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律培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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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律培訓

環保法律培訓范文1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2011年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提高廣大企業和公眾環境法制意識,進一步推動環保部門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的廠群、政群關系,現就進一步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意義

法制宣傳教育是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一項必須長期堅持的重大任務。開展環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全社會保護環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深入推進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有利于切實維護群眾合法的環境權益;有利于積極推進“平安”、“法治”建設。當前,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廣大人民群眾法制意識的日益提高,環保法治需求也不斷增強,對環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級環保、司法行政部門和普法機構要充分認識加強環保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意義,在“五五”普法工作的基礎上,認真制訂“六五”普法規劃,并積極貫徹實施;要廣泛宣傳環保法律知識,普及環保科普知識,進一步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緊緊圍繞中心工作開展環保法制宣傳教育

當前,應著重加強對廣大排污單位、公眾、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宣傳教育,促使他們自覺學法、知法、守法。

一是要把環保法制宣傳教育與引導廣大企業自覺守法緊密結合起來。廣大企業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具活力的經濟主體,在推動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企業自身逐利的特性,決定了其為了經濟利益會出現違反法律、鉆法律空子、漠視社會責任的現象。近年來,我省發生的嚴重影響群眾利益的環境違法案件大部分就是由于企業長期漠視法律、違法排污造成的。為此,當前環保法制宣傳的重點要針對廣大生產、經營企業,促使其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環保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提高其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二是要把環保法制宣傳教育與保障公眾的合法環境權益緊密結合起來。要充分發揮環保法制宣傳教育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著重開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以及《刑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行政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調解法》、《條例》等公共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教育,使公眾牢固樹立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要注重運用引導的方式,促使公眾自覺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積極尋求法律保護,真正把環保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變成服務群眾、教育群眾、引導群眾的過程,努力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切實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

三是要把環保法制宣傳教育與促進部門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今年3月以來,我省陸續發生的路橋、德清鉛酸蓄電池污染致使部分群眾和職工血鉛超標的事件,一定程度上表明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亟待加強。當前,要重點查處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違反“三同時”制度、超標排污、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私設暗管等環境違法行為;要對屢罰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群眾反映大、媒體曝光等案件加強監管,切實遏制環境違法行為。各級環保、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要堅持依法履職、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有效保障群眾的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人身權利、民利、訴訟權利,讓廣大群眾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尊嚴、權威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充分運用各種有效形式開展環保法制宣傳教育

當前,進一步加強環保法制宣傳工作應當立足于企業環保及法制意識的樹立,立足于社會公眾環保和法制意識的培養,立足于環保系統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效能的不斷提高。全省各級環保、司法行政部門和普法機構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板報、櫥窗等宣傳陣地的作用,利用法制講座、法律知識競賽、法律咨詢、法制手冊發放等手段,廣泛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環保法制宣傳教育,多形式、多渠道地把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學習宣傳活動推向深入,形成大力宣傳、認真貫徹、切實執行的濃厚氛圍。

一是要進一步暢通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途徑,引導公眾合法維權。依托我省自2001年以來逐步建立并完善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系統,借助經濟獎勵的正面效應,著眼于公民權益的維護,進一步暢通舉報途徑。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維護好、使用好“”環保舉報熱線,切實發揮連接環保與公眾的橋梁作用、紐帶功能。同時,注重引導公眾積極運用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問題。

二是要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豐富宣傳教育手段。各級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時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工作中不僅要依法執法,還要合理執法。通過案卷評查、召開案例分析會、工作片會、法制培訓等多種形式,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制水平;通過環保志愿者行動、座談會、聽證會、庭審旁聽以及邀請社區、學校、媒體等各方代表參與執法、見證執法,形成環保執法與公眾監督良性互動的局面,進一步創新環保法制宣傳形式。

三是要進一步有效整合部門力量,善于抓住工作重點。要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因地制宜,統籌規劃,通過廣泛宣傳,增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熱情,正確引導、充分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當前,要著重開展重金屬等行業企業環保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全省各級環保、司法行政部門和普法機構要制定具體宣傳方案,編制我省重金屬等行業企業法律手冊和科普知識手冊,分發給重金屬生產、經營企業和廣大社會公眾,為形成濃厚的學法、知法的氛圍創造條件,達到企業自覺守法、公眾依法維權的社會效果。

