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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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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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各部門有關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斷提高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

一、入公司教育

1、新入公司員工由公司統一進行一級安全教育,具體由安全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本公司生產性質、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和安全知識。

2、由車間領導指定專人進行二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是:本車間生產特點,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車間內重點部位及注意事項,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應急實施方案。

3、由班組長負責進行三級教育。教育內容是本班組上崗工種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現場教育

1、從事重大危險工作的人員,必須由安全員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從事此工作的危險狀況和特點,以及注意事項和防范措施。

2、對發生事故現場進行事故分析,介紹總結經驗教訓。

3、推廣和介紹避免事故的經驗和先進的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種教育

1、凡從事特殊危險操作的員工,如電氣、焊接、壓力容器、高空作業、危險品運輸、易燃、易爆、劇毒、起重等操作,經有關部門進行各項專業安全技術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2、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技術投產前必須進行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3、對特殊工種,由主管部門負責經常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和災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四、日常安全教育

1、公司各級領導應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使員工自覺地遵紀守法,履行安全職責,確保安全生產。

2、積極開展正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并利用宣傳畫、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宣傳教育。超級秘書網

3、公司組織員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主要內容如下:

(1)學習有關的安全文件法規和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等。

(2)參觀安全生產展覽,學習外單位的經驗及教訓。

(3)組織安全技術操作表演和現場崗位示范作業。

(4)檢查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4、生產車間進行檢修時,生產部門應進行督促檢查,在檢修前和檢修后及開車前的車間生產會議上,要講述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安全檢修和順利開車。

教育制度范文2

公共教育向大眾推行,學校課程、資金、教學以及其他則由地方選出的學校董事會根據州立法機構對學區管轄范圍內的指令來制定。學區常與其他地方性轄區劃分開,有獨立的官員和經費預算。教育標準和標準化測驗的決定通常由州政府做出。義務教育的年齡因所在州的不同而不同。開始年齡從5歲到8歲,結束年齡從14歲到18歲。

義務教育的要求通??梢酝ㄟ^送孩子上公立學校、具有州政府證明的私立學?;颢@得批準的家教學校去接受教育來實現。在大多數公立和私立學校中,教育被分為3個層次:小學、中學(有時稱初中)、高中(有時稱繼續教育)。幾乎所有孩子都被劃分在這3個層次的所有學校中,根據年齡組的不同,孩子們被分到不同的年級,從為小學階段里年紀最小的孩子們設立的幼兒園(接著是一年級),到中學階段里的最后一個年級,共12年級。在這些年級里,學生的年齡范圍隨著地區的不同而略有差異。

在美國,繼續教育更多地被稱為“大學”,通常與小學和中學系統分開管理,并被劃入一個獨立的部分。

著名的《不讓一個孩子落下》法案在美國所有小學施行。無論學生性格如何,法案負責使學生在基礎閱讀和數學上取得不錯的成績。責任制系統為了警醒那些“落下孩子”的學校,要求學校匯報各種族的、各民族的,以及各經濟小團體的成績報告。聯邦政府定期對教師進行全國性調查。

對小學教師進行的培訓強調人的認知和心理發展,以及課程的開發和傳授,教師通常擁有“幼兒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學士學位或者碩士學位。教師資格的標準由各州自行制定,各高校則決定提供多大強度的大學教育給未來的教師。一些州要求進行應用學科的考試以及教學技能的考試來確定你能否擁有該州的教師資格。

美國大學中有些專業設有研究生專業學位,如法律、醫學、藥學、牙科醫學等,這些專業學位有的要求報考者有3年以上的大學學習經歷,或要求報考者具有學士學位。這些專業學位對報考者的大學所學專業沒有限制,然而醫學、藥學、牙科醫學的專業學位給報考者設置了預修課程,要求入學之前修完這些課程。

