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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本原則核心范文1
關鍵詞:新收入準則;企業;稅會差異
1新收入準則實施的背景與意義
收入對于企業而言就如同人體中的心臟,沒有了收入,企業就不能繼續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比較看重的一項財務指標,它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對企業如此重要,所以收入準則必須嚴格規范收入的確認時點,避免企業利用準則的漏洞,肆意操縱收入的確認,對資本市場和宏觀經濟的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外國資本的不斷涌入,企業的交易形式逐漸多元化。所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的收入確認行為,提高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我國經濟更加健康的發展以及適應我國企業業務模式的變更,財政部于2017年對我國收入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并根據不同企業的性質,規定了企業實施新收入準則的時間,以留給企業足夠的緩沖空間,使新收入準則能夠更加順利地實施。新收入準則的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確認模型。新收入準則規范了收入確認的步驟,企業所有的業務類型都應按照此項模型進行收入確認。二是變更了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新收入準則將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由“風險與報酬的轉移”變更為“控制權的轉移”。從而使收入確認更符合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業的收入確認風險。三是收入確認金額由合同金額變為實際成交金額。新收入準則在收入計量方面,考慮了可變對價,體現了收入計量的穩健性原則,也使企業確認的收入金額更加貼合實際。新收入準則的以上變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準則而言,更加契合企業的業務實際,也能夠有效滿足現代企業的業務發展需要??傮w而言,新收入準則實施的意義表現為:第一,統一收入確認模型,提高了收入準則的適用性。如前所述,舊的收入準則僅適用于商品交易,而對于建造業務則是由專門的建造合同準則予以規范,但是在新收入準則下,無論是商品交易業務還是建造業務都適用一套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極大地增強了收入準則的適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貼合業務實質,提高了收入準則的應用性。無論是收入確認原則的變更還是收入計量原則的改變,都使得新收入準則的應用性更強,更能反映企業的業務實質,從而提高了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2新收入準則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準則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收入確認模型的建立、收入確認基本原則的變更和收入計量的改變。這三大變化中,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與收入確認的基本模型構成了新收入準則的基本特征。以下將對新收入準則的兩大基本特征進行詳細闡述。
2.1以“控制權轉移”為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在判斷收入實現時應該以“控制權轉移”為基礎,如果企業的該項業務實現了控制權的交付,則企業應對其確認收入的實現。在舊收入準則中,企業判斷收入實現的核心原則是“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已實現了轉移”。對比新收入準則與舊收入準則關于收入確認基本原則的表述,可以發現新收入準則的表述更加貼合收入確認的本質,可以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風險與報酬的轉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權的轉移,在有些業務中,企業可能已將與該項業務相關的風險與報酬轉移到了其他主體,但企業仍然持有該項業務的控制權,此時企業就不能確認該項業務的收入,因為從本質上,企業可以控制與該項業務相關的利益與風險,企業取得的相關現金流不能確認為收入,應將其作為負債。所以新收入準則更加準確地闡述了收入的本質。與此同時,其也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實務中,“控制權的轉移”相比于“風險與報酬的轉移”更加難以判斷,需要企業的財務人員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以及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很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斷。
2.2以“五步法”為收入確認的基本模型
在舊收入準則中,并沒有對收入確認應遵循的步驟進行明確規定,舊收入準則僅僅闡述了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并且不同性質的業務有著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確認前提,所以舊收入準則分別對商品收入的確認與建造業務收入的確認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確認準則。但是在新收入準則中,無論是商品銷售業務還是施工建造業務,都對應同一個收入確認模型。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業在收入確認時,應該遵循五個基本步驟。即按照“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配交易價格—確認收入”進行收入的賬務處理。這是新收入準則的一個最大亮點,它為企業確認收入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同時也能夠有效防止企業違規確認收入?!拔宀椒P汀笔俏覈杖霚蕜t逐漸完善的一個重要體現,它具有很強的適用性,企業的所有業務都可根據該模型確認收入的實現。
3新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時點的稅會差異
3.1一般業務的稅會差異分析
