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范文1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社會保險事務經辦機構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全市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審核結算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結算。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
第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包括以下范圍:
(一)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比例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職工因公外出、探親期間在外埠縣級以上(含縣級)、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在當地鄉級以上(含鄉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就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按以下方式結算:
(一)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以服務項目結算為主要方式結算;
(二)部分病種的醫療費用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實行按病種結算;
(三)門診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結算。
第七條 參保人員到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按規定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憑《北京市民卡》與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由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
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或者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現金結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參保人員在辦理住院手續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應由個人支付的比例,先交納一定數額的預交金,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預交收據,出院時進行結算。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和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條 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繳情況及不同類別、等級醫院的工作量,可以給予定點醫療機構一定數額的預付金。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不超過90天,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期,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醫療費用;超過90天的,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9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住院治療不超過180天,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期,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醫療費用;超過180天的,以180天為一個結算期,18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門診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9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門診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醫療費用,每180天為一個結算期,18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跨年度連續住院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當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自下一年1月1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分別進行清結。
參保人員跨年度連續住院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審核結算憑證》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人員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經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批準進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門、急診(藥店)費用審核結算憑證》,并持《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人員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參保人員已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參保人員單位匯總,持繳費證明、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收入院證明,急診處方底方及醫療費收據等有關資料,于參保人員出院后的次月1日至20日內到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外埠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按規定應由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匯總,持外埠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處方底方、費用清單和醫療費收據,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外埠就醫費用申報明細表》,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收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及有關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通知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予以支付。遇特殊情況需進一步調查的,可暫緩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后,應按支付數額及時發給參保人員。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加強對長期住院參保人員的管理,參保人員連續住院時間滿6個月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超6個月登記審批表》,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處方、急診搶救留觀、入出院標準、特殊檢查治療、住院病歷的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按月填報《北京市醫療保險門診費用匯總表》、《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匯總表》、《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匯總表》,報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匯總。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金,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責令其退還、賠償;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處罰。
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范文2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舟政發〔2000〕161號)實施6年來,總體運行平穩,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得到了保證。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工作仍須加強。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根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養)人員;
(二)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人員;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
(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五)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其他人員。
二、適當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
(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到2010年時統一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從4%調整到5.5%。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原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養)等人員,到2010年時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5%。目前實行定額繳費逐年提高的辦法,每年的定額繳費額度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三)繳費年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實際繳費年限由15年調整到20年。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間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處理。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滿6個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待遇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到20年。
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應以辦理預繳時上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一次性預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20年,在繳費期間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又未辦理養老保險延繳手續和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由2000元下降到16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由1800元下降到14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由原來的1600元下降至10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2次或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從第2次住院起減半計算,即: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500元。
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每90天為一次結算期,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按住院時的定點醫療機構最高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時間跨年度的,以出院之日作為計算年度。