一些學士選擇在進大學或學院學習之前先在社區大學學習兩年。大多數州的社區大學由州立大學的分?;蛑菁墮C構領導下的地方特區運營。社區大學可以給學滿兩年的學生頒發文學副學士或理學副學士學位。想繼續深造的社區大學畢業生可以轉入四年制的學院或大學學習(錄取過程與直接申請就讀四年制院校的學生類似)。有的社區大學與本地的四年制院校簽有自動錄取協議,據此協議,學生在社區大學進行最初兩年的學習,剩余的學習過程在大學中進行,有的社區大學與四年制院校共用一個校區。社區大學授予副學士學位,而四年制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再經過幾年學習后(有些人是獲得碩士學位和/或專業學位教育后直接繼續深造),學生可以獲得博士學位,如文學博士學位、教育學博士學位、神學博士學位、醫學博士學位、藥學博士學位、理療學博士學位、骨科學博士學位、足科學博士學位、心理學博士學位和法學博士學位等。有些學習項目(如醫學和心理學)有畢業后正式實習(如住院醫師實習等)的要求,只有畢業并完成這些實習以后才算受到了充分訓練。其他專業學位項目(如法學和商科)則沒有畢業后正式實習的要求(法學院校的畢業生要參加美國律師執照考試獲得資格)。

教育制度范文3

關鍵詞:環境教育 制度構建 湖泊保護

中圖分類號:H1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745(2013)05-0353-03

對于享有“千湖之省”美譽的湖北來說,湖泊保護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的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良好的湖泊狀況和科學的湖泊管理體制,不僅是提升生活環境水平的需要,更是推動湖北經濟長效可持續發展的必備條件。然而,湖北省湖泊保護工作既有著一般湖泊保護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更是具備了自身獨特的省情區情。因此,我們做好湖北省的湖泊保護工作所需要考量的因素是復雜多樣的,建設相對完善的保護機制也遠非一夕之功。但我們不可否認的是,環境教育制度作為湖泊保護制度的根基,其順利構建與生效會對突破湖泊保護瓶頸,推動湖泊保護事業的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一、目前湖北省湖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湖北地區古稱“云夢澤”,在解放初期更是號稱“千湖之省”。但是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于湖泊的利用和改造力度也逐漸加大,這對湖泊的數量和質量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湖泊數量上看,根據湖北省水利廳的《湖北省水資源質量通報》顯示,截止到2009年1月,全省現有百畝以上湖泊僅為574個,比上世紀五十年代減少56.9%,其中5000畝以上的湖泊僅剩100余個,比上世紀五十年代減少2/3。從湖泊水質上看,《湖北省環境質量狀況(2010年)》表明,湖泊水質總體不容樂觀:11個省控湖泊的15個水域中,水質為Ⅱ類的占20.0%;水質為III類的占26.7%;水質為Ⅳ類的占26.7%;Ⅴ類的占13.3%;劣Ⅴ類的占13.3%。水質符合功能區劃標準的水域僅占40.0%??傮w上來說,目前湖北省湖泊水質惡化,水生態環境破壞,湖泊保護情況著實不容樂觀。

我們必須承認嚴酷的現狀背后存在著多種原因:立法者、管理者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取舍矛盾;行政管理體制不明晰,形成了“九龍治水”的混亂管理局面;湖泊保護治理綜合協調機制未得到有效建立,難以從整體管理的層面達成一個目標管理的優先次序等等。但是在筆者看來,多種原因共同作用下看似復雜的局面,其實根本上主要是與環境教育制度的缺失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也即,環境教育制度的缺失這一容易被人忽視的問題,恰恰是形成上述各種原因合力作用的主要因素:

1.立法、執法和司法欠缺科學性。法律目的得以實現離不開科學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工作,然而從湖北省的湖泊保護立法來看,立法上欠缺的專業人才和立法技術,更欠缺對于現實的了解和發現問題的渠道和方法;司法、執法上來看,由于其特殊的環境屬性和經濟屬性的結合,加之污染問題、水事問題的復雜性,當前的執法司法體制無法滿足湖泊保護事業對于專業高素質的工作人員的需要。從本源中來看,正是因為系統環境教育的缺失,湖泊保護法律政策在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往往只能依靠生活經驗和有限的科學知識去判斷??傮w上說環境教育機制的缺失嚴重的限制了立法的水平和執法、司法的效果。

