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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法律培訓范文1
關鍵詞:志愿者權益;志愿者保險;國家;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1-0099-03
緒論
志愿者一詞源于英文的volunteer,其本意為自愿、無償地從事有利于他人活動的人。聯合國將志愿者定義為“不以利益、金錢、揚名為目的,而是為了近鄰乃至世界進行貢獻的活動者”。由此可見,志愿者的原始定義強調了無償性、自愿性以及其社會公益性(利他性)三個方面。但是目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如日本青年海外協力隊、國聯志愿者等有償志愿者的出現逐漸打破了以往的志愿者定義,開始向著先驅性,即志愿者發揮著既存社會體系中不能履行的作用、補充性,志愿活動能滿足現存行政體系滿足不了的需求以及自我實現性等方向發展。志愿服務所顯現出的社會效益受到越來越多的國家、國際組織的認可和重視,作為政府、社會只有為志愿者提供相應的權益保障,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才能使他們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志愿工作中去。目前,世界各國如加拿大、美國、日本等均制定了專門的志愿服務相關法律,用法律形式確保志愿者的權益、保障志愿服務的順利進行成為推動志愿者服務事業發展的必要因素。
一、中國保障志愿者權益的相關政策
中國對志愿者的認識源于1979年聯合國志愿人員的第一次到訪,認識到了志愿者工作的意義,在以后的幾十年中,中國的志愿者組織逐漸發展起來,特別是經歷了汶川大地震、北京奧運、玉樹大地震等幾個特殊事件后,中國志愿者的貢獻得到了全國乃至全世界的認可。目前,雖然廣東、上海、北京等一些省市出臺了相關條例來規范志愿服務工作,但是由于志愿者權益保障問題的規定還不夠完善,志愿者在公益活動中一旦發生意外,便會面臨無法尋求援助的尷尬局面。
(一)廣東省相關條例覆蓋對象范圍的局限性
1999年9月廣東省施行的《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第10條對青年志愿者的權利明確為接受有關教育、培訓;請求志愿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對青年志愿者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有困難時優先得到志愿服務等方面。
由于廣東省的條例是針對青年志愿者的法規,在覆蓋對象方面和對青年志愿者的保障內容上均存在較大局限性。
(二)北京市關于志愿者權益保障的完善
2007年12月施行的《北京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第8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者的勞動;志愿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第20條將志愿者享有的權利確定為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獲得志愿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請求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對志愿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此外,條例還規定志愿者組織有風險告知義務。根據該條例規定,北京市率先在全國設立了志愿服務基金會用于對志愿服務活動的資助。
可以看出,《北京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的特點主要在于它強調了志愿服務活動中的政府責任和社會責任;建立健全了志愿者權益保障體系;并且設立了志愿服務基金會并規范其運作。
(三)上海在志愿者權益保障方面的探索
2009年6月通過的《上海市志愿服務條例》第12條對志愿者和志愿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權利規定為根據自己的意愿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培訓;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或者保障;向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另外,《條例》還規定對于志愿者在從事志愿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活動的組織者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對于志愿者在從事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應當為志愿者辦理必要的人身保險。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近年出臺的北京和上海的《條例》確立了志愿者在服務過程中應當享有知情權、獲得必要條件和保障權、獲得教育和培訓權、請求解決問題權、困難時優先獲得幫助權、監督權等。但由于缺少一個權威性的國家層面的法律規范,中國志愿者的權益還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北京市大學生志愿者權益保障調查分析
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底,全國累計已有超過2.68億人次的青年在扶貧開發、社會建設、環境保護、大型活動、應急救援、海外服務等領域提供超過61億小時的志愿服務,經過規范注冊的志愿者達2 511萬余人。2004年有6 000多名大學生志愿者參加了志愿服務西部計劃,2008年北京奧運會志愿者人數更是突破了35萬,由此可見,雖然志愿者中大學生志愿者只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從目前中國的志愿者人員構成方面看,大學生志愿者無論是在人員數目上,還是在人員素質上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為了了解大學生志愿者在服務活動中權益保障的情況,我們于2010年1―3月之間對包括北京物資學院、北京理工大學、人民大學等首都高校的大學生志愿者進行了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213份,回收有效問卷198份。以下是以問卷為基礎,對北京市大學生志愿者權益保障問題的總結分析:
(一)大學生志愿者具有較強的公益心
大學生從事志愿者服務的動機中,“幫助別人”占了86.5%,“接觸社會”占了74%,“擴大人脈與交際范圍”占了45.5%,選擇較少的動機是“體驗生活”和“學校號召”,分別只占20.0%和22.0%。這反映出現代大學生參加志愿活動的主要原因在于想從事有利于他人活動,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的行為。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較高,通過志愿者組織的積極地鼓勵與引導,可以促進志愿服務工作的發展,也有益于幫助大學生提高自我認知能力和融入社會的技能。
(二)大學生志愿者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
雖然大學生志愿者已經成為志愿者服務事業中的中堅力量之一,由于志愿者作為一個特殊的團體,所從事的工作多元化,面臨的環境復雜,其權益經常會受到侵害。在調查中發現,感到偶爾權益受到侵害的占受訪對象的42.5%,總體來看,60%以上的受訪者或多或少地感覺到權益受到過侵害。
