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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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維方式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1

關鍵詞: 法律思維方式 具體模式形態 獨特性 現實意義

所謂法律思維,是指一種特殊的思維,它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

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二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后者則是理論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法律人與其他人一起分享著自己民族的語言和思想方式,只有這樣,法律思維最終才能轉化為大眾思維,其結論才能為公眾所認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并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它原本就是從人們關于法律的各種思考中發展起來的,所不同的可能僅僅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語言有著更為深入、更為執著的思考。法律是通過法律人的語言向公眾語言的轉化,才成為被稱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它必須使公眾感受到其內在的公共邏輯,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沒有清晰明確的含義時。

對于從事公安法律職業的人而言,其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表現為他們的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這種理性思維特點是經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的,所以它不僅十分特別,而且是區別于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為以下幾種:“通過程序進行思考”;“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的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等。也有學者將法律家的思維概括成為“獨立型思維”、“保守型思維”和“崇法型思維”三個方面。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表示: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作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但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傊?,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以下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1.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中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2.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認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就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作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另一方面,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又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法律人是否確實忠于法律?是否能夠忠于法律?如果能夠忠于法律,又是如何通過話語形式,以及思維形式對語言氛圍的營造表達對法律的忠誠的呢?如果他們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制本身就是一個神話,那么,他們又是運用什么方法和技術建立了這樣一個神秘的法律帝國的呢?這些就是我們希望解決的問題。我們相信,一個法制社會,一定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道理是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成為道理的。語境不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維方式的不同,還包括不同職業的人思維形式的差異。法言法語法庭環境,構成了法律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把復雜的政治經濟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的基礎。我們追求法治,就是希望建立一個根據法律解決社會問題的話語機制。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通過努力,為使我們的生活世界建立在一個講道理的話語系統之上作出一份貢獻。在我看來,法律人的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恰恰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一輯).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951.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2

論文關鍵詞:高職學生;法律思維方式;職業道德;培養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職院校認識到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性,并積極探索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高職學生畢業后要完全勝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單位的認可,就要不僅具有基本的專業技能,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能夠自覺遵守相關行業的職業道德。高職院校要積極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學生的職業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學生才有可能成為德才兼備的高素質勞動者。筆者基于對法律思維方式以及法律與道德的密切關系的認識,試圖探討法律思維方式在高職學生職業道德培養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維方式之辨

所謂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觀察、分析和解決涉法性問題的思維方式。作為法律實踐活動方式的觀念形態,法律思維方式是伴隨法律職業化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獨特性思維定勢和思維模式的固化和凝結。不同于經濟思維方式偏重于成本與收益的比較、政治思維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權衡和道德思維方式偏重于善與惡的評價,法律思維方式則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為法律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征,合法性強調要以法律為準繩來思考與處理涉法性問題,面對任何涉法性社會矛盾和糾紛,基本任務在于做出合法與非法的判斷,并依照法律,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最終做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合法性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從根本上把法律思維方式與其他非法律思維方式區分開來。

