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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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

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文1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途徑 

“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法治目標的確立,使中國步入了法制現代化的快車道。任何一項偉大事業的背后,必然存在著一種無形的精神力量。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目標的確立,不僅僅是一個簡單選擇和積極著手實施的問題,而首先是個理性思考、樹立法律意識和法治新思維的問題。大學生是未來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中堅力量,其法律意識的狀況將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效。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涵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我國社會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時還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具體來說,與其他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相比較,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層次性。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層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學生所處的年級、專業的不同,從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識,表現出一定的層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在總體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學生一方面對我國的法制建設非常關心,表現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設的迫切心情和強烈愿望,也認識到法制建設是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另一方面,有時有部分同學對我國的法制狀況仍持冷漠、偏激的態度,甚至對我國的法治表示懷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大學生的憲法意識弱于部門法律意識;在具體的部門法里,大學生的民法意識、經濟法意識、刑法意識、婚姻法意識、繼承法意識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識;大學生的實體法意識普遍高于訴訟法意識。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科學的人生觀、世界觀,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使得他們的法律意識的內容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一)法律認知偏差 

法律認知是人們對法律現象,主要是對現行法律制度內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認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響和決定著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學生的法律認知是建立在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礎之上的。由于大學生法律知識的缺乏,經常表現出對一些我們常說的法律詞語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準確。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現代化和法律意識現代化的過程中,作為法律意識還相對淡薄的大學生來說,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較缺乏。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律正義感不強。大學生對法的民主基礎尚未有明確的意識,仍然秉持一種作為統治工具的傳統意義上的或者說專制統治下的法律觀,對法律正義性的信賴不足;大部分大學生不了解現行法律現象和法律制度,對其公平和正義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難有法律的情感產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較差。當前我國法制建設不能夠跟上市場經濟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嚴重的腐敗行為,使得大學生片面的觀察這樣的狀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任感。表現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學生覺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夠懲惡揚善,因而對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學生的法律信仰卻令人擔憂,部分大學生并未形成一定意義上的法律信仰。具體來看,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現在:首先,法律規范的信仰失落。當前大學生對法律規范的信仰日漸失落,主要表現在有一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從,更有甚者對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視、踐踏,公

然以身試法,最終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會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學生缺乏一定的對社會秩序的信仰,或者簡單的過分夸大或者否認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進而也就很難將之轉化為自覺服從和自覺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時候甘愿為了法律而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途徑 

(一)樹立以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為目標的教育理念 

傳統的教育模式沒有把培養學生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作為其目標的理念,這直接影響到教學的方方面面。因此,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必須首先轉變教育理念,樹立全新的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為目標的教育理念。教育機構要樹立注重法律意識培養的新教學理念,即轉變教學觀念,摒棄過去那種只注重理論方面的教學、只傳輸給學生法律知識的舊理念,而重新樹立一種注重知識的輸送更注重法律意識的培養的新教學理念。

(二)合理設置大學生法律課程 

合理設置大學生法律課程,是指基于對國家的教育方針、高等院校培養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綜合考慮而合理安排相關的大學生法律課程。通過問卷調查和收集學生的反饋信息了解到,現在一些大學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銳。一方面,學生希望學校開設系列法學選修課或法學輔修課,給他們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機會,滿足他們學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來學校還有一門法律基礎課,能夠對學生進行相對系統的法制教育,而隨著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改革,《大學生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兩門課程合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遠遠不能滿足學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膽探索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方式 

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它與我們每個人的社會生活緊密相關,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一定要充分調動每個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讓他們參與到教學過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實可行的。教學中,要運用多種教學形式,大膽探索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方式。首先,案例教學要貫穿始終。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徹,不能只講出法院的判決結果和法律條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導學生思考法律規定的合理性與科學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討論式教學應該經常運用。尤其是要留一些問題給學生課后討論,這樣會促進學生積極去思考問題和探討問題,經他們激烈討論過的問題會給他們留下深刻印象。再次,開放式教學也不可缺少。開放式教學就是教師事先不給學生留特定問題,讓學生自己去尋找與法學有關的問題,而后到講臺上去講。這樣做一方面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另一方面鍛煉了學生的口才,提高了學生的表達能力。此外,利用多媒體等電化教學手段、請法學專家、學者、知名律師搞講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途徑 

要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途徑,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首先,健全法律運行機制,為培養和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運行機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學化,執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覺化,法律監督制度化。其次,加強權力道德建設,懲治腐敗,為培養和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再次,社會、家庭、學校三位一體,有機配合,形成強化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社會合力。要積極營造有利于強化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社會氛圍;家庭要加強基本道德規范的教育,為強化大學生法律意識提供適宜的土壤;學校要發揮法律意識養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質的師資隊伍 