五、實行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統籌管理
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當年度門診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負,累計自負額度暫定為1200元。超過1200元至1.5萬元(含)的部分:不足70周歲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0%,70周歲(含)以上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5%;1.5萬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70%。
六、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
參保人員因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75%;年度內醫療費累計超過4萬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90%。
七、異地就醫管理
在職職工駐外地工作和退休人員異地居住達到6個月以上,可按規定申請1-2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另外再申請兩家作為治療相應疾病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再按規定報銷。
八、其他
(一)參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穩步推進征繳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時收繳;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監督,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認真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
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范文3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眾及時就醫、安全用藥、合理負擔的醫療衛生制度體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家庭(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城鎮居民“小病及時治療、慢病及時防治、大病及時救助”。
第三條高度關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建立“分級保障、低水平、全覆蓋、特殊人群救助、大病救助”的全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低水平,全覆蓋;
(二)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為輔;
(三)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結余;
(四)權利和義務相對應;
(五)大病統籌、重點扶持;
(六)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章參保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未參加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保險的本區戶籍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成年居民:無用人單位且未實現靈活就業,未享受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轄區“城中村”已被征地農民,尚未辦理農轉非戶籍的人員,可視同城鎮居民。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衛生服務;
(二)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時免收掛號費和診療費;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參保費用。中斷繳費的參保對象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今后續保時須補交中斷期間的全部應繳費用,且在繳費滿1個月后方可繼續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診;
(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不得借用或轉借醫療保險卡(證)。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凡符合參保對象規定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中專院校學生以集體戶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等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具體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40元,其中:個人繳費144元,財政補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1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所在單位負擔。
以上城鎮居民中,符合以下條件的,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和財政共同負擔。
1、低保居民: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
低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負擔50元,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優撫資金負擔50元,剩余部分由財政負擔。
3、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失業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朝、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
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負擔。
(三)政府鼓勵、倡導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捐贈。
第十條繳費年限按繳費年度計,一個醫保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繳清下一年度的參保費用。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參保資金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收繳。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一)本區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申請參保(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統一在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申報。
(二)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每月將參保對象的申請資料報區社保局審核。
(三)區社保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查核對,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參保對象,足額繳納年度保費之后,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1個月后開始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省、市、區財政對參保對象分別給予補助。對需財政承擔的經費,除省財政下劃的經費外,剩余部分由市、區財政按1︰2的比例承擔。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將財政對參保對象的補助資金、參保對象自繳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納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用于對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特殊病種目錄另行公布)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統籌基金可予補助的醫療費項目在省、市有關目錄范圍未出臺前,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過渡目錄執行。
第十六條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按規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統籌基金補助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門診家庭補助。門診家庭補助用于補助家庭成員支付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每次門診費用的50%予以補助,用完為止。門診家庭補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從統籌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門診家庭補助積存資金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
(二)特殊病種門診補助。
1、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按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規定特殊病種門診補助起付標準和可補助比例(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多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按最高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起付標準補助比例
省級600元20%
市級500元40%
區級(中心)200元50%
社區站(中心直管居民)100元60%
一個醫保年度內一名參保對象累計發生的單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800元,多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三)住院費用補助。
1、經批準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對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省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轉省外醫療機構800元。
2、住院統籌基金年度內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未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3、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不同,補助比例也不同,且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住院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具體標準為:
成年人: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5%。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5%支付;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公立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助金10000元,死亡補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先沖減門診家庭補助,沖減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全區統一集中管理,并在指定銀行設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賬戶和支出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確?;鸬陌踩\行。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十九條探索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模式,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新型基本醫療服務格局。
