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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范文1
【中圖分類號】R197.32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008-6455(2010)11-0154-02
醫療糾紛可發生在醫療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是醫療活動有的現象。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公民維權意識的逐步增強,以及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確立,醫療糾紛發生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1],表現形式也越來越多樣化,矛盾沖突不斷加劇,賠償金額也越來越大。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加強醫院的管理,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醫療機構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能力,來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創造寬松,和諧的就醫環境,是擺在醫療機構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意義重大。
1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
醫療糾紛的本質特點就是醫患對醫療后果的認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點又在于不良后果產生的原因,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各種原因又常常交織在一起,既有醫源性因素,也有非醫源性因素。醫源性糾紛,一是醫務人員未能嚴格執行醫療規章制度,違反或簡化操作規程,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數醫務人員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醫德醫風不正,工作不負責任,對病人敷衍了事,漠不關心。三是有的醫務人員醫療保護意識差,說話隨便,不嚴謹,不注意場合而引起醫療糾紛。往往在醫療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保護措施和醫療用語對醫患雙方是有益的。四是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細致的向病人解釋和溝通,這是造成醫療糾紛的一個直接原因?;颊叩纳鼨唷⒔】禉嗪椭橥鈾鄳玫阶鹬?,患者出于對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關心,詢問與其疾病有關的問題,醫務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做認真負責,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醫務人員不僅表示不同情,不耐煩,甚至態度蠻橫,出言不遜。當患者在治療護理工作中發生了預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時,這時患者或家屬就聯想到醫務人員的態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發醫療糾紛。五是個別醫務人員之間鬧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誤,有意抬高自己,壓低別人,挑撥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釀成糾紛。非醫源性糾紛最常見的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對醫學知識了解或對醫療制度不理解,對疾病的復雜性不認知而發生醫療糾紛。一是患者不配合醫務人員診治,在醫療實踐中,需要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精心診療護理,同樣也需要患者有戰勝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屬的積極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二是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對正常醫療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癥,并發癥,可能出現的醫療意外)不理解,一旦發生,就認為是醫務人員的失職造成的,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因而導致醫療糾紛。三是患者的素質差,有的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額賠償等個人私欲,無理取鬧,把本身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硬要往醫療事故上扯,如達不到目的,就在醫院大吵大鬧,到處亂告,有的甚至弄些“醫鬧”在醫院聚眾鬧事,打人砸物,嚴重擾亂了醫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過強,對醫療服務的期望值過高,如果得不到滿足,則患者及家屬就難以接受,也很容易引發醫療糾紛。其他社會方面的原因導致醫療糾紛,多見于工傷交通事故及傷害責任的轉移,社會變革時期某些制度的不適應以及經濟價值觀念的轉變,新聞媒介對醫療糾紛不負責任的報道,保護醫療工作和醫務人員的法規不夠完善等。
2醫療糾紛重在防范
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是一項復雜的過程,我們認為必須一手抓防范,一手抓處理,尤其是要在強化醫務人員法律保護意識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醫,以法治院。
2.1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的道德素養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思想基礎。要在醫務人員中廣泛開展以職業道德,職業責任,職業紀律為主要的醫德教育,要引導醫務人員樹立起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人生觀,處處以患者為中心,急為患者所急,想為患者所想,恪守職業道德,千方百計為患者排憂解難,用愛心去溫暖患者,贏得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賴和尊重,幫助患者建立起戰勝疾病的信心,從而取得患者治療上的積極配合和患者家屬的理解,這對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起到積極的作用。
2.2加強法制教育,用制度來約束工作,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是預防醫療糾紛的重要環節。新修訂的《刑法》中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罪,也就是說對醫務人員亮起了紅燈,因此要在廣大醫務人員中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民法通則》,《各種規章制度》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這就意味著更加注重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容侵犯。只有不斷強化教育,使他們懂得在診療過程中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不該做的如果做了就會觸犯法律,要承擔法律責任。醫務人員還要在醫療護理等過程中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辦事,嚴格把關,狠抓醫療質量,這是預防醫療事故的最好辦法,也是減少醫療糾紛,實行醫療保護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開展技術培訓,努力提高醫務人員業務技能,是防范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重要保證,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三基”“三嚴”的訓練和考核,要大力開展技術練兵和崗位培訓,要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人才培養工程,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對容易發生醫療缺陷的技術部門,重點崗位查找安全風險點,要重點防范,重點管理,要認真落實《患者安全目標》,建立全面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強化考核,把提高醫療質量落實到每個醫療環節上。
2.4強化醫療文書的法律意識。醫療文書單純為醫院醫學教研服務的時代已經結束,而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的原始證據作用及在醫保醫療付費時憑據作用日顯突出。對醫療文書書寫質量的要求不再只是醫院加強醫療質量進行內部監督管理的需要,更關鍵的是醫療文書質量將面對的是來自廣大患者及社會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約束。因此醫務人員必須要重新審視醫療文書的功能,作用和社會價值,樹立法律觀念,從法律的高度來看待將其作為證據來對待。
3醫療糾紛的處置機制的探討
