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1

但無就業證件的

算存在勞動關系嗎

問:北京市官敫銘

――我一外籍朋友來京工作,但沒有就業證件。請問他這種情況算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嗎?

適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答:

文件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國專家證》并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系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p>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國家給個人補貼嗎

問:河南駐馬店市肖揚

――聽說國家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請問除了個人繳費,國家是不是也要給些補貼?。?/p>

適用文件: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4〕8號

答:

除了個人繳費外,還有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形式。

關于集體補助,文件規定:“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p>

關于政府補貼,文件規定:“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p>

對職業病診斷書有異議

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

問:陜西寶雞市龔志華

――我的一個工友申請了職業病鑒定,請問如果他對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

適用文件:《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衛生部令第91號

答:

可以。

文件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p>

參加社保后被判刑

退休時在哪辦退休手續

問:遼寧錦州市趙威

――我的一名親屬早就參加了社保,后來因事被判刑。請問他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哪里辦理退休手續?

適用文件:遼寧省人社廳《關于貫徹基本養老保險法律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

遼人社〔2012〕277號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2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尽V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我區城鄉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統一規劃實施保障,結合被征地農民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區別對待,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老農保、被征地農民保障三者銜接為一體,根據中央和省市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對參保城鄉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區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范圍

凡戶籍在本區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個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領。區政府根據省政府調整情況,結合我區城鄉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一是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最低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選擇繳費標準檔次100元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選擇繳費標準檔次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檔增加補貼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85元。三是對城鄉重度殘疾人,城鄉低保戶,城鄉計生對象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手術并發癥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為其代繳100%的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即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45~59周歲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繳費補貼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繳費補貼。

五、建立個人賬戶

建立每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我區按此標準執行。

(二)被依法征收農村耕地,被征地后農戶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全區人均耕地0.143畝/人的在冊農業人口(土地由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按戶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土地由村(組)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按全村(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具體由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被確認為被征地對象且年滿6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金80元。

(三)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存款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劃入社會統籌基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一)參保人年滿60周歲、按規定繳納參保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體、退休、退職待遇的城鄉居民,在辦理待遇享受核準手續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規定的養老金待遇。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體、退休、退職待遇的本區戶籍的城鄉居民,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區居住的:兒子、兒媳、未婚女兒、招婿上門的女兒和入贅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兒)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標準不低于補繳時的當年最低繳費標準。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部門不得擠占、挪用。

九、基金監督

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鸢踩?。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區范圍內對村或社區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管理服務

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應建立參保檔案,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各鎮(街)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城鄉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村(社區)經辦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已參加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待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的辦法出臺后貫徹執行。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3

一、參保登記辦理程序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實行以參保人員戶籍所在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理,報鄉(鎮)、街道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核準后統一辦理參保登記的辦法。

(一)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集中受理參保登記。對符合《試行辦法》規定,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辦理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時,應當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并填寫《*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二)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后符合條件的,報所在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審。

(三)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審后符合條件的,由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核準確認,并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錄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信息。參保登記事項主要包括: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參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郵政編碼等)、參保人繳費情況(首次繳費時間、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月數及金額等)、經辦機構確認情況等事項。其中,參保人登記時的出生年月和社會保障號經確認無誤后,不再變更;參保人登記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遷移等原因,戶籍所在行政區域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請變更。

二、繳費類別及繳費辦法

(一)《試行辦法》實施前具有*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含)以上及《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試行辦法》實施之日起參保繳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1、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在一個繳費年度內,每6個月或12個月繳納一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按前項規定繼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3、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參保繳費,按《試行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應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向后逐年延續繳納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參保人員未按《試行辦法》規定及時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跨繳費年度補繳的,應按補繳時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補繳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額全部由本人承擔,政府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補繳時本人應攜帶身份證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報辦理。

(四)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后,可以按照《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補繳欠費,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續繳費。