為了解大學生志愿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情況,問卷參照《北京市志愿者服務條例》所確定的6條志愿者權益,進行了具體的訪談。調查發現,每一項權益都存在受到侵害的問題,其中具體志愿者服務內容的知情權利一項所占比率最大(38.0%);其他依次為請求解決問題權占31.0%、獲得教育和培訓權占27.5%、獲得必要條件和保障權占26.0%、要求志愿組織或服務對象提供相關保險的權利占24.5%、與志愿服務組織或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的權利占13.5%。
另外,在訪談中有不少大學生志愿者反映在參加活動前,有關活動內容、所需時間、注意事項等的相關介紹缺乏,一般只是學校組織安排了就去了,因而感到主動性沒有得到發揮;由于缺乏對志愿服務具體情況的了解,以及缺少相應的技能培訓,所以在服務過程中會有力不從心的感覺,會感覺能力難以得到充分發揮。
再有,大學生志愿者反映志愿者組織對志愿者的健康關注不夠,雖然會提供醫療方面的照顧,但多為定點醫院,往往離學校以及服務活動場所距離較遠,再加需要較長的排隊時間等問題,不方便利用,在出現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一般不會選擇去定點醫院就醫。
總體來看,大學生志愿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比較普遍,侵害的內容涉及面廣,對知情權的侵害最為嚴重。
(三)通過國家統一立法保障大學生志愿者權益的必要性
受訪大學生志愿者也是權利意識較強的一個群體,針對希望自身權益受到保護的形式這一問題,有68%的志愿者希望通過制定法律來有效地保障志愿者權益,另外選擇比率超過50%的選項還有關于對志愿者組織的管理、志愿者保險的辦理以及培訓方面的加強方面。
綜上所述,大學生志愿者權益保障的現狀并不樂觀,諸如志愿活動的組織與管理問題、志愿者的傷病保險問題等僅靠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努力是根本無法解決。日益龐大的志愿者隊伍和日益深入人心的志愿服務呼喚社會、國家對志愿者的權益進行有效保障。
三、國家立法解決志愿者權益保障應注意的問題
認識到志愿者權益保障的問題,中國目前已先后相繼出臺了近二十多個相關地方性法規。但是由于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志愿服務事業會逐漸發展壯大,將成為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地方性法規顯然已不能滿足志愿者服務管理的需要,因此,在全國范圍內對志愿者服務進行統一立法成為保障志愿者權益、完善志愿者管理,從而保障中國志愿服務事業的順利發展的關鍵。國家統一志愿者立法應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 完善志愿者組織管理機制
1.建立全國統一的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者組織的管理和指導。如在志愿者組織的登記和管理上形成一個有章可循的程序;在眾多的志愿者組織之間建立一個信息交流與合作的機制等,使中國志愿者服務事業順利走向規范化與社會化。
2.明確志愿者服務管理中政府與社會的責任。政府方面應當為志愿者服務提供相關支持,發揮監督職能規范志愿者服務活動,保障志愿者的權益不受損害。社會方面如志愿者所屬機構如共青團組織等應為志愿者提供必要支持與鼓勵,也可以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提高志愿者參與的積極性。
3.設立志愿者服務基金,加強志愿者服務物質與資金的保障基金。鼓勵社會各界對志愿服務事業的支持,建立志愿服務資金穩定、多元的渠道。這樣可以在一些志愿者面臨較大風險的志愿服務領域,利用基金為志愿者提供相應的補償與賠償,達到切實保障志愿者各項權益的目的。
4.建立志愿者的培訓保障,提高志愿者的服務能力與技巧。志愿精神與志愿技能是一名志愿者必須具備的。比如,玉樹賑災志愿者招募與培訓時,就應注意高原反應問題,首先應當向志愿者聲明災區的地理與氣候特點,志愿者服務的內容,還要注意傳授高原氣候生活技能。如果志愿者本身不適合高原生活,高原生活技能培訓又沒有很好進行,就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志愿者的服務,甚至會使志愿者自身受到傷害。
5.規范志愿者招募規程,尊重志愿者的知情權。志愿者組織在向社會招募志愿者時,應認真履行公示志愿服務的具體內容以及風險告知義務,這一方面體現了人文化的管理精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強化志愿者風險管理的法定職責。為了避免意外事故,還應積極倡導市民通過參加志愿服務組織來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二)建立志愿者服務活動保險機制
為了防范志愿者在服務活動過程中的風險,為志愿者提供保險的做法已被大眾所認可。而與志愿者條件較符合的現有社會保險有工傷保險、社會醫療保險,也可以考慮志愿者組織加入團體意外傷害的商業保險等。
但是,目前中國實施的工傷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都有明確的保險對象,將志愿者納入保險范圍內有一定的困難,容易在基金管理、保險等級的認定等各方面出現混亂。而團體意外傷害的商業保險,由于志愿者的流動性大,容易因保險逆選擇問題影響保險的運行,進而使志愿者的權益受損。
針對上述問題,日本成立了針對志愿者的《志愿者活動保險》。該保險的保障內容中將傷害事故與賠償事故等作了詳細的界定,如傷害事故被確定為“活動參加中突如其來的傷害;天災;食物中毒;傳染病”,賠償事故被界定為“活動過程中傷害到別人的情況的賠償金保證”等。對于低償的和無償的公民服務,英美發達國家也制定了《公民服務法》。對非政府組織的活動、社會地位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些組織也因此得到法律的保護,它們可以依法籌措資金,開展志愿者服務工作。在美國,非政府組織(NGO)的資金來源結構是公共部門43%、私人部門47%、私人捐贈10%。政府制定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支持慈善事業。
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建立針對志愿者的社會性保險體系。在保險基金的籌集方面,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經驗,多方籌措,政府應擔負起相應的責任。
總之,只有通過立法明確志愿者和志愿者組織的法律,形成一個政府和社會各界認可志愿者、支持志愿者的社會環境。做到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才能使志愿者參與活動無后顧之憂。而且,通過法律手段推進志愿者服務的發展,可以將志愿者服務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軌道,有利于志愿者服務事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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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逸生.論青年志愿者行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的作用[J].重慶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5).