由于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表現的形式各異,要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不回避矛盾,要通過全面調查,多途徑,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堅持原則與理解同情病人處境相結合,現實處理,與長遠影響相一致,依法公平處理,使醫患雙方的正當權益不致受到侵害。
3.1醫療事故鑒定機制。正確分清醫療糾紛的類別,對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有著積極的作用。醫療糾紛又分為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通過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劃分醫療機構有無過失,確定醫療事故等級等,醫學會對待醫療糾紛要在全面收集有關資料的基礎上,按照程序組織專家認真分析,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科學準確地判定糾紛的性質事故的等級。
3.2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機制。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請求協助處理,必要時向患者的單位,街道辦事處,派出所講清情況,求得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同時要向家屬講明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具體辦法和醫療事故鑒定的有關法律規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辦理。目前,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處理工作中存在著缺位現象。應借鑒交通安全事故處理模式,建立“醫療爭議處理辦公室”,配備專門人員規范醫患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為有效解決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應在法定的解決糾紛渠道中,強化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糾紛調節處理中的作用[2]。
3.3醫患雙方協商調節機制,協商調解是解決糾紛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無論在處理前和處理后都要做好調解工作。當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時,或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雙方意見有分歧,不能達成共識,又不同意申請醫學會鑒定時,不要一味地姑息遷就,或用私了的辦法求得解決,這樣不僅會助長了醫療糾紛處理的不正之風和滋生腐敗,同時也會給醫療機構浪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往往事與愿違,如果協商不成,醫療機構應主動求助于法律,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醫療糾紛,以保護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然而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對由于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過失行為,給病人帶來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雙方同意協商解決的前提下,對患方提出的經濟補償的要求,適當給予一定補償,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從而有效避免醫療機構更大的經濟損失,但要考慮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發生,要簽定文字協議資料,經公證處公證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沒有醫療過失的醫療糾紛,要堅持原則,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3.4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在保留雙方協商解決,行政部門解決及司法調解或裁決的前提下,明確醫療機構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承擔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設立醫療糾紛理賠部門,并由醫療糾紛理賠部門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糾紛從院內轉移到院外進行處理[3]。
3.5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實施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明確設立各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組建專家庫,具體負責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并對工作職責,程序,時限做了明確規定,從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處置途徑[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門配合”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調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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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范文2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關于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醫患雙方在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論。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從醫患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出發進行分析,認為醫患關系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1]。而眾多衛生法學界人士對于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對于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薄R虼?,雙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不應受民法調整,而應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為代表的衛生法來調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員也認為“醫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本質的不同,應當按特殊的衛生部門法來調整”[3]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和賠償原則,也決定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因此,對于醫事法律而言,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
醫患關系中,醫患雙方就醫學知識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帶來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梢哉f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對等性乃是一種常態,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識和技術上的優越地位而主張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優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正是由于醫生掌握了醫療技術,構成了患者給付金錢購買醫療服務的基礎,雙方在此過程中,醫務人員掌握了醫療技術,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給付一定的金錢購買這種服務,雙方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相對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醫生在制定和實施醫療方案時,一般情況下要向患者進行說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規,并且須對患者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生的行為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為患者的利益盡到最大的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方可實施。在目前醫療體制改革的形勢下,很多醫院推出了患者選醫生的制度,患者在醫院、醫生和醫療方案的選擇方面享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權。