現代社會的發展,使“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這一判斷日益成為社會的共識。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一系列復雜的條件,如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體系的健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等,也離不開全民法治觀念的確立?!爸挥挟斎藗兡軌蜃杂X地而不是被動地、經常地而不是偶爾地按照法治的理念來思考問題時,才會有與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為方式”,鑒于此,“法治本質上是一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成為人們處理涉法性問題的基本思維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實現的必要條件。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思維方式基礎,也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基本資質的內在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思維方式僅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所獨占。從思維主體的角度來說,法律思維方式大致可以分為狹義、中義和廣義三個層次。狹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官的思維方式;中義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廣義的法律思維方式則是社會大眾的思維方式。作為廣義法律思維方式的思維主體,社會大眾是遵從法律行為規范的一般社會成員,他們的法律思維方式是未經專門職業訓練而逐漸養成的一種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判斷力,是一個民族、一個社會和一個國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內容??梢?,法律思維方式既是專業的,又是大眾的。法治的實現需要經專門職業化訓練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也離不開未經專門職業化訓練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維能力的普通社會大眾。高職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培養面向生產、建設、管理和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職業教育當前已占我國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應自覺培養高職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這既是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職業道德與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現代社會,法律和道德共同構成兩大基本的行為規范,兩者共同為社會的有序運行保駕護航。在人心目中至高無上的法律,既是人們思考和認識法律問題的前提,又是人們思考和認識的對象。沒有法律,也就無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學理論,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道德是一種社會現象,是由經濟關系最終決定、按照善惡標準來評價并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維持的規范、原則和意識的總稱。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來維持的行為規范的總和。職業道德內容豐富,具體包括職業理想、職業態度、職業義務、職業良心、職業紀律、職業榮譽、職業作風等基本構成要素。職業化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由于任何職業活動都包含著復雜的社會關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發展也必然會面臨各種各樣的矛盾和問題,這樣,職業道德規范也就應運而生。職業道德是職業活動發展的產物,它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必須自覺承擔相應的職業責任,履行職業義務,遵守職業紀律,展現職業作風。隨著經濟全球化、知識化、信息化的不斷發展,整個社會對從業人員的道德要求越來越高,職業道德素質已經成為各行各業錄用人才的必要條件之一。按職業道德標準行事,是各行業從業者應具備的一種最重要的職業素養。  作為職業生活的兩種基本行為控制方式,法律和職業道德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兩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紀守法常常構成社會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靈魂,法律規范中的一些條文也是道德規范所要求的內容,從業者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職業道德的重要載體,職業道德所提倡的內容會在一些法律規范中出現,同時,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職業道德觀念的形成和發展。當某一行為沖破了職業道德的底線,做出了嚴重危害他人、用人單位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為了維護用人單位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就要動用法律手段對這一行為進行強制制裁和懲罰。

法律思維方式是培養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重要保障

盡管人們對職業道德的具體規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圍內也存在著深刻的共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成為各行業職業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職院校要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必須在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積極探索提升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有效途徑,努力促使學生形成契合職業化要求的職業道德素質和職業道德行為。

按照一般德育理論,道德的培養是一個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過程,“知”是基礎,“行”是關鍵。這樣,幫助高職學生深刻理解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含義,是培養其職業道德的內在要求。由于職業道德與法律互助共生,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強制制裁和懲罰。因此,努力挖掘敬業、誠信、公道、紀律等的法律意義,必將為高職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提供法律思維方式的保障。

敬業是一切職業道德基本規范的基礎,也是做好本職工作的重要前提。敬業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職業崗位,以負責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做到盡職盡責,要有強烈的職業責任感和職業義務感。職業與責任如影隨形,一個敬業的從業者,必須強化自身的責任意識,其中包括道義責任,也包括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一方面,從業者要做好分內的事情,如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等;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履行職責,是敬業的具體體現,也是職業責任的本質要求。如果遇事臨陣退逃,不僅談不上敬業,還可能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觸犯國家的法律法規。

誠信是一種人人必備的優良品格,是職場從業者的道德底線。誠信的本質內涵是尊重實情、有約必履、有諾必踐、言行一致、贏得信任。在職業生活中,誠信要求從業者尊重事實、真誠不欺、講求信用。其實,誠信也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其適用范圍廣,對其他法律原則具有指導和統領的作用,因此又被稱為“帝王規則”。顯然,在誠信成為法律規范的時候,違反它所承受的將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可以是財產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罰。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3

關鍵詞:法律思維,法律人思維,法官思維

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就是讓法官成為一個具有特殊而鮮明的專業特征的職業。該職業的一個特殊性表現,就是要求職業者具有較高的社會威望,其工作成果具有極強的信服力。嚴格而言,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其所辦的每一件案件均不能出差錯,都必須給民眾以一種“公平的”、“正義的”、“應該這樣判決”的感覺。否則,法官的威信就很難建立,法院的公信力也就難以提高。然無法否認,法官亦是活生生的人,其所作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其思維活動直接作用的結果,或者說,法官的思維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因而,要提高法官的威信,法官思維的科學性就顯得非常之重要,對職業法官思維的也就非常之有意義。

一、法律思維、法律人思維與法官思維之區別:質疑“法律思維”的一種傳統理解

“思維”一詞,在中為thinking,它來源于拉丁語tongere,是指運用智能尋求答案或尋求達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腦的活動 .

