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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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范文1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睋耍珹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范文2

一、抵債資產管理和處置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商業銀行對于回收的抵債資產,由于缺乏專門人才和對實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經驗,加上國家處理抵債資產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狀況令人堪憂,處置變現前景也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

(一)抵債資產的受償價格大大高于其實際價格,價值背離相當嚴重。商業銀行收回的抵債物中,絕大多數是質次價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業發生經營風險,出現虧損、倒閉等情況時,用于抵債的資產往往可選擇性差,甚至無從選擇;二是評估機構在對抵債資產進行評估時,受利益驅動的影響(評估費用按評估額的一定比例收?。?,往往高估抵債資產的價值;三是某些債務人利用以物抵債作為逃廢銀行債務或變相牟利的手段等等。

(二)抵債資產保管難,形成現實損失和潛在損失的威脅日益加大。商業銀行回收的抵債資產大多集中在基層行,由于人員少,專業人才缺乏、場地有限等原因,基層行無法設立專人保管,也無法提供抵債資產的存放場所,難以實施有效管理。同時,商業銀行現行的對抵債資產的操作規程也沒有明確該部分資產由哪個部門負責管理,結果形成誰都管、誰也管不好的尷尬局面,使得抵債資產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發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損失和人為損失。

(三)抵債資產手續不全、權屬不清,處置政策不明確,難以處置變現。據筆者調查,有相當多的抵債資產案例存在手續不健全、權屬不清晰的情況,這其中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因素。主觀上,銀行缺乏專業人員和專門技術手段,無法辨別質量優劣、產品真偽,難以鑒別相關權屬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同時,也存在著新官不理舊賬,認為不良資產是前任造成的,去處置會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積極采取措施落實抵債資產的相關手續、不努力追索抵債資產權屬文件現象??陀^上,一方面許多相關政策不明確、不配套,制度規定滯后。如損失額度、比例的管理權限不明確,呆賬核銷的損失出口無規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為了各自的利益,極力促成企業以質次價高的資產了結銀企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形中給商業銀行處置變現抵債資產埋下了隱患。

(四)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費用高、稅負重。商業銀行在信貸資金運作過程中,已按稅法有關規定分別繳納了印花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在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過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變現額的6%、其他資產按4%繳納增值稅。另外,還要繳納諸如評估費、過戶費、產權登記費、變更費,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等。如果抵債資產經拍賣公司拍賣,還要按拍賣收入的5%給拍賣公司提取傭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債資產還存在著原所有權人的各種欠費(稅)需銀行補交的問題??偟乃銇?,抵債資產處置變現需繳納的各種稅費占到變現額地20%以上,進一步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產損失。

二、對策及建議

借款人或擔保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商業銀行貸款,銀行采取回收抵債資產的方式來保全信貸資產,為盤活信貸資金開辟了一條新的有效途徑。抵債資產的經營管理不同于一般銀行信貸資產管理,其關鍵環節在于資產的最終變現,即從實物(權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最終轉換,變低效資產為有效資產。筆者認為以資(產)抵貸(款)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既有生存的條件,必將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債資產對商業銀行保全信貸資產的不良影響,在工作中還不能根本杜絕,而且將是商業銀行今后面臨樹立市場經濟的觀念,建立一整套適應現代經濟規律的有效機制。

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 抵債資產 處置

抵債資產是商業銀行在清收、化解不良資產,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時,因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而且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者因債務糾紛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折價抵償債務的行為。隨著我國加入WTO,國有商業銀行對不良資產清收盤活力度加大,清收的抵債資產數量更是大幅度增加。據有關數據顯示,截止2003年6月末,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抵債資產總額已超過1100億元。但從抵債資產的處置狀況來看,損失較為嚴重,處置變現率低。據審計初步測算,抵債資產處置的平均損失在60%左右,這直接影響到了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產的質量。

國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處置中的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處置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多管齊下。從總體來看,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在國家政策環境、司法執政環境、市場運作環境和內部管理環境四大方面存在諸多矛盾。

國家政策環境方面

抵債資產處置時間不合理 對于抵債資產的處置時效,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應當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置。”這一規定在理論上講,有利于使抵債資產盡快變現,實現銀行債權的貨幣資金狀態,參與銀行正常經營周轉,減少損失。而目前各家國有銀行的抵債資產由于資產質量不高與抵償價偏高的矛盾,以及急于處置和處置途徑少的瓶頸,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變現處置抵債資產的卻很少,加速了抵債資產的損失。

財政稅收政策標準雙重性 在抵債資產的處置過程中,國家的稅費政策一直受到了銀行界的質疑。2000年初,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聯合上書國務院,提出《關于抵債資產收取和處置變現中稅費減免和損失處理問題的專項請示》。國家政策在對待國有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上具有“雙重標準”,即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資產享受稅費減免政策,而國有銀行卻在接收和處置過程中須重復繳納稅費。這種雙重標準,使銀行沒有獲得與資產管理公司平等的待遇。

