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管理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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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規定范文1

承包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本著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室內裝飾工程委托給乙方施工。雙方就具體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圍:

居室面積:居室間數:

4、工程內容(附工程設計圖紙、工程預算報價書)

二、承包方式:

1、工期:**天,自**年**月**日開工,于**年**月**日竣工。

2、工程承包價款:

A、工程承包價按雙方商議的工程項目單價進行結算(附工程項目承包單價表)。

B、工程承包總價按工程實際完成量進行匯總計算。

3、承包信譽保證及質保條款:

A、根據甲方公司工程管理規定,乙方自愿在合同簽定后,一次性向甲方繳納個人信譽保證金元。甲方財務部出具相應收據,待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甲方在十日內返還乙方。

B、乙方所繳納信譽保證金主要用作其施工隊信譽擔保,如發生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間有違反公司各項管理規定及施工標準、誹謗公司聲譽等影響公司利益的行為,公司有權在其信譽保證金中做出相應處罰。

C、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無條件執行工程保修期一年并按乙方工程承包款總價______%繳納工程質保金(即;________元)。保修期內發生一切費用及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程保修期間乙方接到甲方電話維修通知應在12小時內安排人員進行維修。不按時間維修或維修沒有讓客戶滿意,公司有權在其工程質保金中做出相應處罰。派其他施工單位解決,加收實付費用的20%作為管理費。保修期滿甲方退還質保金。

4、工程質量及管理約定:

A、乙方無條件承諾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驗收合格(以客戶簽字認可工程竣工驗收單為準)。

B、工程驗收合格后,乙方應負責在一周內收取業主方______%工程尾款,該款作為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承包款。

5、工程款支付方式:

A、合同簽定后,甲方根據乙方施工進度及施工累計工日,由甲方現場項目管理人員簽發領款單,乙方到甲方財務部領款。

B、乙方工程承包款累計領取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前不能超過乙方工程承包款總價的______%,尾款待工程竣工后與甲方進行結算。結算時間為工程竣工驗收后______天內。

6、雙方其它約定:

三、工程質量要求:

按《家庭裝飾工程施工和質量驗收標準》由設計員或施工監理分階段進行驗收和整體工程竣工驗收。若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甲方有權勒令乙方停工并撤換工程隊,其中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經濟賠償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提供全套施工圖紙和完成工程項目變更手續。

2、開工前,向乙方提供確認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

3、派監理對現場施工進行工藝、工序、質量、進度的監督。

4、嚴格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對乙方進行工程結算。

五、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在前一段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驗收單必須有客戶簽字。

3、嚴格遵守甲方規定的《現場文明施工條例》和《施工隊日常管理條例》,切實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及安全工作,因施工不當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并賠償。

4、必須對簽字工程的金額保密,違者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5、必須在保質、保量、保工期原則下完成工程任務,超期每日乙方按工程款的5%向甲方繳納違約金。

6、甲方有權指定施工工人,乙方必須服從。

7、乙方要確保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相鄰居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災和水、電、煤氣事故發生;防止物品損壞。凡有上述情況發生,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六、爭議或糾紛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報請公司總辦進行協調。

2、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通過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附則

1、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成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生效外)自動終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家庭住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工程竣工管理規定范文2

乙方:廣州開發區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檔案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第90號令)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廣州開發區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檔案真實、準確、齊全,并按規定移交廣州開發區城建檔案館,以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雙方簽訂本責任書。

一、甲方責任:

1、領取《報建審核意見書》前,向廣州開發區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檔案館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責任書。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XX)、《廣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檔案移交規定》和《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檔案移交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乙方報送一套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原件。

3、在向乙方申請工程檔案驗收時,應已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二、乙方責任:

1、在接到甲方工程檔案驗收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2、驗收合格的工程檔案,在驗收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認可書》,該認可書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文件。

三、違約責任:

甲方如不能按時報送合格的本工程檔案,依據國務院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四、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有效。建設工程檔案交接完畢,責任書責任終止。

工程竣工管理規定范文3

建筑裝修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內部和外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筑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筑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筑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并受理建筑裝飾裝修咨詢和投訴,協調建筑裝飾裝修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筑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 省外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到本省承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出施工證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于建筑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準,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六)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三條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 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者設施;

