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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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合同

房產糾紛合同范文1

今天查字典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

案例分析一:

【案情介紹】

20xx年9月18日,原告柳州超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凡公司)與被告南寧桂馨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馨源公司)和第三人柳州市全威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威公司)三方共同簽訂《土地開發合同》,約定全威公司將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號的土地轉讓給被告桂馨源公司,并將土地過戶到被告桂馨源公司在柳州成立的公司(恒茂源公司)名下,土地轉讓價款為2860萬元。同時約定由于原告超凡公司在轉讓土地上前期投入了資金并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桂馨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補償款1640萬元,該款項于被告桂馨源公司得到土地使用和開發指標批文,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時間起一年內支付。

之后,原告與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2月17日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雙方于20xx年2月25日通過柳州市土地交易儲備中心的審批同意轉讓,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取得(20xx)第100757號國有土地證,并于20xx年12月交納土地變性費用,將土地變性為建設開發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到20xx年2月止,被告恒茂源公司在該土地上開發的“嘉匯·龍潭”小區已經全部開發完畢,但被告恒茂源公司僅僅向原告支付了150萬元補償款,其余款項拖了幾年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討協商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項。

庭審中,被告恒茂源公司答辯稱其不是《土地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土地轉讓合同的付款義務人,對超凡公司沒有付款義務。被告桂馨源公司答辯稱:

1、超凡公司與全威公司作為共同體履行《土地開發合同》中出讓方的權利義務,二者權益完全統一,桂馨源公司與超凡公司之間不存在單獨的債權債務關系。

2、所謂的補償款實為土地對價的一部分,是全威公司指定要求支付給超凡公司的,超凡公司并無獨立債權。

3、桂馨源公司應在4500萬元的土地對價范圍內付款,且必須支付完合同約定的三項代付費用后,余款再支付給全威公司和超凡公司。

4、桂馨源公司初步統計已付款40802409元,剩余款項應在三方核對賬目扣除違約金后再結算。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土地開發合同》是在三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且已被生效判決予以認定,三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超凡公司根據《土地開發合同》的約定,主張恒茂源公司、桂馨源公司支付剩余款項,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予支持。對于本案中的付款責任主體,雖然恒茂源公司并非《土地開發合同》的當事人,但其系桂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柳州設立的控股公司,并代桂馨源公司履行了上述付款行為,加之本案所涉土地亦過戶至其名下,其系實際受益人,故應由恒茂源公司、桂馨源公司向超凡公司承擔付款責任。

桂馨源公司辯稱上述1640萬元名為土地補償款,實為土地對價款的一部分,認為應將恒茂源公司支出的全部費用40802409元從合同總價款4500萬元中扣除后再向超凡公司、全威公司共同支付。因事實上恒茂源公司支出的上述40802409元款項,其中只向超凡公司支付了土地補償款20xx418.5元,其他款項均系土地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土地轉讓費用。這與恒茂源公司應向超凡公司支付的土地補償款是兩筆性質不同的款項,且超凡公司、全威公司又是兩個獨立的法人機構,故桂馨源公司、恒茂源公司的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最后判決:桂馨源公司、恒茂源公司應向超凡公司支付土地補償款14386581.50元,并負連帶責任。

桂馨源公司、恒茂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合同是當事雙方的意思表示,合意達成,則合同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土地開發合同》是三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三方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锻恋亻_發合同》第二條明確約定,1640萬元是桂馨源公司基于超凡公司“投入資金作了一些前期工作”而給超凡公司的補償款,該條與《土地開發合同》第一條“土地轉讓款2860萬元”是分開約定的,顯然不屬于“土地轉讓款”的組成部分。因此,被告關于“1640萬元土地補償款是土地轉讓款2860萬元的一部分”的辯解不可能被法院采納。

二、公司是法律創制的法律主體,對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兩個公司的股東存在重合的情形,也不表明兩個公司是同一個主體。超凡公司和全威公司是兩個獨立登記的法人,法人人格具有獨立性,法律并沒有禁止相同的股東、董事會成員同時成立多個公司,被告認為超凡公司和全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一致應當視為同一個主體,而主張向全威公司支付就等于支付給了超凡公司的答辯意見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案例分析二:

【紀實】

舊城區的改造是關乎一個城市整體市容,提升城市整體規劃水平,與本市整體形象息息相關的話題,尤其是作為20xx年北京奧運會合作伙伴的Q市,更是重中之重。在舊城區的改造中,一旦出現了法律糾紛,將會直接影響到舊城改造的步伐。

[案件地位]

