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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從事貨運(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并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二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四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三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一條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者損失。
第三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九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四十二條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
第五章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六條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七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八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九條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五十一條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二條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三條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四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補交,按日收取道路運輸管理費1%的滯納金,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貨運經營者(含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國際道路貨運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相關服務經營者及搬運裝卸經營者使用偽造、轉讓、涂改道路運輸管理費專用收據或者繳訖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繳其非法收據和繳訖證,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危險貨物運輸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七十九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業務的,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辦理。
道路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提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包括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包括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包括理論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包括道路客貨運輸企業、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管理人員。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道路客運乘務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及結業考核人員、機動車維修企業價格結算員及業務接待員。
第三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文明從業。
第四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國家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取得從業資格的比例分別是相關經營者依法獲取機動車維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的必要條件之一。
第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應當按照交通部編制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月組織一次考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季度組織一次考試。道路運輸經理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兩次考試。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九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四)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條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二)初中以上學歷;(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技術負責人員1.具有機動車維修或者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熟悉機動車維修業務,掌握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二)質量檢驗人員1.具有高中以上學歷;2.熟悉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作業的技術人員1.具有初中以上學歷;2.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理論教練員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2.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二)駕駛操作教練員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符合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的要求;2.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蛘吒咧幸陨蠈W歷;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三)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1.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2.掌握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3.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四)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1.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2.掌握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
第十五條申請參加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三)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六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三)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或者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及復印件;(四)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三)相關培訓證明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申請參加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學歷證明及復印件,申請參加技術負責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也可以提供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申請質量檢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和維修技術工作經歷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二)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三)學歷證明或者技術職稱證明及復印件;(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駕駛經歷證明;(五)相應車型駕駛經歷證明;(六)申請參加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教練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教學經歷證明。
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安排考試。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從業資格證件管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證件式樣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的規定執行;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式樣見附件5)?!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統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八條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部統一印制并編號。具體工作委托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和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和管理。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發放和管理權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三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使用全國統一的管理軟件核發從業資格證件,并逐步采用電子存取和防偽技術,確保有關信息實時輸入、輸出和存儲。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并逐步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動態資格管理。