企業按照新收入準則確認的收入實現時點與企業按照稅法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實現時點有著較大的差異。以下將舉例說明這種差異性在企業一般業務中的體現。企業最常發生的業務類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在此種業務類型下,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約定賣方必須將該商品送達買方,則可能出現企業還未發貨之前就已經收到了買法支付的貨款,該筆款項依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應該計入該納稅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時與該項業務相關的流轉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但是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在該項合同中的履約業務還未完成,此時不應就該筆款項確認收入。若該項業務發生在年末就會直接導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營業收入賬戶的金額存在差異。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外,受市場供需不平衡的影響,很多企業可能都傾向于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在此種銷售方式下,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應該按照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沒有確定收款日期條件下貨物實際發出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確認收入的核心標準時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企業根據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識別單項履約業務后,根據該單項履約業務的控制權是否轉移為條件,及時確認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業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經將與該業務相關的控制權轉移給了買方,此時企業應進行收入的賬務處理,但是并不將其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與該項業務相關的流轉稅納稅義務也未發生。
3.2特殊業務的稅會差異分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業務類型逐漸多元化,近幾年出現了很多的新型業務。例如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合同便是一種新式的銷售方式,以下將舉例說明此類特殊業務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性。例如很多企業為了促進客戶的再次消費,會采用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方式,一些商場提供的購物積分便屬于此類。在這類業務模式下,企業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處理,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稅法并沒有對這些特殊業務有著明確的稅務處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實務中往往按照賣方開具發票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從而使得稅法處理與會計處理產生差異。
4實務中的審計重點及應對
針對新會計準則下稅會處理的差異性,為了有效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審計師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充分利用企業的非財務資料。審計師在審查企業收入確認時,應該注意利用一些非財務資料,主要是指企業的業務合同和一些相關的附屬資料,采用文本分析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手段,充分考慮各種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審計懷疑,以保證審計意見的合理性。二是明確不同業務方式下的稅會處理差異,避免陷入發票陷阱。根據稅法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企業開具了銷售發票都應確認收入的實現,承擔納稅義務,但是會計準則并不是以銷售發票作為收入確認的核心準則,審計師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銷售方式下的稅會差異,以免發表不適當的審計意見。三是審計師需要了解收入準則變更的歷史,理解財政部修改收入準則的核心目的與意義,從而能夠深刻理解新收入準則的核心要點,以便在實施審計程序之前,能夠制定有效地審計計劃,快速發覺企業收入確認中的錯誤,及時告知企業進行賬務調整,以便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能夠獲取正確的財務信息,對企業的發展現狀和未來的發展潛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能夠提高管理人員決策的有效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資本市場資金流動的有效性,對資本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針對現行收入準則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企業應該加強對稅會差異的管理,積極利用信息化技術,編制收入涉稅信息表,使得企業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企業的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的差異和來源,以便企業采取更加合理的銷售方式,增進企業價值。
5結語
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收入確認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方面遵循的原則不同,會計處理側重于業務的實質,而稅務處理則更加看重業務的程序。所以稅會差異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門可以根據現行收入準則,適當調整和增加一些有關收入確認的條款,以減少稅會處理差異。
參考文獻
