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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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范文1

一、醫療廣告監管中各政府部門的角色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醫療廣告的監管部門主要有工商、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及司法部門,它們是醫療廣告的監管者,在醫療廣告監管中承擔著不同職責。但由于當前執法、司法力量仍有不足,以及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因素也使其不能很好地發揮其監管職責,達到整治完善醫療廣告市場秩序的目的,具體分析如下:

(一) 各政府監管部門存在各種自身監管問題

1. 工商行政部門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該《辦法》還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醫療廣告的監管權限予以分工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可以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1至6個月暫停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做出認定。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執法力量的相對不足,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媒體的特殊性以及媒體與醫療機構的勾結,行政處罰程序的制約和被處罰主體的不配合等多方面的主客觀因素,導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無法對每一個違法廣告都予以處罰,甚至也有把對醫療廣告監管推向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情況,監管不到位現象普遍存在。

2.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醫療機構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但由于法律賦予這兩個行政管理部門對醫療廣告主醫療機構的處罰要么是警告,要么是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證,從極輕處罰到極重的處罰,使得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在實際監管工作中難以合理地操作,影響了對醫療廣告的監督執法效能。

衛生、中醫藥部門本身執法力量較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對薄弱,在當前各大中小醫療機構虛假醫療廣告泛濫的情況下,對每個醫療機構均一一處罰也不切實際,更是難以達到規范醫療廣告行為的目的。

3.公安部門、檢察機關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目前,許多虛假的醫療廣告顯然己經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追訴標準。而實際上在2007年的浙江省杭州市對全國首例虛假醫療廣告案告破并判決前,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移送、公安部門對醫療廣告的介入都一直保持著零記錄。2007年至今,司法部門對虛假醫療廣告定罪判刑的只手可數。就公檢法部門自身而言,法律中規定情節嚴重定義不明,其關于醫療廣告從違法到犯罪程度的追究一般需要工商、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這些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向其移送才受理立案,其很少會主動去調查認定某一醫療廣告是否構成犯罪,這也是當前政府對醫療廣告監管不力的又一狀況。

(二)政府監管重執法輕調控管理

政府作為行政機關除了履行行政執法職能外,還承擔著行政調控職能,而我國政府對醫療廣告監管重點仍是行政執法,這種規制俘虜現象往往使政府監管偏離社會福利目標,未能充分行使其行政調控、管理職能,對監管機構的立法、執法過程不能充分進行監督、制衡,堅持職權法定原則,造成監管的隨意性,甚至管制機構的腐敗、官僚主義和低效率,這些導致了當前政府對醫療廣告監管不能到位的現狀。

(三)監管部門執行力問題

我國雖然也先后不斷出臺法律法規和各種辦法、通知,但缺乏執行力。缺乏執行力的原因又是相關部門關系不順,該整合的權力是分散的,該分開的權力是合一的。前者如工商、衛生、藥監、廣電對醫療廣告的多頭管理,后者如廣播電視管辦合一的體制。所以,理清醫療廣告管理的體制乃是整治違規廣告的前提。要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建立廣告監管的信息共享平臺,變目前的工商、衛生、廣電的分割監管為信息一體化的聯手監管。對違法違規廣告的處罰力度要能夠傷筋動骨,使違法成本大于違法所得,防比違規廣告屢禁屢播的惡性循環。

二、對策和建議

綜上分析,為進一步規范當前醫療廣告市場,政府應當為自己作為行政權力機構正確定位,加強對醫療廣告的職能監督,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各部門明確分工,積極配合,綜合協調分管

一方面,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既要分工,更要配合,在進一步明確各自對醫療廣告監管職責的同時,規范監管主體的行為,使相互間對醫療廣告的監管權力行使銜接好。

另一方面,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方面要加大對醫療廣告在內的諸多廣告的監測,并將醫療廣告等方面的監測結果及時與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溝通交流。同時,對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要足夠重視,對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甄別出來的違法違規廣告要迅速查處,對虛假違法違規醫療廣告的廣告主、者、廣告經營者等絕不留情,提高醫療廣告執法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同時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從源頭上把好醫療廣告的審查關,并加大對廣告主醫療機構的監管,同時定期與該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溝通,確保對醫療廣告監測信息的共享合作,對發現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應嚴肅查辦。

