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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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征信管理條例

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文1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收集我院2008年1~12月在心內科住院治療的急性心肌梗死患者176例,其中男137例(77.84%),女39例(22.16%),平均(66.85±10.85)歲。所有患者神志清,思維表達能力正常。

1.2 研究工具 采用自設問卷和量表,共3部分。

1.2.1 調查問卷設計 內容包括:患者的一般社會情況,對健康問題及醫院環境的感知,應激水平及應對能力,植物神經功能狀態,人格類型及自我認知以及患病后的心理社會問題。

1.2.2 焦慮自評量表(self-rating anxiety scale,SAS)和抑郁自評量表(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焦慮自評量表(SAS)[1]由Zung于1971年編制而成,共20項,得分(標準分)≤50分為正常,得分(標準分)>50分判斷存在焦慮情緒;抑郁嚴重程度指數=得分/80,指數范圍為0.25~1.0,規定指數在0.5以下為無抑郁,0.50~0.59為輕度抑郁,0.60~0.69為中度抑郁,0.70以上重度抑郁。

1.2.3 社會支持評定量表(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SSRS)[2] 此量表分3個維度,即客觀支持情況、主觀支持情況和個體對支持的利用情況,SSRS得分愈高,表明社會支持情況越好。

1.3 調查方法 所有調查表由專人負責發放,并登記,經患者同意后,逐條詢問測試內容,并記錄分值,完成測評打分。所有調查結果,均以統計分處理,采用均數、標準差和百分比描述患者的基本資料,采用t檢驗和χ2檢驗相關分析恐懼、焦慮、抑郁情況,分析社會支持情況與上述心理特征的關系。

2 結果

2.1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恐懼、焦慮、抑郁癥狀的發生率見表1。

2.2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SSRS測定試驗組主觀支持率與客觀支持率顯著高于對照組(P0.05)。見表2。

表1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恐懼、焦慮、抑郁癥狀的發生情況例(%)

癥狀 例數入院1~3 d 3~6 d 7~14 d

恐懼176 141(80.11) 85(48.29)30(17.04)

焦慮176 132(75.00) 74(42.04)39(22.15)

抑郁17692(52.27) 59(33.52)38(21.51)

注:入院1~3 d與7~14 d恐懼、焦慮、抑郁癥狀發生率有顯著差異,P

表2

SSRS測定結果

組別 n 主觀支持支持選用度社會支持總量

試驗組176 28.34±4.367.44±2.9138.97±6.73

對照組176 18.01±4.337.68±1.87 35.28 4-7.03

注:試驗組與對照組相比,P

2.3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心理特征及相關因素

2.3.1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可因持續性劇痛而產生瀕死的恐懼心理,病室環境陌生,CCU監護及搶救設備以及病友病重

作者單位:158100黑龍江省雞西礦業集團總醫院

或死亡均可以對患者心理造成不良刺激而產生恐懼感。

2.3.2 焦慮的相關因素包括人際關系、環境不熟、診斷、治療、護理方面的問題,身體疼痛或不適,對疾病的預后不明確,經濟負擔,疾病造成的家庭及工作問題。例如:由于對自己疾病轉歸的擔心,患者會產生期待性焦慮;患者住院要與熟悉的人、環境分離,一時難以適應醫院環境,出現分離性焦慮[3]。

2.3.3 抑郁產生往往與慢性病程,病情反復發作呈加重趨勢,擔心疾病的預后有關,性格內向的患者抑郁反應較強,多見了:合并慢性心力衰蝎的患者。

3 討論

3.1 在本次研究中,表1患者入院1~3 d與7~14 d比較,患者恐懼、焦慮抑郁均明顯下降,P

3.2 在本次研究中,社會支持情況試驗組主觀支持率,客觀支持率及社會支持總量顯著高于對照組(P

參 考 文 獻

[1] 張明園.精神科評定量表手冊.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 2003:122-127.

[2] 汪向東.心理衛生評定量表.中國心理衛生雜志,1999,(增刊):127-130.

[3] 姜乾金.醫學心理學.人民出版社,2005:97.

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征信;信息;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表明我國的征信立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與前幾稿相比,《意見稿》在多方面進行了創新。

第一,堅持了征信活動市場化導向:

第二,吸取了美國次貸危機中信用評級失靈的教訓,加強了對信用評級利益關聯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業監管職責,妥善處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四,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性質為公共征信機構;

第五,明確了各不同征信數據庫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最后,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但是,該《意見稿》仍有諸多規定需要立法者從法律基本原理出發,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不足

(一)效力層次低

目前,該《意見稿》的名稱為《征信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出臺,效力明顯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護被征信人權利,不足以擔負起促進交易安全的重擔。

(二)征信機構定性缺位

盡管《意見稿》創新地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公共性質的法人機構,但是對于其他的征信機構則未能準確定位。從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對設立公司的基本條件。這表明了征信機構屬于公司法上的公司這一邏輯。然而,《意見稿》卻未對《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于征信機構做出明確說明。

征信機構是否具有諸如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共機構性質決定著征信機構在信用交易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為公共征信機構,那么有關該類機構的公共責任內容、實現方式和風險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職責等規定的立足點顯然不同于非公共機構。反之,如果將征信活動主體定位為非公共機構,其經營方式、責任承擔,風險防范機制則與公共征信機構則應有很大不同。