具體來說,法律教師要秉承法治觀念,具備多種能力與素養:首先,應當熱愛法律教育事業,對法律教育抱有很強烈的熱情,應有忠誠和獻身于國家法律教育事業的崇高使命感和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其次,教師應適當參與法律實踐,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實踐,提高自身的法律運用能力和知識含量。再次,教師應該具有使用專業的法言法語的語言能力。法律是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法律語言是這項專門知識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師應該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語言滲透到教學過程中。 

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文2

關鍵詞:大學生 法律意識 培養途徑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指人們對于法律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和情感、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它包括法律認知、法律情感與意志、法律價值觀三大部分。法律認知是人們關于社會法律現象科學認識活動的結果,它是人們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發生、發展的歷史及其規律,以及一個國家和地區現行法律的內容和特點等方面的知識的總和。法律情感是指社會主體對法現象的主觀心理態度或心理反應,是社會主體主張權利,為權利和法律而斗爭的內在心理動力,是一個民族最為寶貴的精神財富。法律意志是社會主體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斗爭的主觀心理基礎,表現為主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畏、不畏誘惑和脅迫的堅強的守法精神和護法品格。[1]法律價值觀,包括法律評價、法律理想和對法律價值(如公平、正義、自由等)的理解與接受,它是可能對立法、政策適用和司法判決等行為產生影響的超法律因素。它們是一些觀念或普遍原則,體現對事物之價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進行的判斷。

據此,我們可以將大學生法律意識表述為:大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即心理、知識、觀點和思想,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中國當代大學生是國家未來的棟梁,他們的法律意識如何對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進程有很大影響。所以,很有必要對這一群體的法律意識給以關注。

一、當前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備社會主義現代法律意識的基本內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時還區別于一般社會群體的法律意識。就其主體而言,大學生的年齡層次、受教育程度有別于其他社會群體或社會公眾;就其內容而言,由于大學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學人生觀和世界觀,致使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關機構對全國在校大學生進行了隨機抽樣1萬余人的調查。調查結果表明,幾乎所有大學生都贊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戰略目標,認為應該自覺守法、依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等等。然而,同時卻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應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糾紛”選擇“托人私了”,80.96%的人認為“在親情和法律面前,有時確實不好辦”,42.97%的人認為“能夠鉆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買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認倒霉”。這些數據表明,中國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覺醒和增強,但大多僅僅停留在感性認識水平上,而且“知”與“行”存在較大反差;在不同大學生當中法律意識水平參差不齊。[2]從大學生的行為表現來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學生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例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大學生違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鮮見,如盜竊、搶劫甚至、、殺人等犯罪行為,以及打架斗毆、毀壞公物、剽竊他人學術成果、隨意撕毀就業合同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而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損害。其中不少女大學生對自身安全關注不夠,有些大學生在就業、勤工助學過程中被騙,有的大學生上網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不難發現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第一、當代大學生有著較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法制意識。隨著知識的積累,視野的擴大,大學生開始學會對現實行進行深層次的理性思考,關注國家的法制建設,更關注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他們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對國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靜、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現出情緒化的傾向。第二,法制心理狀態呈現出多樣化傾向。有些學生對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比較欣賞,主張在法制建設上全盤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學生受到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消極因素的影響,輕視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實現自我價值,但他們往往不能正確認識自我,喜歡以批評的眼光對待周圍的人和事,為表現個性,甚至把學校規章制度視為束縛其思想和行動的多余之舉,對法紀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違規的情況。第四,相當一部分學生雖然法律知識懂得不少,然而現實生活中,其行為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守法的自覺性較差,形成“學而不用”,“知而不信”現象。學生對法律的信任度不樂觀,對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態度不夠堅決。

上述情況表明由于受社會負面文化和學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響,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還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面對這種情況,對大學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進一步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勢在必行。轉貼于

二、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

調查表明,28.49%的大學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內容選定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學生已明確意識到自己法律意識方面的不足,認為自己必須“積極學習法律知識”。[3]這表明,大學生學習法律的積極性比較高,進一步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經具有了一定的基礎和有利條件

針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及特點,我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

1、精選內容,擴充課時,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完善法律基礎課堂教學。

首先,樹立憲法法律意識。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從憲法的基本內容可以分為兩塊,即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然而,這兩塊并非地位平行的兩部分,就二者的關系而言,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憲法的基本出發點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其次,通過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繼承法、訴訟法的基本理論與知識的學習,使大學生正確理解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幫助大學生形成依法辦事、同違反憲法、法律以及破壞我國法制的行為斗爭的思想意識。再次,在擴充課時的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增加“案例法”、“體驗法”、“討論法”提高教學效果。