第三十一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發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服務單位變更的,應當到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從業資格證件變更手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檔案應當由原發證機關在變更手續辦結后30日內移交戶籍遷入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辦理換證、補證和變更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登記表》(式樣見附件6)。
第三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申請予以辦理。申請人違反相關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且尚未接受處罰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其接受處罰后換發、補發、變更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四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在發證機關所在地以外從業,且從業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當到服務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一)持證人死亡的;(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三)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四)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被吊銷的;(五)超過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凡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件,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并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件自行作廢。
第三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記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違章記錄欄內,并通報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將該記錄作為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的依據,并存入管理檔案。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違章記錄直接記入教練員檔案,并作為誠信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七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周期為12個月,從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件之日起計算。誠信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在考核周期內,累計計分超過規定的,誠信考核等級為B級。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每年的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閱。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誠信考核和計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從業行為規定
第三十八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除可以駕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外,還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件許可的道路旅客運輸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并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相關法規、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十一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不得超限、超載運輸,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四十二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志。行車日志式樣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旅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當積極進行救護。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嚴禁駕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活動。
第四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安全作業規程對道路危險貨物裝卸作業進行現場監督,確保裝卸安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應當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進行全程監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五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在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維修規范和程序作業,不得擅自擴大維修項目,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規范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不得擅自減少學時和培訓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三)超越從業資格證件核定范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
道路管理制度范文3
充分發揮宣傳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大力宣傳改善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樹立雙鳳對外良好形象的重要意義。通過開展多種形式、貼近群眾的宣教工作,增強群眾保護環境的意識引導和幫助群眾建立講文明、講衛生的良好習慣。同時通過廣泛宣傳發動,動員群眾積極參與環境整治工作。
二、保潔范圍及標準
1、保潔范圍:
凡我鎮境內國省市主干道兩側有綠化帶的從綠化帶外沿、無綠化帶的從溝底向外所有范圍內的道路、農戶住宅、河道等都應實施全面保潔。
2、保潔標準:①在轄區內國省、市、鎮主干道兩側必須做到:無亂堆亂放物品,無廢品收購站,無暴露垃圾,無亂涂亂貼,無露天糞缸,無畜禽養殖場、屠宰場。②在轄區內的河道必須做到:河邊無暴露垃圾,河面無漂浮物。③在村莊(農戶住宅區)必須做到:宅前宅后無亂堆亂放,無暴露垃圾。
三、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主干道及兩側衛生保潔實行屬地管理。沿線各村要加強對衛生保潔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村主任為組長的環境長效管理領導小組。每村成立一個“三清”保潔隊由一名村干部具體負責。各村要采用簽訂責任書的形式,落實道路、河道、居民區的衛生保潔責任。各村范圍內所有道路及兩側每公里配備1名保潔人員,河道保潔同居民住宅區原則上聯體承包,實行分段包干,落實責任。道路保潔按服務半徑每50米、居民住宅區按每20米設1只垃圾桶(箱),并增設垃圾中轉站等衛生基礎設施。沿線各單位均應自備垃圾桶(箱)。鎮負責垃圾箱的配置(損壞由各村自行負責。勞動勞動工具和垃圾收集由村負責。鎮各職能部門要負責下屬單位的衛生保潔工作,并協助環衛所做好垃圾清運費的收繳及環境專項整治的宣傳、執法等工作。
四、落實保潔經費,抓好長效管理
資金落實是保證長效管理到位的重要基礎。鎮政府采取以獎代補的辦法,根據各村所轄主干道距離、道路性質,經考核后按每公里800-1500元下撥獎勵經費。河道、居民住宅區每公里補助2500元和3500元,經考核后按季下撥,各村也要確保經費的落實。沿途各單位的垃圾清運費參照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建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市區環衛收費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政辦[]1l號)的精神,由鎮環衛所統一收取。財政分局、水利站、市建辦、環保辦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落實部分資金,支持各村主干道及大環境整治與長效管理工作。
五、加強督查考核,確保工作到位
道路管理制度范文4
1.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教育優先、管教結合、遵章守紀的原則。主要任務是:通過多種形式教育學校師生認真學習、熟悉掌握交通安全基本常識,牢固樹立交通安全意識,養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做遵紀守法的模范。
2.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由一名學校領導負責,分管科室組織實施。學校校園內禁止騎自行車。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線路慢行和規定地點停放,避免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
3.教育幼兒要自覺遵守幼兒園作息時間,放學后不準在校內或校外逗留、玩耍。
4.教育幼兒在道路上行走時,應走人行道并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橫穿馬路要走斑馬線。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不與機動車爭道強行。集體外出時,要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不能東張西望,一定在家長的帶領下穿越馬路,要聽從交-警安排,遵守交通規則;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穿越馬路,禁止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學校教職工和幼兒在上下班或節假日走親訪友期間,要遵守交通規則,禮讓三分,叉路慢行,轉彎打手勢。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群結隊在道路上行走。
5.教育幼兒及家長乘坐汽車時,不得乘坐報廢車、故障車、農用車、超載車和無牌無證車。乘坐公交車上班、上學或下班、放學的師生,要等車靠站停穩后有秩序上下車,并自覺購票,做文明乘客。乘車時不能把爆竹等危險物品帶入車內,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窗外和向外扔雜物,乘坐微型車時應系好安全帶。禁止無照師生駕駛機動車及酒后駕駛行駛。
6.學校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包車要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備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審核登記車輛、駕駛員情況。
7.學校場地狹小、無專門停車場的,除學校公車以外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區域停放。機動車輛均不得進入師生活動密集的教學、運動及生活區域。外來車輛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供電車、警車、押運車、郵政車等特種車輛外,禁止在校園內通行。接送學生的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內。
