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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1
黔府辦發[2002]0111號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稱參保人員)、: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
(二)、列入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省級黨群機關,省人大、省政協機關,省級各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和依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級單位;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
(四)、各類別實施公務員管理制度、參照和依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單位;
(五)、中央和省級其他事業單位。
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外的上述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當地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條、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與財政和參保人員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隨經濟發展作相應調整。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分別核算。
第五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藥品監督、物價、審計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六條、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施公務員醫療補助,建立大額醫療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及滯納金、其他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八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7 5%的比例逐月繳納;
(二)、職工以本人上月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逐月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不低于上年度貴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高于上年度貴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工資”和“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
第九條、新成立單位以省編制、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新錄用人員以人事部門核定的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中的停薪留職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單位繳費基數人均額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由本人全額逐月繳納,單位代收代繳。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來源及列支:
(一)、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的單位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將費用撥給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行政事業單位醫療經費”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二)、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其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有關事業費預算中予以安排,并將費用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踞t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三)、原由財政差額撥款并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在預算中安排適當補助,并將費用撥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踞t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四)、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差額撥款及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事業支出”中的“社會保障費”科目中列支;
(五)、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持相關資料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核定繳費基數和繳費額。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同時調整繳費基數和繳費額,自調整次月起執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符合規定的,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及繳費申報審核手續。
第十四條、新成立單位和單位新錄用人員,應在單位成立、人員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登記事項在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結清。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制等,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當結清。
第十七條、每月20日前,由用人單位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構按月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踞t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三章、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建立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九條、個人帳戶資金,由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個人帳戶資金的利息和其他應納入個人帳戶的資金構成。
