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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會計的差異范文1
【關鍵詞】會計準則 稅法 差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逐漸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國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布實現了從國內和國際準則的突破,采用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的原則和處理方法,并得到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認可。盡管和舊企業會計準則相比,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減少了,但和稅法準則之間依然存在著很多差異。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該怎樣認識這種差異?又如何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下更好地
協調二者的差異,達到企業合理的避稅等,本文將就新企業會計準則下這些常見的問題。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規范之間的差異存在很多方面,最集中體現在于收入實現的確認時間和金額上,以及相關成本費用扣減時間和扣減性金額的不同。
1、新企業會計準則上規定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銷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勞務的收入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收入的差異主要是收入確認時間和數額不同。
首先,關于收入的實現時間上不同。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需要同時符合五個條件才確認收入: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符合這五個條件,企業才能確認收入。注重的是以商品所有權的轉移為“實質條件”。而稅法對此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其確認的基本原則是在收訖貨款或取得銷售憑證的當天,側重于貨款結算和銷售發票開具等“形式條件”。這就導致二者在確認時間上產生了差異。
其次,收入確認金額的不同。新企業會計準則為了做到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在會計要素的計量方面引入了公允價值屬性。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應按其已收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如果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差額較小,可按名義金額計量;如果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差額較大,應按公允價值計量。而稅法計量時為避免人為地調節計稅依據,主要是遵循確定性原則來確認收入金額。這就使得按照會計準則和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的計量金額產生了差異,從而導致了納稅金額的不同。
最后,收益的計算方法上存在著差異。新準則規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資和非企業合并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以付出的資產等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權益法下,初始投資成本大干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的情況下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而稅法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時中計入當期損益的部分不予承認,對投資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在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新會計準則規定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但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初始成本的認定不同,從可能影響二者在處置收益的計算上存在差異。
2、成本和費用的扣除上存在差異。
首先,扣除時間上不同。典型的有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按照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對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應當合理預計,并按一定的比例計提各種準備。這些準備都是計入費用科目,在稅前利潤中扣除,而這是違反稅法中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的。為防止企業利用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等調節利潤、達到延期納稅甚至避稅目的,稅法上明確規定只有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并且規定了5‰的扣除限額。對其余的七項準備,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允許在稅前利潤中扣除。
其次,扣除金額上不同。之所以出現扣除金額的不同,也是由于稅法和企業準則在處理方法上規定不同造成的。如常見的企業開辦費,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在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性計入損益,而稅法則要求開辦費分5年攤銷。這就導致二者計算方法下稅前利潤不同。同樣的情況還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新企業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按照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需作納稅調整。這就使得按照兩種方法下,計算得出的折舊金額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二、二者出現差異的原因分析
新企業會計準則是我國會計準則的一大進步,采用了和國際會計準則一致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法,確立了資產負債表管理的核心地位,實現了看重當前利益到長遠發展的觀念轉變,改善了資產負債管理,有助于企業優化資產和資本結構,提高企業的運行質量。但盡管新企業會計準則是適應了經濟發展和會計改革的要求,但和稅法之間的差異依然存在。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目標不同
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新會計準則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而稅法則是以課稅為目的,要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它也發揮一些調節經濟、促進公平競爭的作用,還要為方便征收管理考慮。
2、原則不同
會計核算原則和稅收法規基本準則之間存在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會計信息質量基本要求,規定了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等一系列規范會計核算信息質量的準則。而稅法的原則除了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及合理性等原則之外,主要還要堅持法定原則、公平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反避稅原則和行政效率原則。同時,從原則內容上來看,即使是相同的原則,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同。例如,新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
3、規范的內容存在差異
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準則都是以準則的形式來對企業會計和稅收工作進行規范調整,但二者的出發點和目的都是不同的。它們遵循著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此來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而稅法法則規范的對象是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分配,具有強
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