在現實工作中,銀行收取的抵債資產以房產、土地和交通工具為主,在接收、管理、變現的整個過程要繳納高額的稅費。抵債資產處置過程所涉稅費種類繁多,過戶手續繁雜,且需重復繳納稅費,增加了變現的損失和難度。以房地產為例,銀行如果采用法律訴訟形式收回房地產,在收取階段除要交納訴訟費、執行費等費用外,還要承擔評估費、契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過戶費用;在處置階段仍須交納評估費、拍賣費、契稅、營業稅金及附加等。這些稅費都發生在抵債后,無法成為收取抵債資產的債權部分。從筆者多年資產保全工作的實踐來看,抵債階段所交納的稅費(包括雙方),因債務人無力支付,銀行要承擔的稅費總額將相當于抵債資產額的20%一30%,這進一步加重了抵債資產的損失。

抵債資產會計核算表面化 《財政部關于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抵債資產變現收入直接沖減抵債資產,差額經財政專員辦審核后,列營業外收支。抵貸資產保管、處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支出和收入列營業外收支?!卑凑者@一規定,商業銀行通常采用收付實現制的方法來進行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即在保管期間對抵債資產不作價值調整,在處置變現后,對變現損失一次性列營業外收支。顯然,這一做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抵債資產在保管期間通常會發生損益變化,如折舊、跌價損失等,在將其變現后,大部分都有很大的損益。這種核算法從表面看具有很大的虛假性,它實際上延緩了商業銀行對抵債資產的損失確認,掩蓋了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不利于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

司法執政環境方面

法院裁決隨意性 由于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傾向,加之債務人實施以物抵債時已是經營困難,現金干枯,有效抵債資產極為有限。一些法院為了盡快結案,大部分裁決以僅有財產即不足值的抵債資產抵償商業銀行全部債權。一些法院裁決的抵債資產價格大多高于其市場實際價值,即其抵債資產在沒有處置前就注定了賬面損失的后果,商業銀行也不得不接收實際已存在高額損失的抵債資產。還有些法院對抵債資產進行重復查封,將抵債資產納入到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嚴重損害了商業銀行的利益。

政府干預強制性 部分抵債資產的處置,如房地產項目、機器設備的變現,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而某些地方政府為保護少數、局部利益,運用行政權力干涉抵債資產的處置。這主要表現為政府單方面指定評估機構,授意進行資產評估,對抵債資產進行低價評估;干預法院獨立審判權,要求法院為改轉制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出謀劃策,或令法院千方百計認定銀行抵押無效,或單方授意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或強制法院立案庭不受理銀行為追償債權提起的訴訟案件,或出面干預已生效法院判決終止執行等。這些強制性的政府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工作步履艱難,進一步加大了抵債資產處置的工作難度。

市場運作環境方面

評估機構高估資產 評估機構對抵債資產的估價是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重要依據。但現階段,許多評估機構缺乏客觀、公允的態度,抵債價值被嚴重高估。

抵債資產過量供應 從2000年開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加速清收,每年要消化不良資產2000億。我國加入WTO后,按照巴塞爾協議8%的標準,商業銀行急需提高資本充足率,促使其在短期內必須處置大量的抵債資產。再加上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市場的腳步臨近,競爭逐漸加劇,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拋售大量抵債資產,因此出現了大規模集中處置抵債資產的賣方市場。在這種背景下,各方利用銀行加快處置抵債資產的迫切心情,“賤買”的思潮不斷蔓延。許多買家以種種形式變相壓低價格,使抵債資產的集中處理造成人為壓價的局面,成交價格極不理想。一些銀行的部分抵債資產甚至出現有行無市的境地,處置工作舉步維艱。

內部管理環境方面

管理體制不健全 由于我國沒有統一的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四大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制定以及抵債資產的抵入和處置批準權力均在總行。對抵債資產的經營,實行的是“誰清收、誰抵債、誰管理、誰處置”的分散管理原則。這就導致了總行對管理辦法的修訂滯后于基層行實際操作的變化,致使抵債與處置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得不到及時處理,降低了處置效率。當國有商業銀行進一步市場化之后,這種體制的不健全性成為抵債資產處置的重大障礙。

管理工作不完善 國有商業銀行在處置抵債資產的過程中,由于本身的管理漏洞,亦加重了抵債資產的損失。如由于在取得抵債資產時,一些商業銀行沒有與債務人簽訂法律文書,或未能取得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使抵債資產存在巨大風險;由于抵債資產存在不入賬的現象,使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不能被真實反映,且因道德風險造成抵債資產流失等。此外,一些銀行出于本位利益自用或外借使用抵債資產、不及時辦理抵債資產過戶等違規操作現象屢禁不止。

國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處置的應對措施

健全法律法規,營造寬松政策環境

首先,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議銀監會對各國有商業銀行的抵債資產展開深入調查和研究,并提請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應科學完善其配套制度,合理確定抵債資產的處置期限,改革現行的考核指標體系,使抵債資產管理工作各環節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次,要積極推動國家有關部門給予商業銀行和資產公司同標準的稅費減免政策。同時,在當前的雙重標準下,為使損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國有商業銀行應合理選擇變現方式,實現多渠道經營合法避稅。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國家和商業銀行共同承擔抵債資產處置損失的損失彌補機制。例如我國在借鑒國外經驗和調研的基礎上,動用外匯儲備通過新組建的“匯金公司”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提高了銀行資本充足率,增強了其消化不良資產處置損失的能力。

再次,針對抵債資產會計核算的不合理現狀,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在計算抵債資產的價值時,隨時應對市場的需要,參考國際通行的辦法,使抵債資產體現出實際的市場價值。

