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碩士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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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碩士論文

保險碩士論文范文1

【關鍵詞】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內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在古代社會主要與百姓物質需要的滿足聯系在一起,正如《左傳?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則不匱?!边@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辭?!分袑τ凇懊裆钡慕忉屖恰叭嗣竦纳嫛?,是一個帶有人本思想和人文關懷的詞語,話語語境中顯然滲透著一種大眾情懷。

二、我國民生問題的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經濟水平得到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問題有了極大改善,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從教育看,它已經成為國民立足社會的基礎,但在現實中,還存在著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不夠、義務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夠、受教育的機會尚不公平等問題。

從社會保障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遠,像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貧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殘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還有許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國仍存在諸多民生問題,因此我國應當不斷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民生問題已不能簡單的等同于豐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發展。民生問題包括生存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工作權、休息權、健康權等合法正當權益的維護,而且還涉及與社會經濟相關的政治生活問題,如信息公開、民主法制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社會福利制度以及社會對于困難群體的關注和關懷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規,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是尊重和維護民生權利,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在現階段,我們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鄉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調整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抑制關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價格、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在全國農村實行免收學雜費的義務教育等,都需要通過完善稅法,勞動法,價格法,社會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義務教育法等使之實現。

第三,民生問題的法律解決法治社會具有的方式。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對民生問題的解決主要是通過行政方式和措施。盡管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時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規則,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一個法治國家,不允許超規則之外的規則出現,所以,只有將與民生相關的問題上升到法制規范的層面,通過法律的途徑,才能真正使民生問題的解決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問題

民生對法制的依賴關系以及法制對民生的價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僅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社會法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體系的雛形,而且人性化執法的推行也使執法環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但是,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國的法制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我國關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滯后

長期以來,人們將民生問題的解決看做是政府的“恩賜”或是人民群眾對于社會的“祈求”,而沒有意識到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早在文藝復興時期人們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的口號。在資產階級社會人們將民生具體化,表現為: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私有權,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解決民生問題是落實人權的重要體現,更是實現生存權,發展權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國保障民生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會發展成果分配規范化、法治化,作為社會利益的調節器,在社會動態發展中,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規范的現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問題上我國法律制度仍顯匱乏。我國憲法僅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未對權利的運行和實現做具體的規范。經濟法中也存在諸多弊端,以陜西鳳翔“血鉛事件”為例,可以發現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礦產資源法》都是原則性規定,操作性差。這些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環保部門或地方政府來規定,從而使環保法律配置給公眾環保權的實現取決于地方各級政府的經濟發展目標。

適時修改不完善和已滯后的法規,真正使每一部社會法律發揮相應的規范社會關系和維護公民社會權益的作用,是社會立法的發展方向。

五、我國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決方案

首先,樹立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方面,集中體現為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對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價值進行法學反思的產物,具體包括以下方面的內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務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的手段;

二是人權是衡量法治完善與否的根本標準,是法治的終極價值,當不同的法治價值相沖突時,是否有利于人權乃是解決之道;

三是堅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執法,將保障和實現人權作為立法與執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機會。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設的根本指導。鑒于政府是公民權利的主要義務主體,因此應將培養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員的以人為本法治理念作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體系。它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不斷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國社會法。

第一,對于社會事業方面要按照統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著力發展社會事業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保證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完善醫療體制改革,解決看病難的問題,促進社會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二,進一步完善解決民生質量問題的《食品安全法》、《循環經濟法》等等,通過完善法制建設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改善民生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法制宣傳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有利于增強公民依法維權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權益的良好法治環境,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項基礎性法治工作。必須充分認識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對改善民生重要性,緊緊圍繞解決廣大群眾的民生問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是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進解決民生問題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貫穿于工作全過程,努力在服務群眾中教育群眾,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二是高度重視宣傳民生類法律法規。進一步推進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大力宣傳教育、醫療、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勞動爭議、房屋拆遷、土地征用以及國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傳,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是通過抓好重點普法對象來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執政水平,以促進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以促進公務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執法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業經營人員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企業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增強企業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維護企業和職工的經濟權益。突出抓好農民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導農民和農村“兩委”成員依法管理村務,引導廣大農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廣大農民的民生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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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碩士論文范文2

【關鍵詞】 PT 保險熔斷 單相接地 沖擊電流

1 引言

電磁式電壓互感器(PT)作為變電站內保護、計量的主要設備,對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PT保險頻繁熔斷影響設備正常的工作,威脅著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2 現狀