三、新企業會計準則下,企業該如何協調二者的差異
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原則、目的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差異不可避免。存在差異是正常的,鑒于這種會、稅差異必然存在的客觀現實,我們無法要求有關部門取消這種差異,只能在明確差異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這種差異在國家機關、企業等經濟事項中的應用與協調。只有正確認識和處理兩者之間的差異,才能真正實現既有利于稅收征管,又能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簡化會計核算手續,提高會計和稅收工作的效率。企業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達到二者的協調。
1、加強對新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內容上的認識
新企業會計準則加大了和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力度,和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更大了。只有充分理解并掌握了這二者之間的差異,才能做到更好地運用協調這些差異。企業要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及時地把握新企業會計準則變化的內容,區分和稅法規定上的差異。
2、把握好會計核算的政策和原則
新企業準則為了提高會計核算的質量,規定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前提,以便于企業會計人員更好地核算企業業務。在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的過程中,會計人員在熟悉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在實際運用中一定要準確把握好這些原則和政策,并和稅法規定的原則比較借鑒,更好地實現二者的協調。
3、把握好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相關項目運用的政策界限
新企業會計準則下對某些重要的會計政策做了重大修改和變更,完善了相關政策。企業在運用這些政策時,必須把握好政策的界限。例如,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確認計量上,新準則改變了研發費用的做法,允許將部分開發支出資本化作為資產確認列報。這一政策將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業、風險投資企業或者研發投入較大的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業績水平,激勵這些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必須正確區分研究性支出和開發性支出兩類,正確地利用好這個優惠政策,實現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二者的協調。
綜上所述,由于經濟發展以及宏觀政策等因素的影響,稅制和財務會計準則都發生著快速的變化,二者之間的差異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呈現出擴大的趨勢。企業在實踐中,要在熟練二者的差異,貫徹會計準則運用的原則和政策,準確地把握好相關準則的原則和界限,更好的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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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會計的差異范文2
[關鍵詞] 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協調;法律完善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B
會計與稅法兩者立法基礎不同,會計準則強調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可靠,而稅法注重的稅收公平和效率,因此,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難以避免。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中國經濟正向著市場化、國際化方向快速發展。為客觀反映經濟實質,我國在2006年制定了新會計準則,逐步走向與國際慣例相協調之路,而2008年后我國對稅法進行全面修訂過程中,并沒有充分借鑒會計準則的變化,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分析
(一)會計假設造成的準則與稅法差異
會計假設是對會計準則制定和會計核算執行的基礎性內容,會計核算的具體處理規則都是建立在四個最基礎的會計假設基礎之上的。但在稅法制定過程中,并沒有全面的按照會計基礎假設來執行,而只是原則性的在稅法上運用了會計分期和會計主體假設。但由于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制定基點不同,如果完全會計四個基礎假設為前提進行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趨同,將導致出現一些難以調整的差異問題。例如:在進行所得稅納稅核算時,可能出現發包人和承包人納稅企業不同的矛盾,如果單純以會計分期為假設前提,就等于是將承包期和納稅期等同,明顯不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二)復試記賬法下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1992年我國進行了會計準則的修訂,將建國以來沿襲的前蘇聯的技術經濟會計核算方法進行了改革,改革成為當時西方國家通用的復試記賬法,既借貸記賬法的規則。通過借貸記賬法的核算將經濟事項的變化在資產、負債和權益之間的轉化。而稅法的制定過程中,可能更為考慮稅法的征收準確和全面性需要,沒有考慮到會計的基本核算要求,這樣就導致了稅法和會計在法律制定時就注定導致差異存在的客觀性。
(三)謹慎性原則下準則與稅法差異
謹慎性原則要求會計核算不能提前預計可能形成的收入,但需要預先考慮可能發生的損失。而稅法是處于公平角度出發,側重對納稅人公平的征稅,對謹慎性原則不進行考慮,而更為強調的是客觀公正性。從會計角度來看,國家在制定會計準則時,設置了各種減值準備金,防止對企業資產的高估,但同時也不能反映企業的價值,傷害了外部利益相關人的權益。但稅法和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正好相反,稅法僅對壞賬準備的計提進行了規定,而對其他減值準備不進行考慮,在發生資產損失的情況下,只是最終投資轉讓時候才進行確認。
(四)經常性項目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差異
稅法對經常性項目進行了具體規定,將其損失不納入扣除項目之內,稅法規定,除了金融類企業進行相關信貸業務以為,其他性質的企業因為進行債權性借款而無法收回的或逾期的,將按照財產損失類別進行處理,在稅前進行扣除。但是企業在進行借款業務辦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盈利性需要的,而這種盈利性所獲取的收益是應該繳納所得稅的,相應的,其損失也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而如果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不允許企業進行金融性質的借貸行為發生,那么企業如果發生相關行為,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而不能通過稅收認可而讓其躲避法律的處罰。一般來說罰款是有金額限制的,而否定稅前扣除行為等于是給企業圈定了無限制罰款,這樣和罰款要件相背離,或孰輕孰重,有違維護稅基之要旨。
(五)非經常業務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差異
一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與稅法差異,根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成本計量模式下產生的差異發生在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別和換出資產確不確認損益兩種情況。由于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的不同產生的差異為暫時性差異,按照所得稅會計準則處理辦法是在差異發生時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后期間逐漸轉回。根據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視同銷售,銷售額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差確認損益,而根據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資產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由此在交易發生的當期應根據稅法的規定調增或調減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債務重組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差異。以非現金清償債務時,兩者在規定上是趨于一致的,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按稅法規定,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按新準則,債務人會計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與稅法已趨于一致,不必作納稅調整。只是在資產轉讓收益上,會計中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稅法不予承認,納稅人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三是借款費用在會計和稅法上的差異。會計準則按照權責發生制要求,對利息費用按照發生義務時予以確認,而稅法雖然對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來確認應付利息的時間,但在具體計量時明確規定為利息支出發生的時間。