由于思維活動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和高度抽象性,在不同的學科和研究領域,對“思維”這一概念有著不同角度的理解。甚至在同一領域,也常常存在著認識不統一的現象。例如對“法律思維”的認識,當前學術界的觀點就很不統一。王澤鑒先生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律人)“依循法律邏輯,以價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論證,解釋適用法律” .何勤華教授認為法律思維包括兩個涵義,一個是站在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的立場上來思考和評價周邊存在的一切人和事;第二個是在說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時候都沒有忘記法律的要素,都會自覺不自覺的和法律相聯系。鄭成良教授則認為,法律思維就是在公共決策和私人決策的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或稱思考的方式。還有學者從思維的主體出發,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律、實踐工作者,運用法學原理、法律原則和規范對法律事物、現象進行認知、思考、評價和闡述的過程中所呈現的一種特有思維方式” :“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法官、檢察官、律師)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法律思維是法律人的思維” 等等。

從上述一些觀點中,我們不難發現,許多學者將“法律思維”與“法律人思維”等同起來,認為法律思維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或稱法律人)的思維。筆者以為這是值得商榷的。因本文論述將涉及“法律思維”與“法官思維”兩個術語,故需在此先作一翻界定。

任何被當作概念使用的術語,都是人們為方便思想的闡述而創造出來的語言表達工具,因而在使用一個概念術語時,應遵循便于表述、符合人類使用習慣的原則。正如著名法學家凱爾森所言:“我們對自己智力工作中想當作工具的那些術語,可以隨意界定,唯一的問題是它們是否將符合我們打算達到的理論目的,一個在范圍上大體和習慣用法相符合的法律概念,在其他情況相同時,比一個只能適用于很狹窄現象的概念顯然要好些” .將法律思維僅僅界定為法律職業者(法律人)的思維,至少有兩方面缺陷:其一,與普通的社會民眾對其字面上的理解不符。對于一個未接受過系統法學的人而言,似乎更容易將“法律思維”一詞理解為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即有關“法律”的思維)(Thinking about the law),而很少會理解為特指法律人的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其二,會造成概念資源的浪費。就方便表達的角度而言,“法律思維”與“法律人思維”兩個術語不差上下,而用這兩個術語去指稱同一思想內容(即法律職業者的思維),不僅無實質性意義,而且會染上論述不統一之嫌。更何況當我們要對“一切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用一個簡便的術語進行表達時,我們又將很難找到一個比“法律思維”更切當、更直觀的字眼。因此,與其將兩個概念術語用于表達同一內容造成概念資源的浪費,還不如解放出一個容易使人誤解的概念,去表達一個更符合其直觀意思的思想內容。即用“法律人思維”去表達法律職業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的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而將“法律思維”定義為“一切涉及法律知識領域的思維”(Thinking about the law),這樣不僅容易讓人理解并接受,也更符合概念的效用。

從以上理解層面出發,筆者更傾向于將“法律思維”理解為一種運用法律的邏輯,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和價值取向來反映、認識、指導、評價事實、行為和現象的人腦抽象活動,他僅僅是指一種思考問題的思想活動過程(或方式),這種思想活動并非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或稱法律人)所專有,而是每一位普通民眾都可以享用。例如某人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斟酌,思考哪些條款符合法律規定,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會導致法律上的無效,進而作出了篩選,這里他就運用了法律思維,我們不能因其非法律職業者而否認這一點。而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者等法律職業者、法律理論工作者的思維可稱之為“法律人思維”(Thinking of the legal job person),法官思維( judge‘s thinking)是指“法官”這一特殊法律職業群體(即法律人之一)的思維,是“法律人思維”中的一種,但與“法律思維”之間卻無相互包含關系,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外延交叉的概念。本文對于法官思維的論述正是基于這一前提而展開的,這與當前學術界某些認為法律思維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法律人)的思維的觀點并不一致。