(五)參保人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保證正常繳費的前提下,可以在經辦機構為本人開設的預繳賬戶中預繳或在本人銀行代扣代繳活期賬戶中預存一個繳費年度以上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核算后,預繳額不足以抵繳預繳年度本人應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及時予以補足,不及時補足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記錄繳費臺賬;核算后有余額的,余額作為下一個繳費年度的預繳額。

(六)繳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每個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當年的7月1日進行調整執行。

(七)參保人員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按繳費基數的6%、7.5%、10%、20%、30%、50%、85%選擇繳費比例。參保人員應當在每個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經辦機構申報。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參保人所在的縣(市)、區經辦機構按其上個繳費年度本人的繳費比例確定。

(八)市經辦機構應當委托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對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代扣代繳。參保人員繳費時,可到委托銀行以貨幣形式繳納,也可采取協議代扣的辦法繳納。

三、政府補貼

《試行辦法》中所稱政府補貼包括: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政府養老津貼、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以上補貼列入財政預算,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負擔50%,并由市財政按時足額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一)《試行辦法》實施前具有*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及《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按時足額繳費的,政府給予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和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一次性繳納和補繳年度的養老保險補貼;《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且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二)《試行辦法》實施前已具有*市戶籍,《試行辦法》實施后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辦理參保登記,并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政府給予一次性參保補貼。補貼標準為:年滿61周歲的一次性補貼400元,年齡每遞增一周歲,政府一次性補貼增加400元;年滿74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政府一次性補貼5600元。《試行辦法》實施后戶口遷入*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辦理參保登記的城鄉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參保補貼。

(三)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可享受政府養老津貼。月政府養老津貼=(*市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市上年度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且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另按每月20元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自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滿10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參保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2008年7月1日后將戶口遷入*市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具有*市戶籍累計滿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符合《試行辦法》規定的參保條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的城鄉居民,本辦法實施后達到70周歲及以上,經本人書面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自愿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審核確認批準的次月起,由經辦機構按20元每月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年滿80周歲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100周歲每月再增加50元。申請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批準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戶籍的百歲以上城鄉居民,經申請每月發放100元的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將戶口遷入*市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未參保的城鄉居民,不再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五)市經辦機構依參保人戶籍所在的縣(市)、區為單位,按照“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養老津貼和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分別列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請撥付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時各縣(市)、區經辦機構也應根據上述要求,將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申請撥付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試行辦法》要求足額(包括市財政和縣、區財政共同承擔總額)劃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區財政承擔的50%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按規定專項上解市財政。

四、個人賬戶建立和管理

(一)市經辦機構按《試行辦法》的規定,自參保人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主要內容有:參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社會保障號、參保時間、戶籍所在地等)、參保人繳費情況(繳費起止時間、累計繳費月數、個人累計繳費額、財政補貼累計額等)、個人賬戶儲存情況(賬戶起止時間、累計繳費月數、個人累計繳費額、財政補貼累計額、賬戶累計利息、賬戶累計儲存額等)。

(二)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和財政養老保險補貼組成。其中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財政給予參保人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中的1%記入個人賬戶,并相應抵繳個人繳費。

個人賬戶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記息和管理。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如符合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繳費年限可分別折算為機?件和資料到就近的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打印經本人確認簽字的《*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并由市經辦機構統一辦理基金轉移。

《*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帳戶轉移單》主要內容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個人社會保障號碼、身份證號碼等)、個人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及轉移信息(繳費起止時間、實際繳費月數、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本息、個人賬戶基金實際轉移額)、轉入經辦機構基本信息(轉入經辦機構全稱、轉入經辦機構銀行開戶全稱、轉入經辦機構開戶銀行名稱和轉入經辦機構銀行帳號等),并由就近的經辦機構打印歷年繳費基數。

(四)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手續,轉移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辦理轉移時,申請人應當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證件和資料到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城鄉居民參保登記的辦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辦機構按《試行辦法》規定記錄和完善其個人賬戶。

