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

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文1

【關鍵詞】資本弱化 企業所得稅 稅收處理

根據經濟合作組織(OECD)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MM定理揭示:由于利息可在稅前抵扣,存在稅盾效應,適度舉債會增加企業的價值。稅盾效應本身是合法的,但往往被跨國公司所濫用,將要進行的股權投資轉變為債權投資,對國家的稅基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各國紛紛采取各種手段進行資本弱化管理。

借鑒國際上資本弱化管理的立法經驗,2008年起我國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強化了資本弱化管理。目前,我國實行資本弱化管理的稅法依據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法實施條例);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以下簡稱121號文);4.《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以下簡稱調整辦法)。

一、我國現行稅制中資本弱化管理的特點

我國資本弱化管理的特點主要有:

(一)主要采用安全港原則

121號文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二)引入獨立交易原則

121號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對相關資本弱化管理規定的分析,筆者認為,企業接受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準予稅前列支的條件有3種情況:1.債資比例不超過規定比例且不超過按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2.企業能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3.受資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

二、稅法和會計準則中關聯方利息交易處理差異

(一)關聯方和關聯方關系定義的差異

1.《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三條關于關聯方的定義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并列舉了10種屬于關聯方的情形。

2.稅法中關聯方定義: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關于關聯方的定義是: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而調整辦法采用列舉的辦法,明確了8種情形屬關聯方關系。

從會計與稅法對于關聯方及關聯方關系的界定來看,兩者存在一定的差異。稅法的規定更明確、更具體,便于納稅人實際操作,也便于稅務機關提高工作效率。

(二)關聯方利息支出的會計與稅收處理

1.會計處理

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并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賬務處理與非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賬務處理一致,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關聯方利息支出要按規定披露。

2.稅收處理

如果關聯方交易利息支出,屬于資本弱化管理的調整范圍,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就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并按此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造成的所得稅費用差異,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資本弱化管理下企業稅收處理要點

(一)資本弱化要服從企業整體理財目標

企業通過資本弱化節稅,要注意避免兩方面的風險:一是避免稅務風險,要注意國家的稅收政策對于資本弱化的管理;二是避免財務風險。總之,資本弱化要服從企業整體理財目標,創造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注意適用對象

資本弱化管理是專門針對關聯企業間的融資行為,如果借款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就不適用資本弱化管理政策。企業可優先考慮從非關聯方之間獲得債權性融資。但從非關聯方之間獲得債權性融資的同時,一定要注意控制財務風險,否則會給企業造成巨額損失,得不償失。

(三)合理計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稅法目前沒有對債權性投資進行進一步具體細致的界定。由于金融工具日益繁多,一些具有特殊性質的投資如融資租賃、可轉換債券、背靠背貸款或者委托貸款是否被認定為債權性融資,這些問題還需進一步通過稅法明確。

調整辦法中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四)合理界定關聯方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兼營不同業務的利息支出按規定分開計算。

(五)注意利率問題

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不能僅考慮基準利率,而忽略了浮動利率,導致少扣除利息支出。

(六)注意特別納稅調整的追溯年限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例:大華公司2008年初發生如下借款支出:

1.向建設銀行貸款1 000萬(一年期),合同約定年利率為8%,支付年利息80萬元。該筆貸款由大華公司的境內關聯企業東源公司提供負有連帶責任的貸款擔保,大華公司支付關聯企業東源公司擔保費80萬元。假設同類同期貸款市場上獨立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應收取的擔保費為65萬元。

2.大華公司的境內母公司中華公司通過工商銀行向大華公司提供委托貸款,貸款金額3 000萬(一年期),合同約定年利率為8.5%,支付年利息255萬。可以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3.大華公司向境內關聯企業西源公司借款5 000萬元,支付利息600萬元(一年期)。假設金融企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考慮浮動利率后為10%。不能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4.大華公司向境外E國的關聯方北源公司外幣借款1 000萬(已折合人民幣),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50萬元。假設金融企業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考慮浮動利率后為10%。北源公司所在地E國和我國有稅收協定,協定中對于利息征收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7%,股息為10%。大華公司在支付利息時已支付北源扣繳公司預提所得稅10.5萬元。