(二)加強政府監管隊伍建設

應當進一步加強工商、衛生和中醫藥行政部門的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尤其是衛生和中醫藥行政部門的執法力量。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衛生行政機關的授權委托執法機構,行使具體的對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和醫療廣告的監管職責,因此急需加強衛生監督力量的配置。政府應從單位性質、經費設備投入、人員素質的提高入手,壯大衛生監督力量,使對醫療廣告的衛生審查監督落到實處。同時要提高衛生監督隊伍執法水平和執法技能,嚴格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審批、校驗,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的性質、類別、開設的診療科目等,便于對醫療廣告的初審和審批,也為醫療廣告事后監管把好前置關。

(三)合理配置醫療服務市場資源

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服務市場資源,規范醫療機構設置。醫療廣告泛濫根源還是在于醫療機構間競爭激烈,民營、個體等中小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間資源配置不合理,致使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等現狀存在。因此,政府要規范醫療廣告市場,從根本上應當采取相應手段優化醫療服務資源配置,重點扶持基層醫療機構,加大投入,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救護技術水平。

同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的行為與醫療機構日常監管、校驗等行政管理措施有效結合,以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為線索,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將之納入醫療機構管理長效機制。

(四)建立健全醫療廣告專項法律規范

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范文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5-0019(2009)7-0219-02

作者簡介:王道才,男,漢族,法學碩士,主要從事衛生監督法制稽查工作。

[摘要]醫療廣告的有關單位應該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但目前的醫療廣告市場存在著非法醫療廣告較多、整治較難等問題,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有:有關單位與人員的法律意識差;監管部門查處非法醫療廣告的效果不夠理想;醫療廣告有關法律還有不健全之處。作者建議應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查處非法醫療廣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都要更強;進一步改革和創新監管體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辨別非法醫療廣告的能力。

[關鍵詞]醫療廣告;監督;管理;探討

廣告廣告,廣而告之。上海辭書出版社的《辭海(縮印版)》對廣告是這樣界定的:“通過媒體向公眾介紹商品、勞務和企業信息等的一種宣傳方式。一般指商業廣告。從廣義來說,凡是向公眾傳播社會人事動態、文化娛樂、宣傳觀念的都屬于廣告范疇?!彪S著時代的發展,當今社會廣告的傳播媒介和形式早已突破了傳統的方式顯得更為廣泛,像互聯網、手機等都成為了廣告載體。

當然,廣告的法律概念與前述概念是不同的。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弊?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p>

1醫療廣告市場現狀及原因分析

1.1非法醫療廣告屢見不鮮。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問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是人民群眾十分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雖大力整治,醫藥廣告違法率仍居高不下。不少醫療機構未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醫療廣告,有些未經許可擅自醫療廣告,有些私自更改批準的廣告樣本內容,有的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有的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等。非法醫療廣告的渠道主要有:非法印發醫療廣告刊物(大多數是免費贈送或者請專人派發)、在報紙、雜志、電視臺、電臺、網絡、公共交通等媒介或者形式作非法宣傳等。如有些醫療廣告充分利用了漢語言文字含義豐富的特點,明含或者隱含非法內容,如“除皺,祛斑,祛暗瘡,祛胎記,告別白癜風,還你健康,專業白癜風、牛皮癬診療科;讓怕痛的你不再痛――在安靜的睡眠中輕松完成全過程。一覺醒來,一切如故。”等等,讓有些患者容易產生相信該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和治療效果。

有人指出醫療廣告存在“五大陷阱”:夸大治療效果,誤導或欺騙消費者;利用名人的社會效應做廣告誘導消費者;宣稱“專治疑難雜癥效果顯著”欺騙消費者;隱瞞診療實情,開據大額藥方;不明示處方的真實內容和藥品的真實成分。不法醫療廣告泛濫成災,這與我國廣告市場缺乏健全的法制環境、行業體制等多種原因是分不開的。

1.2有關單位與人員的法律意識較差。一些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法律意識比較差。非法醫療廣告,一些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如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特別是廣告者對非法醫療廣告有推波助瀾的作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些廣告主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私自更改或者授意廣告經營者更改經過批準的廣告樣件;一些廣告經營者向廣告者隨意提供未獲得廣告批準文書的廣告樣本、雖經批準但廣告主私自更改的廣告樣本、或者根據廣告主的授意或者默許更改的廣告樣本;不少廣告者對廣告主或者廣告者提供的廣告樣本,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或者未進行嚴格審查就予以,依法辦事觀念淡薄。