位于Q市某區的某新村由于環境臟亂差,嚴重影響了市民的正常生活,致使人民群眾多次上訪,人大代表也多次以提案的形式要求解決,市領導對此十分重視,解決好此舊城區的改造已成為當務之急。本案是在前述這樣一個大背景下,發生在A集團公司與B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僅關乎到原、被告的利益,而且直接影響到舊城區改造的進程,影響到成百上千戶舊城區居民的居住條件,甚至影響到Q市的整體形象。

[案情簡介]

1999年4月,B實業有限公司與A集團公司就Q市某區某新村村莊改造工程達成合作意向,約定由B實業有限公司負責辦理項目的立項、環評、定點、規劃等前期手續,并在取得項目開發權后出資進行開發建設。A集團公司負責提供資料,協調關系,申請優惠政策等工作。為保證上述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前期的有關手續暫以A集團公司的名義辦理,待該項目經規劃部門批準后再將建設單位變更為B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意向達成后,B實業有限公司以A集團公司的名義向區計委申報了投資計劃,向環保局申請了環境審評,于1999年9、10月份取得了定點通知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由B實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組成調查小組,會同市拆遷辦對該村進行了三個月的調查摸底工作,統計了全部住戶的房產及土地證件,制定了初步的安置計劃,還出資組織A集團公司有關人員出國考察。 20xx年1月,A集團公司與B實業有限公司正式簽訂了《合同書》,合同約定“A集團公司將某新村占用地及相鄰少量土地共約70畝(以規劃局批準的規劃圖所確定的占地為準)出讓,供B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A集團公司負責提供舊村改造工程的相關資料,證明文件等;A集團公司根據實際拆遷時政府有關的安置政策,負責地上全部附著物的搬遷安置工作,總安置量不得突破3.2萬平方米;A集團公司負責協調解決周邊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事宜;A集團公司積極協助B實業有限公司辦理全部手續和申請優惠政策,不得中途違約再與其他單位合作該項目。B實業有限公司負責該項目自立項、定點開始的全部手續的辦理,并申請相關優惠政策,并承擔全部開發建設及銷售工作,因A集團公司沒有開發資質,該項目以B實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發;B實業有限公司負責提供用

于安置的全部住宅。合同還約定:項目結束后,B實業有限公司將稅后利潤的20%支付A集團公司作為補償款,或折算成相應建筑面積。”20xx年5月,A集團公司又與B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補償協議》,約定在原合同書分配方案的基礎上,B實業有限公司另外再支付10%的利潤轉至A集團公司指定的戶頭,或按3500元/平方米折算成網點,交于A集團公司。

在簽訂《合同書》及《補充協議》后,20xx年6月27日,B實業有限公司以A集團公司出具的“關于變更定點建設單位的請示”,向Q市規劃局遞交了“關于變更定點建設單位的申請”。 20xx年7月21日,A集團公司突然向規劃局發出聲明,要求停辦變更建設單位的手續,于此同時,要求B實業有限公司與其解除雙方的合同。

雙方經協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A集團公司遂于20xx年2月份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A集團公司主張:合同是B實業有限公司單方做出的,并以不正當的手段加蓋了A集團公司的公章,該合同從形式看就屬無效。而且合同約定將70畝的集體所有土地出讓給B實業有限公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請求法院確認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B實業有限公司返還持有的有關文件和圖紙。B實業有限公司答辯稱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共同做出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為有效。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共同做出,事實屬實,合同的性質為聯合開發經營房地產行為。依據合同的內容,雙方應辦理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然而,A集團公司欲要同B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開發的土地,未辦理出讓、變更手續,A集團公司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該手續的欠缺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雙方所簽合同及補充協議歸于無效,B實業有限公司應當返還A集團公司持有的相關文件和圖紙。

(說明:1、A集團公司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為股份有限公司。占用某新村所在土地,但未辦理使用手續;2、B實業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

[焦點問題]

1、合同的性質

合同的效力是本案爭議最大的焦點問題。解決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要對合同的性質定性,定性后一些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關于合同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① 本合同為聯合開發經營房地產合同。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A集團公司提供用地,由B實業有限公司負責項目的報批,并出資建設,故合同應為聯合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合同。

② 本合同名為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實為土地出讓合同。

合同約定A集團公司將村莊占用地及相鄰少量土地共約70畝出讓,供B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建

設,項目結束后,B實業有限公司將稅后利潤的30%支付A集團公司作為補償,或折算成相應的建筑面積,以上條款約定了出讓的土地面積、位置及金額、方式等,同時合同明確約定了項目的立項、各種手續的辦理以及投資建設、房屋銷售均由B實業有限公司承擔,因此,該合同屬于土地出讓合同。

