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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與稅務籌劃范文1
關鍵詞:稅務籌劃 特點 基本原理 方法
一、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一)合法性: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二)事先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
(三)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因此企業必須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
二、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一)根據收益效應分類,可分為:
1、絕對收益籌劃原理,是指使納稅人的納稅總額絕對減少,從而取得絕對收益的原理。2、相對收益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一定時期的納稅總額并沒有減少,但某些納稅期的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的納稅期實現,取得了遞延納稅額的時間價值,從而取得了相對收益。
(二)根據著力點分類,可分為:
1、稅基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來減輕稅收負擔甚至免除納稅義務的原理。
2、稅率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通過降低使用稅率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的原理。
3、稅額籌劃原理,是指納稅人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或解除納稅義務的原理,常常與稅收優惠中的減免稅和退稅相聯系。
三、稅務籌劃的方法
稅務籌劃的方法很多,而且實踐中也是多種方法結合起來使用。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 從稅制構成要素的角度探討,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有利用免稅、減稅、稅率差異、分劈技術、稅收扣除、稅收抵免、退稅等方法。
(二)納稅期的遞延,有遞延項目最多化和遞延期最長化,在合理和合法的情況下,企業盡量爭取納稅遞延期的最長化和更多的項目延期納稅,以減少納稅額。
(三)利用轉讓定價籌劃法。轉讓定價籌劃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符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的稅務籌劃。為了保證其有效性,籌劃時應注意:一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二是考慮價格的波動應在一定的范圍內,三是納稅人可以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籌劃安排。
(四)利用會計處理方法籌劃法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1)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或下降時,合理的采用計價方法,可降低期末存貨成本,從而使企業計算所納所得稅額的基數相對降低,從而達到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2)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企業產品成本不會發生較大變化,各期利潤比較均衡,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加重企業稅收負擔,影響企業稅后收益。(3)在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時,可以通過選擇先進先出法計算材料費用,以減少材料費用的當期攤入,擴大當期利潤;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那么,就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將加大當期的材料費用攤人,以達到減少當期利潤,減輕企業稅負。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1)不同稅制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則宜選擇加速折舊法對企業較為有利。但是如果未來所得稅稅率越來越高,則應選擇平均年限法較為有利。而在累進稅制下,則適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業的利潤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減少企業的納稅。(2)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在存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既可以使企業縮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提高前期的折舊成本,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從而相對增加企業的投資收益。3)折舊年限因素的影響。根據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以此來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4)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 就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現值的折舊方法來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3、債券溢折價的攤銷方法選擇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當企業在折價購入債券的情況下,宜選擇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前幾年的折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投資收益也就小于直線法的投資收益,公司前期繳納的稅款也就相應的較直線法少,從而取得延緩納稅收益。相反,應選擇直線法來攤銷,對企業更為有利。
合理的稅務籌劃減輕了企業沉重的基本負擔,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力,更好的有利于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最大限度的實現了企業利潤效益最大化。同時,合理的稅務籌劃客觀的促進我國稅收制度的完善,促進國家稅收體系的改進。
參考文獻:
[1]洪日鋒.財務管理中的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2007,(4)
稅法與稅務籌劃范文2
一、法務會計概述
法務會計作為一個新興行業在20世紀七十年代興起于美國,目前對法務會計的定義并不單一、明確。但總體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和法學的知識以及審計方法和調查技術,目的在于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和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理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法務會計作為一個新興領域其原理與會計學原理相比卻又有很大的不同。會計學的基本原理大概可以概括為三點: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利潤=收入-費用。法務會計的基本原理包括五大點:一是法務會計的目標,就是法務會計工作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并且非常單一、明確,旨在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利益。二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就是法務會計行為作用的客體主要包括:會計資料、實物資料、鑒定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三是法務會計的基本假設:犯罪必留痕假設、征兆表現假設、20%+40%+40%假設、內部控制制度有限作用假設。四是法務會計的基本原則,即為法務會計所要遵守的法則或標準,包括:客觀公正性原則、專業針對性原則、合法合規性原則、獨立保密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五是法務會計的基本職能,主要包括:預防的職能、發現的職能、取證的職能、訴訟支持的職能、損失計量的職能。