(三)忽視了信用信息主體的復雜性,沒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明確規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則”為一般要求。這具體體現在《意見稿》第三章“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這表明《意見稿》起草者對信息人格屬性上的人格權性質和對信息財產權利的所有權性質的認同。因此,在理論上解決相關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合理性就成為《意見稿》起草者的首要問題。顯然。征信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論?!兑庖姼濉返谌邨l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倍谖覈恼餍艑嵺`中,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無償地提供相關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也從未征求信息主體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銀行提供了相關信息。正是這一原因,《意見稿》第四十四條試圖通過市場本身解決這一矛盾。該條規定一方面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義務,即“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該條則靈活地將皮球踢給了金融機構。其規定:“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可見,該規定之目的在于使中國征信中心從信息的“準確”、“完整”和“及時”性義務要求中解脫出來。

《意見稿》沒有完全處理好信息采集問題,在對待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上采取了兩個邏輯和規則。一方面,在收集對象為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金融機構因該行為是否享有免費查詢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中信息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義務配置顯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對象為非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笨梢?,《意見稿》基于操作上的不可能沒有將非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作為一項強制義務。為了彌補這一不足,立法者試圖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平衡中國征信中心與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兑庖姼濉返谒氖鶙l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狈从^2007年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與信用信息提供人訂立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該條明確了信用信息采集協議。這有利于節約信息采集成本,促進征信產業的發展。因此,《意見稿》應當保留信息采集集體協議的相關內容。

(四)有關征信機構資格終止后數據處理方式的原則要求與操作性具體規定不一致

《意見稿》規定了征信機構活動資格終止時數據處理的一般原則。其第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解散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依法破產的,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蓖瑫r,《意見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若發生解散、被撤銷、破產等終止事項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數據庫:將其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銷毀。然而,征信機構最重要的資產當屬數據庫資料,如果采取銷毀措施,必然意味著該數據庫的價值無法實現。如果在征信機構破產的情形下,對價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數據采取銷毀的方式更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同理,如果將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移交給中國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關費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顯然,立法者應該采取通過設置義務的方式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訴求。可見,《意見稿》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第十四條的妥善處理原則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指導司法裁判

征信活動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這種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當前人民法院對受理的征信糾紛案件完全采取協調解決的辦法,而非判決的方式,這表明了司法實踐迫切要求法律對征信民事責任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征信侵權責任的主觀樣態,《意見稿》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必然產生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兑庖姼濉返谖迨邨l規定:“征信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因過錯給信息主體或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按照該邏輯,在發生不屬于征信機構的過錯所導致的信用記錄錯誤情形下征信機構可以不矯正錯誤信用信息。顯然。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

與人民銀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見稿》第五十七條更加原則化。前者第五十五條規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惡意利用征信機構,制造、散布虛假信用信息,打擊競爭對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征信機構為此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痹摋l規定表明人民銀行作為代起草人已經認識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機構出具錯誤信用報告之間責任的相互關系,確立了征信機構的代位責任制度。毫無疑問,確立代位責任制度對于征信糾紛的解決更具有操作指導意義。但是,《意見稿》取消了該代位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其對司法實踐裁斷的重要作用。

(六)規定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僅具有參考性作用不利于對信用權益人的保護

《意見稿》同我國許多地方立法規定和政策有極大的相同之處。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產品對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資者的交易判斷和決策只具有參考作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一規定使被征信主體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該條規定客觀上免除了征信機構在過錯情形下的責任義務,使本來配置不平衡的權利義務變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體。

二、完善《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建議

(一)將《征信管理條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兩個方面:(1)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專門規范征信活動,導致相關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加工、處理、披露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因此,為了保證征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實現信息共享,應該將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使該法律成為規范征信行業的基本性法律,獲得征信通則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檢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門掌握著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僅起草條例,就無法對法院這類司法機關有足夠的約束力。在形式上以“條例”方式由國務院頒布無論如何在效力上都與客觀生活現實的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將該建議稿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國司法體制與數據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

(二)明確人民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監管權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關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國市場整頓和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辦公室則設在商務部代管,簡稱為“整改辦”)。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整改辦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實際上,自征信產業的重要性被國家及社會認可以來,關于征信監管權的爭奪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國務院有關征信監督管理文件對同一問題的多次變化就是一個佐證。早在2003年國務院批準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利。但是,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卻明確規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該文件表明了國務院持有信貸征信和非信貸征信分別立法的態度。其意味著人民銀行只對信貸征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正是該文件的出臺,人民銀行2007年有關征信立法工作才從起草《征信條例》轉變到起草《信貸征信條例》上來。然而,2008年8月,國務院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見稿》卻再次明確人民銀行承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職責。顯然,人民銀行有關征信職責又戲劇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

對于征信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系可分為與銀行相關和與非銀行相關的兩類法律。其中與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而非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信用管理行業。美國的主要執法機構也按照銀行和非銀行分為兩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管理辦公室和儲蓄監督辦公室等,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幾個主要信用管理有關法案的提案單位和法律指定的執法機構,它管轄的范圍包括全國的零售企業、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不動產經濟商、汽車經售商和信用卡發行公司等等。美國有關征信立法經驗和我國信用信息數據分散現狀均表明:堅持人民銀行為主導的多方監督管理機制是符合目前中國征信產業發展客觀需要的。