③ 本合同為開發權轉讓合同。

合同約定了雙方合作進行立項、規劃等項目前期工作,因A集團公司對本案涉及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故不涉及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合作建房問題。A集團公司能用來與B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合作的是開發權。合同中約定的“A集團公司將前述村莊占用土地及少量土地出讓,供B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此條款應理解為A集團公司讓出此地開發權,由土地部門將該項目出讓給B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合同約定“該項目以B實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發”,也說明了前期工作準備完畢后,該項目的開發權將轉給B實業有限公司,所以本合同應為開發權轉讓合同。

④ 本合同為合作開發合同

雙方所簽合同及補充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明確,意思表示真實,由雙方合作對某新村項目前期進行合作開發,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建設部《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雙方成立合作開發的法律關系。

2、合同的主體資格

根據對合同性質的理解不同,對合同主體資格也有以下幾種理解:

①A集團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種意見認為,本合同屬聯建合同。在聯建中作為出地方的A集團公司應當對該地塊享有使用權,而實際情況A集團公司未持有法定的使用證明,故A集團公司無權將不屬于自己使用的土地與他人進行聯建。A集團公司沒有資格簽訂此合同。

一種意見認為,本合同屬開發權轉讓合同。A集團公司享有對該地塊的開發權,但由于缺少經驗,所以與B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將該開發權轉讓,在此情況下,A集團公司是有合同主體資格的。

一種意見認為,本合同屬合作開發合同。雙方共同約定對該舊城區進行改造,并依法至相關部門審辦各種手續,是合法有效的,A集團公司有合同的主體資格。

②B實業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種意見認為,B實業有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以及房地產轉讓管理有關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

《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沒有資格與他人簽訂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內容的合同。

一種意見認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是該項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階段并不要求工作主體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一般企業法人均可進行前期工作,在開發建設實施階段,才要求開發建設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開發資質,并且,法律規定取得項目及土地使用權后,企業方可申辦房地產開發資質。所以在本合同中,B實業有限公司具有主體資格。

[辦案歷程]

B實業有限公司由于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高院交納訴訟費,導致判決書生效。B實業有限公司萬般焦急,因為此合同的解除,就意味著其可得利益1億余元隨著一紙判決的生效而付之一去。在此情況下,B實業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再審階段的訴訟活動。

我所在接受B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指派律師了B實業有限公司在Q市中院再審階段和省高院再審階段的訴訟活動。

1、中院再審,推翻一審判決

承辦律師在接受本案的委托后,深知本案是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在一審已經敗訴的情況下,要將案件的結果扭轉過來是非常困難的,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和理論依據作為支持。承辦律師深感此壓力,由主辦律師挑頭,業務骨干參與,組織了三次業務研討,就案件的情況集思廣益,最后主辦律師經過幾個不眠之夜的煎熬,匯總、分析了多方的觀點,以其深厚的法學理論,精通的專業知識,提出了改變原審判決的新觀點。

承辦律師認為:

首先,原審判決對合同的性質認定錯誤。該合同不屬于聯合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合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是指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權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的行為。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有兩個顯著的特征:一是合作一方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雙方合作的內容是在該土地上實施房屋建設行為。本案合作雙方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雙方合作的內容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為目的,故不符合聯合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構成要件。

要搞清楚本合同的性質,應對我國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有深入的了解。我國現行的基本建設程序劃分為兩個基本階段:一是前期工作階段;二是實施開發建設階段。兩個階段有以下不同點:

①工作內容不同:前期工作階段始于立項報告申報,經過國家投資計劃立項、規劃定點、規劃方案設計審批、拆遷安置方案審批、建設用地申請,止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開發實施階段始于土地使用權

取得,經過工程建設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證審批、工程施工建設,止于工程竣工驗收結束。

②適用法律不同:前期工作階段適用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土地出讓規劃、拆遷安置管理、建設用地征用劃撥管理、建設用地供應等法律法規,主要規范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土地用途和使用權取得方式等。開發建設階段適用房地產開發轉讓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主要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和房地產轉讓、經營行為。

③法律對行為主體的要求不同:前期工作階段,并不要求行為主體具有特別的資格,一般企業法人均可進行前期工作。當然前期工作結束時,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土地使用權取得者應當一致,這說明法律允許前期工作單位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申報取得開發資質。而開發建設實施階段,則要求實施開發建設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開發資質。