四、加強領導,確保環保法制宣傳工作取得實效

全省各級環保、司法行政部門和普法機構要充分認識在當前形勢下做好環保法制宣傳的重要性,高度重視環保法制宣傳工作,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專人負責,確保環保法制宣傳取得實效。

(一)強化組織領導。要成立由環保、司法行政部門和普法機構負責人組成的環保法制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措施和經費,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扎實有序地推進工作。要建立聯動機制,加強溝通聯系,密切配合協作,充分發揮環保和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執法、綜合維權優勢。

(二)重視隊伍建設。全省各級環保、司法行政部門和普法機構要建設一支政治素質高、思想作風正、業務能力強、工作有激情的環保法制宣傳教育隊伍;要加大對環保法制宣傳人員的培訓力度,加強工作交流,不斷提升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環保法律培訓范文2

關鍵詞:法律法規 可持續發展 環保制度 持續改進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745(2013)06-0172-01

一、企業在謀求發展的同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實現經濟與環保雙贏的局面。2007年9月,我們公司根據自身發展和市場競爭需求,全面啟動并運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識別收集73個符合公司生產、活動過程中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對涉及公司環境管理體系適用條款逐一進行合規性評價,并分別有效貫徹落實在公司環境管理體系文件里。而且,公司在制定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環境方針時通過宣傳、培訓等形式貫徹到公司每一位員工。同時,公司及時獲取最新適用法律法規,并向相關部門進行傳達且貫徹落實執行。

二、企業環保負責人積極參加當地環保部門組織的各類環保培訓,并將培訓內容及時向相關部門轉達,也是有效增強企業員工環保理念的一種途徑。企業當地環保部門一般會根據國家及地方的一些最新環保法規組織企業環保負責人進行集中培訓,宣傳普及環保知識。企業環保負責人通過培訓掌握相關環保知識后可通過企業內部培訓,將現行環保法律法規內容層層深入,傳達至企業每一位員工,使企業每一位員工在心目中樹立“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強烈責任感。這樣,企業更能將生產發展與環保有機的結合在一起。

三、制定、完善、落實環境管理制度能有力的保障企業合法、合規發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制度,無拘無束。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也是保障企業高速、健康、綠色發展的重要環節之一。近年來,國家環保要求越來越高,地方環保部門對于企業環保執法也越來越嚴格,不但實行經濟處罰,同時將在網上予以公布,信用等級也將下調,影響企業貸款,嚴重的還要面臨停產整頓。因此,唯有制定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方能使企業在發展的道路上走的更穩、更快。比如,我們公司根據識別出的環保法律法規,針對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制定了HSE體系目標和指標管理控制程序、文件控制程序、記錄管理控制程序、管理評審控制程序、環境因素識別與危險源識別和評價控制程序、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管理控制程序、相關方健康安全環境風險控制程序、健康安全環境運行控制程序、健康安全環境管理方案控制程序、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監視與測量和合規性評價控制程序、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人力資源控制程序、信息交流控制程序等15個環境管理程序。以及《環保管理制度》、《相關方環境管理要求》、《廢液管理規定》、《廢氣管理規定》、《噪聲管理規定》、《固體廢棄物管理規定》、《節能降耗規定》、《危險廢棄物管理規定》、《廢棄物(垃圾)分類堆放處理考核條例》等9項環境管理制度。

四、明確企業各級環保管理職責是有效落實環保工作的重要保障。企業各部門要建立并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并將環保目標納入部門日常生產活動中與績效考核范圍之內。研究節能降耗的方法,將各生產部門的資源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作量化統計,并納入企業各部門成本核算和考核中。比如,我們公司在2008年將能耗和產廢均納入各分廠生產成本考核中,在2009年實現能耗與產廢方面下降了5%。

五、持續改進技術設備是搞好環保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能耗與污染物的產生均是在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如何在不影響生產效率的情況下降低能耗和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這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生產中不斷積累經驗,勇于創新,持續改進設備。比如,我們公司原先車絲機中切削液是循環使用的,但在循環過程中經常被細鐵屑堵塞管道,導致乳化液泄漏,不但造成環境污染,而且由于清掃需要大量的木屑,同時又造成污染物的增加。后來經過改進,在車絲機旁外接一套過濾裝置,將混入切削液的鐵屑過濾掉后再循環至設備中。這樣不但無切削液的泄漏,也大大減少了污染物的排放,實現了減排的目的。又如,我們公司在2008年將全廠三相異步電機改為變頻式,大幅降低全廠用電量,實現節能的目的。

