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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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范文1

【關鍵詞】 國有資產 管理體制 缺陷 對策

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于改善我國市場經濟布局,完善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國有資產管理問題一直是制約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問題。國有企業經營效益不佳,大量國有資產流失,歸根結底都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盤活國有資產存量,促進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提升,事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事關我國社會主義改革事業的興衰成敗。本文重點分析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與缺陷,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措施,以期能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和創新發展提供有益參考。

一、我國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對國有資產管理思想重視和理論創新認識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關鍵是理論研究與思想重視程度的不足。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必須從理論研究與創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著手,用先進的理論和方法進行國有資產管理。但當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管理部門對國有資產的認識還不夠,缺乏深入的理論研究與創新,沒有清晰地界定國有資產內涵,也沒有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目標。具體而言,首先,缺乏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視。許多單位、部門以及個人缺乏對國有資產的重視,往往重視有形資產,忽視無形資產;重視國有資產的使用,輕視國有資產的監管,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丟失、損毀、閑置浪費等,嚴重制約了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的提升,無法充分地體現國有資產價值,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對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的認識。企事業單位都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給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帶來一定的挑戰,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缺乏創新思維和與時俱進的觀念,忽視了將先進的、科學的資產管理理念運用到企業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管上,忽視了國有資產的效率、效益、規模、結構以及質量,忽視了國有資產管理質量的提升,這不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價值。

2、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不夠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

雖然我國設置了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地方上設置了國有資產管理局,但由于國有資產管理局是財政部門的下屬機構,并沒有充分地履行獨立的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制約了其真正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國有企業內部,有些設置了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而有些沒有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如:財產保護措施不力;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徹底;授權審批制度不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不規范;預算控制不嚴;企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給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帶來巨大的破壞,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據國家審計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財務審計結果中顯示:某集團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未經集團董事會研究、未報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情況下,分別與巴基斯坦礦業開發有限公司、美國曉業貿易公司和澳大利亞蘭伯特角公司合作開發3個境外礦山,截至2012年底,累計投入分別為7.7億元、14.4億元和33.56億元,形成虧損分別為5.2億元、2.73億元和23億元。

3、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離不開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依舊存在缺陷,國有資產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國有資產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確的范圍和方向。這主要是我國對國有資產體制的基礎理論的認識還存在缺陷,造成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中的法律建設還存在不足。首先,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憲法、公司法、證券法、物權法等法律中,缺乏針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法律,而且在各個法律條款中,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存在差異,法律的調整范圍也存在區別,不利于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科學高效管理。其次,雖然國家出臺了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條例和政策文件,但是這些文件和條例十分分散,沒有針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設進行詳細的規定,例如:對現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對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尤其是關于如何規范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轉化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規定更是少見。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等內容十分混亂,其效力和適用性也很低。這些都可以表明我國關于國有資產管理建設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嚴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無法推動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發展。

4、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不明確

國有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家需要通過政府機構來實現這種所有權職能。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和實際支配者對國有資產具有巨大的權力,而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使用者和經營者,沒有獨立的支配國有資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履行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社會經濟管理雙重職能,政府難以明確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會公共管理權力和國有資產管理權力兩種權力時出現不規范的情況,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亂。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的劃撥,下放權力給企業,造成了對國有資產產權的侵害,影響了國有資產產權結構的確定性,導致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的短視行為,產生機會主義。我國在國有資產管理中依舊存在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情況,制約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利于國有資產管理效率的提升,影響經濟健康運行。政府在國有資產管理職能的履行中,對企業提出許多非經濟性的目標,使得國有企業在職能履行中承擔了部分政府職能,而政府在進行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也存在越級管理,干預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情況。國有資產管理的產權不明確,嚴重影響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深化改革,制約了國有資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職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標的實現。