1.3查處效果不夠理想。違法醫藥廣告猖獗,利益驅動、監管難、處罰輕是重要原因。目前,全國各種報紙數以千計,省、市、縣電視臺擁有數千個頻道,監管部門對如此數量龐大的媒體及其他各種媒介進行全面和有效監管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加上衛生監督部門到媒體等單位取證較為困難,衛生監督部門個別工作人員存在畏難心理,去媒體等單位調查取證的主動性、積極性不高,未主動與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進行充分有效的協調、要求其他職能部門配合查處的情況不太多。另外即使查到了違法刊發醫療廣告的事實,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處罰也較輕微,如衛生部門在此違法案件中用得最多的是給予醫療機構處以警告,醫療機構因非法醫療廣告被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案例在實踐中尚不多見。而且衛生行政部門只能處罰醫療機構而不能處罰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衛生部門處罰醫療機構后也未將案件的相關材料及時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使本應承擔相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常常沒有受到相應的處罰,勢必導致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為了經濟利益而少有顧忌。

1.4醫療廣告有關法律還有不健全之處。我國現有的關于醫療廣告方面的法律規定也存在不合理之處。比較明顯的如《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痹摬块T規章第一條中說明該規章的立法依據是《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對非法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實行吊銷有關診療科目、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種類,此規定由于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實際操作性不強。另外,《廣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并未明確廢止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行政法規《廣告管理條例》,而該條例又授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1988年、2004年先后根據此授權制定了《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04年制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造成同一個行為多個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的現狀,既不利于執法部門操作,也不利于行為規范通過法律來調整的統一性、有效性。

2對策與措施

國家有關部門針對有些泛濫的醫療廣告,也先后制定了各種措施來加以預防和治理。新聞出版總署和國家工商總局曾經對報刊廣告下發緊急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國所有報刊暫停治療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癥(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癲風、紅斑狼瘡等疾病和無痛人工流產內容的醫療廣告。二八年七月十七日衛生部下發了《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衛醫發[2008]38號),通知中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切實提高對醫療廣告監管工作的認識;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繼續做好醫療廣告審查出證工作;積極開展醫療廣告監測;加大對違法醫療廣告的處罰力度;加強部門合作,形成監管合力。2008年12月23日召開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確定今年各級工商機關將以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食品、藥品、醫療等廣告為重點,深入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切實維護文明誠信的廣告市場秩序。2009年2月13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醫療和藥品廣告監管工作的通知》(廣發[2009]8號),包括禁止聘請不具備執業資質的人士擔當醫療、健康類節目的嘉賓,嚴禁演員和社會名人主持醫療、健康類節目。重申了廣播電視媒體醫療、藥品廣告的四個不準,即:凡審批證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專家、患者形象作療效證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醫生與患者進行現場或熱線溝通交流內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藥品生產、經銷企業或醫療機構制作的醫療、健康類資訊服務節目一律不得播放。還要求廣電、工商、衛生、藥監、中醫藥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要求,加強溝通協調,通力配合,加大對虛假違法醫療、藥品廣告的整治力度。狠抓典型,嚴肅處理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各監管部門對制作、虛假違法的醫療、藥品廣告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典型違法違規問題,應向社會公開曝光等內容。

筆者認為,要建立健全好醫療廣告市場監督管理的長期有效機制,還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和努力:

2.1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稄V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后,該法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九條只規定“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逼渌嘘P法律法規包括《廣告管理條例》并沒有被廢止,不能不說是種遺憾,國家工商總局又根據該條例的授權先后制定了部門規章。法律規定不健全是無法可依,規范同一事件的法律規范太多會造成執法與守法方面的沖突,不利于法律的實施。建議借鑒國外醫藥廣告管理經驗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重新修訂我國的《廣告法》并廢止某些有關廣告的法規、規章,隨后有權部門可以根據新的《廣告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辦法等。另外像《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醫療機構違法醫療廣告的行政處罰種類設置不科學,可操作性不強,效果有限,建議予以修訂。