大華公司2008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性投資之和經計算為2 000萬,2008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性投資之和為1億。

大華公司2008年企業所得稅稅率25%,實際稅負為20%,東源公司的實際稅負為23%,中華公司的實際稅負為15%,西源公司的實際稅負為18%。大華公司、中華公司、東源公司、西源公司、北源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對于“實際稅負”的計算方法是:實際稅負比率=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步:根據關聯方債資比初步計算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關聯方債資比例=10 000/2 000=5

稅法規定標準債資比例=2

年度實際支付的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實際利息支出=(80+80)+255+600+150=1 165(萬元)

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1 165×(1-2/5)=699(萬元)

第二步:對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實際利息支出進行分析。

1.向建設銀行的貸款,是由其關聯企業東源公司提供負有連帶責任貸款擔保,屬于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由于東源公司實際稅負為23%,比大華公司實際稅負20%,高出3%,同時東源公司屬境內公司。根據121號文第二條規定,超過安全港比例規定的利息160/1 165×699=96萬元也可以扣除,實際上該項業務的實際利息160萬元均可以稅前扣除。

2.向工商銀行的貸款,由于是其母公司中華公司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屬于稅法規定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盡管中華公司實際稅負為15%,低于大華公司,但由于該支付的利息符合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根據121號文第二條規定,超過安全港比例規定的利息255/1 165×699=153萬元允許扣除。實際上該項業務的實際利息255萬元均可以稅前扣除。

3.向境內關聯企業西源公司貸款,西源公司實際稅負為18%,低于大華公司,超過安全港比例部分利息支出600/1 165×699=36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4.由于北源公司位于境外,向其貸款支付的利息,超過標準比例的150/1 165×699=90萬元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稅法規定關聯方在支付利息時,能夠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利息部分只能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利息部分。對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利息部分,不能享受稅收協定中利息條款的待遇即不視為利息。如果根據協定,利息按優惠的7%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股息按10%征收的,則對于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利息部分,我國將補正3%的預提所得稅。因此,應補扣預提所得稅稅款2.7萬元[90×(10%-7%)]。

大華公司2008年度企業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金額=360+90=450萬元,形成永久性差異。

調增所得稅:450×25%=11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 1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 125 000

補扣預提所得稅稅款2.7萬元

借:其他應付款――北源公司 27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7 000

主要參考文獻:

[1]解讀財稅[2008]121號: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的所得稅處理.(2008-11-03)EB/OL),.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12-6) [EB/OL],.

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文2

一是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镀髽I所得稅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在發生年度的當期扣除。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是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后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要準確掌握,應按著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稅法合理性原則。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這里應當注意: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問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

三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的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2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種情況: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融通資金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的利息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四是向個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向自然人借款分兩類:一類是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滿足兩個條件,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如果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金融企業的關聯方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5:1。其他企業不超過2:1,應根據《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文3

關鍵詞:資本弱化 關聯方 企業所得稅法

一、資本弱化對稅收的影響

1.資本弱化的含義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侵冈诠镜馁Y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的比重大大超過了股權融資比重。

2.資本弱化的產生原因

企業的資金來源,按其性質可分為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各國的稅法普遍規定,權益資本以股息的形式獲得的報酬,不能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支付給債務資本的利息,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所得額中扣除。因而利息具有“稅收擋板”效應,能降低企業的實際成本負擔。利息和股息在稅務上的處理不同使資本弱化成為避稅手段。

3.資本弱化與稅收

資本弱化作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的一種重要方式,對東道國和投資國都有嚴重負面影響。

從東道國角度看,資本弱化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導致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借貸資本比例過高往往導致貸款公司出資不到位,或以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抽走出資;二是利益與責任不相稱,貸款公司在獲取高比例的債權收益的同時,卻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擔著所有的經濟及社會責任,借款公司正常利潤減少甚至出現“零利潤”和“負利潤”現象;三是稅收權益流失,東道國公司以償還利息的方式將稅前利潤轉移給貸款公司,降低利潤,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也減少了東道國公司的利潤,損害了東道國應有的稅收權益。

