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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論文范文1
[關鍵詞]保險合同,投保人,告知
一、引言
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無風險,無保險。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不僅直接影響著保險人是否承保,且決定著保險費率的高低和保險合同的內容。而保險標的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的特征,保險方無法對承保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投保人作為利害關系者則通常知之甚詳。為了使保險方能夠在熟悉情況的基礎上,就合同的締結做出意思表示,投保方負有提供與合同締結相關的一定信息義務,以求合同之實質自由。如果投保方對締約的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實,則勢必影響保險方對事實的判斷,使自己的決定受他人意志左右,成為他人的決定,在此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肯定有失公平。故據實告知為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币虼耍瑩嵏嬷x務的履行,不但與保險人利害攸關,而且對投保人權益影響甚大,有必要從法律上予以界定。
二、告知義務的履行
(一)告知方式:主動告知抑或被動告知
關于告知方式,國際上有兩種立法體例,即主動告知與被動告知。主動告知者要求投保人應說明的事項,不以保險人的詢問為限,只要是投保人所知悉的事項,即使保險人未詢問,仍在告知義務之列。早期保險立法多采用主動告知的模式,要求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應將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動告知即詢問回答告知,此告知方式中投保人僅對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告知即可,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無須告知。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很強,哪些事項應由投保人告知,保險人作為業內人士十分清楚,而投保人作為“外行人”則茫然不知,要求其遵守誠信原則,傾其所知,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實比登天還難。因此,立法技術之演進即由“自動申告主義”轉為“書面詢問主義”,以限制投保人之告知范圍。如德國1939年以前即采自動申告主義[1](P.162)。詢問告知之立法宗旨在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險人動輒以投保人違背義務而解除合同或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若將告知范圍任意擴大或無標準可循,要求投保人判斷何者為重要事項并主動告知保險人,與民商法的公平原則相悖。依詢問告知主義的法律規定,保險人只有履行了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的義務,并行使了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權利時,投保人才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如果保險人未詢問或放棄了詢問權,投保人毋庸告知,且日后保險人不得主張。被動告知的立法模式,也可以避免被保險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舍本逐末,掛一漏萬,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我國保險立法對陸上保險與海上保險的告知方式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保險法》第17條要求投保人僅對保險人的詢問事項履行告知義務,而《海商法》第222條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笨梢?,保險法采被動告知方式,而海商法采主動告知方式。有學者認為,海商法上如實告知的規定有失公允,應作寬松解釋,即投保人只對保險人關于詢問事項負如實告知義務[2](P.123)。筆者認為,海上保險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動告知義務,這是由海上保險特殊性決定的。海上保險風險大,保險人很難控制,而投保人皆為從事貿易活動的商人,掌握專業知識,對風險有準確判斷,履行主動告知義務符合最大善意原則的要求。被譽為典范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對告知義務的規定就是佐證。該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應將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告知義務,保險人即可宣告合同無效。
(二)告知范圍:無限告知抑或有限告知
保險法從最大善意原則出發,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達對價平衡之目的。投保人所應告知、說明的當然是足以影響保險關系的重要事項,其他個人所屬之私事自不在說明義務范圍之內[1](P.160)。所謂重要事項,即影響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收取保險費數額的危險情況。保險條款融專業性、復雜性和科學性為一體,如何判斷“重要事項”,即使飽學之士,若非專對保險學進行研究,亦恐無法盡窺其貌,作為一般社會公眾的投保人更是難以確切了解。故立法者信賴保險人之專業知識及誠信原則,授權其制訂詢問內容,以為重大事項之推定[1](P.162),不詢問者,推定為不重要?,F代保險種類繁多,無所不保,對于“重要事項”立法者不能于條文中一一列出,各國皆然。確定是否為重要事項,尚需依保險種類及合同內容加以綜合考慮。在保險實務中,認定是否屬“重要事項”,應結合以下三個因素:其一,保險利益情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愛護程度,與其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的性質和大小有關,利益薄則愛心淡,而保險人所負擔的風險則大;利益厚則愛心重,而保險人所負擔的風險則小,此為常理。故保險人在合同訂立之際,不僅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且須了解保險利益的來源及多少,無保險利益,合同無效,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為超額保險,超額部分無效,喪失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自動解除。保險利益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和內容。其二,保險標的的性質狀況。保險標的的性質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抵抗能力,影響保險人的責任承擔。如建筑物的結構、性能、用途,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等對危險估計舉足輕重。其三,保險標的物安全方面的情況。如財產的地理位置、安全措施等等[3](P.101)。但對于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投保人若能夠證明不為重要事項的,可以拒絕告知。否則,任由保險人提出種種無關瑣事對投保人嚴加考試,以為試驗投保人善意與否之試金石,并同時測驗其記憶力以為承保之根據,豈為立法者當初之所愿[1](P162)?