二、改革和完善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措施

1、構建和規范獨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關鍵,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的、明確的、完善的、權威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代表國家統一地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權利和職能。在國有企業內部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和資產管理專員,負責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和實施一套統一、高效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機制,有助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以防國有資產流失。企業要成立專門的內部控制領導小組和風險管理部門,強化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要加強財產記錄和實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資產的各種文件資料,避免記錄受損、被盜、被毀。對于重要的文件資料,應當留有備份,這在計算機處理條件下尤為重要;定期盤點和賬實核對,若發現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不一致,應當分析原因,查明責任。要建立嚴格的不相容職務分離制度,明確規定各個機構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使不相容崗位和職務之間能夠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對于“三重一大”事項,即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3、加強對國有資產法制化管理

改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體系,通過明確的管理條例和細則,逐漸地構建和樹立全面的、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權責,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與責任,界定國有資產管理的內涵以及價值功能,克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國有資產法律體系的構建,是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結合,樹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實現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須規范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對國有資產的配置、程序和具體方法的明確規定,實現國有資產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讓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規范化。

4、明確國有資產產權和使用權,優化國有資產結構

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應該堅持產權和使用權的明確劃分,明確產權管理,將現代產權約束機制引入國有資產管理中。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實際出資人,應該減少對國有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干預,即使是對完全控股的企業,也不能進行過度的干預,確保企業作為完整的獨立法人資格,政府作為出資人應承認和尊重企業擁有獨立的完全的法人資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參與企業的股權管理,但是不能夠作為實際出資人過分地干涉企業正常經營。通過對國有資產進行分級所有,促進國有資產的結構和優化。其次,國有資產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應有的社會效應,推動社會功能的調節與平衡,政府應該更多地將精力投入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過程中,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通過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減少對國有企業過多的行政干預,釋放企業活力,促進國有企業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5、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力度

我國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體制。各級審計機關要定期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對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否健全關系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國有資產的利用效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充分認識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正確處理國有資產的產權問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機構,改善國有資產管理的程序和規范,建立健全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各級審計機關的監督力度,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推動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創新,構建高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促進國有資產管理能夠順應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和依法治國的要求,促進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和價值功能的實現。

【參考文獻】

[1] 范建軍:企業國有資產體制改革中的困惑與建議[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2(35).

[2] 劉麗萍、劉昱:國外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我國的啟示[J].商場現代化,2011(18).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范文2

一、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缺位――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

所謂所有者主體缺位,是指按照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和有關立法,在中央和地方兩級,無法在法律上找到一個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出資人的職責,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職能的法律主體。按照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國家對國有企業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企業自主經營的體制。所謂統一所有,就是所有國有資產都由國務院統一行使所有權;所謂分級管理,就是具體的監督管理由各級政府實施,并對監督管理的資產享有資產收益權、處分權和選派管理者等項權力?,F在理論界都強調國家對國有資產的“統一所有”,但在實踐中,所有權職能的行使實際上是政出多門,多頭管理,沒有一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職能的具體代表者,因此,統一所有成了一句空話,無法落到實處。

我國全民所有制實際上是國有制,但長期以來,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究竟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有財產所有權,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從建國初的《中國人民共同綱領》,到幾經修改的《憲法》,都未能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關于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問題,只有《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59號)作了初步概括:“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財產實行分級管理”,但并沒有作進一步的闡述。

在各省市的國有資產管理實踐中,有的搞“三個層次”,有的搞“兩個層次”在最高一層次都有“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等類似機構,但“所有”與“管理”的界定上始終模糊不清。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中央層級上,政資不分,行業主管部門與職能部門之間所有權職能與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沒有分開,它們仍然兼顧著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管理職能。2在國有資產管理上,管資產與管事、管人的環節分離,管資產、管事與管人的職能分別屬于不同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際上有名無權,形同虛設。3中央和地方之間,權責關系不明,統一所有與分級管理的關系沒有理順。一方面,中央缺乏一個統一的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法律主體;另一方面,地方與中央之間管理跨度與權界如何劃分,沒有明晰。這不僅影響到地方的積極性,而且妨礙了資產管理與運營的統一部署。4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框架中,層級之間關系沒有理順。在上海和深圳,雖然都實行三層結構,行政機構與企業之間有資產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隔離,但由于第一層“國有資產委員會”實際上是一個虛設機構,有名無實,因此,資產管理基礎工作實際上只有第二層國有投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行使,這樣就導致國有投資公司或國有控股公司同時扮演者國有資產行政管理職能、資本運營和實際資產運營職能,從而導致政企不分,所有權和經營權不分。