(三)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與地方政府數據庫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數據庫之間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機構所出具的信用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據一項調查顯示:“金融機構判斷客戶信用狀況不僅依賴于銀行信用信息,還需要參考非銀行信用信息,目前個人信用報告只反映出了銀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廣度,在信用報告中補充非銀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實際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開始建設全國人口信息系統,全國已經有22個省的200多個城市,實現了在公安系統內部網絡上的信息相互間的查詢服務目標。另外,質檢局也已經實現了從中央到縣級的全國性聯網,并建立了一個大約有1200萬個單位數據的中央數據庫。該數據庫被廣泛應用于銀行開戶、稅收、工商、車輛登記等。這些數據庫有關個人或企業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對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非常重要。這種重要性決定了中國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協調解決了相關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復建設的可能性。

然而,長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門利益博奕困境導致信息資源無法實現共享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征信產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湖北省行政機關歸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采取電子或紙質文檔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同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金融、海關等中央在鄂機構應將其認為可以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傳送給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笨梢姡撘幎D實現金融、海關等中央單位信息與湖北數據庫信息的共享問題。但是這種共享如

果沒有統一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只能是一夢想。

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機構)之間,商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機構與商業機構之間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內的有關征信規定實際上是為了規范政府機構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共享問題。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內部相關職能機構之間行政職責的履行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強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費獲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邏輯上成為該類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礎。同樣理由,國有商業銀行乃至國家控股商業銀行提供信息給中國征信中心并免費獲得信用報告則也符合該類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業征信機構因其經營目的、獲得信息的方式與政府信息中心特別是與中國征信中心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因此他們之間信息共享則屬于另外的情形。不過,無論是商業性征信機構,還是具有公共性質的征信機構活動,因活動性質是一樣的,故都應該成為《意見稿》的規范對象。

(四)正確確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決定法律法規的內容、邏輯體系和法律地位。《意見稿》的內容應根據其本身欲實現的立法目的確定。(1)《征信管理法》屬于數據資料保護法體系內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動只不過是數據使用中的一種特殊且最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應當將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數據保護法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在這個意義上說,《征信管理法》不過是數據資料保護法基本法律中的一個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該法律的時候要考慮與今后要制訂的相關法律相協調。不過,《征信管理法》專門針對征信活動中的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范。因此。這種規范的內部結構安排當然以征信活動作為立法重點。相關的章節的構建也應以征信活動發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屬于征信法律體系基本法律。有關征信的法律體系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認識:一個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規之間的體系性問題;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內部邏輯結構。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間的體系而言,美國立法最值得借鑒。目前,美國有效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共有16項s,分別為《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作業》、《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其中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經過不斷完善從而形成目前較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體系。在這些法規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它是信用服務業的基礎法。在我國,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包括公安部、商務部乃至各行業協會、各個地區都在進行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信息電子化工程。毫無疑問,這是征信產業化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由于各自為政,在信息標準方面缺乏統一性,造成數據信息交換困難重重。需要從基層到中央采取標準統一的、永久性的數據電子化標準系統。因此,除了制訂《征信管理法》外,還需要制訂《征信行業標準條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內部結構而言,應當以征信活動中信息傳遞環節為基礎確定各章節的內容。

目前,我國相關征信立法體系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第一,商務部模式。在該模式下,征信立法體系為:總則、信用信息的范圍、信息的歸集、信息的共享和應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詢、責任制度及附則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該體系章節安排為:總則、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加工、個人信用信息的提供、異議信息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江蘇、湖南皆采該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體系分為:總則,征信、信用評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與異議處理、鼓勵與懲戒、附則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銀行模式。2007年人民銀行代起草的的立法體系為:總則、征信管理、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被征信人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本次《意見稿》的立法體系則為:總則、征信機構的設立、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信用評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國征信中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相比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權利保護目標和信息充分共享價值目標之間的矛盾

從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報告,每個環節都面l臨著促進征信行業發展,減少交易成本以及對信用信息主體保護的雙重任務。但是,由于不同環節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信息在這些環節所被利用的狀態也不一樣。因此,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也應有所區別。征信立法必然同時考慮這兩個層面的內容。從促進征信產業發展角度看,根據信用信息流通路徑,立法應該確定五大機制,即征信信息數據采集機制、數據加工機制、信息評價機制、信息共享機制、信息機制。與此相對應,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還需要設置相應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濟制度、責任承擔制度、征信監管制度。與前五大機制不同之處在于,后四大保護制度是貫穿于各征信活動任一環節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數據采集階段,在設置數據采集機制時就需要考慮哪些數據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強對越權采集或違法采集行為的監管,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獲得救濟等多個問題。

(六)合理規定民事責任

目前,不同學者對征信機構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不一樣。在民法學界,楊立新教授在其草擬的《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條“侵害信用權”中規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毀損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征信機構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過失樣態下征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還有學者認為,“如果征信機構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信用報告中的錯誤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機構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為條件得到免責……??傊?,征信機構為錯誤的信用報告向信息用戶承擔嚴格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然而,如果將信息提供人提供錯誤信息后征信機構必須承擔對該錯誤信息修正視同為義務,或者說將修正錯誤信息,收回錯誤的信用報告也算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報告的效用