2、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積極拓展第二課堂。

走出課堂,旁聽審判,讓案例事實說話,會比老師在課堂上的泛泛講解更有震撼力。庭審過程中,嚴謹的法庭調查,激烈的案情辯論,法庭對事實的認定,對法律的適用,會讓學生充分體會到法的神圣與威嚴。此外,參觀監獄、指導學生自己成立各種法律協會、法律社團,進行普法宣傳。同時,還可以廣泛關注“今日說法”之類的法制節目,閱讀參考法律書籍。這些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3、加強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自我,認識社會,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正確的人生追求目標,增強大學生的公德意識。

道德與法律的同質性和功能上的互補性以及兩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與法律進行一體化運作可行性的基礎。雖然道德與法律有很大差異,但在規范這終極意義上兩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國傳統社會中的“禮”,這種倫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運作的歷史為我國法制現代化提供了道德與法律一體化運作的歷史實證的先河。尋找道德與法律的契合點,通過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這將是一個重大的理論課題。

4、齊抓共管,著力構建高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網絡。

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僅是學校的責任,而是涉及整個社會的各個層面,需要全體社會共同關注,需要各個環節緊密配合。首先必須依法治校,保證良好的校園生活環境,切實抵制社會不良文化的進入。家長要注重對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學校教育;司法機關也應該有重點地與大學定期聯系,加強校內的司法宣傳教育;政府職能部門則應力所能及地為大學排憂解難,要切實采取可行的措施,優化社會大環境以及校園環境。通過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個好的法治環境,使學生潛移默化地受到現代法制的熏陶,從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

大學生是國家未來的高級建設者,其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認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響著社會的民主法制化進程。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預防和抑制大學生違法犯罪,同時提高其運用法律進行自我保護的能力,促進大學生自身素質的完善,更有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進程。

參考文獻:

[1]劉旺洪.法律意識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13:73.

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文3

【關鍵詞】實踐邏輯;法律權威;政府權威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豹?/p>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鎮政府來解決矛盾,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國當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實不然,郭星華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國社會》一文中談到“法制與法治”兩者之間的區別時指出:“法制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權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里,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政府權威,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道德權威,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權威,包括政府權威,道德權威在內的社會權威,法律成了所有社會全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豹?/p>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題來裁剪現實生活,一味強調遵循法律科學闡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學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這種失望是不可避免的。當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規定所包含的經濟和功利意義來確定的。然而,從法律邏輯來看,這種意義是“非理性的”。這并不是導致這種沖突的現代法理學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圍內看,這種沖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邏輯一致性與追求經濟目的,并以此為自己期望基礎的私人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層政府,為了應對現實的壓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義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為協調利益沖突的工具。這種推動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層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績)和意識形態代替實體正義,還包括政府機關如何將法律目標納入其理性軌道,還包括農民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邏輯解釋的要求。

正是這種基于自己利益行動的合理準則,每個基層政府干部在行動時,既考慮自己,也考慮到上級政府的行動。這種期望得到了客觀的證偽,雖然缺少法律的保障,這種秩序仍成為基層政府干部行動時思考的主題。

從以上的分析情況來看,農民個體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權力相比似乎是無法較量的,但在農民自愿地將他們的問題呈現給政府來解決的時候,一方面表明了他們接受政府權威的意愿,但這并不表示他們對自身權利的完全放棄:他們試圖通過對基層政府的抗議來控制他們所面臨問題的解決過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確、更加規范性的文件能幫助他們毫無爭議地去處理地方事務。事實正如所韋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區不可避免:在將一般規范或者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司法程序從來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說,從來不應該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給了糾紛各方產生爭辯的可能性,也給了他們發揮自身力量來判斷、影響糾紛解決過程的空間。

三、多重關系的交互

在鄉村社會,龐大的血緣關系使得農民不需要精心策劃、積極動員,就可以獲得巨大的抵制力量來影響基層政府對問題的處理。筆者所調查的Z村如同中國大部分村莊結構一樣,除了家族內部的層次性,還有同一層面及不同層面之間的互動,鄰里關系在鄉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與親屬關系發生重疊;通婚關系則將鄉村社會與外部社會連接起來,村莊被納入一個更大的網絡中。

如果對黑格爾的那個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動,指出“現實的就是關系的”。在社會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種各樣的關系——不是行動這之間的互動或個人之間主體性的紐帶,就是馬克思所謂的獨立于個人意識和個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觀關系。

鄉村社區所熟悉的血緣、地緣關系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上百人的集體行動不需要任何人動員,不論我們用何種理論或規范來解讀鄉村生活中人們的客觀行動,但是我們能做到的是把鄉村社會看作一種客觀結構,可以從外部加以把握,可以從物質上觀察、測量和勾畫這種結構的關聯接合,實際上很難真正發現處于其中的人們的各種想法。而中國的司法實踐正是加上了主觀行動者對實踐的解釋,從而使法律的生命體現為不在邏輯而在于經驗。因此在緊密的鄉村血緣、地緣關系中,存在著不同于城市的司法實踐經驗。而這種實踐經驗正是法學家感到失望的地方。

總之,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我們將社會學的、經濟學的或倫理學的觀點引入到法律概念中去,法律觀點的準確性就會受到質疑。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9.9.1.

