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法規教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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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規教育

法制法規教育范文1

【關鍵詞】公司 信托 歸入 完善

公司與信托作為現代民商事法律制度中財產的轉移和管理方式,都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不親自管理自己所有的財物,都是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的財產管理制度。由此衍生出來的管理人對財產真正所有人所負的義務和責任就有許多相似的地方。那么,特定主體違反法定義務后承擔的責任也有相同之處。新《公司法》對于歸入制度的規定較為詳細,大大促進了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保護。而《信托法》與之相比較為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對歸入制度的相關問題作出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以進一步完善歸入制度在《信托法》中的運用。

一、《信托法》歸入制度的概述

(一)法理解析

目前學界對于歸入制度在《公司法》、《證券法》的涵義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界定,有的學者從公司角度,有的學者從短線交易角度,無論從哪個角度進行定義,都是將具體的法律關系與歸入制度本身應具有的內容相結合。故筆者認為,在對《信托法》歸入制度進行解析時,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涵蓋歸入制度的內容[1]:第一,歸入制度的權利主體是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因為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委托人將其所有的財產托付給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以使受益人獲得信托財產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并且委托人可以為同一個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是依法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托人是為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從事管理、處分行為,其必須嚴格遵守信托文件的約定,履行義務。若其他人并非特定信托法律關系中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即使具有合格的資格,也不能成為歸入權的主體。第二,歸入制度產生于受托人違反法定義務的特定行為。為了維護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信托法》為受托人設置了若干法定的義務。歸入制度就是受托人的行為違反法定的忠實義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受托人違反的是其他法定義務(如注意義務、說明義務、保密義務等),則可能導致損害賠償的發生,但卻不會形成歸入的法律后果。第三,歸入制度的標的物為受托人因違反忠實義務而獲得的利益。由于受托人是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這里的“利益”只是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后所得的收益,并不包括之前所取得的報酬。第四,歸入制度的適用范圍、行使條件、行使內容是《信托法》中明確規定的,并非受益人自行決定的。

(二)法條解析

《公司法》歸入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49條、第150條①。第149條第一款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行為的列舉,第二款則明文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第一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150條規定的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規定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信托法》歸入制度的規定體現在第25條、第26條②。第25條主要是對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的原則及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義務的規定。第26條明確規定了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受托人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直接或間接地享有信托財產的利益;二是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財產為自己的利益而進行交易;三是受托人不得因信托財產交易而從交易對方獲取自己的利益[2]。

二、《公司法》與《信托法》歸入制度的比較

公司與信托作為財產管理的一種基本方式,將《信托法》與較為細致的《公司法》進行對比,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歸入制度的本質,更好地完善《信托法》中的歸入制度。

(一)聯系之處

1.《公司法》第149條與《信托法》第26條都對歸入制度作出了相關規定。

2.兩部法律都是對特定主體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進行規定,而且這些特定主體都具有對其所擁有財產的管理、處分的權利。

3.兩部法律的歸入目的都是出于對相關人的利益保護才對特定主體的行為進行規制。

4.兩部法律歸入的結果都是在特定主體違反了相關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將所得利益歸入特定的財產。

(二)區別之處

1.規制的主體不同?!豆痉ā分饕菍镜亩?、高級管理人員等關系公司運作的重要人員的行為進行規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以公司的名義管理、處分公司的財產。而《信托法》主要是對受托人進行規制,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委托人的財產。

2.義務的內容不同。雖然兩部法規定的都是忠實義務,但由于兩部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故義務的具體內容有所差別?!豆痉ā返?50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進行了列舉,如競業禁止,自我交易禁止、謀私竊取公司機會的禁止等,內容較為詳細、豐富;《信托法》第26條對忠實義務的規定主要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牟取私利,然而上文提到的三種行為沒有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而是通過釋義的方式,顯然不如《公司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行為的列舉來的有公信力。《信托法》第28條雖然規定了受托人相互交易的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禁止,但并沒有將其納入歸入制度的調整范圍。

