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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衛生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衛生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范圍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與程序發放衛生許可證。
發放衛生許可證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體公告取得或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權限范圍
(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2.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3.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
4.從事輻照食品加工的企業;
5.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當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1.調味品、食用酒精、瓶裝、桶裝飲用水、乳與乳制品、酒類、罐頭、飲料類食品的生產企業;
2.食品用洗滌劑生產企業;
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生產企業;
4.盟市所在地學生集體供餐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5.盟市所在地經營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單位、食品經營單位。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面積標準,并報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采用新工藝生產調味品新品種、用酸解法生產醬油、生產食用酒精、特殊營養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工用具、設備的企業在發證前應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和盟市衛生行政部門共同進行現場審核。
食品用消毒劑生產企業按《消毒管理辦法》執行。
(三)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范圍
除自治區及盟市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外,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衛生許可證由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在各自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許可證管轄有爭議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書面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能做出決定的,由自治區衛生廳指定管轄。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九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購索證、庫房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食品工具設備清洗消毒、配料間、內包裝間、一般生產車間、衛生檢查、產品檢驗與留樣、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不合格產品召回及處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根據產品的特點,設置相應的消毒設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對所生產食品進行出廠檢測的能力(包括:機構、人
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具有產品衛生標準;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食品銷售衛生、崗位衛生責任制、衛生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崗前衛生知識培訓、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經營散裝食品,應符合《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六)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切實可行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驗收與索證、庫房衛生管理、粗加工衛生管理、烹調加工衛生管理、涼菜制作衛生管理(不制作涼菜除外)、崗位衛生責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衛生檢查、餐廳衛生管理、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食品添加劑使用與管理、衛生獎懲、消毒、殺蟲、滅鼠藥劑使用管理等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人應保證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復印件應與原件一致。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生產經營項目將申報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衛生許可申請報告;
(二)填寫完整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三)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生產工藝流程圖(標明主要衛生質量控制技術參數);
(七)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材料或生產場所、環境平面圖和生產車間布局圖(標明面積);
(十)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數量、位置)及運轉情況;
(十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衛生管理制度;
(十二)從業人員名單及預防性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十三)生產設備、檢驗儀器清單;
(十四)檢驗人員資格證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十六)初次申請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三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換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十七)申報材料目錄;