[2] 薩利·安格爾·梅麗:訴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底層人的法律意識.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4.1.

[3] 鄭也夫.沈原.潘綏銘.北大清華人大社會學說是論文選編.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11.1.

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文4

《法治在線》欄目是商丘廣播電視臺的一檔名牌欄目,5年間,通過法律知識講解、律師在線、以案說法等形式,為聽眾解答法律問題數萬個,得到廣大聽眾的信賴,并成為司法部門普法的有效平臺。通過參與和收聽節目,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得到了很大提升,且審美也在不斷提升,所以受眾對廣播法治節目的要求也不斷發生著變化,這就迫使我們重新研究受眾現在究竟需要什么樣的法治節目,我們如何提高法治類節目質量。

法治節目存在的問題

節目法治含金量不夠,信息量小。近幾年,法治節目從數量到質量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傳遞給受眾的法律信息太少。除法治新聞外,法律信息還包括法律知識和法律精神,而一些廣播法治節目過于迎合受眾的口味,精心策劃了一個個精彩的故事,情節扣人心弦,很吸引人,這樣的節目雖然故事化強,收聽率高,節目結束后卻發現傳遞給受眾有用的法律信息太少,太單一,缺少共性,并不能充分發揮媒體這個普法窗口的作用。

采、編、播人員缺乏法律專業素質,難以駕馭節目。廣播法治類節目擔負著傳播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服務、為廣大聽眾解決法律疑難問題的職責和任務,因此,要很好地做到這些,采、編、播人員自己首先要學法懂法,如果我們自己法治觀念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就有可能做的是法治節目,說的卻是外行話。在廣播法治節目中,頻頻出現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報道和提法,最典型和常見的是一些有罪推定的慣用語,比如有些法治節目主持人將法人和法人代表混為一談,將民事訴訟里的律師說成辯護人,稱民事案件中的被告為被告人等語言不準確、不規范的現象,還有些主持人在節目中和嘉賓專家交流時,由于專業知識欠缺,再加上沒能及時做好案頭工作,難以準確、通俗地將內容傳達給聽眾。甚至有些記者由于法律知識不足和意識不強而成了被告甚至捅出大婁子。這種宣傳上的偏差,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具有相當的負面作用。

節目模式化,形式單調。由于法治類節目的特殊性、專業性、嚴肅性非常強,所以在制作節目時,很多臺的節目都采用提前錄制,然后進行編排和播放,節目的設置流程等都帶有極大的相似性,缺乏新意。

如何提升法治節目的整體質量

重選題,重編排,重互動參與。首先,選題要有貼近性。商丘廣播電視臺《法治在線》節目擬定設立3個獨立成篇又相互貫通的節目板塊。每期節目的“舉案說法”板塊:以新近發生在該市各縣市區,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受到廣大聽眾普遍關注的案例為切入點,在講故事的基礎上,對其包含的法律知識進行點評和介紹,讓聽眾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比如《法治在線》節目中就有一個環節叫做《律師在線》,這個環節就是讓律師做客直播間,以熱線電話和短信參與方式,為聽眾現場解答難題,為維權支著,這樣就避免了毫無根據的說教,讓法律節目實用好聽。其次,選題要具有聚光性。不同選題的內在邏輯是不一樣的,不是說每個選題都要“賣”同樣的東西,有的選題深刻;有的情感和理性高度的矛盾;有的選題賣的是情感的氣勢;有的選題能處理得非常新銳,涉及國家最新鮮最前沿的問題;有的選題新聞重大,是百姓高度關注的問題。由此可見,選題實際上是對題材價值的挖掘和發現。就如《法治在線》節目曾就農村婚約彩禮的問題做了一期《彩禮的風波》,通過一起彩禮糾紛案件告訴大家農村婚約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結成婚,則應該退還。通過本期節目,向受眾傳遞了實用的法律知識,清楚了民俗和法律規定的區別和應用,指導了農村婚約行為,且由于婚約彩禮在農村的普遍性,真正起到了普法的作用。