整頓治理司法環境,優化建設信用環境

當前應從立法、司法和司法體制方面進行全面整頓和治理,以有效保障金融債權,杜絕法院裁決的隨意性。其切入點為:一是加強法制監督。對審結的重大金融案件實行復查制,對一般金融案件實行抽查制度,以保證案件審查的質量。二是制定相關優惠政策,減免處置費用、減少審批程序、優先安排。三是對于處置中一些急待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考慮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形式加以解決。

此外,優化建設信用環境是我國各級政府目前應重點做好的一項工作。要切實加強市場經濟的誠信教育,利用強大的宣傳機制,大力倡導社會信用意識,提高經濟主體誠實守信的自律性。各級政府應依法施政,避免對經濟行為和司法審判的強制干預,倡導建設經濟金融安全區,同時提高司法部門、國土、房管等部門的行政管理效率和監督水平,確保商業銀行債權得到及時的保護。

客觀評估資產價值,合理選擇資產處置方式

對待抵債資產的評估,國有商業銀行應堅持科學審慎的態度,選擇以地域就近為原則,與當地一至兩家信譽好、資質優異的資產評估機構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以規模效益降低評估費用。也可將評估費與變現價值掛鉤,避免評估機構為賺取高額評估費而人為提高評估價值。另一方面,為保證評估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嚴格評估機構的資格認證工作,提高評估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評估機構自身要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在評估時以市場評估法為準,對沒有記錄的資產要采用兩種以上的評估方法來確定資產的價格,對當年未處置的抵債資產,每年應進行一次評估,密切關注和了解抵債資產的損失和風險狀況。

針對抵債資產過量供應的現實問題,各銀行特別是基層銀行要改變為了完成指標任務而盲目低價處理抵債資產的錯誤做法。應根據資產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在控制各類處置風險的前提下,以取得處置凈回收最大化為原則,合理選擇資產處置方式。

改革管理體制,強化內部管理

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范文4

即將于2004年1月1日開始在全部證券公司實行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頒布于2001年11月。財政部當時采取了分步實施的方式,即2002年1月1日起,上市的證券公司和外商投資的證券公司必須執行該制度,因此全國131家證券公司中只有上市的中信證券和宏源證券以及有外商投資的中金公司和中銀國際以及一些自愿執行新制度的公司執行了這一會計制度,而其他的證券公司一直執行的是1999年財政部頒布的《證券公司會計制度》。

這兩種不同的會計制度落實到證券公司的財務報告上,實際的區別是對資產的定義有所不同,新制度對資產的定義更為嚴格。

財政部會計司準則處處長朱海林告訴記者:“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將使證券行業采用更為謹慎的會計政策,這不僅可以夯實證券企業的資產,擠干利潤中的水分,還可以及時提示證券企業所面臨的潛在風險。”

細讀《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可以發現增設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短期借款、預計負債、受托投資管理收益、資產減值損失等七個新的科目。

朱海林說:“這些科目的設置,是讓證券公司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來提取應計入損益的各項減值準備?!贝送?,新制度還將“清算備付金”科目改為“結算備付金”科目,將“受托資產”科目改為“受托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不變,將“投資風險準備”科目改為“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證券公司發生的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按規定的標準據實列支;如果證券公司存在由于歷史原因遺留的抵債資產,則應當增設“抵債資產”、“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與此同時,新制度還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備的明細表,朱海林稱可以“詳細反映證券公司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增減變動情況;同時,還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的內容?!?/p>

“過去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都不提減值準備,長期投資只提1%的減值準備,”中信證券總會計師倪軍表示,“不能真正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實行新的會計制度會讓資產更為真實?!?/p>

證監會首席會計師張為國在一次內部培訓中說:“執行新的金融會計制度,進行減值準備并相應追溯調整,證券公司總體的資產至少將減少150億元,甚至不少券商凈資產可能出現負數。”

“越老的證券公司受沖擊越大”

中信證券總會計師倪軍分析,新的會計制度中,自營減值準備將是最令券商頭疼的一項。

新制度規定,不管市場情況如何,券商必須按股票市價與成本孰低原則來計提減值準備,此舉將有效避免券商利用會計規則掩蓋潛虧的現狀。

據了解,2002年很多券商將會計核算規則由權益法更換為成本法,原因是券商的自營業務在2002年出現大幅虧損。而成本法核算只以成本入賬,不計損益。而以“孰低原則”計提減值準備,券商資產可能會大幅縮水。

此外,新的會計制度對于證券公司在計提準備的比率也有所調整。對于應收賬款、實業投資等證券公司常見的不良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比率亦根據謹慎原則,被充分提高。

北京天華會計師事務所唐金超在分析新的會計制度時表示:“一些歷史包袱較重的公司在實行新的會計制度后,按照追溯調整法,對券商的資產狀況影響非常大?!?/p>

唐金超介紹,我國證券市場在1993年時受泡沫經濟的影響,金融秩序混亂,存在隨意拆借、高息攬存等現象。而一些券商把拆借出去卻根本收不會來的資金或者不知去向的長期投資仍舊掛在賬上,并且繼續賬面計息,而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這些都需要追溯調整、計提減值準備。

“越老的證券公司可能問題越多,越有歷史問題的證券公司受到的沖擊越大。如果上述資產是一次性追溯調整,明年部分券商可能會遭受重創,”唐金超說。

凈資本新規則趨詳盡

很可能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實行的還有中國證監會正在起草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規則》。

