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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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管理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1

為進一步做好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縣(市)區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已經預留的機動地,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5%的部分,其承包經營權屬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不得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已經發包給新增人口或其他無承包經營權人的應當收回,分包給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短期內難以收回的,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自今年4月1日起,發包方應將發包收益分配給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

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應當用于承包給新增人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時,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考慮承包期內人口變動情況,合理確定發包間隔期限和新增人口得到的土地份額,發包間隔期一般為3年以上為宜;人多地少不便分包的,可以采取動賬不動地的方式予以解決。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四、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農業戶口人員,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且戶口已經遷入本村的子女,符合國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戶的農業戶口人員,其他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能夠承擔相應義務和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業戶口人員,屬于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承包的土地份額不得超過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所獲得的份額,承包期為二輪承包的剩余期限。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第三條規定的四種土地時,上述新增人口不能實現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除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新生兒外,其他新增人口如果在原居住地已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現居住地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將戶口遷移至本村居住的,遷入時與村委會就承包土地問題有書面協議的應按照協議執行。

五、保護婚遷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在現居住地開展延包工作之后遷入的,如果原籍已落實完二輪承包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如果原籍未落實二輪承包,并且在現居住地未獲得承包地(現居住地尚未統一解決新增人口土地承包問題或無地可解決)的,原籍在落實二輪承包時對其承包經營權予以保留。

六、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30年承包合同必須按戶簽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于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可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向農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必須使用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頒發的舊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收回作廢,重新頒發,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頒發新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需費用由各級政府承擔。

在重新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該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延包方案認真進行核實,對于原來多戶使用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必須分開登記和發放,但不得借機調整承包地?;檫w人口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要進行家庭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七、發包方以其他方式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書時應附有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和參加人員名單復印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農戶可以書面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載明事項、權限、期間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發包方接受農戶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農戶授權。

八、在全市范圍內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等相關資料一律實行微機化管理,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流轉合同業務指導和服務。

鼓勵依法成立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受承包方或第三方委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項。

九、發包方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非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的;

(二)非法預留機動地或者超過法定比例預留的機動地未按照《實施辦法》規定調整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的;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未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或者不公示承包方案的;

(五)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六)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七)未按期報送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八)扣留或者擅自更改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的;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2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現象;問題研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作出了相應變革,但是仍然有諸多待完善之處,當下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服務農民為準則,解決承包經營存在的弊端。

1農村土地承包的現狀

在全國范圍內,由于地理條件、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在運行工作上呈現出差異化,但是都表現出政策與農民之間產生了各種形式的糾紛,具體來說包括如下3類。由于農戶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為了簡化繁瑣的程序而以口頭約定的形式對土地流轉的期限以及價格等進行規定,在這個過程中只有農戶單一主體操作,政府的職能卻弱化了,最終致使事后引發了嚴重糾紛。農民工返鄉要求恢復承包權未果引發的糾紛,在我國城鎮化建設中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工業反哺農業的力度加強,更多的農民工重新返回到家鄉務農。但是當這部分農戶在外務工的同時為了確保承包地有所保障,從而村組織又將土地的承包權轉租他人,由此便產生矛盾。村干部管理意識薄弱,隨意性強。當前村干部隨意對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施小規模調整,對于這個問題,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對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認識不足,隨意進行土地調整,引發了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的積極意義

2.1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國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國,經過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土地承包制度不僅可以激發農戶的勞動熱情,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而且這種生產形式深受我國各地廣大農民的青睞,有助于推進我國農村經濟。

2.2實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農村建設的社會穩定

有資料顯示,我國擁有9億農民,如何讓如此龐大數字的農民有更多的“獲得感”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關鍵。即便是在農業機械化水平尚未足夠成熟,觀念轉變還不及時的情況下,土地承包制度卻為農戶們提供了基礎的物質基礎。根據調查顯示,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實不完善的地區往往也是社會較為動蕩的地區。