近年來,在公司所屬的70余座電壓等級35kV及以上的變電站內經常發生PT保險熔斷現象,嚴重威脅著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經對保險熔斷的PT進行例行和診斷試驗,發現因PT自身缺陷、損壞等引起的保險熔斷很少,而更換PT、PT保險,加裝消諧裝置等方法,都不能徹底解決保險熔斷的問題。下表列出近三年PT保險熔斷的次數。

3 機理分析

經調查,PT保險熔斷現象主要發生在農網變電站中,一般農網變電站中性點采取不接地運行方式,輸電以架空線路為主,瞬時單相接地故障發生的概率較大。而城區變電站,中性點大多經低阻接地,不會對PT保險造成沖擊,另外,輸電一般采用電纜,發生瞬時接地故障的可能性小。

一般情況下,PT一次保險熔斷通常是有鐵磁諧振過電壓、低頻飽和電流、系統發生單相間歇電弧接地、PT的X端絕緣水平與消諧器不匹配、PT一、二次繞組絕緣降低、短路故障、消諧器絕緣下降等因素引起;PT二次保險熔斷大多是因二次回路中發生短路。

根據調度、后臺保護屏記錄的數據顯示,PT保險熔斷大多發生在有單相接地故障或有線路操作的情況下。

電力系統在正常的情況下,A、B、C三相處于平衡狀態,對地的電容所攜帶的總電荷是零。當A相發生接地時,B、C兩相電壓有相電壓升至線電壓,致使B、C兩相與地之間形成的電容充電,在線電壓的作用下,電荷會以A相接地點和B、C兩相為回路往復循環,形成電容電流。當A相接地故障消除后,相當于B、C兩相對地電容上的電荷流向地的通道被切斷,而A、B、C三相線電壓試圖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下,B、C兩相原本充以線電壓下的電荷需一通道泄出去,由于A相的接地點已經被切斷,PT的一次繞組就成為了唯一通路。在泄往大地的過程中過多的電荷會引起鐵芯的飽和,此時PT在工頻電壓作用下將產生很大的沖擊電流。若系統經常發生瞬時單相接地故障就相當于上述過程的反復,造成的沖擊電流相當于多次累加,致使PT保險熔斷。

由于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單相接地消失后,PT鐵芯飽和引起的鐵磁諧振過電壓,有可能使系統對地電容與PT高壓側電感相匹配,發生鐵磁諧振。鐵磁諧振中基頻和分頻的諧振電流較大,在一定條件下會導致熔絲熔斷。

經過上述分析,PT保險熔斷現象的主要原因不是鐵磁諧振造成的過電流,而是故障恢復后的電容放電沖擊電流。

4 結語

通過實際和理論兩方面的分析,單相接地故障恢復后的電容放電的沖擊電流致使PT保險熔斷的主要原因,解決此問題的方法是為沖擊電流尋找一泄漏通道或增大PT阻抗,而更換PT、加裝消諧器等措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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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碩士論文范文3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公司與金融法方向(同等學力)

申請碩士學位課程 招生簡章

經濟的全球化,使得金融業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與金融法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是一個以規則運行為特征的特殊產業。實踐證明,經過高素質法律訓練的人尤其適應該行業的競爭與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會從事該行業工作,已經具備其他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如實現與法律專業知識的復合,成為復合型高端人才,則優勢凸顯。具備傳統法律知識的人員,對于專業很強的公司與金融法律也有知識轉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學法學院為應對這種社會需求,特開設公司與金融法碩士課程班,綜合浙江大學法學院和國內高校、研究機構及金融管理實務部門的優質資源,為學員提供碩士層面前沿熱點國內外公司與金融法律知識,使學員的公司與金融法理論和實務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課程對象】

公司、證券、銀行、保險、信托、期貨、擔保、貸款公司等相關行業人員;公安、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及仲裁委等公司與金融法律從業者;政府金融辦、人民銀行等“一行三會”監管官員。

專業背景不限,免試入學。

【課程設置】

法理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民法總論、物權法學、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富有特色的實戰案例教學,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并進。

【學習時間】

1年半,雙休日學習。

【證書頒發】

經考核合格后頒發浙江大學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課程班結業證書。符合條件,通過考試和碩士論文答辯可獲得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課程費用】

學費:21000元。

書本費:1000元。

教學地點: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保險碩士論文范文4

關鍵詞:ERP;保險行業;SAP

中圖分類號:TP317 文獻標識碼:A DoI: 10.3969/j.issn.1003-6970.2012.05.033

The Application of ERP(SAP) in Insurance Industry

LIU Shu-ying

(China Life Insurance Limited by Share Lt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enter, Beijing 100000)

【Abstract】erP (SaP) as an important business management software, has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most obvious in its high degree of integration, stability data strict logic, this article on erP (SaP)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pplied research and analysis, erP (SaP)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o make contributions through this study.