(三)告知內容:主觀告知抑或客觀告知
如實告知只是對投保人主觀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向保險方告知,而無法要求其所告知的情況必須與客觀事實完全吻合。有些情況雖然對保險人判斷危險或是否接受投保至關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無法知道,若要求其告知的情況必須與客觀情況完全一致,顯然是強投保人所難。投保人不是圣人也不是巫師,他無法了解常人不可能了解的東西,所以法律只是要求投保人盡到善意而無過錯,即為完全履行了告知義務。保險是在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由保險人進行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制度。至于事故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損失的大小在訂約之際不能確定,學說上稱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所以,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合同無效,此乃基本原則。但鑒于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本質,保險法仍設有“但書”規定,即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而當事人又出于善意訂立保險合同,合同仍屬有效。依各國法律規定,投保人于締約之際不知危險已發生者,視為未發生;危險已消失者,視為未消滅,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此種保險稱為“追溯保險”或“無論已否發生損失保險”或“已滅失或不滅失”條款?!耙褱缡Щ虿粶缡А睏l款原為一保險慣例,適用于海上保險,因為船舶航行于海上,其標的所處情勢瞬息萬變,在昔日無電訊聯系時代實難確定,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險標的是否已經滅失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保險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也必須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此一慣例今已演進為制定法,并成為保險法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我國《海商法》第224條即屬此內容。該條規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已滅失或不滅失條款”現已普遍適用于其他保險領域。例如,在人身保險中,若被保險人于訂立合同之時患有重病,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但如果被保險人并不知道這一事實,而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日后因病去世,保險人不得以其違反告知義務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賠償,受益人取得保險賠償金也“問心無愧”。判斷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應以其告知的情況與客觀事實是否吻合為標準,而應以主觀上的認識為依據。雖然客觀上屬“重要事項”,投保人如果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即使告知情況與事實不符,也不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故學理上將保險合同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四)告知形式:書面告知抑或口頭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以書面為之還是以口頭為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保險實務中,二者兼而有之。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規定,投保人對于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采用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既可以避免當事人間舉證之困難,也可以縮小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范圍,為當代各國立法所采納。
(五)告知主體:被保險人是否應履行告知義務
投保人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作為風險的轉嫁者,通常對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了如指掌,由其承擔據實告知義務固無疑問,所以,各國保險法皆規定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然而,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又了解不詳,而被保險人更為知悉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是否負有告知義務?對此,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美國保險法理論一般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應負告知義務,日本商法典對損失保險和人壽保險分別規定,在損失保險中,由投保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而人壽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負有如實告知義務[2](P.122)?!侗kU法》及臺灣地區“保險法”僅規定了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對此學者認識也有分歧。否定說認為保險法既明文規定投保人為據實告知義務人,不應擴張解釋及于被保險人[4](P76)。保險人只能要求投保人據實告知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并且惟有投保人違反時,始可主張解除合同;對于被保險人的不告知行為,保險人不得徑行主張解除合同。但多數學者贊同肯定說,認為被保險人亦負有說明義務。因為:于財產保險,被保險人為財產標的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其對標的物的狀況知之最詳;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的客體,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了解最透徹,從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的本質而言,被保險人也應負說明義務,以便保險人衡估保險費。(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轉引自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2頁。)筆者亦采肯定說。其理由如下:首先,據實告知義務的立法理由主要強調的是最大善意原則,以保障保險人能正確估計危險,并依此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的確定,不應因為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而減輕其義務的履行,從而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判斷。否則,將導致規避法律的行為發生,不僅損及保險人的利益,而且危及保險業的整體。其次,在合同法上,被保險人為向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向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第三人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實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在財產保險中,發生保險事故有索賠權者,只能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享有此權利。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一般只能由本人領取。第三,從立法例考察可知,我國海商法第222條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規定的告知義務主體均為被保險人;德國保險契約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以本法各條之規定,若投保人之行為及知悉事項具有法律意義,于為他人利益之保險時,被保險人之行為及知悉事項亦為考量之因素。尚需說明的是,若投保人就書面詢問事項皆已據實告知,被保險人則無說明的義務,惟若投保人不知事實或有其他理由未告知時,且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行使了詢問權,被保險人必須告知,或投保人有告知不實者,被保險人必須糾正。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詢問者,視為棄權。
三、告知義務的違反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類型
據實說明義務的性質屬于附隨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時,保險人無法以訴訟方式強制請求其履行,而僅能行使法律所賦予之合同解除權,使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投保人喪失本可主張之權利并承擔因違反義務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依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投保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的類型分為故意隱瞞和過失遺漏兩類。過失與故意兩者的法律性質迥然,法律后果不同。
故意隱瞞是指投保人就其說明義務范圍內的事項,明知其情形,而故意不為告知[5](P.126),或虛構事實誘導保險人。如患有癌癥且危在旦夕而謊稱身體健康。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者,說明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有欺詐行為,此時保險合同的性質屬民法上因欺詐所訂立的合同,保險人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自始無效,并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應視為是對投保人締約過失的一種經濟懲罰,不適用民法上有關解除合同恢復原狀的規定。若有未收受之情形者,保險人仍得請求給付,以符合本條懲罰性規定之法義。但此之保險費應僅限于保險人解除契約時該年度之保費而已,解除契約之后之保費雖已預繳,如長期保險契約一次繳費之情形,仍應返還于要保人[1](P.166)。