在我國,醫事法律關系仍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關系分屬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歸屬行政法調整,醫患關系由于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難以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從上述分析可知,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上,完全體現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則,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應該納入到民法的調整體系。在國外,醫患關系基本都是歸屬民法調整,有的國家從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患者的消費者地位,如在美國,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
二、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目前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認為“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賠償”。[3]這個觀點在衛生界有相當的代表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其法律屬性而言,是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但并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長李國光在《突破民事審判新難點》講話中對此作過專門闡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4]
之所以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其根本原因乃是將醫療侵權簡單等同于醫療事故,認為如果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則同樣不構成醫療侵權,完全混淆兩者的界限,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區別。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按該“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從上述辦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醫療事故的,必須是醫務人員在客觀上造成患者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礙)的嚴重侵權后果,同時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方可能構成,否則屬于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因此,只有構成嚴重的醫療侵權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辦法”之外。
國務院之所以僅僅將嚴重的醫療侵權行為定義為醫療事故,主要是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所決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政部門依法要對醫療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醫院的降級,直接責任人的降職、記過、開除等。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務人員免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從性質上而言,“辦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至于除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差錯和一般侵權行為,因其不涉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不在“辦法”調整之內。
醫療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按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而行為人須就所生損害負擔責任的行為”。[5]醫療侵權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不法行為,不僅包括醫療事故,還包括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及痛苦的醫療差錯,以及既不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一般侵權行為。因此,醫療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均大于醫療事故,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醫療糾紛既然不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怎么可能構成醫療侵權呢?這是因為患者權益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還包括財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益,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將后者涵蓋在內,所以醫療侵權的范圍是也是相當廣泛的。只要是醫務人員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在具備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時,便可能構成醫療侵權。例如,精神病醫院在對精神患者進行電休克治療前,按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第規定,應在術前向患者家屬進行解釋,征得其家屬簽字同意后才可實施。如果醫院未征求患者家屬同意,擅自對患者施行電休克治療,患者因并發癥而造成死亡。盡管醫院在診療、護理中并無其他過失,電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出現并發癥時搶救措施正確及時,但因為醫院未在治療前對患者家屬說明并征得其簽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癥的知情權,同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醫院就診,診治醫生未注意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將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蛘哚t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治療費用增加,或治療時間的延長,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的,就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責任。上述例子中,醫療單位的行為按照“辦法”的規定均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照民法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都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和醫療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一起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不等于不屬于醫療侵權,醫療侵權的構成應該完全按照民事侵權的要件來比照,只要是具備侵權的要件,即使不是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同樣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唯一證據。 三、關于目前醫療糾紛現狀的幾點思考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是必然的,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上述兩個誤區對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認識上的錯誤,而是為了維護醫療單位的不正當的部門利益。
部分衛生界人士之所以堅持醫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主要是因為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補償標準僅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醫患關系若不歸屬民事法律關系,則醫療糾紛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調整,醫療部門就可以大大降低開支了。