④行為主體變更的法律后果不同:前期工作階段變更建設單位,只是項目開發者本身的更換,不產生土地使用權人的變更,因為這時土地使用權未出讓,使用權人尚未最終確定。開發建設實施階段,建設單位就是土地使用權人。因此,建設單位的變更則必須伴隨著土地使用權人的變更,發生土地使用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

綜合以上四點可以看出,一個項目建設在縱向上應劃分為兩個有著本質區別的階段,認定一個合同的性質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對其所處的階段進行科學的劃分,并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來評判各階段合同的效力。

根據本合同的實際情況,應認定本合同為合作開發合同,合作的內容為取得項目開發權:

①合同約定的合作工作內容起始于立項審批,結束于將土地使用權出讓交給具有開發資質的企業獨自開發經營,合作的內容僅限于立項、規劃、拆遷、用地審批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全部屬于項目建設前期工作;

②合作開發必須以一方已經取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為前提,而本案合作雙方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是本合同的前提,而是合同履行的結果。 該合同的產生是基于目前尚不健全的房地產市場和特殊的社會背景,有其客觀合理性。本案所涉土地原為集體所有制土地,隨著村莊城市化的進程,已由國家征為國有(但未辦理出讓手續),目前的土地使用權均散落在A集團公司所管轄的村辦企業及村民手中。后政府擬對該區進行舊城改造,不可避免的要進行大面積的拆遷工作。

眾所周知,拆遷是關乎拆遷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如被拆遷人得不到較為滿意的安置補償(法定的拆遷補償費往往少的可憐),其不但不配合拆遷工作,反而會大力阻撓,則政府將無法完成土地的出讓工作,即使政府在法律上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也會無法實際交付土地,受讓土地的房地產公司仍不能進駐工地,進行拆遷房屋和施工建設?;谶@種特殊的社會原因,房地產公司通常會在向政府爭取項目之前,先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房地產商給予其高額的拆遷補償費,被拆遷人配合其順利完成拆遷工作,而本案合同正是這種現象的典型代表。本案合同雙方相互合作,以配合一方取得項目開發權,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在正常的履行中,

包括政府部門的審批中都不存在障礙。

其次,B實業有限公司符合合同的主體資格。因為該合同是針對項目的前期工作,沒有進入施工階段,在這個階段法律對主體沒有特別的限定。相反,法律規定只有取得項目及土地使用權后,企業方可申辦房地產開發資質。

最后,律師經過大量的調查發現了A集團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A集團公司為了謀求更高的利益,不惜違背誠信原則,在與B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后,又與C公司簽訂另外一份基于該地塊的合作合同。

A集團公司辯稱:

①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規,B實業有限公司故意隱瞞其不具備開發房地產資質等事實,屬欺詐行為,該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

②A集團公司單方撤回申請僅涉及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審批關系,不具有違反合同性質,應駁回B實業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在庭審調查階段,法官在看了雙方提交的證據后,臉上沒有絲毫的表情,承辦律師隱隱感到法官的思路還停留在已生效的一審判決中,并沒有對該合同的性質有更加深刻的理解。鑒于此情況,承辦律師在質證中對合同中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深刻的剖析,為下一步的辯論埋下了伏筆。在庭審進行到了辯論階段,承辦律師就前文所述的觀點進行了深入淺出,細致周密的論述。法官在聽取我方的陳述時,微微點了一下頭,正是法官這個不經意的動作,被承辦律師看在了眼里,同時也看到了翻案的希望。承辦律師不失時機的在庭后馬上提交了書面的詞,更加直觀的將律師的觀點呈現在法官面前,將律師的觀點一步一步,潛移默化的灌輸給法官。

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等待后,法院的判決下來了:法院認定雙方所簽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性質為開發權轉讓合同,合同及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此種開發權轉讓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且根據規定只有辦理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定點等前期手續,方能申辦企業開發資質,故B實業有限公司符合合同主體資格,判決撤銷Q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原一審判決,駁回A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雖然沒有完全采納律師對合同性質的認定,但已否定了原審判決對合同性質的認定,進而得出應維持合同的判決結果,這已經是律師的一大勝利。

2、高院再審,維持中院再審判決

中院在下達再審判決書后,A集團公司向省人民檢察院遞交申訴書,請求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于20xx年8月份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書認為Q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開發權轉讓合同,此種開發權轉讓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雙方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名為合

作開發合同而實為土地出讓合同,并非開發權轉讓。理由如下:合同約定,A集團公司將村莊占用地及相鄰少量土地共約70畝出讓,供B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項目結束后,實業公司將稅后利潤的30%支付A集團公司作為補償,或折算成相應的建筑面積,以上條款約定了出讓的土地面積、位置及金額、方式等。