二、我國“會稅差異”的協調與法律完善
(一)正確認識“會稅差異”的協調的客觀性
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因此進行會稅差異”的協調是全面進行會計準則執行和稅法執行的內在要求。一是要在制度執行層面進行相互的交流,在進行法規制定過程中要將能夠統一的地方進行統一,對不能統一的地方最大限度的減少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性。二是對已經形成的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差異,應積極進行相互的協調,規范會計利潤和應稅收入之間的調整方法,會計核算具體規定中要考慮到稅法征收成本的高低,最大限度的提高稅收的征管效率。三是要加強相關人員的培訓,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始終處于動態變化修訂中,因此會計準則和稅法中存在的“會稅差異”也始終處于不斷的變化中,必須要加強對其相互協調的力度,特別是實務工作者的建議更為進行會稅差異協調提供有益的建議。
(二)完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
首先要完善我國會計制度體系。在完善我國基礎會計框架基礎上保持我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內在邏輯的一致,避免會計制度內部的不協調,減少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因為制度不完備而導致的差異問題發生。其次,要從管理層面上重視會計和稅法的相互協調性,會計和稅收的制定分屬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兩個不同的主管部門,因此,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可能因為不同部門的價值取向不同而導致相互之間的協調性不夠,導致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因此,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非常重要,在進行會計準則規范時,要積極和稅務部門聯系,通過溝通來充分考慮到稅務征收和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客觀現實問題,盡量做到相互的一致性以及再實務中的可操作性,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差異,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效率損失,可以提高會計制度和所得稅法規協作的有效性。再次,法規制定過程中,要考慮到其相對成熟性,一是考慮到制定時機的成熟性,由于我國會計準則和稅法處于經常的變動中,這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不完善的現狀,在出現差異的時候,不能就差異而差異進行調整,而要待會計準則執行或稅法執行相對成熟后,才進行相關的差異調整。二是要考慮到會計準則和稅法自身的相對成熟性,會計準則向稅法趨同還是稅法向會計準則趨同,沒有定式可以遵循,如果會計準則較為成熟,那么稅法就應該向會計準則趨同,而如果稅法相對成熟,那么會計準則就應該向稅法趨同。對于新興業務,在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制定前,二者的制定部門應進行協作,盡量減少二者的差異,提高效率。
(三)企業層面的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協調
在企業進行改組改制過程中,必然要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客觀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企業并購的談判基點。會計準則主要是從企業賬面上來反映企業資產的實質。而稅法主要從資產轉讓和投資兩個角度來進行反映。為了減少兩者之間的差異,應對收入實現不進行納稅處理,而接受資產不要評估價格進行收入的會計確認,對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進行折舊處理,在申報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四)非經常業務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差異協調
一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建議企業在發生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如果能夠提供詳細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的證明資料,稅務部門可采取會計準則的做法,減少差異。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只是因為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而采用成本模式計量,這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消除這種差異的重點在完善公允價值的應用環境,建立活躍有序的市場。二是債務重組差異的協調,充分考慮債務重組帶來的金額一次性納稅過大的問題,通過延緩納稅時間來減少差異的客觀現實性。三是借款費用差異的協調。對短期借款發生利息費用,沒有進行利息費用限制規定的按照實際發生數進行會計計量,對于長期債務利息,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會計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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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會計的差異范文3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及會計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表現得越來越明顯。這種差異的存在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經濟體制變革有較大的聯系。我們知道會計制度是會計工作所要遵循的規則和程序的總稱,而稅法則是國家法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因而這兩者在會計實務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尤其是新的所得稅實行以來,這種差異就更明顯了,據不完全統計,新的所得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處。對于這種差異的存在我們應該客觀地分析并加以協調,以下將詳細分析這兩者之間差異的表現形式、原因以及協調的具體措施。
二、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差異
在基本準則規定上,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即企業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該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然而,稅法的規定卻不完全承認權責發生制的適用性,其在企業的收入確認上傾向于權責發生制,而在費用的確認上卻更傾向于采用收付實現制。例如,在企業增值稅的賬戶處理時,企業在明細科目上還必須設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子項目,由此可見,其會計處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的。這正是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差異體現。
(二)會計制度與新稅法已消除的差異
新稅法的施行,加上新會計準則明年的更大范圍內執行,這兩者的同時實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業會計處理與稅法處理的難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稅法實行前后與會計制度已經消除的差異,這將有利于企業更加明確以往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影響。新稅法和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消除了原先的差異有20多項,比較典型的有:向本企業職工發放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非貨幣性換出存貨、債務重組償還存貨等,原企業所得稅法視同銷售、原會計準則制度不視同銷售,而按新準則應該視同銷售,從而使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被消除。