過失遺漏是指投保人就其告知義務范圍內的事實,知悉或應該知悉其情況,但因過失而未能為說明。投保人的過失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應當向保險人說明,但由于疏忽而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標的的有關危險情況應當了解但由于大意沒有了解而未能如實告知。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能是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有關知識了解不夠,或者不能正確理解“重要事項”的內容,或者是因為馬虎未能知悉保險標的的相關信息。因此,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不能看作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依《保險法》第16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翱梢酝诉€保險費”意即可以退也可以不退,兩種選擇均符合法律的規定,是退還是不退由保險人根據情況決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權主張。如果保險方退還了保險費,則是故意隱瞞與過失遺漏的法律后果相區分;如果保險方不退還保險費,則是兩者的后果相同。實踐中保險人往往是不主動退還的,并對投保人的退還保險費請求置之不理,這顯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故《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有袒護保險人之嫌,應規定為:“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币苑乐贡kU人利用投保人的過失行為來獲取保險費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甚至故意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獲得保險費的情況發生。因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可以投保人的過失原因解除保險合同,而當保險事故不發生時,不提出解除保險合同,這顯然有失公平。
(二)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為定論。惟若投保人因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的,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免除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學說上存在爭議,各國立法例亦不盡相同。因果關系說認為投保人未據實告知或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者,保險人方得解除合同而免除賠償義務。德國、日本采此說。(注:《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若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解除契約者,若說明義務之違反并不影響保險事故之發生或保險人應負責任之范圍時,其給付義務仍不改變。”日本《商法典》第645條但書:“但經投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者,不在此限?!保?/p>
非因果關系說又稱危險估評說,此說認為僅投保人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事實,而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均得據以解除保險合同而免除其賠償責任。此乃因投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不僅影響保險人于訂約時對危險的估計,且影響保險人承保的意愿。美國大多數州采此說。
折衷說認為,原則上,保險事故發生后,若保險人查知投保人于訂約時有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之事實,而該事實和保險事故之發生無因果關系者,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不負理賠之責;惟若保險人能證明若于訂約時知該事實,以一般核保原則即不會承保者,則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免理賠之責,不論該未經據實說明事項和保險事故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同理,若屬保險人增加保費而得承保者,保險人于無因果關系之情形,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免除賠償義務,而得增收保費而已[1](P.169)。
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對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區分不同類型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者,采非因果關系說,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而對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者,采因果關系說,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錯誤告知的重要情況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影響者除外。與海商法第223條的規定完全相同。
(三)告知義務的免除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履行據實告知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保險人對危險的準確估計。所以,投保人對于重大事項故意隱瞞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遺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對該事項已知悉或應知悉者,即不會產生對危險錯估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自然可以免除,否則,有悖誠信原則。若保險人對危險已知而仍錯估,則應由保險人自己承擔其后果,和要保人無關[1](P.164)。從合同原理出發,保險人為合同之相對人,于合同訂立之際亦應負有一般人應具有的注意義務,因此,保險人所知或應知者,即使投保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告知的情形,保險人仍不得主張解除合同。另外,根據保險慣例及各國法律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事項也無須告知:1.減少風險的任何事項;2.保險人表示不要求告知的事項;3.屬于明示或默示保證事項。
解除權系形成權,保險人單方面行使即可達到解除目的,勿需征得投保人同意。然解除權的行使是否以書面通知為必要,保險法、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未作規定,為避免舉證之困難,保險人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書面通知投保人,若未為解除通知,合同仍為有效,投保人對告知義務的違反,并不當然發生保險合同解除之效果。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可以于保險事故發生前行使,也可以于保險事故發生后行使,惟解除權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后經過2年,即使有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依據《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p>
「參考文獻
[1]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C].臺北: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
[2]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整[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孫積祿。保險法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保險專業論文范文2
[關鍵詞]再保險業,開放競爭,轉型與發展
一、加快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需求或潛在需求角度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對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險呼喚再保險的發展。
1.從自然基礎看,自然災害和經濟建設中出現的巨災風險逐漸增加,導致單一風險責任不斷增大,這些風險責任可能引起的巨災風險,單靠一家保險公司是無法承受的,必須通過共?;蚍直矸稚L險。
2.從保險業務增長看,我國保費收入年平均增長速度達30.0%左右。保險業務規模的增大導致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不斷增大;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資本和準備金不足,尤其是單一風險責任加大與責任準備金相對不足兩者之間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觀上需要再保險作為風險選擇與化解的重要途徑。按我國目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國《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業務發展必將引起再保險需求量的上升。
3.從保險經營的法定業務向商業業務的調整和轉化看,法定分保業務的調整將導致保險公司風險結構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商業再保險保障增加。
4.從供給角度看,2005年,我國直接保險巾場的保費收入約4929億元,而再保險商業分保保費收入為200多億元,只占直接保險保費收入的5%左右;而在國外發達保險與再保險市場上,這一比例一般為20%,說明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滯后于保險業發展.