同時,合同明確約定了項目的立項、各種手續的辦理以及投資建設、房屋銷售均由B實業有限公司承擔,因此,該合同屬土地出讓合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出讓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應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讓。本案中,雙方簽訂合同出讓該宗土地,顯屬違法,合同當然無效。

承辦律師堅持在中院再審時的觀點與思路,并在原來的基礎上,更加深刻的分析了案情及案件中的焦點問題。針對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土地轉讓的論點,律師重點進行了闡述。合同的原文表述是:“乙方(A集團公司)將前述村莊占用地及相鄰少量土地出讓,供甲方(B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

該約定分別陳述了兩個行為:

1、乙方出讓土地;

2、甲方開發建設。

兩行為在法律關系上是相互獨立的,之間的聯系在于其具有共同的行為指向——政府,即乙方負責向政府辦理拆遷、出讓土地等事宜,甲方向政府申請開發建設該項目。綜合起來分析,該合同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A集團公司向政府辦理土地拆遷、出讓工作,以供B實業有限公司向政府申請得到項目開發權后進行建設。

顯然,該表述的實質意義與抗訴書中理解的“乙方(A集團公司)將土地直接出讓給甲方(B實業有限公司)”是有著本質區別的??乖V書將兩個分別獨立進行的行為直接的聯系在一起,而忽略了兩者之間的媒介——政府,進而得出A集團公司向B實業有限公司直接出讓土地的結論,顯屬主觀臆斷。

最終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觀點,認定B實業有限公司具有合同主體資格,A集團公司與B實業有限公司所簽合同及補充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明確,該合同的性質為合作開發合同,合法有效,維持了Q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

[案后思考]

房產糾紛合同范文2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明該法人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果原告有委托人(律師或其他委托人)參加房產糾紛訴訟,還應當寫明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被人的關系。

二、房產糾紛請求事項。

要寫明訴請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擔某種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或部分撤銷行政機關的某種行政行為等。

三、房產糾紛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在寫書時必需要嚴謹、詳細地寫清楚訴訟事件存在的事實和發生爭議糾紛的主要焦點,以及這些事實糾紛中支持自己訴訟的法律、法規條款依據。例如, 目前商品房買賣糾紛主要集中在發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標注與實測面積出入過大、建筑質量及裝修標準與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幾個問題上。如果是因為這幾點 而向售房方提出訴訟索賠,填寫書時就要將合同簽訂時間、地點、合同中相關條款約定的內容以及被告方在何處違約的事由寫清,并且標注被告違約事實違犯了 哪一項法律規定。

四、提出房產糾紛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房產糾紛合同范文3

劉律師:現在的房產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業主要求退房、補價;其次是房屋按揭貸款糾紛案件日漸增多;再次是業主因房屋質量、車位問題與物業發生糾紛。

CITY IN:從表面看,這些糾紛發生的原因似乎多是業主對房產和房產商的不滿。但僅僅如此恐怕不足以解釋如今糾紛頻發的現狀,這些糾紛的發生肯定有其深層次原因,那么導致這些糾紛的原因何在呢?您能否結合現實案例為我們分析一下。

劉律師:導致房產糾紛的原因有很多種,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第一,在不斷升級的樓市調控政策之下,部分城市房價開始回調,為求回籠資金,開發商不得不采取降價措施,但伴隨著房價的下跌,要求開發商退房、補價的聲音不絕于耳,部分業主與開發企業的矛盾逐漸升級甚至發生了嚴重的糾紛。例如,去年11月份,剛在北京某房地產項目定下一套四居室的李先生來到售樓處要求退還四萬元定金。用他的話來說,看著現在房價的趨勢,如果不趕緊退掉,沒準兒很快還要跌??v觀樓市頻現“退房”現象,房價虛高是其頻發的根源。