(三)新稅法實施后會計制度與稅法新增的差異以及其在資產要素等項目處理上的差異
新稅法施行后在企業所得稅核算問題上也產生了新的差異,如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期末資產計量應該應用公允價值的方式核算計量,并將公允價值與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所有者權益賬戶,但是在新的稅法當中并沒有對這方面做出規定,也就是這種核算方式在稅法上還未得到認可。此外,在資產要素核算上,會計制度和稅法也存在一定的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會影響資產要素的會計核算。例如,會計制度對于固定資產等資產要素的處理強調加速折舊與提前攤銷資產,而稅法則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條件。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上規定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殘值估計、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等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而稅法上卻明確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如與稅法規定不一致,計稅時應按稅法規定調整;又如待攤費用,會計上規定如果待攤費用的項目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強調要按規定期限如實攤銷等。這些規定細節上的差異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四)會計制度和新稅法在權益、負債、收入等各要素規定方面表現的主要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原則規定上的區別,進而使得兩者在權益、負債、收入等各個具體會計項目上的定義、確認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別。例如:會計制度上對于收入的確認就明顯和稅法上收入的確認標準不同,使得會計期末企業要針對收入項目作一系列的納稅調整;又如在接受資產捐贈、轉增資本等權益核算上,稅法和會計規定的核算方式和確認標準也存在細節上的差別。
三、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的原因
(一)會計制度和稅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兩者存在差異的直接原因
我國制定的會計制度是為了能夠準確地反映企業經營狀況以及財務情況,為企業管理者、投資人以及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和可靠地財務信息作保障;而稅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和效率,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同時,兩者之間又有一定的聯系,會計制度約束下的企業會計信息是企業核算納稅的主要參照依據,稅法對于會計制度的規定具有約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據原則的不同是會計制度和稅法差異存在的前提條件
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有:謹慎性、實質重于形式等,這些會計核算的原則在稅法核算中也是認可的。然而,新稅法在此基礎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則:收入平衡原則、公平原則、客觀原則、行政管理原則等,這些與會計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則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時候是相背離的。因此,這些基本原則的差異導致了會計制度和稅法在會計業務和會計方法選擇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異。
(三)經濟發展狀況是會計制度和稅法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
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不斷深入,與企業會計制度相關的會計準則不斷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稅法也是如此。從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本質上是國家的,會計制度體現的也就是國家的財政需要,因而當時的會計制度和稅法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當前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發展,企業代表的不再僅僅是國家的需要了,企業和國家之間的利益目標存在差異,這是經濟水平發展的結果,也是導致會計制度和稅法出現差異的主要原因。
四、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協調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當前我國會計制度和新稅法存在差異是由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是一種必然的現象。經濟發展中在制定會計制度時考慮給予企業更多自主理財權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所以,當前正確協調好新企業會計制度和新稅法之間的差異對于企業和國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部門間的溝通,明確會計制度和新稅法法規各自調整的范圍
我國的會計制度制定部門為財政部,而稅法的制定部門為國家稅務總局。因而在各個制定法規時兩個部門間應該加強溝通,盡量使得財政部門制定出來的會計制度不僅能夠滿足企業會計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時,也能夠滿足納稅調整的需要;同樣的稅務總局制定出來的稅法制度也應該盡量在會計制度的合理范圍內,盡量使得企業的納稅調整工作降到最低。同時,在具體施行制定工作時兩個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在密切聯系企業實際的基礎上制定會計制度和稅法法規。在出臺每一個政策法規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準備,經過充分論證并且結合實際現實情況。
(二)強化會計制度建設,嚴格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處理方法的選擇
企業會計信息所披露的質量受到多重原則的限制,如相關性、實質性等,所以絕對可靠又準確的會計信息不太現實。因而在實際會計制度規定中應該綜合考慮多方面的需求,強化會計制度建設時要考慮使得會計信息能夠盡量滿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確會計制度相關信息一方面可以通過簡化年度會計報表、利用英特網實現財務報告的實時監控、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來著手;另一方面,企業在做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時,應該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不能因為臨時的納稅核算而擅自調整會計處理方法。
(三)完善新稅法相關內容,鼓勵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順利施行,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已經越來越國際化了。因此,在這個基礎上稅法相關內容應該及時跟上,對于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新內容,稅法應該及時加以規范,爭取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法規。在此基礎上,國家應該鼓勵企業積極展開合理的稅務籌劃,爭取達到企業里面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應用的共同發展,在實務中實現兩者的合理統一、平衡發展。
(四)具體會計業務操作選擇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協調新會計制度與新稅法
稅法和會計的差異范文4