第二十條、統籌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后的剩余部分,統籌基金的利息、滯納金,財政補助和應納入統籌基金的其他費用構成。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30%左右劃入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為:不滿45周歲的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 5%劃入;45周歲以上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18%劃入;退休人員按貴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資金的所有權歸個人,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工作單位變動,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其個人帳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
第二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年籌集部分,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個人帳戶支付范圍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和進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可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是: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規定,超過起付標準、并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含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發生的診療費用中,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項目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項目的,先由個人負擔20%,余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的藥品,其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使用《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乙類)、》的藥品,其費用先由個人負擔20%,余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使用屬于《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其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門診醫療費用或購藥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由本人自行負擔。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住院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依據醫院不同級別定為:三級醫院900元、二級醫院700元、其他醫療機構500元。退休人員的起付標準按前款標準分別降低200元。
第三十一條、每一保險年度,屬于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的參保人員個人累計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簡稱封頂線)、為貴陽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四倍。每一保險年度的封頂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后公布。
第三十二條、每一保險年度,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至封頂線的部分,個人負擔分段累加計算,由個人自負或由個人帳戶上年結轉資金先予支付,其余由統籌基金支付。
各費用段個人負擔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0%;15000元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按前款各段個人自負比例的70%負擔。
第三十三條、每一保險年度,規定病種的門診醫療費,先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以支付的,700元以下由個人負擔,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10%;15000元以上封頂線以下部分,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按前款各段個人自負比例的70%負擔。
規定病種暫定為各類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和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審查和資格確定,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藥品監督部門審定。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結算關系,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可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醫療機構就診或零售藥店購藥,但購買處方藥須持有定點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處方。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要求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將主要醫療服務價格、部分常用藥品價格在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三十八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范圍按月結算;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費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須出示本人醫療保險證卡。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費用,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其余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與參保人結算。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或因病情需要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了異地轉診轉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治療期終結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四十一條、異地定居的退休人員,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治療期終結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七章、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必須在省財政部門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顚S?,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時,由省財政給予補助。