(二)再保險業的振興是民族保險業功能轉變和擴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險業務經營特點,決定其本身具有開放性,一般而言,外資公司進入這一市場的成本大大低于進入直接承保市場的成本。因此,我國再保險市場必將首先成為中外公司爭奪的戰略要地。再保險業務的競爭沒有緩沖地帶。再保險的全球產業與國際化特性已經對我國再保險構成了強大的競爭壓力。
在我國,中資再保險市場供給主體偏少,主要受到“雙重約束”,一是資本金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再保險公司資本金底線為2億元或3億元,這樣的資本金想在市場上獲得一定競爭力是遠遠不夠的。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金為30億元,但至2001年,實收資本只有13億元,資本公積為3.15億元。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現有注冊資本金是39億元,2004年中國再保險集團及下屬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實現保費收入205.95億元。在國內的中資再保險公司中,其注冊資本金與自留保費比已經達到1:5。而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權益性資產,2004年分別為114億美元和94.7億美元,他們的當年保費收入分別是131.7億美元和119億美元,自留保費占資本金的比例也遠遠低于我國規定的1:4,因此,它們的承保潛能十分巨大,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說,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這對我國再保險公司主體的經營和設立,構成了經濟上的一大約束。二是技術性約束,由于再保險業務的運作十分復雜,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高的技術支撐,這是我國再保險公司既有主體或新增主體目前存在的技術性約束。
(三)再保險巾場的重構與發展,是完善保險市場建設的內在需要
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與保險中介市場共同構筑完整的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不能脫離原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的超速發展,同時再保險市場發展也不能嚴重滯后于原保險市場的發展,,原保險市場發展需要再保險市場的配套發展,再保險市場自身問題也需要再保險市場重構,以適應形勢發展的強烈要求,
再保險市場重構的重要內容與建設內容之一,是減少再保險市場存在的不對稱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是再保險市場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對稱信息,二是我國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自身發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對稱信息。再保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將導致再保險巾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導致保險風險不能得到化解;導致再保險經濟關系扭曲,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資源配置將會流失,不利于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也影響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保險市場作為保險市場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系建設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前景,
(四)專業再保險市場主體的建沒與發展,是再保險與原保險競爭與發展的需要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供給方主體,既可以是專業再保險人,也可以是原保險人。但是,從國際經驗與發展趨勢看,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應當以專業再保險人為土體,這主要是因為:
1.由專業再保險人承保再保險業務,可以避免原保險人商業機密的泄漏。在進行再保險業務時,原保險人應將相關的商業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險方遞交,在合同再保險方式下尤為如此。若承保再保險方為其他的原保險人,則有可能存在競爭關系造成商業泄密,對原保險人會產生較大的損失,
2.因為專業再保險人在業務上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信息優勢,所以原保險人向專業再保險人投保再保險,不僅可以獲得保障還可以獲得相關的培訓和業務技術指導。
二、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與面臨的挑戰
(一)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間,我國保險與再保險業已經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家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間接的再保險業務聯系,再保險的經營規模和業務領域不斷擴大,業務險種不斷增多。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從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國再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國內再保險市場主體單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場競爭格局,增進了合作與競爭,提高了市場效率,進一步優化了市場結構。
3.再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漸提高,業務意識和技術支持力度有所增強。隨著法定分保的減少,商業再保險保費和管理在不斷增強。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
4.國有再保險(集團)公司體制改革初見成效。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團已經走出由于法定分保業務取消帶來的經營困境,3家主營業務子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超過100%,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中國再保險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過私募的方式實現了股權結構的多元化;集團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在國內再保險市場中確立了業務主渠道地位,為中再集團的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
5.再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逐步與國際化接軌,再保險運行規則初步形成,再保險監管法規體系初步確立?!对俦kU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施行,標志著監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國再保險業的制度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二)中國再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
從國內看,我國再保險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集中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經營牌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主要為中國再保險集團、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
2.我國再保險市場的參與主體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險經紀人,尤其是通曉國際規則的我國自己的再保險經紀人。
3.再保險市場的相關制度,如評級體制和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法定再保險業務減少,但商業再保險業務比例低、規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險商業化運作。
5.從我國再保險市場上的業務交易量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再保險市場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險交易量占原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等兩方面比較,我國再保險的交易規模較小。
6.國際化程度不高,原保險人直接與國外再保險人進行業務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業務居多,分入業務較少
7.對再保險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斷完善,沒有形成專門針對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法規及相關細則,對于再保險國際業務的往來方面的管理還存在空白。
8.再保險監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再保險監管機構僅為財險監管的一個處,沒有形成獨立的部門。并且,將再保險的監管放人財險監管,盡管財險再保險的比例較高,但是,僅以此對再保險進行監管,壽險再保險會受到影響,再保險的國際化監管特性難以體現,以致于再保險的其他的創新受到制約。
從國際層面看,國際再保險業及其市場呈現出的態勢,間接影響和增加了我國再保險業的經營與管理壓力,表現在:
1.對再保險實行周期管理變得日益重要。保險承保周期是指市場上強市情況和弱市情況反復出現的現象。這種強市和弱市的判斷指標一般采用保險價格、利潤和保險產品供給等數據。在保險強市時,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變小,然而價格走高,并且利潤上升。在保險弱市的時候,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較寬,但是價格走低,利潤變薄。根據通用再保險公司的研究,保險市場堅挺及市場疲軟的周期為7年。而對于再保險的供需雙方來說,就像保單條款的管理一樣,對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個主要的挑戰。周期性管理,也成為再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標準普爾認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險公司長期盈利能力的一個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財務穩定性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通過觀察經營較好的25%分位點以上的再保險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發現,他們經營好不是因為保費的大量增長,而是維持一個低速的保費增長,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保費規模還可能下降;也不是因為在經營范圍和地點的選擇上的一些具有激進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潤,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質量(長期穩定的盈利能力)。
2.定價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險公司在承保和定價的過程中變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標回報率基礎上的定價方法成為產業化的標準。再保險精算作用愈來愈大,精算方法日趨成熟與完善,相比之下,我國再保險業顯得薄弱。
3.對再保險市場透明度要求不斷增加,推動著各家再保險公司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專業水平、強化承保規則、增加財務透明度、增強合同可靠性和加強情況公布等各種議程的進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再保險業比其他產業所要求的市場透明度更高。隨著再保險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變革不斷深化,再保險市場發生了—些變化:美國和歐洲對再保險公司相關財務情況的監控進一步加強;國際保險監管組織作為全球保險業的新興管理者將再保險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這將大大加強公眾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理解。很多再保險公司能夠緊跟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趨勢,自愿擴大續保時期后的信息范圍,并允許透露其周期狀態。
三、促進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改革的措施
(一)市場商業化
中國再保險業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行商業運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對外開放過渡期的終結,再保險市場也開始成為國際市場的一部分。隨著法定再保險的全面取消,商業再保險成為再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業務來源。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總體呈現穩步上升的趨勢,其中法定再保險總量明顯下降,商業再保險業務增長穩定。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達到58.16%。有數據顯示,2005年9月末,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費收入159.14億元,同比增長12.31%。其中法定分保費收入66.59億元,同比減少36.04%,占總分保費收入的41.84%,其市場份額首次低于商業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賠款支出85.26億元,同比增長1.79%。中國再保險公司業已將白身的發展日標定位為世界一流的再保險公司,而要實現這一戰略日標,面向市場、遵循市場規則、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的商業再保險業務將占據決定性的地位,這應當從戰略上加以重視與考慮。
(二)競爭效率化
隨著我國再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步伐的加快,國內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國再保險集團為主體多個主體競爭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險三強的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和科隆再保險公司已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世界最大的保險社團英國勞合社也在2005年獲準在華籌建—家全資再保險公司經營非壽險再保險業務,市場格局已經開始發生重大改變。隨著再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中國再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是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些競爭主體中,既有跨國公司的金融集團,也有專業再保險公司,其經營策略各異,市場定位不同,未來中國再保險巾場競爭異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險的競爭與效率,培育再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培育經營的特色成為再保險公司新時期發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樣化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的逐步接軌,國內行家保險公司將逐步按照國際管理準則控制自己自留風險,從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風險,這勢必激發再保險需求的進一步擴大。根據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結果表明:原保險產品不同導致的風險等級與再保險需求存在正向關系。在中國保險市場上,由于各原保險公司專業技術的欠缺和資本金的相對不足,進入保險市場首先經營小額風險的保單,比如汽車保險、小額人身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由于這些保單本身的風險比較小,同時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小,對再保險的需求不明顯;隨著中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保險市場中大額風險保單的需求會越來越大,比如大型企業財產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衛星保險以及自然災害保險等等,原保險公司單獨承接此類保單的能力不足,這部分保單的再保險需求會越來越旺盛,從而導致的再保險需求呈現多樣化態勢,為再保險發展提供了好的商機。
(四)服務全面化
開放的再保險市場對再保險公司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全面地對每—類型風險的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據此向原保險公司提供厘定費率或改進風險管理和經營策略的建議,或者根據原保險公司的經營需求及時開發新產品,提供靈活的再保險保障。加強服務、拓展服務、服務增值將成為競爭的重要內容。培育通曉國內外業務的再保險經紀人也是未來再保險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管理精細化
隨著通訊及信息技術的快速創新,可以起到對再保險銷售商與客戶的交易過程進行重新架構,重新配置工作流程與員工服務、快速提供客戶服務信息的反饋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信息技術更能運用在再保險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產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險市場的經營效率,對于相關的數據搜集、整理,內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饋等各項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參考文獻]
[1]卓志.中國再保險市場的體系構建[J].保險研究,1996,(3).
[2]卓志.國際再保險市場及其發展趨勢[R].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課題,2003.
[3]劉京生.知識經濟與保險業[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
[4]裴光.中國保險業監管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
[5]張國威.中國再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及其危害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博士論文,2005.
[6]魏華林.中國保險市場開放與監管[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
[7]戴鳳舉.論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幾個問題[J].保險研究,2000,(5).
保險專業論文范文3
參考文獻:
[1]M.Rothehild,J.Stigiitz.EquilibriumInCompetitiveInsuranceMarkets:TheEconomicsofMarketsWithImperfectInformation[J].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76,90(1):629-650.
[2]Akerlof.JA.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J].QuarterlyJournalofEeonomies,1970,84(l):488-500.
[3]ArrowK.J.TheroleofsecuritiesintheOptimalallocationofrisk-bearing[J].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63,31(3):91-96.
[4]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330.
[5]李玉泉.保險欺詐及其對策研究[J].法學雜志,2000,(01).
[6]劉喜華、吳育華.信息不對稱與最優保險契約設計[J].中國軟科學,2003,(10).
[7]王海英.保險業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J].經濟師,2005,(01).