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所起的作用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基本準則是概括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依據、主要規則和一般程序;具體會計準則是按照基本準則的內容要求,針對各種經濟業務作出的具體規定。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二者在很多方面有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也存在著很多沖突,因此,我們需要合理協調這種差異,使二者的關系更加協調,從而優化企業的資源。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經歷了從統一到差異再到協調的動態發展過程,合理協調二者的關系對于完善我國的會計制度和準則及稅法的模型選擇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在實際操作中,實現二者關系的協調有利于企業能夠正確地執法,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使企業免于受到處罰;對于投資者而言,有利于企業投資人、債權人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做出正確的決策。另外,能夠正確的認知會計和稅法在相關方面的不同規定進而進行會計處理,也能使企業合理利用經濟資源,實現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期的經濟效益,從而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一、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二者的差異
1.二者的目標存在差異
稅法是以法律形式將一國的稅收制度確定下來,稅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企業會計的主要目的是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向管理部門、股東、貸款人和其他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因為會計和稅法的目標不同,所以在一國的稅法和會計準則制度設計和制定的層面,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制度內容必然存在差異。
2.稅法和會計的形式特征存在差異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標不同,會計準則和稅法將表現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稅法的強制性表現為政府依據其權力制定稅法使稅收具有強制性,在稅收法律主義原則之下,納稅人納稅義務法定,納稅人必須依據稅法對經濟事項進行稅收分析。對企業經營的核算應站在客觀、公允的角度來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企業依據會計準則對企業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應當一定程度表現出不確定性,從而會計準則與政府取得稅收收入的目標有所偏離;同時,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按照謹慎性原則計提各項準備金,以防范潛在風險,保證企業的長期發展,從而在成本費用的確認時間及范圍上與稅收法規規定有所不同。
3.稅法和會計的部分差異永久性存在
從稅法制度設計角度,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始終會保留一些固有的差異,這里包含以下幾種情況:首先是符合具體稅種計稅原理,在稅收實體法對具體稅種設計時,從某一稅種的計稅原理出發,對一部分經濟事項的涉稅要素進行特定列舉,確定某一稅種的稅法要件,將與會計準則中相應要素有所區別;其次是符合稅法應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從維護國家整體利益,防止和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的角度,稅收制度設計和制訂應具有防范功能。為了避免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空進行避稅,稅法制定了一些對會計核算結果進行調整的法規規定,形成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最后是符合社會道德標準的稅法控制,企業發生的因違法性支出(如賄賂性支出)、違法性經營活動而承受政府部門的行政罰款和司法部門的罰金在企業所得稅確認為扣除項目的控制。企業的財務會計可以作為損失列支,而稅法不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二、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的必要性
1.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體現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
自我國2001年加入WTO之后,對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了能夠使企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快速地占領市場,使外國投資者能夠更好地了解我國企業的經營狀況、資本能力和發展潛力,從而獲得更多的外商投資,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也在不斷地向著國際會計準則的方向靠近。從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的關系來看,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地縮小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的差距,為了順應時代的潮流,體現全球一體化的經濟發展趨勢,我國也應當致力于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不斷地縮小它們之間的差距,力求稅收制度公平、公正、高效,在保證我國有足夠的稅收情況下,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給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個稅收優惠的環境,更好地吸引外商的投資,為我國企業的資本籌資帶來便利,有利于企業的未來發展。
2.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有利于降低納稅成本
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比較大,在企業進行稅費繳納時需要調整的項目就比較多,這不但要求企業的會計人員有較高的專業知識,還要求他們對稅法很熟悉,這就使得企業進行稅費繳納的成本大大增多。首先,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較大,企業在日?;顒又卸际前粗鴷嫓蕜t進行會計處理的,在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還要按照稅法的要求重新調整,這就使得企業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使企業的成本增加。其次,企業的會計人員在進行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的調整時,很有可能由于對稅法認識不夠計算出錯誤的稅費,如果多繳,則直接給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如果少繳,則會造成企業偷稅漏稅的行為,使企業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也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最后,對企業會計人員的要求提高了,企業就需要定期的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工作,特別是當我國的稅法有所改變時,企業必須要及時的請相關專家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使企業的會計人員能夠及時地掌握稅法改變的知識,避免調整工作的錯誤,給企業造成偷稅漏稅的行為,使企業的聲譽和經濟利益都受到損害,最終給企業帶來了額外的更多成本,使企業的納稅成本提高了。
三、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的方法
1.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相協調
我國對會計目標的研究主要有兩種觀點: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受托責任觀認為企業的會計目標就是管理當局能夠向投資者和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有關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決策有用觀認為會計目標是能夠為政府的稅務管理部門進行稅收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為企業加強財產、成本、費用和產品質量等的內部管理工作提供直接的有關決策方面的信息,為投資者、債權人和商業客戶的經營決策、投資決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助于投資者進行正確的決策,降低經營決策的風險。而稅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標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有穩定的稅源,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保證企業能夠在一個穩定的稅收制度下健康的發展。因此,在制定會計目標和稅法目標的時候,可以盡可能的將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進行協調,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的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的發展營造出更好的環境。