第四十四條、醫療補助經費、大額醫療救助基金分別單獨建帳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和監督;省審計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對統籌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控和預測分析,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章、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責任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或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該單位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帳戶結余的資金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參保人員應自覺遵守、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如數追回,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第五十一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或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發生爭議,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須如數追回,并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比照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四條、老、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校大學生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診療項目、用藥目錄、轉診轉院、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七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2
理論是實踐的先導,思想是行動的指南。醫學專業學生法律知識體系教育的意義在于,不僅讓學生更好地了解法律制度,還使之內化為一種素質、意識,從而指導他們的實踐行為。因此,完善法律知識體系是做好醫學專業學生教育工作的重要基礎,其有關方面的研究備受關注。本文在對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構建現狀作出簡要分析和論述的基礎上,重點就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完善策略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
醫學專業;法律知識體系;構建現狀;完善策略
引言: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全面推進法制中國建設成為了重頭戲。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下,醫療衛生作為人類社會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相關法制建設也推上了新的日程。高校是人才培養的主陣地,其核心任務不僅僅是培養專業型人才,更重要的是培養一批批遵紀守法的公民。新時期,完善醫學專業學生法律知識體系教育成為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重要一環,其戰略地位不言而喻。
1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的構建現狀
知識教育在整個法律教育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是一種有目的、有計劃的行為。法律知識教育體系應法治社會建設需求,傳導了一系列引導性思想信息,具有十分強烈的時代特性。但是,在現實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構建當中存在不少問題,與預期效果相差甚遠。具體而言,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缺乏更新。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體系的日趨完善,法制建設逐步涉及到各個領域。然而,當前醫學院校按照國家統一要求開設了基礎課,卻未開設與專業緊密相關的“衛生法學”、“醫事法學”等課程,難以滿足學生對醫療衛生領域法律知識的需求。此外,觀念引導、能力培養等教育目標未能很好地體現到法律教育知識體系當中。法律知識體系教育的目標不僅僅是為了讓學生了解我國法制,同時還注重學生公民素質培養,以引導其自覺遵守法律規章制度。因此,重新規劃布局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至關重要。
2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的完善策略
作者結合上文的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幾種完善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的策略,以供參考和借鑒。
2.1憲法知識教育體系
憲法作為整個法律體系的核心與基礎,是我國治國的根本大法。因此,憲法應作為基礎性法律知識進行教育,從而培養醫學專業學生基本的公民素質。在此過程中,醫學院校應該普及憲法知識,讓學生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教導他們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醫學院校還應該注重意識教育,積極傳播憲法精神,包括改革開發、國家統一、人人平等以及民族團結等,弘揚時代主旋律,保證學生健康積極向上的心態。同時,醫學院校還需著重強調憲法意識培養,通過真實案例分析、講解,形成學生對憲法正確的態度和認識,從而促進他們內化為一種行為本能,使之自發遵守,并成為社會監督的有力“武器”。對于一名醫學專業學生而言,他們首先作為自然人生活在現代社會主義制度下,其一言一行都將受到法律的規范和監督,只有成為一名合格公民,未來才可能在醫學領域有所建樹。
2.2醫學知識教育體系
常規上講,醫療衛生法律知識主要包括衛生法理論基礎及衛生法律制度兩個部分。其中,衛生法理論基礎又包括衛生法概念、特征、對象以及原則等。醫學專業教育過程中,相關教師應該在基本法律知識講解與滲透的基礎上,讓學生理解相關法律制度對醫務工作者義務與責任設定的原因,以培養其良好的衛生法制觀念。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生命健康是每一位公民最為寶貴的權利,同時也是醫學服務的初衷和歸宿。因此,醫學專業學生應該深刻意識到未來從事職業的崇高性,并從法律的角度審視本職工作,進而督促自己嚴格遵守醫療管理制度,成為人們生命健康權利的有力維護者。此外,醫學專業法律知識教育課堂,還應注重學生權利意識培養,既要教會他們正確行使權利,又要引導其自主維護患者權利。在權利與義務的轉換中,醫學專業學生的法制意識將得到有效提升,最終成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構建者。
2.3管理知識教育體系