(五)參保人在繳費期內出國(境)定居,需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由本人持出國(境)定居的證明、轄區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初審后符合條件的,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保申請單》,經本人確認簽字,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

(六)參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持醫院開據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殯儀館開據的火化證明、參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遺囑或法定繼承人身份的有效證明材料等,到參保人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提出終止參保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初審符合條件的,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保申請單》,經申請人確認簽字,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

參保人生前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其個人繳費本息之和轉入統籌基金。

五、基金管理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開設財政專戶、基金收入戶和基金支出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建帳,分帳核算,自求平衡。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分別記帳,單獨核算。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除留足用于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支付費用外,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用于購買國家發行的債券或者轉作銀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除國債投資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不得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于擔保抵押。

(四)財政、審計、勞動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養老待遇領取

(一)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每月由市經辦機構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領取人員花名冊》,并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后發送縣(市)、區經辦機構;縣(市)、區經辦機構核對后發送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結算單》并告知本人確認,從確認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本人有異議的,應在接到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內到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復核。

(二)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且本人申請一次性結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后打印《*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結算退款單》,辦理退款手續,由市級經辦機構統一支付,一次性退還本人。支付金額為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持死亡證、火化證、宣布死亡書、戶口注銷憑證、公安部門證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項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有效的身份證明等證件和資料,向其戶籍所在的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將以上證明材料報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審核并打印《*市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待遇結算單》,報上一級經辦機構復核確認后辦理結算手續,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支付。死亡人員個人繳費余額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費1000元。

(四)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符合《試行辦法》規定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的,由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市經辦機構確認后,從其到齡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并由經辦機構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申請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試行辦法》規定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的,由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的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審核并錄入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人員基本信息;經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確認,次月起按月領取高齡老人生活補助,由市經辦機構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h(市)、區經辦機構每月將審核匯總表分別報市經辦機構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六)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每個自然年度1-6月新辦理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其月政府養老津貼暫按上上年度的繳費基數計算預支,待上年度繳費基數公布后,從公布當年的7月起重新進行計算并予補發。其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月政府養老津貼于每個自然年度的7月起,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繳費基數進行調整。

(七)符合《試行辦法》規定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經辦機構應當在每月20日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待遇發放到個人銀行賬戶。

七、責任追究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致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應當依法予以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各經辦機構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財政部門要確保各項資金及時撥付到位;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與協作,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工作。

(四)市級經辦機構定期組織對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認證工作。鼓勵、獎勵群眾舉報。對舉報證實確已死亡的或舉報證實失蹤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及時停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堅持“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及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辦法。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衛生計生、審計、監察、殘聯等有關部門或單位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具有廣西壯族自治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不得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第七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政府對100-800元繳費檔次分別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進行補貼,對900-2000元繳費檔次統一按每人每年80元進行補貼。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全區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補貼標準。

第九條 政府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城鄉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100元;不屬于上述四類群體的城鄉低保對象由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50元。繳費困難群體可在政府代繳基礎上增加個人繳費,并享受按政府代繳金額與個人繳費合計金額對應繳費檔次的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 自治區確定的繳費補貼資金和政府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由自治區與設區市按6∶4比例承擔,自治區與縣(市)按8∶2比例承擔。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增設繳費檔次的,所需繳費補貼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擔,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構成如下: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

(三)村集體、社區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補助、資助的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第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出資建立。自治區在中央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后,確定我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自治區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高于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與設區市按6∶4比例承擔,自治區與縣(市)按8∶2比例承擔。

第十七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擔,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和全區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標準。