[8]孫樹壘、韓伯棠、孫建全.博弈雙方逆向選擇問題的均衡分析[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2006,(12).
[9]盧彥鳳.保險市場逆向選擇風險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D].青島大學,2008.
[10]鐘明.保險學[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94-98.
[11]張歡.中國社會保險逆向選擇問題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J].管理科學,2006,(02).
參考文獻
[1]伍云.保險監管法視野中的被保險人權益保護—兼論我國保險監管法的完善[C].碩士論文第3-6頁.
[2]李喜梅.保險消費的特點及消費者權益的自我保護[J].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18(02).
[3]張蘭.新《保險法》實施在即消費者權益保護“回歸正途”[J].金融時報,2009.
[4]余龍華.保險消費者保護的深圳模式[J].中國金融,2012(07).
[5]涂東陽,錢敏.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思考[N].中國保險報,2012.2.16.
[6]鄧陽.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碩士論文第43、51頁.
[7]李世玲.保險消費者六大權益需要保護.金融時報.
[8]2012年一季度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通報.中國保監會
參考文獻:
[1]管建云.論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適用[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1(7).
[2]邵胡敏.淺析保險告知義務[J].紹興文理學院學報,2011(7).
[3]游明.論保險法上的告知義務[D].蘭州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2011(11).
保險專業論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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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劉新軍.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研究――以ZH公司為例[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3年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論文.第19頁.
[4] 張大治.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實施研究[J].管理視野,2008.1.第102頁.
[5] 陳音子.合規風險管理原則的幾點思考[J].上海保險,2007(07).
[6] 梁嫦娥.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研究[D].湖南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
[7] 黃振宇.淺議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J].保險研究,2008.
[8] 李祝用,鮑為民.保險公司合規風險管理體系構建研究[J].保險研究,2006(05).
[9] 李偉.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工作理論與實踐[M].新疆青少年出版社,2010.
[10] 王,董昭江.論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及其實現機制[J].金融研究,2007(3).
[11] 魏振玲.芻議保險公司合規管理體系[J].金融時報,2011(012).
保險專業論文范文5
論文提要:隨著社會 經濟 的 發展 、科技的進步和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功能。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中,人壽保險業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如何選擇適當的人壽保險營銷渠道,已成為推動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死為保險事件,當發生保險事件時,保險人履行保險金責任的一種保險。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壽保險業也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傳統的營銷渠道模式正在被打破,新的渠道模式正向更深、更廣的領域延伸。如何選擇適當的人壽保險營銷渠道已成為推動
四、保險超市
所謂“保險超市”,就是指能夠兼容優良品質和寬廣適應性為一體的各類保險產品的薈萃場所。保險超市不是單獨為哪一家保險公司服務的,而是盡量為所有保險公司的代表進場提供服務,從而體現保險超市公正、公平的商業形象。與一般超市不同的是保險超市的商品是保險單,是抽象的商品,必須有公司的資深業務代表進場提供講解服務。消費者進入“保險超市”就如同進入超市商場,可以隨心所欲地挑選與購買所需要的保險產品,并且可以享受到資深業務代表提供的專業化產品信息、保險理財、保險理賠等相關咨詢以及保單簽訂服務?!氨kU超市”的優勢主要在于:保險公司通過保險超市渠道可以節約銷售成本,并且接觸到大量的潛在客戶群;能夠通過資深業務代表的服務,提高保險業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增強消費者對保險公司的信賴程度;通過統一的保險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消費者的保險意識;消費者可以在保險超內受到“一站式”的、人性化的保險服務,投保更加方便,服務更加全面。為各家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理的場所,有利于促使保險公司更加注重服務,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五、營銷渠道多樣化
保險專業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金融學專業 本科教育 實踐教學
論文摘要:現代金融學專業的發展對金融學專業人才培養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加強實踐教學是金融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目前工科院校在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方面存在諸多問題。為了提高金融學教學質量,培養學生動手能力和創新精神,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勢在必行。應從思想認識、培養計劃、師資隊伍以及實踐基地建設等方面入手,加強金融學本科專業的實踐教學。