2.2查處非法醫療廣告的手段要更新、力度要更強。非法醫療廣告用信手拈來形容也許并不過分。這就要求我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要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查處此類違法行為的能力,加大查處的力度。像有些在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非法醫療廣告,由于具有稍縱即逝的特點,監督管理部門收集此類證據就有一定的難度,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應聯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收集有關證據。就同一起非法醫療廣告事件,衛生行政調查處理完畢后,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其對違法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依法進行處理。若有印刷非法醫療廣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還要對違法印刷非法醫療廣告等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同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果調查到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也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對有關醫療機構依法進行處理。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大對非法醫療廣告責任單位的處罰和打擊力度,尤其要重點監督和懲治有關責任媒體,改進執法效果。還要繼續加強醫療廣告的監測預警,及時把違法醫療廣告的影響和危害消滅在萌芽狀態。

2.3進一步改革和創新監管體制。當前醫療廣告監督管理體制也有不適應工作需要之處。在目前的體制下,若要更有效地治理非法醫療廣告,必須整合工商、衛生、新聞出版、廣電、監察、公安等部門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對醫療廣告的依法管理。整治違法醫療廣告的工作涉及多個部門,考慮部門之間的關系和利益,監管中“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現象也時有出現。筆者認為,倒不如把多個職能部門對醫療廣告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劃劃歸一個部門,相對來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比較可行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比舾臑槿杂尚l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但對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包括對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都劃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如果調查發現有非法醫療廣告的違法事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等違法行為人分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能有效避免因同一非法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了醫療機構,而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等未受到相應處理的情形。

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范文3

??谑猩鐣t療機構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引導和規范社會醫療機構健康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醫療機構,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開辦的各類醫院、門診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所、衛生所(站)、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村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機構的設置、執業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社會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督、人口和計劃生育、價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社會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醫療衛生事業,設立社會醫療機構。積極促進社會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發展。

引導社會資本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在鄉村、社區等醫療衛生發展不足的地方投資設立醫療機構。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非營利性社會醫療機構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

社會醫療機構在醫保定點、科研立項、職稱評定和繼續教育等方面依法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從事診療活動,以防病治病、救死扶傷、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遵守診療護理技術規范,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醫療機構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增強誠信經營意識,提高社會醫療機構的社會信譽度。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社會資本可以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市場需求,自主決定舉辦各類醫療機構。

單位和個人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申請:

(一)設置社區衛生服務站、診所、衛生所(站)、醫務室、衛生保健所、村衛生室(所)等,向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設置床位100 張以下的綜合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部等,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三)其他社會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時,應當在媒體或擬設置地點向社會公示,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或者組織聽證。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決定不批準設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床位100 張以下的醫院,其《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為1年;不設床位的其他社會醫療機構,其《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為半年。

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內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可在有效期屆滿前30 日內,向批準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延期1次,設床位的社會醫療機構的延期時限為半年,不設床位的延期時限為3 個月。

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其《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動失效。

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三章 執業登記

第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執業,應當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社會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執業登記申請材料目錄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進行審核。審核合格、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決定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應當實地考察和核實社會醫療機構是否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由其指派的考察核實工作人員簽署考察核實意見。

第十五條 社會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應當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屬個體行醫的社會醫療機構,其主要負責人(設置人)不得變更。主要負責人不繼續在該機構執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依法對醫療機構變更登記進行審核,并做出是否予以變更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換發新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社會醫療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15 日內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衛生行政部門經核準注銷后,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和印章,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逾期不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后予以公告:

(一)破產、解散;

(二)歇業;

(三)因分立或合并而終止;

(四)因跨區變更執業地址;

(五)被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六)屬個體行醫的社會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設置人)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不繼續在該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十八條 社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不得私自涂改。

社會醫療機構或者其所屬科室不得出租、發包或者變相出租、發包給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社會醫療機構名稱不得出租、出借。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四章 執業規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不得開辦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

單位內設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外從事診療活動,但急診急救除外。

第二十一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在經核準登記的執業地址開展診療活動,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等在診療場所醒目位置懸掛。

社會醫療機構使用的牌匾、工作人員的標牌等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社會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不得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但急診和急救除外。

社會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

除醫學需要外,社會醫療機構不得利用超聲等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不得開展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社會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新技術、新項目臨床應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公示,應當標明政府基準價、指導價和本醫療機構實行的醫療服務價格。

鼓勵社會醫療機構實行政府指導價。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社會醫療機構依法給予合理補助。

第二十四條 社會醫療機構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如確需進行短期試用的,可依法約定試用期,并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備案:

(一)擬聘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副本復印件;

(二)受聘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聘用合約。

受聘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試用期間未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不得獨立執業。