第二十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本市所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本區范圍內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經區社保局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成為定點醫療機構,并由區社保局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被批準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是本社區參保對象唯一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對象所在社區無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以其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區社保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對象看病首診必須限定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轉院,或轉往省外公立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逐級轉診、轉院意見;轉往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轉到省外公立制醫院就診治療的,須報區社保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實施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模式。實行社區站—區(中心)—市—省—省外的逐級轉診制,參保對象未經同意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資金不予補助。參保對象在省、市、區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病情平穩,轉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接受后續治療和康復的,統籌基金對其在上級醫療機構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提高2%的補助比例。
第二十四條參保對象在國內旅行、出差和探親等期間,因急診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回來后補辦轉外手續,經核準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省外的標準由統籌基金補助。未辦理轉外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自付;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參保對象因急診需就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應當在住院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并辦理審批手續,病情穩定后須立即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一次住院計算,由統籌基金按標準補助。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參保對象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待遇有異議的,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反映,查詢有關政策、規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資料;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有關監督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遵循基本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使用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準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急診搶救除外),否則,參保對象可拒付相關醫療項目費用。
第二十八條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醫療機構墊付可補助部分,參保對象支付個人應自付部分。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每月5日前將結算單報區社保局,區社保局每月20日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原則。政府采取“補事不補人”的模式和“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時優惠、減免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專項補助經費,除省補助經費外,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承擔?!岸棥⒍~補助”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成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區政府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教體局、東湖公安分局等單位為成員。主要負責制定有關城鎮醫療保險政策及規劃,負責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每半年向區政府匯報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編制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街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進行指導;
(三)負責處理參保對象的查詢與投訴,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定期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報告運行情況;
(四)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報告;負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參保對象資格的審查和參保信息的計算機錄入、管理;負責每月對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結算和支付;
(二)衛生局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三)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的參保工作和資金補助工作;
(四)財政局負責做好省、市、區三級參保資金和市、區兩級補助資金的籌集、安排和撥付;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監管;
(五)審計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六)監察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街道、賢士湖管理處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督促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參保對象醫藥費報支情況,并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對全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議區政府給予表彰。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統籌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考核監督管理體系,每半年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抽查考核一次,年終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運行狀況、滿意度和社區居民健康指標改進等四大方面。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三)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
(四)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
(五)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助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助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卡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助而無理取鬧的;
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范文4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統一全市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嘉政發[20*]59號)和《對貫徹執行嘉政發[20*]59號文件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嘉勞社[20*]124號)精神,為更好地保障參保單位和職工的利益,使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結合目前實際,現就完善我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將原辦法名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1000元;結算年度內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標準為規定起付標準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設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為6.5萬元,結算年度內累計計算。
三、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可累加),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為:
在職職工:1001元至200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7%、二級醫療機構84%、三級醫療機構81%;20001元至40000元,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1%、二級醫療機構88%、三級醫療機構85%;40001元以上,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95%、二級醫療機構92%、三級醫療機構89%。
退休人員:在在職職工對應檔次上增加5個百分點。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個人負擔的比例為退休人員的50%。
四、參加“低費率、小帳戶、保大病”(以下簡稱“低小?!保┘磫挝话蠢U費基數的2.5%繳納,個人按繳費基數的1%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起付標準及報銷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門診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負。
(二)住院(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
1、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2500元,結算年度內第二次起住院的起付標準為每次100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6.5萬元,結算年度內累計計算。
2、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為:
2501元至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0%;20001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85%。