二、確立國有資產的“人格化”機制,保證所有者真正到位。

1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資產“人格化”

在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有企業實行的經營管理者制度安排很難滿足“人格化”的要求,也無經營管理者人力資源貶值之虞。首先,在國有企業的既有經營管理者制度安排中,由于其前提條件為企業只是隸屬于政府的一個行政性經濟單位,因此邏輯上決定了政府將企業管理經營者視為其行政框架中的“行政官員”,即在政府看來,企業管理經營者與行政官員是通約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角色與行政官員的角色是可以互相反串的,政府可以直接派遣行政官員進入企業充當經營管理者,也可以直接任命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為行政部門的行政官員,二者之間絲毫沒有身份障礙。這樣一種行政式的企業管理者安排制度,是無需專業化、職業化的經營管理者的。其次,這樣一種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制度安排,決定了企業經營者會形成扭曲的“經濟人”行為。由于企業經營者職務是政府行政機制生成的產物,因此經營管理者的評價是由縱向行政部門做出的。只要經營管理者的偏好與縱向行政部門的偏好甚至與縱向行政部門某一行政官員的偏好一致,他就會獲得肯定性的評價,而個人的職務也可能會獲得提升(習慣做法是將一個企業經營管理者升遷為政府某一行政部門的官員,以此作為對經營管理者評價的獎勵)。在這種制度中,企業經營管理者并不是追求企業的目標最大化和出資者資本增值最大化,而是個人職務升遷目標最大化。最后,這種制度安排還決定了企業經營管理者并無“人力資本”風險,即個人的命運并不必然地與企業的經營業績或者說與國有資產最大化形成有關。在現實中,甚至會發生企業經營管理者雖經營績效劣化但卻獲得行政職務升遷的反?,F象(或者在這種制度安排中應視為正常)。一個沒有人力資本風險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可能并不會“心無旁騖”的將全部心智用于如何優化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多種退路使他并無后顧之憂。

在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應通過以下若干制度確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的資產“人格化”機制:一是經理生成制度。國有企業應以市場生成的方式選擇經理人員,即直接通過市場聘任經理人員??紤]到國有企業仍由國有資本控股,雖然由于股權使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企業委派經理人員,但這種安排決不等同于既有制度安排中的企業經營者行政化生成的機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選擇,將不在以行政官員“身份”轉換的方式進行,應以市場生成的方式遴選經理“候選人”,然后再行委派。二是經理運行制度。由國有資本控股國有企業其經理人員雖然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直接委派的,但這種委派與既有的政府對鐵路經營管理者的委派制度是不同的,即所委派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沒有行政化退路的,他必須承擔自己的人力資本風險。一旦經營企業績效劣化,他就可能被擠出經理階層,而不會獲得行政性的職務遷徙甚至行政的職務升遷。國有企業經理人員的這種人力資本風險,將會適當的保持一種壓力,使他們“鉆心致志”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優化。三是經理評價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國有企業經理階層的評價,應收斂于其是否實現了國有資本增值最大化的要求。如果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員無法正常的滿足這一要求,那么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令其“退出”所在國有企業。

2國有資產的所有者“人格化”

在現實世界中,國有資產無法追溯到具體的自然人主體,因為,眾所周知,國有資產其實是全體人民占有的社會財產,由于在現實中無法給出一種全體人民直接占有社會財產的形式,于是只能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實現對社會財產的占有,而為全體人民所有的財產也就轉形為國有資產了。但隨之產生的問題是,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難以“人格化”。從所有者角度看,國家或者派生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都只能是抽象的或者虛擬的自然人主體,對國有資產的關切也很難達到自然人的程度。這一問題確實是構建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難點之一。而這一問題不解決,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就不可能對國有資產的運營實施真正有效地監督、約束和激勵。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范文3