2.環境管理理念落后,使得管理體制的科學構建得不到保障。從湖泊保護的角度來看,作為內在動因的科學理念和價值觀,在湖泊保護立法、執法、司法的環節中都是欠缺的。立法時立法者在保護經濟和保護環境兩方間舉棋不定,在立法條文中不得不顧及政府對于經濟發展的要求以保全實施效果,更要考量公眾反映以保全社會效果,這往往導致立法條文的價值混亂,使得法律的科學性大打折扣。從執法和司法上看,由于其人員編制設置和資金來源都與政府密不可分,所以司法機關行為往往有著強烈的行政色彩,加之執法者本身即為政府工作人員,所以執法、司法人員對湖泊環境保護總是采取選擇性忽視,而轉向的積極追求其經濟價值,可以說這種忽視和取舍正是湖泊保護工作長期不盡如人意的癥結所在。

3.公眾環境素質較低,為湖泊保護各項工作的順利落實造成不利影響。對湖泊進行保護一方面是為了充分發揮湖泊的經濟屬性以推動經濟發展,另一方面是為了發揮湖泊的環境屬性以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但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社會公眾的利益都是其最終指向。而且從湖泊保護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來看,湖泊保護的效果很大程度上會由公眾參與的情況所決定。但現今實際情況卻是公民環境素質的低下,無論是理解環境政策、落實保護措施還是監督環境狀況,現今民眾的環境素質狀況都是無法適應湖泊保護工作需要的,可以說環境教育最基礎和最終的落腳點,也是在于提升公民的環境素質上的。

二、環境教育制度構建對于目前困境的解決作用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知,環境教育制度的構建是被現實所迫切需要的,更是突破當前湖泊保護工作困境的有效方法,所以我們有必要自此引入環境教育的概念。希望可以通過對于環境教育理論和環境教育制度的探索,去思考未來環境教育制度的構建,希望可以以此作為當前湖北湖泊保護事業所處困境的起點。

所謂環境教育就是致力于培養人們的環境意識、環境道德情操和行為,使人們養成面對環境問題進行明智決策和采取負責行動的素質,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環境觀和生態觀,形成保護環境、建設環境的自覺性。而環境教育機構則是指立足于通過向受眾普及環境知識,宣傳環境政策以提升公眾環境素質和促進環境政策的落實來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職能部門。狹義的環境教育機構是指專門立足于教育職能的機構,而廣義的環境教育機構還包括為環境教育提供基礎資料,制定并促進環境政策貫徹落實的職能部門?,F實中,環境教育機構大致可以分為教育科研機構和行政職能部門。教育科研機構比如高校的環境科學研究機構,環境法律研究機構,環境知識普及團體,而行政職能部門包括,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與環境保護事業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中涉及的環境法律、環境政策制定與修改的分工部門。

環境教育對于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環境保護人才的培養,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以及整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都是至關重要的。現實中的環境保護事業進展的不盡如人意,除了常見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心態所致以外,這更是與社會公眾環境素質偏低、合格的立法和司法人才缺失所分不開的,而在此方面,環境教育機制的作用便突顯現出來了。

環境教育制度在湖北省湖泊保護工作中起到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構建環境教育制度有助于實現綠色立法、執法、司法。環境教育制度可以通過直接提升法律職業者的素質,直接提高立法、執法、司法的水平。豐富的環境教育內涵,使得立法擁有了更立體科學的環境立法知識技術,在立法時做到科學合理,切實可行;使得執法者得以掌握更科學合理的執法手段,擁有宏大的視野和遠見,做到有效執法和科學執法;更是使得司法者充分領會環境司法的公益特性,推動環境司法的綠色化。

2、構建環境教育制度是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現實要求。通過湖泊保護工作的開展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不僅需要培養高素質的人才以及構建科學合理的制度,更需要我們樹立科學的環保理念,而環境教育制度的建立正是為這一要求服務的。環境教育制度的建立,可以扭轉過去重經濟輕環境的錯誤理念,有助于推動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使我們充分認識到環境保護和湖泊保護的意義不僅在于實現經濟價值,更是在于實現其深厚的環境意義。

3、構建環境教育制度是提升公民環境素質的重要方式。公民環境素質的提高是環境教育制度構建的最終目的和最終落腳點,更是湖泊保護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所在?,F今社會公眾環境素質之所以無法滿足湖泊保護工作的需要,主要原因就在于環境教育制度的缺失。而環境教育制度建立之后,可以通過提升公民的環境素質,明確公民的環境監督責任和公民的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使得湖泊保護工作的制度得以更加完善、目的得以更加清晰、效果得以更加良好。