環保法律培訓范文3

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

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

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具體包括思想道德素質、政策業務素質和執法操作能力等等。對環保機構而言,要把好環境執法人員采用關和多層次、多方位的培訓教育關,建立嚴格的執行人員考核、淘汰、監督制度。按照統一名稱、統一職能、統一裝備的要求,加強環境執法隊伍的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

加大對環境執法的人員投入、設備投入和技術投入,改善環境執法手段和條件,增加環境執法機構的執法資源??紤]到中國國土面積廣大、環保工作壓力較大的情況,在注重執法人員素質提高的同時,也可適當在量上豐富執法的人力資源。在執法硬件方面,國家及地方政府應當加大對基層環保部門的預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環境執法和宣教設備,確保其擁有先進的設備和儀器,推進執法手段的科學化、現代化,提高執法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保證執法的準確性、時效性和科學性。

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提高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環保法律的實現雖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國家強制,但是如果沒有強制作為后盾,也很難付諸實施。因此,我國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保部門的強制執法力度。具體體現為:其一,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其二,賦予環保部門限期治理決定權。其三,在環境監理隊伍的基礎上,建立環境警察制度。其四,確立部門聯動的長效機制。各級環保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站的住”,而且要“頂得住”。要聯合電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鐵路等部門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拒不執行環保處罰的企業要限水、限電、限貸、限運,形成一股強大的執法力量,徹底改變環保部門勢單力薄、權力有限的現象,真正做到執法必嚴。

健全環境保護跨部門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離不開部門發展政策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責任,而不單單是某個部門的職能。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要建立國民經濟綠色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不僅要有經濟指標,而且也要有環境指標、人文指標,用這些指標來衡量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水平,全面、科學、合理地評價地區、單位和干部的業績。要改變不平衡的管理體制,形成綜合權力機構,就需要順應政府機構改革的潮流,通過計劃、預測,綜合考慮潛在影響因素,協調各部門間綜合處理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問題,加強跨部門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在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環境保護的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環保法律培訓范文4

1、繼續深入開展“許昌環保警示行”宣傳活動?!霸S昌環保警示行”宣傳活動是由許昌市人大牽頭組織、環保局具體實施的法制宣傳活動,該活動不僅成為我市提高全民環境意識、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品牌活動,而且走出了一條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結合的新途徑。該活動多次組織人大代表和新聞單位到飲用水源地和重點排污企業進行明察暗訪,促進了一大批環境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

一是以“依法保護大氣環境,讓百姓呼吸清潔空氣”為主題,5月26日在市人大舉行了“2010年許昌環保警示行”宣傳活動啟動儀式,啟動儀式結束后,“許昌環保警示行”執委會一行先后到許昌龍崗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暗訪脫硫塔和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運行情況,到禹州市磨街鄉馬垌村和禹州市鳩山鄉趙溝村暗訪鋁礬土煅燒窯的整改情況。二是先后組織策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活動,組織人大代表和新聞單位到大氣重點排污企業進行明察暗訪,促進了我市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

2、以“六・五”世界環境日宣傳為契機,聯合多家單位,共同舉辦環境法制宣傳一條街活動。懸掛宣傳橫幅,展出宣傳板面、掛圖,發放環境知識宣傳單、手冊等多種宣傳資料。

3、開展環境大接防活動。為促進影響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和問題的解決,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環境熱點和難點問題,我們在市區人口相對集中的建設路春秋園林廣場開展了“環境大接訪”活動。為使此項工作不走過場,達到預期效果,我們以“環境大接訪,請你來投訴”和“環境大接訪,6月5日邀您相約春秋廣場”為題,在許昌日報、許昌晨報上提前告知市民: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我市將在這天舉行“環境大接訪”活動。并設立了局長接待臺、環保知識咨詢臺、違法案件投訴臺、群眾來訪接待臺等,活動中向前來咨詢和投訴的市民發放環保知識和環保法律法規宣傳資料,組織新聞媒體全程參與接訪活動,促進了一批影響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和問題的解決。