關鍵詞:電力企業 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

一、前言

國有資本是國民經濟的主體部分,國有資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電力行業是我國國家壟斷企業,在華能電力,南方電網這樣的國企中國家投入了大量國有資產進行投融資和拓展業務,我國電力行業在國家與國際化接軌發展的進程中,需要注意對國際化先進經驗的學習和把握,尤其是對待國有資本使用方面,國有資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來限制,需要資產預算部門進行嚴格的資產預算,還需要風險監督機構來控制風險范圍。

二、電力企業內部國有資產運用概述

(一)近年電力企業發展概況

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隨著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國際化標準的引入,在技術和人員素質方面都落后于國際水準,在電力行業國際化發展的10年時間里,電力行業總體勢頭看好,從2001年的50億產值到現在的1200億產值,發展速度極快,但是在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一些弊端和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電力企業內部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用就是其中之一,電力企業經過2008年的經濟危機后面臨著技術化和資本化的革新,為了在未來競爭中繼續平穩發展,增強電力企業軟實力是唯一捷徑。

(二)電力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情況分析

我國電力企業每年利用國有資本進行技術更新、人員素質培訓、業務拓展、海外資本整合、投融資業務等,在使用國有資本時因為缺乏監管機制和國有資本使用經驗,所以造成了國有資本縮水,國有資本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失等財務失當行為,我國面對國際化競爭日益加劇的發展態勢,需要增強國有資本的運營方式,降低資本運行風險,增加資本運營收益,在未來發展中保持穩定。

三、電力企業內部運用國有資產的問題分析

(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國電力行業發展幾十年來,對于內部管理一直處于很混亂的狀態,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沒有適當的人員錄用、考核機制;在企業文化方面永遠都停留在表面;在企業戰略方面永遠都缺乏靈活應變性。在國有資本使用方面也相應缺乏管理,因為制度不完善對國有資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規定、細則都沒有詳細成文化,降低了對國有資產的使用效力,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資本使用無方向,無收益計算的尷尬。我國現階段大多數電力行業中尚未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財務管理難”的問題,因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財務管理的滯后,財務管理滯后為電力企業整體帶來了資產損失。

(二)國有資產缺乏相應預算管理體系

國有資產的財務預算體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國有資產的使用缺乏預算管理,電力企業內部國有資本審批下來后,對于審批前的核查算嚴格,但是對于審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夠嚴格把控,對國有資產的預算應該是財務人員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國有資產缺乏相應的財務預算體系,電力企業內部現階段缺乏精細化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這主要是體現在財務部門預算體系的不科學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應國有資產風險監管機構

電力企業同行業在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操作運營時對國有資產的風險防范并不到位,在財務內部職責分工不明確、工作程序不明確、工作關系混亂、文件記錄不全面這些因素導致了電力行業的國有資產運營風險加大,對損失項目的記錄并不是很清晰,導致權限混亂的現象出現,內部沒有嚴格的審計制度,賬目資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監督管理都沒有形成有計劃的整體結合。

四、針對電力企業內部國有資產運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符合現代化發展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電力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健全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是限定電力企業發展的行為規范,在財務方面有效的保證了資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慮了國有資本的投資回報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證國有資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對待企業內部的國有資產管理要設立相應的管理條例細則,將資產管理的報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報。

(二)建立相對完善的國有資產預算管理體系

國有資產在企業中的運用和管理需要專門的財務預算機構,為此設立國有資產預算機構非常有必要性。電力企業在資金使用時并不能做到專業性的財務預算和財務收益預測,而直接投資和運用資金,導致了風險無法預計,收益無法計量。我們現階段應該采用美國的經驗和操作方法,在企業內部加強對財務國有資金的預算分析,對投入的資金額度和可以收回的資金投資回報率進行計算和預測,以達到最優化的風險組合,選擇風險較小的組合進行操作。