(十八)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九)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項所列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應用A4紙打?。▓D紙除外),逐頁加蓋公章,按順序裝訂,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應真實、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請人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審查發放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
證申請,應當在申請材料完整后20日內(不包括檢驗時間),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已達到良好生產規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產單位可不進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評分。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換發及復核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經營散裝食品的,應按《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有關規定,審查設施、設備設置、功能分區、食品標簽,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員等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審查時,應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規定評分,其關鍵監督項目合格,標化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期滿一年后應核定食品衛生信譽等級。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證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不得重復許可。
第二十八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為所在地六位行政區域代碼(見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呼和浩特鐵路局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統一使用自治區行政區域代碼150000,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呼鐵XXXX號,XXXX為發證順序編碼。隸屬于哈爾濱鐵路局、沈陽鐵路局在我區境內的鐵路管轄單位編號格式為:內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150000-哈鐵XXXX號、沈鐵XXXX號。
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需加蓋或套印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填寫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衛生部關于貫徹落實<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食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72號)附件填寫說明填寫。
第三十條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對租賃承包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四年的,其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其租賃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每年復核一次,發放衛生許可證時,在許可證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語“自發證之日起,每滿一年復核一次,逾期不復核,視為無效”。復核時,衛生行政部門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6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復核申請報告;
(二)從業人員有效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產品衛生標準;
(五)產品標簽、產品說明書;
(六)產品原料和包裝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生產企業有效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及近期產品檢驗報告);
(七)生產企業需提供一批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
(八)生產用水的證明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餐飲業、食堂應提供餐飲具清洗消毒合格資料;
(十)營業執照。
餐飲業、食堂、食品經營單位報送材料不包括本條第(四)、(五)、(六)、(七)、(八)項所列內容。
復核合格后,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蓋年度復核印章或加貼年度復核標貼。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半年,該臨時衛生許可證不能作為食品生產經營的證明。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做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對已取得量化等級的單位,在發證或復核時,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并隨量化等級的變更調整標志。
第三十三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或相當于A級的衛生條件;
(四)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必須通過保健食品GMP驗收;
(五)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委托方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提供衛生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
(三)產品衛生標準;
(四)產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據(每種產品附一份配方表、標明原料名稱(商品名和化學名)及各種物質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同時注明限用物質含量);
(五)產品標簽(或送審稿)、產品說明書(或說明書樣稿);