廣播法治節目要給人民群眾提供申訴的渠道,搭建溝通的橋梁。廣播法治節目作為宣揚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載體,其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輿論監督,對不法行為者進行言論譴責?,F在一些群眾在遇到了困難或者不公的時候不知道應該去哪里申訴,也不知道應該去哪里解決,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新聞媒體,這就為我們實現廣播事業的“三貼近”夯實了基礎,提供了海量的素材,但同時也為我們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提高節目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對于傳播力公信力則更是廣播法治節目的靈魂所在,我們要讓申訴者看到,我們是權威的,我們是可信的,我們的渠道是暢通而且安全的,民眾能說出自己掏心窩子的話,我們的公信力就會提高,就會讓受眾體會到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優越性,從而形成節目發展的良性循環。

提升服務理念,創新形式,壯大法治建設隊伍。隨著節目影響力的不斷提高,參與聽眾越來越多,面對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一些民間義務普法隊伍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排頭兵,節目組給予他們司法資源及法律知識的援助,而他們則為及時化解糾紛起到了積極作用。這其中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河南省十大愛心個人蔡文建就是許多民間義務調解員之一,通過參與節目,掌握了大量的法律知識和民事調解的技巧,對節目中出現的一些法律糾紛,主動聯系當事人,化解矛盾,收到了較好效果。

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文5

關鍵詞 法治;農民;普法規劃;民間法

2006年出臺的“五五”普法規劃亮點之一是將農民作為重點普法對象。普法規劃將農民作為重點普法對象是國家更加關注普通人生活和真正夯實法治社會基礎的初創性工程。但是目標的良好和意義的重要并不能證成普法規劃將農民作為重點普法對象的全部合理性,該項舉措的全部合理性需要在普法實踐中予以證成。因此,如何在普法實踐中將農民作為重點普法對象展開來時我們必須要關注的問題。本文將在實踐和行動的話語中展開對該問題的分析和描述。

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是良法之治,而對于何謂良法問題,一般的論者往往從法律與道德、倫理的關系角度來闡釋。問題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如果假定為良法的話(即法律具備了良好的道德基礎),那么,當它適用于不同的語境(比如城市、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時候,它仍然體現出良法之態嗎?吉爾茲告訴我們,法律乃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換句話說,法律是具體語境中的具體化闡釋。在一種語境中謂之良法的法律,在另外一種語境中則不見得是如此。理性設計的適用于城市的國家法能夠當然適用于廣大的農村和農民嗎?換句話說,也就是普法規劃要普什么樣的法?

從形式上來說,法治乃是規則化治理的事業,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依法辦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促使人們按照既定的規則行事,規則是多種多樣的,諸如法律、道德、習慣與宗教等都是規則的不同表現形式。在各種規則間有若干差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各種規則都是一種行為模式,不如此行事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在現行二元社會模式下,城市和農村是按照不同的規則模式行事的。有學者認為中國的法治是“一體三型”的,所謂三型包括城市法治、農村法治和少數民族法治。鑒于本文的論域我們撇開少數民族法治不談,來看一下城市法治和農村法治。毫無疑問,城市法治和農村法治是有若干差別的,普法工作本身是消弭二者間差別的一種努力和姿態,目的在于實現所謂的一體的法治。但是在普法工作過程中,我們不能忽略城市和鄉村在法治問題上的若干重要區別。

首先,現實的法治必須置于具體的境況中來理解,同樣的法律置于城市和鄉村會有若干差異體現出來。我國屬于大陸法傳統,以制定法為主,垂法而治,法治由上而下推行。制定法是由社會少數精英們理性設計的制度性規則,它以市民社會為基礎,表征著現代性而適應于現代的都市生活。雖然現時的中國農村大部分已不是意義上的鄉土社會,但是畢竟經歷了兩千年封建社會的洗禮,包括風俗、習慣、慣例和宗族法等在內的各種小傳統仍在廣大農民的實際行為中起著某種支配的主導性作用。法律在農村地區,除卻一些時有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外,僅僅維系著一種表面的統治力。法律不構成日常生活的真切部分,普通人對法律是陌生、隔膜的。伯爾曼說,法律不被信仰會形同虛設,這正好與法律在農村地區的表面化是對應的。

其次,法治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體的認知能力,但是與城市居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的認知能力相比,農村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法律的認知能力首先要求具備一定的文化基礎,而這一點正是廣大農民們所缺乏的。但是,這也不是農民法律認知能力不高的唯一原因,原因還在于法律的精英性和現代性,抽象的邏輯和晦澀的語言使普通農民言讀法律就像看天書一樣艱難。因此,我們認為,普法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提高農民的法律認知能力,為在他們的社會生活常識和法律的邏輯運作之間搭建一座溝通之橋,實現“某種知識上的轉換”,而使法律成為農民們生活的運作方式,真正融入到他們日常生活中。