衛生技術人員試用期滿后確定聘用的,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變更注冊登記手續。

社會醫療機構不得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聘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醫療活動的,按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師外出會診制度。醫師未經其所屬醫療機構同意不得外出會診。

禁止以會診為名,變相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施行手術、坐堂行醫。

第二十六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藥品、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社會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

第二十七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加強醫院消毒、隔離工作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醫療污水和廢棄物。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醫療廢棄物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回收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社會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按照經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醫療廣告,應當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

第二十九條 社會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不得開展義診活動。禁止以義診名義開展非法行醫、虛假宣傳、推銷藥品或者器械等活動。

組織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非醫護人員參加義診的,視為非法行醫。

第三十條 社會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醫托等不正當競爭方法招徠病人。

第三十一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文件的管理,使用的病歷、處方等醫療文件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醫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患者規范記載(開具)病歷、處方。

第三十二條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其他專業性文件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出具內容失實、導人誤解或者導人規避法律責任的各種專業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社會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應當按規定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現場實物和資料,不得偽造、涂改、破壞、銷毀、隱匿證據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責任。

第三十四條 社會醫療機構發現法定報告傳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做好醫療救護或者轉診工作,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五條 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安排,承擔緊急醫療救援、疫情和疾病防控任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醫療機構日常監督管理制度,對社會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執業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誠信度、社會滿意度、環境保護等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醫療機構登記注冊檔案、日常監督管理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并通過政府相關網站或者本市主要新聞媒體將監督管理及社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進行公示,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社會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具體辦法和記分標準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社會醫療機構信用制度、年度質量考核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對社會醫療機構實行校驗制度。社會醫療機構在達到國家規定的校驗期時,應當向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校驗,提供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社會醫療機構進行校驗。社會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暫緩校驗結論,下達整改通知書,并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校驗審查所涉及的有關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況;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限期整改期間;

(四)停業整頓期間;

(五)國家規定應當暫緩校驗的其他情形。

社會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未設床位的社會醫療機構不得執業;設床位的社會醫療機構,除急救外,不得開展門診業務、收治新病人。

暫緩校驗期滿仍未能通過校驗,或者期滿后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的,由批準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經常檢查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場所非法從事診療活動的情況。公安機關、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發現非醫療機構或非衛生技術人員利用承租住房或者其他場所從事診療活動的,應當告知衛生行政部門。

房屋出租人發現非醫療機構或非衛生技術人員利用承租房從事診療活動的,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訓社會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提高社會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社會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執業許可證擅自開辦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處3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醫療機構或者所屬科室出租或者發包給他人經營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將醫療機構或者所屬科室出租或者發包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二)醫療機構或者所屬科室承租方或者承包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出租、出借或者未經批準轉讓醫療機構名稱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處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內設醫療機構對外從事診療活動的,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未經所屬醫療機構同意外出會診,或者社會醫療機構以會診為名變相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施行手術、坐堂行醫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社會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醫療廣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再次違反規定醫療廣告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開展義診活動,或者以義診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推銷藥品或者器械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義診活動,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利用醫托等不正當競爭方法招徠病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 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時限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以及有其他逃避責任行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發現非醫療機構或非衛生技術人員利用承租房從事診療活動而不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醫療機構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設置,予以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準予登記的;

(三)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社會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行政許可事項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執業登記申請沒有實地考察和核實情況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對利用承租住房或其他場所非法從事診療活動進行經常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發現社會醫療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社會醫療保險的作用一、是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一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一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二、是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一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范文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副總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全國整規辦《20**年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要點》,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的醫療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XX實際,市工商局決定在20**年上半年開展整治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以整治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為契機,推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通過醫療廣告專項整治,基本消除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廣告監管制度,為廣告市場秩序根本好轉創造條件。

二、整治時間

20**年2月20日——20**年5月30日。

三、整治范圍

凡利用報紙、廣播、電視、雜志、網絡、印刷品、戶外廣告的醫療廣告均屬整治范圍。

四、整治措施

(一)嚴厲查處下列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

2、以新聞形式醫療廣告,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3、廣告中利用患者或者專家和醫生的形象和名義做證明,以及保證或者隱含保證治愈、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行為;

4、違反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關于暫停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癥(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癲風、紅斑狼瘡等醫療廣告規定的行為;

5、利用健康專題節目(欄)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以及醫療廣告未明示忠告語的行為;

6、無《醫療廣告證明》醫療廣告的行為;