(六)委托協議,保健食品須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證書。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委托方可不標注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鐵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衛生監督機構,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所在地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直接糾正。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委托盟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按《全國衛生監督機構工作規范》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五)接到領證通知三個月后仍然不領取衛生許可證的;
(六)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接觸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設備:指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觸食品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資源:指在我國新研制、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資源食品:以食品新資源生產的食品。
輻照食品:用鈷-60、銫-137產生的γ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低于10MeV電子束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包括輻照處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特殊營養食品: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衛生管理制度范文3
[中圖分類號] R155.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衛生法律法規的深入貫徹實施,餐飲業的衛生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率逐年下降。但是,作為餐飲業自身衛生管理重要環節的餐具消毒工作卻始終得不到餐飲業經營管理人員應有的重視,餐具不消毒或消毒不徹底的現象比較普遍。據報道,有的地區1998―2001年各年度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分別僅為42.42%、49.00%、71.86%、67.13%[1],有的地區2001年餐飲業餐具消毒合格率為55.50%[2]。
為全面了解我市餐飲行業餐具消毒工作現狀,找出餐飲行業餐具消毒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我市餐具消毒工作水平,預防食物中毒發生,保障廣大消費者的食品衛生安全,我們于2007年9月,對遼陽市餐飲行業餐具消毒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對象和方法
1.1調查對象在市直管轄的餐飲企業中,隨機抽取大、中、小型餐飲企業各70家,共210家餐飲企業。
1.2方法采用衛生部規定的大腸菌群快速檢驗紙片,根據餐(飲)據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評價。同時,統一設計調查表,對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員設置、消毒設施、消毒頻次等進行調查。
1.3抽取樣品方法在調查的210家餐飲企業中,每家隨機抽取8件餐具。
1.4統計分析采用X2檢驗。
2結果
2.1不同規模餐飲企業餐具消毒結果比較本次共抽取餐具210份,總合格率為65.24%。不同規模餐飲企業餐具消毒檢驗結果有顯著性差異(X2=26。72,P
2.2不同規模餐飲企業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員設置、消毒頻次、調查結果比較本次所調查的210家餐飲企業中,有消毒管理制度的僅為123家,占調查總數的58.57%,有消毒員的141家,占調查總數的67.14%,餐餐消毒的63家,僅占調查總數的30.00%,不同規模餐飲企業在餐具消毒管理制度、消毒人員設置方面有顯著性差異(其X2值分別為20.79和9.09,p值均小于0.01),見表2。
2.3不同消毒方法與餐具消毒合格率得比較本次調查結果表明,采用電子消毒柜和蒸箱消毒的餐具消毒合格率為85.24%,采用化學藥物消毒的合格率為58.47%,采用煮沸消毒的合格率為51.61%,不同方法蠶繭合格率差別有顯著性(X2=12。09,p
3討論及建議
3.1本次調查結果表明,我市餐飲行業餐具消毒工作尚存在一定問題,具體表現為:消毒管理制度不健全;消毒設施不齊全;消毒人員少,素質較低;餐具消毒頻次低,不能做到餐餐消毒;餐具消毒效果較差等等。
存在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餐飲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衛生法律觀念淡薄,不懂法?!妒称沸l生法》明確規定,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適用前必須洗凈、消毒[3]?!恫惋嫎I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也規定,殘運距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4]。但是,我們在調查中發現,部分餐飲業經營管理人員根本不知道這些法律法規。二是部分餐飲業經營者只重視經濟效益,不重視餐具消毒工作。他們往往把購買餐具消毒設施或消毒藥品看作是一種浪費,把餐具消毒工作看作是一種負擔和無效勞動。三是餐具消毒人員責任心差,素質低。調查中發現,大部分餐飲企業做不到餐餐消毒,偶爾消毒也是為了應付檢查。四是衛生管理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時把關不嚴。部分基層衛生監督部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不管企業是否符合發證標準,只要交足有關費用,就隨意降低發證標準發放衛生許可證,使得相當部分的中小餐飲企業無基本餐具消毒設施仍然可以合法經營。五是衛生監督指導不到位,執法不嚴。部分基層衛生監督部門存在重審批輕監督的現象,發完衛生許可證就不管了,經常性衛生監督流于形式。有時,在監督中發現企業餐具不消毒也不進行必要的行政處罰。而且,從來不對企業餐具消毒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3.2調查結果表明,餐具衛生質量與企業規模有一定關系。大型餐飲企業一般都有比較完善的餐具消毒制度和消毒設施,有專門的消毒員,餐具消毒效果較好。二中、小型餐飲企業經營者大多數衛生意識較差,衛生管理制度和餐具消毒設施不健全,一般不設消毒人員,餐具消毒效果較差。
3.3電子消毒柜或蒸箱、化學藥物、開水煮沸等3種方法餐具消毒效果不同。
其中,用電子消毒柜或蒸箱消毒餐具的,餐具消毒合格率最高,其次是化學方法,最低時煮沸的方法。煮沸消毒效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煮沸時間短、水溫低,從而達不到消毒效果。
3.4建議