二、企業稅收籌劃概述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含義
企業稅收籌劃作為控制企業稅收成本的重要手段,是指通過對涉稅業務進行研究、策劃,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目前,在我國關于納稅籌劃的內容各有不同,但總體認為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活動,是指納稅人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的納稅事項進行系統安排,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二)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生產銷售型企業,如下是甲公司2014年發生的業務(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2014年8月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甲公司將其閑置的廠房及其設備整體出租,租金分別為200萬和40萬。
2.甲公司2014年度實現的產品銷售收入為8200萬,其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200萬,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合計1200萬,稅前會計利潤200萬。
根據上訴資料對甲公司進行納稅籌劃,使其稅收成本最低。
*籌劃前的納稅分析
(1)房產稅=(200+40)×12%=28.8萬元
營業稅=(200+40)×5%=12萬元
合計=28.8+12=40.8萬元
(2)可以抵扣的業務招待費=8200×0.005=41萬元
41萬元<200萬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業務招待費為41萬元
可抵扣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8200×15%=1230萬
1200萬元<1230萬元
所以可以抵扣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為1200萬元
調整后的所得稅稅基=200+(200-41)=359萬元
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59×25%=89.75萬元
甲公司應納稅額合計=40.8+89.75=130.55萬元
*納稅籌劃方案
(1)甲公司可采用合同分立方式,分別簽訂廠房和設備出租兩項合同。
(2)將甲公司的銷售部門注冊成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先將產品以75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8200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甲公司與銷售公司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分別為120萬元和8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為900萬元和300萬元。假設甲公司的稅前利潤為80萬元,銷售公司的稅前利潤為120萬元。兩企業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
*籌劃后的納稅分析
(1)房產稅=200×12%=24萬元
營業稅=(200+40)×5%=12萬元
合計=24+12=36萬元
(2)甲公司當年業務招待費可扣除37.5萬元(7500×0.0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發生900萬元,可以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125萬元(7500×15%),900萬元<1125萬元,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甲公司合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22.5萬元(80萬元+120萬元-37.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40.625萬元(122.5萬元×25%)
銷售公司當年業務招待費可扣除48萬元(80×60%),未超過銷售收入的0.00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發生300 萬元,可以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230萬元(8200×15%),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所以銷售公司合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59萬元(120萬元+80萬元-41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9.75萬元(159萬元×25%)。
甲公司應納稅額合計=36+40.625+39.75=116.375萬元
由以上案例可見正常的企業稅收籌劃只是單純的從會計的角度節約了一部分稅務支出,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而且還涉及到一些法律知識,稍有不慎就會誤入歧途。而法務會計的角度不僅擴展了一個范圍,而且不僅可以從會計的角度出發,更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錯誤。
三、法務會計視角下稅收籌劃方案設計
(一)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案設計
增值稅作為企業應當繳納的一大重稅,往往是企業最為頭疼的一部分,站在法務會計的角度我們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避稅。
1.在兼營事務中合理避稅
納稅人兼營不一樣稅率項目,應當分開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稅率核算增值稅,否則按較高稅率核算增值稅。
2.挑選合理出售方式避稅
一般我們可以采用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這兩種方式出售商品,但是如果為了避稅選擇商業折扣出售方式是更劃算的。
3.在交稅責任時間上合理避稅
如果可以,納稅人可以精確估計客戶的付款時刻,然后推遲延交稅的時刻,因為資金的時間價值,推遲交稅會給公司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作用。
4.出口退稅合理避稅
對于報關離境的出口產物,除國家規定不能退稅的產物外,一概交還已征的增值稅。
假設甲公司為一間百貨公司同時又承包了市區內一部分客運經營,作為一般納稅人核算,公司業務如下:(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假設該公司旗下有兩家精品店年銷售額分別為180萬元和200萬元,全年合計380萬元,準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占銷項稅額的25%(上述銷售額均為不含稅收入)
(2)2014年6月將其閑置的2008年前購入的客車及其隨客車客運路線經營權出售給某公司,客車賬面原值500萬,累計折舊200萬,線路經營權200萬,累計攤銷50萬元??蛙囀袌鰞r格400萬元,線路經營權市場價格200萬元,甲公司將其一并作價600萬出售給該公司。
(3)該公司銷售服裝收入為90萬元,同時銷售食用植物油收入10萬元,兩項均為不含稅收入
根據上述資料對甲公司進行納稅籌劃,使其稅收成本最低。
*籌劃前納稅合計
(1)該百貨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所以
應納稅額=380×17%-380×17%×25%=16.15萬元
(2)銷售額=600/(1+4%)=577萬元
應納稅額=577×4%/2=11.54萬元
(3)應納稅額=(90+10)×17%=17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16.15+11.54+17=44.69萬元
*納稅籌劃方案
(1)把這兩家精品店獨立注冊,作為納稅人單獨核算,那么由于這兩家精品店的會計核算制度都不健全,所以只能作為小規模納稅人核算
(2)公司可把豪華客車和客運線路經營權一并作價600萬元轉讓給乙公司的銷售額分解為豪華客車400萬元和線路經營權200萬元。
(3)將兩項收入單獨核算,銷售服裝收入作為一次收入核算,銷售食用植物油作為一次收入核算。
*籌劃后納稅合計
(1)應納稅額=180×3%+200×3%=11.4萬元
(2)銷售額=400/(1+4%)=385萬元
應納稅額=385×4%/2=7.69萬元