稅法基本原則核心范文2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氨忍囟悺狈桨敢唤浱岢?,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蔽募J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p>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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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基本原則核心范文3
【摘要】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法解釋和適用的重要原則。稅務機關根據應稅事實的經濟實質而非其法律形式決定稅法的適用,體現出稅法相對于民法的獨立性。由量能課稅原則導出的實質課稅原則,重經濟實質甚于法律形式,是實現稅收公平和稅收正義的重要手段,并不違反稅收法定原則。實質課稅原則,雖沒有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明文規定,但稅務機關已實行多年。在我國《稅收征管法》的修改中,應將實質課稅原則條文化,通過立法確定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在實質課稅原則爭議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并據此限制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實質課稅原則,立法確認,稅收征收
【正文】
一、 問題的提出
憲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基本權利,除了自由權之外,便是財產權。財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為人類財富的積累和人類文明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國家的稅權必然會對納稅人自由權和財產權形成一定的干預和介入。惟其如此,稅收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可以利用公共利益來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公民也可以援引憲法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稅收制度的各個層面,都應該是立法的產物,同時也都受到憲法財產權保護這個“上位概念”的約束。“稅捐之課征,會深刻介入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及工作權,影響其自由發展的機會。因此,現代國家莫不肯認稅捐法定主義,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并沒有納稅義務?!雹?/p>
因此,稅收法定主義構成稅法的基本原則。只有經過特定的立法程序,納稅人抽象的納稅義務才能轉化為具體的納稅義務。
“依據課稅要素理論,納稅義務是否成立,取決于相關主體的行為和事實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雹诙惙ǖ囊幏兜纳钍聦嵎Q為應稅事實,應稅事實屬于法律事實的范疇,連結應稅事實與納稅人的生活事實的是私法規范。應稅事實的準確認定和稅法規范的正確適用,是對納稅人課以合理的征稅決定的兩大基礎。由于現實生活豐富多彩,根據“私法自治”精神所為的法律行為形式各樣。稅法規范的生活事實,首先在私法當事人之間應先受民法規范。是以同一法律事實,先后受民法及稅法規范。問題在于自由市場經濟國家,民法受“私法自治原則”所拘束,當事人有權依經濟理性或其偏好,選擇非典型與民法所未規范之契約類型。只要雙方合意。民法承認其私法效果并且予以法律保障。然而,如果納稅人濫用法律形式而使得法律形式與其經濟實質不相符,多數國家認為應就其經濟實質課稅。是為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法解釋和適用的重要原則。就制定法而言,我國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實質課稅原則,但在諸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稅收減免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修訂的《企業會計制度》等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中明確提出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及其適用。并且,稅務機關經常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賦予納稅人具體的納稅義務。在稅務實踐中,稅務機關也經常借實質課稅之名,行擴張課稅之實。如何通過立法確定實質課稅原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在實質課稅原則爭議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并據此限制稅收稽征機關自由裁量權,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便成為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
二、 實質課稅原則的起源與域外立法實踐
“實質課稅原則,又稱實質課稅法、實質課稅主義、經濟觀察法,是指對于某種情況不能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確定是否應予課稅,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應當注意根據其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進行課稅?!雹酆喲灾?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應當根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決定。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法適用的重要原則,也是補充稅法漏洞的重要方法和形式課稅原則的重要補充,并不違背稅收法定原則。它是在稅收法定主義的框架內實質課稅,是為了彌補機械適用稅收法律形式,而對納稅人造成實質損害,遵循特定的稅法解釋方法和目的,實現稅收公平和正義的價值。
日本著名稅法學者金子宏對實質課稅原則作了很好的詮釋:“賦稅是經濟的負擔,故賦稅法規的解釋,與其重視行為的方式,不如重視其實質;與其重視法的評價,不如重視其實現的經濟結果?!雹苋欢?也有學者并不認同實質課稅原則是特定的原則。例如,德國Tipke教授認為:“經濟解釋不是一種特別的解釋方法,而僅是一個取向于經濟的規范目的之目的解釋。蓋稅捐法既然受或應受按經濟上負擔能力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制約,則其本來自當使用在目的上適合實踐該原則的概念?!雹?日本稅法學界全面吸收了德國經濟觀察法理論,并正式提出實質課稅之概念。雖然如此,日本只是在所得稅法和法人稅法中最早使用“實質課稅原則”作為法律條文標題,相當于現行法律中的“實質所得者課稅原則”,難以覆蓋整個稅法領域。韓國《國稅基本法》第14條規定:“課稅的具體對象如果僅在名義上歸屬于某主體而在事實上實質歸屬于其他主體時,則應以實質的歸屬人為納稅人并適用稅法;同時,在計稅標準上也不應拘泥于稅法上關于所得、財產、收益等各類課稅對象名稱或形式的規定,而應按其實質內容適用稅法?!?英美法系國家注重判例法傳統,雖然在成文法上并沒有太多規定,但由法院判例形成“實質高于形式”等原則。該原則與大陸法系的實質課稅原則殊途同歸?!坝⒚婪ㄏ祰叶愂账痉ㄐ纬闪朔幢芏惖膬纱笾笇г瓌t:其一,目的標準:商業目的原則;其二,人為標準: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雹?/p>