4、積極開展綠色系列創建活動。我們以共同建設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企業、綠色家庭、綠色醫院為載體,充分發揮學校教育、社會宣傳、新聞輿論的引導作用,上半年出臺了一系列創建活動方案,為多方攜手、互動共進、為我們“教育一個孩子,帶動一個家庭,影響一片社區,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整個社會”環境法治理念的最終實現奠定了良性循環的堅實基礎。并聯合許昌市婦聯、市教育局和市文明辦聯合開展了“許昌市模范環保小衛士評選活動”,評出并授予100名“許昌市模范環保小衛士”榮譽稱號,并號召全市中、小學及幼兒園學生向“模范環保小衛士”學習。

5、開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學習宣傳活動。認真組織參加了省、市系統的培訓學習,征訂《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單行本數千冊,在全市開展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知識競賽,由各級環保部門組織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參加學習、答題活動,回收競賽題卡一萬多份。

6、為從源頭上及時化解因環境問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促進群眾反映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我們在許昌日報、許昌晨報上公布告知廣大市民通過四個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和投訴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污染事件。

環保法律培訓范文5

經濟分為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兩個層面,對經濟的調整通常從這兩個層面進行,一方面是國家、政府在國家經濟政策、產業、地區經濟等方面的宏觀調控,另一方面是企業微觀層面的各類經濟活動。中央政府制定和調整全國性的經濟政策,地方政府制定和調整本地區的經濟政策,各企業制定各自的經營規劃,并服從宏觀調控。與經濟活動的這種宏觀微觀結構相對應,筆者認為,在環境保護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以及環境保護執法,也應當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來進行。這也是《環保法》第4條所要求的“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實質性含義,以及在現實工作中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國提倡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要求。

一、宏觀方面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自然資源包括環境資源,通常被視為國家財富及其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早期的經濟學家如亞當斯密提出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認為社會資源及經濟結構和發展應當完全由市場及價格因素來決定。到后來,凱恩斯提出宏觀經濟調控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應當由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才能充分發揮優勢,實現資源更優化配置,減少社會由于“看不見的手”的滯后作用或者失靈而帶來的社會財富浪費。在前人的基礎上,大部分當今的經濟理論都趨向于采用雙重機制來配置資源,“看不見的手”主要體現于微觀企業的資源獲取和利用機制上,而宏觀經濟調控理論則主要有政府經濟政策來實施。

也就是說,政府和市場是社會資源配置的兩大力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市場主體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價格反映資源的稀缺性和利益的大小,進而影響市場主體的生產營銷活動,價格和競爭機制推動著資源配置的最優化。然而,市場機制也有其自身的缺點和消極方面,存在滯后性和某些“失靈”的領域。當這些滯后和“失靈”出現時或出現前,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通過經濟法規等發揮作用,主要表現為調整產業政策、制止壟斷、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實施稅收,調節收入以及保護環境資源等,是得整個國民經濟高效、優化和可持續發展。

早在1994年3月,國務院通過了體現中國“可持續發展”之路的《中國21世紀議程》,內容涵蓋了中國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保護等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政策和行動框架。

然而,盡管國家上層建筑一方面重視環境問題、加強環境立法,提倡可持續發展,但這種傳統及經濟發展根源上的問題卻從另一方面繼續甚至更加加劇了環境問題的惡化。這種情況的出現或者不改善,要么表明我國的宏觀調控對于環境保護的不重視,要么反映了宏觀調控政策有提倡環境保護,卻無法起到良好作用。從現實狀況來看,后者應當是主要問題。

第一,中央與地方對經濟的調控目的不同,權限不同;中央的經濟政策往往是一些全國范圍或者經濟總量方面的調控,中央的決策也往往只會直接針對一些具有全國影響的大項目。而地方則是當地經濟發展的直接參與者、決策者和過濾器,尤其一些地方政府對大部分企業投資有著自主審批權。而地方政府的經濟決策通常具有短期性和局部性,缺乏長期觀和大局觀,如果地方與中央在經濟決策和調控方面的價值取向不同,就可能削弱中央關于環境方面宏觀政策的真正落實,甚至還會影響《環保法》在當地的有效執行。

第二,經濟發展決策與環境保護要求的差異。從我國有關法律如《土地法》、《環保法》的規定,我國現有的自然和環境資源的所有者為國家,而這一規定有其明顯的局限性和模糊性?!皣摇边@一概念在地方通常由各地政府來體現,直接后果就是,地方政府代表“國家”來利用這些資源,大部分甚至是無償利用。鑒于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對于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工作,往往變成次于經濟發展指標的“二線”工作,甚至作為了經濟發展的犧牲品。另一方面,由于能夠代表環境的資格主體往往只能是當地政府,這就事實上使得《環保法》的執法形同虛設,因為地方政府不可能將自己列為被告來處理這些由于自己經濟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問題。