8.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在校園道路內要慢速行車,校園內十字路口或大門口注意避讓幼兒。支線車讓主線車先行,轉彎車讓直線車先行。
9.禁止任何人在校園路道上追逐打鬧、從事各種文體活動。單位、部門臨時開展各類活動不得占用機動車道(學校大型活動除外)。
篇2
1、切實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貫性、連續性,要動員學校的每一位師生都來參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
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學校要以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4、學校要堅持對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要反復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要采用多種方法和生動活潑的形式教會學生識別交通指揮信號。
5、學校要對上學、放學的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未滿十二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車。
6、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學校要組織順路學生組成上學、放學的路隊,設立路隊長,互相幫助、互相照應。學校、班級應重點留意那些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及時和他們的家庭取得聯系,確保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能夠馬上了解原因,采取對策。
7、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員眾多的校園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彎處設立車輛慢行的警示牌;要規范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規定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要規定校內的施工車輛不能在師生上學或放學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園內行駛;要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征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
篇3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幼兒園有義務教育幼兒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堅持不懈地對幼兒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讓每一個幼兒從小懂得遵守交通法規光榮、違反交通規則恥辱。
二、幼兒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三、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四、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五、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邊情況,不要東張西望,不準勾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在公路上玩耍、追逐、打鬧、嬉戲,不邊走路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六、步行時,在橫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時,應注意來往車輛。
在無來往車輛時,從人行橫道線內通過。
七、前進途中,遇到路邊堆放障礙物時,要特別注意來往車輛,待無來往車輛通過時再通過,并且要靠安全一側。
八、在霧、雨、雪天等天氣行走,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于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特別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擋住視線,如果撐雨傘不能讓雨傘攔住視線,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九
、規范乘車、服從售票員、駕駛員的指揮。任何人不準搭乘“三無”車輛、非客運車輛、超載車輛、不安全的車輛和存在安全隱患的“黑校車”,更不得搭乘摩托車、農用車、卡車、拖拉機等車輛。幼兒園門衛、值班教師負責幼兒園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十、建立健全“家園聯系”制度,幼兒未按時到幼兒園上課,班主任教師要在第一時間與家長取得聯系,并及時報告幼兒園;
幼兒未按時返家,家長要及時報告幼兒的班主任教師,避免意外傷害。
十一
、教職工必須依法駕駛和擁有機動車輛,按時到幼兒園和公安部門登記,不得非法從事營運活動,規范停放車輛。
十二、幼兒園集體一律不得經營車輛接送師生,因工作和學習確需集體使用客運車輛,必須經幼兒園園長批準并報邛崍市教育局備案后,方可組織教職工或幼兒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車。
十三
、出現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報告和報警求助的義務,所有教職工都有緊急救援的義務和責任。
篇4
第一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加強學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會》等地方通用教材,通過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學教育、安全知識講座、周班會、活動課、演練等多種形式和廣播、電視、宣傳櫥窗、板報、校園網等載體,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增長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行為習慣。
第三條
學校安排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應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生外出活動提倡就近、徒步的原則?;顒又腥缟婕坝密囉么模獓栏駡绦形揖钟嘘P學生用車用船的規定,必須使用交通部門認可的具有營運資格的客運公司車輛及船只,事先與具有資質的客運企業簽訂書面包車包船運輸協議,合理安排班車、渡船、線路,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應急措施,確保學生出行安全。嚴禁租用其他單位、學校用于接送職工、師生的自備車。
第四條
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學生接送車”標志牌,并嚴格執行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于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的管理意見》的有關要求,無“學生接送車”標志牌的學校自備車輛不得接送學生上下學。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學校應當對每次接送學生的時間、人數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中小學生,接送學生時要杜絕超載現象。
第五條
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六條
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盡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梢砸晫W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七條
城區中小學校的早操、跑步等體育活動應盡量安排在校園內進行,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園外開展體育活動的中小學校,可以暫時組織學生在附近的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
第八條
中小學校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管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實。
第九條
杜絕將中小學校校園出租用于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
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篇5
第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二條
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第三條
有學生接送車……
第一條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二條
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第三條
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學生接送車“標志牌,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四條
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五條
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盡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梢砸晫W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六條
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篇6
1、幼兒園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2、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
3、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學生接送車“標志牌,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4、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道路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管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保護運輸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活動,是指營業性的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下簡稱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搬運裝卸、汽車維修、人員培訓和運輸服務活動。
城市公共客運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道路運輸業堅持多種經濟成分協調發展、統一管理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禁止非法經營。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對道路運輸市場實行宏觀調控。