三、環境教育制度的科學內容

現實中往往對于環境教育與“自然教育”“知識普及”等相近概念有著混亂的使用,然后環境教育作為一項專門的制度有著自己獨特的含義和內容:

1.從時間維看,包括基礎教育階段、職前教育階段和職后教育階段?;A教育階段的環境教育,主要是開展普及環境保護知識的教育和環境意識的培養。職前教育階段又分為專業性和非專業性的環境教育。對高等學校非環境類專業應增加一門環境必修課,至少要作為指定選修課,尤其是師范院校。如果環境教育不落實,當今的大學生不了解環境,今后難免會好心辦壞事。這是素質教育的一個內容,也是時代的要求。職后教育階段可根據工作崗位分為決策者、管理者和實施者的環境教育。決策者處于各個部門的重要位置,其環境意識直接影響到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他們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也最深遠。因此,環境教育的對象應在普遍涉及的基礎上,突出強化對政府決策管理者的教育。這對于預防環境問題的產生、 協調環境與發展之間的矛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2.從空間維看,包括家庭環境教育、學校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教育。家庭是人成長和生活的重要空間。對兒童來說,家庭環境教育對其日后環境意識的形成至關重要;對成人來說,家庭成員的生活習慣和環境道德水平也是相互影響的。社會環境教育就是面向大眾的教育,對于不同層次、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應采取不同的方法,其中對農民的環境教育急待加強。我國有8億農民,農村環境形勢日趨嚴重,農藥、化肥、地膜的使用造成對土壤的污染;森林的亂砍亂伐,造成水土流失;鄉鎮企業的快速發展造成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因此,提高農民的環境意識,增強農民對保護環境和資源的責任感,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3.從知識維看,包括基礎知識、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環境基礎知識教育是面向中、小學生和大眾的。環境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是面向從事環境專業或相關專業的人而進行的職業性教育,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四、環境教育機制構建中應注意的問題

對于環境教育機制的構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豐富環境教育內涵,建立立體的教育體系。環境教育不僅包括提升公眾的環境素質,更包括對于立法司法執法等與湖泊保護工作直接相關的人員的環境素質教育。后者更是具有見效快、專業性強的特點,從而能夠迅速起到緩解湖泊保護管理混亂、成效不高等尷尬狀況。從構建環境教育機制的過程來看,完善環境教育理念,要秉承以下幾個理念:第一,教育模式科學立體。環境教育的模式要做到科學合理,立體有效其主體不能僅僅局限于高校、研究所等教育機構,社區、政府機關的宣傳機構、組織機構更應當是環境教育的應然主體。第二,教育體制切實可行。新制度的構建應當尊重當前現有情況,環境教育制度更是應當把目前的教育和行政制度現狀作為建立制度的前提所在。只有充分的結合現實,環境教育制度才能真正的將自身的功能落到實處。

2、創新環境教育手段,貫徹環境教育全民化。環境教育由于內容的特殊性和受眾的廣泛性,其手段必然不能拘泥于傳統的學校式的教育,而更應當結合社會性的手段,通過創新教育思維,以社會化的宣傳手段來提高受眾的環境素質。由于立法工作成效如何是環境保護工作能否順利開展的前提,這就決定了環境教育的對象更不能僅僅局限于社會公眾,對湖泊保護法律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實行深入全面的環境教育,使之具備高精尖的專業化知識,更是環境教育機制的應有之義。

3、推進環境教育立法。為了使環境教育制度的構建不單單停留在理論層面,對環境教育制度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更是當前我們所應當重視的問題之一。只有做到“有法可依”,以行政法規或者法律的形式確定環境教育的主體、對象、機制等各個方面,環境教育制度才能真正的落實到實處。各級政府更應當在行政法規中明晰自己的環境教育職能和任務分配情況,充分發揮現有的法治功用,落實環境教育制度的構建工作。從立法實踐來看,地方立法已經了相關的法律實踐,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教育條例》已經填補了環境教育專門立法的空白。

4、高度重視大學生環境教育工作。在我國推行全民教育的今天,大學生作為重要的國家后備人才,其環境素質的高低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未來環境工作的成果如何。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來看,高等學校的一切課程設置和課程體系的內容,都應當適當注重“環境保護”這一內容的體現。高等學校的職業技術行為教育,都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慣例進行培養和訓練。有些高等學校試開了《生態倫理》,《環境道德》等選修課程,這都是些有益的嘗試。