3.適用范圍不同。歸入制度在《公司法》中,既可適用于為自己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也可適用于為他人利益而獲得的收入。而《信托法》上的歸入制度只規定了為自己謀取利益而獲得的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4.保護對象不同?!豆痉ā肥浅鲇趯?、股東、及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信托法》則是出于對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保護。顯然,《公司法》的歸入制度對于利益主體的保護范圍要廣于《信托法》。

5.法條用語不同。《公司法》第149條規定的是“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這里的收入[3],既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因違反法定義務而獲得的報酬,也包括因違反法定義務而獲得的其他金錢、物品、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權益。而《信托法》第26條用的是“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可以看出受托人違反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并不包括其事先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從委托人處所獲得的報酬,而僅僅是其利用信托財產所獲得的利益部分。

6.責任的救濟不同?!豆痉ā穼w入制度的救濟體現在第152條③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而《信托法》中并沒有關于歸入制度救濟的明確規定。

三、《信托法》歸入制度的不足

從上述與《公司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信托法》對于歸入制度的規定較為粗略,對于違反特定義務之行為的規定過于簡單,對于賠償責任等民事責任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受托人禁止行為”的規定過于簡單

《信托法》第26條雖然規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但是由于法律缺少對受托人禁止行為的列舉,也沒有明確規定受托人的相應義務,這就造成實踐中難以把握受托人的行為標準,哪些行為是應納入歸入制度的規制范圍的,如自我交易禁止是否應像《公司法》那樣納入歸入制度的規制范圍。雖然《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明確列舉了信托公司開展信托業務時的禁止行為,但這只規定了法人作為受托人的情形,而其他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組織作為受托人時的行為就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可以遵循。在受托人的義務中,哪些屬于違反法定的忠實義務,哪些屬于違反分別管理義務,哪些又是違反其他報告、說明義務的,都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二)“利用信托財產”的規定有歧義

根據《信托法》第43條第3款的規定,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惟一受益人。由此可知,受托人可以是其他信托關系中的受益人,那么,當受托人為其他信托受益人的情況下,當然允許受托人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因此,《信托法》第26條中關于“信托財產”的規定到底是他人的信托財產還是自己所管理的信托財產,都沒有明確地加以限定,也就造成了實踐中爭議的產生。

(三)“歸入民事責任”的規定欠缺

目前,《信托法》中缺少對于受托人承擔歸入民事責任的規定,如歸入責任的構成要件、性質及救濟方式,在受益人主張權利及受托人承擔責任時,不如在《公司法》中有法可依,在信托法律中難以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而只能尋求其他民事法律作為依據,這不僅難以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而且會導致法院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不統一。

四、《信托法》歸入制度的完善[3]

(一)詳細規定“受托人禁止的行為”

對于受托人之行為,可以參考《公司法》中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禁止行為的列舉方式,來明確受托人的哪些行為為歸入制度明確禁止的,也可以對受托人行使的行為進行免責事由的規定。同時,還可以細分受托人義務,視不同情形而承擔不同責任。我國臺灣地區的《信托法》規定了對受托人的義務進行細分,如第24條第3項,受托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而獲得利益時,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請求將其利益歸于信托財產;第35條第3項,若受托人違反忠實義務,使用或處分信托財產者,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受托人,除請求以金錢賠償或回復原狀,并可以請求將其所得的利益歸于信托財產;且受托人有惡意時,應附加利息一并歸入[5]。我國《信托法》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來規制受托人的行為。

(二)明確“利用信托財產”為受托人所管理的信托財產

筆者認為,從立法本意上看,《信托法》第26條規定的“信托財產”應為受托人所管理的信托財產,故為了避免與《信托法》第43條的矛盾,可以通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歸入制度中受托人利用的“信托財產”為其所管理的信托財產,而非受托人為受益人的信托財產。這有利于避免受托人以此逃避法律責任,從而對受益人造成損失。

(三)完善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

從法理上說,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對于公司而言,其有權將董事、高級管理人違反公司忠實義務所得的收益歸入公司;對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來說,他們違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他們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那么,《信托法》中的歸入制度也是同樣之理。