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文3

回顧我國當代征信立法史,盡管人民銀行早在2005年即推出《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圍繞征信業發展的正式法規條文卻持續缺位。這不僅造成我國征信業發展缺乏指導性方向,還使很多征信糾紛難以厘清和判準,更拖延了征信文化的建設。基于此,我們理應為《條例》的審批通過叫好。

顯然,獲得通過的《條例》是以2011年7月《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為藍本,更加凸顯出幾個重大特征:“無償化”的征信業立法思路,整體更為具體且更具可操作性的立法實踐,以及市場準入和審批程序“松嚴有別”(企業征信業務相對偏松,個人征信業務相對偏嚴)的差別化立法特征,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但是,由于我國征信立法的歷史仍然較短,立法實踐不夠等因素,《條例》仍有不足。

先看征信立法的配套法規。盡管《條例》界定了數據開放的范圍、法據保密的范圍,明確了對相關違規機構的懲罰措施,但相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仍需補充和健全。以美國為例,美國僅個人征信立法就有《個人隱私保護法》、《公平信用報告法》、《消費者信用報告革新法》、《情報授權法》和《平等信用機會法》等系統征信配套法規。而德國也在1984~2005年陸續出臺過《分期付款銷售法》、《個人數據保護法》、《信息自由法》等配套法規。此外,因新立法規均具有前瞻性的特征,《條例》與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合同法》、《保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規的部分法條,仍存在不相配套、甚至局部相沖突的現象。

再看對征信業“市場化”的單向理解?!稐l例》將征求意見稿中的“中國征信中心”改為“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其實是對我國征信業公益、非營利發展方向的明確。鑒于征信業的公共和名聲屬性,對此雖要持肯定態度,但如果過于執著于公益性,而籠統地倡導征信業服務“無償化”,則不僅可能難以取得高質量的征信服務,還可能推高征信業的運營成本。持征信業務無償論者(或僅收部分成本費用)總以為,去市場化既可減少社會征信成本,又可防止市場化帶來的征信失真。但是,這一邏輯不一定經得起推敲。即使形式上是無償服務,但征信成本依然存在,最終還是會通過隱性稅費等形式轉嫁給社會。另外,如果推行征信業市場化,要保證相關監管到位,不僅不會導致我國征信普遍失真的現象,反而會因為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為社會提供性價比更高的征信服務。

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個人征信 現狀 對策

我國的征信業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起步,自2006年征信系統實現全國聯網以來發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已建立起一個收錄8億多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世界最大個人信用庫”,初步建立起了個人征信體系。在推動信用信息共享、防范銀行信貸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發展。盡管如此,在征信體系運行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金融機構授信條件披露不充分形成的消息不對稱、公眾知情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及行使、征信社會認知度不夠、征信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等問題,以及由這些問題引起的大量負面信用信息及異議申訴,值得我們深思。

一、個人征信業開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授信條件披露不充分形成消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交易中的各人擁有的信息不同。在社會政治、經濟等活動中,一些成員擁有其他成員無法擁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對稱。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類人員對有關信息的了解是有差異的;掌握信息比較充分的人員,往往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貧乏的人員,則處于比較不利的地位。一般而言,賣家比買家擁有更多關于交易物品的信息。在當前信用交易中,消費者面臨的信用提供者主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往往是交易條件的提出者和制定者,同時也是契約的解釋者,消費者本身處于弱勢地位,在與金融機構的交易中,往往被動接受金融機構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條件和收費要求。同時,銀行信貸作為一種間接融資方式,專業性較強,交易合同的格式條款煩瑣眾多,消費者限于知識結構,往往很難全部理解。因而,一定程度上,消費者獲取授信條件的信息更多是依賴于金融機構前臺的披露與解讀,但這種披露與解讀往往是不充分的,甚至有時授信機構為了自身的利益通過對其提供的服務進行片面宣傳和解釋來誤導消費者,實質上就是一種典型的信息不對稱?;趯@種片面或是不對稱信息的判斷,更容易導致消費者在履約過程中無意識透支或不按規定還貸,產生大量的非惡意違約,形成負面信用信息。盡管這種負面信用信息并不能客觀真實地反映消費者個人的信用狀況,但這種負面信息畢竟記入了消費者的個人信用報告,對消費者未來的經濟活動產生了不可小覷的負面影響。

(二)公眾的征信知情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

所謂知情權,就是指消費者有權查閱自己的信用檔案記錄,并參與到整個信用數據收集、處理和加工過程當中的權利,是個人征信過程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首要權利?,F階段,個人信用報告的生成依然是由金融機構單方形成,個人除了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外,在個人信用數據的處理、加工與認定過程中基本是被排除在外的,對“不良記錄”等重要信用信息的認定,也根本不須本人同意,而是由金融機構提供給征信中心。現實中,不少人被單方面記錄了負面信用信息,信貸權利因此受損,金融機構也不會提醒一下,當事人對此渾然不知,知情權并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由于征信還是新生事物,公眾對征信知之甚少,因而形成的一個既定事實是大部分公眾很少會主動關心或查詢自己的信用記錄,更不會在自己的基本信息或其他信息發生變化時(包括住址變遷、電話號碼更換等)及時主動地向金融機構通知、更新、了解自己的信息,沒有主動行使知情權。后果就是公眾不能及時掌握自己的信用信息狀況,對一些有異議或是可以彌補的負面記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彌補。一旦一次記錄不良,就會月月積累,不良記錄的次數會越來越多,最終登上了銀行“黑名單”。我們知道,征信行業的性質決定了它強烈依賴于外部的數據資源,而這些數據資源的產生者大都是公眾。如果公眾知情權得不到有效保障或是行使,不能及時了解、更新、修補自己的信用狀況,必然會影響征信數據質量,不僅產生了大量不該產生的負面信息,也增加了異議處理的數量。

