益增多。代孕打破了傳統的兩性生殖模式,在造福部分人的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爭議。
在2013年3月,衛生部婦社司有關負責人回應“借腹生子”問題,強調打擊代孕等違法違規輔助生殖技術。該負責人稱,代孕會帶來諸多嚴重的法律、倫理和社會問題,擾亂社會倫理秩序,可能給代孕母親和孩子帶來身心傷害,鼓勵群眾和醫務人員舉報違法違規行為。這一回應,表明了衛生部對違法違規輔助生殖技術行為所持的打擊態度。
而僅從2013年3月某市某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現場查處獲得的信息便可看出:代孕行為在利益的驅使下,日漸操作熟練形成固定的流程和相應環節的“產業鏈”,但是如果允許這種新行業存在下去,則可能使那些在經濟上捉襟見肘的婦女淪為生殖奴隸、生命和人身權得不到保護、嬰兒和子宮變成商品、傳統家庭倫理關系瓦解、血親通婚等現象的發生。而代孕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存在的代孕中介、醫療機構、代孕需求方(孩子的需求方)、提供有償代孕服務的代孕媽媽四方利益主體都存在不均等的法律風險。
2.代孕合同的法律效力及代孕風險
代孕合同,即為代孕方與求孕方約定或代孕中介與代孕需求方在代孕中雙方權利義務的有償合同。在2013年3月某市、某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涉嫌代孕點進行突擊查處的現場就發現多份《代孕合作協議》,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尚未有對代孕合同作出明確規定的條款,唯有衛生部在2001年頒布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根據該規定,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只允許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通過妻子的子宮進行懷孕。
關于代孕行為,學界的關注的重點都在其與倫理的沖突以及引發的法律問題之上。對于其引發的婚姻家庭繼承法上的問題,一般集中于代孕與生育權的關系上以及其帶來的親子關系認定難題上。
從生育權和親權的角度來看,目前受法律保護的生育權主體僅限于締結了婚姻關系的夫妻。合法的生育應以結婚登記并辦理準生證為條件。代孕方將基于血緣關系的親權通過代孕合同轉移給求孕方,違反了親權專屬于父母,不得讓與、繼承或拋棄的原則。從代孕合同的本質來看,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以上兩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應屬無效。
而代孕媽媽們,除了糊涂的不知道其代孕行為違法、無法律保障,還不知該行為伴隨的諸多風險:
2.1代孕媽媽們的身心健康無保障,由于代孕媽媽并不是自身懷孕,體內激素等體內環境與正常懷孕不同,故常需通過人工注射激素等維持胎兒的生長,如黃體酮、孕激素等(執法人員在涉嫌非法行醫代孕的場所也發現此類藥物),但即使如此,出現流產、早產的風險還是比正常孕婦要大得多。因此,對于代孕媽媽來說,代孕的最大健康風險,就是流產的并發癥。而流產的并發癥有大出血、感染、子宮復舊不佳、急性腎功能衰竭以及胎盤息肉等;且流產對子宮本身來說,傷害很大,嚴重者可發生感染性休克危及生命,恢復后也可能會引起終身不孕。
2001年8月1日起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從事該業務的醫療機構的審批有嚴格的要求和審批程序,沒有一定的醫療技術和專業水平及道德規范的醫療機構是不能從事該技術的;而非法代孕機構無審批資質,則在醫療技術軟件和硬件均無保障,從而有限的醫術或不達標的醫療技術,可能導致代孕媽媽身體受損,或代孕出來的孩子先天性病弱,甚至是疾病,這是伴隨著代孕媽媽或需求方潛在的風險,而這類風險最終由誰承擔,現有法律法規還難以界定。
2.2出現利益糾紛無法律保護,非法代孕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存在代孕中介、醫療機構、代孕需求方(孩子的需求方)、提供有償代孕服務的代孕媽媽四方利益主體,這四方主體中,一旦出現糾紛,任何一方的利益都難以尋求法律救濟。筆者就可以預見的糾紛和風險做如下假設:假設①代孕媽媽代孕后,因經歷了十月懷胎,對肚子的孩子有感情了,就想把代孕的孩子要回來,這可能與非法代孕中介商及孩子需求方產生糾紛;假設②提供有償代孕服務的代孕媽媽,因為代孕損傷了子宮,導致日后不能懷孕,想要進行索賠;假設③孩子的需求方,因代孕的不合格,孩子不健康、有缺陷,或分娩前或懷孕期間代孕媽媽因明知違法怕被發現或其他社會壓力造成焦急緊張的情緒嚴重影響代孕媽媽的身心健康和胎兒的良好發育;或血緣關系的認定新生兒的歸屬及產生倫理方面的問題復雜且具有爭議。上述種種糾紛訴諸法律,都因非法代孕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故因非法代孕利益受損面臨的將是無法補償的法律風險。
2.3血緣關系難以認定, 拋開代孕為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僅就代孕子女身份關系的確定就是個大難題,誰是孩子的母親?以懷孕為標準?還是以遺傳物質為標準?在我國有以血緣為紐帶而產生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合法的法律關系產生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但缺乏與代孕相應的法律,與此相關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這一復函表明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地位所持的態度,但對代孕所生的孩子的歸屬問題還是沒有明確的規定,一直存在爭議;而最終代孕方法律關系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其包含親權歸屬的問題、知情權和隱私保護問題、身體權、生育權、公序良俗等等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爭議;由此,代孕行為不可避免地也對婚姻家庭立法提出了新的難題與挑戰。
3.監管困境