1.歸入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承擔的是一種歸入責任。這種責任行為有三方面的構成要件:主體、行為及收益[4]。《信托法》中的歸入責任主要是受托人違反法定的忠實義務,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而承擔的一種財產責任。那么,通過對信托法律關系的分析,可以得知其歸入責任同樣具有上述三方面構成要件:一是責任的主體是受托人。二是違反法定義務利用信托財產的行為,如利用信托財產進行投資、用于自己的業務發展。三是通過利用信托財產從而獲得利益。

2.歸入責任的定性。筆者認為,《信托法》的歸入責任可以納入侵權責任的范疇,有以下理由:一是歸入責任是因違反法定義務而承擔的責任,即《信托法》第25條明確規定的。二是歸入責任是因對信托財產權益的侵害而對受益人承擔的責任。其主要原因有:其一,受托人擁有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而信托財產的收益歸屬于受益人,如果受托人可以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利益,那么受托人就會優先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受益人的利益;其二,受托人利用其管理的信托財產進行投資、投機或商業冒險,很有可能會將獲得的利益歸于自己,而造成的損失歸于信托財產,從而構成對受益人侵害[6]。三是對于歸入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將受托人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所有。

3.歸入責任的救濟方式。《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以保障公司的財產不受損失。而《信托法》并沒有相關歸入責任的救濟方式,《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也沒有相關歸入責任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的“團體訴訟”制度[7],即法律規定在一定領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某些團體享有當事人資格,獨立承受訴訟的權利義務并作出實體處分。臺灣地區設立了“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該基金會政策性地持有每一家上市公司一千股的股票,從而具有上市公司股東的身份,可以投資者的身份行使歸入權。該制度比單獨訴訟更經濟,同時也能避免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產生大量復雜的訴訟技術問題。那么,我國的法律可以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作出如下規定:首先,賦予受益人為歸入權行使主體的地位。其次,受益人可以先通過單獨訴訟的方式來行使權力。第三,我國可以嘗試建立基金會的形式,若受益人的力量過于單薄,可以通過團體訴訟的方式,對受托人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進行訴訟。

綜上,我國《信托法》中關于歸入制度的規定及相關法規的配套規定較之《公司法》還不成熟,有待進一步完善。畢竟二者有其不同的適用領域及理念價值,故不能一成不變地進行借鑒、參照,而必須結合信托法律行為的特點及現狀,進行合理性地適用。

注釋

①《公司法》第149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150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信托法》第25條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26條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公司法》第152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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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見前注[1],雷興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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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友蘇.新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515.

[6]何寶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3:212.

法制法規教育范文2

【關鍵詞】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教學方法;思考

通常意義上理解,教學方法就是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為實現教學目的、完成教學任務而采取的教與學相互作用的活動方式的總稱。作為教學過程四要素之一的教學方法的優劣直接關聯到學生能力的培養、素質的提升。因為作為獲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前提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必考科目――《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其教學方法的選擇,直接關系到考生成績的高低以及通過情況,直接關系到學生會計職業素養的形成,直接關系到學生會計職業能力的高低。因而,如何開展恰當的教學方法保證上述目標的實現,是每個從事《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教學人員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1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教學現狀分析

由于工具理性的盛行,加之考證等涉及利益的具體要求,大部分教學人員對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教學認知主要體現為一種傳統的“講授――操練――解答”模式,幾乎所有教學任務的開展、課程內容的安排均圍繞此展開。如闡述教學四環節的“講、練、看、做”或者“講、練、補、做”,當然教學過程中也會應用項目驅動法來達到教學目標;或者將四個環節予以拓展,“講、練、看、訓、考”,并且試圖以項目教學法、案例教學法以及情景教學法穿插其中。更有甚者,則認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涉關學生考證、就業,只需要教會學生如何記憶即可。這樣操作的后果直接導致大部分學生能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上取得良好成績,甚至能借此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但,對于學生能力的提升以及學生素質的提高均無裨益。