第三,中國過去的經濟發展考核制度對環境保護的忽視。在十一五規劃前,國家通常將環保和資源利用指標作為參考指標,不作為各地經濟發展的強制性指標。但可喜的是,從今年的十一五開始,環境和能源已被列為經濟發展的強制性指標。

因此,對于環保政策的有力實施,《環保法》的實質性執行,從宏觀層面來講,政府既要作為主體來切實貫徹有關政策和執行有關法律,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同時政府由要作用有關政策和法律的實施對象或客體,來接受政策和法規的約束。著重要做好以下工作:

1.信息供給和教育。政府應當建立起一套既針對政府也針對企業的環境信息公告系統,可以定期有關各地環境問題的信息,或者公布企業的有關排放的情況,甚至可以要求企業對其環境和排放方面的數據進行公布,以給予各級政府和企業明確的壓力和監督,形成一種良好的環保監督和教育體系。

2.經濟發展一方面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在布局方面,既包括對整個國家生產力的合理分布與組合,也包括某一特定區域的功能區、企業、事業單位和交通路線的合理配置。全面規劃,主要是指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流域規劃等,應當對工業、農業、城市、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等方面進行科學預測、統籌兼顧、綜合規劃。既要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又要考慮環境效益,以便獲得最佳的綜合效益。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這也是我國政府提出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

3.法律體系的完善,主要是環境問題訴權的明確歸置,以及政府、國有企業作為環境保護法律實施主體和對象,接受多種環境主體的監督和約束。

4.地區和地區的政策協調。現代經濟是復雜的相互聯系的系統,產業與產業之間形成復雜的產業生態鏈,地區與地區也是相互影響的關聯方形成整個國家的環保整體。為達到地區的協調一致,需要統一有效的宏觀政策與監督。

二、微觀方面

微觀經濟主要指的是經濟整體重各個個體,主要是經濟單位的經濟學。單個企業在社會中攝入資源,銷毀能源,產出產品,其投入產出決定了自身的經濟性。大量的企業利用資源影響環境就構成了整個國家和社會的資源消耗和環境問題。而政府的經濟引導,法律的執行很大程度上也作用于這些微觀經濟主體。

通常來說,企業間的資源調配是一種微觀經濟主體活動,最有效的方式是“看不見的手”,即通過市場價格、競爭機制來完成。但是,由于環境問題的“公共性”,使得市場微觀主體在決定自身的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時,往往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所面臨的各種選擇的成本和收益,而對經濟活動中所需的環境要素(如空氣、水、環境的納污能力等)的投入和產出,特別是由此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后果,不能或沒有完全折合成與該市場主體有關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響其決策。而且,在競爭的壓力下,市場主體即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不受社會的嚴厲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將該環境成本轉嫁給他人和未來。為什么有些行業、企業對《環保法》的要求視而不見,對許多造成環境問題的運作行為屢禁不止,尤其微觀經濟方面的根本原因,因為企業的經營目的永遠都是利潤最大化。因此,在環境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方面,不能完全利用市場價格機制來自發約制,在對環境和資源進行經濟定量交易的同時,還必需依賴法律和各項環保制度的有效實施來對企業的行為進行規制和引導。

對微觀主體的環保要求和執法,主要應當著重于兩方面:

一、各種環保制度的切實有效推行于微觀經濟主體,如環評、許可證制度、各項收費、治理制度。從縱向上來講,應當使這些制度切實實施到位,不能流于形式,橫向上在實施這些制度時,應當力求公平,對所有的微觀經濟主體一視同仁,不論企業性質是國企、民企還是外企,也不論該經濟主體規模大??;無論被動還是主動,只有當每個經濟主體都將環境資源作為其經營范疇里的一項有成本的必須投入時,而且這些必須投入直接關乎經濟主體的利益甚至生存問題時,經濟主體才會真正關注環境,真正以一種主動投入的態度來參加國家所提倡的“可持續發展”。