非法代孕存在如此多的法律風險,為何近年來監管部門履查履禁,卻履禁不止?究其成因主要是:
3.1代孕人員法律意識淡??;“代孕媽媽”,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弱勢女子,她們多生活于鄉村,可能在做代孕媽媽時根本就沒有考慮到涉嫌違法以及代孕行為中及行為后果存在的其他法律風險。在今年三月,某市某區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后續追蹤調查時,涉嫌參與代孕的中介人員竟然問衛生監督人員該行為是否違法,告訴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說:“要不是最近一段時間的查處和新聞曝光都不知道是違法的,事后才自己上網了解了一下,她們最初只以為代孕行為只是違背倫理道德、說出去不好聽而已?!?/p>
可見,大力打擊非法代孕的同時亟需大力普及這方面的法律宣傳力度,讓廣大民眾認識到其法律風險所在。
3.2對醫療機構方處罰力度較弱,代孕違法成本低;除了因環境的污染及現代人工作生活壓力大導致不孕不育高發以外,高額的利潤和較低的違法成本是其主要原因。
目前我國在規范代孕方面的法律不健全,雖然衛生部2001年頒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可依據該管理辦法的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給患者造成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并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實施代孕技術的;(三)使用不具有《人類庫批準證書》機構提供的的;(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如上所述,按照現行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于違規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機構,視不同情況僅處以3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僅從禁止醫療機構買賣胚胎、實施代孕等行為,違規的醫療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責任人將受到行政處分,其處罰的力度相對于成功代孕一例即可獲得上百萬元的高額利潤和一定的“市場需求”來說是九牛一毛;盡管規定了構成犯罪還可被追究刑責,但構成犯罪成功判刑的極少。
3.3查處難度大,代孕--出租女性子宮,打著“愛心”旗號牟取暴利的代孕行為以高額的利潤和較低的違法成本導致黑市代孕生意屢禁不止,在我國尚無法律規范的情況下,黑市代孕行為存在死灰復燃的情況。近年來監管部門對非法代孕問題進行了多次查處,但卻屢查不止。另外,查實違法代孕行為的難度很大,基本都屬于暗箱操作、私下交易。很多不法機構有很強的反偵查能力,經常是當接到舉報線索的檢查人員抵達現場時,該機構“已關門大吉了”。
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對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和人工授精技術的機構設置、人員和場所要求、設備條件和實施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都有詳細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擬開展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的審批有嚴格的要求和審批程序,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對申請開展供精人工授精和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衍生技術的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衛生部審批。嚴格的資質審批把關無疑為消費者設置了一道風險防火墻。而非法代孕機構無審批資質是不具備這樣的醫療技術的保障的,如無醫療技術保障,醫術有限,或不合格,可能導致代孕媽媽身體受損,或代孕出來的孩子先天性病弱,甚至是疾病,這將為代孕媽媽或需求方帶來無盡的煩惱。
醫學代孕目前被我國明令禁止,無法律界定以及倫理觀念不能接受是造成著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雖然科學技術達到代孕的境界,但如果放開醫學代孕,那么就會引發一連串的倫理法律危機,加之法律空白,所以明令禁止代孕,還是有必要的。要從根本上解決非法代孕問題,一是應從健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入手,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其違法成本;同時,要普及這方面的法律宣傳力度,讓廣大民眾真正認識到其法律風險所在,這才是治理非法代孕黑市的根本。
名詞解釋: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術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兩大類。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目前主要包括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輸卵管內移植、卵胞漿內單顯微注射、胚胎凍融、植入前胚胎遺傳學診斷等。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是指從女性體內取出卵子,在器皿內培養后,加入經技術處理的,待卵子受精后,繼續培養,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時,再轉移到子宮內著床,發育成胎兒直至分娩的技術(注:名詞解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內容)。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將注入女性體內以取代途徑使其妊娠的一種方法。根據來源不同,分為丈夫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注:該名詞解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內容)