三、 實質課稅原則在中國的法律實踐
由于我國尚未出臺《稅收通則》,而《稅收征管法》等稅收立法中缺乏對實質課稅原則的一般規定,故法學界以制定法的缺失質疑實質課稅原則的存在,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之中國企業所得稅法,首度在第六章專章規范反避稅條款,除個別反避稅條款如轉讓定價(第41條至第44條)、避稅港避稅(第45條)、資本弱化(第46條),并有一般反避稅條款(第47條)。⑨在稅收規避中,為了保護國家稅權的實現,同時也為了保護其他納稅人的權利,在個別反避稅條款外又加上一般反避稅條款,實際上賦予了稅務機關實質課稅的權利。同時,也產生了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的風險。應稅事實的認定,是判斷納稅人納稅義務的重點,也是《稅收征管法》的核心。確認應稅事實離不開實質課稅原則的指引,在我國稅收法律性文件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中,體現實質課稅原則精神的,還占了不少比重。
概括而言,實質課稅原則在我國法律法規、各種規范性文件中的表現形式有如下幾種:首先,確定納稅主體。由于經濟交易的復雜性和立法者預見能力的局限性,制定法不可能準確地對納稅主體的確認做出完整的、全面的規定,而應秉持實質課稅原則來找到實質的納稅人。《稅收征管法》第49條規定:“財務上獨立核算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逼浯?關聯企業納稅調整?!镀髽I所得稅法》明文規定了“關聯企業非獨立往來納稅調整”。再次,特別納稅調整。特別納稅調整制度主要由反避稅的系列稅法規范組成,單單反避稅本身不是特別納稅調整存在的法理基礎。實質課稅原則的核心價值理念,能證成反避稅規則和制度的合法性,可以說,特別納稅調整制度背后的理論支撐和存在依據就是實質課稅原則?!短貏e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避稅安排有:濫用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避稅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等。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并綜合考慮安排的形式和實質,訂立的時間和執行期間、實現的方式、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系,涉及各方財務狀況的變化以及稅收結果。同時,我國現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還根據實質課稅原則對交易性質、所得數額、稅收減免資格、稅前扣除額、銷售收入的性質、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點、銷售收入的數額等反面賦予了稅收稽征機關根據經濟實質確定征收額度。財政部的部門規章《企業會計制度》2008年修訂時,在原有12項基本原則之上也增加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笨梢?我國稅收執法實踐已經確立了實質課稅原則,藉以否認法律形式與其經濟實質不相符的避稅安排,從而形成了否認避稅安排、進而依據經濟實質認定應稅事實的稽征規則。⑩
稅法基本原則核心范文4
關鍵詞:稅負 公平 稅法意識
一、問題的提出
正值新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即將施行之際,一些媒體爆出消息,稱在美國福布斯雜志2011年推出的“稅負痛苦指數”榜單里,中國內地的“稅負痛苦指數”位居全球第二。該消息引起了公眾的熱議,廣大網民對該榜單的排名表示附和。雖然最后證實福布斯雜志并未推出2011年的“稅負痛苦指數”榜單,但是在最新的2009年的“稅負痛苦指數”榜單里,中國內地確實居全球第二。
中國內地的稅負究竟重不重呢?對于該問題,爭議不少,一邊是廣大公眾痛斥稅負過重,一些學者呼喚稅制改革,另一邊是一些學者和政府列出各種數據力證中國內地的稅負并不重,福布斯“稅負痛苦指數”不僅夸大了事實,而且不具有科學性。其實對于稅負的問題,納稅人本來就是最具有發言權的人,而對于稅負問題所存在的巨大爭議本身也就說明了中國內地的稅制確實存在問題。那么,是誰剝奪了納稅人的幸福感,讓納稅人如此痛苦呢?
二、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分析納稅人痛苦的根源
現代國家應為法治國家。對于法治的詮釋,經典莫過于亞里士多德者,即為“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筆者將其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施行,對于前者,即應該有良法,而對于后者,則需要法律主體良好的法律意識。中國內地的納稅人之所以感到痛苦,正是因為中國的稅制在這兩個方面都存在問題。其中最主要的表現就是稅法對公平原則的體現不足,以及征納主體稅法意識上的落后或淡薄。
(一)稅收公平原則的危機
1、法的公平價值
法的價值的內容很多,而公平是法最基本的價值之一。公平是經濟法的基本價值,而作為經濟法重要組成部分的稅法,公平是其基本價值亦是當然。稅法的公平價值的存在,既是為了滿足人對于法的需要,又是人對于法的期望、追求和信仰。該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統一,而對于實質公平的追求,是當代公平價值的核心內容。
2、稅收公平原則
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稅收公平原則就是稅法對于其公平價值的體現。當代稅收公平原則的核心為“量能課稅”,即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強的人多納稅,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弱的人少納稅;同等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的人納同等數額的稅,不同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的人納不同數額的稅。
筆者認為,稅收公平原則不僅應包含納稅人之間公平,即“量能課稅”的內涵,還應該包含納稅人與國家之間公平的內涵。