3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法制觀念欠缺

雖然我國的土地總量很樂觀,但是其中可供種植的高產土地總量卻并不樂觀,對于貧瘠的土地而言,因其產量低下而不受關注,進而變得日益荒蕪形成惡性循環。通過對比總結土地調查數據得出結果,國內的土地當中真正肥沃的土地僅為耕種面積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擺在國人面前的一大難題,我國的人口還在增加,由于環境惡化、人為破壞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積持續減少和農村人均耕地下降。農村集體土地遭受破壞主要是由于法制體系欠完善造成糾紛事件越來越常見,究其原因,就是沒有使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才會使農戶自身及集體利益受損失。

3.2管理隊伍不健全

大多數農村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差、管理經費嚴重缺失,綜合這些因素,還沒有形成先進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導致農村基層土地管理隊伍專業化、專門化特征不完善,當出現了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等問題時,未能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應對,且存在相互之間推諉責任現象,農戶的困境難以實際解決。

3.3土地流轉尚未形成規范

農村土地在承包期間并沒有形成較為完備和規范的流轉程序,因此會造成很多承包雙方的糾紛和歧義。具體而言這種不規范分為代替耕種型、承包轉讓型、無規范合同型3類。因為土地流轉期間沒有依據章程進行而產生的糾紛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轉。在管理學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行政干預過多,超出合理范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屬于民事范圍,所以,根據民事權利自愿選擇,流轉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自愿,行政許可的強制力并不能適用于民事當事人財產或權利的轉移,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自愿原則在《農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說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規必須以農民意愿為基礎。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須在合理范圍內,不可以違背行政法和當事人意愿。《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變為阻礙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也不能強制促進流轉。

4解決土地承包管理問題的措施

農戶與土地之間是密不可分的關系,土地是農戶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為了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盤活農村經濟發展,確保土地承包制度規范、科學、有序進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3方面著手:

4.1加大宣傳力度

現在的情況是,農民對于維權的意識不強,主動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的參與度不高,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學習,尤其是讓他們知道發放土地承包證的必要性;為了能夠起到更好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導作用,要求基層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員“打鐵還需自身硬”,重點加強業務學習,從而提高自身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

4.2各級政府應切實落實政策

鄉(鎮)一級的辦事員要多到農村實地走訪,發揮群眾路線的積極作用,多看多聽,了解農民所想,了解農民所急。這樣才能結合各村實際,各村的困難,落實政策時在農民所想上動真情,在農民所需上辦實事。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穩定團結管理隊伍,為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奠定制度基礎。

4.3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的關鍵一步在于輔導農民了解合同內容,做好合同的簽訂與發放。減少土地流轉合同的不規范因素。時刻以農民的利益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好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健康發展。5總結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系農民的權益,同時也關系到我國新時期環境下新農村建設進程,因此必須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業務水平高、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的管理隊伍;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農民維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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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管理范文3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農村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顯然,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目前,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往往把土地承包權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涵義和屬性,不利于“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文主要通過對家庭承包中的農民土地承包權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深入研究,以便理清兩者的各自特征和區別,切實達到依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權自20世紀70年代末農村實行農業生產責任制以來,既已客觀存在,農民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權。到1993年7月2日《農業法》頒布,使“承包權”上升為法律范疇,原《農業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F根據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和第47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之規定并結合實際分析,土地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依法享有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有權依法授權享有承包農村土地的資格。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條第1款“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之規定分析,可見,發包方成員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土地承包權只能依法授權才能取得。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民土地承包權”(即農民承包權)是指家庭承包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農民)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

根據民法理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為民事權利能力。土地承包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依民法理論,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是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的;盡管不同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有所不同。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成其為民事主體。

2.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只能是發包方的成員(即農民個人)?!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主體是一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3.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主體法律地位平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成員,不論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因此,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對每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人人有份的。

4.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5.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均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流轉、拋棄或放棄土地承包權的,亦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6.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權是一種期待權。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即民事權利能力),僅具有可能性,即在農村土地發包前,只有可能性而不具有現實性,可謂是一種期待權。由于土地承包權所反映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土地承包權還只是國家向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構成的農戶提供的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前提。盡管這個一般前提是取得民事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家庭承包的農戶要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這個一般前提外,尚需法律規定客觀情況——民事法律事實(這里指“承包合同生效”,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生。