3.4.1要嚴格辦好衛生許可審批關。據統計,60%以上的食物中毒發生在餐飲業[5]。而餐具消毒是歷年來餐飲業衛生管理中存在問題較多的環節,因此,加強餐飲業的餐具消毒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建議基層衛生監督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衛生許可審批標準。對新建的餐飲企業,無餐具消毒設施的堅決不予發證;老企業無餐具消毒設施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堅決不予換發衛生許可證。對隨意降低發證標準的衛生監督員要追究其責任。
3.4.2要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型餐飲企業餐具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中、小型餐飲企業歷來餐具消毒工作落后,餐具消毒合格率低,本次調查結果也進一步證實了這一點。因此,各基層衛生監督部門要加大對中、小型餐飲企業的監管力度,加強餐具消毒效果的監督和抽檢工作。隊伍餐具消毒設施或多次餐具監督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餐飲企業,一定要依法嚴肅處理。要定期把餐具消毒結果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加強輿論監督。
3.4.3要進一步加強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工作,不斷增強餐飲業經營管理者的守法意識,使他們學法、懂法、守法。
3.4.4應加強對餐飲企業餐具消毒人員的培訓工作。各基層衛生監督部門應將餐飲企業消毒人員的培訓指導工作納入日常衛生監督工作中,要定期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使他們能夠掌握基本的食品衛生知識和餐具消毒知識,不斷提高餐飲行業的餐具消毒工作水平。
參考文獻
[1] 劉 萍,王國平.餐(飲)具消毒合格率偏低的原因分析及管理對策[J].中國公共衛生,2003,19(1):75.
[2] 夏 紅.阜新市飲食行業餐具衛生檢測結果分析[J].中國公共衛生,2002,18(8):983.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M].1995,10,30.
食品經營者衛生管理制度范文4
宿遷學院后勤堅持服務育人,堅持“公益性”,學校以“零利潤”為原則,經營者以“微利經營、薄利多銷”為導向,在實行市場化運營和宏觀調控相結合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與實踐,并受到了較好的效果。一是市場化運營。將六個學生食堂向社會上公開招標發包,讓有資質的后勤服務集團來經營,但在舉行招標前,學校首先去考察準備來投標的單位,是否具有經營資質、是否有固定團隊、是否守信用、是否有經營實力,即使中標,每個投標者至多經營兩個食堂,防止壟斷經營,從而形成競爭,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二是制度化監管。在設計招標文件時明確規定學校的監管權限,如菜的最高限價、菜的品種、主食副食、安全衛生等等。三是無償化支持。食堂有些大型設備由學校購置,學校還招聘70多名餐廳服務人員,為餐廳保潔、消毒,既發他們工資又解決臨時住宿問題,大大降低了食堂經營者的成本,也拉近了經營者和學校的距離。有的經營者動情地說,不論市場怎么變化,為辦好學生食堂的宗旨不變,為共同辦好學校后勤形成了共識。
創新管理機制,食堂經營者與學校同為學生服務
由于學院在辦好學生伙食方面,本著公益性原則,不從餐廳上賺錢,只收取少量的租金且全部用于學生就餐大廳保潔、餐具消毒、餐廳獎勵等。因此,食堂經營者也能樹立為學生服務的理念,采取微利經營,薄利多銷,學校食堂價格一直處于比較穩定狀態,學生比較滿意。一是實行目標管理。為了使食堂在市場化運行的情況下,公益性也得以體現,我校實行目標管理,如規定食堂的毛利潤不得超過26%,從原料進入,到銷售等諸多環節都有監管,因為在我們校內消費實行的是“一卡通“,并且全部消費納入財務管理,杜絕現金消費,每周各個經營實體與財務處結算一次。在進行目標管理的同時,各食堂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食堂之間開展健康、有序競爭,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激勵作用和財務核算的監督職能。學校先后出臺了《餐廳管理制度及考核獎懲辦法》、《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制度及考核獎懲辦法》《質量價格管理員管理制度及考核獎懲辦法》、《公共衛生管理員管理制度及考核獎懲辦法》、《餐廳服務人員管理制度及考核獎懲辦法》等等,學校還專門成立了餐飲辦公室,每天負責對所有的食堂進行安全檢查,確保食品加工過程的安全衛生,每月從內部管理、就餐滿意率、成本分析、就餐指數等四個方面對餐廳進行考核,檢查考核定期公布,學期末,學院拿出數十萬元給予獎勵。二是大宗物資集中采購。按照省教育廳“農校對接”工作要求,學校與經營者共同調研,確定有資質的供應廠家,然后實行統一招標再確定具體供應商,如各食堂所需的米、面、油、豬肉等大宗物資全部實行定點集中采購,既保證了采購的質量,又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效益。三是堅持以人為本。辦好食堂要以學生為本,必須滿足不同學生的需求學校學生構成大約是蘇南、蘇中、蘇北各占三分之一,各個學生的經濟狀況不同,口味也不同。我們堅持以學生為本的理念,既辦普通餐廳,又辦特色餐廳。普通餐廳以中低檔為主,特色餐廳以中高檔為主。辦好食堂價格是基礎,質量是關鍵,特色是活力,普通餐廳早餐主副食品種超過20種,午餐、晚餐主副食品種都在50個以上,中、低檔搭配合理,每個食堂1元以下的低檔菜都在6個以上,且不脫銷,并有免費湯和調料供應,半葷菜3元錢,大葷菜不超過4元錢。特色餐廳除基本主副食供應外,還特別供應風味小吃、小炒、飲料及點心,品種繁多,口味獨特。四是加強過程監管。后勤處生活服務中心與各系、團委、學生會采取不同形式開展了文明共建活動,專門從在校大學生中聘請伙食管理委員會學生委員,定期召開伙食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會議,征求學生對伙食工作的意見,每月進行一次滿意率調查,了解學生的滿意度,收集學生反映的意見,把各種意見歸納、匯總、分析,并有針對性制定整改措施。不定期對食堂進行監督檢查,由學校生活服務中心組織人員對存在問題進行監督整改到位。所有的飯菜供應實行明碼標價,每周宣傳欄上公布市場原材料進貨價格,做到質價相符,計量準確。主副食品制作規范,加工精細,色香味形俱佳;米飯軟硬適中,稀飯解剖勻稠,面食大小均勻,發面食品不黃不酸,口感較好,且主食品種全部自制。
食品經營者衛生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全區行政區劃內建成的農貿市場。
第三條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農貿市場主辦單位是市場日常管理和市場創建第一責任人。對農貿市場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和“三城”創建等負全責。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鄉鎮(街道)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農貿市場主辦方落實管理責任。
第五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區政府的要求,指導農貿市場主辦單位制定、落實、規范各項管理制度,牽頭組織、協調農貿市場創建等有關事務。
第六條農貿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由區商務局牽頭組織實施,并成立由區“三創”辦、工商、公安、衛生、農業、城管執法、畜牧等部門組成的農貿市場管理獎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商務局。