(三)加強國有資產控制,完善國有資產風險預警機制

電力企業內部需要以合理的風險控制預警系統來提醒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層做出反應,通過風險實時監控一旦超過預期就預警的辦法來提高風險防范,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發揮國有資產的效用最大化,幫助國有資產合理發揮效用,在電力企業成長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結束語

我國電力企業在發展中需要以國有資產的有效監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風險為主,保證利用資金可疑發揮效用最大化,幫助電力企業內部實現利潤最大化,使國有資本使用更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保證未來電力企業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康莉.試論電力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與發展策略.財經界.2009;04

[2]王金鳳.淺談電力企業財務管理的對策.經營管理2008;05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 縣級國資 監督管理

近年來,國家對地級市以上的國有資產監管的力度越來越大,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對縣市級國有資產的監管方式還在摸索之中。筆者就我縣國資監管現狀,對如何創新體制機制,加快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制,完善縣級國資監督管理職能作一探討。

一、創新國資監管體制,形成齊抓共管局面

目前,縣國資局按職能監管的對象為全縣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縣財政局行資股監管的對象為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和縣直相關單位的“非轉經”資產。由于近年來我縣國有企業日益減少,縣域經濟已形成了以民營經濟為主體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種種原因,本應納入縣國資局監管范圍的,如縣商務局管理的商貿總公司、物資總公司等縣級國有企業而未納入國資局監管。所以,縣國資局的現狀是:人多事少。縣財政局行資股因人手不夠,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又力不從心,不少行政事業單位隨意處置國有資產,虛報、瞞報國有資產,國有資產貶值和流失的問題也常有發生。從我們考察學習的外地經驗看,縣國資局和縣財政局行資股都在縣財政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因此我們建議,我縣應借鑒秭歸縣、大冶市等地的國資管理經驗,將國資局和行資股合署辦公,以形成對全縣國有與集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監管的合力。即使將來縣編辦批準同意成立縣行資管理局,也可建言讓國資局副局長兼任縣行資管理局局長。誠如是,我們相信,沙洋的國有資產監管一定會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監管空白,不留監管死角的全方位監管新局面。

二、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資產轉讓,產權交易,是國有(集體)資產監管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關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對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都出臺了很具體的管理辦法和要求,我們學習的荊門市、鐘祥、京山、秭歸、竹山等地在國有(集體)資產產權交易管理上都早已開展工作,且取得了明顯成績。既確保了國有(集體)資產產權轉讓中的陽光操作,維護了所有者的權益,讓資產價值最大化,又杜絕和減少了國有(集體)資產產權轉讓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違規違紀現象發生。而我縣雖也按市國資委要求,在2006年掛牌成立了荊門市產權交易中心沙洋辦事處,但至今一筆業務未開展,相關產權交易的規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們建議,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將我縣產權交易平臺盡快搭建起來,建立“政府調控市場,市場依法交易,執法嚴格監管”的陽光管理體系,以服務全縣企事業單位,實現國有(集體)資產產權轉讓時的陽光操作和資產增值最大化的目標。

三、加強監管制度建設,規范國資監管行為

按照上級文件要求,我們認為今后我縣國有(集體)資產監管的重點是:嚴格清產核資,監督資產損益,嚴格產權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嚴抓國資收益征收,監督所有者權益到位等。為完成上述工作,我們認為必須有相關規范的制度作保證,因為制度是行為規范的總和,沒有制度一切將無從談起。因此,我們建議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產權交易市場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縣政府頒布《沙洋縣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規范國有與集體產權進場交易的通知》,聯合縣紀委出臺《關于貫徹執行產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明確和細化我縣國有(集體)資產監管的操作辦法和措施,用制度來約束國有(集體)資產使用者和監管者。

四、創新資產運營模式,助推沙洋經濟發展

通過到秭歸、大冶、竹山、鐘祥等地學習,我們深刻認識到,國資工作應該大有作為,我們的工作不應局限在只監管好全縣的國有資產,看好這筆資產,而應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創新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以“資產-資金-建設-資產”為紐帶,充分利用好縣級國有(集體)資產為地方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范文5