凈資本是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和資產流動性狀況的一個綜合性監管指標,是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較高、可快速變現的部分,它表明證券公司可隨時用于變現以滿足支付需要的資金數額。通過對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的監控,監管部門可以準確及時地掌握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防范流動性風險。

對中國證券業來說,凈資本這個概念并不生疏,因為早在1996年,證監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和《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中,就曾首次使用這一概念。至2000年9月,證監會又對原有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方法進行調整,下發了“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的通知”,制定頒布了新的凈資本計算規則。

“隨著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拓展和資產負債結構的變化,2000年的凈資本計算方法已經不能充分反映證券公司面臨的流動性風險,因此我們將出臺新的計算規則,”中國證監會的有關人士說,“計算凈資本之前,證券公司必須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p>

即將頒布的券商凈資本的新計算方法,是一次對原計算方法的全面細化。對證券公司的要求更為嚴格(參見“券商凈資本新舊計算方法對比”)?!靶罗k法更多地考慮到了證券公司資產的流動性、變現能力和市場風險,”機構部人士說。

此外,為盡早地發現證券公司的潛在流動性風險,證監會在新規則中還增加了一項壓力測試。即證券公司按月對自營證券和受托投資中的股票按照市價進行壓力測試,即在規定的計算凈資本的折扣比例基礎上再打八折,以得出經壓力測試后的凈資本額。

“在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預計如果市場繼續持續下跌,哪些證券公司會產生更大的流動性風險,”機構部有關人士表示。

根據即將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資產管理業務作為表外業務,不再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之中。

“會計原則本應如此,但是證券公司受托資產保本保底的問題非常普遍,現有的計算方法根本無法充分反映受托業務本身的市場風險。因此在凈資本計算新規則中對受托資產也進行了不同的扣減?!敝袊C監會有關人士表示。

業內人士分析,保本保底的資產管理業務會增大公司的流動性風險,嚴重影響公司的凈資本水平。因此,在計算凈資本時,需要充分考慮資產管理業務的影響。

在《證券公司凈資本規則》中,對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對凈資本的影響分四種情況進行了界定。

一是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承擔受托業務市場風險并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在計算凈資本時,可不考慮該部分資產管理業務的影響。

二是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承擔資產管理業務市場風險的,應參照自營證券的折扣原則對受托投資進行折扣,同時將受托資金按照一定比例視同公司的負債進行扣減。

三是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承擔受托業務市場風險,并設立風險準備專項賬戶的,應將風險準備資金全部扣減。

四是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投入的資金數額、期限和承擔的責任等進行約定。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應予以相應的扣減。

對于部分證券公司將資產管理業務放在帳外,或者不如實披露的問題,目前證監會的手段為采取現場檢查,同時要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等。

“前提是數據真實準確”

按照目前證監會規定的凈資本計算的最低標準: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必須達到2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則必須達到2000萬元。證券公司所有的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委托理財業務的牌照全部源于這一標準。即將開始的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新規則必然要令相當數量的證券公司難以達標。

對此,中國證監會表示,準備給予凈資本不達標的證券公司一定的過渡期。

同時,為了給部分按照新規則計算的凈資本不符合監管要求,且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歷史包袱較重的證券公司提供一個在發展中解決問題的機會,證監會還準備在凈資本規則的《通知》中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提出動態監管的要求,督促公司限期提高凈資本水平,以達到最低標準。

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范文5

成立日期原本領先于浙江的江蘇版AMC,目前卻顯得神秘。在同一棟樓里辦公的大股東無錫國聯集團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無錫國聯),將這個曾被冠以“全國第一家AMC”光環的子公司深藏背后,不愿正面接受采訪,也不愿透露實質信息。

無論高調還是神秘,地方版AMC已正式登上歷史舞臺。

浙版AMC銜枚疾進

作為浙江版AMC的浙商資產,2013年8月6日在杭州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下設杭州、金華、紹興和溫州四大區域業務團隊,覆蓋全省11個地市。

2013年12月23日,《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赴杭州采訪,發現公司注冊資料上的辦公地址仍在裝修之中,占據半個樓層2000多平方米的辦公場地只有裝修工人在忙碌,地上堆滿廢料?,F場的物業和裝修工人均介紹,因為“業主要得很急,所以都在加班加點”。

辦公室雖在裝修中,但浙商資產掛牌后就已經在快速推進業務。9月底即與溫州市政府和溫州金投及多家銀行簽訂戰略合作書,首單業務也正式落地;11月28日,又在北京金融街建行總部大樓競得建行的兩個資產包,分別為杭州資產包和寧波資產包,共計15.3億元。截至目前,浙商資產累計收購不良資產已近40億元。

浙商資產能夠拔得頭籌,與其業務團隊的背景和傳承有關,且浙江當地民資、國資長期積極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積累了大量經驗。

據浙商資產全資控股股東浙江省國際貿易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國貿”)辦公室副主任邊衛軍介紹,在浙江國資系統中,“各種資產管理公司原先就有,每家公司在上市、改制的過程中都會設立一個不大不小的資產管理公司,為的就是將一些死的資產盤活、把死錢變成活錢”。

邊衛軍說,省級AMC原計劃是由省國資委牽頭,將下屬各集團的資產管理公司全部并入,但是在實際操作的時候,遇到了利益協調等各種問題,所以最終決定由浙江國貿來牽頭,成立了浙商資產。