(四)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建筑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牌匾;

(七)其他影響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并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并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以其他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肢解后發包。

第二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三條 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并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并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確認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托監理的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托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裝飾裝修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托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九條 鼓勵裝飾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裝飾裝修人委托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施工的,其從事水、電等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

裝飾裝修人不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督促其提供;對拒不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并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八條 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四十條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于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一條 每天12時到14時、19時到次日7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裝飾裝修人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城管執法、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委托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筑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住宅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筑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共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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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規定范文4

關鍵詞:竣工資料 問題分析 方法探討

電力企業的工程竣工資料是指在工程立項、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方案、圖紙、施工驗收記錄等必須進行整理立卷的一系列檔案材料。工程建設竣工資料是工程驗收和工程安全運行的重要保證,是工程運行后檢修、維護工作的重要依據和參考,竣工資料真實反映了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全過程,是電力企業在生產和經營中必不可少的信息資源,因此,工程竣工資料必須要齊全完整,數據真實,簽字手續完備,同時又真實的記錄和反映工程建設施工的全過程??⒐べY料的規范與否受工程參建各單位管理水平的影響,通過資料可反映出參建單位的管理水平,一個優秀的項目工程,他的竣工資料質量首先是優秀的。但在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中發現,有很多工程竣工資料存在著填寫不規范、不準確、不及時、資料丟失等問題,給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帶來很多問題,影響了工程資料的歸檔質量,也給工程投運后的運行維護等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做好工程竣工資料管理工作勢在必行。

1.工程竣工資料中出現的問題

1.1工程建設管理文件不齊全。由于建設過程中對工程資料疏于管理,造成原始文件丟失;或在資料移交時該移交的文件遺漏未移交,造成了竣工資料不全,此外,按照檔案管理規定要求“竣工資料必須是原件”,但也有個別工程文件因未找到原件經常用復印件代替。

1.2工程資料驗收簽證不及時、不齊全,存在補簽、代簽現象。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沒有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定要求履行書面簽證簽字,過后補簽或代簽,造成資料失真。

1.3竣工資料格式不規范。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格式不統一,不規范,紙張大小不一,差距較大,使施工資料的移交裝訂工作較被動。

1.4竣工資料書寫不規范。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資料書寫不規范,個別單位用純蘭墨水、圓珠筆、復寫紙等書寫竣工資料,而這些書寫材料都不利于檔案資料的長期保存,與竣工資料歸檔要求不符。

1.5竣工資料填寫不標準。在竣工資料中有些內容填寫不完整或不標準,如施工調試記錄、隱蔽工程、竣工報告等資料內容填寫有誤或隨意改動,失去了工程竣工資料的歸檔和利用價值。

2.電力工程竣工資料質量失控的原因

2.1工程建設單位對竣工資料重要性認識不夠。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長期存在著重建設、輕資料的現象。

2.2工程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資料管理不夠重視。存在施工與資料整理不同步現象,只有在施工完成后或在上級檢查時補資料,甚至有些單位覺得只要工程驗收時有資料即可,對資料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要求不嚴格。

2.3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資料監督管理力度不夠。部分監理人員雖然施工經驗豐富,但由于年齡結構偏大,對施工單位竣工資料形成的監督及需要文字描述性的材料指導不夠。

2.4工程驗收單位對資料質量缺少控制手段、無法正確判定。在工程驗收時,驗收人員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交的竣工資料,只能對資料的紙張、裝訂、簽字手續等表面的內容進行控制,對資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等無法判定,移交什么就接收什么,容易造成問題資料歸檔。

2.5部分工程建設單位資料管理人員不足、專業知識不強。許多單位的資料管理員都是臨時抽調或兼職,對于竣工資料的形成過程了解不夠,僅憑自己的理解來整理竣工資料,甚至有個別人員隨意填寫竣工資料,造成竣工資料的失真。

3.提升電力工程竣工資料質量措施及方法探討

3.1加強技術人員資料收集整理相關知識培訓。加強對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的技術人員、資料管理人員等進行竣工資料形成及資料管理積累等相關知識培訓,使他們能熟練掌握竣工文件資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等各環節的知識,以提高竣工資料的整體質量。