在理工科院校,因其重點學科是理工科,雖說開設了金融學專業,但對金融學的發展重視不夠,投入較少,實驗室和實習基地無法滿足學生實踐的需求,因此,實踐教學成為工科院校金融學教學中的薄弱環節,長期以來嚴重制約了應用型金融教學。培養出的學生動手能力差,創新素質不高,很難滿足用人單位需求。
一、實踐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過分強調教學計劃的完整性,而忽略實踐教學內容的關注
在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大背景下,社會對金融人才的素質和能力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高校對每級學生都制定出相應的教學計劃,包括金融學專業的培養目標、培養要求、理論和實踐環節的教學學時和學分要求,有些高校過分追求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及實踐環節之間的比例關系,對實踐性的學時和學分也有相應的要求。目前,金融學專業的實踐教學形式主要有做為課程組成部分的各類實驗課、課程設計、社會調查、學年論文、金融模擬實習、生產認識實習、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等。但這些實踐環節在教學計劃中都有明確規定,規定了實踐環節總學分的上下限,各實踐環節也有規定。加之過分強調“寬口徑,厚基礎”,在教學計劃的制定上英語、高等數學、思想政治類等公共基礎課所占比重過大,勢必要壓縮專業課時,與專業課相匹配的實踐環節內容的完成很難得以保證。
2.實踐教學時間過短
目前,我國金融學專業教育中,理論教學仍占主體,實踐教學內容相對薄弱,各教學環節相對分散,重知識輕能力,重理論輕實踐,過分強調理論知識的傳授,而忽視實踐性環節。有些實踐性環節一般安排在理論課結束之后的假期,暑假天氣過熱,寒假忙于過春節,一些實習單位并不是很樂意接受,實踐時間大打折扣,與理、工、農、醫類專業的實踐教學相比,金融學專業的實踐教學時間和效果就很難得以保障。
3.缺乏一支有一定實踐經驗的指導老師隊伍
高質量的師資隊伍是培養金融學應用型人才的關鍵。高質量的師資不能局限于高學歷、高職稱,普通高等院校師資為了應對教育部的教學評估,引進人才時更注重學歷要求,目前擔任專業課的任課教師90%以上具有研究生和博士生學歷,高學歷人才雖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但是絕大多數都是從高校到高校,從理論到理論,缺乏具有一定理論知識又有豐富實踐教學經驗的雙師型教師。高校對教師的考核以及職稱的評定,更多注重的理論教學學時要求和科研水平,教師很難有時間參加社會實踐,進行知識的更新,導致教師缺乏進行實踐教學研究的積極性與能動性,學生的實踐學習效果不佳,這樣的師資隊伍怎能符合當今培養實用型人才的需要。
4.校內外實踐基地建設有待加強
長期以來校內實驗室建設和校外實踐基地建設滯后。為此,2005年教育部下發《教育部關于開辦高等學校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和評審工作的通知》以及將實驗室建設作為本科教學評估的重點考核內容,各高校才真正重視經濟管理類實驗室建設,金融學專業的校內實踐基地以金融模擬實驗室為主,它只是各高校經濟管理實驗中心其中很小的一部分。金融學專業要申報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難度大,一些重點高校以打包形式獲批國家級經濟管理專業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國家投入較大,學校投入也有較大的積極性,而對其中的各個組成部分側重點卻不同,因此金融學專業實驗教學在各高校起步較晚、發展速度緩慢、實驗內容較少等問題突出。為了增強學生的動手能力,把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在校外也建立起一些實踐教學基地,但揭牌儀式多,實習內容少,由于金融機構的工作任務比較繁重,接受學生實習會影響到他們的自身工作,加之實習多安排在假期,學生數量多且集中,實踐基地往往很難一次性接收,有些實習單位分批安排實習,但學生整個假期將被占用,實習帶隊教師時間也捆得過死,很難利用假期時間從事科研活動,實踐教學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和激勵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從而造成學生和老師的實習積極性不高。
二、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
我國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大量進入我國,金融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業的競爭可以說是金融人才的競爭,金融業務的開展很大程度取決于從業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隨著金融業競爭的激烈性和復雜性,對其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學本科畢業生,經過大學四年的學習,大多具有一定的理論知識,但實踐操作能力欠缺。因此,要適應金融業對從業人員的要求,就必須明確實踐教學在金融學本科體系中的地位,以人才培養目標為導向,以綜合能力和素質為主線,將各個實踐教學環節進行整體安排,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應用型金融人才的培養,構建一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的實踐教學體系。實踐教學體系應包括以下4個層面:專業技能的訓練、專業課程設計與實驗、學年論文與畢業論文寫作、專業生產實習與畢業實習。實踐教學重在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學生創新精神和職業素質的養成具有重要作用。
1.專業技能的訓練
專業技能是從事金融學專業所必須掌握的基本技能,包括外語口語、計算機基礎知識和數據處理、金融軟件的操作、點鈔、珠算、銀行會計實務操作等。尤其應針對銀行電腦漢字輸入、點鈔及偽鈔鑒別、計算器的基本技能考核標準來安排,技能訓練考核標準參照工商銀行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學生熟練掌握后走上銀行工作崗位上手更快。
2.專業課程模擬操作與實驗
金融學專業課程主要包含銀行、證券投資、保險三大類,這些課程實務操作性都很強,可根據各課程的性質,在學習該課程理論課后,適時開設專業課模擬實驗,通過建立的校內金融模擬實驗室進行。目前有一些軟件開發公司已開發出一些實際操作性較強的的金融軟件,如股票模擬交易系統、期貨外匯模擬交易系統、商業銀行綜合業務模擬系統、國際結算模擬系統、信貸業務及風險管理模擬系統等軟件,通過全方位的仿真模擬訓練,不僅能夠讓學生更好更快的掌握理論知識,又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理論教學不再枯燥無味,還可以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創新能力。
3.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