代孕:指孕母提供子宮,接受不孕夫婦的胚胎,代替他人生育后代的行為。
非法代孕:是指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所從事的代孕活動。
試管嬰兒:即將成熟卵子取出,在試管內與結合,形成受精卵后,再移植到宮腔內受孕。
參考文獻:
[1]劉成明:《論代孕母親所生子女的身份確認》,《攀登》雙月刊2007年第3期第26卷。
[2]杜偉、盧菁菁:《代孕的若干法律問題探析》,《法制與社會》2008年8月版。
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5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市個體診所成為我市建立多層次新型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規模小、數量多、設立分散、情況復雜,管理難度較大。截止目前,全市個體診所已有近300家,主要集中在市中區和滕州市城區街道,為城區居民提供了基本的醫療服務,近幾年,經過對醫療市場的整治和規范,個體診所在醫療安全、醫療質量、醫療環境上有了明顯的改善,特別是經過實施醫療機構監督量化分級以來,部分個體診所的軟硬件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20xx年開始,我們國家組織了幾次大型的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今年省里又針對性的開展了一級以下醫療機構專項整治活動,通過檢查結果看,我市民營個體醫療機構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個體診所的健康發展,下面我結合日常的檢查情況,對個體診所存在的問題做簡要分析:
一、人員執業、地址變更問題
【法律規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執業醫師法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從目前我市檢查的情況看,有近10%的診所不是開業申請人在執業,而聘任的人員多數沒有辦理醫師變更注冊。有的診所有醫師沒護士、有的有護士沒醫師,個別診所甚至是護士現場執業,近期,市監督所對一家診所進行了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是因為沒有坐診醫生,由護士進行現場執業,導致患者延誤病情死亡。這樣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員執業導致的醫療糾紛在我市屢屢出現。關于診所聘用人員行醫問題,衛生部有專門的司法解釋:第沒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和已取得證書未進行變更注冊的人員都視為非衛生技術人員。一部分執業人員未及時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變更注冊。關于診所擅自變更執業地點問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時候,已經對診所進行了核準登記,核定了診療科目和執業地點,不是隨便可以變更的,變更要首先進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今年,我們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5家診所擅自變更了執業地點,均進行了行政處罰。
二、超范圍執業和夸大宣傳問題
【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哼`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夺t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二)醫療機構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醫療機構類別;(五)診療科目;(六)床位數;(七)接診時間;(八)聯系電話。
根據檢查情況,多數診所能基本按照核準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但是有個別診所存在超范圍執業情況,有的內科診所公然宣傳治療婦科、外科、皮膚科、兒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審批的診所中除內科、中醫、口腔診所外,只審批了1家美容診所和1家皮膚科診所。檢查發現有個別診所甚至違法開展婦科手術、放環、取環、流產輸卵管結扎術、早期終止妊娠術等項目。關于夸大宣傳的問題,個體診所在媒體醫療廣告的現象比較少,但是個別診所通過散發小廣告,門頭廣告牌宣傳的現象很普遍,多數有內容違規,新《醫療廣告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醫療廣告前的審查制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成品審查,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方可。 二是限制了醫療廣告內容,限于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聯系電話等8項內容;同時,規定醫療廣告不得出現以下八項內容,即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迷信、荒誕的;貶低他人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并規定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變相醫療廣告。
三、消毒、隔離技術規范問題