[3]張萍.志愿者服務立法相關問題研究[J].法治與經濟,2009,(10).
志愿者法律培訓范文2
一、我國公共圖書館志愿者工作的現狀
聯合國將“志愿者”定義為“不以利益、金錢、揚名為目的,而是為了近鄰乃至世界進行貢獻的活動者”。 我國志愿者協會對“志愿者”的定義是: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志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而圖書館志愿者是指在不謀取物質報酬的條件下,志愿為圖書館貢獻個人時間和服務的人,他們是圖書館事業的重要參與者和建設者,是圖書館與讀者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在國外及我國港澳臺地區,公共圖書館引入志愿者服務機制已久,民眾參與圖書館服務管理非常普遍。然而,我國內地的志愿者服務起步較晚,關于圖書館志愿者的管理尚不完善。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著國民經濟及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出現了大規模的志愿者活動,成立了很多志愿者組織,隨后逐步走進公益部門,走進圖書館,為文化事業做出貢獻。1995年,廣州少年兒童圖書館就開始引進學生志愿者協助圖書館開展服務。隨后,在1996年,福建省圖書館借鑒了美國公共圖書館開展圖書館志愿者活動的成功經驗,建立了一支自己的志愿者隊伍。此后,北京、河北、廣東、浙江、上海等十幾個省市各類圖書館先后開展了志愿者活動。如,2000年5月,中山圖書館向社會招聘圖書館社會義務工作者,并根據《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制定了《廣東省中山圖書館義工管理細則》;2001年武漢圖書館在社會上招募志愿者;2002年青島市圖書館開始引入義工機制;2002年4月,遼寧省圖書館成立了志愿者協會,組織開展了愛心援助、志愿者講壇、義務圖書管理員、義務講解員等一系列有意義的活動。2002年4月遼寧省圖書館成立了志愿者協會,到2004年參加活動的志愿者已達630人次;上海圖書館目前有注冊志愿者281位,自2005年5月成立志愿者團隊以來,基本每周保持40至50的志愿者服務人次[1];而筆者所在的圖書館,2009年前后才開始引入志愿者參與圖書館的服務工作,目前平均每周參與服務工作的志愿者達到30至50人次;與大陸相比,志愿服務在我國臺灣地區圖書館界開展得較早,并于2001年頒布了全球第二個《志愿服務法》。早在1990年,有臺灣學者的調查結果顯示,在調查的臺灣地區145個公共圖書館中,使用志愿者的就有43個,占被調查者的29.66%[1]。
總體上來說,我國公共圖書館界在引入志愿者、合理有效地管理志愿者、充分發揮志愿者作用方面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圖書館難以吸引和留住志愿者。規范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流程、建立有效的運作與保障機制是有待于深入探討和研究的問題。
二、公共圖書館開展志愿者服務的現實意義
1.緩解圖書館人力的不足,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公共圖書館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大部分公共圖書館正式編制人員有限,在公共圖書館免費開放后,接待讀者數量顯著增加,同時讀者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有限的工作人員和日益多元化的服務需求限制了公共圖書館的發展。公共圖書館引入志愿服務可以有效緩解這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公共圖書館人員的不足。此外,通過招募來自不同行業和具有不同專業知識的志愿者,可以優化圖書館人員的專業結構,從而更好地滿足讀者的需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2.增加圖書館的朝氣和活力
志愿者的加入,會對正式館員們產生一定的激勵作用。通常,館員們長時間從事同一性質的工作,多少會產生倦怠感。同時,由于行政事務的壓力,勢必越來越多將精力與時間都轉移到行政業務上;而志愿者由于是自發性的參與圖書館服務,在圖書館工作中通常充滿活力與熱忱,無形中能夠帶動圖書館自身員工的工作熱情,為館員帶來正面的影響。
3.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公共關系,提高公共圖書館的社會認知度
在公共圖書館的志愿者隊伍中,有相當一部分其本身就是公共圖書館的讀者。公共圖書館通過志愿者的公眾參與,增加與讀者的雙向溝通,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公共關系。同時,借助志愿者的宣傳和推廣,讓更多的人認識了圖書館,提高了圖書館的社會認知度。
三、公共圖書館開展志愿者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
我國的志愿者服務管理還處于一個探索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完善,目前在國家級別上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公民從事志愿服務工作的相關條例。1999年9月開始實施的《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是國內首部關于青年志愿服務的地方性法規, 此后,湖北、吉林等地相繼推出了地方性條例[2]。這些條例明晰了志愿服務的相關概念,對其服務對象、經費來源、志愿者權利與義務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據統計,在中國志愿服務領域,截至2014年年底,除港澳臺地區以外的31個省級行政區域中,已制定志愿服務地方立法的有20個,占64%[3]。然而,對志愿服務組織的界定、對志愿者權益的保障、對志愿者的獎勵措施和獎勵標準、志愿服務中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各地的立法差異較大,執法水平懸殊。同時圖書館界也沒有出臺相應的規范化管理辦法或制度,從而造成了志愿服務隨意性強、積極性不高,志愿服務難以持續、深入開展。
2.志愿者流動性大且素質參差不齊,圖書館志愿者培訓工作事倍功半