二、嚴肅和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樹立環境法律的權威。從而樹立起微觀經濟主體的守法觀念。環境執法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依法行使環境監管權的部門貫徹實施環境法的國家執法活動。然而,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環境執法過程中有相當多的弊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使不少人喪失了對環境法的信心。環境法律缺乏權威信,這也是造成微觀經濟主體對于環境保護漠視的重要原因之一。這里一方面有我國環境執法體制方面的原因,環境執法主體與地方政府相重合的體制使得環境執法容易受到地方政府和某些領導的干預,充滿了利益沖突色彩;另一方面也有環境執法人員素質原因,由于傳統原因,環保機構一度被視為二線執法機構,人員編制、人事安排方面問題多多,執法能力和技術令人堪憂。

環保法律培訓范文6

關鍵詞: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社會參與;治理現代化

2015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施行當天,全國第一例生態環境破壞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獲南平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無獨有偶,2015年7月20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態巡回法庭對另一起環境公益訴訟立案并公開審理。兩案中的原告——北京市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以及中華環保聯合會,所代表的都是當前法律所唯一明確的環境公益訴訟參與主體——環保組織,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近年來國家亦相繼修改、出臺了數部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具有綱領性指導作用。即使如此,其境況依然不容樂觀:面臨制度障礙和現實困難。如何突破困境——探索環保組織有效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出路霎時被推到研究與實踐的“風口浪尖”。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念及其特征

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在法律層面上尚無嚴格的概念界定,在學界內亦是眾說紛紜,本文采用徐祥民、陶衛東(2011)的觀點,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包括法定國家機關、有關組織和公民的社會參與者,在環境已遭受損害或有合理證據證明即將遭受損害的情況下,為了保護環境公益,對不法侵害人或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1]。需要說明的是,從訴訟對象上區分,環境公益訴訟可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本文所指“環境公益訴訟”特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概念雖未獲統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兩個特征確是得到廣泛共識:一是公益性。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環境范疇內的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保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二是明確環保組織的參與主體資格。幾乎所有學者均認為環保組織是保護環境、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更有甚者,如環保部法規司司長別濤(2008)直接將訴訟的原告主體界定為“環保組織”[2]。這都表明在學界內,環保組織的參與主體資格已獲共識。

二、環保組織及其訴訟參與資格規定

(一)環保社會組織的概念界定

2010年國家環保部頒發了《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環保社會組織是參與各類公共性環保活動,以人與環境和諧發展為宗旨,為社會提供環境公益服務的社會組織,志愿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是其本質特征。

(二)環保社會組織訴訟參與資格規定

從時間的脈絡看,由《民事訴訟法》中“只言片語”式的描述——“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到《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數個條款的詳細規定,環保社會組織訴訟參與主體資格正在一步步明確、放寬。

三、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分析

(一)環保組織代表社會利益缺少法理依據

目前,雖然新《環保法》以及“司法解釋”都確定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合法性資格。但可以代表公眾、社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意味著環保組織可以代表社會利益要求被告方進行經濟賠償并管理此項賠償款,即環保組織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表缺少法理依據,這種“子為父先”的畸形狀態將不利于環保組織參與訴訟。在南平案中,原告方提出要求四位被告人3個月內恢復被其破壞的林地植被并賠償134萬元作為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被告方對此提出異議——其中就有這方面的質疑。

(二)環保組織的原告資格法律規定仍然存在漏洞

通過南平案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有趣的現象,雖然新《環保法》以及“司法解釋”中都不同程度的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描述,但其原告及被告關于環保社會組織的主體資格問題依然產生了強烈的意見分歧,爭論的焦點在于“五年”的規定上。被告方依據“自然之友”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指出,其在民政局的登記日期為2010年6月18日,在提訟時并不滿足新《環保法》中規定的“依法在設區以上市級民政部門登記,并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因此被告方認為原告不適格。原告方則提出“自然之友”早在1994年就開始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與新《環保法》的規定并無矛盾。案例中雙方關于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問題的爭執,其實就是對新《環保法》的條款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理解的問題。新《環保法》和“司法解釋”關于環保社會組織在時間界限上的資格界定,到底是以環保社會組織開始從事環保社會工作的時間算起還是以其在相應民政部門的登記時間算起,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解釋,在實際操作中也依然存在歧義[3]。