(3)應納稅額=90×17%+10×13%=16.6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11.4+7.69+16.6=35.69萬元
綜合以上所訴,將會計與法律有機的結合起來才能將稅收籌劃的作用發揮到極致,這也正是法務會計的基本職能。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設計
企業所得稅是影響企業凈利潤的主要因素,一個企業是否盈利總體來講和所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多少有著直接的聯系,近些年來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也成為一些企業納稅籌劃的一個重點。以法務會計的角度,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延期納稅
眾所周知,會計利潤=收入-費用,所得稅費用=稅法利潤×所得稅稅率,而將會計利潤加以調整即為稅法利潤,并且收入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所以收入可以作為節稅的一個重要方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假設以下所涉及的公司均為生產銷售型企業)
(1)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假設一家公司為生產銷售型企業,那么它的銷售收入即為主營業務收入,由于主營業務收入是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銷售收入的推遲必然導致會計利潤的減少,進而減少企業所得稅。
(2)推遲分期銷售的實現。分期銷售應該是所有企業都會運用的一種銷售方法,普遍、慣用,但這其中卻也隱藏著稅收籌劃的秘密。以分期銷售的商品為例,對于本應在12月確認的銷售收入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把支付日期約定在次年1月,從而將銷售收入延遲到下一年確認,對貨物發出后后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可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避免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這兩種方式銷售貨物,以防墊付稅款,此外也可以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從而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同時也可把銷售確認的時間推遲幾天。
(3)推遲長期工程收入的實現。對于一個生產銷售型企業來說,長期工程收入可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雖然一個企業中其他業務收入所占的比重不大,但關鍵時刻也可以起到一定得節稅作用。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是國家推行的一種新的稅收優惠政策,那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對企業來說意味著什么呢?假設我們把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簡單化,那么企業所得稅=(收入-支出)×所得稅稅率,而固定資產折舊作為企業正常支出的一部分必然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舉個例子,假設某企業花200萬元購買了一臺機床,假設使用年限為5年,若按照正常的折舊方法,每年應計提的折舊額為40萬元,但是在采用加速折舊方法之后折舊額就不一樣了,第一年的折舊額可能是 80萬元,甚至是100萬元,如果站在資金時間價值的角度,那么對一個企業是十分有利的。加速折舊通過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將來必定成為一種主流稅收籌劃措施。
3.合理安排所得稅的預繳方式
一般來講,企業所得稅可分為分月預繳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但如果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如果一個企業可以選擇出適合自己的預繳方式也是可以起到很大的節稅作用的。
(三)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案設計
個人所得稅作為公民應當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個人所得稅往往是被人們所忽略的一項,往往人們認為它是個人繳納的,并不在意,但它對企業稅收籌劃卻也起著不小的作用,因為它實際上的納稅主體是公司。作為法務會計人員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全部扣除非應稅項目收入
個人所得稅的非應稅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但需要單位扣除的無非就只有工資薪金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只要我們能做好這兩塊的稅務籌劃就可以了。
2.足額繳納“五險一金”
眾所周知,“五險”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一金”是住房公積金,只要企業充分利用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最大基數標準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這樣可以有效的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3.重點籌劃一次性獎金的發放
一次性獎金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只要確定的稅率高于某一檔次,其全額就要適用更高一級次的稅率,因此就形成了一個工資發放無效區間。通過對一次性獎金每個所得稅級的稅收臨界點、應納稅額和稅后所得的計算,可計算出一次性獎金發放的無效區間。
4.年終獎金的籌劃
年終獎金是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物質獎勵的一種形式是對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報酬,獎金是構成勞動者工資的一個重要部分。企業應當以年終獎金作為重點合理籌劃個人所得稅。
5.其他異常事件的納稅籌劃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及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即捐贈,捐贈支出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抵扣。
稅法與稅務籌劃范文3
關鍵詞:稅務籌劃;企業管理;作用;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2
世界上許多經濟發達國家,稅務籌劃已非常普遍而且發展也很成熟了。我國稅務籌劃起步晚,發展也很不平衡。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稅務籌劃的重大作用,紛紛組織實施稅務籌劃,我國稅務籌劃有著巨大發展空間。本文將對稅務籌劃的概念,及在我國境內企業經營中的作用,稅務籌劃與其他籌劃區別進一步展開深入分析討論。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及內容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納稅方案中選擇最優,降低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納稅方案,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企業策劃行為。
稅務籌劃是在國家稅法許可條件下進行,在多種納稅方案中,做出選擇利益最大化方案決策,具有合法性。
二、稅務籌劃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通過兩個案例來對比分析,稅務籌劃給企業帶來好處及作用。
案例1 年某月一般納稅人A從B企業購進材料200萬元(不含 稅),材料運費40萬元,當月材料全部銷售給C企業,銷售金額400萬元(不含 稅),此企業增值稅率17%,運費增值稅抵扣率7%,此企業當月應交多少增值稅?
普通算法400*17%-200*17%-40*7%=31.2萬元。
此企業可以進行稅務籌劃:若材料從B直接拉到C,不從運費中獲利,發票名稱直接開C企業,這種方式叫代墊運費法。
代墊運費法應交增值稅(400-40)*17%-200*17%=27.2萬元。
采用代墊運費法比普通法節省增值稅=31.2萬元-27.2萬元=4萬元。