隨著現代學生主體意識的慢慢確立,傳統上均由教師向學生灌輸的“填鴨式”教學方法已經喪失其在教學上的正統地位。如何吸引學生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學習興趣,讓他們保持對相關知識的新鮮感,則成為一個不得不注意的問題。

因而,有人嘗試以肇始于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的案例教學法適用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教學。但這種案例教學法與傳統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法存在一定的區別,即教師在授課過程中依然承擔講授的責任(而非引導的責任),然后通過案例讓學生對講授的知識加以應用(其中可能涉及到團隊協作、個體的分析反思以及教師的評價等等),或許可以將其稱之為“亞案例教學法”。[1]這種教學方法考慮到學生的興趣問題,但由于缺乏專業法律知識體系的傳授、課程內容知識相對固定明確等原因,盲目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中適用,只能是“削足適履”,得不償失。

以上的論述主要圍繞2009-2013年在CNKI中以“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以及“教學方法”為關鍵詞所進行搜索匯總整理而成。

2 現行教學方法反思

由于秉承著大陸法系的傳統,在法律教學過程中更加注重知識的演繹,而缺乏對生活世界應有的關注。加之,“學者式”的教師本身缺乏對實踐的直接感知,導致當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教學偏重于理論教學。并且,這種理論教學是一種威權式的教學,教師僅僅希望學生掌握課堂書本知識,而且以之作為衡量學生學習水平的重要特征甚至唯一標準。[2]

教師不去反思這樣倆個問題:(1)知識是絕對客觀的嗎?(2)知識能否由教師原樣不變地傳輸給學生呢?[3]

如果《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知識對于上述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的,即肯定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學習屬于Sipro所說的初級學習――無論情境如何,均不影響學習的效果。那么,毋庸置疑,現行的教學方法的合理性則可以得到證成。并且,可以順利地實現階段化知識、部分化知識附加于其他內容學習的可能性。

然而,情況不必然如此。

首先,學生對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學習背景的欠缺。即,無法意識或者刻意忽視知識建構的基點。大部分高職院校,僅僅基于考證通過的需求而開設了與會計密切相關的法律課程,而對《法學導論》或《法律基礎》課程的忽視,讓學生在學習《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過程中無法尋求到與原先知識體系中“最近發展區”知識,無法實現新知識與原有知識的順利銜接。因而,僅僅只能滿足于對知識的無意義的記憶。

其次,高職院校教育目標定位的不準。作為法學類教育而言,有精英教育、職業教育和通識教育。精英教育暫且不論,而對于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大部分高職院校毫無例外地選擇了前者,而對通識教育關注甚少。但殊不知通識教育是建構整個職業教育的前提,無論是技能的提升還是專業水平的提高,都難以逃離學生對基礎知識的掌握。而對于法學類課程尤為如此。

最后,與學生主體地位的缺失也有關聯。目前的教學方法不是一種以學生為中心,教師運用不同的教學手段和靈活多樣、直觀形象的教學方法,激勵學生的學習熱情,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他們成為學習活動的積極參與者和實踐者的教學方法[4]。受傳統中國教學思想的影響,忽視對學生地位的考慮。認為教學過程是教師的單向活動,而學生的職責在于作為教學活動的接受方必須完整地接受教師所傳授的知識。并不認為學生的學習過程是一種意義的建構,以中尋求自我突破的過程。

總之,正是由于學習背景的缺失、教育目標的定位不準以及教學活動學生主體的“缺失”,才導致《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教學過程中出現種種偏差。或者即使在部分教育者試圖改革,但由于沒有脫離上述的限制,而僅僅是方法上的變異而已,其效果也只能是大同小異。

法制法規教育范文3

【關鍵詞】歸納法 語法教學 高職

隨著今年的交際法的普遍運用,英語學習者慢慢地開始注重英語語言的實際運用能力,而忽略傳統教學中語法的作用。與此同時,近年來,在高考、大學英語四六級、考研英語等重要考試中,聽力和語言的情景交際部分比重也越來越大,語法和詞匯的比重卻在逐漸縮減。由此可見,英語學習的導向已經由傳統的知識型向應用型轉變,可大多英語學習者還是發現扎實的語法功底可以幫他們更好的運用英語進行交流。為此,在英語實踐者,尤其是高職類院校的學生,運用英語頻繁交流的基礎上,歸納出相應的語法規則,可以更加有效的學好這門語言。