(三)征信社會認知度不夠、征信知識欠缺

征信在普通公民認知中仍屬于陌生事物。何為征信,征信的作用與重要性是什么,征信對個人會產生什么影響,普通民眾都對之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即使有部分公民了解也是在被拒之于信用門檻外后的一種被動的了解。

正是源于征信知識的欠缺,不少人在信用交易中不注重及時還款,哪怕明知道未及時還款,也認為只要事后把欠款還上就沒有什么問題,卻殊不知這樣的做法使自己的信用信息產生了污點。而在產生負面信息后,很多人急于彌補或消除自己的負面信息,卻又采取了錯誤的做法。以貸記卡為例,相當一部分持卡人會認為還掉欠款、銷掉卡片是去除負面信息的方法,但這是大錯特錯的。因為銷卡以后,征信系統就不再有新的履約記錄產生,那么之前的負面信息也因為沒有被新記錄替換而將一直存在。對貸記卡來說,正確的做法是保持誠信“刷掉負面記錄”。即在持卡人最近24個月的還款狀態中產生逾期還款的記錄后,一直保持良好的用卡習慣,24個月后,新的履約記錄會刷新、替代舊的、負面的記錄。可以說,征信知識的欠缺,使我們無意中背負了不必要的信用污點,一些錯誤的做法甚至使這種信用污點長期存在,承受了過高的信用違約成本。

(四)征信立法嚴重滯后

我國個人征信法律法規規章的建設始于2005年,其時中國人民銀行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頒布了《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3號),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異議及更正做了一些規定,但相對全社會征信業發展的現狀,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明顯不足,難以適應日益發展的征信業的需要。為了有效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2009年和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分別就《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意見公開征求意見,邁出了征信立法可喜的一步。但是正式稿的出臺卻依然顯得遙遙無期。此外,兩次《征信管理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中依然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信息主體的權利相對特權較多的征信機構顯得薄弱,知情權的保護條例依然有不夠完善的地方等。

二、對策建議

(一) 加強公眾知情權建設

知情權是個人征信過程中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首要權利。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應建立健全消費者知情權的社會保護體系。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對其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信息有強制披露義務,盡量降低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負面不良影響,若金融機構違反該業務,采取欺詐或是片面的信息誤導消費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以此約束征信機構的不當披露行為。第二,加強金融監督管理。征信監督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其監督管理職能,依法對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合法經營,合規披露信息。第三,搭建起征信機構與個人的信息溝通渠道,如通過電話、郵遞賬單信息、上門探訪及定期短信通知等形式,確保消費者能夠及時獲取自己的信用信息特別是負面信息,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彌補不良記錄,減少因不知情造成的負面記錄累加,從而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四,消費者應不斷提高自身的征信金融知識和征信參與意識,定期查詢、關注自身的信用記錄,避免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產生負面信息。

(二) 將征信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的征信教育體系

將征信教育納入現行的國民教育體系是普及征信知識,建設誠信社會的本源。第一,能夠實現征信全民教育,培育共同的誠實守信的意識。我國的國民教育體系覆蓋面廣,受眾者多,將征信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實現全民統一的征信教育,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氛圍;同時,征信教育又可以實現“從娃娃抓起”的目的。顯而易見,對處在人生觀、價值觀形成階段的中小學生來說,灌輸誠信顯然較成年人更易于接受,也更容易培育成一個誠信守則的人。第二,能夠有效提高公眾素質,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有關調查表明,具備征信、金融知識的消費者在進行金融活動時更負責任,更傾向于使用適當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并按時支付賬單,信用度較高。據美國最大的住房抵押融資機構“房利美”公司研究表明,接受購房貸款教育的購買者貸款拖欠率較低??梢?,公眾素質的提高,可以有效促進征信業的健康發展。第三,能夠提高公眾對征信的關注度。眾所周知,數據質量是征信系統的核心,而任何一個數據主體都是其信用檔案信息準確性最好的質量監督員。通過正規的、長期的、階梯式的征信教育,能夠使公眾深刻認識到征信的重要性及對自己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從而使公眾主動參與到征信體系建設中來,主動關心自己的信用記錄,維護自己的權益,及時準確更新自己的信息,并對不準確的信息提出異議,有效提高征信系統數據的準確性,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步伐。

(三)加快征信立法,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

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個人征信系統;個人信用評級系統;信用報告;征信立法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38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2-90-03