由于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上的缺陷,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當地醫院的醫生組成,這樣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們在進行技術鑒定時產生偏袒心理,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醫療事故甚至是一級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情況均屬于醫療部門的免責事項),如果確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的唯一證據性,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就不構成醫療侵權,從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屬在隨后的索賠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醫療部門同樣可以降低賠償的數額了。
以上兩種錯誤觀點,從短期上看,醫院似乎可以降低賠付數額,而將更多精力投入到醫療服務的改善和提高上,但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
1、不利于規范醫院的服務。雖然我國對于醫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去年在全國各地開展患者選醫生的活動,旨在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但是這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醫院存在的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理順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提高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自主權,健全醫療侵權的賠償制度,真正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使那些不負責任的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否則,對于醫療侵權行為沒有有效的制裁機制,難以徹底改變目前醫療部門的服務問題。
2、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和醫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由于醫療技術事故鑒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現醫療糾紛后不申請做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處理此類訴訟頗感困難。由于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很強,法官對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做出判斷,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鑒定。一些患者由于對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不信任和對法院訴訟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恐懼,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
眾所周知,醫療行為是一項高風險性的工作,由于醫學上仍有很多未知領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并非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而是由于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完全屬于醫療意外的范圍,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目前醫療賠償的現有體制下,患者家屬出現醫療糾紛不再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處理,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醫療侵權,而是由患者家屬人數的多少和吵鬧的程度所決定,這不能不說是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悲哀,也是與那些維護醫院的部門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離的。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動輒賠償數十萬元,過高的賠償數額無疑將制約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規定的那樣,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患者及其家屬的實際損失,在法律上是顯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誤區,是靠犧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減少醫院負擔的目的,這樣最終是得不償失的,也是與我國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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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范文3
(西安醫學院公共衛生系預防醫學實驗中心,陜西 西安 710021)
【摘要】近些年,隨著醫療糾紛不斷增多,圍繞如何緩解醫患關系,解決醫患矛盾,各界都展開了熱烈的研討。從醫療糾紛中部分客觀原因入手,分析了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患關系;患者權益
0引言
醫療糾紛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當今社會中爭議極大的熱點問題之一。醫療糾紛的往往給患者、家庭、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深入研究探討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地位失衡原因所在,分析解決患者不利地位的現象和問題,不斷規范和完善法律法規,使醫療糾紛的解決更加公平、公正、合法,最大化地實現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利益關系的平衡,都具有積極地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一些客觀原因
醫療糾紛不僅存在諸如醫療行業極強的專業技術性以及醫療機構掌握醫療資訊的壟斷性,從而導致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外,也存在一些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客觀原因。
1.1法律法規不完善,是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客觀原因
近年來,無論是行政法規還是法律,都針對醫療糾紛這一問題的處理,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1]。但依然還存在一些不完善、難操作的問題。
1.1.1《國務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沒有規定保障患者行使權利的內容
從國務院2002年的《國務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看,醫療糾紛在行政處理上,較之其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更加趨于規范化、合法化、科學化。特別是在保護患者受到醫療事故損害獲得賠償是權利方面,是大有進步的。但是對于如何保證患者行使權利的保障措施,該條例中并未作出具體規定,患者的權利在不能行使時,應該如何處理,這在時間中都沒有辦法予以解決。
1.1.2《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的規定有損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
2010年7月1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雖然全面規定了新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救濟規則,建立了一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制度,對醫療損害責任制度進行了成功的改革,較好地處理了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的利益關系平衡。但是,《侵權責任法》中仍然還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在證明過錯歸責原則體系中,將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都一股腦地交給了受害患者一方,而僅僅在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三種法定的過錯推定的情形,但其還是需要患者對這三種情形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這在現今受害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對醫療資訊的掌握存在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有損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事實上,受害患者一方也很難承擔起全部的舉證責任。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患者不具備醫療知識,無法提供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明,訴訟雙方地位明顯不平等。
