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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照《條例》規定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處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出入境檢驗檢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煙花爆竹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事項進行登記、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和運輸企業以及焰火晚會、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技術培訓和安全與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等組織和單位應當加強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工作。
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自我服務、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鼓勵、支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鼓勵、支持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開發安全、環保的煙花爆竹替代產品。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產業發展規劃需要轉產轉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場所的,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辦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從事藥物混合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必須經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發現丟失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含有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危險物品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再加工;
(二)購買煙花爆竹帶藥半成品進行再加工;
(三)將煙花爆竹生產作業流程中的危險工序以承包、租賃、聯營等方式分散、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煙花爆竹生產區域、成品和原材料倉庫以及燃放試驗場地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的經營網點,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布設。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網點的布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的布設,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后確定。
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場所,應當與加油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最近距離不得少于100米;與車站、碼頭、商品交易市場、學校、幼兒園、老年活動室、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場所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50米。國家對安全距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零售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保持通道暢通。
煙花爆竹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數量,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存放場所的面積以及安全條件,在《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上載明,具體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違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煙花爆炸種類和限制存放數量的規定存放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取得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申請取得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具體期限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假冒、偽造、變造《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十八條生產或者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配送或者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煙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車輛應當是封閉的廂式貨車,并標明安全警示標志。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由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統一配送。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再經營的,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配送的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負責收回。
第二十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嚴把煙花爆竹進貨質量關,并在核準的地點經營,不得供應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以及質量不合格的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對供應、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負責;因供應、銷售不合格的煙花爆竹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粘貼登記標簽、煙花爆竹產品粘貼產品標簽,確保生產和銷售產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規定的登記標簽和產品標簽式樣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使用本省統一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文本,并在購銷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購銷合同副本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h(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報備的購銷合同后,應當予以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生產、采購、銷售檔案,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內容,并留存2年備查。
第四章運輸和燃放安全
第二十四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假冒、偽造、變造《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的規定,按照縣(市、區)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同時搭載其他貨物和人員。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飛機、火車、汽車、軌道交通、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郵寄的物品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品交易市場。
除前款規定以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規格。
第二十七條公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在《條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警示標志上載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點和時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等組織,可以通過公約等形式,按照本辦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約定本區域內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規格和燃放的時間、地點,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煙花爆竹經營者購買,并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加強監護。
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非專業燃放人員不得燃放。
第三十條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相應的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焰火燃放許可證》;未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等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書面記錄并簽名,存檔備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實施煙花爆竹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和產品存放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和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安全標準和違法生產、經營、存放、運輸、燃放的產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應當立即退還。
第三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經營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條例》規定,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安全評價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指定供貨單位。
第三十五條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活動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資格,獨立、公正地開展業務活動,并對出具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審核煙花爆竹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分別對生產經營場所和焰火燃放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實地勘察,對勘察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分類專庫儲存煙花爆竹,專人專職負責看守,不得在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設計、布局、結構、安全距離、儲存數量、儲存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倉庫四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對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以及超過有效期的煙花爆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封存,及時告知公安部門,不得自行組織銷毀、處置。公安部門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90日內組織銷毀、處置。
沒收和無主的煙花爆竹,其銷毀、處置所需的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和超過有效期的煙花爆竹,其銷毀、處置所需的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負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收費或者攤派費用的;
(三)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經營企業指定安全評價機構或者為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者指定供貨單位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予以處理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不建立或者不執行已經建立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含有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危險物品的煙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再加工的;
(二)購買煙花爆竹帶藥半成品進行再加工的;
(三)將煙花爆竹生產作業流程中的危險工序以承包、租賃、聯營等方式分散、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加工的。
第四十四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存放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出租、出借、轉讓《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假冒、偽造、變造《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收繳假冒、偽造、變造的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經營者配送或者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零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核準的地點以外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銷售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和批發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銷售的煙花爆竹包裝箱粘貼登記標簽、煙花爆竹產品粘貼產品標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使用本省統一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文本,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將購銷合同副本報備案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建立煙花爆竹生產、采購、銷售檔案或者未按規定留存備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燃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種類、規格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損壞煙花爆竹燃放警示標志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分類專庫儲存煙花爆竹的;