【Key words】erP; Insurance industry; SaP

0 引 言

隨著技術創新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的不斷推進,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企業管理對經濟活動的促進作用日益彰顯,也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關注。企業競爭已不僅停留于傳統的產品銷售的競爭,供應鏈的管理也已經成為左右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企業對成本的控制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顯著標志。相應的,ERP軟件應運而生,得到了社會上大多數企業的廣泛運用,作為目前全世界排名第一的ERP軟件,SAP——企業管理解決方案的軟件,有著其獨到的特色,最明顯之處在于其高度的集成性、穩定性還有數據嚴密的邏輯性。對于轉軌期的中國而言,保險業作為一個潛力無限的行業對于ERP(SAP)的運用也變得迫切了。本文主要闡述了關于ERP(SAP)在保險行業中的運用,具有獨到的現實價值與意義。

1 ERP(SAP)的概述

ERP(企業資源管理計劃)是基于先進科學的企業管理思想的基礎上,通過對信息技術的應用,實現對整個企業資源的一體化管理。ERP是一種可以提供跨地區、跨部門、甚至跨公司整合實時信息的企業管理信息系統。

SAP的一整套程序是針對所有企業的一種數據和應用集成方法,它將業務和技術進步融入了一個綜合性的高品位的標準系統,即商品化軟件系統。SAP是ERP解決方案的先驅,它可以為各種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自1972年起,其軟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已經被數十個國家的上萬家用戶所驗證。

2 ERP(SAP)在保險行業中應用的研究意義

繼電子商務的熱潮過后,ERP(SAP)又再度成為各行各業所關注的熱點問題,ERP 中的SAP已經被80%的世界500強的企業所采用,SAP已經成為全球一流企業的管理軟件的首要選擇,如此優秀的ERP軟件對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能力已經得到大多數企業的普遍接受與認可。

在信息化與經濟化的建設過程中,每個行業的企業客戶都希望能夠以最小的成本換取最大的效益產出,保險行業特殊的行業形勢所帶來的巨大的風險性對于成本-效益的產出方面的要求似乎更為嚴苛,因此ERP(SAP)在保險行業的應用也顯得如履薄冰,舉足輕重。一般來說,壽險公司的利潤來源有三項,即死差益、費差益和利差益。對于我國壽險公司來說,由于死亡率的設定基本上要依據保監會公布的生命表,所以無法獲取很大的死差益,或者至少不能在目前確認未來可能產生的死差益。費差益的獲取更加困難,因為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保險公司的費用支出不可能大幅低于設定的費用率。實際上,很多小的壽險公司由于沒有規模效應,一直在背負著沉重的費差損。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在過分求大求快的急功近利思想指導下,不重視盈利模式的研究,在盈利及償付能力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問題。所以,選擇合理、成功的盈利模式是公司實現盈利的重要保證,也是實現壽險公司目標的重要途徑。所以,在市場競爭不斷加劇情況下,計算每個險種、每個區域、每個銷售渠道的費差益顯得很重要。所以,ERP在保險行業成本控制過程中,運用成本-效益的估計方法,能夠有效地預測和控制保險行業的風險程度,從而使得保險公司能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風險,減小損失。

產品的成本和收益是關乎于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兩大關鍵因素,成本的降低永遠是企業管理者的目標,在保險行業的應用的相關研究分析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對轉軌期間的中國的保險行業的未來發展前景具有很深遠的影響[4]。

3 ERP(SAP)在保險行業中應用的內容3.1 ERP(SAP)在保險行業中應用的背景

在未進行行業信息化之前,保險行業為什么會訴諸于ERP(SAP)在行業中的運用?其主要原因為以下三個:

首先是行業的外部環境發生了變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總體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隨著我國加入WTO后,我國在加快保險市場對外開放步伐,因此保險行業必將在未來面臨更為激烈的市場競爭[5-9]。