從投資國的角度看,由于各國對境外投資所得的征稅及抵免規定有所不同,監管力度有限,且跨國公司往往通過設在避稅港的關聯公司進行投資或融資,資本弱化問題不僅易導致投資國的資金外流,而且會對其稅收權益產生較大的沖擊。

二、我國的資本弱化稅制現狀

2008年我國開始實行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新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專門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新法對資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來在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支付利息問題上的強調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則,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這也是國際上實行資本弱化稅制的多數國家所采用模式。

新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地都采取了資本弱化的限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

1.明確了利息扣除限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2.明確了企業利息扣除不受比例限制的特例。即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3.明確了對兼營不同業務的企業利息支出的要求。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否則“從低”適用稅前扣除比例。

4.明確了超扣除限額利息的處理。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今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資本弱化管理提出了具體操作要求:

1.不得扣除利息支出。要依照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計算。

2.關聯債權投資的范圍。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如關聯方通過非關聯方提供的背對背貸款(例如委托貸款等),以及由非關聯方提供、但由關聯方擔保的債權性投資等。

3.企業權益性投資的范圍。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并且要求使用所有者權益的賬面價值而非市場公允價值。

4.關聯債資比例。依照公式: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計算。

5.利息支出的范圍。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6.不得扣除利息如何在關聯方之間分配。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三、對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的實施建議

1.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和協調。實踐表明,當前跨國公司為規避稅收,在投資時往往轉移定價、資本弱化和避稅港融資等多種手段交叉使用。因此,在制定涉及資本弱化的相關法規時必須統籌考慮,注意和其他反避稅措施的搭配。當前不僅要加速建立我國的資本弱化稅制安排,而且要加快推廣避稅港融資申報制度和預約定價制度。此外,由于制定資本弱化法規的國家越多,國際重復征稅發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國和相關國家也應當修訂雙邊稅收協定,使相互協商程序涵蓋資本弱化法規,避免重復征稅。

2.擴大并加強國際稅收管理的跨國協調與合作,通過稅收協定共同防止國際避(逃)稅;加強國際稅收管理機構建設,從組織上保證國際稅收管理健康運行,勝任日益繁重的國際稅收決策、立法、執法與司法管理。

3.加強相關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反資本弱化是一項技術要求較高的工作,它要求稅務人員不僅應當扎實掌握財會知識,熟悉稅收征管,還要對跨國公司的運作和經營有相當的了解,而且對于國際貿易知識和外語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加強相關人才的培養對提高我國的反資本弱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曹洋.資本弱化稅制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7,(5).

[2]龍軍,屈幼姝,劉志安.防范資本弱化的稅收安排:理論、實踐及對策分析[J].理論探討,2007,(1).

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文4

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34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處理中的幾個問題。特別是對非金融企業間的借款利率確定問題,34號公告作了詳細規定,解決了企業支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爭議問題。

3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巴谕愘J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34號公告為什么要規定上述內容?其基于背后的一個政策執行難點?!吨袊嗣胥y行關于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已經取消借貸利息的上浮區間限制,因此金融企業的浮動利率并不一致。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這樣一來,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對利息支出的扣除標準上存在很多爭議,各地稅務機關對該問題的規定也不一致。例如,天津市國稅、地稅部門和河北省地稅部門規定,利息支出只能在基準利率內扣除;而上海市稅務局則規定,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規定之前,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過司法部門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為了統一執行標準,減少爭議,34號公告的第一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從公告內容看,主要明確了以下三項內容。

第一,明確了金融企業范圍?!安怀^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中的“金融企業”范圍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一般情況下,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較高的,所以納稅人在本省范圍內找一家信托公司作為參考標準,只要企業沒有故意加大稅前扣除,那么其“實際支付的利息”基本上都可稅前扣除了。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2009年12月的《金融機構編碼規范》明確了我國金融機構的涵蓋范圍,小額貸款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也把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企業范圍。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同樣也屬于金融企業,企業也可以參考其借款利率進行稅前扣除。