第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支付,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支付完后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當地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可以在領取待遇前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政府按本辦法第八條給予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保人補繳應繳或中斷繳費期間的保險費,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未達規定的,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可以申請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從繳費到達經辦機構賬戶的次月起發放。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對未及時辦理養老金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金,經辦機構可以從喪葬補助金中直接扣減。喪葬補助金由自治區按人均400元標準給予補助,超過自治區補助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承擔。喪葬補助金補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六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在繳費期間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遷入地,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跨自治區流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七條 新農保和城居保參保人員統一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虺蔷颖€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虺蔷颖5睦U費年限累計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本辦法繼續繳費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法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一)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老農保每繳費1年計算為1年繳費年限,累計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老農保養老金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合并發放。

(三)老農保參保人員不屬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將其老農保個人賬戶余額予以清退,并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今后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最終實現自治區級統籌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將新農保、老農保、城居?;鸷喜槌青l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等有關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每年要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第九章 經辦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鄉鎮(街道)要有專人負責,村(社區)協管員原則上由村(社區)干部兼任。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自治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工作,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統一規劃、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十章 附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5

一、當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存在的問題

(一)城鄉居民參保社會養老保險意識不強

據統計,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年領取額是1044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均年領取額是20897元,后者是前者的20倍。同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遠遠低于各地城鄉生活保障線,以目前已實行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制度的15個省為例,當前養老金月人均87元,而同期農村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189元,養老金還不及低保標準的一半。由于個人月養老金領取額較低,被視作“零花錢”,遠遠無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致使城鄉居民參保社會養老保險意識普遍不強。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不到位

在實踐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人員往往按照相關政策文件照本宣科,未能深入領會和掌握政策的要領和精髓,不能對參保人員關心的問題給出明確的答復,如每年按最低標準100元和最高標準2000元連續繳納15年,到60周歲可分別領取多少養老金?若換作連續繳納44年,到60周歲又可分別領取多少養老金?又如繳納的保費是如何計息的等問題。甚至有小部分不到60周歲的老百姓尚存在不參保繳費,到60周歲可自動領取養老金的認識誤區。由于政策宣傳的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參保人員多繳長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激勵制度設計不合理

目前,我省執行繳費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元至600元補60元、繳700元至900元補70元、繳1000元至2000元補80元。首先,從補貼階梯上升幅度上看,繳100元至2000元的12個檔次標準,隨著檔次標準的提高,補貼幅度從最高30%下調到最低的4%。這造成我省80%以上參保人員選擇100元、200元標準進行參保的現狀,表明補貼政策不能有效激勵高檔次繳費參保,部分有較高繳費能力的對象卻選擇低標準繳費。其次,以繳1000元至2000元補80元為例,不論參保人員自身經濟條件如何,一般優先選擇繳1000元。由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激勵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參保人員多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與分析

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其中,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8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全部存儲額(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資助及利息)除以國家規定的養老金計發系數139。

若每年按最低標準100元計算,連續繳納15年,年滿60周歲時的月養老金102.39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5元、占83%,年養老金合計1228.68元,15年可領取養老金18430.20元;若連續繳費44年,月養老金標準為168.28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5元、占51%,年養老金合計2019.36元,15年可領取養老金30290.4元。兩者相比較,后者比前者在15年內可多領取養老金11860.2元,后者與同期農村低保每人每月189元僅僅相差20.32元。

若每年按最高標準2000元計算,連續繳納15年,年滿60周歲時的月養老金363.32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5元、占23%,年養老金合計4359.84元,15年可領取養老金65397.6元;若連續繳費44年,月養老金標準為1417.44元,其中基礎養老金85元、占6%,年養老金合計17009.28元,15年可領取養老金255139.2元。兩者相比較,后者比前者在15年內可多領取養老金189741.6元,后者與同期我省最低工資標準1420基本持平。

通過上述分析,每年按最低標準100元計算,連續繳納15年與44年比較,基礎養老金占月養老金的比例由83%下降至51%;若每年按最高標準2000元計算,連續繳納15年與44年比較,基礎養老金占月養老金的比例由23%下降至6%。這大大弱化了各級財政補助所占比例,真正體現了長繳多得制度的激勵機制。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提升途徑和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