由于在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都不具備醫療方面的知識,對醫療過程中的診療護理常規不甚了解。因此在發生醫療事故時,讓其提出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的證據,是有很大難度的。特別是面對專業技術性極強的醫療機構一方,患者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利的弱勢地位更顯突出。
2)醫療機構拒絕提供或者提供不利患者一方的病歷資料時,患者無法實現舉證權利。
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對過錯的認定常常是案件爭議的焦點,所以往往需要通過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做出法醫學鑒定來作為判定過錯、劃分責任的依據。而在法醫學鑒定中最重要的依據就是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但是,現實中醫療機構在出現醫療侵權糾紛后,為規避責任,往往拒絕或者提供不利于患者一方的病歷資料。對此,患者卻無法約束和控制,使其舉證權利無法得以實現。而由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從而使鑒定機構做出不利于患者的結論,結果導致敗訴,嚴重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3)醫療機構篡改、銷毀、隱匿對自身不利的病歷資料時,患者難以承擔舉證責任。
由于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依據,也是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證明。因此,提供客觀真實、全面詳細的病歷資料,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確定具有關鍵作用??捎捎诨颊呓邮茚t療機構診療過程的全部資料一般都在醫療機構手中,因而在醫療糾紛的鑒定和訴訟過程中,醫療機構利用其優勢,只提供對自身有利的病歷資料,不提供或篡改、銷毀、隱匿對自身不利的病歷資料的現象時有發生[2]。而讓患者對病歷的篡改、偽造負有舉證責任,這無疑又給患者的訴訟維權提出了一個難題。除非患者方非常及時地復制病歷,否則醫療方進行了篡改與偽造后,患者方對病歷的篡改、偽造行為的舉證幾乎不可能。
1.2法律法規對醫療鑒定機構規定不統一
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現象普遍,導致醫療糾紛訴訟往往時間長、難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維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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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范文4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1(c)-092-02
本文所說的醫院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是特指醫院在處理醫患糾紛中所發生的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難點。
1 醫院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難點的表現
眾所周知,醫院每天都要接診幾百甚至上千名病員就診。而醫院里每天還有幾百名病員在住院。在這些門診或住院的病員中,既有病情較輕的病員,也有病情較重的病員。在病員和家屬中,既有非常明理又對醫生相當尊重的人,也有蠻橫不講道理,自認為他(或她)就是“上帝”就是“消費者”的人。一旦遇上了醫療糾紛,講理懂法的人會實事求是地與醫院交涉或依循司法程序處理醫療糾紛,并能圓滿地解決問題,不會給醫院的綜合治理工作帶來難點。一旦在醫療糾紛中碰到那些不講道理、不懂法律的人,這些人既不按司法程序辦理醫療糾紛,也根本不去咨詢醫生在醫療過程中所采取措施的對錯,而是一味地糾集親朋族人來院大吵大鬧,毀物、傷人。使醫院的日常醫療秩序受到了嚴重的干擾,也給醫院的綜合治理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當地派出所和區治安大隊甚至也無法妥善處理好這種綜治難點。因為,第一,公安機關無法滿足家屬的無理要求。第二,公安機關也不能把家屬的打砸行為視同社會上的打砸行為來處理。
雖然國家在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列出了一條醫院免受沖擊的條文??墒且晣曳ㄒ帪閮簯虻娜巳杂胁簧?。如去年本市一家醫院發生了一起醫療糾紛事件。照理講,家屬是可以和醫院講道理的。如果是醫院存在過錯,根據司法程序,醫院該賠多少錢,就賠多少錢。可是病員家屬不但不按司法程序與醫院講道理,反而糾集200多名村民來圍攻醫院,毆打醫院工作人員,致使醫院多人被打傷。在處理醫療糾紛中,雖然縣里的公安特警和主要領導都來了,可村民們打的照打,砸的照砸,很久才平息這起糾紛。這樣的醫療糾紛,給醫院的綜合治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2 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
為什么現今社會的醫患關系會如此緊張呢?淺析原因如下:
2.1醫患雙方矛盾是社會矛盾的集中表現
1996年全國衛生事業發展大會將醫療衛生事業定為國家給予一定優惠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從而使它不再成為純福利的事業。醫院開始面臨自己養活自己的問題。因此醫院之間的競爭明顯加劇,在國家不可能補償更多費用的情況下,醫院不得不在其他方面想辦法,患者成為醫院重要的收費來源。醫療費用開始急速上漲,在百姓中就出現了“看病貴”的問題。
另外,原來的公費醫療模式開始向大病統籌,患者自己承擔部分醫療費用或全部醫療費用的模式過渡。進入醫院首先得交“門檻費”。這筆錢也是患者自付的,患者出了錢,自然就會以“消費者”的身份去參與診療的全過程。過去只是患者單純地服從醫生,而現在卻是醫生必須如實告知患者醫療全過程的信息。醫生有一項缺失,那么道理就在患者方。醫院服務不好,醫院有一點點過錯,患者就有權利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當醫學服務的特殊性被忽略時,醫患之間的矛盾便不可避免地產生了。
2.2醫務人員的觀念還未全部轉變
我們的國家已進入法制時代,進入了以法律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時代。醫院自從1987年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后,《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醫師法》相繼出臺。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正式實施,使醫療衛生工作正式納入法制化軌道,與醫療衛生法制建設步伐加快的形勢相比,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并沒有與時俱進,部分醫務人員的思想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的年代,認為患者看病是有求于醫生,是醫生說了算,殊不知,現在的診療工作是雙方面的。如大型儀器的檢查,過去是醫生一說,患者服從,而現在卻是病人不同意,醫生就不能開檢查單,如果醫生堅持開,那就是違規。在診療過程中,醫生有告知的義務,如果醫生有一項沒告知,一旦出了意外,患者就會以醫生未告知的理由來投訴醫院、投訴醫生,處理不好就是一場影響很大的醫患糾紛。
2.3患者過度維權所致
眾所周知,現在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在不斷增強,筆者認為這是好事,這說明我國的普法教育已經深入人心。如果出現醫療糾紛,患者走司法程序,那的確是百姓法律意識和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現。但在醫院大吵大鬧,筆者認為這是患者維權過度的表現。家屬維權過度表現為職業“醫鬧”的大量出現,如《中國青年報》就報道過一則職業“醫鬧”的事件。職業“醫鬧”的出現是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的又一個方面。
2.4管理者的調停滯后導致醫患關系緊張
作為醫院的主要管理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嚴格要求醫務人員依法行醫,規范行醫,要教育醫務人員一切以病人為中心。嚴格要求醫務人員不以醫謀私,要盡心盡責為病人服務,爭當“白求恩式”的醫務工作者。但如果出了醫療糾紛,不管醫院是否有錯,作為醫院的主要管理者就應該盡早站出來,與病人家屬進行平心靜氣的對話。假如醫院有什么責任就承擔什么責任,千萬不可避而不見家屬,致使家屬的“火氣”越等越大,最后導致嚴重的醫療糾紛。前幾年有一報社報道說,有家醫院領導,在處理醫患糾紛時采取回避,推諉的辦法,致使喪失了控制和處理醫患糾紛的最佳時機。而且一名醫生被家屬挾持了14個小時竟無一名醫院領導出面予以做協調和阻止工作。如此的領導者以及如此的管理滯后,能不引起醫患關系的緊張嗎?