第二,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商品房是現在商品房交易市場上最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從而在購房人、開發商及按揭銀行之間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在此種模式當中,只要有一方出現問題,就會產生非常復雜的法律糾紛。首先,開發商和購房者之間源于按揭貸款產生的糾紛。例如:去年1月份,劉小姐向某房地產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開發商交房的具體日期,并明確約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達60天以上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吳小姐以按揭貸款的方式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價款后,因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了60天,吳小姐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要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銀行認為按揭貸款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并處理,三方無法協商一致產生糾紛。其次,銀行和貸款人之間的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部分貸款人經濟狀況不穩定導致不能按期正常還貸。二是貸款銀行對貸款人收入證明及相關材料真實性審查不嚴。這也為房屋按揭貸款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最后,貸款人對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格式合同不認真審閱,在不了解合同內容的情況下簽字,致使違約情況產生時無法用合同條款進行維權。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了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權屬得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但由于人們對該類規范的理解的偏差及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致使住宅小區內車位、車庫糾紛不斷。例如,2011年6月份,濟南市一住宅小區數名業主狀告房地產開發商,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提供相應的車位。起因在于房地產開發商銷售房子時,在宣傳資料中明示,該住宅小區內有公共停車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地產開發商卻把樓前約2000多平方米的公共用地另做他用,造成業主車輛無處停放。

CITY IN:既然房地產行業存在這么多的糾紛,剛才你也對其原因給出了一些個人的觀點,那么從您的專業角度來看,有哪些應對的措施呢,或者說您有哪些可以處理這樣的糾紛的意見呢?

劉律師:對因價格下跌退房的問題,我們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退房人不能僅僅因為價格下跌就主張解除合同,這屬于典型違約行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出臺了《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的主題精神就是盡可能地維護合同的穩定性,減少合同解除。所以,對于業主而言,在購買房屋時一定要充分考慮自己承受風險的能力,避免隨意性和投機性。同時,我們認為, 對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對房價成本進行科學測算,作為市場定價的指導依據,加強房價定價監管。應建立成熟理性的房價定價機制。另外對于開發商而言,在樓盤定價上也要靈活一些,給后市留有余地。

對于房屋按揭貸款糾紛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司法解釋,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但是作為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約定的條款深入地研究,真正了解其法律含義,正確預見法律后果。如確實不懂就應請專業律師參與簽訂合同。以免事后發生糾紛后面臨非常不利的局面。

房產糾紛合同范文4

    《五環雙廈出售抵押房》一文中,五環雙廈出售已經向銀行抵押的房產。記者了解到,這種情況在市場上并不是個例。西寧市房產管理局市場管理處處長陳焰介紹:“西寧市的房產開發商資金都不是很強,這就需要融資。由于開發商大多依靠銀行貸款進行項目開發,用來擔保抵押的標的物就是建設項目,開發商邊建房邊將商品房預售出去,以收進的購房款償還銀行貸款,這樣操作能夠加快開發資金的周轉速度,解決開發商自有資金不足的難題。”

    但并不能說抵押的房子就可以買賣。陳焰說,開發商售出抵押房,應根據法律規定,在出售給購房者前通知抵押權人(多為銀行),在銀行同意將房子“解押”(解除抵押關系)后,還要到房管局登記備案,獲得預售許可證。另外,開發商還須明確告訴購房者,這是一套抵押的房子。

    二改:逐字逐句地看合同,先簽合同,再下訂金

    現在,一般市民在購房時都是先交錢,再簽合同。陳焰認為,“這種習慣應該改變。按照正常的程序,應該是先簽合同,再下訂金。現實中很多人經不起商家的宣傳,第一時間就把錢交了,之后又追悔莫及?!?/p>

    據了解,許多樓盤在出售時為了多成交,銷售人員都讓消費者先放下上萬元的訂金。市民劉先生告訴記者:“我在許多樓盤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最多的要5萬,最少的要1萬,如果到時候反悔不買,訂金也不退給我。”對此,陳處長建議,因為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所以消費者在沒有作決定前最好不要隨便付大額訂金,以免引發糾紛。

    “分析近年來的房產糾紛,很多原因是因為消費者沒有認真看合同。”陳焰說,“很多人合同意識差,甚至有空白合同也敢簽。應當提醒消費者:合同必須逐字逐句地看,以免以后發生糾紛?!?/p>

    三防:仔細看是否有預售許可證,跟房產商“網簽”合同,

    怎樣辨別房產商的出售行為合不合法?怎樣避免買到已經出售的房子?