一、國有資產流失評價標準探索

要確立國有資產流失標準,首先要了解國有資產終極所有者權益的概念。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機構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公司,行使國有資產的收益權和重要決策權等權利。國有資產的終極所有者是全社會公民。國有資產權益的狹義相成為股權分紅收益;廣義構成則為:稅收、股權分紅收益、社會效益(如解決就業)。

其次,國有資產價值評估中,不僅需要根據資產帳面價值來評價其市場現值,還要估量實現市場價格的可能性。熟悉這些指標的意義在于市場價值是變動的,而且隨著存量資產閑置時間的延長,將因為無形磨損的加大和社會資源配置標準的提高而進一步貶值。

明確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廣義定義、國有資產市場現值,以及實現價值可行度估量,是確立國有資產流失標準的重要條件。

現實中,國有企業資產重組中產權變動有兩種方式,一是國有資產產權整體讓渡。二是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重組。即是社會資本對國有資本部分轉換或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配置。

為確認國有資產重組的經濟效益,首先計算國有資產現有產權下的全民收益、國有資產產權讓波全民收益、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重組全民收益幾個指標:

國有資產現有產權下收益二企業資產經營收益=就業效應稅收……………………………………(1)

在國有資產為閑置存量資產時,年度計算企業資產經營收益為0;稅收為0;就業效應為負,量為社會提供的失業救濟;國有資產貶值損益量為國有資產無形損耗。

即,國有資產為閑置存量狀態時,年度全民收益=—(失業救濟費用國有資產無形損耗)…………………………………………………(2)

國有資產閑置直到現值轉讓,

國有資產總收益一轉讓現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按現行失業救濟政策)……………………………(3)

國有資產產權讓渡第一年全民年度收益=國有資產產權讓渡的價值稅收就業效應……………(4)

國有資產產權讓渡全民總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重組年度全民收益=國有股權分紅收益稅收就業效應……………………(5)

國有資產重組全民總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國有資產重組中,終極所有者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是不同產權關系的權益的比較,要求:

(1)國有產權下的全民收益—所有權讓波下全民收益≥0;

(2)國有產權下的全民收益一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重組下全民收益≥0。

我們認為這即是國有資產流失的評價標準。

保證這兩個不等式成立的條件不是所有權讓渡時國有資產讓渡價值是否等同于評估價值,也不是重組中承認股權價值是否等同于評估價值,而是國有資產在重組后,構成社會公民收益的各項指標的實現情況。只是當國有資產讓渡價值重組中的股權價值為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可構成全社會公民權益的最大化或收益風險最小化。

在這樣的熟悉基礎上,可以給當年在政府、理論界、新聞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康佳集團和重慶無線電三廠重組事件一個比較完整的說法。

康佳集團和重慶無線電三廠重組事件發生在1997-1998年之間。當時,重慶無線電三廠已停產多年,8700萬資產全部閑置,上千名職工失業。康佳集團申請和重慶無線電三廠重組,雙方認可評估資產價值為4900萬元。即在重慶無線電三廠停產幾年中,無線電三廠的國有資產收益收入為負,量為:8700萬—4900萬社會失業救濟≥3800萬元,國有資產經營年均損益為—1000萬元左右。

在無線電三廠國有評估值為4900萬元的基礎上,康佳集團只承認其股權值為1800萬元。為此,重慶社會各界就認可國有股權價值1800萬元是否屬國有資產流失,以及該行為的經濟性、合理性、合法性展開激烈的討論。

現按我們確立的國有資產流失評價標準分析:

國有資產為閑置存量狀態時年度收益=一(失業救濟費用國有資產無形損耗。如(2)式。

國有資產折價認股預期收益=年度股權分配收益稅收就業效應。如(5)式。

按項目可行性論證以及年度經營計劃,那么該重組行為的預期收益為:

國有資產折價認股預期收益一現有產權下的收益預算≥0,其經濟性是可以預期的,合理性也可以預期,合法性也是成立的。

國有資產重組后,進入不同的領域效果是不一樣的,仍然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所以國有企業重組完成并非就是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終結,必須評估價值折價的國有資產產權讓波或重組后國有資產是否進入預期的運行軌道以及運行質量納入控制范圍,才可能保證各項全民收益指標得以實現,最終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以保全國有資產所有者收益。

(一)當折價讓渡國有資產產權后,資產并未按承諾進入產業領域而再次進入資本市場,在這種情況下,產權讓渡的現實收益一產權讓渡的實際價值……(6)和(1)式國有產權下國有資產全民最終收益總和=國有資產市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相比,產權讓渡的行為收益為:產權讓渡的現實收益一國有產權下的最終收益總和=讓渡實際價值一(國有資產現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7)

在國有資產產權讓渡中實施了折價,那么產權讓渡的現值(評估價值),(7)式中即可能出現計算結果為負的情況,構成社會公民權益侵害。

(二)當資本進入預期產業領域

1.全民的預期收益=讓渡國有產權價值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如(4)式。

和(3)式國有產權下國有資產最終收益值相比,國有資產產權讓渡行為收益=讓渡預期收益一現有國

有產權下的預期收益=(讓渡國有產權價值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讓渡國有產權價值較國有資產評估價值差異過大,而讓渡國有產權后的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均不理想,造成國有資產終極所有者權益受損。重慶針織總廠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2.在國有資產和社會資本重組的情況下:

國有資產重組全民年度收益=預期股權分紅收益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

和(3)式國有產權下國有資產最終收益相比:

國有資產重組行為收益=重視收益一現有產權下國有資產最終收益=(預期股權分紅收益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效應)-(國有資產評估價值一三年失業救濟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重組運行不理想,預期可實現稅收預期就業和預期股權分紅均不能實現,構成等式計算結果為負數,就造成了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受損。

通過以上分析說明,在國有企業重組中,只有預期是不行的,還需要在國有資產后期運行中加以控制,才能真正保證國有資產調整后運行的有效性,最終保證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

二、國有資產流失控制政策和辦法初論

國有資產流失原因很多,主要產生于以下幾方面:

一是申請參加國有企業并購重組的投資者并沒有真誠的投資愿望,甚至沒有相應的投資能力,在重組或并購以后,資金不及時到位,而是利用良好的宏觀政策,將現有資產作抵押實現銀行信貸,獲得資金,將骨頭熬油甚至將信貸資金轉移不知去向,置國有資產的后期經營于不顧,即上面所說的國有資產不能進入預期的產業運行軌道。

二是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尚未確立國有資產重組中心計量指標體系并對重組加以控制。

三是政府職能部門主管人員內外勾結,權錢交易。

所以在國有企業并購重組中,建議采取以下控制政策和辦法:

(一)對國有并購重組的可行性論證報告以及投資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評價。為此需要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和指標計量標準。

(二)確立并購重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范圍

1.確立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審核評價內容。

2.對低于國有資產評估價值的重組項目的審批額度權限和程序進行非凡的規定。

(三)對低于國有資產評估價值進行重組的項目進行專項檔案的追蹤管理。對追蹤管理的權限、職責、程序和內容進行規定。

(四)在折價進行國有資產并購重組的協議條款中,明確規定在階段時期內對企業運行進行了解和控制的合法性。在折價進行的國有資產重組協議中應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延伸約定以下權力:

1.在國有資產產權讓渡的情況下

(1)對新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能力和狀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2)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1)審查經注冊會計師驗證的或廠長經理簽署的企業財務報告,監督評價企業經濟效益和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

2)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的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廠長經理和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監事會的組建及工作程序可另行規定執行。

3)可規定在一定時期內(3-5年)產權轉讓行為不辦理產權過渡手續并實施監管。在有效期限內確認其資產經營能力方可辦理產權過渡手續并取消監管。

4)企業法人財產權歸屬企業,監事會不干預企業經營。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的監事會和企業自身監事會不相沖突,分別獨立運行。