二、法官思維的構成:法律思維、事實思維及職業形象思維

思維作為人類的一種特有本能,是人與生俱來的。法官首先是一個人,所以普通人最基本的思維能力法官同樣具備。出于篇幅及文章主題考慮,本文不對法官作為一名普通的社會個體所具有的思維進行論述,而將探討的重心放在作為一名職業法官所應有的一種更高層次的思維能力上。這種更高層次的思維能力是對法官這一職業群體所獨特要求,超越了其作為一個普通人所具有的本能思維能力。

在法治社會,法官是民眾心目中正義的化身,是大量糾紛爭端的終極裁決者。因此,圍繞公正解決社會糾紛的一般程式來研究法官思維,是非常可行的思路。從依法裁判社會糾紛(或稱斷案)的一般來看,法官審判一件案件,至少涉及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和案件事實方面的思維,而從公正斷案的角度考慮,又必然涉及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維,這三者實際上就成了法官思維最重要的構成 .

1、法官的法律思維

法官的法律思維(這里僅指本文前述所界定筆者所理解的“法律思維”),即法官之法律邏輯方面的思維,是指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通過邏輯推理,正確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法律規定,切實領會有關法律規定的價值取向、精神實質和立法目的,并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處理社會糾紛的能力。用文字表述的法律規定往往是抽象的,特別是有關法律原則、立法精神的規定。不同的人,對同一法律規定會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在適用同一法律條文時,由于思維方式的不同,可能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這是由于語言文字表達本身所固有的無法克服的缺陷,以及人腦的思維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和復雜性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必然結果。法官是法律職業中最重要的活動主體,是法律得以運轉的主要操縱者,在法律適用領域,法官對法律的理解應該具有最權威性。易言之,法官對法律規定的理解應為社會民眾(至少是大多數人)所認可和信服,只有這樣,法官才能成為最權威的裁判者。而對于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又必須依靠思維來完成,如何使法律規定從抽象化過渡到具體化,實現個案具體公正的處理,是法官法律思維要完成的任務。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4

法律至上——在現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種具有公約性質的、表達社會共同信念的共同規則。法律從政府的工具轉而成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據,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動;國家的治理者與受治者均須受到法律的平等約束;共同規則需要有人去守護和執行,而這正是政府和公共權力賴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權利平等——在法治原則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統一標準,應當對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做出相同的反應,這乃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無論是在經驗上,還是在邏輯上,都可以說沒有自治便沒有法治。自治不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也構成了法治的基礎,沒有法律保護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態中專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實行依治治國的方針和貫徹法治原則,意味著包括治國者在內的一切人都必須按照法律的指引來行動和思考,離開了合法與非法這個前提去單純考慮利與弊、成本與收益、善與惡,是法治原則所不允許的??梢哉f,法律思維優先和合法性優先,是法治原則所必然要求的一種思維方式。只有當這種思維方式真正被法律職業者所普遍認同,被治國者和社會公眾所普遍認同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才有可能實現。

法律思維方式具有諸多特殊之處,其中至少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以權利與義務為線索

由于合法性的認定與排除只能通過權利與義務的分析來完成,因而,說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與非法之分析,與說法律思維方式的實質在于權利與義務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維就表現為以權利和義務為線索的不斷追問:某主體是否有權利做出此種行為、享有此種利益和做出此種預期?與之相對的主體是否有義務如此行事或以此種方式滿足對方的請求和預期?在這里,只有權利和義務才是無條件的和絕對必需考慮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應當予以考慮,則是有條件的和相對的,在許多場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二)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中所規定的關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運用法律所要解決的具體法律則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規則來治理社會,因此,法律思維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優先地位。在這里,對普遍性的考慮是第一位的,對特殊性的考慮是第二位的,原則上,不允許以待決問題的特殊性來排斥既定規則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為例”的方式來思考和解決具體的法律問題。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可以使特殊性優于普遍性:第一,不優先考慮特殊性,就會使具體法律問題的處理產生不同尋常的“惡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發生令人難以容忍的沖突;第二,特殊性同時被提升為普遍性,使今后的類似問題得到類似的處理。

(三)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任何結論都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這是實證思維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的、的和道德的思維方式的重要原則。然而,這個要求和原則對于思維而言并不完全適用,因為對于通過法律思維推導出一個法律上的決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個特殊之處:

第一,面對不確定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確定的法律結論。對被訴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證據不足而做出無罪判決,即為其適例。

第二,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可以被法律的證據規則所排斥。在某些爭訟中,盡管某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足以讓人們確信某一事實的存在,然而,其證據若帶有合法性瑕疵,則完全可能被爭訟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與客觀事實相反的法律結論。

第三,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以虛擬的事實做為裁判的根據,而且,不允許用客觀事實來對抗這個虛擬的事實。例如,在擬制送達(公示送達)的場合,當事人實際上并未“收到”,并不構成一個足以推翻法律視為“已經收到”的理由。

因此,在適用法律解決涉法性爭端的場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無條件的,客觀事實是否必須得到尊重,則需以它能夠被合法證據所證明為前提條件。

(四)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規則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種普遍的合理性。而實質合理性則只能表現為個案處理結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來追求實質合理性,依據于這樣的認識:對于正義而言,普遍性規則的正義或制度正義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離開了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實現社會正義。人治輕視形式合理性的價值,實質上是輕視普遍規則和制度在實現社會正義過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實現社會正義的希望寄在個人品質之上,試圖借助于不受“游戲規則”約束的圣人智者來保證每一個案都能得到實質合理的處理。經驗證明,這種理想往往淪為幻想,即使獲得短暫的成功,也嚴重依賴于偶然性因素。

兩相比較而言,人治理論主要借助官員的個人理性,一種不受普遍規則約束的“現場理性”來全權處理一切社會事務,法律只是“辦事的”;法治理論主要是借助于規則化、形式化、客觀化的公共理性——法律——來處理涉法性社會事務,官員的個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許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圍內發揮作用。因此在法治國家中,當針對一個個案,通過法律思維來尋求一個法律結論時,對形式合理性的滿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盡管少數個案處理會產生不盡人意的實質不合理。

(五)程序優于實體問題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中實現的。法治原則要求人們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來獲得個案處理的實體合法結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就應當強調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這意味著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也將被否決,從而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們知道,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最關鍵的組成部分,也是保障實現個案實體正義最有力的制度性條件,在此意義上說,對程序問題的重視程度,恰恰是識別一個人、一個社會是否真正接納了法治原則這一個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5

    關鍵詞:法律英語 英語翻譯 文化差異 法系差異 心理思維差異

    法律英語,是以英語為基礎,用以表述法律科學概念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法律英語特點鮮明,在詞匯使用上莊重規范,書面語多,句法結構紛繁復雜,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動語態、綜合復雜句以及虛擬語氣等。法律英語目前已經成為法律與英語中的一門交叉學科,在社會上日益得到廣泛的重視和應用,本文主要對法律英語翻譯進行了總結分析,希望能夠對法律英語翻譯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幫助。

    一、法律英語的特征

    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于職業專用英語,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是應用語的一個分支,也是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一種語種。其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作為一種專用英語,法律英語在詞匯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體的選擇上都有自己獨有的特征,具體來說: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包括慣用長句,分詞短語使用普遍(為了清晰地表達句意,法律英語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詞短語來代替從句做定語、狀語或賓語),介詞和介詞短語使用頻率高,條件從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語句法的這些特征是我們研究和對其進行翻譯時所必須深入考慮和分析的。

    2.詞匯特征

    詞匯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分為使用法律專門術語(法律英語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具有個性化色彩的法律語言);拉丁語頻繁被使用(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拉丁語在英美法律實踐中頻繁被使用);相對詞義的詞語大量涌現;普通詞語被賦予法律含義,如Party在法律英語中被理解為“當事人”等。

    3.文體特征

    法律英語屬于書面英語。在起草法律文件時,嚴密準確是法律英語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嚴密準確的法律英語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圖并體現立法原則,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對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從而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語翻譯