3 解決醫院綜合治理工作的難點問題的措施
3.1醫務人員必須依法行醫,規范行醫
現代醫學要求一名合格的醫務工作者不僅要有過硬的專業水平,而且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人際關系的協調能力,對患者多一份理解和解釋,在工作中多一份策略和技巧,并更完美地詮釋白衣天使的工作風范,關心愛護病人,以人文關懷的服務意識來建立起新型的醫患關系。
3.2從法律上保護醫院免受沖擊
國家立法并要嚴格執法,保障患者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都不受侵犯,對于那些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要追究責任,絕不姑息。
3.3在醫院開展住院保險業務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由保險公司介入。保險公司可根據保險合同該賠償的一定依照合同予以賠償,不應賠償的堅決不賠。這樣就可解決醫院在賠償談判時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及隨意賠款和視“兇”賠款的問題。
3.4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
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范文5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為進一步了解醫院中醫療糾紛和侵權事件的發生狀況,對全國326所醫院進行了多項選擇式的問卷調查。通過對多項選擇式問卷調查的分析發現,在第一大類“社會因素”選項中,63.5%的人選擇了“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快,自我維權保護意識普遍上升”導致醫療糾紛多發;選擇“由于新聞媒體炒作,制造轟動效應,誤導病人和家屬”的有88.6%;選擇“由于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使病人自負藥費比例增加引發糾紛”的有34.77%。在第二大類“醫院內部因素”選項中,選擇“由于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好,引發糾紛”的有49.5%;選擇“因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存在問題引發糾紛”的有29.6%;選擇“醫院管理不足引發糾紛”的有31.1%。由此可以看出,服務態度生、冷、硬是引發醫療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在第三大類“患者方面的因素”選項中,選擇“由于病人對醫學知識缺乏了解,對醫療結果期望值過高,引發糾紛”的有93.8%;選擇“因希望少交醫療費而引發糾紛”的有51.5%;選擇“因對治療不滿意而引發糾紛”的有37.6%;選擇“因患者或家屬無理取鬧引發糾紛”的有49.5% [1] 。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糾紛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醫療糾紛的防范優為重要。防范醫療糾紛必須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完善教育和培訓制度,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增強醫務人員法律意識,不斷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醫療機構還應加強服務質量監控,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
我院作為全地區唯一一所二級甲等醫院,承擔著和田地區七縣一市200萬各族人民群眾的醫療保健任務。在醫療工作中,難以完全避免缺陷失誤而導致的醫療糾紛,一旦形成醫療糾紛,會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如何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呢?反觀我院近年來的醫療糾紛,真正因醫療技術欠缺而引發的糾紛沒有,連續發生的多是因為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病情解釋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引起的糾紛。這個結果符合有關部門在調查全國醫療機構中醫療糾紛的調查結果。我想,如果我們醫務人員不僅僅把“以病人為中心”作為一個口號,而是真正體現在工作中,許多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的。作為醫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認為醫院本身在防范醫療糾紛上還應再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 領導高度重視醫療安全工作
專門分工主管醫療副院長負責,將防范醫療糾紛納入了醫院目標管理,作為醫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并向全體醫務人員提出“對技術精益求精,對病人極端負責,將各種醫療糾紛發生率降低到最低水平”的要求。
2 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即醫德,是醫務人員應具有的思想品質。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基礎。這不僅僅因為醫務人員只有良好的醫德,才會自覺磨練意志,刻苦鉆研業務,從而具有精湛的醫療技術,同時,良好的醫德也是調節醫患關系、醫醫關系的杠桿和準則,是執行規章制度的基礎。綜觀醫療糾紛的起因,幾乎每一起糾紛中都涉及到醫德醫風問題,有一些非醫源性糾紛,則純粹由醫德醫風問題引起,所以,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使醫務人員做到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應堅決制止紅包等不正之風的出現,嚴肅紀律,以法治醫。第二,醫院應把醫德教育和醫德醫風建設作為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建立醫德考核與評價制度,切實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敬業精神。第三,嚴禁個別醫務人員利用醫患關系挑撥離間,激化矛盾,撈取私利。第四,切實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在言語、行為和舉止上,講究文明禮貌,對待病員一視同仁,樹立“病人至上,廉潔行醫”的觀念。
3 建立完善的崗前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制度