案例2 某企業2011年購買一批固定資產,根據稅法按照生產經營情況,納稅人可以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直線法折舊法或加速折舊法。折舊方法選擇并不違反稅法,這種行為屬于稅務籌劃行為。企業未來1、2年企業所得稅20%,第3 年是25%。假如該企業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折舊,每年折舊額200萬元。若采用加速折舊法,第1年折舊300萬元,第2年折舊200萬元,第3年折舊100萬元。(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
直線法折舊費用抵稅金額=200*2*20%+200*25%=130萬元。
加速法折舊費用抵稅金額=300*20%+200*20%+100*25%=125萬元。
直線法折舊比加速法折舊節稅= - = 萬元。
因此企業所得稅率上升時,企業選擇直線法折舊法達到最大抵稅效應,享受費用抵稅節稅收益。
如果企業將固定資產600萬元資本性支出當成費用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把資本性支出當成費用支出,屬于多列支出,加大當期費用扣除金額,違背稅法規定,就屬偷稅行為。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一次性支出,必須分期承擔。
1.稅務籌劃可以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充實企業實力才能在市場經濟中脫穎而出?,F在的市場經濟是優勝劣汰,誰不適應市場經濟規則,誰就將被淘汰,這就要求企業不斷壯大,產生更多營業利潤。除了正常生產經營外,還可以實施稅務籌劃,降低稅負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效益。
2.稅務籌劃不但可以獲得額外收益,而且能提高企業理財、投資項目的決策水平和預測準確度。一個現代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并取得成功,若投資新的項目,在前期的策劃中,除了其他正常的預測計劃,也會考慮原來稅務籌劃成功經驗,企業投資新的項目和理財經營成功機率就會大大提高。
3.稅務籌劃是企業競爭取勝的法定之一,節約稅收支出如同減少企業費用支出,與增加企業收益具有同等重要意義。一個現代企業要在激烈競爭環境下發展生存,就必須擴大規模增加收入,加強管理降低成本費用,實施稅務籌劃,減輕企業稅負成本。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挖掘空間越來越狹小,實施稅務籌劃意義就更加突出。
大多數企業都希望減輕稅負,因為他們往往希望以最少的投入,獲取最多的收獲,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這是稅務籌劃的需求動力源泉和經濟需要。這些年,人們雖然已經認識到稅務籌劃的重要性,但對稅務籌劃風險估計不夠,造成了企業人力、物力和財力等的浪費,得不償失,甚至陷入偷、逃稅的深淵。
三、稅務籌劃、避稅籌劃、偷逃稅之間區別
稅務籌劃是在多種營利的經濟活動中選擇稅負最輕或稅收優惠最多的稅務方案,以實現減輕稅務成本的目的,企業經營者利用稅法的政策倡導性,采取合法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正常來講,只要是與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符來減輕稅收成本都可以認定稅務籌劃。稅務籌劃在很多國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常的行為,也應該受國家法律保護。稅務籌劃具有政策導向性、策劃性、合法性、倡導性的特點。
避稅籌劃是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符合國家稅法的立法初衷的前提下,企業經過通盤考慮,利用稅法立法的紕漏、特殊情況或者其他不足和空白之處,達到減少其企業稅負成本的非違法的一種行為。避稅籌劃的基礎建立在符合國家稅法立法初衷的條件之下,這是納稅人使用一種在外表上遵守國家稅務法律條款,但本質上與國家稅收立法意圖相違的非違法形式來滿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避稅籌劃被稱之為“合法的逃稅”。避稅行為并沒有違背與之相似行為的國家稅法立法意圖。避稅籌劃是納稅人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那些不遵守法律鉆稅法漏洞,逃偷稅騙稅不法企業還是有本質不同。避稅籌劃具有非倡導性、規范性、權利性、策劃性和不違法性的特點。國家只能采取不斷地填補空白,堵塞漏洞,完善稅法加以控制(即反避稅措施)。
逃稅是納稅人采取隱瞞、欺騙等方式,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逃避納稅的行為。偷稅是指納稅人變造(對記賬憑證、賬簿進行挖補、涂改等)、偽造(設立虛假的記賬憑證、賬簿)、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的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偷稅行為,應當追繳其少繳或者不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罰款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中沒有“逃稅”的概念,通常是將其納入偷稅的范疇加以懲罰的。
綜上分析表明,稅務籌劃屬于合法行為,避稅籌劃屬于非違法行為,逃稅、偷稅屬于違法行為。稅務籌劃是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的,是國家法律允許甚至鼓勵的;避稅籌劃是違背稅收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導的,也會招致政府的反避稅措施。在避稅籌劃的情況下,納稅人進入的行為領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辦到的領域,這就是法律上的缺陷及漏洞類似問題產生的結果。避稅籌劃可以被利用作為稅務籌劃的手段,但是隨著稅法的不斷改進和完善,利用空間機會越來越??;逃稅、偷稅是被國家稅法所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使企業遭受更大損失,甚至招來牢獄之災。
四、一個現代企業要做好稅務籌劃,必須經過以下4個程序步驟
1.組建專業團隊實施稅務籌劃。一個大型集團公司應該抽調素質比較高專業人員設立稅務科,一般公司在財務部門設立稅務崗,專門潛心研究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并對稅法各類稅種都要所了解,對企業經營涉稅稅種,都要有一定研究,企業頻繁涉及和在稅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的稅種,要花大量精力深入學習研究國家法律、稅法,并及時跟蹤稅法變化動態。企業要做好稅務籌劃,就要特別注意研究政府稅收規則條款。必要時可以和公司法律部門對稅務籌劃共同討論研究,共同攻關稅務籌劃障礙性問題。
2.加強對公司業務的梳理?,F代經營企業一般存在多種經營情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認真分析業務,對現存有關業務進行重新梳理。譬如一個企業即使全是增值稅業務,必須理清,不同商品類別稅率是不一樣的,要分別核算,避免混合在一起適用從高稅率,給企業帶來不利。只有各種業務梳理清楚,核算正確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納稅風險,為企業減輕稅負降低經營成本。
3.提高財務及相關人員素質。隨著時代進步和社會發展,國家稅務部門對企業要求越來越多,越來越高。如增值稅程序要求特別嚴格,程序復雜,所以企業財務人員要正確理解稅務政策、改變思維、測算籌劃,合法規避或減少給企業不利影響。
財務及相關人員要加強培訓,積極參加稅務輔導培訓,提升涉稅業務水平,學習稅務處理會計核算方法,技能技藝,確保會計核算準確完整,抓好企業稅務事項管理,最大限度的減少納稅風險和虛高稅負。
4.稅務籌劃業務外包。稅務籌劃是專業性很強業務,有的公司因為業務繁忙無暇顧及,有的公司稅務業務水平不強,還有的公司缺乏稅務相關專業人士。這些公司可以將稅務籌劃業務分包給專業性很強的稅務機構,稅務機構充分發揮稅務專業優勢,將企業稅務籌劃廣度和深度發揮到極致,這樣就能將企業稅負成本降到最低,將企業納稅風險最小化,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五、結束語
稅務籌劃對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有著非常重要作用,同時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既是挑戰又是機遇。現代經營企業應該抓住國家宏觀政策,積極響應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改革,結合本企業經營特點做適時調整,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充分運用稅務籌劃,降低稅收成本,擴大生產規模,實現增收增利更好更快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國華.納稅籌劃理論與實務[J].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15).
[2]李占國.納稅籌劃的涉稅風險及其涉稅誤區分析[J]生產力研究,2011(17).