關于稅收存在的正當性,學者較為普遍地認為,在現代市場國家,國家課稅的依據主要是市場失靈的存在和對公共物品的需要。納稅人之所以愿意納稅,乃是基于稅收的公共目的性。納稅人有交稅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從國家處取得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權利,而相對應的,國家就有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義務,這便是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公平。只有當稅收真正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時,才能實現國家與人民的富足,讓納稅人體會到幸福感。
3、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法》在稅收公平原則上存在的問題
關于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法》在稅收公平原則上所存在的問題,學者們的研究已經很多,總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分類所得稅制所帶來的不公平;第二,費用扣除所帶來的不公平;第三,過于強調稅法的道德性所帶來的不公平;第四,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
(二)稅法理念的滯后
1、征稅主體意識的落后
(1)國家治稅思想的不合時宜
所謂治稅思想,是指國家確定稅收法律制度的基礎和依據。在治稅思想上,西方國家確立以“稅收法定主義”為普遍原則,在該原則的支配下,西方國家的稅收法律具有很大的規范性。
在中國,從歷史上看,我國的治稅思想受儒教思想影響較大,宣揚和倡導一種絕對無償的進貢,以體現對國家的忠心,這使得國家的治稅思想具有明顯非法制的性質。在當代,雖然我們也認可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但是,由于我國行政力量的絕對強勢,該原則并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同時,我國稅收法律規范在法律位階上的低位階性,也造成了稅收公信力的缺乏。
(2)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定位不當
當代國家,更多的是強調其服務職能。在西方發達國家,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一種合作關系,雙方地位是平等的。而在中國,受傳統“家父主義”思想的影響,國家仍然把自己擺在統治者的地位上,一味強調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卻忽略了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沒有為納稅人提供高水平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另一方面,國家對于稅收收入的使用是極其不透明的,以致于納稅人根本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力去決定稅收應該用于何處,而監督權自然也是無處可行。
2、納稅人意識的淡薄
納稅人意識并不僅僅是對納稅義務的有意識的履行,更加應該包含納稅人對于自身權利的充分認識和有效行使,當前,我國內地的納稅人在納稅人意識方面非常淡薄,既不能把握好自己的權利,也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結論
當前,中國內地的納稅人處于一種對納稅義務的排斥狀態,而對納稅義務的排斥又與納稅人權利意識的缺乏之間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由于納稅人自身對于稅收的不認同,使其不能積極去了解和行使自己的稅法權利;而納稅人稅法權利意識的缺乏又造成納稅人不知自己為何納稅,認為自己是只是在向國家“進貢”,于是對稅收不認同,不愿意向國家“進貢”。在這樣的惡性循環之下,只會導致納稅人越來越厭稅,越來越在稅負之下感到痛苦。
參考文獻:
稅法基本原則核心范文5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注意問題
稅收籌劃在國外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穩定而又成熟的行業,但在我國,對稅收籌劃理論和方法的借鑒以及獨立的研究,卻只是近些年的事情。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行各業的競爭日益激烈。房地產業作為中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新的經濟增長點,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產業的不斷成熟,競爭亦是愈演愈烈。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地產市場的主體之一,隨著目前經濟全球一體化趨勢的加強,在宏觀調控的影響以及競爭日趨公平和激烈的市場環境下,通過稅收籌劃的手段達到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從而降低成本,增加經濟效益,增大企業價值,打造企業的競爭優勢,是目前房地產企業增強核心競爭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1、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的主要特點
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包括合理避稅、節稅、轉稅等多方面的內容。避稅是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缺陷,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節稅則主要是依據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優惠條款,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轉稅是通過提高或降低價格等方法將稅收負擔轉移出去的方法。房地產行業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土地使用稅等,所以稅務籌劃工作應主要圍繞這些稅種展開,其特點在于:(1)籌劃性。經營行為的發生是企業納稅義務產生的前提,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輕稅負,而是在前期通過充分了解現行稅法和財務知識,結合房地產企業全方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相對最輕、經營效益相對最好的決策方案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合法的預先籌劃,具有超前性。(2)合法性。稅法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準繩,稅務籌劃是在完全符合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是在納稅義務沒有確定、存在多種納稅方法可供選擇時,房地產企業做出繳納低稅負的決策,依法行政的稅務機關對此不應反對,這一特點使稅務籌劃與偷稅具有本質的不同。