其次,從市場體系架構來看,原保險市場較大,再保險市場很??;市場發展速度很快,而相應的監督和法規的發展速度較慢,保險中介混亂,違規現象嚴重,權力運作、官方管制使各保險主體在市場中處于不平等地位[5-9]。而且這種低效率的行業內體系,使得保險行業無法實時獲得利潤和成本的準確數據,信息不對稱使得保險行業面臨巨大的風險。因而,ERP(SAP)系統的出現也給信息的傳遞、交流與溝通帶來了很大的便利。

此外,企業與居民在逐步提高保險意識的同時,也不斷增強了對保險的選擇意識,對保險行業的需求呈現出多樣化和專業化的趨勢。引入ERP(SAP)系統在確定借助行業信息化改造以應對挑戰之后,信息化解決方案的選型工作就成為了主要議題[5-9]。

3.2 ERP(SAP)在保險行業中應用的項目實施

保險行業保單生命周期長,對人財物信息集成度要求高。全球保險行業的普遍選擇就是針對保險行業特點的、以企業資源計劃(ERP)為核心的電子商務套件[10-12]。其中,SAP系統具有功能先進性、安全性、可擴展性、適應性、價格等進行全方位的功能特點。此外,SAP系統功能觸及操作層面,功能強大,具備先進的管理思想和擁有科學的管理工具。財務系統實施財務會計模塊、管理會計模塊、資金管理模塊;資產系統實施資產管理模塊、物料管理模塊、項目管理模塊、租賃模塊;人力資源系統實施人事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工資核算、時間管理、培訓和和商務事件管理、招聘管理、人事發展、薪酬管理等模塊。通過引入信息時代先進科學的管理思想,運用流程再造理論,實施會計流程、人力資源管理流程重組,優化財務、資產、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的IT環境,實行財務、資產、人力資源集中管理模式。由于SAP公司在國內保險行業實施經驗比較少[10-12],SAP在保險行業的運用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以及先驅性。

SAP多賬套一般是多數據庫實現的,一個數據庫對應一個賬套; 會計原則是處理會計事項所依據的規則,是在長期會計實踐的基礎上歸納形成的。會計原則對于會計人員選擇會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然而這種會計原則[13],并不是一般會計原則,即《美國習慣稱為公認會計》原則。多會計準則并行管理、可以實現同時出具多準則,如中國大陸準則、香港準則的會計月報。

財務集中管理就是借助現代網絡通信技術,建立集團和成員單位完善的財務數據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從而在戰略上實行集中監控,整合財務內部資源,防范決策風險,提高效率。通過定義規范、設置權限、授權操作等,達到集中的資金管理、集中的全面預算管理、集中的內部審計管控、集中的數據分析的目標[14]。

此外,SAP R/3財會子系統提供了特殊分類帳模塊,可為保險行業提供特殊的計算功能。在此模塊中,一個特殊分類帳可以通過對科目的設置(如成本中心、產品等),從不同的視角來反映科目的余額。保險企業可以對每一個分類帳進行計劃、分配和貨幣轉換處理。這些特殊分類帳也能自動根據實際業務的發生實時進行更新,滿足我們對不同的報表的要求。利用上述功能模塊,根據企業對保單生命周期費用分析的不同需求而進行不同的處理。在SAP系統中,各級財務人員可以將不同性質的費用,詳細的分配到不同等級的保單生命周期費用類之中,同時輸入費用發生至成本中心。在記帳到成本中心會計模塊的同時,該費用則會從記帳到特殊目的分類帳中(其中,特殊目的的分類賬是指帶費用分類信息和成本中心等信息)。信息在進行費用分析以后,在特殊目的分類帳中,我們可以利用SAP所提供的便捷的報表編輯工具來定義各種所需要的費用,形成報表來進行保單生命周期費用的分析,這樣就實現了從不同程度對保單進行了獲利能力分析。

4 ERP(SAP)在保險行業中應用未來前景的一些建議

通過上述闡述,我們發現當前激烈的競爭形勢以及保險行業面臨的巨大風險,這使得ERP(SAP)在保險行業中的運用呈現出燃眉之勢,本文將從下列兩方面進行討論。

一方面,要加強保險行業對ERP(SAP)系統的重視程度。保險行業中相關企業領導的支持和參與是企業運用ERP(SAP)系統是否成功的關鍵。這項系統的實施體現在各方各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人力、物力和資金的投入;部門之間需要在統一的計劃下,協調地開展工作;企業管理機制、組織機構、管理模式和方法的重大調整;協調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產生的阻力等[10-12,15]。