近幾年來,我國的個人征信系統發展非???,個人征信服務系統已經初具規模。該系統本著提供個人信息綜合服務的原則,以個人基本信息數據庫為基礎,充分利用數據庫中的銀行以及非銀行信息,加以一定的整合,向廣大民眾提供綜合服務。目前,該系統已經被廣泛用于申辦企業、個人資信證明及個人融資等各方面領域,是我國公民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然而從應用的實際看來,個人征信查詢系統仍存有缺陷。只有彌補這些應用缺陷,才能使得個人征信系統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如何來彌補這些應用缺陷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根據多番研究,筆者認為可以從多方面來入手進而完善個人征信系統,這些方面包括積極學習國外的成功經驗,吸取國外的一些教訓,擴大個人征信系統的范疇,考慮在系統中增加新的功能,滿足消費者更多的需求。

一、個人征信系統的應用以及目前存在的缺陷

截至2011年底,接入個人征信系統的機構已多達693家,據統計,該系統中已收錄自然人數約達到7.9億人。而在這7.9億人中的2.38億自然人有信貸記錄,占收錄的自然人數的30%。數據來源包括: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全國社保中心、電信運營商、路政管理部門。收錄的信息,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能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業務數據,二是個人基本信息。由于目前個人申請貸款,甚至評選人大代表等許多方面都需要用到個人信貸記錄,個人征信查詢系統的利用范圍不斷擴大,進而個人信用報告的查詢量與日俱增,據初步統計在2011年度中,全國的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次數已達到1.81億次。由此看來,個人信用報告的應用廣泛,同時個人信用報告對商業銀行也帶來很大影響,通過查詢個人征信系統,商業銀行利用信用報告來防范風險、清收轉化不良貸款,也有利于執行二套房貸政策等國家政策。

上述看來,個人征信系統給商業銀行的工作帶來諸多便捷與好處,同時,也為社會公眾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提供方便渠道。但是從實際應用來看,現階段的個人征信查詢系統也存在著以下幾點不完善的地方:

(一)個人信用信息不全面

目前,我國大多數居民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包括人事檔案、身份證明等自然情況,以及與經濟有關的存、貸款情況,但缺乏個人資產評估的基礎數據,商業銀行無法掌握其收入來源及穩定性,個人實物資產狀況等。同時,各個商業銀行中信息分散,且對于個人的信用評估缺乏統一標準,各機構中的信息分散,不利于整合,沒有形成良性的共享機制,各類機構的信息參差不齊,缺乏完善的信用體系。

(二)個人信用報告展示形式不夠簡潔

由于信用報告過于專業,很容易導致個人在查詢個人信用時看不明白,或費時費力。現有的個人信用報告主要由兩個要素組成:一是基本信息。主要有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性別、出生日期、最高學歷、最高學位、參加工作日期、退休日期、戶籍地址、電話、地址、郵編、配偶等信息;二是信用交易信息。包含信用卡的明細及其最近24個月中每月還款狀態記錄、貸款明細及其最近24個月還款狀態記錄,以及該被查詢者的信用報告查詢記錄。同時,報告中采用不同的符號來表達個人最關注的個人信用等級,但即使是某些專門從事信貸查詢的專業人士也需經過仔細查看才能明白。就普通個人而言,他們僅僅需要通過該信用報告查詢得知個人信用的好壞就夠了。因而,如何將信用報告做得更簡潔、更人性化是當務之急。

(三)個人信用報告的模式不夠多元化

從目前社會現狀來看,在不同的行業中的個人信用側重點不同,存在著差異性,而目前我們的個人信用報告采用的是同樣一種模式,無法突出其查詢的關注點。比如對于稅務類、銀行、生活以及其他行業的個人信用報告的模板應當有所側重。

(四)征信系統建設缺乏法律保障

隨著征信系統應用進一步加強,征信系統自身的法律制度缺失、非銀行信用信息共享、數據質量問題日益顯現。借鑒和吸收美國、瑞典等發達國家在征信系統建設有關數據采集、數據征集、數據質量、法律制度建設上的成功經驗尤為關鍵。我國的征信立法仍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建立社會征信體系方面的法律框架和系列法規,對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和管理的權利與義務沒有作出法律規定,這使得整個征信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業務監管部門責任不明確,領導不統一,協調不一致,建設不到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成為制約我國征信業發展的瓶頸。一是征信機構開展業務的法律依據不充足,使得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披露和行業管理等環節上無法可依。二是人民銀行實施行業監管缺乏法律依據。國務院“三定”方案雖然賦予了人民銀行管理信貸征信業的職能,但并沒有以法律形式進行明確,使得人民銀行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開展工作存在困難。盡管2009年10月,國務院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標志著征信立法工作已經提上議事日程。但從另一角度而言,立法工作是一項長期過程。從《條例》的出臺,到形成較為完備的各類法律規范,從征信立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到不斷完善的制度規范,尚需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

二、國外個人征信評級借鑒

國外的征信管理已經推廣很久,其個人信用管理相對較為成熟;而國內的征信管理在很多方面都處于起步階段,仍需要不斷完善。因而可以向在個人信用管理發展較為成熟的發達國家,如美國來學習借鑒關于對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經驗。