總之,環境教育制度對于改善現今湖泊立法狀況,提升執法、司法效率,提高公民環境素質都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而當前湖泊保護工作陷入困境之中,可以說與環境教育制度的缺失是直接相關的,因此環境教育制度的構建既是突破目前困境的有效方式,更是環境問題解決的最終歸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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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霞,《談環境教育》,北方環境,2011年3月。

[4]湖北省2010年水資源公報http:///xwfbh/gssxwfbh/fbh/201103/t879137.htm,2012.5.21登入

教育制度范文4

一、我國高師教育制度的歷史沿革

從清末第一所師范學校建立到1922年“壬戌學制”頒布的20多年間,我國師范教育一直是獨立建制,由國家統一辦理,初高等師范教育同時并立,培養不同層次的教師。師范生的在校學習實行公費制度,就業實行服務制。

“壬戌學制”頒布后,受美國模式的,高等師范教育制度發生了一系列的變革。原獨立設置的體制幾乎完全讓位于由大學培養師資的開放性體制。當時原有的六所高等師范院校除北京高師改為北京師范大學外,其余五所都改為或并入大學。在此之后,一直到建國前夕,圍繞高師院校要不要獨立建制曾發生過幾次大的爭論,但除抗戰期間為滿足戰時教育需要,師范學院曾一度從大學中分離出來以外,到抗戰結束,大多師范院校又基本被歸并到大學當中。所以,期間,我國基本上是實行獨立設置和非獨立設置并行的高師教育體制。

建國后,中央政府對師范教育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在1951年第一次全國師范教育會議之后,仿照蘇聯模式,政府對高等師范院校進行了重新調整,并提出了由政府主辦、獨立設置的原則。與此同時,通過頒布《關于改革學制的決定》,將各級各類師范學校的學制以法令的形式確定下來,形成了我國現行師范教育的基本制度:分高等師范學校和中等師范學校兩級。其中高等師范學??煞譃閹煼洞髮W、師范學院、師范專科學校和教育學院等層次。

1977年后,針對中小學教師學歷普遍較低的現實,我國政府對師范教育事業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高師教育進入了一個大發展時期。截止到1997年,我國擁有高等師范院校232所,在校生64.25萬人;有教育學院229所,及教師進修學校2142所,在校學員共67.2萬人;中等師范學校892所,在校生91.09萬人。至此,一個與我國整個教育事業基本相適應的高等師范教育體系也逐漸形成,該體系表現為三個層次和兩大類等特點。所謂三個層次是指:第一層次,國家教委直屬的6所師范大學;第二層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屬高等師范院校;第三層次,地(市)屬高等師范??茖W校。兩大類是指職前和在職兩類,職前教育的承擔部門主要是普通高師院校,在職進修的承擔部門則主要是教育學院以及其它成人高校。

師范教育培養和培訓規模的擴大,基本緩解了我國中小學教師學歷偏低的問題。許多地區教師特別是小學教師的學歷基本上達到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對教師提出的學歷資格要求。以1995年為例,全國小學教師的學歷達標率為88.9%,比5年前高出15個百分點[1]。

然而,數量上的可喜變化,并不能掩蓋體系上存在明顯的缺陷。學歷的達標并不意味著質量的合格;由于我國地區間教育發展的極不均衡,各地對師資的學歷層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現有高師教育層次結構不能適應新的需求變化;師范生培養實行公費制度,且就業又有保障,使一向門庭冷落的師范院校生源見好,引起了其它高校的興趣,因而對封閉型師資培養制度提出了詰問;中等職業教育師資培養環節依然十分薄弱;此外,外部環境中市場體制的確立,客觀上對師范教育的資源提出了優化配置的要求,如此,關于職前與在職機構、不同層次間結構的調整也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

二、我國高等師范教育制度面臨的問題

對上述缺陷作進一步分析,可在制度層面上將我國高等師范教育體系中存在的幾方面基本問題具體展開如下:

問題之一:在培養的總體規模基本滿足需求,特別是部分地區對達到基本學歷要求的需求降低的情勢下,我國師范教育培養體系在層次結構上是否需要作大的調整?如何調整?層次結構的調整必然伴隨質量問題的產生,這不僅是對于調整后新產生的高師教育機構而言,對于已有的普通高師教育機構也存在同樣的問題?!爱斘覀儼蜒酃廪D向未來,轉向一個即將到來的新世紀對教師的要求;當我們把今日我國師范的教育狀態與中小學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勢頭相比較,就會發現它在整個教育體系中地位的下落和發展的滯后。它不但沒有了世紀初教育改革的‘先遣隊’的銳氣,而且呈現出‘步履維艱’的老態。……于是人們提出的‘高師教育向何處去’的問題?!盵2]

問題之二:教師具有雙專業的特征,綜合性大學在基礎學科方面無疑具備較雄厚的勢力,學科優勢比較明顯。因此,它們要求參與教師的培養,無論在動機還是條件上都具有合理性。而且從西方一些發達國家高師教育發展的歷史角度考察,實行高師教育的開放型培養體制代表著一種走向。有人將封閉型和開放型培養體制的優缺點作了一番分析,認為:開放型體制盡管有其自身的缺點,如綜合性大學承擔教育課程的師資條件難以得到有效保證,學生的職業技能訓練也可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容易引起教師證書發放過濫,教師間水平參差不齊的狀況。但其優點也是顯而易見的,且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封閉型體制的缺陷,如師資來源廣泛,儲備多,能滿足各類教育發展的需要;保證師范畢業生的學識水平不低于其它大學,有利于提高師資培養質量;師范院校向綜合型方向發展,也培養其它類型的人才,可以避免師范院校設置的大起大落,能與地區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走面向辦學的新路子,增強自身發展的能力;師范生就業門路廣泛,可與其它類高校畢業生平等競爭。如此等等[3]。然而,我國要真正實行開放型高師培養體制,必將面對許多相當復雜的難題。其核心方面在于:實行開放后,如何從制度上保證非師范高校師范生培養的質量?在壟斷地位發生動搖后,原有的龐大師范院校軍團在辦學方向上該作何調整?

問題之三:80年代以來,為滿足在職教師學歷補償性教育和進一步培訓的需要,我國各地都相繼建立了?。ㄖ陛犑校┘墶⒌貐^級的教育學院,由于隸屬不同部門,彼此間各自為政,形成相對封閉的系統。如此造成的結果是:“一方面,處于這種條塊分割式的師范教育系統內的各個學校,相互間難以溝通,給管理上帶來一定的困難與障礙;另一方面,各種教育資源的重復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的浪費與閑置。”

在職前培養和職后培訓的關系上,兩者出現嚴重分離,存在明顯的不協調現象。“比如,師資比例不協調,上?,F有從事在職培訓專職教師473人,從事教師職前培養的師資卻有2475人?!盵4]其結果是導致一方面在職培訓的從業師資數量客觀上仍無法滿足數以萬計的在職教師的培訓需求;另一方面職前培養機構的承擔培訓的能力和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而且由于人為的分隔,阻塞了師范院校與基礎教育部門溝通的渠道,造成培養和使用的脫節;此外職后機構照搬職前辦學模式,引起培養和培訓上的重復。另外,教師職前培養和在職進修間還存在教育水平的倒掛現象,影響了培訓的質量,降低了培訓的層次和標準。

問題之四:我國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師資的培養還存在相當嚴重的問題。目前大多中等職業學校特別是在專業課教師隊伍建設上,數量上還嚴重不足,質量上更令人心憂。以1996年為例,全國職業高中學校中,專業課教師僅占45.5%,而其中具備本科和本科學歷以上的僅在30%左右,這與《教師法》中規定職業高中文化課和專業課教師應當具備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資格要求相差甚遠。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師資的培養是目前及今后我國高師教育培養體系中最薄弱、因而也最需要亟待加強的環節。然而,我國現行高師教育體制還遠不能適應這一結構上變化的要求,如此勢必涉及到高師教育內部結構的調整問題。

以上四方面實際上反映了整個高師教育培養體系中存在的基本問題,所以它們相互間并不是孤立出現的,而是相互糾纏、包容于一體。因而解決這些問題不能僅僅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小修小補策略,而是應該從全局性的制度變革角度來予以統籌考慮。以下提出關于我國高等師范教育制度變革和發展的基本思路。