稅法與稅務籌劃范文4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會計;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2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企業通過對經營活動的統籌安排,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以獲得“節稅”(tax savings)利益的行為很早就存在。在我國,稅務籌劃自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所重視,已經成為有關中介機構一項特別有前景的業務。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和單位可以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合理的避稅。
一、稅務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稅務籌劃的合法性是指企業的籌劃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按照稅法規章進行的合理納稅。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稅法的要求,合理運用稅法的知識進行優化選擇,從而減少納稅負擔。而對于違反稅法規定的不履行納稅責任,以降低稅收負擔的行為,是屬于違法的行為,要進行堅決的抵制。
2.籌劃性。在納稅活動中,納稅義務具有滯后性。企業經濟交易行為結合后才進行納稅行為,收益進行分配結束后,才進行納稅活動。這就在客觀條件上使納稅活動可以進行籌劃。因此,籌劃性是納稅的一個特點。稅收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決定了稅收待遇的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劃。
3.風險性。納稅籌劃是有風險性的,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合理的進行減少交稅,但是在納稅的實際操作進行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目的,這是受稅務籌劃的風險影響的。
稅務籌劃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稅收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比如聘請專業人員支出的費用,采用一種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另一種稅收籌劃方案所導致的機會成本。與此同時,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當或者是在執行中的偏差,都會使企業在不知不覺的情況造成了稅務籌劃的失敗?;蛘哂|犯法律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都可能使得稅收籌劃的結果背離預期的效果。
4.專業性。稅務籌劃是比較專業的知識,是需要一些專業會計人員來進行的,隨著我國經濟貿易的發展,世界經濟全球化的影響,我國貿易往來越來越頻繁、企業經濟活動越來越復雜,各國稅收制度的差異性影響下,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劃是很難實現的,正因如此,稅務、稅務咨詢作為第三產業便應運而生,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影響
1.稅收優惠的實施
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對稅收優惠的方式和重點做了較大的調整,實行統一規范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一是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二是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產業領域,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國民經濟需扶持發展的行業和領域,如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老服務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也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梢?,新企業所得稅所設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產業和項目導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非居民企業來自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收入,技術轉讓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的減免稅,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固定資產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變化。
2.稅率的調整
根據原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均適用33%的法定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國際稅改趨勢以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基礎上,將法定稅率定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勢群體、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繼續吸引外資的政策目的,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均規定了不同的優惠稅率。
3.資產的稅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資產分類、計價、扣除、處置等問題的處理,與財務會計規定盡量保持一致,同時對一些與財務會計處理不一致的特殊問題進行了具體明確。這樣,一方面減輕了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和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稅法優先的原則。
三、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1.合理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開展稅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遵循國際慣例將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標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獨立核算的標準不再適用,同時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不同的組織形式分別使用獨立納稅和匯總納稅,會對總機構的稅收負擔產生影響。企業可以利用新的規定,通過選擇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企業從組織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兩種選擇。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的實體。企業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盈虧、分支機構是否享受優惠稅率等。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稅務籌劃
開展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投資于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行業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形成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區域稅收優惠只保留了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其它區域優惠政策已取消。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等方面。
3.減少納稅籌劃的風險
要想合理的進行納稅籌劃,就必須要領會當前立法的精神,還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進行合理籌劃。同時,要對納稅籌劃的風險有一個預測,
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點和具體要求,使納稅籌劃行為能得到當地稅務機關的認可。最后,聘請納稅籌劃專家,提高納稅籌劃的權威性和可靠性。納稅籌劃是一門復雜的學科,涉及的領域非常多,如會試、財務、管理、經濟等多方面的知識,專業性較強,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時候一定要進行多輪的自我檢測,由會計人員、財務人員、管理人員一起進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納稅籌劃,保持企業的最大利益,從而進一步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
4.培養納稅籌劃人才
我國當前企業的多樣性,稅種的復雜性,納稅籌劃的專業性,都對企業納稅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要對稅法有著很好的了解,而且還要熟悉最新的經濟制度,同時,還要求納稅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與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要加大對會計人才的培養與職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開設與納稅籌劃相關的專業,滿足社會對納稅籌劃人才的需要;別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進行崗后培訓,定期舉行業務講座,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適應時代的需求。企業也應該加大對會計人員的考核,使會計人員有一種危機意識,不斷的進行自我素質提升。
5.完善納稅籌劃的法律環境