各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心要高度重視政策宣傳服務工作,以“三個突出”為著力點,推進政策宣傳活動扎實開展:一是突出政策宣傳的主動性,要根據自身的工作實際,找準政策宣傳服務與各自業務工作的結合點,精心組織策劃,積極主動開展政策宣傳,引導服務對象學習、了解、掌握政策,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二是突出政策宣傳的針對性,在宣傳政策的過程中,要緊緊圍繞推進重點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明確個人資金帳戶可繼承的問題;三是突出政策宣傳的服務性,切實讓政策宣傳走出機關、走出辦公樓、走進基層,到基層開展各種政策宣傳活動,面對面地向群眾宣傳講解,解疑釋惑,實現政策服務零距離。

(二)進一步合理設計繳費補貼標準

目前,鑒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偏低的狀況,各級政府應明確責任,切實落實各項財政投入,中央、省級政府在全面推進全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繼續加大中央與省級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礎養老金待遇和統籌層次,逐步建立養老金待遇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正常增長與調整的長效機制,讓廣大城鄉居民共同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養老保險制度設計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文6

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解決我區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驹瓌t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我區從年7月1日起納入國家新農保試點區,按省政府要求合并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方案的報批,8月份對年滿60周歲符合條件的人員舉行首發儀式,9月底以前符合條件的人員都要領到基礎養老金,年底前應參保人員參保率達到80%以上。

三、工作部署

(一)宣傳發動階段(7月20日至7月31日)。一是按照上級文件精神,制定并報批《區關于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二是召開由各鄉鎮街道、村(社區)主要負責人及區直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啟動工作動員大會。三是組建宣傳工作專班,由區人社局、區財政局以及各鄉鎮街道具體經辦人員組成,進村入戶宣傳。四是在電視臺、日報等新聞媒體開辟宣傳專欄,大力宣傳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參保范圍、資金籌集、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經辦管理等相關政策。

(二)登記啟動階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一是落實經辦機構和人員。8月初,各鄉鎮街道、火車站經濟開發區相應成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人社服務中心”)工作機構,配備相關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二是舉辦培訓班。組織各鄉鎮街道、火車站經濟開發區及其所屬村(社區)保險經辦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法規。三是落實啟動經費。配置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施和辦公軟件,并下發至各鄉鎮街道、火車站經濟開發區及各村(社區)經辦單位。四是開展信息采集錄入工作。由區農保局組織工作專班負責。采集的資料主要有:(1)村(社區)組織機構批文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二份)。(2)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戶口本及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各一式二份)、一寸彩色照片三張。(3)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二份)。(4)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審批表。(5)申請審批材料。符合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所在村(社區)審查后予以公示,公示三天無異議后,由村(社區)加蓋公章報鄉鎮街道人社服務中心審核,再報區農保局審批。五是舉行首發儀式。擬定于8月20日舉行對年滿60周歲符合條件的人員舉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首發式。

(三)全面實施階段(9月1日至12月31日)。組織全面申報、審核和征收入庫工作,建立分類信息數據庫。9月底,年滿60周歲符合條件的人員基礎養老金全面發放到位,力保12月底參保率達到80%以上。

四、組織領導和部門職責分工

成立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區政府區長同志任組長,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區政府辦、監察局、編辦、人社局、財政局、發改局、審計局、民政局、人口計生局、農業局、殘聯、公安分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一)區人社局:牽頭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宣傳、業務指導、工作協調;統計核實相關數據;區農保局具體負責辦理各項參保業務。

(二)區財政局:做好專項補貼資金籌集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參保對象復核;負責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三)區公安分局:負責提供戶籍、人口統計數據,做好基礎數據調查核實和身份核定工作。

(四)區殘聯:負責提供準確的重度殘疾人員數據,做好重度殘疾人員的核查和參保協調工作。

(五)區民政局:做好農村低保、五保等人群的參保協調工作。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