    “鑒別的方法很簡單?!标愌婊卮?首先,在買房時要仔細看你所買的房子是不是具有預售許可證,“必須注意每棟樓的樓號和預售許可證的原件,因為每棟樓都會有一個預售許可證,要看清開發商是不是用其他樓的許可證冒充?!标愌嬉辉購娬{這一點。最重要的就是要跟房產商網上簽合同,在合法程序下,在買售雙方對購買意向達成一致時,銷售人員會跟消費者在網上簽約,簽出合同,如果網上簽不出,該房產就很可能有問題。“關鍵就是一定要‘網簽’合同,開發商自己制作的合同是不被房管部門認可的?!标愌嬖俅螐娬{。

房產糾紛合同范文5

在過去的一年里,樓市盤整低迷的市場走勢近幾年少見。在這種市場環境下,房產糾紛又有哪些新的變化呢?據了解,目前與房產有關的糾紛除了房屋質量、開發商承諾的內容不兌現等傳統類型之外,還出現了與當前市場行情走勢有著極大關聯度的新型糾紛,主要表現為利用政策詐騙、買賣雙方心態反復不定等,同時一向表現比較穩定的高端物業租賃市場也出現了不少糾紛,這需要投資者當心。

那么,這些新型糾紛到底有哪些特點,購房者或投資者應該如何預防,記者采訪了消費者保護協會以及部分律師事務所,希望從中得到答案。

成交低迷糾紛增多

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樓市不再一直向上,而與房產有關的糾紛也出現了新的變化。記者從上海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了解到,一年來房產質量、開發商不兌現承諾內容以及房產中介服務不到位等依然是投訴的焦點所在,所占比例很大。

不過價格糾紛也明顯增多。分析認為,市場低迷,購房者心態反反復復,導致糾紛數量稍有上升,據中消協2008年受理投訴情況統計分析資料顯示,房屋及裝修建材類投訴為37443件,較上一年增長3%。

中消協相關人士分析指出,消費者對房屋質量的投訴下降了8.0%,但對合同和價格的投訴上升了76.9%和10.7%。由于購房還是大多數消費者的巨額支出,當房價一再降低時,消費者心理難以承受,價格投訴上升。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數據顯示,去年收到房產糾紛案件6274件,相比上一年增加17%,其中與房價有關的糾紛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全國最為有名的案例是萬科杭州“價格門”事件,以及深圳出現斷供案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隨著市場行情的變化,產生了一些新的糾紛案件,諸如編織謊言進行詐騙,以及一向表現穩定的高端物業租賃市場,也出現了異樣。

新型案例值得留意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期合同反悔以及與樓市詐騙有關案例增多。在此,記者收集了一些典型案例,并對此進行點評,希望對購房者或者投資者起到參考警示作用。

患得患失終不妥

心態不穩致使行為反常,反復不定讓人無所適從,但在法制制度逐漸健全的現今,這種做法顯然很不妥當,最后還有可能會導致自己陷入被動境地。

案例1:去年4月份,浙江的章先生從上海的李女士手中購買了一套價值835萬元的別墅。收取50萬元定金之后。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在規定的交易日,李女士卻突然以尚未征得女兒(產權共有人)的同意為由拒絕過戶。而李女士的女兒則表示如果愿意加價至900萬元,交易仍可繼續。

章先生自然不會認同對方的說辭,于是提出退還押金,并進行相應補償。李女士反對這種要求,故雙方鬧上法院。時間過去了半年之久之后,賣家看到房價下跌,又表示愿意以原價出售,章先生又不同意交易繼續下去。

點評:上海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海波表示,案例中的李女士是典型的患得患失型賣家,想賣房卻又怕賤賣,這種做法其實極為不妥。因為對于買賣雙方來說,一旦簽訂買賣合同,按照契約精神,必須履行,否則輸官司賠錢肯定少不了。

當市場處于盤整階段時,買賣雙方都會猶豫不決,買家害怕買了就跌,而賣家害怕房價馬上反彈,其實這都是一種不成熟的心態。專家表示,想要準確把握市場走向,必須在平時多下功夫。而在買入或出售物業之前,也要考慮清楚,盡量做到心中有數。

“購房退稅”為騙錢

近期有流言稱上海將再次推出“購房退稅”、“購房入戶”等政策刺激樓市,于是有騙子以這些莫須有的政策為幌子,進行詐騙。

案例2:去年年底,家住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某知名樓盤的廖先生突然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在電話中很認真地問他:“你接到‘購房退稅’通知單了嗎?”當廖先生表示未收到通知時,對方還煞有介事地重復了一下地址,并向廖先生提供了一個所謂的退稅編號,以及兩個前面四個數字都是“5108”的電話,讓他找一個叫“李主任”的人咨詢退稅事宜。

廖先生將信將疑地撥打了該電話,對方稱通過銀行卡轉賬即可拿到錢,轉賬辦理方法為:撥打一個語音電話,輸入“退稅編號”,再輸入銀行卡卡號和密碼,即可完成轉賬。廖先生見對方要自己的銀行卡密碼,立即意識到這其中的不正常之處,馬上打電話報了警。