要想使納稅籌劃可持續的發展,必須要對現有稅法進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帶造成法律的漏洞,影響納稅籌劃的發展。一方面,我國立法機關應該不斷對納稅進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國稅法發展的時間相對較短,雖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國稅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現有稅法已不適應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新納稅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應對現有的納稅進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適合當前社發展的立法進行修改。必須對已經發現的有關稅法的模糊或不明確之處進行修訂,并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避免因對稅法的隨意理解而使納稅籌劃偏離稅法制定的初衷,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另一方面,應試對責任進行追究,加大對稅務中介機構的法律約束,如發現企業通過稅務機構進行的納稅籌劃若發生了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要對企業進行法律制裁,同時也要對稅務中介進行法律與經濟方面的處罰,這樣可以加強企業與納稅機構的管理,使企業依法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不僅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因此,研究和探討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是完全必要的。同時,也可為國內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稅收籌劃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楊.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湘潮(下半月)(理論),2009(09).
稅法與稅務籌劃范文5
稅務籌劃師的職責是干什么?一句話,就是進行稅務籌劃。
納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人、法人依法履行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要強制執行的。而納稅人作為一種經濟主體,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在產權既定的條件下,納稅人是具有逐利本性的行為個體。納稅是一種支出,必然形成其自身利益的減少,因而,納稅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必然會利用各種可能的手段減少稅收支出,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法律對于納稅人的這種自保行為的認可只限于合法的行為之內,對于為減少稅收支出而實施的各種非法行為不予保護,相反會進行嚴厲懲處。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要進行稅務籌劃活動。這種稅務籌劃活動本質是合法的或者是不違法的。
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通過一系列預先的、有目的的、合法的策劃與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以達到減輕自身稅負目的的活動。隨著稅收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備以及對稅收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的加大,納稅人為了實現減輕稅負、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目標,就只有通過稅務籌劃來完成。假如一家企業月營業額為100100元,根據稅法規定,10萬元以上的所得稅稅率為33%,那么企業的應納稅額為100100乘以33%等于33033元。但是這家企業如果支付了100元的稅務籌劃費用,那么企業應納稅的金額就變成了100100-100=100000元。根據稅法的規定3萬元-10萬元所得稅率為27%,因此應納稅額就成為100000乘以27%等于27000元。這100元為企業節約6033元稅款。
如此看來,稅務籌劃對法人和自然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義。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琢磨既合法,又能減少稅負的稅務籌劃中滋生的新行業。納稅人籌劃權的運用,除了利用法律中的優惠政策外,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分析,從中發現漏洞和空白,進而通過合理地利用稅法中這些漏洞與空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稅務籌劃師就是合理、合法籌劃稅務,為企業、自然人減少稅務負擔服務,也許有人認為這是投機,其實不然,過去我們往往只片面強調納稅人納稅義務,而忽略了納稅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導致納稅人不了解自身應享有的權利,不能及時維護自身利益;或者由于不了解享有的權利而采取非法手段謀取非法利益。隨著我國稅法體系的不斷完善,在強調納稅人義務的同時,也要逐步重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這樣才能依法治稅。稅務籌劃作為納稅人維護自身利益的一項基本權利應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稅務籌劃師為納稅人籌劃的這種行為,并不違法。從法理上說,社會個體除了具有生存權、發展權、自外,還具有一項基本的權利,就是自保權。所謂自保權,就是指法律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對各種合法行為的認可。稅務籌劃師這種為服務對象減輕稅負的行為,從另一方面在客觀上使得稅收征管機關認識到了現行稅法的缺陷與不足,進而適時地加以修改和彌補,從而完善了國家的稅收法律,為依法治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稅法與稅務籌劃范文6
一、 什么是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在我國對許多人來說還是一個新名詞。其實,它只不過是“避稅”一詞的另一種說法。在國外,稅務籌劃(tax planning)與避稅(tax avoidance)也基本上是一個概念,二者都是指納稅人通過一定的合法行為減少或避免納稅義務。在國外,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是很正常的現象,由于稅務籌劃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所以國外許多企業都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咨詢公司來為自己進行稅務籌劃的。在我國,許多人不了解稅務籌劃,一提起稅務籌劃就聯想到偷稅;還有一些人以稅務籌劃為名,行偷稅之實。由于客觀上存在這種混亂的局面,所以稅務籌劃在我國一直是一件不能登大雅之堂的事。但稅務籌劃與偷稅畢竟是兩回事。而對于納稅人來說,要進行稅務籌劃,首先必須搞清避稅與偷稅的區別,同時還要掌握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
盡管在實踐中避稅與偷稅有時難以區分,但從概念上說避稅與偷稅的界定是明確的。二者的區別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偷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通過種種手段不按稅法規定繳納稅款,而避稅則是指納稅人不去從事應稅行為,從而規避納稅義務。第二,偷稅行為直接違反稅法,而避稅行為是鉆現行稅法的漏洞,并不直接違反稅法。第三,偷稅行為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賬、偽造憑證等,所以國家可以根據刑法對納稅人的偷稅行為進行制裁(拘役或監禁);而避稅是一種合法的行為,雖然納稅人避稅的后果與偷稅一樣在客觀上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這種行為不違法,不構成犯罪,所以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各國對偷稅行為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由于避稅不直接違反稅法,所以“避稅”一詞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意義,因此也沒有哪個國家對避稅行為作出明確的法律解釋。比如,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倍覈鴽]有任何一部法律對避稅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從實際角度看,納稅人采取的減輕稅收負擔的措施只要不屬于偷稅,就可以被列入避稅或稅務籌劃的范疇。
需要指出的是,與避稅有關的還有一個“節稅”的概念。節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立法者意圖的情況下通過合法手段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例如,政府為了保護環境對汽油消費征收環境稅,人們為了減輕這種稅收的負擔,騎自行車出行而不去開汽車,這種行為就是節稅。這種節稅行為是立法者不希望加以控制的,所以一般不被納入避稅的研究領域。
雖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沒有直接違法,但它同樣會給國家的財政收入造成一定損失,所以,各國政府實際上對避稅行為也都不是聽之任之的。面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二:一是完善稅法,堵住稅法中的漏洞,使納稅人沒有可乘之機;二是在法律上引入“濫用法律”的概念,即一方面承認納稅人有權按使其納稅義務最小的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另一方面對納稅人完全是出于避稅考慮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不予認可,并將其視為納稅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利。目前,德國、法國、葡萄牙、荷蘭、阿根廷等國已在稅法中加進了“濫用法律”的概念。澳大利亞、新西蘭、瑞典等國也在稅法中加進了類似的條款,即對于納稅人從事的不能令人接受的避稅行為,稅務部門可以按應稅行為進行處理。我國的稅法中實際上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目前許多設在低稅區(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但設在經濟特區和浦東開發區的內資企業可享受15%的低稅率)的內資企業在高稅區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由于稅法規定分支機構如果不獨立核算則不必在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其利潤可以匯總到總公司按總公司所在地的稅率納稅,所以許多企業出于避稅方面的考慮在高稅區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為了反避稅,目前稅法規定,對于總公司在高稅區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當地稅務部門如果認定該分支機構實際上是獨立核算的企業,則有權對該分支機構課征企業所得稅。
二、 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
歐美國家的企業進行稅務籌劃一般都著重于公司所得稅的籌劃。至于流轉稅,由于它是按銷售額的大小課征,而且稅款可以轉嫁到價格中去由購買者負擔,所以稅務籌劃一般都不涉及流轉稅。下面我們就簡單介紹一下所得稅的稅務籌劃方法。
對于公司或企業來說,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直接取決于其應稅所得額的大小。所以稅務籌劃的任務就是通過一些合法的手段使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對一個企業來說,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應根據本國的稅法以及企業的實際業務活動來制定。但以下幾個基本方法是稅務籌劃者經常使用的。