3.2建立完善的資料管理制度。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單位多、審批程序復雜、施工時間長等特性,資料收集難度很大,工程管理部門要從組織領導、管理體系、職責分工、獎勵處罰、責任追溯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和操作性強的資料管理制度,對竣工資料的編制、驗收等提出具體要求具有重要意義。

3.3提高驗收竣工資料的重要性,資料驗收不合格視同工程驗收不合格。加強工程管理人員對竣工資料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工作責任心,促使各級人員如同重視工程質量一樣重視竣工資料。

3.4工程各參建單位在制定工程進度計劃時,同時要制定竣工資料整理計劃,使其同步完成。工程參建單位要將工程建設與資料整理同步進行,在完成工作的同時也要完成資料的整理,避免工作結束后補資料、造資料現象。

3.5工程運行維護單位的技術人員、竣工資料接收人員要提前介入工程建設,主動與工程管理、施工人員溝通,深入現場對工程各參建單位資料質量進行提前審核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督促各參建單位高標準、高質量完成竣工資料。

3.6充分利用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協議文件對參建單位工程的約束力,做好竣工資料管理工作。項目資料接收管理部門要提前與工程管理部門溝通,參與合同、協議的起草、審核工作,把對竣工資料歸檔范圍、內容、份數、質量、驗收交接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寫入合同條款中,使工程參建單位能夠高度重視工程檔案的歸檔工作。

電力工程竣工資料是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基礎的、原始的文件記錄,它真實的反映了工程建設過程,是工程投運后維護、改造等工作的依據和參考,因此,做好電力企業工程建設資料管理工作,對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建設電力優質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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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規定范文5

筆者注意到這一事實:盡管存在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財政部印發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至今仍在實施中,這意味著《規程》應當是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配套的財務制度。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并軌的單位,不執行《規定》。但《企業財務通則》中并沒有涉及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具體規定;企業會計核算制度中有關“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規定也比較寬泛,不夠具體,難以滿足嚴格規范建設成本核算與管理的要求。這就進一步涉及到明確《規則》與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之間關系的要求。筆者認為,由于《規則》第七條第(三)款明確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期末按有關要求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及相關報表”的要求,這就涉及到需要明確《規則》與財政部的《企業財務通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之間的關系??晒┯懻摰挠幸韵聝煞N思路:

1.如果《規則》也采取按照財政部令的形式,則《規則》與《企業財務通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之間屬于并駕齊驅的關系,在各自不同的專業領域內發揮著規范財務行為的作用。

2.將《規則》作為對《企業財務通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中用財政資金從事基本建設財務行為進行規范的專門規定。這意味著,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在分別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過程中執行《規則》。這就類似于2001年~2005年期間《企業會計制度》與會計專業核算辦法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第二種思路也許更具有可操作性??紤]到企業為了有效規范包括基本建設財務在內的工程財務行為也具有遵照執行或參照執行《規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工程項目財務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規程》來規定其財務行為,在《規程》第六十七條中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非財政資金及非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參照本規則執行”的表述調整為“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非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其他工程財務行為,其他企業的各種工程財務行為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工程財務行為,參照本規則執行”也許是必要的。

二、對進一步明確有關建設成本項目管理的思考

1.建設項目利息支出的資本化處理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務操作,建設項目的利息支出是計入建設成本,還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都是一個需要明確規定的事項?!兑巹t》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明確了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應當計入建設成本,但沒有進一步明確借款利息停止資本化的時點判斷。這是《規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細化的問題,有必要通過《規則》予以明確。筆者建議,停止將借款利息計入建設成本的時點,應當是建設項目通過工程驗收之日。作為實行一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該工程驗收可界定為竣工驗收;對于實行二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設項目,可將工程驗收界定為初步驗收或交工驗收。通過驗收次日起發生的借款利息,不應當在計入建設成本,而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這樣進行財務處理,有助于與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協調一致。筆者注意到一些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后的交通建設項目并沒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設工作,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往往也達到了概算投資的80%~90%,這意味著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的只是主體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還需要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后到辦理竣工驗收的期間陸續完工并進行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對此筆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議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如果還存在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則需要根據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設借款,將其借款利息繼續資本化處理,直至這些工程通過交工驗收為止。需要明確的是,這些工程與《規程》第四十五條中規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應當是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需要陸續完工的其他工程。