由于擁有不同的學習背景和工作經驗,志愿者隊伍出現素質參差不齊,差異性極大,人員流動性大等等問題。以筆者所在的圖書館為例,志愿者隊伍的年齡跨度從十幾歲的中學生至六十多歲的退休干部職工,學歷從初中至大學不等,據統計,2013年、2014年兩年共計有4419人次參加志愿服務,連續參加3次或以上的志愿者為1108人次,占總人次的22.8%,而連續參加5次或以上的志愿者僅為488人次,占總人次的11%。
在招募志愿者時,大多數圖書館并沒有設立嚴格的篩選程序,基本上只要報名就可以參加,館方需要花費時間和人力對志愿者進行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管理與監督費時費力。而圖書館一般會安排志愿者從事圖書整理、搬運書籍等較為重復或次要的工作,對志愿者缺乏挑戰性,使志愿者感覺無法實現自我價值,進而不再從事圖書館志愿服務,這讓圖書館的志愿者培訓事倍功半。
3.缺乏規范化的招募和管理制度,志愿服務效果難以得到保證
大部分的公共圖書館未能針對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制定專門的制度和相關的指引,在志愿者招募過程中,并沒有對進行報名人員必要的評價分析和篩選,在志愿者的管理上,缺乏相應的評價和監督機制,部分志愿者服務熱情不高,愿者服務工作持續性差,志愿服務效果難以得到有效保證。
4.激勵措施不完善
志愿服務具有自愿性、無償性及動機多元性等特點。志愿者雖然不追求物質的報酬,但追求精神方面的肯定和支持,很多公共圖書館既沒有物質報酬,又缺乏精神獎勵。激勵措施不完善造成志愿者隊伍流動性大、人員不穩定。
四、完善公共圖書館志愿者管理工作的對策
1.通過立法確定志愿服務的法律地位,為志愿者提供法律保障,才能確保志愿服務工作健康發展
雖然有部分省市已經制定地方性的法規和條例,但由于缺乏全國性的志愿服務法規,導致出現各地立法差異較大等問題,因此加快推動出臺全國性的志愿服務法規十分有必要。此外,對于公共圖書館界而言,雖然部分圖書館制定了志愿者管理辦法,但大部分公共圖書館還是缺乏制度化的規章,公共圖書館要制定相關的制度,明確志愿者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志愿者的招募、管理、表彰都制定規范性指引,才能保證志愿者隊伍的不斷壯大和可持續發展[4]。
2.規范招募程序,建立長期有效的志愿者培訓和考核管理機制
志愿者招募過程中,要充分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社區論壇、宣傳海報等多種方式加強對志愿者招募工作的宣傳,也可通過與學校、志愿者團體聯系,采取單位共建、團體招募等方式擴大招募范圍。除了招募學生志愿者外,還要爭取吸引更多優秀的社會工作者參與到圖書館志愿者隊伍中。與此同時,為了避免管理上的問題,或產生圖書館日常運作的麻煩,圖書館要嚴把入門關,在申請人報名后,需要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篩選。而且經過適度篩選才被允許參加志愿服務,會使入圍者有被尊重的感受,才會對此團體有較強的責任感。
對志愿者進行崗前培訓,是提高志愿服務質量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相關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對志愿者提供崗前業務知識培訓,培訓完成后進行測試,經過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服務。此外,還應對志愿服務工作效果建立日常的考核機制,考核內容應包括服務時間、服務態度、業務能力、讀者評價等方面。
此外,建立一個統一的圖書館志愿者招募和培訓平臺,會更有利于志愿者隊伍的管理和志愿者資源的優化配置。深圳建設“圖書館之城”時引入志愿者項目,建立統一的志愿者招募和培訓平臺,既為志愿者提供了參與公共圖書館志愿者服務的機會,又使志愿者資源在不同圖書館之間進行調劑,達到平衡供需的目的[5]。另外,圖書館在加強志愿者培訓的同時,還可以根據志愿者的性格特點及愛好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
志愿者法律培訓范文3
關鍵詞:社區 志愿者隊伍 長效機制
社區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通過義務勞動的方式參與社區互助及社區公共服務的行為,是對政府社會救助行為和公共服務行為的重要補充。社區志愿隊伍的發展程度已成為判斷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標準之一。在我國的社會發展中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建設和志愿服務還沒有發揮出它的重要作用。[1]
一、秦皇島市社區志愿者隊伍的現狀
秦皇島市的社區志愿服務尚處于起步階段,最近幾年得到了迅速發展,社區志愿者人數逐年增加,志愿服務效果比較顯著。2008年北京奧運會秦皇島分賽場志愿服務中,秦皇島市社區志愿者為比賽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在秦皇島市進行的各級各類賽事中社區志愿者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旅游旺季,市內各個交通要道、旅游景點也都有社區志愿者的身影。
秦皇島市目前的社區志愿服務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進行組織和管理,社區有專人負責社區志愿服務的開展。參與志愿服務的人員多為青年學生、離退休黨員、企事業單位員工。從年齡層次來看,以中老年為主體,青壯年參與社區志愿活動較少。
以秦皇島市海港區某社區為例,該社區在志愿者服務方面在秦皇島市各社區中較為突出,以各類“幫幫團”為活動形式,聯合醫療衛生單位、轄區企事業單位、志愿服務聯盟、律師事務所等機構,開展了以心理健康、扶貧助弱、醫療服務、文化惠民、法律援助等為內容的幫扶活動。參與人員涉及轄區的企事業單位員工、心理、醫療、法律專業人士、所轄居民中的黨員及各行各業人員,惠及社區內的廣大群眾。
二、建立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生產力的飛速發展,一些社會問題越來越突出,社區服務面向基層,關注社區居民實際狀況,解決社區居民最關心的、最迫切的需求。而在社區服務中,社區志愿者逐漸成為了社區服務的主要力量。建立社區志愿者隊伍成了勢在必行的任務。通過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建立達到整合社區人力資源的目的,讓社區中各行各業、不同年齡的人都參與到社區建設中來,增加了社區的凝聚力,把居民生活和社會建設緊密的結合起來。