第二,明確了利息支出扣除上限。公告規定,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敖鹑谄髽I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也就是說,企業只要能提供相關證據,利息支出可以是不超過本省最高的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首次支付利息的后續利息支出也以此為上限。而作為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為基準利率4倍,那么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上限最高也可達基準利率的4倍。不過,雖說允許引用“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但是取得這個合法證明還是比較難的,傳統上的證明佐證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利率證明,不僅僅是企業文件或網站宣傳廣告性資料。

第三,明確了什么是同期同類貸款。公告明確,“同期同類貸款”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情況下,金融企業提供的貸款。公告還要求,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對這一要求,企業最晚在年末匯算清繳時提供利率情況說明并付報稅務機關。因為目前季度預繳稅款按照利潤總額減去以前年度虧損,再減去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地產企業再加上預計利潤)計算,因此即使利息超標準也不會在季度進行調整。

(文/葛德忠 李巧然)

借款利息可按金融企業貸款利率扣除

近日,山東省無棣縣稅務部門在對某小型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企業財務人員反映,企業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面臨資金短缺問題,7月1日向非金融企業借款80萬元,期限1年,合同約定借款年利率10%,而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僅為6.56%,但某合作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達到10.5%,企業借款利息按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扣除,是否合理?

其實,稅法對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應適用何種利率計算扣除,已作出明確規定?!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指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今年6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對本條規定進行進一步明確,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敖鹑谄髽I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可見,企業按稅法要求對其應適用的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提供情況說明后,其適用的稅前扣除利率可以與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不同,企業可據此選擇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稅前扣除利率。對該公司來說,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省內某合作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后,其計算201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80×10%×6÷12=4(萬元),即該企業利息支出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文/袁立農 任景濤 吳澤本)

國債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如何作納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公告”)從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國債成本確定以及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四方面明確了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處理,進一步完善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國債收益的稅收政策。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政策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對國債利息收入一直采取免稅政策。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該文件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沒有明確計算免稅國債利息收入的方法。

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對金融保險企業取得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的規定中,一方面首次明確了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包括在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強調免稅的國債利息是到期(或分期)兌付取得的利息收入,區別于會計核算的“應計利息”,應以當年兌付實際收到的國債利息計算免稅。

200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8號)延續了金融保險企業國債利息政策的精神,將免稅政策擴大到在二級市場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所有企業。企業無論對付息日收到的,還是交易賣出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都允許作為免稅所得。強調國債利息收入的免稅時點為“實際取得”時。此項政策只適用于實行凈價交易的記賬式國債,不適用于實行憑證式國債與無記名式(實物券)的國債交易。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則延續了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此后,由于一直沒有后續的配套政策出臺,實際執行中,各地稅務機關對于未持有到期及二級市場國債交易產生的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稅,國債利息收入的免稅時間是按照應付利息還是于實際取得時確認利息收入,以及國債轉讓收益的計算方法等掌握尺度不一,“36號公告”及時彌補了國債投資政策的空白點,為鼓勵企業進行國債投資、促進國債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36號公告”解決的主要問題

“36號公告”的核心內容是解決了長期以來國債交易環節中對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收入是否享受免稅的政策爭議,同時對于每項國債轉讓交易都會涉及的轉讓企業持有國債期間未兌付利息收入、國債轉讓收益及國債成本進行了規范。

例如,A企業2011年1月1日購買2011年第一期記賬式國債(3年期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60萬張,票面年利率10%,每張面值100元,成本價100元/張;A企業2011年4月1日再次購買50萬張,成本價110元/張。2012年1月1日轉讓出售80萬張給B企業,出售價120元/張,B企業持有到期并兌付,收取國債利息2400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

A企業:2012年1月1日轉讓國債的計算:

1.國債轉讓時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

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60×365+50×275)÷(60+50)=710.334(萬元);

2.國債轉讓收益=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萬元);

3.A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80×120-80×(60×100+50×110)÷(60+50)-710.334=526.03(萬元)。

B企業:2013年12月31日國債持有到期日的計算

1.國債到期時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收入

持有期間的利息收入=80×100×(10%÷365)×365×2=1600(萬元);