一、歸納法

歸納法(Inductive reasoning)是一種由特殊的到一般的論證方法。它通過例舉許多個別的事例,然后歸納出它們所共有的特性,從而得出一個一般性的結論。古典歸納邏輯創始人是17世紀英國弗蘭西斯培根,他在《新工具》中,針對傳統的演繹法,首次提出歸納法,即整理和分析感性材料的"三表法":具有表,缺乏表和程度表,認為在此基礎上,通過排除歸納法等歸納方法,可以從特殊事實"逐級"上升,最后達到"最普遍的公理"。后來古典歸納邏輯遭到英國休謨的質疑。他認為,歸納推理的合理性在邏輯上是得不到保證的。自然而言個別的前提對于結論支持的概率是多少,就成了現代歸納邏輯即概率邏輯的研究主題。自問世以來,歸納問被廣泛運用與理科的學習和研究中。

二、高職院校學生的特性

高職院校的英語學習者不同于初高中在校學生,在語言學習方面有著其獨到的優勢。雖然兒童學習英語有較強的模仿能力,但高職院校的學生,因已經具備了一些生活經歷和學習經歷,反倒可以在練習的同時,更加理性而又系統的學習英語。首先,高職院校的學生已經對英語有了一定地了解和接觸,只是希望可以較為自然地進一步提高自己的英語。其次,高職院校學生的智力、抽象思維能力發達,使他們有能力進行推理和概括語言規律。第三,高職院校學生的注意力更為集中、自我意識能力強、學習目的性明確,只要正確的引導,他們會有意識地去學習語法規則,有意識地使用它們。為此,通過語法的學習,高職院校的學生可以更加系統的鞏固已學知識,也便于激發他們學習英語的興趣,讓他們在以后的學習中,更加自覺的總結規律,由此及彼,不斷提高運用語言的準確性。

三、歸納法在高職院校語法教學中的運用

英語,不同于漢語,有其特有的語法規則,如果忽視有些規則,學生的英語就會顯得蹩腳,不那么地道,相反,扎實的語法可以幫學生輕松自如地運用所學詞匯,準確的進行交流。高職院校的學生,面對其自身基礎差的劣勢,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提高他們的英語水平便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其實,通過了解這些學生這一時期的思維特征和知識特征,有效的將歸納法運用到語法教學中,便可很好地幫助他們掌握這門語言。在學生或是老師幫助學生歸納出一些語法規則前,老師先要求學生對相關的句型或是結構進行大量的,這樣學生就有了一種定勢思維,在此基礎上,再總結出這一句型或結構的普遍模式,便可幫助學生以后套用更多的詞匯,時間久了,學生便可對語言舉一反三,靈活運用。

高職院校學生學習英語有其自身的優勢和劣勢,倘若能有效地將歸納法運用到語法課堂的教學中,則可以幫助他們更加準確、靈活地將英語更多的運用到學習中和日常交際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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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規教育范文4

結果:實習差錯的發生率由實施法律法規和差錯事故經驗教訓教育前的2.05% 降低為實施后的0.06% (P< 0.05)。

結論:對師生進行護理法律法規教育和建立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促進經驗教訓交流是預防差錯的重要且必須的手段, 對保證臨床教學質量,對保護患者、護理人員及學生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實習生 護理差錯 差錯事故登記制度

我院是臨床教學醫院, 實習生導致的差錯占護理差錯的比例較高,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實習生差錯的發生,2003年起,建立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對師生進行護理法律法規和實習生差錯事故經驗教訓教育,探討其對保證臨床教學質量的作用。

資料與方法

2003~2005 年度共接收524 名護生進行畢業實習應用新方法作為觀察組,2000~2002年度438名護生作為對照組。實習時間每屆9個月, 實習采取一對一的形式。