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和內容分析,該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即通過家庭方式承包使農戶取得的是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依照承包合同生效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畜牧或者養殖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承包該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里“他人所有之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這里“農村土地”應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用地)、養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不包括建設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同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規定分析,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標的不是全部農村土地,如有的園地、養殖水面等由于數量少,在發包方內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雖多,但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的不愿承包,顯然這些農村土地不宜采取家庭承包,而只能是以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為其標的。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利用物的使用價值為目的的他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就是農村土地使用價值方面對物進行支配,其目的在于對農村土地為使用收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民事權利?!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其權利主體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組織的農戶”。

6.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且期限較長?!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梢?,家庭承包的承包期較長,超過20年。

7.它其主要內容(即承包方的主要權利和主要義務)具有法定性?!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權利三個方面和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義務三個方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兩個方面。根據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內容,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相沖突,否則該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應遵照和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同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8.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實質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村經營體制的基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即農戶)為單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從深層意義上講,這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區成員權和生存發展權利的確認,即具有社會保障和福利性,以耕地等農村土地作為廣大農民生活的最基本和最可靠的保障手段,是一項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重要財產權利。

9.它是以耕作、養殖、竹木、畜牧為具體內容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耕作,是指了為取得植物收獲而在耕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取水產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竹木,是為了取得竹木收獲物而在林地、“四荒”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牧畜產品而飼養牧畜和家禽等農業活動。

10.它是以農村土地的使用目的為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農業目的是指承包方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第1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11.它其權利的可流轉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如轉讓、互換、繼承等)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下的流轉(如轉包、出租、入股、代耕等)兩方面。

12.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13.它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和約定權利的債權保護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包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

根據上述對土地承包權的概念和特征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研究,筆者認為,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土地承包權其性質屬民事權利能力;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民事權利,且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是新型用益物權。

2.土地承包權依法律賦予而產生;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合同生效而產生。

3.土地承包權是法律上的客觀權利,僅具有可能性,是一種期待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現實中的主觀權利,具有現實性,是一種實在權,具體包括承包方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和承包該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土地承包權的法定主體是農民,即發包方的成員;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戶,即發包方內的農戶。

5.農民土地承包權具有社區成員權特性,不得被剝奪和非法限制;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被依法剝奪,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又如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第3款“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之規定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從而依法剝奪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

6.土地承包權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能流轉、拋棄或放棄;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流轉,承包方可依法退包或依法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而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

7.農民土地承包權因“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1款)而長期存在,如甲農戶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農戶,則甲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甲農戶的每一個成員仍享有土地承包權,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具有較長期限,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因一定法律事實(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滅。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聯系

按民法之理論分析,土地承包權是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前提。農戶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權,才能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農戶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表現。具體來說,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使農戶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土地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土地承包權而不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里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是由一個農民土地承包權或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其中由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之總和構成的農戶土地承包權其性質應屬于數個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屬“人人有份,按戶承包”。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4

一、存在的問題

通過處理合同糾紛和上訪案件看,目前個別地方在經營權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越權頒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權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但由于此(辦法)出臺較耕地二輪延包工作滯后,即在耕地二輪延包結束并頒發農戶土地經營權證書時尚未出臺膿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加之頒發證書工作量較大,出現了縣級政府只是蓋蓋章而推由縣級農業行政部門發放,而縣級推鄉鎮、鄉鎮推到村填寫發放的現象。由于缺少必備程序,出現了應有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經營權證變成了村級頒發現象。

2、頒發程序簡化,審核、審批監督機制不到位。根據協法》規定,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村委會應將承包方案,承包方基承包土地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 (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要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從《辦法》規定看,程序是比較嚴格的,但在實際操作中看,村級上報材料、鎮級登記造冊、縣級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工作都沒有搞,更談不上查驗申請人提交材料、如實和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實地人戶查看了。

3.四荒地承包等從事種植業生產的尚未辦理承包經營權證。根據《辦法》規定承包耕地、園地、荒地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予以確認。但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地區只是農戶承包田辦理了土地承苞經營權證,而四荒等承包尚未辦理經營權證書,一旦出現合同糾紛,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沒有依法確認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宮權而很難受到有效的保護。

4.缺乏一套上地經營權證變更、換發、補發、注銷等管理制度。根據《辦法》規定,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當向鄉 (鎮)人民政府農經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依法收回農戶土地,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不交回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但實際工作中上述材料不全、補換發不規范、發放證書不登記數量、繳證不及時等現象,―旦出現問題,直接影響經營權證的法律效力和政府機關的行政能力。