其一,個人信用資料數據庫相對完善和成熟。在美國,是由信用局對消費者進行信用評估并面向公眾提供個人信用服務,信用局在經過長期發展逐漸成為個人信用市場的中介與主體,著名的三大信用局有益百利(Experian)公司、環聯(Transunion)公司以及艾可飛(Equifax)公司,他們都分別有建立覆蓋全美的數據庫體系,這三家公司相對壟斷也相對權威,信用局大多數附屬于這三家公司,即便不附屬于他們,也與他們在業務上保持密切聯系??偠灾?,美國的個人信用資料包含的范圍較為豐富,他們將個人信息主要分為三個方面:消費者身份信息、信貸信息和公開信息,同時將以上信息分為兩類指標,分別為廣度指標與深度指標。再者,民營征信機構的信息來源廣泛。在美國,消費者信用調查機構的信用信息來自各個領域,有著廣泛的渠道,信用信息的來源包括了銀行和相關的金融機構,信貸協會以及其它各類協會、財務公司或租賃公司、信用卡發行公司和商業零售機構等等,其方式是由征信公司與上述機構自愿簽訂協議,由后者按協議約定向征信機構定期提供信用信息。企業征信公司搜集的數據來源與消費者征信有所不同,主要是美國各公司定期提供的公司內部信用信息和一些政府公共信息,而不是銀行和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

其二,采用FICO信用分數量化個人信用等級。對散亂的個人信用數據進行評估是衡量個人信用的關鍵。美國普遍使用客觀經濟計量模型量化法來進行個人信用評估,其FICO信用分數普及度最高,并被三大公司采用。該模型的方法是,利用大樣本數據,分別將消費者的5C指標具體量化,同時使用深度指標進行分檔計分,并加權取得最終分。當然,不同機構其分段定級標準也不盡相同。在實際風險管理中,貸款者一般對個人信用報告的細節并不太關心,最終的信用分數才是他們所樂于關注的。

其三,征信法制體系的建設與內容。美國不僅具備了較為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和政府監管體系,而且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伴隨,形成了獨立、客觀、公正的,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方式而建立并依據市場化原則運作的征信服務主體。美國的征信服務機構,都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民營征信機構。征信部門在信息征集以及信用評級等活動中擔任著重要角色。不合理的征信方法有害于公眾的信心,不準確的信用報告會降低銀行系統效率。《公平信用報告法》的建立要求信用報告機構在從事征信活動中做到客觀、公正,同時要做到充分保護個人隱私。美國已經形成了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為核心、15項相關法規為輔助的信用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的重點是規范征信、授信、平等授信以及保護個人隱私權等幾個方面。

三、對國內個人征信建設的思考

針對我國個人征信查詢系統應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參考以上案例,筆者認為在我國不但應該更加寬泛的收取個人基本信用資料,考慮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加入更多元素,比如信用評分系統,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方便的服務,形成針對不同行業查詢主體的不同信用報告,使查詢主體可以明晰地了解自己的信用狀況,更直觀的認識到自己的信用等級處于什么層次上,是優秀還是正常,是關注還是禁入。

(一)加大個人資料采集的廣度和深度

現在對資料的采集主要局限于個人的基本信息及其銀行業務的記錄,但是個人品行、融資歷史記錄以及毀譽狀況等都應采集記錄,并盡可能的有一定的深度挖掘。個人征信系統應對已收集的客戶基本信息進行整合,為每個人建立一份個人身份信息檔案,記錄個人的各種證件,以及學歷、通訊、婚姻、職業、居住等信息的變化歷史,形成完整可用的個人身份基礎信息庫。然后,一方面向商業銀行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檔案查詢服務,另一方面積累經驗、開發反欺詐模型。同時,方便消費者直接修改自己的身份信息,以提高數據的準確性。并且,考慮邀請社會力量進行有償采集,對個人信用報告進行有償鑒定,并加強對業務管理與準入退出管理,深入市場化運作,必然可以提高個人信用報告的質量。

(二)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加入評分系統

隨著數據信息的增大,其個人信用報告也越來越復雜,本文建議將不同信息可分為生活類、稅務類、銀行類與其他信息。

1.生活類信息。即個人在生活中繳納通信費與水電費等情況,繳納公積金與社?;鸬那闆r,以及一些違規情況等等。

2.稅務類信息。需記錄個人與所控公司的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3.銀行類信息。建議詳細列出該個人所有的銀行賬戶信息及以其為法人代表的企業信息,同時列出其個人或企業賬戶中存在的不良記錄,甚至可以注明何時何處因何原因所至不良記錄,以便個體申請異議時使用。而良好信用記錄則只需簡單說明,不必列舉。

4.其他信息。如是否存在個人財務與信用糾紛,或在生活中是否因為信用狀況而被等。

將以上4類信息根據其在生活中的權重設定不同的分值,最后統計求和得出該個人的信用評分。同時,可以根據不同行業階層,統計并衡量出個人在其階層中所占位置,可根據統計學原理劃分成5個等級:優秀、良好、正常、關注、禁入。查詢人能夠直觀通過這五個等級了解到其預期授信程度,對評級等級較高的客戶定義為優質客戶,對其給予相關政策的優惠,比如貸款金額額度較高,在利率上也有一定的優惠;對于正常等級的客戶,可在信用報告中對其進行書面提示,告知其建立個人信用的重要性,注意累積良好信用,提升個人信用等級;對于評級等級較低,比如關注與禁入等級的客戶,可在信用報告的醒目位置將其個人信用不良明細分類說明,同時告知信用不良的嚴重后果,甚至可列出各銀行貸款禁入標準。如此一來,可以讓查詢個體能夠明確地了解其信用等級及其后果,對其以后的信貸行為具有約束作用。目前,個人征信系統已經初步建立了一套評分系統,并已在部分商業銀行試點,反映較好,但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針對不同的信用報告需求,制定不同模板的個人信用報告