方法:在采取常規崗前教育的基礎上, 如加強帶教老師責任心、嚴格三查七對制度和加強護生理論知識的學習, 實習生紀律等,從2003 年起, 建立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每年對實習生及帶教老師增加護理法律法規和實習生差錯事故經驗教訓的學習,觀察兩組發生差錯情況。

結 果

實施法律法規教育和建立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后, 觀察組實習生524 人共發生差錯3 次(0. 06%) , 而在實施法律法規教育和建立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前,對照組實習生438 人共發生護理差錯9 次(2. 05%) , 90%差錯涉及到治療性操作。經統計學分析,其差異具有顯著性(P< 0. 05) (表1)。

討 論

在對帶教老師的帶教培訓中, 除一般事項外,將護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培訓。教學的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的“執業”部分、《刑法》的有關醫療責任事故處罰的內容、《醫療事故及其處理辦法》以及后來出臺的《新的醫療管理條例》等等。公布往年由學生導致的一些典型的差錯事故,提出問題,展開討論、分析案例,總結教訓,然后由護士長或總帶教將以上內容傳達到各帶教老師。使帶教老師形成明確的概念: 自己不僅要尊重病人的權利, 為病人實施安全優質的護理, 同時應對學生在實習中的行為負責, 對學生所造成差錯事故的后果負有責任,并與年終述職評先掛鉤,如失職情節較重,停止其帶教資格。

在護生進病房實習前, 常規崗前教育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護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的教育, 教學內容和方法與對老師的基本相同,特別強調護生的法律身份[1] 。在護生實習守則中明確規定: 護生須在帶教老師的指導下, 認真執行操作規程; 護生不得單獨執行治療性操作。制定了實習生差錯事故處理辦法: 如果學生超越老師的指導進行治療性操作而引起差錯時, 要做書面檢查、停做治療性操作1周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導致了事故, 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 給予停止實習、退回學校的處理。對這些內容由護士長、總帶教、帶教老師逐層對學生進行宣講, 使學生明確自己的身份與責任, 對實習期間可能發生的差錯及后果引起足夠的警覺。

護生進入臨床實習之初, 學習熱情高, 好奇心強, 積極主動做操作, 特別是爭取做治療性操作的機會。問卷調查顯示,學生在進入臨床1~2 個月后,有43 %的學生希望能單獨工作[2] 。學生在實習中后期, 因自己覺得有能力而擅自執行醫囑或操作的事例越來越多, 帶教老師對實習生盲目信任,放手又放眼讓學生去做, 據報道,護生在實習中、后期出現差錯占實差錯的93 %[3] 。節假日,帶教老師補休或請假而學生在班出現帶教空白的情況, 也是容易發生差錯的時候,所以,整個實習期間管理上都要加強警惕。當學生操作比較熟練后, 經常提醒她們注意約束自己的行為。要知道在學習的同時要注意保護病人和自己的利益, 以及不良行為可能給患者、醫療機構及自己帶來的后果。

建立完善的實習生差錯事故登記制度, 加強對以往差錯事故糾紛教訓的分析和經驗吸取,促進經驗交流,讓學生意識到自己無單獨執行醫囑的權力。警示學生,強調以往差錯事故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給患者帶來痛苦。帶教老師對護生已發生的錯誤行為要組織討論分析,加強管理,避免不同學生犯同類的錯誤。

參考文獻

法制法規教育范文5

論文關鍵詞:天津職業教育;發展規律;意義 

 

近代百年看天津,天津自近代以來,各項事業均走在全國的前列,教育更是敢為天下先,在較多方面都起到了示范帶頭的作用。天津的職業教育起步早,發展速度快,從近代時期的各類專業學堂,到建國初期的“兩種教育制度,兩種勞動制度”,到職業教育在新世紀的高速發展,尤其是2006年天津市委與教育部合作共建國家職業教育試驗區,天津的職業教育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現在天津本著先行先試的原則,進行一系列的職業教育體制改革、機制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試驗,為全國職業教育的長遠發展提供了借鑒。 