5.由于合同簽訂的審查力度不夠,加之部分村鎮干部的法律意識淡薄,簽發經營鈕證的隨意性較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依據生效合同由國家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但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地方村鎮干部由于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如合同的簽訂和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頒發隨意性較大。簽訂合同民主意識較差,存在承包方案違反民主議事程序的問題,如鎮級審核不嚴,合同效力出現偏差,則依合同頒發的土地經營權證存在明顯弊端,因此如何正確處理農村,中存在的“重承包、輕合同、輕證書”的問題顯得尤為迫切。

二、解決的對策

1.嚴格執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強制性規定,對耕地二輪延包所發的經營權證書進行一次徹底清理,對越權頒發或未按頒發程序頒發的經營權證書要補辦手續和相應的必備材料。

2.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調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要補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3.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要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頒發、變更、換發、補發、注銷等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5

關鍵詞:城市化;耕地保護;土地管理

Abstract: In the background of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ization and farmland protection inevitably face conflicts with the interests coexist.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ri-urban areas will inevitably lead to urbanization. Since the vast majority of cities are in relatively good area of land in the city on the road to achieve the inevitable take up a lot of land, especially the demand for arable lan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adictions of urbanization and farmland protection work,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ization and farmland protection put forward some view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urbanization; farmland protection; Land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 F301 文獻標識碼:A

1、引言

在高速經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城市化與耕地保護工作必然面對矛盾與利益并存的局面。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引起城市周邊地區的城市化。據報道,我國耕地面積目前約為18.27億畝,比2003年減少1300萬畝。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緊張的現象逐年加劇,保護耕地的壓力不斷增大。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我國僅用全球7%的耕地就養活了世界22%的人口。由于絕大多數城市都處于土地相對良好的區域,在實現城市化的道路上必然占用大量的土地,尤其是對適宜耕種土地的需求。

2、城市化給土地管理工作帶來的問題分析

城市化過程中不合理占用耕地的現象十分普遍,很多企業用地在經過批準購買后,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處于閑置狀態,有的閑置幾年,有的甚至閑置十幾年都沒有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由于土地管理部門無權對眾多地方企業閑置土地進行有效的約束管理,導致很多適宜耕種的土地處于荒廢狀態。根據調查走訪與文獻資料的研究表明,城市化與耕地保護的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政府征地與廣大人民群眾用地之間的矛盾

為保證土地資源的節約利用,國家規定城市人均建設用地為80~120平方米。但根據土地部門調查資料顯示,各省份均存在城鎮用地超標的現象,而地方政府部門為控制土地使用數量,常常以放松城鎮用地需求,嚴控農村建筑用地的辦法。這一政策的實施,常常導致城區商品房的入住率較低,農村需建房群眾不能建房的尷尬境地,這也是我國城市化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因農村群眾購買商品房的能力相對很低,就出現了違蓋強蓋的現象,地方政府為保證國家指標,就強拆農村及城鎮周邊的違法建筑,從而引發了很多群眾對政府不滿的情緒。在嚴格執行國家耕地保護的制度下,如果處理不好政府征地與群眾用地之間的矛盾,會造成很多影響治安的不利因素,有些地區的不適當征地手段已經激化了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大量有關土地上訪的不和諧城市化建設現象。

2.2城市化造成的土地污染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發展地方經濟必然涉及到環境保護的問題。由于各地產業結構的不同,土地污染的總體情況也各有不同,但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地污染嚴重,尤其是在重污染企業、工業密集地區、礦產資源開采區的污染現象更為嚴重。土地污染不但使生態環境體系遭到破壞,還有可能導致農副產品質量下降,進而威脅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比較典型的例子如造紙廠的污染,我國每年因造紙廠廢棄物而污染的土地高達上百萬畝,與之相關污染致癌的死亡人數多達千人。強化企業處理污染物的能力,提高污染土地的治理工作,是解決城市化進程中保護耕地的有效手段。