(三)規定病種費用:符合規定病種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可視作住院醫療費,其起付標準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為2500元。
五、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保險籌資標準、支付比例
(一)籌資標準:每人每月6元。
(二)支付比例:基本醫療保險、“低小?!贬t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保險資金支付85%。
六、2009年4月起,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可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及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保險待遇,有關規定如下:
(一)2009年3月31日前已退休人員,退休后連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月繳費的,從2009年4月起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
2009年3月31日前已退休人員,退休后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后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從我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實施后(2002年10月)即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至2009年3月期間連續參保并繳費(含原大病醫療保險和“低小保”醫療保險),凡在此期間中斷繳費的須按退休后辦理參加醫保手續時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的5.5%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到達領取基本養老金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男職工須滿25周年、女職工須滿20周年(含視作養老繳費年限),如不足以上年限的,須按退休后辦理參加醫保手續時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的5.5%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從我縣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實施后(2002年10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至退休期間須連續參保并繳費(含原大病醫療保險和“低小?!贬t療保險),凡在此期間中斷繳費的須按退休時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的5.5%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到達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男職工須滿25周年、女職工須滿20周年[2002年10月以前的養老繳費年限(含視作養老繳費年限)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如不足以上年限的,須按退休時上年度全縣職工平均工資的5.5%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2009年4月起符合上述條件的退休人員個人帳戶按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基數的1%按月劃入。
原在單位參加建立個人帳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仍按原辦法參保繳費。
(四)符合上述條件的退休人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保險費按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籌集,其中政府資助2元、個人賬戶支付2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2元。
七、自謀職業人員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提下,可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低小?!贬t療保險(含重大疾病醫療救助保險)。
八、首次參保人員須在連續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六個月后,方可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九、“雙繳雙保”人員個人帳戶按照養老保險最低月繳費基數按比例劃入。
十、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中斷的處理方式,將目前“中斷后再次參?!闭{整為“連續中斷三個月后再次參保的,作為中斷處理”。對未參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調整中藥飲片的支付規定
將目前“中藥處方每次不超過7劑,每劑不超過10元”調整為按照《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年版)規定執行,每次不超過7貼,惡性腫瘤患者每次不超過14貼;金額按《藥品目錄》規定報銷。
十二、調整門診規定病種種類、支付范圍及支付比例
(一)病種名稱:惡性腫瘤(癌癥)、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重度精神病。
重度精神病是指:需長期依賴藥物治療的腦器質性精神?。ê夏晷园V呆、血管性癡呆等)、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礙(抑郁發作或躁狂發作或混合發作)、難治性強迫癥等6種病癥。
重度精神病的確定應由我縣職工醫保定點的精神疾病??漆t院組織相關專家提出診斷結論(縣外精神疾病??漆t院提出的診斷結論需經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審定。
(二)支付范圍及比例:門診確定的規定病種針對性治療項目和藥品費用可視作住院醫療費,由統籌基金按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支付(不設起付標準)。
(三)享受規定病種門診治療待遇的參保人員應通過個人申報、組織醫學專家查閱近期病歷和檢查(化驗)資料提出意見、社保經辦機構審定等程序確定。
規定病種針對性治療項目和藥品目錄(試行)另發。
十三、調整家庭病床支付比例及收治對象
(一)支付比例:起付標準為每月8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每月2000元(建床時段內可統籌使用);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負30%。
(二)收治對象:因疾病引起癱瘓或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患者;惡性腫瘤晚期,行為困難需要支持治療和減輕痛苦患者;臨終關懷病人。
十四、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管理
在執行《*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試行辦法》和《*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試行辦法》的同時,補充下列規定:
(一)營利性醫療機構在申請定點時應當書面承諾,對醫保人員收費(含藥價)不高于同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物價收費標準。
(二)對不因病施治、夸大病情、小病大治、套取醫療費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或受到衛生行政部門查處的醫療機構,勞動保障部門不受理其定點申請;已定點的,應停止醫保業務并進行整改。
(三)定點零售藥店內不得兼營化妝品、生活用品、電視購物商品;保健食品應單獨立柜,分區域管理,單獨立帳,且其經營面積不得超過總經營面積的25%;不得進行購藥贈財物的促銷活動。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5個月內未達到上述管理要求的,視作自動放棄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建立獨立完整的、按品種和數量分類管理的購銷存明細賬目,每月核對庫存并保存資料備查。
(四)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違規費用占醫保經辦機構當月審核醫療費的比例,在定點醫療機構當月申請撥付的醫療費總額中扣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給予警告,并暫停其1-6個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無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在1—3年內不得再申請定點:
1、診治、記賬不校驗基本醫療保險證(卡),將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支付的;
2、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3、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服務設施標準和用藥規定的;
4、不記載病歷或病歷記載不清楚、不完整,與發生的醫療費不符的,或發生的醫療費與病情不符的;
5、接診時不審閱參保人員以前的病歷記載,重復給藥,非診療需要進行檢查、治療或重復檢查、治療的;
6、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解收費項目,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7、不按處方劑量規定,超量給藥的;
8、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
9、將自費藥品與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混淆計價的;
10、向患者提供假冒偽劣或過期藥品的;
11、允許或縱容采用冒名就診、掛名住院的;
12、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五)定點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追回違反規定支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違規費用占醫保經辦機構當月審核醫藥費的比例,在定點藥店當月申請撥付的醫藥費總額中扣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給予警告,并暫停其1-6個月定點藥店資格;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無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并在1—3年內不得再申請定點:
1、不校驗基本醫療保險證(卡),不按處方規定配(售)藥品或超劑量配(售)藥品的;
2、將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支付的;
3、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
4、將自費藥品與列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混淆計價的;
5、向患者提供假冒偽劣或過期藥品的;
6、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7、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六)定點的醫療機構分支機構或連鎖藥店的門店違規,勞動保障部門在審查、審批其其他分支機構(門店)時,應從嚴整體考慮。
對已定點醫療機構(藥店)作出的整改、提前終止協議或取消定點資格決定,以及定點機構自動放棄定點資格的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五、參保人員在非聯網的醫療機構就診后,必須在當年度內辦理申報結算手續。辦理申報手續時,須向縣社會保障管理中心提供醫保IC卡、病歷卡、出院小結、醫療費原始發票、費用匯總清單、轉院單等相關材料。
十六、轉外就醫是指經批準轉往*市外的醫療機構檢查、治療。參保人員在*市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不視作轉外就醫,醫療費按本地就醫比例報銷。參保人員經批準轉往非定點醫院的,轉入的醫院應為杭州、上海三級乙等以上級別的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其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自理15%,退休人員自理10%后,再按有關規定結報。參保人員經批準轉往*市外定點醫院的,其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理5%后,再按有關規定結報。