規律來源于實踐,具體地講,職業教育的規律來源于職業教育實踐,從職業教育發展歷史切入,是我們探究職業教育與外部聯系的重要途徑。運用歷史視角,探究職業教育與外部條件的歷史變化,揭示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律,對于我國職業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一、經濟振興離不開職業教育的發展 

職業教育伴隨著經濟振興而發展,并且職業教育的發展壯大進一步促進了經濟的振興。從世界范圍來看,職業教育的發展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社會文明程度和現代化程度。職業教育將時代前沿的科學技術,生產技能傳授給學習者,培養出符合時代要求的合格的優質人才。將潛在的勞動力轉變成為現實的技術勞動力,將龐大的人口資源轉變成為巨大的人力資源,豐富我國的人才儲備,從而促進經濟的振興發展。天津的職業教育和天津的近代工業是同步興起的,正是由于這種職業教育與近代工業的結合,促成了近代天津的經濟高速發展,經濟地位日益攀升。所以說,職業教育的發展是經濟振興的必由之路。 

二、技術進步和社會需要是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根本動力 

科學技術的發展制約著職業教育的發展水平,在農業社會,生產技術簡單,勞動者所需要的生產技能在勞動中就可獲得。隨著大機器生產的快速發展,單獨依靠在生產過程中自發學習遠遠不夠,只有獨立于生產勞動之外的學習過程才能適應新的需要。當科技成果超越人們日常生活經驗所能達到的高度后,人們想要掌握這些科技,就需要接受相應的職業教育。蒸汽機的發明,引發了紡織、冶鐵、采礦等領域的技術革命,推動了工業革命,帶動了職業教育發展??萍嫉倪M步也導致了社會對人才結構需求的變化,社會對人才結構需求,也需要通過職業教育這一途徑來滿足。我國的職業教育是伴隨著共同進行的,引入的西方技術還需要有懂技術的人去操作,社會需要這樣的人才,我國近代的職業教育便應運而生。當前我國經濟建設對大量人才的迫切需求,也是帶動職業教育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政府推動是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力量 

古今中外職業教育的興衰都受到政治和政策的影響,與政府的干預有直接的關系。政府通過頒布法令、政策等,可以對職業教育促進和規范。政府的重視有利于職業教育經費的保障,從而保證推進職業教育所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偠灾?政府鼓勵職業教育便會獲得大的發展。從“西學東漸”政府倡導培養新式人才,到建國后“兩種教育制度,兩種勞動制度”的推行,再到今天的“國家職業教育試驗區”,無一不體現了政府在職業教育發展中巨大的推動作用。職業教育培養的大量人才最根本上是有利于國家繁榮、社會發展的,所以,在推動職業教育快速發展這個問題上,政府責無旁貸。 

四、統一協調下的多元化辦學主體有利于職業教育發展 

法制法規教育范文6

一、國庫單一賬戶體系

將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名稱,開設,用途,作用,列表如下

表一

二、支付程序

1.財政直接支付: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

2.財政授權支付:適用于未納入工資支出、工程采購支出、物品和服務采購支出、管理的購買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單件物品或單項服務購買額不足10萬元人民幣的購買支出;年度財政

投資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工程采購支出;特別緊急和經財政部

門批準的其他支出,列表如下:

表二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方式實行財政

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三、當堂附練習題,幫助初學者掌握容易混淆的4個賬戶

1.(單選題)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是指以( )為核心的各類財政性資金的集合。

A.財政國庫存款賬戶 B.財政一般存款賬戶

C.財政專項存款賬戶 D.財政預算內資金賬戶

2.(多選題)預算單位實行財政直接支付的財政性資金包括

( )。

A.工資支出 B.工程采購支出

C.物品采購支出 D.服務采購支出

3.判斷題

(1)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

(2)財政部門是持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或撤銷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戶。( )

(3)預算單位支用授權額度時,填制財政部門支票等單據送銀行,銀行根據“財政授權支付憑證”,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資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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