同時,通過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建立,能夠使社區志愿服務更加系統化、正規化。專業的社區志愿者隊伍,是加強居民社會責任感、鍛煉民主合作精神、增強社會信任的重要力量。
三、秦皇島市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社區志愿服務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國目前尚沒有一個明確志愿者的地位、權利、義務的統一的法律規定,對于志愿者的服務沒有保障性政策,當遇到服務中的糾紛時很難解決。這一問題阻礙了秦皇島市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建設。雖然秦皇島市的一些社區出臺了本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的規定,但是由于沒有國家統一法規的有力支持,執行起來沒有力度。
2.社區居民對社區志愿者服務認識不到位
居民參加志愿服務工作,大多簡單的認為志愿服務就是做好事,沒有持久的服務意識,好多志愿者只是參加一兩次活動就不再參加,志愿者隊伍不穩定。同時受到國內外不良思想的沖擊,人與人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價值觀、人生觀扭曲,致使很多人對社區志愿者提供的服務有抵觸情緒,認為參加志愿服務不過是露露臉,出出風頭。
3.政府對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的投入不夠
目前秦皇島市社區志愿者隊伍的活動經費一般來自政府及轄區單位的資助,其經費投入有限,來源渠道單一。造成了經費的短缺,社區志愿者活動的形式、內容都比較簡單。
同時,政府對負責社區志愿者隊伍的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不夠,管理人員不能認識到志愿服務的意義,就不能開展好志愿服務工作。只是為了應付上級單位的檢查,社區志愿者服務就成了面子工程。
4.社區志愿者隊伍的人員結構失衡
秦皇島市的社區志愿者以中老年為主,青壯年較少。青壯年承擔了更多的工作、生活壓力,空閑時間較少是原因之一,還有一個重要因素是部分青壯年的社會奉獻意識淡薄、服務大眾的意識淡薄。另外,秦皇島市的中青年社區志愿者中具有較高學歷的人員占較大比重,這反映出社區志愿者社會素養的高低決定了社會志愿者隊伍的穩健性。
四、促進秦皇島市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的機制研究
1.加強制度研究,完善社區志愿服務的政策法規
政府部門應鼓勵單位、個人積極開展關于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的政策研究,對社區志愿者的招募、組織架構、活動經費管理、活動對象、志愿者權利、義務等方面展開研討,制定適應秦皇島市社區志愿者隊伍的相關政策,進而推進國家相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出臺。
2.整合社區志愿者資源,增加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執行力
在志愿者招募過程中,進行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到崗位責任明確,按能力分配工作范圍,最大化的發揮每一位社區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一個過硬的社區志愿者隊伍。[2]
3.建立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培訓機制
對社區志愿者進行培訓,將志愿者的服務意識和工作需要相結合,加強志愿服務的專業性和系統性,提高志愿者在服務理念、業務水平等方面的綜合素質。加強與其他省、市社區志愿服務的交流學習,打開視野,拓寬思路。
4.加大宣傳,提升社會認可度
通過多種媒體對社區志愿者隊伍進行宣傳,提高社會對社區志愿服務的認知程度,讓更多的人了解社區志愿者隊伍的組織形式、活動開展等情況,了解志愿服務對于國家、社會的重大意義。吸引更多中青年、專業人士參與到社區志愿服務中來。
5.制定相應的考核、激勵機制
通過考核和激勵機制的建立,促進社區志愿者隊伍的可持續行發展,增強隊伍中志愿者的能動性,避免產生消極怠工的負面情緒,通過獎懲措施的制定和實施,保障社區志愿者隊伍積極向上發展。
6.轉變服務理念,拓展服務領域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社區志愿服務的服務范圍也不斷擴大,社區志愿者隊伍應該從單一的幫扶、社區衛生清理等工作轉變到更為廣泛的服務領域去,為社區居民提供更大化的服務。
參考文獻:
志愿者法律培訓范文4
一、惠州市志愿服務工作的發展現狀及特點
(一)志愿服務工作發展概況。2005年12月4日,惠州市志愿者聯合會的正式注冊成立,具體有共青團惠州市委員會牽頭負責。以此為起點,惠州志愿服務事業邁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目前,全市共有1000支各類志愿者服務隊,20萬多注冊志愿者(包含團體會員志愿者),參與服務的志愿者30多萬人次,為社會提供服務時數達430萬小時。
(二)志愿服務工作的本地特色。
1、社會認知度和認同度較高。2008年,共青團惠州市委員會對惠州青年發展狀況的專題調研中,特別對青年參與志愿服務情況作了數據分析。調查顯示,惠州青年對志愿服務活動的認知總體較高,對志愿服務活動的無償性、資源性、服務性都有比較高的認知度。
2、全民參與度高,主體廣泛度高。惠州通過市志愿者聯合會統籌、專業特色隊主導、帶動民間志愿服務活躍的工作模式,鼓勵不同層次、不同職業、不同年齡的社會人員廣泛參與志愿服務,促進志愿服務主體多元化。3、組織形式多樣化,服務內容生活化?;葜菔兄貍鞑ネ茝V“把志愿服務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志愿文化理念,將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形式向多元發展,逐步實現志愿服務社區化、陣地化、網絡化。同時,還支持各種民間團體、非政府組織等志愿團體的發展,使非政府組織在志愿服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二、惠州市志愿服務工作存在的困難和主要問題