十七、參保人員在*地區以外就醫(含異地安置、長居外地、轉外地治療等),藥品使用范圍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為準。若確屬治療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并由參保人員提供治療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效證明,可列入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按乙類藥品處理;醫療服務項目及標準按我縣規定執行。
十八、明確部門職責,建立聯動機制。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保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確?;鸢踩\行。衛生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準體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職工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衛生服務,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共同做好相關人員體檢工作,并建立健康信息檔案;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和質量的監督管理;發改(物價)部門負責藥品、醫療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
十九、其它
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范文5
一、救助對象和范圍
(一)醫療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對象分為三類:
一類救助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類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三類救助對象:縣(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難人員。
符合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其醫療救助標準按照就高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二)醫療救助范圍
救助對象患病在門診、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州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以及州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政策范圍內費用(即: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費用=總費用-純自費)方可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救助對象因病確需轉診轉院到統籌地區以外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對未按規定履行分級診療手續的救助對象,按《藏族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規定辦理。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二、醫療教助待遇
(一)資助參保
醫療救助資金對一類對象和二類對象(重度殘疾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除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資助。一類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當年個人繳費最低檔次標準全額資助參保。二類對象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當年個人繳費最低檔次標準的50%給予資助。
(二)門診醫療救助
1、一般門診醫療救助。救助對象在州城內二級及以下聯網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購藥,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待遇報銷后,剩余的政策范圍內費用-類對象給予全額救助,一個自然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00元。
2、門診特殊疾病醫療救助、按照《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水甘府發〔2018〕4號)規定,門診特殊疾病的病種包含以下11種:高血壓病(ⅱ、ⅲ級);ⅱ型糖尿病;肝硬化;腦血管意外后遺癥;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痢;心臟病(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風心癰);類風濕性關節炎;冠心病心臟介入治療術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療;包蟲病:精神病(重度精神病除外)。患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的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或購藥經基本醫療保險等門診特殊疾病相關政策報銷后,剩余的政策范圍內費用一類對象給予全額教助;二類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只針對州外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50%給予救助,一個自然年內單病種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600元,多病種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
(三)住院醫療救助
1、一類對象患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傾斜支付等待遇報銷后,個人政策范圍內負擔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2、二類對象患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只針對州人民醫院和州外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傾斜支付等待遇報銷后,個人政策范圍內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給予70%救助。一個自然年內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
(四)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按照《藏族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甘府發[2018]4號)規定,重大疾病的病種包含以下24種: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白血病;耐多藥肺結核;重度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病;唇腭裂;艾滋病機會感染重大疾病;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器官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藥物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慢性腎功能不全;腎病綜合癥;骨髓增生性疾病;干燥綜合征;地中海貧血;強直性脊柱炎;天皰瘡;系統性硬化癥;系統性硬皮病。
1、一類對象患以上疾病經申報認定后,在門診、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傾斜支付等待遇報銷后,個人政策范圍內負擔費用給予全額救助。
2、二類對象患以上疾病經申報認定后,在門診、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只針對州人民醫院和州外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傾斜支付等待遇報銷后,個人政策范圍內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給予80%救助。一個自然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3、三類對象患以上疾病經申報認定后,在門診、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待遇報銷后,個人政策范圍內負擔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在年度教助限額內給予70%救助。一個自然年內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
三、醫療救助程序
(一)資助參保救助程序
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程序:由各縣(市)民政局于每年12月前將救助對象中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名單提供給縣(市)醫保經辦機構;縣(市)財政局按照縣(市)醫保經辦機構核對后符合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人數、資助標準與金額,將資助金額-次性足額撥付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基本醫療和住院醫療范文6
住院期間,老劉曾作CT等檢查,使用過青霉素、氧哌嗪、高聚金葡素等藥物。結帳時,醫院提供的住院費用結算單“自費項目”一欄中,列出543元。對此,老劉和家屬難以理解:到底哪些項目屬于自費范圍?這500多元錢又是根據什么算出來的?
根據我國目前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尚屬低水平,只能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在參保繳費水平和保險支付待遇上,既不能完全顧及現在的醫療消費水平,也不能滿足個別人的醫療消費需求,更不能與發達國家醫療保險水平攀比。為此,國務院在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提出,目前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即職工在患病時,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給他的、支付得起的、適宜的醫療技術。
在勞動和社會保險部制定的六個“醫改配套文件”中,有三個文件分別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作出規定,明確界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準,這就是所謂的“三個目錄”。應該說,限定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使用范圍,是絕大多數國家普遍采用的辦法,也是我國公費勞保醫療制度長期實行過程中積累的有益經驗,這樣做能使有限的基金滿足職工基本醫療的需求。與很多參加醫保者一樣,老劉和家屬對自費項目和金額產生了疑惑,其原因是他們不了解“三個目錄”的意義和大致內容,以致看病后結帳時心里沒底,不明白哪些檢查項目、藥品屬于自費范圍,哪些屬于醫保給付項目。這里對“三個目錄”做些簡單介紹。
一、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該目錄是由“甲類名錄”和“乙類名錄”兩部分組成?!凹最惷洝敝械乃幬锸侨珖窘y一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耙翌惷洝敝械乃幬镔M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只能部分支付,參保人使用這類藥物時,需先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然后再由基本醫療保險給付。
以深圳市為例,規定用藥要選擇療效好、價格合理的普通藥,嚴格控制使用貴重藥、進口藥;嚴格掌握藥量,門診急性病患者就診時,所配藥一般不超過三天藥量,慢性病不超過七天藥量,住院患者出院時帶藥一般不超過七天藥量;凡“健”、“消”、“試”字號及科研藥物,均為自費用藥。
二、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
該目錄明確規定出可以報銷、可以部分報銷和不能報銷的診療項目范圍。其中,可以報銷的范圍大體與公費醫療相當,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列入其中??梢圆糠謭箐N的診療項目,包括診療設備和醫用材料類以及治療項目類兩大類,具體如CT、γ-刀、X-刀、MRI、體外震波碎石、高壓氧治療、心臟起搏器、血透、腎臟移植、抗腫瘤免疫療法等。如使用這些項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一般支付80%,個人需自付20%費用。不能報銷的診療項目,包括PET、電子束CT,以及掛號、非功能性整容、眼鏡、義齒、按摩器械等費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