(3)多維性?;I劃過程的多維性從時間上看,稅務籌劃貫穿于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任何一個可能產生稅金的環節,均應進行稅務籌劃。不僅生產經營過程中規模的大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購銷活動的安排需要稅務籌劃,而且在設立之前、生產經營活動之前、新產品開發設計階段,都應進行稅務籌劃,選擇具有節稅效應的注冊地點、組織類型和產品類型;從空間上看,稅務籌劃活動不僅限于本企業,應同其他單位聯合,共同尋求節稅的途徑。(4)目的性。房地產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目標不應是單一的而應是一組目標。直接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籌劃產生的最初原因,是稅務籌劃最本質、最核心的目標。此外,還包括有:延緩納稅、保證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稅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名譽損失,實現涉稅零風險,確保自身利益不受無理、非法侵犯以維護主體合法權益。
2、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項目獨立核算法是以擁有土地的一方企業為主體,另一方資金以協議借款方式參與項目的開發,并約定對項目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另外,還有新設公司合作建房,開發企業采取增資或股權部分轉讓方式吸收外部投資。這幾種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擔的責任和享有的權力不盡相同,但對投資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當,均能達到相同的結果。
3、項目合作開發方式的稅務分析籌劃
3.1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雖然雙方都沒有進行貨幣結算,但其行為皆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如甲乙方再把所分配得到的房產進行銷售,則又再次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應稅行為。在實際業務中由于,土地使用權證在甲方,參與合作建房的開發產品如果是對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辦理房產證和施工許可證等,比較復雜,實際操作性較差,一般房地產企業不會考慮此種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租賃期內部收取乙方租金,而乙方在該土地上投資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
所得稅處理方面,開發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向投資各方分配開發產品的,開發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即合作、合資方,下同)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未結算計稅成本,則將投資方的投資額視同預售收入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土地增值稅方面,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這種方法適合參與合作建房的雙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辦理相關產權證較困難,不適合對外出售的開發產品。
3.2 項目獨立核算法
國稅發[2006]第031號規定:開發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凡開發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開發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
(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取得股息、紅利,憑開發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按規定補交企業所得稅。按此規定,合作雙方實現利潤先稅后分,提供資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從另一方收取利息,規避所得稅。由于是利用自有資金開發,籌資成本不得在開發成本中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對擁有資金投資方的投資回報率會產生影響。擁有土地的開發企業的籌資成本可以稅前扣除。在納稅籌劃時,可以確定合作雙方投資開發該項目不計利息的,視同注冊資本的投資額,雙方按此比例進行稅后利潤分配,項目開發不夠的資金采用雙方對金融機構擔保的方式,獲得開發貸款,使得投資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稅前扣除,充分利用財務杠桿,提高投資方的投資回報率。
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均未發生變化,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的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所需資金,以擁有土地使用權方的名義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的行為,不屬于合作建房,在此過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4、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4.1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房地產企業在獲取部分減輕稅負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必然是多種方案的優化選擇,不能簡單地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
4,2考慮經濟環境配套性
當地的房地產經濟越發達,競爭就越激烈,企業就必須想方設法降低成本,對納稅籌劃的需求就越大,從而對當地政府的影響就越大。政府對納稅籌劃的政策就要決定如何引導和是否鼓勵,這牽涉到政府各個職能部門,因為真正決定企業是否符合一定優惠政策所規定標準的,往往不止是稅務部門,所以房地產企業還要充分利用其他職能部門的審批權,以獲得享受減免稅的資格。此外稅務機關執法能力水平也對企業稅收籌劃有著很大的影響。
4.3 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分離