三、我國高等師范教育制度變革和發展的基本思路

我國高師教育要解決上述問題并順應21世紀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走勢,體制變革應采取的基本策略是:從數量、質量、結構和效益四者間關系角度統籌兼顧,根據不同地區的發展需要,適當調整層次、類別結構,重新組織師范教育資源,實行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并存、職前培養與在職培訓一體化的高師教育培養體制。

1.關于高師教育培養體系結構的調整

目前在我國相當部分地區,小學教師學歷基本達到中師畢業的標準,故而中等師范學校的存在和去向尤其值得人們關注。一些地區如上海、廣東和大連早在80年代中期就進行了中師改造,如舉辦五年一貫制的“小教大專班”,培養??茖哟蔚男W教師。如今,在全國許多地區都在考慮中師的“合并”與“升格”問題。由中師升格為師專,不僅需調用大量的資源,而且涉及到整個高師教育層次結構的重新調整。因此,此舉不宜操之過急和莽撞行動,否則很可能造成資源重組的不合理和新的資源浪費。合理的行動策略是:不同地區應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未來人口預測,進行科學的規劃和設計,確定中師調整的布局、規模和實施方案。方案既要考慮到近期需要,更要兼顧長遠。應從全局上來統籌資源的合理配置。

層次上重心上移代表了今后整體的趨勢,但各地在層次結構調整過程中,可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采取不同的模式。譬如,對于一些比較發達地區,如上海,小學教師學歷要求在不久的未來將達到本科層次,中師升格顯然行不通。此外,從全局性資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有效地利用已有的高師資源、甚至非高師教育資源,提高教師的培養層次,不失為一條可行的途徑。而這又涉及到高師教育開放型培養體制的。

2.關于高師教育的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培養體制

該問題在80年代后期就成為爭論的熱點。定向型高師教育培養體制有其獨特的生存條件:中小學教師需求持續增長的需要;保證師范生有較好的待遇和前途的需要;國家干預、控制和支持師范教育發展的需要;傳統觀念的,等等[5]。長期以來,中小學合格師資供給不足是困擾我國教育發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實行定向型師范教育體制在我國具有其現實性與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師范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教師職業地位的提高,特別是今后我國基礎教育學歷層次的進一步提高,適當開放師范教育的培養,如允許綜合性大學來培養教師是可行的。

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以1995年為例,我國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分別為69.1%和55.2%[6],因此,高師教育的培養任務仍比較重。特別是在有些地區,小學教師正向專歷甚至本科學歷過渡,初中教師向本科學歷過渡,個別地區高中甚至初中出現了生學歷的新教師的跡象。由此,可以肯定,定向型高師培養體制在我國依舊會長期存在。但是,從另外角度分析,正是目前一些地區教師學歷層次提高的要求,為我們探索非定向型師資培養提供了機遇和條件。因為,學歷層次要求的提高,更加激化了高層次學歷人才的供需矛盾,充分利用綜合性大學的資源優勢來培養中小學教師,無疑有助于緩解供需不足的矛盾,并避免因升格或創辦新的機構而增加投入量;其次,利用一些專門院校和綜合性大學良好的學科條件和辦學優勢培養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師資,與創辦單獨的職業技術師范學院相比,此方式可以利用現有的資源,根據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培養各方面合格的專業課師資,投入經濟,效果明顯;此外,隨著人們對教師職業興趣的提高,部分綜合性大學可以與高師院校合作,共同培養具有較高學科素養和教學素養的教師。

實行開放型高師教育培養體制,勢必或多或少地影響以至動搖高師院校的地位。由此引起了人們對“高師院校將向何處去?”問題的關注。于是,圍繞“師范性”與“學術性”的爭論一度在學術界成為熱點。在此,并無意于就兩者的內涵和相互關系作一評述和新的闡釋,只是從制度變革的角度提出以下認識:

(1)就目前及今后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還不可能建立起完全開放型的高師教育培養制度,而是以封閉的、定向型為主,開放型來提供補充,定向型和非定向型并存;

(2)既然允許綜合性大學參與教師培養,就應該鼓勵部分有條件的高師院校發揮學科優勢,提高自身的學術水平;

(3)高師院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條件,在不占用師范教育資源的前提下,適當設置非師范專業不應受到過多的限制;