最后,社會性質的差別所導致的法律的運作模式的差異。城市是個復雜社會,但是在陌生人間關系簡單;而廣大農村則是個熟人間的簡單社會,但關系比較復雜。這導致法律在城市和鄉村的運作模式是不同的。在城市,大多數法律關系是“一錘子買賣”,當事人間為法律行為時目的單一,接觸片面,行為時間短;而在農村地區則大為不同。在農村大家通常都是熟人,彼此間為法律行為時目的復雜,接觸面廣,行為時間長。比如對簡單的債,就不是被簡單地理解為給付行為,而是存在著復雜化的傾向:一是債的人情化;二是人情化的債。所謂債的人情化是指債的關系不僅僅局限于債的標的本身而及于其他,比如在金錢借貸中,借方通常除償還本金和利息外,還要另外有所表示,否則將被視為債的關系沒有完結;而人情化的債則是將本應由習俗、慣例與習慣等調整的社會關系“債化”了。在農村地區,幾乎家家都有的紅白賬,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已如上述,法治是規則化治理的事業,但是,這僅是法治的形式特征。雖然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是按照既定規則行事的,但是在城市和鄉村主導性的規則是不同的。法治還有一層更深刻的內涵:“法律至上”。對法律在行為實踐中這種至上性的追求是法治話語的核心理念。我們多年來進行的普法活動其最終的目的不僅在于使人們按照既定規則行事,更重要的在于在全社會達致一種法律至上的根本理念。但是由于闡釋法治的具體語境、不同語境中主體的認知能力和法律運作模式的差異,使得農村法治與城市法治、國家的正式法與農村社會行動中的法充滿著“離散、斷裂和沖突”。這就彰顯了本文討論的國家在農村社會自上而下推行正式法的運動式普法活動的不可能性。當現代的國家正式法向相對傳統的農村社會和廣大農民傳播、灌輸的時候,重要的是去了解農民的生活世界,努力理解和尊重他們的自主選擇。換言之,必須要考慮到他們的現實存在性,考慮到他們的生活方式和信仰,顧及他們的利益和需求,使法律真正融入到他們的日常生活中去,才能實現法律的規則之治和法律至高的法治理念。因此,我們認為,普法運動作為法治知識在不同場景中轉換的媒介或者方式,要普的法就不僅僅是國家意義上的現代性的與都市性的話語,還要深切地顧及民間意義上的傳統的、鄉土性的理解。具體來說,就是國家的正式法與其適當的、實用的鄉土化理解,是國家的正式法與非正式的民間行動方式的有機結合。也許,這才是運動式的普法活動的正確之途。

按照“五五”普法規劃的規定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普法規劃的領導者、組織者,而黨委和政府各部門則是普法規劃的具體實施者。就是說國家是普法規劃的實施者,普法規劃完全是由國家設計由上而下推行的全民性工程。“五五”普法規劃要求開展各種主題活動,對于農

民來說提出了“法律進鄉村”活動。問題是這種由國家主導由上而下推行的活動能夠達致“法律進鄉村”、“進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而實現農村法治的目標嗎?下面我們通過對個案的解讀來回答這個問題。

環繞微山湖的山東、江蘇兩省的六縣,長期以來,兩側群眾因爭奪湖田、湖產,摩擦、糾紛、械斗不斷,死傷時有發生,給兩邊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很大影響。近50年來,該地區共發生此類械斗400余次,雙方死亡31人,傷800余人。雖然雙方的司法機關對在械斗中的殺傷人的犯罪者進行了處罰,但是雙方群眾都不愿將死者火化,這成為影響當地社會秩序和穩定的重要因素。而且雙方黨委、政府之間的關系也因為雙方群眾的矛盾和對立一度處于“僵冷”狀態。

據此可以作出以下幾點分析:第一,國家法在解決糾紛與維護秩序中的有限性。雖然司法機關對在械斗中的違法犯罪者予以懲處,但這僅是懲處械斗行為本身的手段,由于械斗發生的原因沒有得到解決,而使法律本身不能構成為達致秩序的工具。第二,地方政府不僅是國家的政府更是地方的政府。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對地方實行治理而使自身融入到地方當中去,地方的利益和地方群眾的利益就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在不同地方間的糾葛中,地方政府往往首先是地方利益的代言者而將統一的國家利益置于其后。第三,政府行為與群眾行為的交互影響。在該案例中,存在著一個怪圈,當地政府在處理不斷發生的雙方群眾糾紛的過程中而出現“僵冷”、“隔膜”狀態,而這又無形中加強了雙方群眾的對立、沖突與矛盾。