點評:許海波表示,這種騙局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對稱來進行詐騙,而上當受騙的往往是對國家政策不甚了解的人。最近一段時間,尤其是從去年10月份開始,國家不斷出臺利好政策。騙子便散布一些流言,并設計好陷阱,開始有針對性地進詐騙,讓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上當。

其實騙子的騙術很容易識破,對于這些看似“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一定要多長一個心眼,不要輕易讓對方牽著鼻子走。特別是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卡號和密碼的時,不能輕易相信,常識告訴我們,銀行卡密碼一般不能輕易示人的。當然,平時多了解一些與樓市有關的政策動向,也有利于自己識破騙局。

包銷陷阱不得不防

樓市觀望氣氛很濃,有人便開出很優厚的條件承諾高價包銷,輕信它的人到頭來后悔莫及。

案例3:杭州的趙女士一不小心成為了無房戶。據杭州媒體報道,趙女士在去年年中想要出售小房以籌款換大房,但是一直難以成功售出。不久后接到一個中介公司的電話,對方稱能高價包銷,這自然讓她喜出望外。9月份與該公司簽訂包銷合同,將自家一套位于市中心位置的房產作價160余萬元對外出售。但是令趙女士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這套房產卻被轉移到該中介公司老板名下,而且被再次抵押,如今趙女士成了一個無房戶。

點評:專家表示,出現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與市場持續低迷有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賣家急于售房的心態使之上當。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展也表示,法律意識的淡薄也是賣家掉進陷阱不可忽視的因素,對交易處分權的拱手相讓,這是萬萬不該的。

律師建議,對于包銷方式有兩種辦法,其一是提前控制購房款。如果中介公司要求包銷,那么可以要求對方先行支付房款,因為房款早晚都得支付,為防止夜長夢多,早付為好。其二就是控制處分權,約定房產交易須親自到場,否則所有交易都不成立,當然,還需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如銀行參與包銷過程,防止房款被卷。

高端租賃市場現糾紛

一般情況下,高端租賃市場因為消費群體實力足夠強大,因此不會出現違約等糾紛,但彼一時此一時,隨著金融危機對經濟影響的加深,不少高端物業的租賃客戶也出現了違約情形。

案例4:祝先生碰到了一件倒霉事,當他準備向房客收取下一季度的租金時,卻發現已人去樓空。房客是一家外資企業在華市場部總監,于2007年夏住進祝先生投資的位于靜安寺附近某高檔小區內,月租金15000元,并于去年年中續租。去年底,房客沒有及時將房租打到指定的賬戶。但祝先生自認為問題應該不大。但兩個月后祝先生登門拜訪,才發現人已搬走。雖然房客還有一個月的押金未取回,但實際上還有近一個月時間的房租未收到,這等于還是損失了一萬余元。

房產糾紛合同范文6

自從xx年9月至xx年1月,六年半的法學專業學習以及其間在法院實習的經歷讓我愛上了自己所學的專業。xx年我順利通過了司法考試,這也意味著敲開了法律職業的大門。xx年3月經過幾次面試后,我最終選擇在一位有著十幾年執業經歷的律師身邊做助理。最初幾天我主要通過電話營銷方式聯系并預約潛在客戶,隨后接受指導律師交代的寫書任務。我以平均每天兩個專題的形式做著寫書的工作,直至xx年8月22日該書基本定稿,我與指導律師合作撰寫的這本書最終于xx年3月由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書名為《銀行借款合同風險管理》。雖然拿到正式圖書時意外的發現沒有我的署名,但我依然珍惜自己的這份來之不易的勞動成果。

擔任律師助理3個半月后,我取得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在這之前我輔助指導律師辦案及出庭都使用律師助理的身份,此后與指導律師一起擔任委托人則采用實習律師的身份。實習期間,我參與辦理的案件主要有:趙衛與上海愛迪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及民間借貸糾紛案、王麗佳與高智博其他所有權糾紛(婚前房產糾紛)案、李洪華律師訴80家政府信息公開案、上海三萌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上海苑園鋼結構材料有限公司與上海富躍實業有限公司票據糾紛案、張帆與北京中投視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上海天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姜艷芳勞動爭議糾紛案、朱躍明與立信會計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上海明鴻中小銀行培訓中心與立信會計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案等等。

通過辦理各方面案件的經歷,我掌握了撰寫法律文書的基本技能,積累了參加庭審的實戰經驗,鍛煉了與各部門協調溝通的能力,最重要的是與辦案當事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所有的這一切都將成為我今后從事律師執業的無形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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