第七條各農貿市場主辦單位要依照本辦法對市場經營戶經營活動每天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全市“三城”創建順利推進。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強市場制度建設。督促管理人員、保潔人員佩帶統一標志按時到崗到位,切實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創建工作標識標牌并上墻公示;有條件的市場要適時開展“文明(誠信)經營戶”、“衛生流動紅旗”評比等活動。
二是加強市場秩序管理。車輛、攤位要求定點、定人、定標志擺放整齊,確保無亂擺亂放、市場外溢現象,保證市場通道暢通。
三是加強衛生環境保潔。市場內要配備齊全的垃圾桶,開展適時衛生保潔,實現攤位衛生自治,確保場內地面干凈,下水道、洗槽通暢無污物,無衛生死角。
四是加強市場食品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肉、禽索票索證制度;加強食品從業者著裝及衛生管理,指導其辦理“兩證一照”,完善食品攤點“三防”設施;各個市場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農藥殘留檢測室,并按要求開展檢測,每日公示。
五是加強重大疫病防控。要對活禽銷售實行銷售、宰殺、展示“三分開”,要建立封閉的集中宰殺工作間,銷售與市場要相對獨立,要配備完善的金屬籠架及水沖設施;嚴禁有違禁野生動物銷售,定期開展“除四害”工作。
第八條全面推行市場經營者衛生自治制度。市場主辦單位要建立經營者衛生自治制度,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規范經營者的行為。具體合同文本由各市場依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建立農貿市場細分化管理獎懲機制。區農貿市場管理獎懲領導小組每年對在維護、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市場分別予以2000元、1000元的獎勵;對工作不認真、不負責的予以通報批評。
食品經營者衛生管理制度范文6
新城區、金三角經濟開發區:
為切實做好學校食品衛生管理工作,落實食品衛生監管責任,確保我區學校學生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經研究,決定開展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圍和對象
全區范圍內各級各類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校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學校周邊食品加工作坊、飲食店、副食品店、流動飲食攤販等,重點為民工子弟學校、城鄉結合部學校等。
二、整治目的
通過專項整治,凈化學校內部和周邊的飲食環境,督促學校規范和落實食堂的衛生管理制度,促進學校內部建立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的長效監管機制,促使學校及周邊地段的食品、餐飲經營單位(點)守法經營,學校食品安全狀況明顯好轉,確保不發生重大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
三、實施步驟
(一)自查自糾階段(10月中旬前)
教育主管部門應組織轄區內各類學校根據《學校食品安全自查表》進行自查自糾,并與各相關部門結合正在開展的“飲食用藥安全進校園”做好指導工作。對自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要及時進行自我整改,沒有建立的制度要盡快建立,對已建立的制度要進行完善和落實。全區學校(含托幼機構)的自查覆蓋率要求達到100%。
(二)整治提高階段(10月中旬到11月中旬)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各相關部門應組織開展針對學校食品安全的執法檢查,切實改善學校食品安全狀況。具體分工是:
1、衛生部門根據衛生部《關于開展學校食品衛生專項監督檢查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組織專項整治。整治活動應結合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實施,加快推進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重點檢查范圍為食品衛生信譽度為B級和C級的學校食堂,以及學生營養餐集中供餐單位;重點檢查內容是食堂原料采購、食品加工場所的衛生條件、食品加工用工具和餐飲具的清洗消毒情況、衛生設施和設備的檢修和運轉情況、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培訓情況等。檢查中發現未經QS認證的食用油、大米等實施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應追查其來源并及時通報質監部門。
2、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校內超市、商店及校園周邊(50米內)副食品商店的檢查,加大對“三無”產品的清查,敦促經營單位(戶)實行商品準入制度,實施索證、驗證、供證。加強對經營單位(戶)的規范管理,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3、質監部門應加強對已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特別是第一批5類產品(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的監管,對未經QS認證企業生產的產品要堅決查處。
4、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學校周邊流動攤販和占道經營者的管理,依法取締非法經營的飲食攤點。同時要加大日常管理和巡查監控力度持續管理,鞏固整治成果,防止反彈。
5、教育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機制,制定學校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將食品安全問題列為對學校考核的重要內容。應加強對學校在食堂、商店經營上的管理,糾正和防止在學校食堂、商店經營上出現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食品質量的現象。在學校食堂、商店的經營上,鼓勵引進連鎖企業。各級學校應加強對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的培養和教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應主動加強與衛生、綜合執法等部門的聯系溝通,建立食品衛生管理聯合工作機制,及時溝通學校食品衛生工作信息,加強聯合監督檢查和督促指導工作,共同整治校園周邊環境。
(三)鞏固總結階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
1、有關部門和學校根據整治情況,完善各項制度和措施,確保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的有效落實。
2、區政府適時組織有關媒體進行暗查、暗訪活動,有關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反饋并通過媒體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