由于會計與稅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不同,房地產企業在稅務籌劃上必須考慮到稅法與會計制度適度分離的必然性。一是目的不同。制定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根本點在于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全面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由于目的不同,二者有時在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做出不同的規范性要求。二是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目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基本前提不盡相同。會計主體是根據會計信息需求者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是一個經濟主體。納稅主體是指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基本納稅單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稅法規定的獨立納稅人。因此,會計主體與納稅主體有時是一致的,有時是不一致的。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目的不同,對收益、費用、資產、負債等的確認時間和范圍有時也不相同,從而導致企業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三是遵循的原則不同。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的目的不同,導致二者為實現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則存在較大差異。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于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平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于征收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性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核算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上述的這些區別都需要在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方案中加以考慮。
5 結語
總之,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很多,必須注意研究稅收政策,進行科學合理有效的稅務籌劃,多方考慮各種利弊關系,從政策差異中探尋有效路徑,合理合法地減少稅負,為房地產企業節省資金,達到預期的目的和效果,為房地產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為促進稅收制度的完善,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稅法基本原則核心范文6
關鍵詞:應用型會計人才;涉稅課程群;課程設置
涉稅課程群是指由《財政學》、《財政與金融》、《稅收學》、《稅法》、《稅收籌劃》和《稅務會計》等課程組成的一個完整的課程體系。涉稅課程群是會計學專業的核心專業課程,主要講授稅收基本理論、中國現行稅收制度實務、稅收籌劃的基本知識等內容。從山東科技大學涉稅課程群的教學情況來看,學生對涉稅課程群的學習態度認真,求知欲強,但也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學習過程中缺乏明確的目標,容易出現畏難的心理。為培養出既具有一定稅收理論水平,又具有一定業務操作能力的應用型會計學專業的學生,就必須深化涉稅課程群的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涉稅課程的教學質量水平。
一、山東科技大學現行教學計劃下涉稅課程群設置的現狀
該?,F階段會計專業共有普專、普本、學分互認專升本學生三大類型,其涉稅課程群課程設置如表1、表2、表3所示。
二、山東科技大學涉稅課程群設置與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模式相悖之處
(一)涉稅課程群設置尚未做到以管理學為專業基礎
管理學從來就是一門建立在多個學科基礎之上的綜合性或邊緣性的學科。從教育部設立的工商管理類學科來看,作為經濟學門類下的稅收學與作為工商管理類的學科始終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本文從稅法與企業管理學、市場營銷學、會計學的聯系來說明涉稅課程群在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模式下以管理學為專業基礎的必要性。
1、稅法與企業管理。一個企業的管理活動,概括起來,不外乎是戰略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以戰略管理為例,企業戰略管理活動包括戰略目標的制定、達到目標的途徑、采取的措施、目標實現程度(績效)等步驟。這些經濟活動,稅收的影響無處不在,一個講求績效的戰略管理方案,必須充分考慮稅收成本的影響。例如,許多跨國公司選擇在百慕大群島設立母公司,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稅。這是企業設立戰略目標中的重要一環。就財務管理而言,企業財務管理不外乎是籌資、投資、耗資、收入和分配的循環過程,這些活動與稅收有著天然的聯系。甚至可以說,納稅本身就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稅法與市場營銷。長期以來,人們并不了解市場營銷學與稅收學科的關系。在教學實踐中,我們認識到,企業的合同簽訂、市場營銷方式的選擇、營銷機構的確定等都要考慮納稅籌劃因素,否則,企業可能遭受經濟損失。例如,企業外設分銷機構,設立地點、設立方式等都對納稅有不同的影響。又如,企業鑒訂合同的同時就決定了納稅義務,選擇恰當的合同既可以為企業規避風險,又可以節約稅款。
3、稅法與會計學。稅收學與會計學之間的聯系點是稅務會計。會計學為稅收管理的基礎,稅務稽查、稅收管理和稅收籌劃等課程須以會計作為先修課程,不懂會計,不懂報表就無從學習稅務稽查等課程。會計學原理、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以及成本會計等有關會計課程是稅收課程的必修課。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優秀的會計都必須正確進行納稅核算、分析,甚至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這說明作為工商管理類的會計學同樣需要學習稅收有關課程。如稅法、稅收管理以及稅收籌劃等課程。