對于不同行業,有時候需要征信機構制作成側重點迥異的報告,對于上文所提及的4種不同類別的客戶可生成有所側重的生活版本、稅務版本、銀行版本等,例如對于稅務類的查詢主體,最好突出該被查詢者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不良記錄的情況,這種有針對性的報告更能夠滿足客戶的要求。

(四)加快我國征信立法進程

完備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是信用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的基礎和必然要求。目前,我國有關征信的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后,只有《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辦法(暫行)》部門規章,尚未制定有關征信信用法律制度,這使得構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基礎薄弱,征信業的發展和監管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況,嚴重制約了征信業的健康發展。我國應加快征信立法進程,盡快出臺《信貸征信管理條例》,制定和推廣全國統一的征信標準,使征信業發展與管理有法可依。

(五)加強監督,提高征信質量

加強對征信系統制度的數據報送與制度執行的檢查力度,規范數據質量與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同時建立信貸業務的數據質量情況通報制度。對于征信數據質量存在較多問題、執行不規范、整改不到位的金融機構,及時約見負責人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現場檢查等措施來督促整改,對于嚴重違規的機構必須嚴肅處理,以促進金融機構的業務操作規范,從而提高征信系統的質量。

四、結束語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已經越來越重視信用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位置,個人征信系統的查詢數量不斷增加,個人征信查詢系統在人民的經濟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故而,完善個人征信系統刻不容緩。我國不但應該完整而公正的多渠道記錄個人基本信用信息,完善個人征信系統的功能,利用客觀的信用監督部門,使個人信用展示更加科學和規范。

參考文獻:

[1] 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R].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9-10.

銀行征信管理條例范文6

關鍵詞:大數據;信用信息;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0)-0004-04

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各國政府及理論界在反思危機發生根源的同時,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給予了特別關注,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作為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及表現形式,也受到廣泛重視,大數據時代又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帶來新的挑戰和問題。因此,研究如何構建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實現從注重處理微觀的矛盾糾紛向構建權益保護長效機制轉變,既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也符合我國征信業務的發展趨勢。

一、我國傳統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現狀和問題

隨著征信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在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制度體系、權利內容、權利有效履行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制度體系不夠完善。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推動下,《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及《征信投訴處理規程》等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初步構建了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框架。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涉及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且分散在諸多法律條文中,不成體系,還存在一些盲區,加之《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配套制度未出臺,法律實踐中司法解釋還是空白,使得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工作在細節上還存在一些漏洞。例如,信息主體認為被侵權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但相關制度中卻未明確人民銀行可以行使哪些權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來核查和處理投訴,使投訴可解決糾紛的范圍受到限制。

(二)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利內容還不夠豐富。征信實踐中雖然賦予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知情權、同意權、重建信用記錄權、異議權、救濟權五項權利,但這些權利未得到明確定義,相關規定尚不完善,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較,同意權、退出權、直接營銷禁止權等還沒有涉及,并且伴隨著信用信息二次使用、信用信息跨境流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權利內容還不夠豐富,權利的落實還存在漏洞。

(三)個人信用信息范圍界定不夠清晰。征信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目前尚無統一的界定,《征信業管理條例》只是明確了禁止采集個人敏感信息的范圍,并沒有明確劃定信用信息的范圍。范圍界定的不明晰,導致實踐中容易使一些與信用無關或雖與誠信相關但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被納入到征信系統。據問卷調查顯示,73.66%的受訪者對“電信欠費信息”及“水電費欠費信息”應不應該納入征信系統存在爭議;69.41%的受訪者認為“計劃生育”、“醉酒駕車”等信息屬于個人隱私范疇,不應采集。再如當前互聯網機構也在采集個人的交易記錄、評價信息、社交信息等,但是沒有明確規定這些信息是否屬于其可采集的范圍。

(四)個人信用信息使用中存在違規行為。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個人信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其在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時,還存在著未經授權查詢、授權書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詢授權未約定用途、查詢授權條款在內容繁雜的格式合同中難以引起注意、查詢授權條款用詞不規范等方面,侵犯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案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征信機構和商業銀行等信息使用者可能接觸到大量個人信用信息,利益驅動下個別員工可能鋌而走險,非法出售、倒賣個人信用信息的案例近年來也呈上升態勢。

(五)有效的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救濟機制尚不健全。目前征信相關制度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侵權的救濟,以合同救濟、行政救濟為主,設定了異議、投訴和訴訟制度。但是實際操作中,異議處理往往需要經過多個環節的反復核查,流程相對繁瑣、耗時較長,渠道不暢也會導致部分異議信息無法及時處理,行政處罰主要以賠償為主,但是對賠償的內容、標準并未規定,仲裁救濟、司法救濟等其它方式尚無涉及。

二、大數據時代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

大數據以其大規模、高速性、多樣化的特征,為征信業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數據化伴隨的隱私權范圍擴大、信息安全問題,也給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現行制度、監管方式、行為約束、維權機制等帶來新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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