杭州市金融投資集團一位高層介紹,其集團當初也曾想要這塊牌照,“參與過競爭,不過沒有成功”。

據邊衛軍介紹,浙商資產的團隊主要來自于原金信信托蛻變而成的金信資產和浙江國貿集團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金信信托因資不抵債,在不良資產全部劃撥出去之后,2010年7月成立金信資產,由浙江國貿接手為全資子公司。

隨著浙商資產在業務操作上的高歌猛進,10億元的注冊資本金很快面臨著資金不足的瓶頸。據浙江國貿內部人士介紹,補充資本金第一步將是把金信資產整體注入,將注冊資本金提高到15.18億元,預計這一步將很快完成,“其次是要引進有實力的戰略投資者”。

蘇版AMC低調神秘

2013年12月26日,無錫太湖新區,霧霾深鎖,天氣清冷行人稀少。

從老市區的國聯大廈打車到新區的國聯金融大廈,需要20多分鐘。江蘇版AMC江蘇資產管理公司(下稱“江蘇資產”)就在大股東這棟新落成的大廈里辦公。

無錫國聯董事局一位秘書接待了記者,但因為“自身國企體制的原因”,對有關江蘇資產的具體業務問題諱莫如深。

不過在交談中,這位秘書也聊了一些籌備事宜,“江蘇和浙江的中小企業的生存現狀不容樂觀,兩地銀行不良資產持續高企,所以在江浙率先成立省級AMC是很好理解的”。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2013年5月16日,江蘇資產就已注冊成立,注冊資本50億元,法人代表為無錫國聯董事局主席王錫林,經營范圍之一為“江蘇省內金融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

另據前述秘書介紹,除無錫國聯外,“應該已經有兩三家新股東進來了”。

據記者多方調查佐證,并經一位與無錫國聯高層接近、有過業務往來的知情人士透露,江蘇資產的實際業務負責人一職,很可能是由王錫林多年的老部下湯興良出任。

據湯目前所任職的上市公司華光股份(600475,SH)的公開披露信息顯示,湯為無錫本地人,男,漢族,1965年生。現任華光股份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同時兼任無錫惠聯垃圾熱電有限公司、無錫惠聯熱電有限公司和無錫華光工業鍋爐有限公司這3家公司的董事長。

江蘇資產成立之初,無錫方面曾專程派人到北京的四大AMC學習過,“專門學習不良的處置”,信達資產一位管理人員介紹。

江蘇資產注冊成立后一直保持低調,但市場中也并非沒有亮相之舉:2013年11月28日的北京金融街建行資產包出售活動中,與浙商資產一樣,江蘇資產也是參與競價的三家省級AMC之一。

不良燃眉之急

省級AMC登臺的背后,是地方不良資產的燃眉之急。

浙江省內規模最大的中小企業融資綜合服務機構中新力合運營總監賀平介紹,2013年浙江中小企業的融資利率高企,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利率水平多在9%~11%,9月、10月的平均票面利率為10.7%,到11月、12月,估計最少要再提升1%,而一些地方股權融資的利率水平已經達到13%~15%。

這一利率水平,實際上已經遠遠超過當地制造企業的年平均利潤率。

在利率不斷抬升的情況下,各類融資公司卻在壓縮自己的業務規模,類似擊鼓傳花的游戲最后只剩下少數“賭徒”還敢涉足:浙江部分實體企業轉而拿出盈余資金從事P2P活動。

賀平介紹,其公司旗下的擔保公司,在2011年時提供了20億元的擔保規模,但是到了2013年,這一數字只有12億元,“公司在主動壓縮規模,一些產品也不再推出,比如在2013年就不再推出互保鏈產品。主要原因是當地的不良狀況持續曝出,而且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在持續變差”。

時隔一年后,浙江互保圈鏈條的多米諾骨牌效應在2013年年底資金面緊張的情況下,再次顯現。

杭州市某法院法官介紹,臨近年底,因為互保而起的經濟糾紛陡然增多,“幾乎天天都有”。

據記者走訪了解,在被定義為落后淘汰產能的行業中,這種現象最為多見。

一邊是新增的不良資產持續出現,一方面是復蘇的曙光仍未點亮。

溫州市一位要求匿名的公務員說,“雖然報紙上一直說溫州經濟正在逐漸復蘇,但很多跑路的老板依舊不見蹤跡,倒閉的企業也沒有開門的跡象?!?/p>

該公務員認為,如果沒有產業升級,手工作坊式企業扎堆的溫州就很難有真正的經濟復蘇。

此外,大量溫州民間游資在外逐利,如集資到鄂爾多斯去開礦,“不知道什么時候錢能拿回來,這是潛在的不良資產吧?”該公務員說。

突圍之道:債權重組?