2.3城市化中土地經濟利益與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披露的數據中顯示,我國僅在2010年的土地出讓金總額就高達2.7萬億元,在國家嚴控土地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出現如此巨大的土地經濟利益,引發了社會群眾對地方政府土地財政依賴癥的廣泛關注。因為土地資源具有增值性和稀缺性等特點,很多土地購買者只是單純購買后等待增值,從而帶來了不合理征地、不合理收益分配和違法用地現象的發生。如在征地收益環節,地方政府在征收農民土地時,每畝的補償費用只有幾萬元,而當政府轉讓給企業或者房地產商時,就將價格升至了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巨大的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現象在我國各地十分普遍,也是土地管理部門實施保護耕地政策的最大阻力。

3、緩解城市化與耕地保護間矛盾的看法與建議

3.1加強征用可耕土地的計劃、審批和管理工作

加強征用可耕土地的計劃和審批管理工作,是保護耕地的第一道政策防線。土地管理局的核心任務就是做好土地供應與保護工作,在服從經濟建設的大局下,堅決維護好耕地的保護工作,對違法占用土地堅決收回;長期閑置土地合理補償后收回;鼓勵企業或個人改造受污染土地,并對改造受污染土地的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與優惠政策支持,使土地資源的配置最佳化,土地資源的利用率最大化。

3.2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實現耕地保護與城市化的和諧發展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各地為加快經濟發展,對很多企業的征地用量限制的相對比較寬松,導致現在很多企業存有大量的閑置土地。如何處理好這部分閑置土地,是解決城市化用地緊張的重要解決方法,這就需要土地管理工作者切身實際的調查走訪,將可用閑置土地統計成冊,在需要征地時優先考慮已登記在冊的閑置土地,避免破壞新的可用耕地。另外,根據地方具體情況,縮小農村宅基地審批面積,以拆除舊房、棄房為先的解決辦法也是減緩可用耕地消耗的可行之路。

4、結語

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同時做好耕地的保護工作,對土地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積極探索新的土地管理方法,加強土地的管理工作,對閑置土地、污染土地、可改造土地合理開發利用,是緩解城市化進程中對耕地需求的有效途徑。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用7%的耕地養活世界22%人口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而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的重任就落在了土地管理工作者的身上,也是國家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糧食生產的重要戰略任務。要做到緩解城市化與耕地保護間的矛盾,就必須加大耕地保護的力度,通過合理的宏觀調控,實現城市化與土地資源利用率的整體提高。

參考文獻:

[1] 李燕瓊. 農業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的理論與實踐[M]. 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 2003.

土地承包管理范文6

【關鍵詞】城鄉規劃管理;資源環境保護;意義;土地資源管理;問題;協調發展

我國城鄉規劃管理建設過程中土地管理工作上存在不少的漏洞,一些工作上缺乏科學有效的實踐?;诖?,以下就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與資源環境保護的發展進行探討分析。

一、城鄉規劃管理中資源環境保護的意義

城鄉規劃管理首先要樹立全民的資源保護意識。環境資源問題是隨著城鄉的發展而出現的,這主要是因為人們對環境資源進行了過度的開發與利用,也是為了提高企業的利益,在進行這些工作時很多人并沒有意識到會帶來環境問題。很早以前,人們沒有金錢意識,而且也沒有開采資源的工具,環境與人是和諧相處的,沒有環境污染問題。但是隨著人們的欲望的增長,看到了利用資源的利益,資源的數量日益減少,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慢慢的人們看到了環境問題帶來的麻煩,這些問題威脅著人們的健康,人們也慢慢認識到了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我國在城鄉規劃管理中也主張先樹立全民的資源環保意識,積極宣傳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而且相關部門還專門召開的環保會議,提倡健全環保機制,改善環境問題,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促進環境與人類和諧發展。所以,樹立資源環境保護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是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制定環保策略的前期工作,只有做好這項工作,才能真正實現改善環境問題、保護生態環境的策略。

城鄉規劃管理與資源環境的保護其實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致性,也存在手法、目標上的統一性。在推進城鄉規劃的進程中,如何更好的協調資源、環境問題,加強對資源環境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顯得尤為關鍵。