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的寫作都是對理論知識學習的運用,是提升學生對理論知識理解的重要手段,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進行科學研究的初步訓練,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能力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金融學專業培養目標的重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于鞏固和擴大學生知識面,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學年論文可安排在大學三年級結束,字數要求比畢業論文更少,但要求論文格式規范,符合本科生學位論文的要求,為畢業論文的撰寫打下堅實基礎。畢業論文安排在大學四年級最后一個學期,學生可根據畢業實習搜集到資料撰寫畢業論文,質量上應比學年論文要求更高,重點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4.生產認識實習和畢業實習
實習是金融學人才培養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大學生應用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教學環節。實習主要包括生產認識實習和畢業實習,可采取集中與分散、校內與校外等多種組織形式進行。生產認識實習一般可安排在大學三年級結束后,學生經過三年的金融學專業知識的學習,已經掌握了金融學的基本理論知識和方法,通過生產認識實習,可加深學生理解所學的金融理論知識,同時也是找出差距的學習機會,學生更能明確今后努力方向,主動調整學習目標,為后續課程的學習、畢業實習打下堅實的基礎。畢業實習安排在大學四年級最后一個學期,它是對學生大學四年所學理論知識的大檢閱,是學生走向社會的大演習??刹扇№攳弻嵙暤哪J?,畢業后能很快適應新的工作崗位。同時,可根據畢業論文的要求,搜集資料為畢業論文撰寫提供現實素材,寫出的論文才能與實踐緊密結合,做到有的放矢,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畢業論文大肆抄襲現象。 轉貼于
三、加強金融學本科實踐教學體系建設的思考
1.制定出適應新形勢變化的金融人才培養計劃
我國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轉向大眾化教育,金融學專業應用型本科人才具有一定金融理論知識,熟練和掌握外語及計算機等基本技能,有較強實踐能力和運用能力的復合型人才。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按照協議,我國采取循序漸進的原則開放金融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基金機構以及保險機構,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數量和業務不斷擴大,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金融業越向縱深發展,對金融人才復合性的要求也越高。因此,高校應實施以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的素質教育,制定出適應新形勢變化的金融人才培養計劃,包括實踐教學計劃和實踐教學大綱以及實踐教學指導書,學生可通過實踐加深對所學理論知識的理解。
2.建立一支具有理論與實踐兼備的“雙師型”教師隊伍
為達到教育部對師資的評估要求,我國高校引進教師時,過分強調學歷、職稱,無形中淡化了對實踐經驗的要求,這些老師雖具有高深的理論知識,但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應用型金融人才的培養,因此,在師資隊伍建設上,應逐步實現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整體優化,建立一支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又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隊伍。第一,學校應制定教師培養計劃,每年安排教師有一定時間到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從事相關部門的主要工作,熟悉該單位各個環節的操作流程,提高教師自身的實踐操作能力,同時也可以與相關單位加強合作,從事科研活動。第二,建立一支有政策保障,能精力充沛的投入到實驗管理中來的實驗隊伍。要求實驗室人員參加崗位技能培訓,取得相應培訓資格證。第三,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加大兼職教師的比例。國外的應用型大學在聘請教師時,常常把實踐經驗看作一項重要的條件,德國柏林科技大學的所有教授來自工業企業,都具有工程師資格。高等院校引進一批學歷層次高、實踐工作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充實到教師隊伍中來,從事專業主干課程的教學工作,也可聘請行業專家擔任客座教授或實驗教學顧問,優化師資結構。只有建立一支既有理論知識又有業務技能的師資隊伍,培養應用型金融學人才才有保障。
3.提高對實踐教學的認識,調動學生實踐教學的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
長期以來在金融學教學中實踐教學只作為理論教學的一種補充,實踐教學未能起到真正作用,這種教育模式很難滿足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因此,各高校應高度重視實踐教學,在崗位聘任和職稱評定方面給予傾斜,以提高教師指導實踐的積極性。對于實踐經驗缺乏的教師,應加強自身實踐經驗的提高,同時,還必須積極引導和鼓勵學生自主實踐的意識,在實踐過程中應強調實踐教學的重要性,讓學生了解實踐操作的重要性,以及將來求職的關聯度,還可以聘請本專業有一定影響力的校友現身說法,以激發學生對實踐教學的積極性,只有通過有效的實踐教學環節才能使學生的創新性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還可縮短學生由學校人向職業人和社會人轉變的過程,有利于學生今后人生發展。
4.增加學生實踐時間,加強校內外實踐基地建設
金融學是一門理論性和實務性較強的二級學科,且具有金融行業分布的廣泛性,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應具有多元性和多層次性,在學生四年的金融學理論學習的同時,應安排總計不少于1年的時間加強實踐教學環節,充分利用校內外資源,一方面加大投入建立起校內模擬實驗室,可通過購買相應的軟件,實現銀行、證券、保險等多方位的模擬操作,使學生在校內就可以模擬到時實務工作情景,加深學生對金融理論知識的理解,也可提高學生實際運用能力,還可彌補金融企業因業務資料保密性造成的校外實習效果不佳情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校外資源,與金融機構簽訂長期合作協定,建立穩定的企業、學?!半p向互助”的實踐教學基地,金融企業能夠直接參與人才培養和人才選拔,節約人才選拔成本和培訓費用,也可調動學生實習的積極性,增加學生對金融企業的了解,從而實現學校、企業與學生的共贏。
參考文獻
[1]王家華,汪祖杰. 金融專業一體化實踐教學體系構建與實施的思考 南京省計學院學報 2007(2)
[2]王東升. 金融業發展與實用型金融人才培養 浙江金融 2008(10)
[3]徐揚、戴序. 構建金融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思考 現代商業 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