關于醫患關系,傳統觀念認為,醫療工作的“行善”、“行仁”行為,賦予了醫生對患者的干涉權(只要醫生認為其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原則)。醫生在醫療工作中,也習慣于表現出“居高臨下”、“以我為主”的家長式作風和醫患之間的不平等關系。而現代的醫患關系,醫患之間應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契約性,它強調的是醫患雙方互相尊重與平等,強調患者的自應高于最佳利益原則(這對醫生的干涉權是一種限制),患者自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以要求對病情的知情權、治療知情權和費用知情權為基礎的,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如果我們不能正確認識和順應這種進步,這可能因此而引發醫療糾紛。所以,醫院要對新分配到崗的職工實行上崗前教育,對在崗醫師進行繼續醫學教育。通過不斷學習,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1)政治思想教育;(2)醫療衛生事業的方針政策教育;(3)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就是要堅持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傷病員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宗旨,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切實提高病人的滿意度 [2] (4)醫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規、醫療安全措施及各類人員崗位職責;(5)當地醫療衛生工作概況及所在醫院情況;(6)現代醫院管理和發展的有關內容;(7)最新醫學知識,前沿醫療技術等。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崗前教育集中培訓應與試用期教育結合起來,并在轉正前做出評價。在崗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要求在崗職工在一定時間(一般以一個聘任期為單位)內必須積滿一定繼續教育學分。
4 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
醫務人員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診療護理水平是防止醫療糾紛發生的根本所在。醫療是高技術集中的特殊服務事業,醫務人員面對的是復雜、繁多的疾病和人體活動不斷運動的特殊性。在醫學領域中,人們對疾病和人體的研究和認識,還有許多的未知數和變數,這就決定了醫療活動的復雜性和危險性。實踐中,不少的醫療糾紛是由于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水平不高,面對復雜或以外情況不能解決,導致病員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后果而引起的。
醫務工作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醫務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這是減少醫療過失,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因為一切醫療過程都是發生在醫療技術基礎之上的,沒有高超的醫療技術水平,救死扶傷就是一句空話。除醫務人員自身應增強學習的自覺性外,作為醫院也要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建立和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嚴格考核,開展科研,進行學術交流,團結協作,使醫療水平不斷提高,更好地為病人服務。
5 加強服務質量監控,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
醫院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醫院的各項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根據不同的規模和等級,醫療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置單獨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不能設置單獨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工作,保證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落實到具體人,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運轉和醫療安全。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要監督醫務人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在監督過程中如果發現醫務人員的違紀違章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應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及時受理投訴。對于患者投訴的問題,要做必要的核實,對于問題重大,矛盾突出的,還要做好調查工作。如果確實是由于醫療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訴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臨床和相關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妥善處理,消除醫療糾紛隱患和減輕損害后果。
另外,醫療機構還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義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醫療機構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所謂預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應急反映程序,明確應急機制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系,預案在其針對的情況出現時啟動。醫療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包括兩種:防范醫療事故預案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在兩種預案中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在防范醫療事故預案中要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分別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范圍,針對容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醫療質量、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等因素制定各項預防措施;在處理醫療事故預案中也要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明確醫療糾紛發生后各部門的職責和應采取的措施。
6 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制度
有效防范醫療糾紛,還必須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醫院要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和意見箱,有專人負責管理。建立醫院領導與所在地區聯系制度,聽取和了解所在地區群眾的反映與意見。不定期向病人發放“征求意見卡”,進行滿意度調查。聘請社會義務監督員,定期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征求意見。醫院須實施下列公開制度: (1)上崗人員必須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編號、科室、職稱或職務等內容的胸卡;(2)公開張貼衛生部制訂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3)公開主要檢查、治療、手術、住院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公開常用藥品價格和自費藥品品種;(4)對出院病人出具其費用結算憑證; (5)公開專家門診姓名、職稱、專科、時間、掛號費標準等;(6)公開重大檢查和手術的時間安排。