2.在國有資產重組的情況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權。

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范文6

根據省政府(*政發[29**]32號)《省政府關于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為規范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核、審批程序,現對申報省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申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組建方案。組建單位按照國有資產優化配置,理順國有企業產權關系的原則,提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組建方案,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省工商

局、省委企業工委等有關部門對組建方案進行會審,提出修改意見。組建方案應包括:申請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產范圍;授權范圍內企業的資產質量情況和財務狀況;擬授權企業內部的產權管理制度、財務預算制度、財產監管制度;擬對授權范圍內企業進行重組的思路和資本營運及發展規劃。同時附各成員企業的財務審計報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擬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二、組建單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正式向省政府上報申請授權其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請示。

三、經省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后,組建單位要對納入授權范圍的企業進行全面、徹底的財產清查,并由中介機構對企業應攤未攤、應提未提的費用及歷史遺留問題或潛在虧損進行審計核實,按財務規定進行調帳。對清查出來的不良資產、無法轉為經營的非經營性資產經中介機構核實后,由組建單位提出核銷、剝離意見,報送省財政廳。

四、完成資產清查工作后,、由省財政廳對納入授權范圍的國有凈資產、相關企業的國有股權、債權及其他國有資產的具體項目和金額進行核實,出具國家資本金核定文件。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根據核定的國家資本金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五、建立規范的母子公司體制。納入授權范圍的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各企業要摸清家底,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確認后,有關費用剝離和國有股權設置應報省財政廳國資辦,形成以產權關系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六、各市、縣參照省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規定,提出組建方案,做好相關工作。

省政府關于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推進政府機構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加快建立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審批辦法。通知如下:

**、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實現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同時保持所有者對經營者的必要制約;實觀政府行政管理的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

的職能分開,同時確保出資者職能落實到位。

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級管理國有資產,由省政府授權省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作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經營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職能,確保出資人到位。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不承擔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行使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通過對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營運,實現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和國有經濟布局的結構性調整,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對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要建立相應的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凡與政府部門脫鉤的國有企業及其國有股權,應劃撥或委托給相應的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營運,今后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不再代行出資者職能。

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對象

跨行業的綜合性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或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國有資產規模較大、公司制改革規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好的國有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公司,可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

三、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原則

(**)授子省級和省轄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凈資產原則上在1億元以上,授予縣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凈資產原則上在20**萬元以上。

(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應當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要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有健全的資產管理、全面預算管理、審計和監督管理制度,其子企業原則上要進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產權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體制。

(三)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今后經營業務應以資本運作為主。

(四)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個數要從嚴控制,縣級原則上不超過2家。

四、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審批

根據[20**]64號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省政府審批。

(**)省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省政府審批,省財政廳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會同經貿、工商等有關部門參與組建方案的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

(二)省轄市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總體方案(內容包括國有資產營運架構體系、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分類設置的原則、數量、名單及實施該方案的操作程序等),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授予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由市政府審批,報省政府核準(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申報文件上報20天后,省政府如無其他意見,市政府審批生效。原由各省轄市自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名單及概況補報省政府和省財政、經貿、工商部門備案。

(三)縣(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各縣(市)政府提出總體方案,報各省轄市政府審核,由省轄市政府匯總后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授予縣(市)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由省轄市政府審批報省政府核準(同時抄送省財政廳、經貿委、工商局),申報文件上報20天后,省政府如無其他意見,市政府審批生效。

五、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申報材料

申報省、市、縣三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應分別向省政府或省轄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授予有關企業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請示,授予對象未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需同時請示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

(二)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授權范圍內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包括企業名稱及其子公司情況,國有資本金數額、資本構成及其出資額,財務報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的組建方案、公司組織結構圖公司發展規劃,明確國有資產投資主體與其控股企業之間產權關系、責權利關系的有關文本。

授予各級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企業,其產權關系、財稅關系、工商登記、干部管理權限、黨群關系原則上依照“分級管理”確定。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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