2012年2月,財政部、銀監會下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給予地方版AMC“準生證”。

2013年12月初,銀監會關于地方版AMC資質認可條件的文件下發至各地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金融機構。自此,地方版AMC有了明晰的準入門檻。

在這份簡稱“45號文”的《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新成立的地方版AMC需具備三項審慎性條件。

首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第二,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適宜于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專業團隊;第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與江浙少數地方相較,多地政府對設立省級AMC的反應并不積極。

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林文順、陳小重的《省級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現狀及其影響》一文介紹,《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下發后,有關部門曾征求地方政府對省級AMC設立門檻的意見,部分地方政府認為并不符合實際和需要,因為注冊資本門檻設立較高,且資金需要由地方自行解決。

一位接近決策層的人士也表示,對地方版AMC的發展前景,以及紓困包括地方債在內的不良狀況的實際效果,尚需觀察。

“(地方版AMC方案)是地方上報中央的,只是解決地方債務的試點方式之一,此次全國地方債審計就是給地方成立AMC作鋪墊的?!痹撊耸空f,除江浙外,山東目前也在醞釀,目前沒有說要全面鋪開,因為尚不清楚試點的結果如何。

四大傳統AMC對處于嘗試階段的地方版AMC鮮有持看好態度的。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一位受訪的中高層人士更是態度鮮明,明確表示“不看好地方版AMC”。

其理由如下:首先,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的時候,是財政撥款?,F在地方版AMC成立,誰給其撥款?其次,四大資產管理是政策性機構,為了剝離國有銀行的不良而成立,但是到目前為止,這些公司的不良業務都沒有賺錢,所以才有了今天的資產管理公司轉型之說。

“師傅都沒做好,能教給徒弟什么?我很懷疑?!痹谠撊耸靠磥恚胤椒滦拇笤O立AMC的事情“有點滑稽”。

另外,四大當初收購的壞賬經國家認定,有時間點限制,銀行輕裝上陣后股改上市。而當前地方壞賬由誰來界定,有無時間點限制,都不明確。

“如果無限期剝離壞賬,是不是地方政府就可以有恃無恐地舉債了?當全國地方壞賬一盤棋的時候,又該如何債務重組?如何實現資產證券化?賣給誰?誰來買?最后會不會在國家層面左口袋裝右口袋?”該人士表達了一系列疑惑。

不過,江浙兩家AMC的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其業務范圍不僅僅是區域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還包括企業資產的并購、重組,以及對外投資。

有分析人士認為:并購、重組和對外投資將會是地方版AMC的優勢所在。地方AMC與地方政府聯系更為緊密,會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考慮如何盤活不良資產,救活當地的企業,重新獲得效益,而不是單純地走訴訟、處置和執行的老路子。

地方版AMC的“準生文件”《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只能采取債權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企業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金融危機 危機銀行 政府救助

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在內的國際權威金融機構、專家學者都對中國銀行業的健康狀態表達了嚴重的擔憂,認為中國的銀行體系是“定時炸彈”,在以后的幾年中可能引發金融危機。隨著金融國際化、自由化的進程加深,銀行業的風險也將增大,如何完善我國的銀行危機處理制度已經成為當前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

一、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

(一)最后貸款人制度法律框架及職能行使

我國關于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主要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緊急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

在實踐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曾多次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對問題銀行進行救助。例如:1997年,為了救助威海市城市商業銀行提供了緊急流動性支持;1998年為了解決海發行的擠兌危機提供了40億元緊急貸款支持;1999年鄭州城市合作銀行出現支付困難,央行與政府合作全力對其進行救助。

除了對這些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給予再貸款支持外,人民銀行還對信托和證券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主要用于撤銷、關閉金融機構的償付性支持。如在2005年華夏證券重組過程中,人民銀行為其提供了16億元的再貸款支持。

(二)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評述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可以看出,我國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最后貸款人”職能。由于我國處于經濟轉型過程中,市場化配套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中央銀行承擔了大量的準財政功能,再加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缺位,中央銀行肩負著穩定和改革的雙重任務,最后貸款人的職能被擴大。

1.資金安全

在資金安全的問題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緊急貸款應依據《擔保法》提供擔保,但事實上,問題銀行可提供擔保的資產很少,多數情況下無法提供合格的擔保。實際操作中我國申請最后貸款的金融機構往往采用政府信用擔保的方式,有的甚至根本不作擔保。在貸款利率上,在期限內也并未規定懲罰性利率。從本次危機中可以看出,美聯儲為危機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時均要求嚴格的擔保,并且有高額的懲罰性利率,大大增加了金融機構還貸的壓力。

2.貸款期限

在貸款期限上,《管理辦法》規定了最長長達兩年的期限,逾期還可以延長一年。最后貸款人制度所要解決的是因銀行短期的流動性不足而發生的危機,從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建立目的來看,這個期限顯然過長。

3.貸款用途

在貸款的用途上,《管理辦法》規定僅限用于兌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優先用于兌付小額儲蓄存款。顯然保護存款人利益的目的,與最后貸款人的職能不符,而屬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功能。而正因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缺位,才使最后貸款人職能被擴大,人民銀行的角色出現錯位。

4.貸款條件

在貸款條件上,從中央銀行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實踐來看,出現危機金融機構往往都能得到人民銀行的資金支持,存在著“逢險必救”的現象,角色錯位為“最先貸款人”和“最后埋單人”,這種無限救助存在著嚴重的道德風險,這與最后貸款人制度應遵循的“建設性模糊”原則不符,不利于防范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按照“建設性模糊”原則,中央銀行應使其救助條件不確定,形成對銀行的壓力,促使其謹慎行動。