1.避免應稅所得的實現
采用這種方法進行稅務籌劃并不是說要讓納稅人避免取得實際的經濟所得,而是要讓納稅人盡量取得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例如,各國稅法都規定,所得一般是要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的,只有經過交易實現了的所得才需要納稅。我國稅法就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這筆實物資產的價值才需要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企業可以考慮以接受實物資產捐贈的方式取得一部分經濟利益。只要這部分實物資產不出售,就可以不繳納所得稅。
利用借貸也可以達到避免應稅所得實現的目的。例如,某企業擁有1000萬元的房產?,F在該企業急需200萬元資金。當然企業可以出售一部分房產取得收入,但這樣企業就必須就這筆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出于避稅,企業可以用房產作抵押借入資金200萬元。當然借債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額小于出售房產需繳納的稅款,借款籌資就是可取的。
另外,各國稅法中都規定有一些免稅的所得。我國稅法就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企業應充分利用這類規定來避免應稅所得額的實現。比如,企業在進行金融投資時,如果購買了重點建設債券或金融債券,就要就這些債券的利息繳納所得稅,而如果購買國債,其利息所得就可以不納稅。因此,出于稅收上的考慮,當國債利率高于重點建設債券或金融債券的稅后利率時,企業就應當購買國債。
2.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
納稅人如果能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推遲納稅。推遲納稅對納稅人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可以繼續享用這筆資金,并從中獲利;二是用利息率進行貼現后,未來應納稅款的現值會有所減少。例如,假定納稅人將推遲納稅而節省下來的錢用于投資,投資的收益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0%,那么納稅人投資的稅后收益率為7%.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納稅人將1000元應納稅款推遲到10年后繳納,則這1000元稅款的現值僅為508元。如果納稅人當年就用這508元進行投資,則下一年的本金和稅后利息之和為544元。納稅人如果每年都將本金和利息用于投資,則10年后508元則會增值到1000元。如果納稅被推遲的時間較長,市場利息率更高,則推遲納稅給納稅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就更大。
國外企業主要是利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的辦法來推遲所得的實現。在這兩種情況下,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不會減少,但由于企業前期計入成本費用的折舊額較大,應稅所得額較小,稅款主要被推遲到后期繳納,所以各年繳納稅款的現值會有所降低。我國稅法規定內外資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辦法一直為直線法,外資企業如果要采取加速折舊法必須得到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內資企業中只有電子、船舶、汽車等行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采用快速折舊法。所以總的來說,在我國納稅人利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辦法進行稅務籌劃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3.在關聯企業之間分配利潤
企業之間的關聯關系主要反映在管理、控制和資本三個方面。例如,我國的稅法規定,一個企業如果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個企業股權總和的25%或以上,則這兩個企業即為關聯企業。在英美等國,判定企業關聯關系的上述股權比重一般為50%.關聯企業之間由于在資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關系,所以它們之間進行交易并不一定完全采用市場價格,因而關聯企業之間可以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尤其是當關聯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存在差異時,利用轉讓定價向適用稅率低的關聯企業轉移利潤就成為企業稅務籌劃的一個重要的方法。國外有些國家公司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所以邊際稅率較高的企業也可以利用與邊際稅率較低的關聯企業進行交易的機會向其轉移利潤。不過,為了堵住這個避稅的漏洞,許多國家的稅法都制定了相應的反避稅條款。例如,1984年美國的所得稅法增加了第7872節,限制關聯的納稅人之間利用無息貸款的方式轉移財產所得。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也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但由于稅務機關在判定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時有一定的難度,所以在實踐當中這種避稅方法仍給各國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留有一定空間。
4.控制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對外籌資可以有兩種方式:一是股本籌資;二是負債籌資。即使這兩種籌資方式都可以使企業籌集到所需資金,但由于這兩種籌資方式在稅收處理上不盡相同,所以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就應當對籌資方式加以慎重考慮。因為,企業無論是發行股票籌資還是舉債籌資,都要給投資者一定的回報。但根據各國的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企業成本。所以,從稅收的角度看,借債籌資比股本籌資更為有利。
三、 稅務籌劃不能紙上談兵
稅務籌劃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技術,因而籌劃的方法必須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的客觀要求。也就是說,作為企業的財務決策者應當能夠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完成稅收籌劃過程,不能因為稅收籌劃而破壞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流程。另外,稅務籌劃要做到可行,僅考慮納稅額的大小還是不夠的,必須照顧到方方面面,如果通過稅務籌劃,企業的納稅額減少了,但其他費用開支上去了,那么這種稅務籌劃也就失去了意義。我們不妨舉一些例子。
比如,我國的增值稅目前還屬于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無論是否取得扣稅憑證,均不能用于抵扣銷項稅額。為了能繞過這條法律規定,減輕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有人提出“企業應盡量自制固定資產”,因為“自制固定資產所需用料、零部件負擔的增值稅可以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我們暫且不談這種做法能否規避增值稅,就面臨激烈市場競爭的企業來說,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稅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是得不償失的。要知道,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在于產品的質量,而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于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在生產專業化、規?;慕裉欤话闫髽I自制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在質量上還是性能上都是很難與專業生產廠家的產品相比擬的。所以,在實踐中,正規的企業根本不會為了少繳增值稅而去自制固定資產。另外,即使從稅收上考慮,企業實行這種籌劃方法也不一定能夠達到避稅的目的。因為稅法規定,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也屬于固定資產,所以企業為自制固定資產而外購的一些零部件(如電機、儀表等)很可能本身也屬于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也是不允許抵扣的。如果企業為了增值稅籌劃,連電機這類基本部件也要靠自己外購漆包線自己繞制,那么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又如,有人主張用選擇增值稅納稅人類型的辦法進行稅務籌劃。我國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經過稅務部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按照憑專用發票抵扣的“扣稅法”進行納稅(稅率為17%或13%),而小規模納稅人則要按照當期全部應稅銷售額乘以6%或4%的征收率申報納稅。根據上述規定,有人提出:如果一個納稅人的增值率(即增值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率)較高,那么出于稅務籌劃的考慮,即使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了100萬或18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不要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然而,在實踐中,企業是否能夠隨心所欲地選擇增值稅納稅人的類型呢?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企業的應稅銷售額如果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無論其增值率高低,都必須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如果一個會計核算健全的企業,其經營規模超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又沒有申辦認定手續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么一經被發現,其應納稅額就應當按全部應稅銷售額乘以17%或13%的稅率計算,而不能再使用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來計算納稅??梢姡眠x擇納稅人類型的辦法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在實踐中并不那么簡單。