除了上述憲法知識、醫學知識體系教育之外,醫學專業學生還需掌握一定的衛生行政管理能力,這也是其自覺遵守相關規章制度的重要基礎。簡單來講,衛生行政管理法律知識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在內的法律制度。此類法律教育的目的,一方面要求學生學習基本法律規范,另一方面要求學生了解立法目的、原則等,潛移默化中形成他們正確的價值觀、法治觀,督導其發揚法制精神、捍衛公民權利。素質教育背景下,高校教育的主體是大學生,其根本目標是促進大學生全面發展。在有限的時間內,醫學專業學生可能無法從課堂上完善汲取全面知識。這就需要高校充分發揮醫學專業學生的主觀能動力,為其提供自主學習的條件和環境,如建設圖書館、發展互聯網等。這樣既能保證學生學習實效,又能教育先進性。
結語:
總而言之,完善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十分重要和必要。由于個人能力有限,本文對此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處。因此,作者希望業界更多學者和專家持續關注此項事業,從不同角度、層面剖析當前醫學專業學生法律教育知識體系存在的不足,有針對性地提出更多完善建議或意見,推動我國法制建設的同時,提高醫學專業學生法制意識,從而促進和諧社會發展。
作者:李晨紫 單位:陜西中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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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3
《社會救助法》歷時9年仍未獲通過,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方方面面都想把與扶貧幫困沾點邊的現行政策塞進該法,使得這項法律變成了一個體態臃腫的大胖子,始終不入高層法眼。
現在經過減肥瘦身的《社會救助法》修訂稿再度面世,框架已經很清晰,在前幾稿中曾經寫入的扶貧幫困、法律援助等內容被刪除,但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配套的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的內容也被刪去,這不得不說是個缺憾。這就涉及怎樣理解“社會救助”的內涵與外延,社會救助制度與其他相近制度的劃分標準如何把握的問題。
首先,“社會救助”不能理解為“社會的救助”。社會救助是政府對收入低于貧困標準生活困難人群施行的現金或實物救助,是政府的責任,得到社會救助則是人民的權利。按照這個劃分標準,作為民間社會行動的“扶貧幫困”就不應該被納入《社會救助法》,而應由“公益慈善法”去規范。
其次,衡量一項制度是不是社會救助,就看是否把“家庭經濟調查”作為制度實施的前提條件,即“選擇性”。而社會福利制度的特征則是“(適度)普惠性”,是無須進行家庭經濟調查的。對于低保對象的醫療、教育和住房救助,應該屬于救助范疇,因是事先經過了家庭經濟調查的。同時,醫療、教育和住房都屬于“社會權利”,社會救助對象都應該得到切實保障?!渡鐣戎ā逢P于制定救助標準的規定是這樣表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衣物、水電、燃料、取暖、市內公共交通、日常生活用品等費用,參照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公布”。上述規定中顯然沒有將醫療、教育和住房這幾個與基本生活相關的影響因素考慮進去,所以必須另有配套的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
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4
關鍵詞:醫患關系;民法規制;醫療行業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12-289-02
現階段,我國社會大眾的生活水平隨著社會的發展得到了極大的提升,社會保障方面建設力度逐漸加強,和諧社會的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國并未完全進入到小康社會,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如住房、就業和醫療等,對社會大眾的基本生活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近幾年,國家雖然已經認識到醫療衛生事業對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并且逐漸出臺了相關的政策規章等進行醫療衛生改革,但是在改革過程中深層次的問題不斷的被挖掘出來,醫療糾紛問題也隨之頻繁出現,對醫療機構的社會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不利于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現代化建設和發展,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進一步改進。
一、醫患關系及醫患關系的民法規制
(一)醫患關系概念與特點
醫患關系簡單的說就是醫生群體和患者群體之間產生的相關關系,涉及范圍相對較為廣泛,能夠全面的反映出醫療機構內部醫生群體與患者群體之間積極和消極的關系,對患者的康復以及醫療衛生事業的現代化建設發展產生著一定的影響。而醫患法律關系則是一種經過法律調整后重新限定的關系,能夠從法律層面對醫患雙方之間形成的事實關系加以表述,合理研究醫患法律關系,可以對醫患矛盾的緩解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產生積極的影響。醫患關系的特點受到其醫生職業風險和科學技術發展的影響具有獨特性,主要表現出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醫患雙方所占有的信息具有嚴重的不均衡性。由于醫生的專業性較高,并且相關醫療知識的普及性相對較差,所以在實際就醫過程一般患者很難了解醫生所用藥品的實際作用,對醫療策略和醫療風險等認識程度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醫患關系存在明顯的不對稱現象,影響醫患和諧。其次,無法對醫療行為的實施進行事先確定。由于疾病和事故、災害等一樣具有不可預知性,醫患雙方在簽訂具體的醫療合同之前無法對就以內容進行預見,所以在就醫初期,患者需要配合醫生進行一系列的醫療檢查,才能最終確定治療方案。這容易引發患者的誤解,甚至導致醫療糾紛,不利于醫院的現代化建設和發展。最后,醫患雙方的就醫目的存在一致性。在普通的社會大眾中,任何事件一旦發生,當事人雙方或者多方就必然存在一定目的,并且這些目的一般是對立的。但是醫患關系卻與世界其他相關存在一定的差異,醫生和患者都希望能夠治愈疾病,使病人恢復健康,這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醫療衛生事業的本質和存在的意義。
(二)醫患關系的民法規制
1.合同法規制。從廣義上講,醫療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服務合同,國家在為新《合同法》征求社會意見的過程中對服務合同進行了細致的闡述,并專門在兩條相關條款中規定醫院在出現醫療事故后應該在第一時間處理事故,自覺承擔相關民事責任,促進醫患持續健康發展。而在醫院眾多的合同中,無名合同適用性最廣,只要事件的當事人雙方自愿創設,并且合同內容符合我國相關部門制定的條款,不損害其他社會大眾的利益,就能夠得到法律文件的認同和保護,進而為醫患糾紛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2.侵權法規制。侵權法也是民法的重要構成元素之一,主要以基本法為切入點對侵權責任問題進行了適當的研究,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的了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在內容上對侵權的目的、適用范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醫患糾紛的解決提供了相對科學的指導。在當前我國醫患關系中,往往會出現一些由于醫療衛生事故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的現象,也存在一部分患者對醫生實施暴力,威脅著醫療衛生組織的安全穩定。所以應該加強對侵權法規定的重視,科學合理的侵權法規定解決醫患糾紛問題,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當前我國醫患關系民法規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規制二元化問題突出