(二)在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三)未在煙花爆竹倉庫四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和超過有效期的煙花爆竹自行組織銷毀、處置的,由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煙花爆竹管理辦法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法,突出重點,強化監管,深化治理,建立和完善長效監管機制,實現全區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燃放安全有序。
二、工作目標
通過此次煙花爆竹打擊非法違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非法違法行為,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進一步推動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的落實,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規范監督管理,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三、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區安監局局長為副組長,區安監、公安、監察、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及14個街道辦事處分管安全負責人為成員的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區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統一組織全區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各街道辦事處要成立專門的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積極協調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執法等部門人員,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區政府與各街道辦事處,各街道辦事處與涉農社區、轄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層層簽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狀,確保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各自的監管職責,密切配合,突出重點,形成上下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
四、職責分工
區安監局負責嚴把準入條件,控制銷售點數量,認真做好煙花爆竹經營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指導各單位開展有效的宣傳活動,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協調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嚴查、嚴打非法銷售、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負責對煙花爆竹運輸、燃放、銷毀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積極配合區安監局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監察部門要做好執法監督工作,對監管不力的第一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積極配合區安監局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打擊和查處無工商營業執照或超范圍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積極配合區安監局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城市管理局依照職責加強監督,查處違法設攤、占道經營等行為,積極配合區安監局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已經許可的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開展普查,對無證零售攤點進行重點打擊。在此次專項整治活動中,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加大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者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對涉嫌構成治安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迅速查辦、依法嚴懲;對拒絕、阻礙或暴力威脅監管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嚴厲查處。
五、具體措施
(一)加強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在春節前10天內集中人力資源充分利用廣播、展板、橫幅、散發宣傳單等多種形式,進入社區和人員集中場所大力宣傳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各街道辦事處在銷售相對集中地采取懸掛宣傳標語、展板宣傳、發放宣傳單等形式集中宣傳,提高人民群眾自覺維護煙花爆竹合法經營和自我防護的意識,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在區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協調下,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一是定點執法,春節前10個重點區域(翟山市場、礦西農貿市場、西苑市場、黃河新村農貿市場、永安廣場、大潤發超市、奎園北門、礦山醫院門口、蘇山市場、龐莊市場)由所在轄區辦事處牽頭,聯合派出所、城管執法、集中社區安監員進行定點執法,嚴厲打擊“四私”行為;二是巡查執法,由各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執法人員組成巡查執法隊,對本轄區煙花爆竹管理進行不間斷的巡查流動執法,打擊無證流動違法攤點;三是對轄區內所有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單位進行地毯式排查,全面細致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狀況底數,堅決取締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區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安監、公安、監察、工商、城管等部門組成巡查執法隊,在區安監局設立臨時集中辦公點,安監局抽調全體人員和工作車2輛,公安分局抽調2人和工作車1輛,監察局抽調1人,工商局抽調2人和工作車1輛,城管局抽調3人和工作車1輛,于2014年1月22日至1月31日,對全區煙花爆竹經營進行不間斷的巡查流動執法,全力解決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對重點區域進行不間斷督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六、專項整治時間安排
2014年1月18日-1月31日各街道辦事處開展自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2014年1月22日-1月31日區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巡查執法隊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辦事處主任為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責任感,統一安排本轄區內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分管主任為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專項整治工作。
(二)各街道辦事處要將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名單、煙花爆竹打擊違法行為實施方案于1月18日前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煙花爆竹管理辦法范文3
通過張貼宣傳標語、出版宣傳板報、發放宣傳材料、以會代訓等形式,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等,全面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工作會議,認真研究我鎮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預防措施,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大檢查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切實加強領導,把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
二、嚴密部署,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進一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度,明確各級各部門工作職責,與各村、各單位、各企業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實行領導干部包村、包企業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狠抓責任制的落實,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不留死角,落實到企業,落實到個人,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的實現。
三、突出重點,積極抓好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在“安全生產月”活動期間,鎮企管站、派出所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對轄區內重點部位、重點企業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整治熱點問題,事故隱患大的問題,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落實整改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㈠企業安全生產方面:
一是抓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堅決制止以包代管現象;二是加大消防檢查力度,完善配備消防設施,提高防御火災能力;三是繼續清理“三合一”廠房,堅決取締無證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四是加大壓力器、起重設備、易燃易爆、放射性設備等特殊的設施安全監督,嚴格按照安全要求進行檢測;五是抓好民爆器材及煙花爆竹管理,重點抓好小水電開發、XX公路和農村路網建設民爆物品的管理,已同開發業主簽訂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同時派出所、企管站等部門人員不定期到工地進行檢查,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會;六是鍋爐壓力容器方面重點對膠合板廠、罐頭廠等鍋爐使用單位、企業進行檢查,對不合格鍋爐、土鍋爐堅決予以取締,消除安全隱患。
㈡XX水上交通運輸和梅花湖庫區防汛方面:
為進一步規范水上運輸秩序,確保XX水上運輸和旅游安全,在實施《XX水上安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①規范水上運輸秩序,加強市場監管:對XX內的渡船及生產用船進行造冊登記,全面掌握轄區內船舶的狀況,全面落實XX水域(包括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三長”責任和四級安全管理制度,我鎮已在年初簽訂了《鄉村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書》,嚴禁生產性用船載客。
②規范船舶的管理,強化現場監督。檢查XXX船隊工作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對船隊船舶的現場管理,要求做到:每天要對船舶自身的安全檢查和救生設施配備檢查;特別應保證庫區群眾趕圩乘船、星期五、日學生往返校用船以及節假日旅游等用船,保障了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③切實做好XX庫區的防汛工作,確保庫區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要求值班人員堅守崗位,做好值班記錄,若遇險情應及時向鎮黨政辦和值班領導報告。
㈢道路交通方面:
①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印發交通宣傳材料,張貼安全標語,利用多種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確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同時結合XX實際,在圩天和星期五學生放假,農機站、路管站、派出所等部門人員上路檢查,堅決制止超載、無證駕駛現象的發生。
②鎮農機站、路管站等部門人員深入各村上好安全教育課,提高村民自我防范意識,教育好中小學生及村民自覺主動不乘座無牌、無證車輛、船只。積極配合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門加強對我鎮交通安全的管理,組織大小車駕駛人員的培訓教育。目前各村均已成立交通安全勸導隊,在農村開展監督與巡查,抓住源頭,確保萬無一失。
③督促抓好XX公路和農村路網建設安全,防止汛期發生溜方、塌方和山體滑坡造成安全事故。
㈣學校及公共聚集場所方面:
加強對中小學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以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的形式,明確中學、學區與學生家長的責任,同時與學生家長簽訂了安全責任狀,進一步強化安全意識。針對XX中心幼兒園因所用教室較為老化,存在諸多不安全隱患,已對老房屋進行改造,目前XX中心幼兒園已煥然一新。對XX小學學生宿舍樓危房進行拆除,保證了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堅決關閉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歌舞廳。
四、嚴格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有一名領導在崗帶班,值班人員堅守崗位,盡職盡責,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并及時妥善處理。
總之,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工作,責任重于泰山,我們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對黨和人民負責的態度,盡心盡責,努力工作,把我鎮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好,促進XX區域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