7、其他違反《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

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以上行為按照《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處罰條款的上限處罰,加大懲治力度,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決不允許以罰代刑。

(二)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警示公告。

各縣局、分局,要加大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廣告監測的力度,重點對醫療機構的廣告行為實施監管,及時將發現和掌握的違法醫療廣告上報市工商局,施行每日一報制。市局將定期向社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警示,以提高消費者防范和識別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能力。

(三)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藥監部門的溝通與配合。

根據國家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通知精神,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對檢測中發現的涉嫌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要在3日內書面移交工商部門處理的規定,各級工商部門要對移交案件認真查處,并將處理結果5日內通知衛生和藥監部門。

(四)曝光一批典型虛假違法案件。

結合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行動,市工商局將于20**年5月下旬,集中一批典型的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案件,采取各種形式,向社會予以曝光,以警示違法者。

(五)懲治違法與樹立誠信并舉。

對屢次虛假違法廣告的醫療機構和設計、制作、虛假違法廣告的廣告經營單位,要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廣告資格。同時,要表彰一批遵守法律、法規的醫療機構,廣告經營單位及廣告審查員,開展廣告市場信用等級掛牌活動,A級為守信企業,B級為警示企業,C級失信企業,D級為嚴重失信企業,為專項整治工作創造良好的氛圍。

五、具體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醫療廣告專項整治,是20**年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行動的延續和深入,是在前一階段整治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我市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行動領導組聯合整治任務和要求,鞏固成果,擴大戰績,努力實現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目標和20**年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任務的重要舉措。各縣局、分局,要把此項工作作為落實省工商局王虎勝局長在20**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來抓緊抓好,務使在20**年上半年實現既定目標,爭創全省廣告整治優秀單位。

(二)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形成打擊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綜合治理機制

市工商局、各縣局、分局要將醫療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及時通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充分發揮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積極協調各部門各司其職,加強協作,真正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機制。

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范文5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醫療市場也發生了變化,醫療機構的多元化發展,給醫療機構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也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杭州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自2000年成立后,作為市衛生局的執行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在醫療市場的監督管理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1醫療市場的現狀

杭州市目前有各類醫療機構1800余家,為杭州的經濟發展和保障人民健康做出了貢獻,但醫療市場仍存在一些問題。經濟發展較快,外來人口驟多,出租房管理存在漏洞,出現非法行醫私自非法接生等現象。部分醫療機構,尤其是部分民營醫療機構為了宣傳自己,虛假醫療廣告誤導患者,極少數單位還雇用醫托,有些醫療機構出租、外包合作科室,超科目診療。執業醫師變更注冊還不到位。部分醫療機構管理不當,為牟取利益進行惡意診療、使用高檔藥物、亂收費現象時有發生。有少部分醫療機構存在不開處方、不寫門診日志、收費不開發票的現象。醫療機構的部分設置不全。有一部分內鏡室、口腔科無獨立清洗室,無消毒設施,輸血科、ICU、供應室、手術室分區不清。有部分醫療機構無污水處理系統,醫療廢物處置不規范,消毒隔離的隱患較多,科目設置與技術開展把關不嚴,CT上崗證、HIV實驗室資質、美容主診醫師資格不齊。醫院檔次與疾病診療不符,導致省、市三級醫院看“感冒”,鄉鎮衛生院在做“甲狀腺”手術的現象。經濟高速發展,人們對保健、美容需求逐步提高,“邊緣醫療行為”時有發生,部分公司為推銷“保健品”、“醫療保健器械”進行非法“義診”活動,生活美容店開展醫療美容項目。醫療成本逐步增大,部分收費項目仍不調整,消毒隔離、院感控制要求逐步提高,醫療廢物處置要收費,在當時都未列入醫療成本。導致醫院不能正常發展,也導致部分醫院對此投入不夠,直接損害病人利益。

2全面監管醫療市場的探索

2•1建立醫療機構監督隊伍為全面貫徹綜合執法,加強對醫療市場的監管,杭州市衛生監督所專門成立了監督科室,承擔醫療機構、傳染病、母嬰保健、血液管理等方面的監督任務,配備了從事過醫政管理及臨床醫學、預防醫學、中醫、藥學、護理等方面專業人員。為提高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分批到省級醫療機構學習院感等業務知識,積極參加各類培訓班,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及醫療知識,提高執法水平,加大監管的技術含量,并配備攝像機、電視機、照相機、紫外線強度測定儀、粉塵測定儀、戊二醛測試紙和含氯濃度測試紙等執法工具,對監督員實行每天工作量量化記錄制度。