2.關于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出《規定》中明確了其他投資支出包括各種無形資產;但《規則》第二十七條中的其他投資支出中只涉及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支出,沒有涉及相關的無形資產。按此規定,一個重要的問題就需要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用財政資金并采取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計入建設成本?《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設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而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導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無法核算全部建設成本的局限性。這一問題在《規則》中不容忽略。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成本核算不存在這一問題,因為出資受讓土地使用權發生的支出,按照規定是計入待攤投資支出的。

3.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規定《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至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這與財中對建設單位管理費調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實務中,竣工財務決算不是一個時點行為,而是一個時期行為。竣工財務決算涉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或審計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等行為過程??紤]到實際工作的需要,建議將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界定調整為“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開始至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準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復,意味著建設項目的資金支付工作已經全部結束。以后發生的相關開支,應當分別執行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兩次驗收的工程項目,由于經批準的竣工財務決算是編制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這意味著通過竣工財務決算并非說明工程驗收階段(從開始交工驗收到竣工驗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經完成。在此階段還有可能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這部分管理費應當采取預計的方式計入竣工財務決算。

三、對進一步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點需要明確,這就是財政部曾聯合原建設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其中具有對工程價款結算的專門規定。如果《規則》中的規定與的規定不一致,建設單位應當執行何規定?如果《規則》采取部門規章的形式,則按照下位法從屬上位法的要求,應當執行《規則》的規定,如果《規則》也屬于規范性文件,則按照一般法從屬于特別法的原則,建設單位則應當執行的規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兩項規定之間的協調,或者對此作出專門說明。

《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一般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這與《規定》的規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在管理實務中,某單位在建造合同中約定的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為4%,結果被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時認為違反了《規定》中“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規定,則屬于合規行為。對此,《規則》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或對協調事項作出專門說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認為文的相關規定無需進一步修改,則《規程》中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條款,只要求執行文的規定即可。

四、進一步完善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對竣工財務決算的規范,除了增加了對尾工工程的規范以外,基本上與《規定》中的內容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規則》中并未予以解決。不可否認,不同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規定: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通信建設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建設項目總決算。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將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⒐を炇蘸蟮娜齻€月內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賬手續。所以,從事不同領域的基本建設(例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建設、冶金工業建設、郵電通信建設等)財務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財政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各行業之間的協調問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行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之間的協調問題。

1.關于工程驗收不同行業的建設項目驗收,有不同的規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中均規定將工程驗收劃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陡劭诠こ炭⒐を炇辙k法》和《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將工程驗收劃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進入工程試運轉期;試運轉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1990年9月11日原國家計委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曾要求“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后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但建設部出臺的有關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交工驗收和初步驗收的工作規范,這意味著這些規定中是將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的;房屋建筑物項目不存在試運營期的劃定,只有質量保證期,從固定資產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開始計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也只規范了竣工驗收事項。

2.關于工程驗收與竣工財務決算的關系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行業部門,采取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決算、工程決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慮之間的差異,建議在《規則》中將其視為同義語并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的表述統一規范??⒐へ攧諞Q算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基礎上進行。既然《規程》允許大型項目的竣工價款結算在辦理竣工驗收三個月內進行,這意味著再按照《規定》第三十七條中的要求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就不現實。一般來說,如果工程項目采取一次驗收方式,即只組織竣工驗收,則竣工財務決算需要在竣工驗收后辦理。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范的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不包括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但是實行分次驗收的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中往往要求將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作為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經過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3.規范竣工財務決算的有關建議可以認為,不同行業的業務特點影響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驗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環節的工作規范,由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合格意味著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則應當在此基礎上辦理與施工企業之間的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作為最終竣工驗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的工作環節規范,則竣工驗收是檢驗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據,應當在竣工驗收后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五、進一步完善對資產移交的管理

工程竣工管理規定范文6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督忉尅返?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逼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痹俅?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p>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币虼私ㄔO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薄稌盒幸幎ā返?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⒐と掌跒橐曳剿徒豢⒐を炇請蟾娴娜掌?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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