醫務人員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規范病案書寫工作。病案是重要的法律文件,《醫療事故條例》對病案管理和允許患者復印、封存病案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醫療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要求醫務人員必須按《病案書寫規范》及時、真實、詳細、完整地記錄患者診斷治療的全部過程。在發生糾紛時,完整的病案資料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7 針對醫療缺陷的特點制定防范措施
為防止和避免醫療缺陷的發生,必須制定院、科兩級醫療安全防范措施:如醫療安全教育要堅持警鐘長鳴的制度,進修生、實習生手術范圍要嚴格把關,加強對重點科室的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醫療糾紛的處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醫患關系;不和諧現象;原因;對策
近年來,醫患沖突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醫患之間因沖突發生人員傷亡的事件時有發生,醫患矛盾已經受到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為了進一步了解醫患關系不和諧的原因,本研究在目前社會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研究,找出解決醫患矛盾的具體措施,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回顧性分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我院出現的154例醫患矛盾糾紛案例,其中患者男83例,女71例。醫保57例,自費63例,公費34例。涉及到醫療糾紛中的醫務人員中主治醫師93例,護士人員31例,服務人員30例。此外,具體的科室糾紛中,內科83例,外科71例。
1.2方法
對154例醫療糾紛案例進行回顧性分析,包括醫院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情況,患者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解決醫患矛盾糾紛的措施。
2結果
2.1醫院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
在各種因素中,醫療服務質量所占比最高,醫療水平位居第2,見表1。
2.2患者自身因素導致的醫患矛盾糾紛
患者自身因素中,缺乏理性思考是導致醫患矛盾糾紛的主要原因,另外,醫療知識的缺乏、自身素質素養、對醫院收費不滿以及對醫院管理不滿都是影響醫患關系和諧的重要因素,見表2。
2.3解決醫患矛盾糾紛的措施
在所有的解決措施中,認為協商解決、矛盾糾紛調解、法律程序解決是最有效的措施,見表3。
3討論
醫療糾紛的出現,影響了醫患之間的和諧關系,對于醫療糾紛必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時進行處理,防止醫療糾紛帶來的財產損失以及人員傷亡[1-2]。近年來頻繁出現的醫療糾紛事件使醫療糾紛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顯得至關重要[3-4]。本研究結果顯示,在導致醫患關系不和諧、引發醫患糾紛的眾多因素中,醫療服務質量是醫院所致醫患關系緊張糾紛出現的原因中比例最大的。這說明醫院要重視自身的醫療服務質量的提高,醫務人員對患者的服務態度要好,努力將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提升上去,提高醫院自身的形象。另外,在患者自身導致的醫患糾紛中,缺乏理性,過于沖動是導致醫療糾紛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這表明醫患雙方關系不和諧因素中,患者的不理性容易導致醫療糾紛的出現?;颊邔τ卺t院有關收費、管理也是導致醫療糾紛出現的重要因素,因此,醫院應該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處理不和諧的醫患關系或者醫療糾紛時大部分的患者愿意采取理性思考、冷靜協商的處理措施,另外比較重要的處理措施是調解矛盾和走法律程序。多數患者都愿意采取協商的處理方式,這表明醫院在有關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多數患者都希望以最低的代價解決問題。根據上述的研究結果,可以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預防醫患矛盾出現的措施:(1)醫院要注重自身服務質量的提高,加強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讓醫務人員,尤其是護士人員掌握各種業務技能,提高服務質量[5]。(2)醫院的管理水平也需要提高,從上述結果中可以得到,醫院的管理水平是影響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因素,因此醫院方面必須不斷建立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人員考核制度,規范醫院收費程序等,從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讓患者以及患者家屬信任醫院[6]。(3)患者在治療時出現意外狀況,患者及其家屬應該保持應有的冷靜,不能采取暴力的解決措施去解決問題,這樣只會讓結果更加糟糕。同時,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逐漸培養綜合素質,提高自身修養。(4)醫患雙方處理醫療糾紛時要實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處理。如果是醫院方面的問題,那么醫院方面就應該坦誠面對,向患者及其家屬做出應有的道歉,并妥善處理好后續有關問題。如果是患者方面出現的錯誤,那么患者應當認識到自身的問題,不能無理取鬧。(5)處理醫療糾紛問題要引入人民調解機制。人民調節機制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有效方法,應當充分利用到醫療糾紛的處理中。人民調解機制要確保公信力,樹立權威性及專業性,應該保護好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維護醫療單位良好秩序方面發揮出積極的作用[6]。當然,也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解決辦法,國外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比較成熟,在處理醫療糾紛時經驗豐富,應當借鑒其先進的處理經驗。綜上所述,導致醫患關系不和諧,甚至出現醫療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醫療服務質量和缺乏理性,此外醫院管理水平以及缺乏醫療知識也是造成不和諧醫患關系出現的原因。所以,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及時解決醫患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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