解鈴還須系鈴人,矛盾的消除還需要圍繞矛盾的原因來解決。率先突破“堅冰”的是雙方政府的“警務外交”與政府外交。2002年,兩省相關縣區達成共識,構建邊界地區長期穩定協作機制。雙方沿湖分局、派出所開展聯防聯誼,共建跨省、跨市縣的治安防控網。正如當地人總結的“干部多握手,群眾就不出手”。對于雙方邊界沖突中遺留下來的尸體,雖然司法機關已經或者正在對違法犯罪者進行懲處,但是法律作為國家強制力維持的規則,其作用不是無限的,不可能在這種中依靠強制予以處理,否則將會導致更大更深的矛盾和沖突。于是濟寧、徐州商定,由各自政府對死者家屬給予經濟補償;雙方尸體同時火化。從而使這一群眾動輒抬尸上訪的“定時炸彈”得以拆除。

現實的糾紛往往都是源于利益的紛爭,對于利益的不同態度決定著糾紛的解決和秩序、法治的實現。在該案例中,雙方之所以陷入矛盾和對立中,原因之一就在于雙方當地政府都有意無意地僅把自身當作地方利益的代言者,而忽視了作為更高層次上國家利益地方代言者的角色;而在糾紛的解決中雙方有意識地考慮到了對方的利益,而無意識地將自己作為國家利益的地方代言人。有學者指出人們服從法律的主要原因乃在于具有了意識到的責任。意識到的責任是指人們感到有責任去服從權威的命令而不去考慮個人的得失。在該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意識到的責任”的有無對于政府行為的重要性。當雙方政府沒有這種責任的時候,矛盾出現、持續并且不斷升級;而當其具備這種責任、拋卻本位利益考慮時,矛盾在逐步解決和消失。在人們無法拋卻個人得失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的規則行事將成為一句空話。因此,我們認為只有政府具備“意識到的責任”、尊重法律的權威,才能消解群眾的對立、矛盾和糾紛,逐步增強他們的法治意識和對法律的尊崇,畢竟國家的、政府的行為對于社會的、公眾的行為起著一種示范的影響和作用。

在歷年農村普法活動中,地方政府在普法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極性。這種消極性一方面來自具體情景中既得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政府作為國家在農村地區的代表而體現的現代性與相對傳統的農村環境的差異而產生的沖突。在農村普法活動中,地方政府主要是作為普法活動的外來者和壓力者,并且不斷通過自己的行動和在農村的代言者試圖將國家法與廣大農民的實際的、日常的生活鏈接起來。而作為普法活動目的的真正實踐者和實際效果的體現者農民們,則有著自己既定的生活方式和行為規則,國家法并不當然成為他們的行動話語。國家法只有內化為他們某種意識和信仰時,才能融入他們的日常生活,成為實際行動的指南。而如果普法活動僅是農民日常生活的外在物,不能體現他們的主體性時,國家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是幾乎不可能內化為廣大農民的意識和信仰,依法辦事也就是不可能的了。因此,在普法活動中,我們不能僅把農民視為“受眾”和客體,而應凸現他們的主體性,調動其積極性,讓他們也把普法活動作為自己的事業來耕耘和經營。這樣,普法活動和法治才能真正實現由形式理性向實踐理性的轉變。

法律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區別范文6

1.提升高職學生的法律水平

這幾年來,高職院校的發展越來越快,不僅學校的數量在增加,高職生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其社會地位在逐年提升,所肩負培育學生法制觀念的責任也就更重。高職院校開設法制教育有利于增強學生的法治概念,提高學生的法律水平,讓學生能夠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善于用法的公民。

2.高職院校法制建設的最有效途徑

高職院校進行法制建設是教育部門對其的必然要求,而進行法制建設的有效途徑就是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增加學生法律知識,降低學生觸犯法律的概率,維護學校的安全及穩定,進而實現社會的安全和穩定。最近幾年高職生犯罪的比例越來越高,這些都源自于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而學生的法律觀念差的原因是自己不了解法律知識,而學校也忽視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沒有切實開展校園法制建設。

3.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所在

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科技技術革新速度快,這種發展趨勢自然對綜合型人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綜合素質中也包含了對人才法律素質的要求,因為我們所生活的社會是個法治社會,自然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必須對法律知識有著充分的了解。而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職院校自然有義務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

4.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高職院校培養的高職學生未來走向社會都是為國家建設貢獻力量的人才,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斗,學校是其學習知識和提高素質的搖籃,而且學校對于學生法治教育的水平直接關系到未來社會的和諧程度。高職院校憑借進行具有組織性、規模性、系統性、科學性地法治教學課程、活動、講座等來讓學生逐漸熟悉法治精神,提升法律素質。在學生走向社會后,保證高職院校所輸送的每一個學生都是守法、懂法的高綜合素質人才,促使社會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5.預防學生的犯罪行為