第五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業。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履行道路運輸業的具體管理職責。
工商、建設、公安、財政、稅務、物價、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依法經營,優質服務,遵守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第二章開業和歇業
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須具備與其經營種類、范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技術經濟條件。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須持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h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符合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后,始得營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三個月以內的,須辦理臨時營運手續。
第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須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變更經營范圍或歇業、停業、合并、分立、遷移的,應在十五日前到原批準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每年應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經營資格年度審驗,審驗合格方可繼續營運。
第三章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第十一條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以及行包運輸;貨物運輸包括整車貨運、零擔貨運、特種貨運、集裝箱貨運和包車貨運。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必須攜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
第十三條旅客運輸、貨物零擔運輸的經營類別、區域、線路、班次、??空军c,由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營運期不得少于一個月。
變更經營類別、區域、線路、班次、??空军c的,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旅客運輸車、零擔貨運班車和特種貨運車應懸掛統一的經營類別、區域、線路標志牌和價目表。
第十五條客運班車應進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站、場載客,按公布的時間發車;非定班的線路客車應在始發站依次載客發車;旅游班車應按批準的線路行駛,在指定的發車點或旅游點???。
客運經營者應遵紀守法,文明行車,按照客票標明的日期、車次、地點運送旅客,中途不得隨意將旅客轉與其他承運人,不得違反規定超載運輸。
因客運經營者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按照旅客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旅客運輸車輛進入城市,應按指定的線路行駛。
城市公共客運車輛跨出市區、郊區經營客運的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拖拉機和貨運車輛不得從事旅客運輸。
第十七條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根據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貨物,不得超載運輸。
貨物運輸的承、托運雙方,應依法訂立運輸合同。
因承運人的責任造成貨物丟失或損壞的,承運人應予賠償。
第十八條國家和省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和危險貨物,托運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準運手續。承運危險貨物的經營者必須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格。
第十九條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國家頒發的技術規范使用、維修運輸車輛,接受車輛綜合性能檢測,不得使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運輸車輛從事道路運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經營者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安排。因執行緊急道路運輸任務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派員到交通征費稽查站以及汽車停車站(場)和維修站(廠)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但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隨意攔截車輛和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章搬運裝卸和汽車維修
第二十二條搬運裝卸經營者應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作業范圍內作業,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搬運裝卸。
因搬運裝卸經營者的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損壞的,經營者應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托運人、收貨人匿報、錯報貨物性質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品,造成搬運裝卸經營者的機具、設備損壞或他人貨物損毀、人身傷害的,托運人、收貨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汽車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核定的經營類別經營,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維修車輛,執行統一的工時定額。
第二十五條汽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汽車大修、總成大修和汽車二級維護,應當與旅客運輸或貨物運輸經營者訂立維修合同。
汽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發生故障,承修者應當無償返修,造成車輛損壞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汽車的維修,由旅客運輸或貨物運輸經營者擇廠修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定修理廠家。
汽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無公安機關車輛肇事處理證明的肇事車輛。
第五章運輸服務業
第二十七條貨運、聯運服務經營者在經營中發生貨損、貨差時,應以承運人身份對貨主承擔民事責任,并有權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貨運信息服務經營者應保證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對因信息誤差而造成車輛空駛、運輸延誤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貨物倉儲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有效期限和保管要求分類存放。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客運站、貨運站和營業性停車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場、站的設置應符合道路運輸網絡規劃。
第三十一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是獨立的技術服務機構,應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不得出具虛假證明。
第三十二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進行宏觀方面的行業管理。
申領駕駛證的人員,在汽車駕駛學校培訓合格后,由公安機關考核發證。
第六章價格、規費和票證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業價格,國家和省定價的按規定執行;允許自行定價的由經營者定價,并報當地縣級以上交通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向車籍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繳納運輸管理費。
運輸管理費應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以及客運線路牌等營運標志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印制、管理。
第三十六條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規定使用統一的道路運輸票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和轉讓。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和貨運零擔班車不按批準的線路、區域、班次營運的;
(二)客運車輛、貨運零擔班車和特種貨物運輸車不按規定懸掛統一標志的;
(三)客運經營者中途無故將旅客轉與他人運送的;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強裝強卸、壟斷維修業務、強行服務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的,責令其終止道路運輸活動,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繳納或逃繳、拒繳道路運輸規費的,責令其補交,并處應繳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三)經檢查發現使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的,應中止其運行,妥善處理其運送的旅客或貨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格承運危險貨物的,應中止車輛運行,妥善運送貨物,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倒賣或使用偽造、轉讓道路運輸票據及其有關證件、標志的,應沒收票據、證件、標志和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六)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不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檢測車輛或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又不履行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道路運輸業的管理活動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出租汽車業的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道路管理制度范文6
【關鍵詞】 顱腦損傷,重度;心理治療;護理效果
0引言我院護理人員從2004年起通過對50名重度顱腦損傷患者家屬進行心理分析并進行心理支持與指導后,獲得了滿意的護理效果.