2•2加強對區、縣(市)的督導和服務幾年來,多次舉辦杭州市醫療機構執法研討會,杭州市醫療機構監督執法培訓班。對各區、縣(市)安排一位監督員作為聯系人,定期對區、縣(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除了在檢查中帶領區、縣(市)監督員外,還不斷地與區、縣(市)衛生局醫政科的人員聯系,并以市衛生局名義定期發抄告單及反饋單。從今年起,還建立了每月工作量統計制,即各區、縣(市)衛生監督所在醫療市場監督方面的工作以表格形式統計上報,以便及時了解醫療市場動態。

2•3完善機制,職能到位醫療市場的管理一直是衛生局的主要職能,涉及多個處室,如醫政、監督、中醫、基婦、疾控、科教、辦公室,包括監察室。要做好對醫療市場的監管,就要妥善地處理好同衛生局的各個職能處室的關系,積極主動與衛生局的職能處室聯系,請教有關業務問題,努力完成局交辦的各項指令性任務,爭取參加業務工作會議。及時獲取醫療機構設置的有關資料,在日常監督中對違法情況及時查處立案,并同時上報局有關處室。

2•4找準入口,抓著重點

2•4•1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建立市區聯動機制,聯合各城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打擊取締各類非法行醫,包括以免費診治推銷保健品、醫療器械的非法義診活動,一般采取“公告”形式取締。通過“反復沖擊,定點消除”,明目張膽的非法行醫得到遏制。

2•4•2加強對醫療機構中人員資質、科室設置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市衛生局的各個質控中心,開展醫療活動及醫療質量的監督管理,對規范醫療行為,尤其是民營醫療機構起到積極作用,擅自開設科室和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行為明顯減少。

2•4•3明確重點內容的監督衛生監督人員把對醫院消毒隔離、重點科室監督放到重要位置,督促各醫療機構成立各種組織,責任落實到人,加強自身的監測,宣傳貫徹新的《消毒技術規范》,使醫療機構進一步提高了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大了硬件投入,配備了人員,建立了組織。開展了口腔科和內鏡室器械消毒滅菌的效果監測,口腔科普遍使用了快速滅菌器,內鏡室的分室和消毒工作也逐步規范。

2•4•4每年有重點地開展專項檢查如傳染病防治、SARS防制、性病門診、消毒產品、生物制品、腸道門診、醫療美容、口腔專業等。為切實加強對民營醫療機構的規范和監督,對杭州市民營醫療機構進行了現狀調查。

2•4•5開展對母嬰保健技術的醫療機構的設置、人員是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是否按照相關的技術規范開展母嬰保健工作的檢查

2•4•6加強對血站(庫)及臨床用血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杭州市的3家血站(庫)開展專業人員資質認定、科室布局、設備、技術操作規程、血源管理、醫療廢物處理及醫療機構使用和非法采供血情況的監督檢查。

2•4•7完善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開展對集中處置醫療廢物的杭州某公司收集、運輸條件進行監督,車輛全部為密閉式專用車,向醫療機構提供專用黃色袋子、周轉箱、利器盒。在醫療機構中監督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專(兼)職人員;有關人員的培訓;對能用利器盒暫時存放的損傷性、感染性廢物不提倡毀形消毒,逐步建立符合設置要求的醫療廢物暫存處。

2•4•8加大對醫療廣告監測,及時將違規廣告報衛生局,抄告工商部門查處

3醫療機構監督中存在問題和建議

3•1法律法規滯后,建議立法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頒布以來,為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保障公民健康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條例強調義務性條款較多,對醫療安全等問題與監督管理規定較少。如不寫病歷,不開處方,惡意檢查,出租、承包科室等沒有條款規定和罰則;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執業、內部醫務室對外開放等也沒有禁令性條款,對“坐堂醫”、“義診咨詢”、“會診指導”、“非法行醫”等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醫療美容與生活美容分界在法律上不明確;診療科目超范圍認定也較困難;對某些特殊作業,如CT上崗證、美容主診醫師證的持有缺乏法律依據;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設置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不相銜接;《傳染病防治法》中衛生監督與疾控中心的職責有待進一步明確等。