雖然科技在不斷進步,讓學生的學習生活更加方便,但是正是這種科技的進步也增加了很多犯罪的途徑,如果高職生在校期間沒有經過法制教育的熏陶,很可能會投機取巧,利用科技知識達到自己的目的,甚至犯罪。因此,高職院校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勢在必行,法制教育不僅能夠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還能夠增強學生辨別是非的能力,讓學生認識到犯罪所帶來的惡劣影響。進行法制教育后,學生不僅能夠對法律概念及知識進行全面的掌握,還能夠用所了解的法律知識對自己日常的行為活動進行約束,有效的預防學生的犯罪行為。

二、當前高職生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

1.對法制教育的重視度不夠

高職院校中所培養的學生大多數是專業技術型人才,學生掌握更多的是工作中所用到的專業技能,針對的是學生進行就業所需要的職業能力進行教育,高職院校大多會過分重視對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卻忽略了對學生“人文素質”的教育。高職院校的法治氛圍較差,沒有一個重視法制的環境熏陶,學生就很難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2.不能夠明確區分法律知識教學和法制教育的概念

雖然目前有些高職院校在學生入學的時候會開設幾節與學習法律知識有關的課程,可是也僅僅局限于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沒有什么實際效果。有些教育工作者甚至認為學習了法律知識就是對學生進行了法制教育,其實對于法律知識進行學習是法制教育的一部分。法律知識只是讓學生對法律有了一個認識,并不能夠有效地約束學生的行為,將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起來。

3.師資力量薄弱

法制教育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夠完成的,其所需要的是長期、系統的教育。一個高職院校要想開展切實有效的法制教育,就必須要成立相關部門,并且派遣專門的老師對其進行管理,專門負責高職生的法制教育。但是目前大多數的高職院校并沒有分派專業的教師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只是由輔導員在日常生活中一筆帶過。師資力量薄弱導致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迄今為止還沒有什么起色。

三、完善高職生法制教育的相關對策

1.調整法制教育的內容

高職院校進行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傳授高職生法律知識并提高其法律素質,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應該包含對于法學基礎理論知識的學習、對于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以及對于法制觀念的教育。憑借對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學習,讓學生了解法治精神的重要性,首先在思想上認識到法律的權威性。其次講解一些法律案例幫助學生了解到什么樣的行為是會觸犯法律的,讓學生今后走向工作崗位后能夠自覺地約束自身。

2.優化法制教育的教師隊伍

法制教育是一項具有極強綜合性的教育,其主要有如下四個特點:政治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要想實現法制教育的效果。首先應該對法制教育的目標加以明確;然后對法制教育教學的內容進行篩選和規范;最后應該選取接受過法律知識培訓的教師(或者選擇專業的律師)進行相關知識的講授。絕對不能讓自己都不太了解法律知識的教師進行法制教育。只有保證了教師的專業性才能使法制教育能夠順利的進行下去。

3.采用多種教學手段

前文已經提及,高職院校教授給學生的是專業技術,注重學生專業技能的培養,并不是法律院校,所以自然在法制教育的方式方面欠缺經驗。高職院校應該和一些相關法律部門加強聯系,經常邀請法律院校的教授或者相關法律部門的法官舉辦法律講座,向學生普及法律知識。除此之外,高職學生大多不喜歡枯燥乏味的講解,教師在進行法制教育的時候應該寓教于樂,創新教育形式。同時高職院校應該注意到法制教育內容的區別化,不應該對所有專業的學生都實行一套教育方案。學校應該以學生所學習的專業知識為依據,向學生講解同該專業有關的法律知識,讓學生今后走向工作崗位后能夠知法、守法。

4.建立符合高職院校特色的法制教育課程體系

高職院校對于法制教育課程的設置,應該以法制教育的理念以及法制教育的課程本質為目標。了解到我國多所高職院校的法制教育課程設置,很多學校都在逐漸減少法制教育的課時,這導致學生會忽視法律知識學習的重要性。例如最常見的法律課程“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很多學校會將其課時設置在14~18個課時,明顯少于其他專業課程的課時,而且對于該課程的教材、教學內容等方面的編制也不夠系統化,沒有一個成型的教育模式。高職院校應該同高職生的特點相結合,為了讓學生能夠滿足社會對其的需要,學校也應該適當的增加些同職業指導以及職業道德相關的課程,在法制教育中融合社會化的元素,讓學生的求知欲望得到滿足,讓學生工作后能夠更快的適應職業生活。

5.適應新形勢,加強網絡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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