【法律規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 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醫療機構使用消毒劑必須索取生產經營1、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2、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3、產品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通過檢查發現問題有幾個方面,一是醫護人員消毒隔離觀念差,消毒劑、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確、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過期消毒劑的現象。二是紫外線消毒不規范,個體診所不做消毒記錄,有的做記錄但是沒有紫外線消毒累計時間,大家知道,紫外線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環節,每天必須嚴格執行,才能保證物體表面及空氣質量,保證注射室的無菌狀態。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是,有的診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將注射臺當餐桌吃飯。這種情況不在少數,這是極不安全的行為。
四、醫療文書書寫、保存
【法律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的主要問題:1.醫師不簽名或者簽名不全;2.不具處方權的開處方;3.處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隨處亂扔);4.藥品劑量不規范;5.處方格式不規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和白色,并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處方是診療行為最重要的醫療文書,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大家一定要重視處方的書寫規范并按規定保存。沒有處方權的一定不要在處方上簽名。我們目前已經統一了處方,有個別診所還未使用。
五、傳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規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傳染病管理工作是醫療機構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目前情況看,多數的診所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有一多半的診所沒有建立傳染病登記制度,總以為傳染病與自己無關,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對傳染病有救治義務,第一次接診的醫務人員必須按照《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醫療機構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時,應當及時將病人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并將病歷資料復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絕接收傳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時辦理轉診手續。這次,我們為大家統一配備了傳染病登記簿,當你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一定要認真登記,并按時限及時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六、醫療廢棄物處置問題
【法律規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通過檢查,我市個體診所在醫療廢物處置方面存在的問題最多,1.醫療廢物隨處亂放2.未分類3.無警示標識4.未用黃色塑料袋包裝 甚至 有個別單位將醫療廢物進行買賣。今年,我們對診所統一進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經建立了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醫療廢物必須按要求集中處置,這次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提供了資料,大家盡快與處置中心聯系,根據各自的情況與處置中心簽訂協議。我們在明年四、五月份將聯合環保部門進行檢查,對不能按規定處理醫療廢物的單位,將進行行政處罰。
七、內部管理方面
1.門牌不一致現象突出:多數診所懸掛的門牌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名稱不一致。有的叫“康復門診”有點叫“某某社區門診”、“某某小區門診”有的門牌上宣傳治療疾病內容,這都是不規范的。
2.內部賬冊記錄混亂,門診記錄、消毒記錄亂寫亂畫,好的用筆記本,有的用學生演草紙五花八門,不嚴肅。
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6
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維護患者和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局《關于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1170號)以及《湖南省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意見》(湘發改價服[2017]96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