(三)雙重管理體制制約環保組織的主體擴展

所謂雙重管理體制是指每一個正式的環保組織都必須依靠在一個與之相關的業務主管部門,受其業務指導,并在相應層級的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注冊,接受其監督。新《環保法》以及“司法解釋”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進行了較為嚴格的限制,據此有學者考證,我國目前有700余家環保組織符合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另據“自然之友”從2014年6月搭建的環境公益訴訟支持網絡的不完全統計,符合資格的僅有十余家[4],還包括一些沒有訴訟意愿的組織。造成這種尷尬局面的原因是我國對社會組織實行嚴格的登記和管理制度,導致很多環保組織找不到掛靠單位,無法在民政部登記,而只在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掛靠為二級社團甚至未注冊。總體而言,由于雙重管理體制的嚴重束縛,致使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主體難以擴展,造成大量的制度性浪費。

(四)行政管理限制環保組織的獨立性參與

我國有相當一部分的環保組織是由政府發起的,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管理。據調查,只有30%的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環保組織愿意通過環境公益訴訟來維護公民的環保權益,絕大一部分有政府背景的環保組織還是受制于政府的行政權力,不愿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環保組織參與訴訟的主觀意愿不強與政府的行政壓力有密切關系[5]。于是,我們發現政府與環保組織在參與環境公益訴訟時形成一個悖論:環保組織所提起的無論是針對污染企業的民事公益訴訟或是針對行政部門的行政公益訴訟(尚未立法),其利害結果均直接或間接地與政府發生關系,政府若以其行政權力對環保組織的行為進行干預,環保組織因自身利益考慮,是否放棄訴訟?如果放棄,則背離環保公益的原則和宗旨;如果不放棄,則必然招致來自政府的多方壓力,生存堪憂。環保組織在雙重管理體制的重壓下喪失了獨立性,導致訴訟參與舉步維艱。

(五)環保組織專業人才嚴重不足

在人力資源數量上看,環保組織普遍沒有專職人員,同時,由于我國社會組織普遍存在的對志愿者資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因素,環保社會組織的志愿者利用效果也差強人意,可供利用的人力資源數量極其有限。在人力資源質量上看,環境公益訴訟所涉及的專業領域相當廣泛,包括管理學、法學、環境學等,多個學科門類的交叉考量和綜合運用,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環保組織作出了相當高的要求,致使一般環保組織遭遇人才能力困境?!白匀恢选焙途G家園組織在提起南平生態破壞案時,絕大程度上是倚賴南平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的專業支持,從前期考證、司法鑒定到中期開庭訴訟以及后期的證據完善等,都不乏這兩者的身影,這從側面顯示出當前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人力資源薄弱現狀。

(六)環保組織面臨嚴峻的資金困境

作為非營利性組織的環保社會組織,其資金來源主要為會員繳納的會費、社會捐贈以及政府的資金支持等,但是多數環保社會組織的社會認識度不高,社會影響力較低,導致社會及企業捐贈資金甚少,而政府對環保社會組織的支持也多局限于提供宣傳服務、活動場地等,真正的資金支持相當疲軟,資金籌集向來成為環保社會組織的頭等難題。環保社會組織的自身運行經費已然捉襟見肘,如若再參與牽涉復雜利益關系的環境公益訴訟,高額的鑒定費用、訴訟費用將使多數環保社會組織難堪重負、望而卻步。2013年,作為原告的“自然之友”在云南省提起了一場環境公益訴訟,鑒定公司為其提供了高達700萬元的鑒定報價,而“自然之友”在2011年的全年總支出也才500萬元,強烈的數字對比顯示出的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將面臨的嚴峻資金困境。

四、優化環保組織參與訴訟的路徑分析

(一)完善法律法規,保障環保組織依法參與

破解環保組織代表社會公益法理依據不足的困境,迫切地需要加快《社會組織法》的立法和出臺[6]。目前,針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國家已經相繼出臺了《社會團體管理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三大條例,但尚未出臺關于社會組織核心法律——《社會組織法》,在中國公民社會愈發顯現、社會組織愈發活躍的今天,國家應該果斷地抓住時機,推動立法。正如當年《公司法》的頒布,及時為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規范現代公司體制,并最終建成市場經濟制度,當前國家應當及時推動《社會組織法》立法,明確社會組織的社會公益代表的角色,促進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形成,以保障環保組織的依法參與。同時,完善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環保組織的訴訟權利?!耙婪ㄐ袨椤笔欠ㄖ螄业闹匾獪蕜t之一,做到“依法行為”必先實現“有法可依”。通過司法實踐和案例總結,重點關注和審視《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以及兩高“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積極主動地加以完善。如本文中提到的關于“五年”的規定,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過修改法律、做出說明等方式,向社會提出解釋意見,避免產生歧義和誤解造成不必要的內耗和麻煩。此外,進一步降低環保組織參與訴訟的門檻,鼓勵環保組織參與訴訟。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區,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方法,提升治理現代化水平是全社會的共識。環保組織是社會治理的主體之一,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立法者應該繼續降低環保組織參與訴訟的門檻,鼓勵更多的環保組織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來,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二)改革管理體制,優化環保組織訴訟環境