1、志愿者素質高低不一。志愿者素質既是志愿者對自身的一個內在需求,也是對一個志愿組織生存能力的考驗,更是關系志愿服務能否保持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目前,惠州市志愿者主體的廣泛度較高、參與度較高,但由此也引來志愿者自身素質高低不一的實際問題。有些志愿者參與的積極性特別強,但基于自身條件的有限性無法完成組織分配的服務任務,或者是無法達到服務對象的需求,導致志愿服務質量不盡人意。
2、志愿者骨干人才缺乏。目前惠州市志愿者群體當中缺乏有一定技能水平的志愿者骨干人才,這對志愿者事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葜菔兄饕狈Φ墓歉扇瞬庞校喝肆Y源管理人才、培訓師人才、項目管理人才和機制管理人才。
3、外部保障機制不成熟。主要包括社會資源整合不夠、活動資金支持不足、法律保障欠缺等幾個方面問題。調查發現,外部保障機制問題不僅是惠州地區存在的困難,也是廣東省乃至全國都普遍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是資源整合及資金支持問題和法律保障體系有待探索健全。
4、志愿服務的組織機制不盡完善。特別在專業化、系統培訓制度上還有所欠缺,在激勵機制方面有待創新。在《惠州市志愿者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對管理和培訓、激勵和表彰雖有闡述,但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主要是缺乏專業系統培訓和激勵和獎勵機制滯后。
5、志愿服務宣傳力度不夠。以活動推進志愿服務開展,吸引志愿者參與是惠州市志愿服務主要的宣傳途徑。在全市大范圍來看,這種宣傳力度遠遠不夠,且宣傳方式比較單一。以致許多市民對志愿者的認識和對志愿者工作還是簡單地停留在“撿垃圾”、“搬凳子”這個層面,有的甚至一點認識都沒有。
三、推進惠州市志愿服務工作的對策
(一)不斷完善志愿服務組織建設,促進內部管理良性運作。
1、規范志愿者招募、注冊管理機制。建立志愿者電子檔案,對志愿者的招募、注冊、考評、獎懲等一系列工作進行動態數據庫管理。此外,應積極創新志愿者服務的招募機制,推行參與機制的社會化,進行有效的社會公開招募動員,以此同步擴大志愿服務的入門宣傳,達到一石二鳥的作用。
2、建立考評機制,創新激勵機制。完善志愿者服務管理和績效評估機制,規范志愿者服務流程,引入雙向評估機制,減少單一評價,服務對象也可為志愿者打分,這樣可確保服務過程與服務目標的統一。同時,惠州志愿者服務可突顯地區的人文關懷,除了對服務對象關懷,也應該對志愿者本身的關懷。針對外來務工人員較多,企業、社會團體參與志愿服務較多的現狀,在激勵機制建設中,除設立稱號、獎章等方式外,可引入社會激勵、政府政策激勵等多種手段,如為獲得稱號的、優秀的志愿者提供學習進修機會、在申請經濟適用房和入戶指標時予以政策優惠等貼近志愿者個人實際的激勵方式。
3、積極推動志愿者服務的網絡化發展。加大投入,將12355熱線建設成為一個資源集中、功能齊全、參與度高、科學管理的志愿者服務信息網絡平臺。通過12355平臺,實現移動、電信和網絡等終端的互聯互通,實現城鄉、市區之間志愿者網絡資源的整合和共享,合理引導、指導志愿者通過網絡開展服務。為志愿者、服務對象和活動項目搭建提供服務與采集需求相結合,志愿者組織與公眾參與結合的有效對接平臺,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建設。探索通過網絡開展志愿者服務的有效方式,建立網絡志愿者隊伍。
(二)加強外部保障機制,爭取更廣泛的社會支持。
1、拓寬活動資金來源渠道,科學有效整合資源。在資金籌集上走多元化道路,一是可爭取在政府財政中設立??睿瑸橹驹阜展ぷ鲗?顚S茫貏e是對一些民間群體志愿組織,政府可適當給予補貼扶持;二是可通過地方稅收政策的調整來提高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個體捐贈的積極性;三是可通過發揮組織內志愿者的專長自辦實體創收,開展一些專項低償服務,從而形成自我運作發展的良運行機制。
2、不斷落實志愿服務的權益和法律保障。一要明確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服務對象三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志愿者的權益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從而提高公民參加志愿服務的積極性,對志愿者的行為給予規范,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從而保證志愿服務更加有效、有序地得以開展。二要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志愿者或其服務對象的人身、財產、精神等受到損害時的法律責任要給予界定,并及時給予法律援助。這些積極措施,既體現了對志愿服務主體的保護,也有利于增強志愿者的責任心。
(三)創新志愿服務模式,推動社區服務機制常態化。
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以“社區服務為主,專業服務項目為補充”的模式來打造惠州的志愿服務本土亮點,并促使其常態化。同時,可借鑒香港社工和深圳“社工+義工”的聯動模式。首先,要出臺政策,社區黨政部門給予支持并提供服務便利;其次,要成立社區志愿服務中心,統籌本社區的志愿者工作,將志愿服務納入社區日常管理范疇,社區派專門工作者負責本社區的志愿者工作;再次,要建立社區志愿者工作制度,如招募機制、培訓機制、激勵機制、考核機制等,吸引和培養一批社區志愿者骨干,活躍社區志愿服務活動。
(四)積極調動志愿者內因,提高志愿者綜合素質。
一是必須通過培訓來提高志愿者的服務意識和素質。志愿者勝任志愿服務,需具備崗位知識、素質能力、服務技能、服務品質四大素質。對志愿者培訓,在內容上不僅要強調道義、服務精神、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更要根據志愿者的實際情況,制定因人而異的培訓規劃并執行。二是通過人力資源的合理優化調配,使得人崗匹配,要深入發掘志愿者所長,讓精英人才分配在不同服務隊伍中,并在志愿服務隊伍中起示范帶頭作用,帶動其他志愿者的積極性。
(五)拓寬宣傳渠道,讓公眾對志愿服務有全面的認識。
志愿者法律培訓范文5