第三條 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依照病區單元床位數量和服務性能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雙人間床位、三人間床位、四人及以上多人間床位、層流潔凈病房床位、重癥監護病房床位、特殊防護病房床位、門/急診留觀床位等床位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為最高標準,各醫療機構具體執行價格可以向下浮動,不得上浮。
單人間、套間病房床位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公立醫療機構自主定價。公立醫療機構在執行前須報有管理權限的發改(價格)、衛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報備內容詳見附件1。但其床位數不得超過本院《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總床位數的10%。
第四條 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一)省發改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政策,并具體核定在長部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
(二)市州發改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病床價格管理政策,并具體核定市屬及轄區內其他省屬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
(三)縣(市、區)發改(物價)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病床價格管理政策,并具體核定縣(市、區)屬及轄區內其他省、市屬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
第五條 制定或者調整政府指導價的病房床位價格,應按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要求,開展價格成本監審。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病房床位價格,應統籌考慮床位成本、財政補助、服務內涵以及醫保基金和群眾負擔能力等因素。注意區域間價格水平和不同配置病房床位價格之間的銜接與平衡。
發改部門核定價格時,應征求同級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意見,并報上級發改部門備查。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病房其設備、設施和服務質量不得低于規定的基本配置要求。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合理確定價格,并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堅持患者自愿選擇原則,不得強制或誤導患者入住。
第八條 制定或調整屬于政府指導價的病房床位價格時,有管理權限的發改部門應告知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一)核定病房床位價格的申請報告;
(二)新建、改造病房的立項審批、床位編制等有關文件;
(三)病房房間面積、結構、床位數及布置圖;
(四)病房及公共設施、設備配置清單;
(五)新建、改造病房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六)新建、改造病房的財務決算或預算報告;
(七)新建、改造病房所需貸款合同和利息支出的憑證;
(八)用于測算新建、改造病房營運成本的相關資料(包括醫院相關年度的會計報表、明細賬和已經投入使用的病房面積等);
(九)發改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病房床位價格項目內涵所列的服務成本、設施設備和物品消耗等成本都已包含在床位價格中,不得再另外收取。住院期間使用一次性臉盆、枕頭、床單、被套、大小便器須事先征求病人意見,由病人自愿購買,不得強行推銷。詳見附件2。
第十條 醫療廢物處置費已計入床位價格中,醫療機構不得另向床位使用患者及陪護人員收取。
第十一條 病房內安裝取暖、空調設施并使用該設施的,可在床位價格外另收取取暖費或空調費,未使用情況下不得收費。層流潔凈病房床位、重癥監護病房床位、特殊防護病房床位不另收取暖費或空調費。
第十二條 精神病、燒傷、傳染病患者使用精神病、燒傷、傳染病專用病房床位的,可在同等級病房床位價格上加收適當費用。
第十三條 住重癥監護病房同時保留普通病房床位的,應當分別計價。符合病房條件和管理標準的急診觀察床位按病房床位標準計價。
第十四條 公立醫療機構向陪護人員提供陪護床或陪護用具的,可以收取租金,但不得收取陪護人員的取暖費或空調費。
第十五條 病房床位價格一律按計入不計出的辦法計算,即入院當天計算床位價格,出院當天不計算床位價格;當天入院當天出院的按一天計算床位價格。急診觀察床位使用不足12小時按半日計算,超過12小時不足24小時按1日計算。
第十六條 公立醫療機構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數之外原則上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療的需要,確需增加病床的,按以下規定收費:
(一)在病房內增加病床的,新增床位和原有床位統一按加床后實有床位數標準收取床位價格。
(二)在病房外走廊、過道臨時增加的病床,按四人及以上多人間標準的50%收取床位價格,但不得收取暖費或空調費。
(三)母嬰同室嬰兒床可適當收取床位價格,但不得收取取暖費或空調費。
第十七條 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報銷比例由具有管理權限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在顯著位置公示床位價格和醫保報銷標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各級發改(價格)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公立醫療機構病房床位價格管理事項。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