2.加強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處理方法的協調
稅法和會計的差異范文5
關鍵詞:機械性差異;永久性差異;協調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1-0185-03
從2006年2月以來,隨著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準則體系的頒布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系列配套法規的完善,兩者分離趨勢明顯,研究稅收與會計間差異的來源、分類、處理和協調成為了理論和現實之需。目前根據國內學者對差異研究情況的綜述,國內對該類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而差異研究比較關注差異計量方面。相比較而言出于對差異的監管及協調的視角,美國學者Lillian Mills(2002)將稅收與會計之間的差異分為機械性差異和動機性差異兩類的分類方法,對我國在差異的認知、協調等方面的研究頗有啟示作用。
一、差異的劃分
稅收與會計的差異在微觀方面表現最為明顯的就是企業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間的差異,這種差異一般被認為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存在的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目前被重分類為暫時性差異);二是公司管理層的蓄意造假。(吳秀波,2006)。類似相同的認知,更早是2002年,美國學者Lillian Mills等人就此的精辟論述,即:“以往的研究表明,稅會之間的差異和一個公司稅務與財務報告的動機差異有關,亦和眾所周知的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規定這種機械性標準的差異有關?!?/p>
基于此, Lillian Mills等人將差異分為機械性差異和動機性差異兩類。前者是由于稅收與會計準則所要求的具體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比如在折舊、股票期權及合并等方面,導致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是因規則的不同而引起的。這類差異在我國被稱作制度性差異,即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典型的如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成本費用扣除等。后者是指由于管理者出于應對財務信息使用者和稅收監管者的對信息的需求不同,在編(填)制財務報告和納稅申報表的動機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具體表現為源于管理當局為平滑財務收益采用不同專業判斷而導致的差異和源于管理者利用稅收法規的彈性以達到縮減應稅所得造成的差異。經過對兩類差異進行比較,可發現,機械性差異具有客觀性,動機性差異具有主觀性。
二、機械性差異的協調
如上所述,由于機械性差異的特征決定了差異存在的客觀性,其消除取決于會計和稅收法規對具體方法的改變,所以協調措施在于稅收法規和會計具體規則的調整和完善方面,目前,我國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在都針對該類差異做了協調方面的努力。
稅法的協調措施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機械性差異方面采取的了以下兩個措施:第一是借鑒會計準則改革的精髓,適當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在維持稅收利益的基礎上適當采納會計的方法;第二是按照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在企業所得稅的申報表的設計上充分考慮可直接利用會計資料來填寫納稅申報表的間接法設計,以方便納稅人,減少納稅人的調整成本,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
在第一個措施中,《企業所得稅法》考慮到降低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的需要,首先對關乎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相關費用扣除、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的稅務處理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定。這些規定通過提高相關收入確認、費用、成本及損失扣除的法律位階,對易引起差異的較為粗線條規定的項目進行了較為細化的規定和梳理,增強了納稅計算可操作性和稅法的法定性原則。其次針對不必要的差異,通過稅收法規的調整進行差異的消除和縮減。如取消關于固定資產的殘值為原值的5%的限制,改由企業可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將不允許扣除的自創商譽或外購商譽支出改為允許在無形資產轉讓或處置時扣除外購商譽支出等。再次稅法緊跟新準則改革的步伐,利用會計成熟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對會計所作出的方法的選擇進行認可,并對新的會計實務發展也及時應對,用內在遵從的方式為兩者的協調做了貢獻。如取消存貨的后進先出法,增加關于生物資產的的稅務處理規定及允許企業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等按新準則的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利息收入的計算,并納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等就是很好的例證。
在第二個措施方面,鑒于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是基于財務信息按稅法要求加工調整后的納稅信息報告載體,不僅關乎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是促使稅法與會計差異報告更加協調的有利工具。所以針對納稅申報表的一些改革應是出于縮減稅會之間差異的需要而為。如在后續年份修訂的新納稅申報表體系中,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申報工作量,新申報表將主表的填報項目由原來的80多行簡化為35行;同時為更好的確認由于稅法和會計報告規則不同帶來的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中的潛在應稅項目,而增加了納稅調整增加項目明細表、納稅調整減少項目明細表、免稅所得明細表及減免抵稅明細表。這些新增加的附表不僅幫助納稅人完整記錄了納稅調整的數據,同時也為稅收征管者進行差異調整的稅收審計提供了很好的線索。盡管差異無法避免,但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某些改革卻可以使差異的調整看起來更容易操作轉換,反映的調整信息更透明易理解。
會計的協調措施
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機械性差異方面的解決措施有兩個:一是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改變會計的處理方法,以縮減和消除差異;二是以稅會之間差異作為處理對象的所得稅會計準則的,以核算和反映差異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在新會計準則未前,國內學者許善達(2005)曾整理過 “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規差異及政策建議表”,通過統計,發現在稅法與會計準則未變革前兩者間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項目共計88個,但建議需要通過改革會計政策以消除差異的只有6項,遠遠小于建議通過稅法調整的40項。具體針對該6項分析后發現,新會計準則已經分別在短期投資股票業務的股利分配、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資產的入賬成本、接受捐贈的現金及非現金資產的處理和可資本化資產的范圍5個項目中進行了調整,實現了差異的消除。 盡管通過會計政策調整稅會差異努力看似很微小,但相比稅法的效果卻更進一步,這體現了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的剛性不同。相比較稅法而言,會計準則的修訂更靈活,更能針對差異實現一步到位。故建議針對會計的協調措施,以不損害會計信息質量前提的情況下,應更多考慮會計信息對稅收征管的支持作用。