以上分析說明,稅收學科的建設與管理學有著天然聯系,為此,將管理學和經濟學分析范式共同列入稅收學領域,無論從學術研究還是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都有必要性。稅收學科的建設需要融入管理學,這就需要調整現行課程體系,將目前的稅收課程從以經濟學為專業基礎改為以管理學為專業基礎,使稅收學更多地從管理學中吸取知識,以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和取得良好的發展機會。管理學科的建設同樣也需要稅收學的加盟,目前全國高校的管理學科除CPA會計將稅法作為必修課外,其余都未開設稅法及相應課程,這就使管理學科的建設缺少了一個有力的支撐,為此我們認為應將稅法作為管理學的必修課程。
(二)忽視了涉稅課程群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1、納稅實務操作不足。涉稅課程群以介紹和操練中國現行稅制和稅收征管法規及運用為核心內容,同時也是一門財稅專業、會計專業、工商管理等專業學生就業時,應試財稅系統公務員、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評估師執業資格、企業財務人員招聘等的重要考試科目和內容。注重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充分體現高級應用型經濟管理人才的辦學特色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影響。
2、缺少實習時間。涉稅課程群是一系列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要盡可能多給學生安排一定的實習時間。如上所述,學生在課堂上所學的知識畢竟是紙上談兵,他們需要一個演習的練兵場。這個最佳的練場就是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繁忙,特別是在所得稅匯算期,工作量大,人手緊張,急需大量的懂稅收業務知識的人員。我們可與稅務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聯系,安排學生進行短期實習。他們通過為納稅人稅務登記、代領發票、申報納稅、建賬、制作涉外文書,縮短了理論與實踐的距離。這樣一方面可解決稅務師事務所人手短缺的問題,另一方面又給學生練兵的機會,可謂一舉兩得,值得嘗試。
三、基于應用型會計人才培養模式的涉稅課程群的建設與創新
(一)在課程設置上,應突出專業性,注重實用性
課程體系是教學工作的總綱,是教學改革的切入點。涉稅課程群應當在符合其內在知識結構的前提下進行學科交叉,內容重組,在遵循邏輯性、體系性和開放性三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體現學科的繼承性和開放性。
1、課程設置的專業性。具體而言,針對稅法課程的相關性,在課程設置上可以分專業進行,如財稅專業,在稅法課程開課之前,應開設財政學、稅收學、財務會計等課程,稅法課程可設置54學時;而財會專業,在稅法課程開設之前應開設財政學、稅收原理和財務會計等課程,稅法課程可設置72學時,以突出稅法課程在財會專業中的重要性;其他專業,在開設稅法課之前應開設財政學等課程,并且將《稅法》課程改為《稅收學》,可以設置54學時,讓學生對稅收理論和基本稅法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和把握。這樣設置的目的:一方面,讓學生掌握并學會運用稅法基本原理,培養學生一定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培養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課程設置的層次性。結合我系的學生實際情況,在課程設置上充分考慮學生的學習背景、學習能力和學習目標。對于會計專業的??茖W生,涉稅課程群的課程設置為財政學(54學時)――稅法(54學時)――稅務會計(36學時);會計專業的本科學生,涉稅課程群的課程設置為財政學(54學時)――稅法(54學時)――稅收籌劃(36學時)――稅務會計(36學時);會計專業的中外合作學生,涉稅課程群的課程設置為財政學(54學時)――稅法(54學時)――國際稅收(36學時)。這樣設置,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稅法相關課程的積極性,滿足不同層次學生對稅法知識的不同需求。
(二)在教學方法上,應提倡創新性,注重整體性
1、精心選擇教學內容,引導和啟發學生學習。教師的責任是首先精心選擇教學內容,引導和啟發學生學習?,F在的稅法教材內容越來越翔實、豐富。在教學計劃學時少(一般只有54學時)的情況下,如果教師為完成教材內容而滿堂灌,在有限的講授時間里,不分輕重緩急、照本宣科地講授教材內容,就會造成教師講得越多,學生得到越少;教師越是面面俱到,學生的印象越是模糊,結果事倍功半,事與愿違。為此,必須要遵循如下原則進行教學內容的選擇:一是注重授課對象差異性。對于財稅專業、財會專業的學生,應注重稅法實務,注重實際操作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的培養。對于經濟學、工商管理、金融等專業的學生,應注重稅法理論和實務并重的原則。二是考慮未來工作中的有關知識的利用度。我國現行的稅種有20多個,但在實際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率較頻繁的只有10多個,根據學以致用的原則,這些內容就應為教學重點。三是適當關注每年CPA考情變化。CPA是我國目前繁多的會計資格考試中權威性和價值量較高的考試之一,而稅法屬于五門考試科目之一,其考題的質量較高,其考試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稅法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教師適當關注每年稅法考題及其變化,并適時調整自己的教學內容是尊重稅法時效性的體現。
2、多種教學方法的綜合使用。課堂教學主要采用大班理論授課和小組研討新型教學組織形式。大班理論授課采用啟發式教學,利用“五講教學”(講重點、講難點、講熱點、講獲取知識和信息的方法與手段),使學生在把握課程內容整體邏輯體系的基礎上,了解知識產生的歷史背景,加深對課程主要知識點的理解,培養學生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和創新意識。此外,借助于問題教學、啟發教學、案例教學等先進教學方法,將課程教學內容講透講活,使學生在把握課程內容的整體邏輯體系的基礎上,加深對課程主要知識點的理解,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以案例教學為例,目的是用會計實踐活動中發生的典型案例重現實際情境,通過解析案例,讓學生在回放的實景中進行分析、判斷,從而受到啟發、學會思考。小組研討以上市公司真實案例為背景資料,通過組成研討小組,開展合作性教學。合作性教學實施過程包括案情介紹、布置思考題、小組課下準備、課堂集中討論發言、教師總結點評等步驟,對于提高學生的理解能力、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以及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具有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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