    1.法律英語翻譯的一般原則

    法律英語是一種應用性比較強的語言類型,法律英語翻譯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①詞語使用的莊嚴性。法律英語由于其直接鑒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對用詞的準確性要求相當高。這一點是在進行翻譯時必須牢記的。②準確性原則。在對法律英語進行翻譯時應當表達清楚具體,并盡量擺脫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注意兩種語言在表達上存在的差異,避免因使用錯誤的詞語而使翻譯失去準確性。③精煉性原則。翻譯法律英語除了準確外,還應遵循精煉的原則,即用少量的詞語傳達大量的信息。精煉性原則要求應盡量做到舍繁求簡,避免逐詞翻譯、行文拖沓。④術語一致性原則。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以免引起歧義,即使同一詞語多次重復,一經選定就必須前后統一等。法律英語的這些翻譯原則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時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語翻譯是國家間進行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法律英語翻譯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觀物質世界存在的民族差異性的障礙,促進國家之間的法律交流。根據筆者多年的學習、觀察,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選擇內涵最接近的法律詞匯進行翻譯。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間,有些詞的含義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況下在這兩種文化之間會存在內涵最為接近的詞匯,這時可以采用而不會導致太大的誤讀。②創造新的法律詞匯。很多的情況之下,譯者們在面臨一種文化中有而另一種文化中無的事物時,會采用音譯的辦法,翻譯法律英語時也需要進行一種創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羅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譯成“法人”,“due procedure”譯成“正當程序”等都是一種建設性的創新。③必要的解釋。由于中西方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異,法律英語中有許多的詞匯如果直接翻譯,就會使它的意義非常不明確,此時,在忠實原文內涵的基礎上做一些人為的增減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語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譯方法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

    1.語言文化差異

    英漢兩種語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結構、遣詞習慣及句法層面上相去甚遠。英語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漢語句子則重意合,是靠邏輯事理的順序來實現意合、流動、氣韻三位一體的橫向鋪排的。由于兩種語言特征各異,再加之法律語言的措辭要求嚴謹,故在翻譯時往往不能正確遵循各自的語法要求,從而不利于表達。語言文化背景的差異已經得到社會各界廣泛的認可和重視。

    2.包括法系在內的法律文化差異

    王佐良先生認為:“翻譯工作者處理的是個別之詞,面對的卻是兩大文化。”法律英語翻譯不僅僅是兩種語言的對譯,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語涉獵范圍甚廣,包括各部門法以及諸多法律邊緣學科,故從事法律英語翻譯的人士須熟悉中英有關的法律知識,如果缺少相應的法律文化底蘊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識的了解,稍有不慎就會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錯誤。法律文化的差異目前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3.思維方式差異

    中西方由于語言文化習慣、生活習慣和飲食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邏輯思維方式上同樣存在差異,思維方式的差異一方面將影響到其思考、分析問題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其理解、翻譯語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說,思維方式的差異同樣是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語是法律與英語相結合而形成的一門應用非常強的學科。法律英語翻譯之難就在于翻譯的過程要實現法律與英語的雙重要求。區別于其他的英語翻譯,法律英語由于其準確性要求高,法律知識面要求廣,因而法律英語對翻譯人員提出了更高的綜合素質要求。這既對他們是一個挑戰也是一次機遇。希望本文對法律英語翻譯的有關知識點的總結和梳理能夠對我們認識和把握法律英語翻譯,并進而提高法律英語的翻譯質量和水平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邱貴溪.論法律文件翻譯的若干原則.載.中國科技翻譯.2000年5月.

    [2]蘇珊.法律英語及其語言特征.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4期.

    [3]陳水池,羅孝智.法律英語用詞的準確性特征.載.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9月.

    [4]謝燕鴻.法律英語翻譯的準確性與模糊性.載.雙語學習.2007年9月.

    [5]李慧.文化差異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1期.