在第二個措施方面,所得稅準則的頒布可以說是會計應對暫時性差異的一個非常好的措施。盡管沒有消除差異,但該準則規定應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卻有效的幫助會計人員明確了差異的計算、差異的處理及差異的披露方面的諸多問題。就像國內在所得稅準則前所做調查的顯示期望目標一樣,鑒于國內目前稅會適度分離的環境與英美等國不同,而諸多一線財稅人員在納稅申報時并不能脫離會計利潤進行納稅調整的現狀,促使我們在差異的控制上,尤其在有關資產的計價方面,稅法和會計間差異的調整最好能夠控制在通過“遞延稅款”就能反映,不需要對各項資產記兩本賬(許善達,2005)。而新會計準則中的所得稅準則通過“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明細核算每一項差異,可以徹底取代納稅調整臺帳(或備查簿),會計與所得稅法的差異問題將迎刃而解”。
三、動機性差異的協調
在動機性差異的協調方面,由于避稅動機是為鉆稅收法規之漏洞,以獲減免稅利益,而盈余管理動機則是為平滑財務收益,故協調的重點在于如何完善稅法的反避稅條款及加強監管來減少企業利用稅會差異進行的避稅活動和如何在會計準則的制定中控制管理人員的盈余管理的操作空間和操作行為這兩個方面。
(一)稅法的協調措施
在防范和制止避稅活動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制定了系統的反避稅制度“特別納稅調整”一章。該章包括了針對納稅人的轉讓定價、避稅港避稅、資本弱化、一般避稅行為以及對補征稅款的利息處罰這幾個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均是應對不同避稅行為的需要而設計的。如在轉讓定價中明確了“獨立交易原則”,以應對跨國關聯企業的避稅;在避稅港避稅中引入了受控外國公司條款,以“停止一些中國公司或個人實施通過控制低稅區的外國公司以享受遞延應稅收益的策略”;而對資本弱化的條款則重在限制企業通過利息的方式抽逃股息,以侵蝕稅基等。除這幾條外,尤能有效扼制納稅人利用稅會差異進行避稅強烈動機的條款就是后兩個方面:一般避稅行為限制條款,賦予了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采用其他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行為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的權利;而對避稅行為既要補征稅款又要加收罰息的條款,更是加大了企業避稅行為的風險和違規成本??梢哉f,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構建的體系化反避稅制度,不僅增強了反避稅制度的法律權威性,同時也強化了反避稅措施,有利于稅務機關有效防范和制止避稅活動,以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盡管制度的明確為反避稅活動的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其效用的發揮仍然要靠稅務機關的監管。可喜的是,針對此,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在召開的全國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反避稅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求,要通過加強組織、信息化、人才隊伍“三個保障”確保反避稅工作落到實處。由此看來,在關于避稅活動的協調措施方面,稅法的努力可圈可點。
(二)會計的協調措施
新會計準則的在縮減還是擴大企業盈余管理的空間上頗有些爭議。如公允價值的廣泛應用,減值準備范圍的擴大還有債務重組準則的修訂等,都被視為給企業更大的選擇權。盡管如此,在為防范這樣的盈余管理機會出現,新準則對此還是進行了相應的協調和控制。如,對公允價值的應用條件給予了嚴格的限制;對減值準備的計提,則要求企業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商譽的減值一經確認,就不允許在持有期間轉回,以應對操縱利潤;債務重組準則修訂后,盡管讓步的權益進入了債務人的利潤表,但列入非正常經營損益項目的處理,還是便于監管者監督和使用者識別。實際上,由于準則允許會計人員在加工會計信息時使用專業判斷,所以準則本身就有盈余操縱的空間幾乎可以看做是其與生俱來的不足。由此可知,為限制盈余操作而一味的特別對準則進行調整,由此犧牲了信息的真實公允實屬因噎廢食之舉。正如劉泉軍,張政偉(2006)所說:“會計準則畢竟只是一個生產會計信息的技術規范, 它解決的是“ 該如何辦”的問題。對會計準則的惡意誤用屬于準則實施中“人”的問題,從大的方面講是上市公司治理生態的問題,要通過加強監管、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投資者甄別會計信息能力等系統工程來解決, 不能歸咎于準則本身”。
四、啟示和建議
(一)機械性差異協調的經驗
通過以上對機械性差異協調措施的分析,可知通過直接修改稅收和會計的處理規則以達成一致的辦法協調效果欠佳,反而采取相對間接的方法對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法,建立方便納稅調整的會計臺賬,以及增強納稅申報表設計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對機械性差異的調整更見成效。鑒于制于稅法與會計分離的客觀性以及稅收和會計各自在目的、原則及計價基礎等基本層面的差異性,使得入手直接修改雙方條款的直接法困難重重。因為這種調整實際就是雙方利益的博弈,博弈的結果總是在保有各自利益的情況下彼此接近,卻不能完全一致。相比較城而言,間接法是在認可差異無法消除的前提下,以尋求納稅風險最小,納稅遵從成本最低的方法來處理兩者的現存差異,同時有效對差異在各自的報告系統中實現清晰披露。
(二)動機性差異協調的經驗
由于動機性差異的產生來源于管理者利用稅法與會計規則的彈性所致,所以采取的辦法總是從控制規則本身的彈性和管理者的動機入手。目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還在實踐磨合階段的現狀,應在新稅法所指的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一般反避稅等方面形成有效控制該類差異的機制和卓有成效的管理體制。如我國剛剛加入國際聯合反避稅信息中心,就是針對動機性差異很好的舉措。而針對管理者動機方面,則應著重形成反避稅文化、一方面提高稅收監管團隊的素質和能力,對反避稅行為形成震懾,另一方面結合資本市場監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更高質量的會計準則等多管齊下的辦法,弱化企業的盈余管理動機,控制減少企業盈余管理行為,亦可對動機性差異實現有效協調。
(三)建議
根據以上對現有差異協調措施的分析可知,在應對機械性差異方面,直接法和間接法的應用各有千秋,但鑒于目前我國稅法與會計改革的完善程度不同及一線財稅人員的執行能力較弱的現狀,本文更傾向于在協調措施的采用上多向間接法靠攏,如積極深入的開展關于所得稅會計實務的研究及進一步完善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信息報告和披露制度等;而動機性差異協調方面,在既有規則已為防范和扼制盈余管理和避稅活動采取了相應控制措施的情況下,構建稅收監管與會計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是解決動機性差異的長久之策。
作者單位:廈門華廈職業學院
作者簡介:羅先鋒(1977- ),女,內蒙古人,廈門華廈職業學院財會金融教學部,講師,管理學碩士,主持省級教改項目3項,市級科研項目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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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會計的差異范文6
“稅會分離”模式對會計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稅會分離”本身固有因素的問題,為此,在深入解析“稅會分離”模式的基礎上將二者之間的關系做了全面梳理。在此基礎上歸納總結了“稅會分離”模式對會計信息披露造成的一些不利影響,并以此為依據分別從稅收和會計制度的目標差異性、觀念相通性以及制度協調性等方面提出了緩解策略。
關鍵詞:
稅會分離;會計信息披露;影響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08017802
1“稅會分離”模式的形成和影響
目前國際上比較普遍的稅會模式有兩種,稅會統一模式和稅會分離模式。當前在歐洲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當中使用稅會統一模式的國家比較多見,而且在這一模式的運用過程中也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機制和先進的經驗。例如法、德、西班牙等歐盟國家。稅會統一模式之所以在這些國家中有比較廣泛的應用基礎和推廣條件,其中一個比較基礎的影響因素就是大陸法系。這與法的精神和原理息息相關,歐洲大陸是大陸法系的發源地,以此為源流,對當代的稅會模式也形成了比較明顯的影響。此外還有稅會分離模式,這一模式在英國、美國等其他英聯邦國家應用比較普遍,這些國家一般都是發展市場經濟較早或者較為成熟的國家,利用這種模式能夠更加有效的解決市場中的問題。這也成為一些新興經濟應用較多的模式之一。稅會模式允許存在制度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會計在這種模式中主要是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服務,其建立的基本初衷是為企業重大決策提供信息服務。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對會計信息披露造成的影響。由于稅會模式提供的會計信息主要是將財務管理、投融資等一些較為復雜和敏感的信息提供給使用者。但是這些信息又不便于公開披露,所以這給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的公開審計造成了人為障礙。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規范,這一體制又一次制造了市場和法律監管的真空地帶,帶來一些經濟犯罪和不公平競爭現象。這是當前稅會分離模式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但是這些并不能說明這種模式已經不再適合當前和今后的會計信息披露。而是應當在市場更加成熟和競爭更加激烈的環境下更好的處理這些和解決這一模式本身固有的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他們稅法和會計制度當中存在的問題。