5.救助效率

在救助效率上,對一家金融機構的救助,往往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中央銀行、監管當局,協調成本高,信息不共享,耗時長。例如在對南方證券的救助中,從2003年7月南方證券出現風險到2005年4月宣布關閉,人民銀行對其的資金支持從最初的15億元增加到80億元。而英格蘭銀行在救助巴林銀行時,從收到報告到做出處理決定用了兩天時間,美聯儲在救助貝爾斯登、美國國際集團、花旗銀行時也都是迅速做出決定。從最后貸款人的功能來看,救助越及時,成本越低。而在我國,往往各方利益博弈而延誤了最佳救助時間。

在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時,人民銀行謹慎實施,應當擺正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角色,明確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的規則,讓陷入清償危機的機構退出市場,對于保障存款人資金安全的職能交由存款保險機構履行。在對于向海發行這類存在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違法發放貸款,股東抽逃資金等情況的無法挽救的銀行,應當果斷予以關閉,而不應代為行使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能。

二、公共資金注入

(一)發行特別國債

上個世紀末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僅僅為3.71%,遠遠低于1988年巴塞爾協議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且存在巨額的不良資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和國際銀行業以及與自身資產擴張規模、速度的嚴重偏離。

為補充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1998年國家發行了2700億元的特別國債(期限為30年,利率為7.2%),由四大行用1998年降低法定準備金率后一次性增加的可用資金購買。這是國家多年來首次以此種方式直接注資國有商業銀行。但發行特別國債補充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辦法,只是作為一次特殊性措施。在當時,國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政府發行特別國債可以化解商業銀行的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也是為了對其所承擔的“第二財政”的職能的支持。

(二)外匯儲備注資

外匯儲備注資是一種罕見的注資方式。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改制的過程中,我國采取了外匯注資的方式有其特殊原因。

1.采取外匯注資的原因

21世紀初期,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5%,要實現股份制改造上市,就需要提高資本充足率,補充資本金。但在當時我國財政資金不足,加上其他的隱性財政負擔,財政自身無力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為了達到對商業補充資本金的目的,我國不得不選擇了特殊的外匯注資的方式。

2.外匯注資的模式

為了向商業銀行注資,國家在2003年12月成立了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其主要職能是向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為此,其也被稱為“金融國資委”。

2004年1月6日,國務院宣布對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各注入225億美元(計1800億元人民幣),使中國建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由6.51%上升至11.29%,中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由6.98%上升至10.04%,同時也大幅度降低了其不良資產率。2005年4月底,工行也獲得了匯金公司150億美元的注資和財政部資本金權益1240億人民幣注資,各占工行50%的資本金。2008年11月6日,匯金向農行注資190億美元,同時財政部向農行注資1300億人民幣,雙方各占農行50%的資本金。

3.外匯注資的效果

經過國家注資,我國四大國有商業均實現了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外匯注資,使國有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得到較大改善,在為國有商業銀行引進外部審計、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增大國有銀行的透明度和公眾監督力度、加快股份制改造、建立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及上市等方面均創造了有利條件。相對財政直接注資,外匯注資所需要的時間短。

(三)對公共資金注入制度的評述

外匯注資是一種罕見的注資方式,相對于財政直接注資,外匯注資所需要的時間較短,是我國在當時情況下的無奈之選。但也應該看到,外匯注資是一種特殊的注資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從貨幣供應看,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主要表現為人民幣,而注入的資金為美元,貨幣配置存在錯位。而且,銀行在發放外幣貸款時,也會形成貨幣量的擴張,對人民幣的供應量形成沖擊。

同時,外匯儲備是我國對外國資源的所有權,適用外匯注資意味著我國干預外匯市場的能力減弱,減弱了外匯儲備對經濟的緩沖作用,同時也增大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可見,我國選擇外匯注資是一種無奈之舉,由于外匯儲備不屬于財政部管理,其本質是國家財政向中央銀行的透支,這危機到了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造成的弊端不容忽視。

(四)政府向銀行業注資的特殊性

在西方國家,銀行多為私人銀行,在發生危機時政府鼓勵銀行進行自救和互救,只有在危機可能蔓延的情況下,才將注資作為特殊緊急措施實施。在次貸危機中,西方各國政府都不同程度地為金融機構進行了注資,注資的主要形式主要是政府直接購買私人銀行的優先股或者普通股。

而在我國,國有銀行是銀行業的主體。在一項各國政府對銀行的所有權比例比較中,中國的國有制銀行的銀行資產比率達98%,位列第一,而英國、美國、日本的此項數據均為0%。雖然從2006年開始,中國開始引入外資股東進入國有銀行,但入股比例單家上限為20%,多家合計上限為25%。在我國政府主導的市場化改革模式中,銀行發揮了金融支持的作用,金融和財政的制度難以分開,國有銀行積累了巨額的不良資產。正因為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預造成銀行經營目標無法實現,國家作為出資人理應向銀行進行注資。

就注資的手段來看,不管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向銀行注資,劃撥中央銀行的錢和財政的錢本質也是一樣的。本質都是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部門間的轉移,這是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和銀行體制所決定的。

就注資的期限來看,由于銀行的私有性質,決定國外政府對銀行的注資是一種臨時措施和短期行為。但對于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到上市的過程中,政府不斷為其注入資本金。從長遠來看,國有銀行成功股改上市后,隨著業務和經營的擴大,國家作為股東仍有繼續為其注資的可能性,政府注資的行為很有可能在以不同的形式長期存在。