再比如,稅務籌劃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盡量合法地推遲納稅,據此有人提出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應當盡早購進,這樣企業在早期就可以多發生一些進項稅額,少納增值稅,盡管企業后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一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利益。不容否認,這種稅收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由于稅法對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限有明確的規定,所以通過上述辦法進行增值稅的籌劃很可能給企業帶來其他方面的問題。例如,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在分期付款購進貨物的情況下,必須在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申報抵扣)”。由于有上述規定,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因稅務籌劃而可能導致納稅人其他費用增加的還有租賃。有人主張企業可以通過租賃來進行所得稅的籌劃,原因是企業的租賃費可以打入成本費用,沖減應納稅所得,而如果企業購買固定資產,這種資本性支出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但利用租賃方法進行稅務籌劃必須慎重。一是企業經營性租賃所支付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而融資租賃的租賃費只能扣除其中的手續費和利息部分,相當于固定資產價款的部分也是不能扣除的。二是租賃費稅前扣除雖然可以沖減一部分應稅所得,減少承租方的納稅義務,但承租方是要向出租方支付手續費和利息的,如果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和利息超過了二者打入成本而減少的應納稅額,那么租賃行為就不是可行的稅務籌劃方法。
四、偷稅行為不是稅務籌劃
目前,企業在稅務籌劃問題上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不懂得避稅與偷稅的區別,把一些實為偷稅的手段誤認為是避稅;二是明知故犯,打著稅務籌劃的幌子行偷稅之實。我認為,當前有不少企業避稅心切,或者受到一些書籍的誤導,以致良莠不分,把偷稅行為當成了稅務籌劃,直到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蒙在鼓里??陀^地說,避稅與偷稅雖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加以區分,但在實踐當中,二者的區別有時確實難以掌握。有時,納稅人避稅的力度過大,就成了不正當避稅,而不正當避稅在法律上就可認定為是偷稅。例如,利用“掛靠法”進行稅務籌劃就有這個問題。目前,我國稅法對福利企業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比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福利企業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有些企業為了享受這條稅收優惠,在社會上廣招殘疾人員,使本企業的“四殘”人員達到稅法規定的比例。但這些殘疾人員被企業招募為職工后又被放假回家,每月只領取少量的生活費。有人認為,企業的這種行為屬于稅務籌劃。實際上,稅法規定,真正有資格享受稅收優惠的福利企業,其招募的每個殘疾職工必須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而有的福利企業一旦享受到了稅收優惠后就把殘疾職工遣散回家,這種行為直接違反了稅法。所以,實際上仍屬于偷稅行為,并不能算作稅務籌劃。當然,還有的企業為了掛靠上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更是不擇手段,讓一些身體健康的職工裝聾作啞,冒充“四殘人員”,這種行為更是明目張膽的偷稅。
實際上,只要企業的財務人員切實掌握了稅法,稅務籌劃與偷稅的區別還是可以分清的。
比如,為了減少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有人建議:企業不要將貨物的加價收入或價外補貼收入計入銷售收入;將非應稅和免稅項目購進的貨物與應稅項目購進的貨物混同購進,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并抵扣。上述行為實際上都直接違反了稅法。增值稅法規明文規定:“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當并入銷售額計稅”:“納稅人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又如,企業購買原材料等貨物后發現質量或規格、品種與采購合同不符時往往要辦理退貨,有人建議企業在作退貨賬務處理時不要沖減這批材料的進項稅額,從而減少企業當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這種做法顯然不是稅務籌劃。因為,增值稅法規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按規定扣減,造成進項稅額虛增,不納或少納增值稅的,屬偷稅行為,按偷稅予以處罰”。
再比如,有人認為我國目前對內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增值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也允許對這部分資產增值計提折舊和稅前扣除。所以他們建議企業應利用資產評估增值進行稅務籌劃,即相應增加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從而減少企業當期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然而,稅法允許的這種處理辦法只適用于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而對于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并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明確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如果企業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對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并稅前列支,則這種行為就違反了稅法,屬于偷稅。
另外,我國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經常利用加大借款的方式在稅前多列利息支出,從而減少在我國的納稅義務。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足股本的情況下采取這種策略,可以稱其為稅務籌劃。這是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資本弱化的規定,即國家并沒有為企業規定債務融資額與股本金之間最大的數量比例。但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國投資者不投足合同規定的股本金的情況下利用加大債務融資來多列支利息費用,沖減應稅所得,則這種行為就不屬于稅務籌劃,而是屬于偷稅。因為,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金在未投足的情況下,屬于未投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列支”。
五、稅務籌劃不能照搬國外的經驗
稅務籌劃雖然有一些普遍原則,但因各國的稅法不盡相同,所以,照搬國外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在我國是行不通的。
例如,許多國家的稅法允許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因此,在這些國家,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的一個很普遍的做法就是利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的辦法來推遲所得的實現。因為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的情況下,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雖然不會減少,但由于企業前期計入成本費用的折舊額較大,應稅所得額較小,稅款主要被推遲到后期繳納,所以各年繳納稅款之和的現值會有所降低。鑒于此,我國也有人提出企業應通過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來減輕稅負,從而達到稅務籌劃的目的。然而這些人忽視了一點,就是我國稅法基本上不允許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我國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行??梢?,在我國,企業如果要實行加速折舊,最終要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這就決定了利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手段進行稅務籌劃在我國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又如,英、美等一些西方國家根據居民管轄權一般也要對本國公司從海外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征稅,但為了鼓勵本國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經營和發展,并使它們能夠與實行免稅法解決雙重征稅問題的歐洲大陸國家的海外子公司進行公平競爭,所以規定跨國公司來源于國外的所得在匯回本國前不對其課稅,只有這筆境外所得被匯回時才對其征稅。由于有這種“推遲課稅”的規定,所以英、美等國的跨國公司進行稅務籌劃很重要的一個方法,就是利用轉讓定價將公司的一部分利潤轉移到低稅國或避稅地的關聯企業,并將這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海外。而我國稅法中并沒有“推遲課稅”的規定,國內企業來源于海外的利潤(包括從子公司的股息分配),無論是否匯回,都要在我國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這種法律制度下,如果一個企業將公司的利潤轉移并滯留在國外避稅地,不對其申報納稅,實際上已不屬于稅務籌劃,而是屬于偷稅行為。
再有,國外企業通??梢酝ㄟ^選擇存貨成本的計價方法來進行稅務籌劃。例如,當物價存在上漲趨勢時,企業可以選擇后進先出法計算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因為在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后購進的原材料價格會比先購進的原材料價格高,企業優先用較高的價格計算原材料的成本,無疑會把一部分利潤推遲到后期去實現,這樣就可以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我國稅法過去也允許企業任意選擇存貨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只不過規定“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2000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后進先出法的使用進行了限定,即只有當企業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時,才可以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這一規定大大限制了企業利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來進行稅務籌劃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