二、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1、城鄉規劃管理建設中土地管理的具體措施不到位的問題。有些城市規劃建設的布局上缺乏科學的分布格局,沒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來合理規劃布局,對城市的公共設施服務區和工業區以及一些的生活區和商業區沒有進行科學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別是在對于人均土地利用規模和建設用地上都有相關的規定。這些土地利用在區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項活動在不同的城市服務區中進行不同比例的分配,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類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區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規劃建設的用地標準。

2、城鄉規劃管理建設中對土地管理科學銜接上的問題。城鄉規劃管理建設中要能夠緊密地與土地管理聯系在一起,兩者之間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關系。而在實際的工作中要能夠準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續發展的節約路線。對于存在的違法建設用地,我們要能夠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并仔細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斷加強城市執法和管理工作,促進城市規劃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規劃和國民經濟的規劃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規劃都顯得很不協調,他們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影響力和吸引力,從而影響到整個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這樣反而對城市今后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城鄉規劃管理中土地資源管理與資源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1、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在城鄉規劃管理建設體系中,要重視城鄉建設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城市規劃建設和土地管理體制,這是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最為關鍵的一環。所以,我們要能夠不斷完善相關的土地利用規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聯系,統籌城鄉建設工作。在另外一方面,我們要注重對城鄉生態環境的保護,重視對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換句話說,就是要能夠加強對于改善城鄉生態環境的保護,在城鄉規劃管理管理中,要能夠重視綠地建設面積,并能夠根據實際情況來合理布置綠地,從而建立起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其中,還可以加強對節約型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的宣傳力度,倡導合理的城鄉規劃管理,樹立節約型的規劃建設用地,從而可以有效地引導城市居民樹立起節約能源的理念,從而可以更好地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發展。

2、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一體化。城鄉一體化、城鄉統籌等規劃在全國范圍內不斷展開,這項工作的開展不僅可以提高農民的生活、生產水平、使農村建立現代化的集約經營模式、置換出部分的建設土地,還可以保護城市以及附近郊區的環境。隨著工業開發的不斷發展,致使部分鄉村土地的環境已經變得非常污濁不堪,出現了土地推平閑置的問題。這時可以通過城鄉一體化、新農村建設規劃,在宏觀方面為土地的發展與保護做出合理的設計,進而保護生態環境以及農業資源。

3、不斷強化和落實城鄉規劃管理建設用地。在我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建設過程中,要能夠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嚴密地控制,科學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管理過程中要能夠切實把握以下幾點;其一,切實加強土地供應量,提高土地審批效率,還要能不斷優化資源的配置,嚴格把握相關的土地利用結構,貫徹落實相關的國家城市土地建設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夠不斷加強政府相關部門機構的監督執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懲處。在城市規劃用地時要對土地規劃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進行合理地開發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態型的開發制度。并能夠深入分析當前土地管理工作與城市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站在全局的高度來積極做好相關的工作。

4、加強資源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當前城鄉規劃管理的側重點還是提升經濟水平與效益,縮小城鄉差距。由于受到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之前的城鄉規劃管理中缺乏環境保護的意識,由于當前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所以必須改善這些規劃,加強"反規劃"觀念。"反規劃"觀念的目的是改善土地資源問題,提高土地效益,使資源與社會共同發展、和諧發展。城鄉規劃管理的"反規劃"是站在環保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開發與利用,不能只注重經濟效益提升,而忽視環保工作,對土地的規劃不能太過緊密,需要考慮土地的承受能力,而且還要對歷史文化遺址進行保護。

5、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要實現城鄉規劃管理建設,就必須要拓展資金的來源,從而可以有效確保土地開發,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要能夠切實依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來展開多方面的融資,并能夠根據不同的投資者的不同目標和心態,以土地開發為核心,有效地將政府、企業以及個人這三者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才能實現融資渠道的多方位、立體化。從城市系統的角度可以看出,要想不斷完善土地規劃制度,能夠與城市建設的方向、速度可以更好地適應,就必須能夠強調城市內涵形象,杜絕形象工程。從全方位規劃好土地管理工作。

結束語

經濟發展促進了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過度的資源開發也帶來了諸多環境問題,不利于經濟可持續發展。在開發資源的過程中不注重保護環境,使得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因此在制定城鄉規劃管理時,必須注重落實環境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周黎.農村城鎮化與環境保護的關系[J].浙江學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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