法律人的思維方式范文6

關鍵詞:法律意識;法律思維方式;權利和義務

法律意識是公民對法律的認知和評價的總和,主要涉及人們對法之存在、本性、運用及其功效所持的態度,以及按照這種態度對法律進行的總體理解和評價。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指大學生對法律的本質、作用以及法律的運用等所具有的態度和認知。只有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樹立起法律權威,才能夠自覺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用法律去評價社會現象或個體行為以及運用合法的方式去實踐。

為了更好地了解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課題組在河南科技大學進行了抽樣調查。調查對象為全校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每個年級選擇5個不同專業的班級,各發放問卷50份。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000份,收回998份,有效問卷995份。調查數據顯示:大學生法律意識非常欠缺,對現行的法律法規了解程度較低,未形成良好的法律權威意識和法律思維方式,在法律實踐方面更需要加強踐行力度。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與分析

(一)對法律法規的認知欠缺

法律認知是形成法律情感、意志、信念、態度、行為的基礎。法律認知最基本的內容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充分了解。在此基礎之上,大學生才可能形成法律權威意識、法律思維方式以及進行具體的法律實踐。據調查,69.57%的大學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做到了部分了解。對于和人們關系最為密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僅有50%的大學生基本了解,但內容并不全面,理解程度也有待進一步加深。當問到“對于已年滿18周歲的大學生是否是完全民事主體”這一問題時,只有30.43%的大學生認為是完全民事主體,有13.04%的大學生認為不是,還有56.53%的大學生說不清。而對于程序法,則有73.91%大學生不了解,這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的形成及自身修養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對于與大學生密切相關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則有65.22%的大學生不了解,這樣大學生自覺遵守高校學生行為規范的基礎就不牢固,行為失范的概率更大。

從調查情況看,大學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了解較好,而對于程序法和《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認知度很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課程方面涉及較早,而刑法作為一種懲戒性法律,學生平時關注度會高一些,媒體上相關內容也較多,學生通過讀報紙、看電視、瀏覽網頁都能了解到這些信息。所以,社會輿論、現代媒體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影響是很大的。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中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力和權利得以實現、義務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學生通過社會輿論、現代媒體等手段只能了解部分情況,內容也是粗略的。對程序法的深入全面的了解,需要大學生在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知識基礎上更加主動地通過法律實踐去進行。而對于《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大部分學生表示“不了解”則暴露出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被動性,在提升大學生法律意識方面,個體的主觀能動性也是很重要的一環。

(二)法律思維方式尚未形成

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原理、原則和精神進行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習慣和取向,其基本內容包括法律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法理意識。法律思維方式有別于其他類型的思維方式,當法與情、法與理、法與傳統觀念發生沖突時,完全要以法律為依據選擇恰當的行為方式。實際上,在日常行為中大學生“用法”的意識和能力還是比較欠缺的。調查結果如下表所示。

從調查情況看,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還未完全形成,部分大學生還非常欠缺。發生突發事件時,僅有8.70%的大學生經常選擇用法律方式解決,仍有23.91%的大學生從沒想過用法律解決問題。那么,解決突發事件的方式將可能是不被預期的,可能是暴力方式,也可能是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這將增加解決問題的復雜性,也有可能適得其反。另外,大學生要成為法制社會的合格公民,日常行為必須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符合,自覺用法律規范調整自己行為。調查顯示,有77.83%的大學生能夠做到這一點,有4.35%的大學生沒有樹立這種意識。當問到“你會用法律評價他人行為嗎”這一問題時,僅有30.44%的大學生能夠做到,這種“用法”“護法”意識的欠缺,反映了深層次的社會問題。長期以來公眾對于法律的被動學習和運用,形成了相對消極的法治文化,往往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法治輿論氛圍有待提升。

(三)權利和義務尚待明確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的核心要素。權利指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的一種資格,是權益和自由的體現;義務指必須做或禁止做的一種規定。作為公民,行使好權利且履行好義務是必須之舉。通過對大學生進行相關調查,我們發現情況并不樂觀,大學生對于我國實體法中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了解以及自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意識都非常欠缺。具體調查結果如下表。