法律規制的二元化主要體現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律正式頒布之前,對醫患糾紛案件的處理和審查主要以《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依據,法院對事件雙方的判定也往往缺乏統一的標準,審判過程混亂,工作效率低,在一定程度上還促使法律規制出現二元化發展問題,對醫患糾紛和醫療損害等現象的規避產生不良影響。
(二)侵權法規制實踐存在的問題
法制法規的二元化發展推動了《侵權責任法》的出現,對以前各類不規范的侵權行為進行了整理和歸納,對醫療事故的傷害程度也重新加以劃分,為醫療衛生事業的侵權做出了專門的規定,為緩解醫患糾紛做出了相應的貢獻。但是,在實質上,這部法律的頒布并不能從根本上緩解我國法律規制的二元化問題,反而在促使二元化逐漸走向多元化,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現代化建設和發展,也對醫患糾紛的緩解產生著相應的消極影響。所以,新時期應該結合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一法律,為醫患糾紛的解決提供更為科學的指導。
(三)合同法規制實踐存在的問題
合同法規制實踐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現階段,醫療合同尚未被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具體實踐的過程中不得不從無名合同來探尋法律的使用習慣,醫患合同的訂立因此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對醫患關系的處理產生了相應的不良影響。其次,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格式合同的簽訂進行規范和約束。在社會實踐中,患者到相關醫療機構就診,一般會簽訂由醫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且患者在簽訂的過程中往往不了解合同的具體內容,在出現醫療問題時,容易因為合同內容的不明確引發醫患糾紛。最后,違約和侵權兩方面的責任存在一定的選擇困境。由于當前我國醫療立法尚未對醫療合同進行明確的規定,所以在社會實踐中對醫療行為的違約和侵權責任進行處理時,一般很難得到明確的法律依據,有的案件甚至會直接選擇適用的侵權或違約責任規制,剝奪了當事人的選擇權,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當事人事后不能完全理解這種選擇,進而引發醫患糾紛。
三、和諧醫患關系的民法構建探索
針對上述醫患糾紛民法規制方面存在的問題,本文結合醫患糾紛的實際情況對民法構建進行了相應的探索,并針對當前我國民法規制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希望能夠為和諧醫患關系的構建提供相應的保障。
(一)促進法律規制一元化的實現
從上文對醫患糾紛民法規制中存在問題的論述可以看出,法律規制的二元化和多元化發展傾向不利于我國醫患關系民法規制得到進一步發展,因此要想在新時期改善這種狀況,就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促使民法規制向著一元化方向發展,即通過民法規制醫患關系,適當的廢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等行政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單純使用民法中關于合同和侵權問題而制定的法律對醫患關系進行限定和處理,為醫患糾紛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促進醫患關系和諧發展。
(二)和諧醫患關系合同法構建
針對合同法規制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諧醫患關系的合同法構建應該從三個方面入手:首先,應該對服務合同進行明確規定。將患者在就醫過程中簽訂的醫療服務合同作為有名合同進行規定,進而從根本上規避不必要的醫療糾紛,為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探求成本較低而成功率較高的解決平臺。其次,注意格式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的各項問題。在社會實踐中,患者在就醫過程中一般會簽訂一些由醫院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為了增加患者對這些合同的理解程度,避免后期醫患糾紛的出現,在合同中應該地對注意事項進行明確規定,并向患者講解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維護患者的知情權。最后,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侵權和違約責任的競合處理辦法。具體指應該在合同中規定合同的醫療服務性質,并針對具體情況加以規定,保證當事人能夠根據事件的實際情況提出對自己有利的合法訴求,維護受害者的權益,為司法實踐活動的開展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緩解醫患糾紛現狀。
(三)和諧醫患關系侵權法構建
盡管當前實行的《侵權責任法》對醫患糾紛中醫療損害方面的規定具有極大的適用性,能夠緩解醫患矛盾,但是這一法律法出臺并沒有宣布適用性較差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失效,也沒有明確指出醫患糾紛問題的處理應該以《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因此導致醫患關系法律適用問題的二元化現象仍然存在,影響了醫患矛盾的解決。所以,應該對《侵權責任法》的法律規定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認其他法律在醫療糾紛和醫療損害方面的適用性,而針對具體情況有針對性的為不同的糾紛指出相應的法律文件,為醫患糾紛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指導,進而提升我國醫患糾紛的處理水平,促使醫患關系和諧發展,也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貢獻出相應的力量。
四、結語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醫患糾紛的民法規制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對醫患糾紛的處理產生著不利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我國政府立法機構和醫療衛生部門,應該結合當前醫患糾紛的基本狀況,探究各類糾紛產生的原因,進而制定合理的解決措施,為醫患糾紛法處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注釋:
郝治翰.當代中國和諧醫患關系的重建.經貿實踐.2015(6).132-133.
李玉靜.醫患關系的法律規制.中國繼續醫學教育.2013(1).67-69.
王月強.論社會公權主體對醫患關系的行為方式與法律規制——以北京同仁醫院醫生被砍事件為例.中國醫院管理.2012,32(11).72-73.
劉超.免責條款在醫患關系適用中的問題及對策研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13.
原茹艷、耿保偉.淺析新型醫患關系視角下的患者“知情不同意”.醫學與法學.2014(2).44-46.
羅勃.論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法律規制.南京師范大學.2011.