1重度顱腦損傷患者家屬的心理分析
1.1損傷急性期患者家屬心理臨床報道重型顱腦損傷的死亡率高達30%~50%[1]. 重度顱腦損傷急性期患者隨時有生命危險,因此家屬會產生強烈的恐懼感和焦慮感,表現為高度緊張,對患者病情的細微變化表現出極度敏感,希望醫術能立竿見影,使患者立刻清醒過來,同時也會出現一些強烈情緒的變化,如手忙腳亂、大聲哭喊、抱怨懷疑、訓斥醫護人員等.
1.2損傷恢復期患者家屬心理家屬經過幾天的心理的調整,能夠主動配合護士的工作,關心疾病的發展變化. 大部分家屬心理將維持于此期,與護士關系非常融洽,對患者的康復起著積極作用. 但是因為嚴重的顱腦損傷會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運動、語言、認知功能及情感障礙,會給家屬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 隨著患者身體的殘疾,社會地位和家庭角色會隨之發生改變,經濟狀況隨之惡化,這一切使家屬對其失去希望,進入了麻木抑郁的階段,表現為壓抑的心境,非常痛苦悲傷. 另外,部分家屬因為對重度顱腦損傷了解少,不能理解治療費用昂貴的原因,會出現不滿、不配合、憤怒的情緒反應,甚至會干擾醫護工作而產生醫患和護患矛盾.
1.3植物生存狀態患者家屬的心理患者被臨床判斷為植物生存狀態,家屬往往因無法與患者進行語言、目光和情感的交流,會產生孤獨感. 且大部分家屬還為昂貴的醫療費用擔憂,或為日后的前途憂傷. 有的家屬因為長期照顧患者,逐漸對其治療失去了信心,從而產生了厭煩情緒,不能繼續細心周全的照顧,導致壓瘡、墜積性肺炎、肌肉廢用性萎縮等并發癥的發生.
2心理支持與指導
2.1急性期搶救過程中,盡可能讓家屬暫時回避,患者進入搶救室后,及時向家屬交待病情及轉歸情況,爭取得到充分的理解與合作. 護理人員在家屬面前表現鎮靜、自然、有信心,技術操作穩而不亂,以消除家屬的心理危機,減輕其焦慮情緒. 搶救成功后,護理人員應及時向家屬做有關顱腦損傷知識的宣教,避免因家屬情緒引起患者激動,導致術后再出血,加重病情. 做任何操作前都要耐心細致解釋,以減少患者及家屬的不安. 如患者因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強烈的心理沖突,表現出極度的悲傷,責任護士應陪伴患者家屬,進行安慰勸說,并對家屬采取必要的保護,避免家屬因過度悲傷導致不安全事情發生. 2.2恢復期護理人員要多與患者家屬交流,以減輕心理壓力,耐心傾聽家屬的訴苦、擔憂,給予安慰,對家屬表現的負面情緒表示理解,分擔家屬的心理壓力,并且通過具體的康復事例進行教育,并請處于恢復期康復成功的患者家屬介紹成功的經驗,使患者家屬樹立信心和高度的責任感,以積極樂觀的態度協助患者進行康復訓練. 醫護人員以親切、溫和、誠懇的語言與患者家屬交代病情,這是心理護理的基礎,也是相互溝通的橋梁[2]. 及時向家屬說明費用情況,對某些特殊治療,醫生應特別向家屬交代清楚,征得其同意,使其有思想準備[3]. 向患者及其家屬介紹疾病知識及治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如為何頭痛,點滴甘露醇、氯化鉀時手臂會感到疼痛等,避免患者出現上述主訴時家屬過于驚慌[4].
2.3植物生存狀態護士應進一步加強與患者家屬的交流,讓家屬傾吐心中的不安與苦悶,此時,要站在家屬的立場給予同情、理解,向家屬解釋植物人也不是絕對的不治之癥,對家屬介紹疾病的基礎知識,使其對疾病的長期性有一充分的認識,鼓勵他們要相信醫學科技的發展,使家屬能理智地面對現實,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并適當介紹同種疾病蘇醒康復的病例,讓其對親人的康復重新建立信心. 向其講解基礎護理工作的重要性,教會家屬如何為患者翻身、皮膚按摩、口腔護理、背部叩擊等,以預防各種并發癥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楊萃.神經疾病護理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280-295.
[2] 張向榮.急診重癥監護患者家屬的心理反應及健康教育[J].現代醫藥衛生,2006,22(14):2217-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