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和關心下,在團市委的指導下,團區委帶領全區廣大志愿者按照“黨政所需、群眾所求、志愿者所能”的工作思路,積極推動我區青年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志愿服務體系。一是積極加強志愿者注冊工作。嚴格按照《中國青年志愿者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認真抓好志愿者的教育、培訓、管理等各項工作,組織轄區青年網絡實名注冊成為志愿者,目前已有注冊志愿者11500人。注重發揮骨干志愿者的影響和帶頭作用,吸引更多青年參與,影響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服務的行列。二是積極加強志愿者組織建設。積極發揮青年主導作用,爭取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志愿服務,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志愿者組織,切實履行了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職能,保障志愿服務工作的有序運轉。三是積極培育社會志愿服務團隊。重視整合發揮社會志愿服務資源,指導成立了由西部計劃志愿者組成的志愿服務隊和由大學生志愿者組成的雷鋒志愿者服務中心游仙分隊,引導他們積極深入社區開展環境衛生整治、幫困助殘、多形式的志愿者服務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夯實工作品牌,服務社會發展需求。一是深化助困關愛志愿服務行動。將每年3月確定為全區志愿服務集中行動月,以“踐行志愿服務、傳承雷鋒精神”為主題,以敬老、助殘、幫困、社區服務為內容,組織志愿者深入社區、深入家庭,為“五老”開展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務活動;為社區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創業咨詢培訓、禁毒防艾知識宣傳、科技文化普及等志愿服務;為困難戶送醫送藥、免費提供小家電維修、配鑰匙、理發、醫療咨詢等服務項目,把好事做到了居民家門口。二是積極推進法律宣傳志愿服務活動?!耙欢濉苯M織志愿者深入困難群眾家中幫助做家務、農活等;組織志愿者廣泛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幫助社區青年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學會依法辦事;2015年6月深入小島社區開展禁毒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500余份,受教育群眾達1000余人,進一步提高了廣大群眾的禁毒意識。三是大力開展綠色環保志愿服務活動。將培養青少年的生態道德意識作為志愿服務的工作重點,引導廣大志愿者廣泛開展促進生態文明志愿服務活動。積極參加“節能減排”、“環保游仙行”、“保護母親河”等環保志愿服務。引導青少年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在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進程中發揮志愿者的積極作用。四是積極推進關愛留守兒童志愿服務行動。積極動員志愿者開展了關愛留守兒童志愿服務行動,開展“微攝影”、收集“微心愿”、寒假素質拓展和鄉村夏令營等活動;由全區西部計劃志愿者實施的關愛留守學生“志愿者課堂”、“1+1幫扶”、趣味活動等定期在不同學校輪流開展,以“親情結對”方式開展了關愛老人志愿服務;依托雷鋒志愿者服務中心與小枧置信學校建立長期志愿服務機制,開展定期志愿活動;在社區開展“青鳥之翼,陽關助殘”關愛殘疾人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者法律培訓范文6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青年志愿服務是指青年志愿者不為物質報酬,自愿地以自己的勞動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公益。
青年志愿者是指經個人申請、青年志愿者組織登記,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組織是指從事青年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包括青年志愿者協會及其下設的青年志愿服務站、服務隊。
第四條共青團組織對青年志愿者組織及其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二)選擇與自己行為能力相適應的項目進行志愿服務;
(三)請求青年志愿者組織和有關機關、組織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四)拒絕提供違反法律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服務;
(五)對青年志愿服務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并進行監督;
(六)自身有特殊困難時優先獲得志愿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二)尊重被服務者的合法權利,保護被服務者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三)維護青年志愿者組織和青年志愿者的聲譽和形象,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建立地方青年志愿者協會,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青年志愿者協會。青年志愿者協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為社會團體法人。
青年志愿者協會按照協會章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業內青年志愿服務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維護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青年志愿服務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八條青年志愿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