一方面,進一步落實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2013年3月10日,國務院明確規定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環保社會組織作為公益慈善類也被涵蓋進直接登記的范圍。直接登記是指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相關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無需再提供“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等,弱化了掛靠業務主管單位的登記門檻限制,應當說這是一項利好制度改革。因此,要繼續落實該項登記制度,進一步減輕手續、減少條件,讓更多的環保組織可以不用因為嚴苛的條件而注冊于工商部門甚至未注冊成為“黑戶口”,可以合法身份平等享受政府鼓勵和支持政策,并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事業中來。另一方面,改革業務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制度。直接登記制度并非完全拋棄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體制,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依然需要監督和引導社會組織的日?;顒樱母深A問題還將長期存在。為此,筆者提出兩點改革意見:一是拓寬業務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主體一般限定于政府行政部門,這很可能演化為前文所述的悖論,可以嘗試將環保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延伸至中華環保聯合會、“自然之友”等大型全國性環保組織,實現更具針對性的業務指導,也避免出現過度的行政干預。二是為政府建立的環保組織“松綁”。政府應當還原這類環保社會組織的活動空間,減少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保證環保社會組織的獨立性[7]。這類社會組織可以繼續為政府的政策性工作提供協助,如環保宣傳、教育等,也應該承擔法律賦予的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責任。

(三)加強扶持力度,提升環保組織訴訟能力

首先,加強對環保組織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提升環保組織訴訟能力。結合環保部《關于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加強業務培訓”的要求,政府部門應該引導環保組織充分借鑒各專業領域的研究成果,聯合諸如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等公益組織,以及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在環保社會組織內部建立業務能力培訓的長效機制,提高環保組織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其次,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基金制度,為環保組織提供長效的資金支持。借鑒南平生態案的做法,“自然之友”成立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基金重點資助對象為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環保組織?;鹬饕糜谔嵩A的費用,包括調研、取證、聘請專家等?;鹬贫鹊脑O計可應用基金滾動支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可先對一件環境公益訴訟案提供前期的成本支持,待該案件勝訴且獲得勝訴案件成本補償后,再從該補償中補回當初基金支持的訴訟案件成本,以為下一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提供辦案基金。再次,完善訴訟費用減免制度,減輕環保組織的訴訟資金壓力。依據“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議在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中完善訴訟費用減免制度:一是降低訴訟費用計算比例;二是全面適用訴訟費用緩交;三是一定條件下指定被告預交訴訟費用;四是規定鑒定費用被告預交;五是被訴案件采取相應的減免制度。運用以上制度措施,改善涉事企業以“經濟優勢”壓倒環保組織“經濟劣勢”帶來的“不平等”的現狀,著力提升環保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訟的參與水平。

五、結語

無論是漳州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或是南平案立案成功并進入質證環節,都向我們表明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能力完成了質的飛躍。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以公民社會為理論背景,透視治理現代化,強調環保組織的參與并非排斥政府、市場的力量,恰恰要突破法律規范下的常規思維——環保組織是提訟的“唯一主體”,運用社會治理的主體多元互動方式提供新思路:正如南平案中的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行政部門(當地環保部門)提供幫助,檢察部門(南平市檢察院)提供指導,其他社會力量(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協同支持,這樣一種多部門、多主體的協同配合構建起現代化的治理格局。當然,現今首要的是克服和完善環保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和問題,探尋優化參與的路徑,提高參與的質量和效率。在此基礎上,我們還要很多問題值得探討: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其他主體如何協同參與?由包括環保組織在內的社會組織組成的社會力量是否會發生薩拉蒙稱之為慈善不足的“志愿失靈”?等等,這些問題都將成為今后研究的方向和重點。

參考文獻:

[1]徐祥民,陶衛東.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公益訴訟[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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