2.國債轉讓收益=80×100-80×120-1600=-3200(萬元);

3.B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2400-800)+80×100-80×120-1600=-1600(萬元)。

結合例題,本文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析“36號公告”。

(一)國債交易轉讓的同時確認持有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并進行免稅處理,區別于利息收入確認的一般規定。

例題中A企業在2012年1月1日轉讓B企業國債時確認了9600萬元(80×120)的轉讓價款中包含了710.334萬元的持有未兌付的利息收入,并調減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同時從一級市場購買并持有到期兌付的國債利息按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A企業購買國債確認利息收入的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并于還本付息時點享受免稅政策。A企業2012年1月1日轉讓國債時不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同時國債轉讓收益中無法扣減未兌付的利息收入,增加了企業稅負,不利于國債交易市場的發展。

二是免稅的未兌付國債利息收入是企業在國債持有期間產生的利息收入。如例題中的A企業分兩批購入國債,計算利息收入時采用了加權平均法,持有期間免稅的利息收入710.334萬元;B企業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持有期間產生的免稅利息收入1600萬元。不同于財稅〔2002〕48號文件中規定的免稅應計利息是指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將國債利息收入、國債轉讓收益及國債成本的稅收政策作為一個納稅事項的幾個方面進行統一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梢院唵蔚乩斫鉃槿渴杖肟蹨p財產凈值?!?6號公告”不同于一般規定,轉讓國債收益(損失)是以取得的價款減除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因此,轉讓國債收益(損失)中包括計算免稅國債利息收入以及對國債成本的確認。A企業2012年1月1日計算國債轉讓收益,首先將確認持有期間的未兌付國債利息收入710.334萬元進行免稅處理,其次扣減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的國債投資成本8363.636萬元。確認國債利息收入和國債成本是計算國債轉讓收益的重要步驟,處于一個納稅環節中,不能分割處理。

(三)無論是從一級市場購買或從二級市場購買國債,持有到期兌付時,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與國債成本的確認原則不變,需要重點考慮取得到期兌付國債利息的納稅處理。

例題中A企業與B企業在計算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收入和國債轉讓收益的處理原則一致,B企業取得的到期兌付國債利息2400萬元原則上屬于免稅收入,納稅時應全額調減。實際處理時分兩個步驟:一是2400萬元國債利息在并入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B企業持有前一企業轉讓時已減免的未兌付利息。B企業持有3年期國債中的后2年,第一年未兌付利息收入800萬元[80×100×(10%÷365)×365], 因此B企業取得的兌付利息并入應納稅所得1600萬元(2400-800)。二是B企業計算國債轉讓收益時已經扣減了持有期間未兌付的利息收入1600萬元。

通過上述兩步處理,3年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國債利息收入在未兌付的持有期及到期兌付期,在多個納稅時點及環節都享受到不重疊的免稅優惠。

(四)“36號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政策空白期,實踐中稅務機關掌握尺度不同。一種從政策執行的嚴格角度,對未實際取得或未到應付利息日期的國債利息收入不作為免稅收入處理;另一種遵循國債利息納稅的政策原則,延續財稅〔2002〕48號文件的規定,對實行凈價交易的國債轉讓價格中交割單上的應計利息部分作免稅收入處理。應該說二者都值得商榷,兩種處理在2008年1月1日后都沒有政策支持,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法》將利息收入的確認時間由應計利息日調整為應付利息的日期,國債利息收入在沒有特殊政策的前提下,于應付利息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不應在國債轉讓交易日將交割單上的應計利息作免稅收入處理。

(文/畢曉穎)

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文5

關鍵詞:關聯方借款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印花稅

隨著經濟及集團公司的發展,企業關聯方借款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稅務處理爭議也較多,現根據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要求,對關聯方借款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相關稅種處理中存在的爭議問題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

1、正常情況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正常情況下,由借出方根據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率向借款方收取利率,借出方對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借款方在稅前列支支付的利息費用。

2、資本弱化的納稅調整

為防止資本弱化,稅務部門對借出方將自有資金拆借給關聯企業的現象做了一些特殊規定。結合財稅〔2008〕121號等文件規定,關聯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借款利息即可以扣除:

(1)借款方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在5:1(金融企業)或2:1(其他企業)內;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3)借款方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根據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只要借款關系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借款方即可以按規定計算列支利息支出。實務中,關聯方借款比例可能會突破條件1,但只要能夠能證明借款行為符合條件2或條件3,也可以稅前列支利息支出。

3、資本金未到位情況下的借款

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對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文件中提到的“規定期限”應該以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時間”為準。若公司章程規定注冊資本金分期到位,則分期計算應到位的注冊資本金。如章程規定“企業注冊資本的20%由股東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其余在二年內繳清”,假定營業執照在2011年5月1日取得,則只要股東在2011年8月1日前繳足20%注冊資本金,在2013年4月30日前繳足剩余的80%注冊資本金,都屬于在規定期限內繳足應繳資本額。

4、借款利率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但稅法原來對“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未做明確規定,各地執行中也不盡相同。而2011年6月9日頒布的34號公告對此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即要求企業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該說明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

其中金融企業范圍包含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的利率一般遠遠高于銀行,這也意味著,只要企業能取得利率證明,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如果借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即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4倍),性質已變為高利貸,則超過部分將無法稅前扣除。

5、無償借款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故關聯方之間借款的,由于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卑创艘幎?,如果借款雙方企業所得稅率相同,在無其他優惠政策情況下,雙方稅負相等,納稅調整與否并不影響國家總體稅收,此時企業所得稅可以不做調整。

在無償借款的情況下,如果借出方所得稅稅率低于借款方,納稅調整將降低借款雙方整體稅負,此時稅務機關也可以不做納稅調整。

二、營業稅

1、有償借款情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關聯方借款過程中產生利息收入,則應由借出方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2、無償借款情況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薄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币虼?,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

但如果借款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借出方利息收入并要求繳納營業稅。

三、印花稅

實務中,由于借款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稅務局要求企業按照印花稅中《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在個別地區,借出方到地方稅務局代開發票時,稅務局即當場代扣代繳印花稅。

但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明需繳納印花稅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方(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未提到借款方與非金融機構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采取正列舉征稅的辦法,凡不在列舉征稅范圍內的合同均不繳納印花稅,因此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總體來看,企業作為自主經營、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關聯方間借貸資金屬于政策允許的行為,但企業需妥善處理好資金借貸過程中涉及的稅務問題,規避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公告;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

7、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8、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

稅法對利息支出的規定范文6

    企業必須正確把握工資薪金總額的內涵,因為這直接關系到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限額。按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福利及教育經費

    1.必須注意職工福利費的標準與范圍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工資薪金總額的14%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對此,納稅人很容易掌握,關鍵在于對職工福利費的范圍的把握。

    2.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需按規定進行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至于職工教育經費的適用范圍,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上崗和轉崗培訓;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等。

    (2)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3)對于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開支。

    (4)礦山和建筑企業等聘用外來農民工較多的企業,以及在城市化進程中接受農村轉移勞動力較多的企業,對農民工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培訓所需的費用,可從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支出。

    三、保險及補貼

    1.基本社會保險支出稅前扣除須遵循規定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對于超出部分,則不得稅前扣除。

    2.商業保險一般不得稅前扣除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3.住房補貼不得稅前扣除

    住房補貼,是指根據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標準支付的住房補貼,不包括從住房周轉金中支付的住房補貼。企業按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按會計制度規定直接沖減有關的權益項目,不影響發放當期的損益。在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對于住房補貼也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即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會計與所得稅協調的一大原則即是所得稅法未作特別規定的適用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利息及傭金

    1.借款利息支出應注意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借款利息支出是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經常容易出錯的,通常來說,納稅人需要注意一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區分資本性借款利息支出與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

    (2)注意可稅前扣除的借款利息標準。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非關聯的個人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3)關聯企業借款需要注意借款額度標準。金融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不得超過5:1;其他企業則不超過2:1.對于超出比例部分借款,其利息支出均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2.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條件限制

    (1)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帶例外,企業以現金等費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