3•2要理順監督執法與行政管理關系監督執法和行政管理都以法律法規為依據,目的都是促進衛生事業的發展。有的縣(市)、區衛生監督所只行使打擊非法行醫,未全面開展醫療機構的監督執法。要盡快制訂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法規,衛生監督機構應多與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能處室聯系,衛生行政部門應處理好監督執法與行政管理的關系,還應協調疾控中心、醫政屬下的質量控制中心的關系。

醫療機構廣告管理辦法范文6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行動,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整治違規醫療廣告、違規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違規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違法犯罪活動,進一步清理違規設置審批醫療機構,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的規范化管理,使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得到明顯好轉。

(一)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非法醫療廣告、非法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非法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行為,依法取締無證行醫,嚴懲非法行醫違法犯罪活動,對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

(二)加大對醫療服務市場的監管力度,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三)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建立完善專項整治行動和日常監管相結合的長效監督機制和措施,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二、工作重點

(一)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重點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打擊農村集貿市場和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內無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

(二)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及超范圍行醫的違法行為。

(三)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打著醫療機構的幌子利用欺詐手段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四)嚴肅查處非法從事性病診療活動的行為。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地下性病診所”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五)嚴肅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六)嚴肅查處非法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行為。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七)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八)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監督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廣告監測及查處情況。

(九)嚴肅查處醫療機構違規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及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活動的行為。

(十)嚴厲打擊非法采供血行為。要以確保血液安全和獻血者(供漿者)身體健康為工作目標,進一步規范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行為和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行為,加大對采供血機構獻血者(供漿者)管理情況、偏遠地區醫療機構血液來源等進行核查,嚴肅查處冒名頂替、超采頻采等違法行為,堅決杜絕醫療機構自采自供血液行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階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為動員部署階段。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對本轄區內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全面動員部署。

(二)第二階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為組織實施階段。按照專項整治行動方案,認真組織落實專項行動工作,針對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非法醫療廣告、非法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非法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行為,堅決取締無證行醫。

(三)第三階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為總結上報階段。

對專項行動進行認真總結,建立和完善對醫療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長效監管機制,并按要求上報工作總結。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醫療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轄區醫療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實。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推進和深化醫療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

將依法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非法醫療廣告、非法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非法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行為,作為關心群眾、優化醫療執業環境、規范市場秩序、促進社會和諧與發展的大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履行職責,嚴格監督管理。

(二)繼續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嚴格執法,加大案件查處力度。

嚴肅查辦案件是確保醫療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也是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成效的重要標志。要高度重視,把查辦案件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切實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繼續認真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并以投訴舉報和違法醫療廣告為線索,主動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非法醫療廣告、非法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非法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行為,特別是對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群眾反映強烈、性質惡劣的重大案件要掛牌督辦。重點抓好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和醫療機構非法行醫行為兩類案件的查處。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保證做到案件調查清楚、依法查處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運用典型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不斷完善相關制度規定,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實責任,保證工作落到實處。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落實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非法醫療廣告、非法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非法開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等行為的工作責任,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專項行動,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責任到人。要將工作重心向農村、向城鄉結合部、向城市社區延伸,實現監督重心下移。對未履行職責,疏于、怠于監管,當地醫療服務市場混亂的,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部門監管不力的責任。

(四)完善長效監管機制,標本兼治,鞏固專項行動成果。

在加大打擊力度,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的同時,本著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積極探索從源頭上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秩序、規范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途徑和辦法,針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突出問題,認真分析醫療服務市場違法問題存在的深層次原因,深入推進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強化監管措施。把醫療

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與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和規范審批行為緊密結合起來,把醫療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與醫院管理年活動和治理醫藥領域商業賄賂等工作結合起來。建立審批管理與監督的銜接機制,加強衛生監督隊伍建設,完善監管措施,切實加強對醫療服務行業的日常監管,逐步實現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經?;?。

(五)加強宣傳教育,擴大聲勢,保持高壓嚴打的輿論氛圍。

重視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廣泛宣傳衛生法律法規和安全就醫常識,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和院務公開,及時向社會公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審批、注冊信息,便于群眾查詢和監督;定期公示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果,對取締無證行醫黑診所、查處非法行醫典型案件、吊銷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證書等情況進行公開曝光,并組織新聞媒體進行報道,加強社會監督。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等形式,開展對醫療機構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培訓,增強依法執業的自覺性,規范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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