2“稅會分離”的不利影響
就政府體制本身而言,財政部們和稅務部門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利益取向,這種取向暴露在下是的體制環節方面就是稅會分離模式。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制定和實施都是為相關的利益主體服務的,同時這些制度也成為影響和制約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體制性因素。二者之間的分離或者差異主要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了企業運營成本。就企業內部財務管理來說,會計人員的工作就是依據會計制度開展日常的核算、預算、審計等工作。但是,當前我國實行的稅法和會計制度之間是分離的,差異性較大。因此會計人員需要對與稅務相關的會計信息進行二次核算,這無疑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在一些大型企業的財務部門當中甚至需要單獨成立專門的稅收核算機構以增強工作的精確性和會計信息的針對性。這對企業來說增加了運營的成本。當前,隨著我國產業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趨勢加大,在很大程度上企業面臨的內外競爭力也在逐步加大。企業提升自身競爭力的一個關鍵影響因素就在于內部運營效率。為此,各大企業不惜重金用于內部各部門工作效率的提升,以求在市場競爭中能輕裝上陣,增強企業對市場的靈活反映能力。但是在這一關鍵時期,稅會分離模式使得企業不得不分散一部分精力用在會計信息和稅務信息的分離核算當中。而且稅會分離模式也是在我國市場經濟建立初期誕生,其產生的經濟環境已近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當前這一模式繼續完善和拓展,應當按照企業的實際需求而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顯然這一調整重任并沒有在近年來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完成。因此,這成為影響企業運營成本的一個不利因素,給企業經營效率和競爭力的提升造成不利影響。
(2)增加了企業涉稅風險。稅會分離模式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但深入以及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加劇,外向型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方向,而且在這一經濟形態的發展過程中,一些大型企業的對外業務也在不斷增加。會計制度與國際接軌成為一種必然現象。但是外向經濟在這樣的勢頭發展下,稅收政策卻難以與軌跡接軌。也不存在接軌的可能性。這造成了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差異性。這種差異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稅會分離模式。在會計信息核算和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企業常常因為兩種制度的差異性造成報稅過程中核算失誤,或者本在會計制度過程中的合理現象,在稅收制度中可能就被認定為違反稅法。會計信息的復雜性決定了稅收信息核算中出現失誤的幾率大大增加,因此在這樣的基礎上企業的涉稅風險也就大大增加。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應當對各種風險都有預警機制。而針對涉稅風險這樣的預警機制在我國企業當中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一旦涉及這種風險,企業必將搓手不急。這對一些上市公司來說有可能造成股價波動、信譽受損等不良影響。事實上這一違反現象或者行為與企業初衷并不相同,因此也造成企業參與競爭的障礙人為增加。
(3)造成稅款流失。稅會分離模式有可能造成稅款流失,稅款的征收對會計信息的依賴性較強。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稅率之積構成應納稅額,但是應納所得稅與現行會計制度是本源關系,稅會分離模式造成兩種數據并不是在統一計算公式內得出。這就決定了所得稅必須以會計信息為依據重新計算,而這給不法企業或者漏稅行為留下了可乘之機。實際上在稅務執法過程中也經常發現一些企業利用會計信息與所得稅計算漏洞行漏稅之實。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稅會分離模式使得企業難以將真實的會計信息披露機制執行到位。而在這些制定和執行不到位的會計信息披露中含有大量灰色隱藏信息。因此從這個角度看,稅會分離模式極易造成稅款流失。因為,會計信息披露這一關鍵環節對會計信息披露造成的印象是非常重要。會計信息無法真實披露勢必造成稅收信息核算過程中企業當期所得稅計算出現偏差。從這個來說,稅會分離模式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優化,以更加規范的、適合企業和政府稅收的雙向機制著力破解這一難題。
3緩解“稅會分離”與會計信息披露沖突的對策建議
(1)促進會計制度與稅法協調性。稅制的演變過程應當以經濟實踐的變化而不斷完善,同時經濟實踐的發展有需要會計理論的不斷充實而愈加規范。因此,會計理論的變化和變動取向應當成為稅制演變和發展的一個必要條件。當前,就我國稅會分離模式而言,二者的發展和演變并不是協調同步的。由此造成在會計信息披露和稅收過程中出現了種種不適應現象。為此我國政府和市場監管相關部門應當著力促進會計制度與稅法發展的協調性,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才能更加協調的推進二者之間的發展和演變過程。同時也只有這方面的協調落到實處才能更加妥善的解決的稅會分離對會計信息披露造成的不良影響。為此,政府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更加深入的研究當前稅會模式結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細致的研究二者之間在企業環境當中相互結合和沖突的各種現實問題。以推動整個市場經濟發展和為企業排憂解困的態度促進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協調性。
(2)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差異性的緩解。確保會計信息披露程序的合法性、內容的合理性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差異性的環節。當前正是因為稅法目標與會計目標的差異性較大,稅會分離的裂痕比較明顯才導致在核算過程中本單位都以自身利益為獨立出發點,沒有兼顧整個體系和環境的協調性。為此在今后的財稅改革中應當盡量向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靠攏。在稅法目標制定的過程中應當將現行的會計理論考慮在內。同時還應當對企業財務環境和具體的會計制度作為獨立的參考,只有這樣才能更加有效的幫助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的環境中制定比較符合企業實際的財務和稅收政策。同時在會計信息披露過程中還應當將現行的稅法目標考慮在內,力圖在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過程中兼顧到稅收制度和目標的執行。這樣不但給企業財務工作效率的提升制定了現實的基礎和環境執行力的提升,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影響和導致整個競爭力提升的一個關鍵因素。此外,稅法目標和會計目標的協調關鍵還在于政府稅法制度和目標設定的科學性。政府在制定一些列稅法制度的同時應當將企業的實際情況考慮在內,在不影響基本稅收制度的同時應當向企業實際情況靠攏。盡可能的制定便于企業執行和理解的制度。能夠企業更好的,更有效率的做好自身的財務工作作出重要的貢獻和努力。
(3)注重會計制度與稅法觀念的相通性。觀念的背道而馳是造成稅會分離的一個根本性影響因素,也是導致具體工作中出現諸多裂隙的源頭。為此,若增強會計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又兼顧稅會分離模式就要在二者的觀念上實現相通。應當將二者建立的基本初衷和本來的現實問題考慮在內。會計理論是隨著市場時間的不斷發展而逐漸完善的,同時這種影響因素又對整個會計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為此在整個信息披露過程中既要將最為先進和科學的會計理論考慮在內,同時又要注重會計理論在實現稅收目標的過程中堅持這些基本的理念和原理。確保整個稅會分離體制能夠在不影響稅收和企業盈利能力的基礎上全面發展。另外,會計制度與稅法觀念的相通性還需要在學術層面加強科研創新,在高校和其他科研機構的教育層面培養適合現代稅法制度和會計制度相結合的復合型人才,堅持人才創新,人才理念的進步和發展才能更好的解決未來發展道路上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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