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5
一、突出重點內容,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1.突出抓好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各類普法陣地、普法平臺、普法載體,在全系統深入開展系列法治宣傳活動,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深刻理解和把握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治市建設,學習十八屆四中全會一系列新論斷、新部署、新要求,培育法治理念,塑造法治信仰,不斷增強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2.突出抓好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宣傳教育。結合2015年度重點普法目錄,開展“學習憲法、尊法守法”主題活動。把主題活動作為重要載體,突出宣傳憲法,系統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力宣傳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
3.突出抓好與衛生工作密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重點學習和宣傳《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進一步增強衛生工作者和廣大群眾知法、用法、自覺守法意識。
二、聚焦重點對象,扎實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4.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推動落實領導干部學法活動。進一步健全黨委中心組學法和學法講座制度,黨委中心組全年集中學法活動不少于4次。堅持和完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重大決策前法律咨詢制度。充分發揮好領導干部帶頭學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作用,推動衛生系統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5、加強機關公務員學法用法。堅持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治度,大力推進公務員學法用法活動和依法行政培訓工作,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公務員依法履職情況好,辦事效率高。機關工作人員堅持集體學法與自學相結合,每年有針對性的學法時間不少于40學時。
6、加強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學法用法。加強《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規學習,通過集中與自學相結合方式,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執法水平和履職能力,為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每年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
7、加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法用法。深入學習《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等,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養,依法開展執業活動。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每年至少開展4次集中法律培訓學習。
8、加強管理相對人宣傳培訓。繼續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向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各界人士宣傳衛生法律法規,有效提高管理相對人尊法守法意識,營造單位和社會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
三、創新宣傳形式,切實擴大普法宣傳覆蓋面
9.扎實推進法治文化陣地建設。鞏固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的獨特優勢,通過媒體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利用各類公共活動場所,融入法治元素,建設法治走廊、法治宣傳欄和法治宣傳櫥窗,形成覆蓋機關、城鄉的法治文化陣地網絡。加大應用新媒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力度,推進網絡、移動通訊法治宣傳教育力度,積極運用微博、微信、QQ群開展普法,擴大新媒體普法的覆蓋面。
10、充分利用重大節點和衛生宣傳日活動。要以 “12.4”全國法治宣傳日等活動為契機,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學習,著力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水平,為衛生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四、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運行機制
11、強化體制機制。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衛生普法工作機制,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制度,形成互相配合、齊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隊伍建設,明確專人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加大隊伍培訓力度,切實提高業務和工作能力。
醫療衛生基本法范文6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 農村新型合作醫療 農村養老保險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重大原則和戰略舉措,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農村改革發展的行動綱領。農村公共事業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關系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決定》明確提出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范圍,并從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基礎設施和環境建設、扶貧開發、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部署。眾多高含金量的“實招”,回應了億萬農民對“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期待,必將有效改善農村民生。但是,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上,目前仍處于法規、政策層面,亟待通過完善法制建設做保障。
一、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保障是全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階段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波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在建設“和諧社會”和“新農村”的大環境下,農村社會保障得到了空前的重視。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沒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滯后。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層次比較低,除了《憲法》第45條之外,并沒有形成如《社會保障法》之類的基本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散亂于法規政策之中。
2.執法和法律監督工作滯后。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社會保障在執法和監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隱患。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被占用現象時有發生。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是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
3.城鄉保障項目差異巨大。目前我國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基本完善,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相當薄,呈現出比較明的城鄉二元性。
4.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分散。雖然2009年地方政府機構進行了改革,但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群眾救助、五保及災害救助資金破占用、亂用的情況依然存在,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已經嚴重制約了社保事業的發展。
5.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用難。日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統籌層次較低,大部分由縣、鄉、村統籌,要保證充足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是相當困難的。近幾年中央加大了農村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但范圍還比較窄,資金水平仍然偏低,需要進一步加強資金統籌工作。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問題分析
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要充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以及制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實現“廣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農村土地保障對農村社會保障的影響分析
“國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的同時也一并讓渡了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農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與國家無關,一切保障都必須押在承包的土地上?!边@是過去幾十年中國農村土地問題與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真實寫照。這種現狀已經不符合中國當代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產成本又大大提高,收益減少,土地收益僅夠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功能遠遠大于發家致富的生產功能。根據中國農村的現實情況并考慮到現實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在土地保障的基礎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承認現階段土地保障在中國農村起著重要作用的同時,通過更新與變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協調土地利用公平與效率的矛盾,將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利用其生產資料功能有效地結合起來。
(二)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責任問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