從調查情況看,大部分學生對法律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有了部分了解,甚至有的大學生能做到全面了解,可見,學校教育在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方面還是有成效的。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仍有17.30%的大學生對這一問題完全不了解,這一現象很值得我們深思。法律基礎課作為大學生的必修課在本科生中普遍開設,其中法律部分內容占據三分之一,可是教學效果并未完全體現,部分大學生并未完全如我們所愿對法律教材內容入耳、入心,有些淺嘗輒止,甚至有些充耳不聞。法律知識的掌握是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但法律意識不能止于“知”,而要履行“行”,所以,具體的法律實踐是養成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又一關鍵因素。調查顯示,32.61%的大學生能夠經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另有82.61%的大學生能夠經常自覺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梢?,部分大學生可以做到自覺踐行法律。與之相對應,仍有4.35%的大學生沒有任何的法律實踐。同時,我們也看到大學生在行使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方面出現了較大的差異性,即對于法定義務的履行比率遠遠大于對于法定權利的行使。這可能是受傳統法文化影響所致。長期以來,人們較多關注的是法的懲戒作用,促使人們形成了履行義務的習慣和取向,而法對于“權益和自由”的保護作用卻宣揚較少,權利意識沒得到充分啟發。建立現代法治社會必須培育新的社會主義法律文化,大學生不僅要注重義務的履行,而且要關注權利的實現。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養成機制

(一)發揮高校主渠道的引導作用,調整和改進各項支撐點

1.凸顯法制教育課程的專門性、專業性、靈活性和實踐性。目前,高校的非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制教育主要體現在大一所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上,法制教育的專門性無法體現,課時安排也非常有限。鑒于此,課程體系應做必要調整,如在基礎課之外,對非法律專業學生強制增選法律專門課程,學生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未來從業的需要選擇幾門課程認真系統地學習。擔任法制教育課程的基礎課教師,應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制教育能力,多聽取法律專業課教師的授課建議,只有對法律有較深刻的認知和研究,才能對法理、法律精神、法律知識、法律案例做出深刻的剖析。另外,在教學方法上應體現靈活性和多樣性。法制教育課可以采用課堂講授和課外實踐相結合、理論灌輸和案例分析相結合、教師主講和小組討論相結合等方法,從法理入手,讓學生真正認識法律、信仰法律、踐行法律。在法制教育課程考核上,不應使用單一呆板的卷面考核方式,可以將卷面考核和實踐能力考核相結合,引導學生真正做到知行統一。

2.開發法制教育隱性課程,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隱性課程作為課程設置中顯性課程的有益補充,在法律意識培養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高校學生課余活動較多以及法律條文的枯燥,并不能引起學生足夠的興趣和重視。鑒于這種情況,高校要由被動變為主動,建立和擴大法學社團的規模,通過各種方式吸引更多的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參加,定期舉辦社團活動。另外,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法學講座、開展模擬法庭活動,或邀請審判法庭進學校。學生還可以走出校園,到法庭庭審現場去旁聽案件的審理,到監獄去參觀,真正感受法律的深邃、神圣不可侵犯和法庭的威嚴,增強對法律的信仰。

(二)優化社會法制環境,自覺維護法律權威

1.加強立法工作,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建國以來,我國相繼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與人們的日常需要相比,現有的法律體系仍然是不完備的,甚至在有些領域還是空白。從最近幾年發生的食品、藥品、交通安全等事件來看,法律的制定明顯具有滯后性。對于生活于當下的大學生來講,更希望立法機關加大立法力度,逐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律。

2.加大法律執行力度和司法適用的公平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建立法制社會,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止或取締一切非法活動,對違法犯罪活動,必須依法嚴懲,決不能讓法律成為擺設,要讓它成為人們手中有力的武器,成為懲惡揚善的正義天平。只有這樣,大學生生活于其中,才能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強大和威嚴,才能自覺地去學習法律、踐行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否則將對法律產生疑惑、疏遠甚至違背。

(三)發揮家庭和個體的互動作用,讓法律永駐心中

父母是孩子心中的榜樣,做好遵紀守法的模范,才能給孩子鋪好守法之路。大學生也要發揮自身的主體性,主動地、積極地去了解法律、學習法律、踐行法律,真正提升法律在心中的位置。當然,要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端正法律態度是關鍵。法律態度是法律意識的核心,如同德沃金所指出:“法律的帝國并非由疆界、權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態度界定……”法律態度是我們自覺追求法律信仰、維護法律權威、提升法律修養的重要因素。積極的法律態度不僅有利于法制社會合格公民的培育,而且能形成社會良性發展的巨大推動力量,促使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賈應生.論法律意識[J].人大研究,1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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