(一)扶貧濟困、扶弱助殘、幫老助幼;
(二)支教助學、衛生防疫、科技推廣、文體服務;
(三)環境保護;
(四)精神撫慰;
(五)法制與社會公德宣傳、法律援助;
(六)其他社會公益服務。
青年志愿服務的重點應當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優撫對象、城鎮下崗失業人員、農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以及大型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青年志愿者組織可以與服務對象訂立志愿服務協議,明確服務的內容、要求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為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服務保障。青年志愿者組織在組織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對青年志愿者進行安全教育,為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青年志愿者及時提供援助,對可能出現安全風險的志愿服務,應當根據需要,為志愿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接受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青年志愿者的人格,并就服務事項及安全隱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說明,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及救助措施。
第十一條青年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青年志愿者標志,信守承諾,注重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志愿服務,不斷提高志愿服務在社會發展中的參與程度,把青年志愿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并為青年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物資保障和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組織,以及支持、幫助青年志愿服務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維護青年志愿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精神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圍。鼓勵在校的青年學生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
教育、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和社會需求為青年志愿服務提供相應信息。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應當結合所轄事務,支持、幫助、指導青年志愿者組織、青年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為其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青年志愿服務的宣傳報道,開展青年志愿服務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六條全社會都應當尊重青年志愿者組織和青年志愿者的勞動。
鼓勵和倡導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各種志愿服務。
第十七條組織開展青年志愿服務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益。
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加強對志愿服務活動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青年志愿服務給予資助和捐贈。
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由青年志愿者協會接收、登記,并設立專門賬戶管理,專項用于青年志愿服務活動。
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的使用應當尊重資助和捐贈者的意愿,堅持公開的原則,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青年志愿者組織的資產。對非法占有、使用資助和捐贈的資金、物資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以青年志愿者組織名義、標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活動和其他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青年志愿者按照青年志愿者組織的安排在提供志愿服務時,給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害的,有關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青年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青年志愿者組織在承擔民事責任后的追償事項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志愿服務過程中,服務對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對青年志愿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為受損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