三、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資產

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諸多國家處置不良資產的有效措施。

(一)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

資產管理公司的組建和發展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有益探索和金融管理架構的重要進步,對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改革以及金融業的穩定發展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1999年,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相繼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后,邊組建、邊立法、邊剝離、邊處置(同時進行債轉股),先后共接收不良貸款13939億元。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口承接相應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即華融接受工商銀行的不良資產,長城接受農業銀行不良資產,東方接受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信達接受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不良資產。

2000年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收購不良資產的范圍、額度及資金來源,經營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2001年,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重組與處置的資產范圍、處置資產的方式、評估與交易價格、處置資產的程序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2004年4月28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了《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投資、委托和商業化收購三項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允許資產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開展追加投資、委托和商業化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等三項新業務。

(二)剝離不良資產的方式

1.賬面價值轉讓

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是采用“賬面原值劃轉法”剝離不良貸款,即資產管理公司按面值承接不良貸款,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最終損失暫時體現在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賬面價值轉讓屬于政策性剝離,是方便、迅速、穩妥剝離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方式,不涉及不良資產的評估,有利于銀行快速完善其資產負債表。

2.商業化剝離

2004年6月信達以30.5%的折扣收購建行和中行的不良資產1289億和1498億。2005年4月工行的2460億損失類置換成等價的金融債券后劃入財政部和工行共管基金賬戶,并委托華融資產公司處理;2005年6月工行的4590億元可疑類貸款按賬面價值置換為央行票據,再以賬面價值的26.38%的平均中標價出售給四大AMC。近年來,在大量接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同時,資產管理公司采取了拍賣、債務追索、破產清算、資產證券化、債轉股等多種方式對接收的不良資產進行處置。

(三)收購不良資產的資金

1.向國有商業銀行發行票據

在我國當時財政無力承擔處理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時,由中央人民銀行進行分擔。在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模式里,可疑類資產的賬面處置是由央行發行票據支付50%的對價購買,其余50%的損失由原資本金和撥備沖銷。具體處置是由央行以招標方式選擇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允諾的回收率和央行支付對價之間的差額由央行負責彌補。

例如工商銀行于2005年6月7日以無追索權方式按賬面價值4590億元人民幣的不良貸款出售給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并將所得款項用于購買人民銀行發行的五年期特別央行票據。

2.中央銀行的再貸款

1998年后,再貸款從原來以信貸控制為主的職能轉向了金融穩定的職能。換言之,現在的再貸款更多體現了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角色。比如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再貸款支持,使之有能力全額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但國有商業銀行剝離至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大多為損失類和可疑類資產,不良資產處置的回收率較低,而資產管理公司沒有能力償還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將形成中央銀行再貸款的壞賬。

(四)資產管理公司制度評述

1.由政策剝離到市場化運作轉變

由于我國國有商業因歷史原因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最初若使用市場化機制處理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不利于迅速化解銀行危機。故我國在最初處理不良資產時,選擇了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分別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將銀行的不良資產按賬面價值直接剝離給相應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處置的非市場化做法。

但非市場化的處理方式現金回收率低,處置效率低,成本高。隨著我國四大銀行實現了股份制改造,按賬面價值轉讓這種方式需要避免。我國有必要采取更多的市場化手段來處理不良資產,例如利用資本市場來進行不良資產處置,已成為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趨勢,既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原有的不良資產通過證券化操作來回收資金,加以處置,也可以通過資產置換將不良資產轉化為可以變現的企業債券或者股權,從而為通過資本市場轉讓處置不良資產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資金來源上,也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從市場上籌集資金,如吸收股權投資、發行金融票據、可轉換債券、籌集長期借款、參與同業拆借等。

處理不良資產需要政府引導,但引入市場化機制建立一個競爭、開放的問題資產處理模式可以增強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減輕財政負擔,也有利于道德風險的防范。

與美國不同的是,美國曾成立過的RFC和RTC等清理不良資產的公司都是以破產清算為目標的,它完成了應對金融危機的使命后即關閉。這些都得益于美國發達的資本市場,這與中國目前金融市場的差距較大。故根據我國國情,我國資產管理公司還有長期存在的必要。如何實現資產管理公司從政策性業務向商業化經營模式轉變,也成為當前我國面臨的一大課題。

2.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前景

近年來,我國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加快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型改革的步伐。

2006年3月中旬,財政部向四家AMC下發《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發展意見》?!兑庖姟访鞔_提出AMC改革的具體步驟分為:核定損失、分離政策性業務、組建新公司并引入戰略投資者,并提出AMC的轉型方向為“現代金融服務企業”。并指出AMC可開展信用評級、風險管理咨詢、征信服務等多種金融服務業務,并允許其進入一般證券業務、控股商業銀行。

在《意見》的指導下,四大AMC基本完成了商業化轉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于2007年商業化收購了深圳商業銀行35億元不良貸款,并于2010年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業務已經進入證券、保險、基金等領域。華融、東方、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也運用多種商業化手段處理不良資產,以實現不良資產價值回收的最大化??梢哉f,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

國家“十二五”規劃指出,要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評估體系和處置機制;同時要繼續深化國家控股的大型金融機構改革,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強化內部治理和風險管理,提高創新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這些都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改革發展,提供了新的、歷史性的機遇。

參考文獻

[1]馬驍.政府救助國有商業銀行研究[C].博士學位論文,西南財經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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