另一方面,要加強保險行業的相關組織管理結構,為ERP(SAP)系統的使用奠基準備。保險企業應當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成立專職項目小組,主要在于形成適合關鍵用戶、最終用戶與專項小組三層組織相結合的模式,其中的每一個功能小組的組成都是由保險企業和SAP員工共同組成,這樣才更加全面完備的實施ERP(SAP)系統在保險企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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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碩士論文范文5

 

關鍵詞:婚姻法 離婚 財產分割

 

一、引言

從婚姻關系的建立到婚姻關系的存續直至其終止,物質財產在其中的重要性處于支配性地位,盡管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對物質財產的重視不便明說。在婚姻關系建立之前,有聘禮(彩禮),有贈送衣物嫁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或者對夫妻雙方財產的約定;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財產的分割是雙方需要處理的最重要事項之一。因此可以說,財產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時候的離婚,有時雙方爭執的核心問題,就是財產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就成為各國婚姻法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討我國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并試圖從中發現問題,提出建議。

首先明確本文探討的范圍。(1)、本文探討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包括依法構成的事實婚姻)終止后的財產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關系、婚姻被宣告無效和婚姻被撤銷時的財產分割。(2)、財產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債務的分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財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或稱特有財產。包括夫妻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和法律規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橐龇ǖ谑藯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持續地屬于該方個人財產,是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轉化的修改。另一類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p>

二、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

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財產分割指對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廣義的財產分割不僅僅指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也包括對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債務的分擔。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制度應當包括廣義的夫妻財產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的規定,同時還包括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的規定,即婚姻法所有關于夫妻雙方之間財產分配和影響財產分配事項的規定。這些有關財產分配的規定相互結合,形成一個系統化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關于財產的分割,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有形財產的含義基本上沒有爭議,關鍵是無形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收益,當然也應包括對知識產權的分割,其他的無形財產還有股權,債券,票據,保險等,這些也沒有爭議。還有人認為謀生技能也算是財產[1],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牽強。謀生技能作為一種勞動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難用金錢衡量,用馬克思勞動力價值的觀點,勞動力是沒有價值的[2],它只會在勞動中創造價值。所以,把謀生技能也作為財產進行分割,是對財產范圍的不恰當的擴大。

很多人認為夫妻離婚時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3],我認為不然。誠然,“離婚時,應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4],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僅分割共同財產,因為即使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務補償,分擔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并不必然全屬于個人,還有可能分出來給子女或者原來的配偶,不應否認,這也算是對個人財產的分割。所以,結論是,夫妻離婚時分割的不僅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還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的清償、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也是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因為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終所分得的財產的數量。我國婚姻法第4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 條,第25條對夫妻債務的清償進行了規定,確屬個人債務的,由個人清償,共同債務共同連帶清償[5]?;橐龇ǖ?7條、第40條、第42條、第46條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家務補償、經濟幫助、損害賠償分別作了規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總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處理夫妻財產的具體規定,與人民法院處理夫妻財產的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保證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原則——一起,構成了我國婚姻法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

三、我國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存在的問題

對我國婚姻法的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制度的內容有了了解后,下面簡單探討一下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個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的存廢問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簡稱照顧原則,很多人贊成保留[5],也有學者主張廢除,認為照顧原則沒有存在必要[6]。我同意后一種觀點,照顧原則應該廢除。但與孫若軍認為“過錯不易確定,照顧原則難以落實”,因而主張廢棄該原則不同,本人覺得婚姻法已經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過錯方要承擔損害賠償,再保留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沒有必要。紀要是有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又要在此基礎上對另一方進行照顧,也有違公平原則,因為過錯者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不應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個問題是家務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這一問題在張素華女士“謀生技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理分析”一文中有明確論述,即婚姻法第40條家務補償的限定條件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務補償,“如果雙方約定僅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的,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7]。張素華認為這樣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該條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難行使家務補償權”[8]。本人同意這種觀點。

結論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關于夫妻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并且可以構成一個系統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但是,這一制度中也存在著問題,存在著爭論。

參考文獻:

[1]張素華,謀生技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理分析,中州大學學報,2007年1月。

[2]馬克思,《資本論》第五章:勞動過程和價值增殖過程。

[3]劉洪,從現行的離婚財產分割來看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華東政法學院碩士論文,p17,2001。

保險碩士論文范文6

從20世紀6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03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回避現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03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03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03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03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03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03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03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03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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