(4)正如有人所認為:高師院校的師范性和學術性并不應該是完全對立的,不是“魚和熊掌,不能兼得”,而是辯證的統一,即師范性是指具有高度學術水平的師范專業特色,學術性則是指具有強烈師范專業特色的學術水平[7,8]。高師院校可以充分發揮在教育科學研究方面的優勢,通過培養和培訓高層次的人才,為基礎教育部門乃至非師范高校部門提供全面的服務。目前,許多高師院校開辦的“教育碩士”課程班便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和創新,它在實踐中已顯示出美好的前景和巨大的開發潛力;

(5)教師和教育管理干部的在職培訓是高師院校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實行開放型高師教育培養體制后,高師院??梢赃m當注意重心的后移,加強培訓職能。而培訓職能的加強,勢必牽涉到職前在職教育制度的變革。

3.關于高師教育職前培養與在職培訓的一體化改革

如前所述,職前培養與在職培訓的嚴重分離是影響當前我國高師教育培養質量和效益的制度障礙所在,克服這一障礙的有效途徑是探索教師教育一體化的改革。所謂教師教育一體化就是適應社會和教育的改革要求,針對現有師范教育中職前在職隔離、體制機構各自為政、教育重疊交叉、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依據終身教育思想、教師職業生涯以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試圖構建一個體系完善、機構合理、內容科學的一體化教師教育模式。

我國實行職前在職一體化就要打破管理體制上的條塊分割,建立協調統一的領導關系。一體化的改革在于打破不同隸屬關系的教育學院與高師院校間相互獨立,自成體系的管理格局。通過理順不同主管部門的關系,對同一地區,不同院校實行一體化的管理;一體化的根本落實在于機構的調整,如機構的聯合或合并形式,但這種調整如合并形式并非簡單的合并,必須經過內部結構調整和資源的重組,使之整合為一體,同時能夠既發揮培養功能,又更有效地提供培訓服務;合并后的機構還具有雄厚的研究實力,成為教育研究、教育改革實驗的中心,并保持學術上的領先性;與中小學校間建立其親密的伙伴關系;調整后的機構是教師教育的主體,但不壟斷教師教育;在培養和培訓內容上,一體化強調針對教師個體專業發展的需求,設計一體化的教師教育內容。對不同職業階段的教師個體,根據需要加強培養和提供培訓;先整合后分流,建設一體化的教育師資隊伍。機構調整前不同機構的教師在理論和實踐上各有優勢,實行一體化在于使雙方通過取長補短,形成整體的教育優勢[9]。

實施教師教育一體化改革是今后我國高等師范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目前,上海、河北、廣東和青海等省市已率先進行省(市)教育學院與師范大學合并的嘗試。經過反復論證和一年多的籌備、協調,上海市于1998年9月將市屬兩所教育學院和一所幼兒師范高等??茖W校并入華東師范大學。相信這些地區的大膽探索和嘗試,會為我國高師教育制度變革提供值得借鑒的經驗。

資料:

[1][6]《教育事業統計年鑒(1995)》,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葉瀾:“轉變觀念、開拓發展空間——論當代中國高等師范教育的發展”,《高等師范教育研究》,1995年第5期。

[3]馬超山:“淺談中國師范教育體制的變革趨勢”,《遼寧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1994年第5期。

[4]馬欽榮、范國睿:“上海師范教育改革的新趨勢:職前培養與在職培訓一體化”,《高等師范教育研究》,1997年第5期。

[5]參閱夏人青:“試論‘定向型’師范教育體制的生存條件及其啟示”,《高等師范教育研究》,1991年第2期

[7]參見葉瀾:“轉變觀念、拓展發展空間——論當代中國高等師范教育的發展”,《高等師范教育研究》,1995年第5期。

教育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促進全區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各類教育機構的非學歷教育培訓行為和教育審批機關的管理行為,維護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聯合下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民辦中小學設置暫行規定》等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本區域內,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和備案的以實施學前教育、考試輔導、繼續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活動的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規劃、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本區域內的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

(二)區教育行政部門是教育機構的合法管理機關。在國家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按照規定審批、分級管理的原則,依法管理本區域內的教育機構。

第二章辦學許可證管理

第四條批準設立的教育機構必須亮證辦學,將辦學許可證正本在辦學場所上墻公示,副本由專人妥善保管。

第五條辦學許可證(含同意辦學的備案批復,下同)不得用作除開展教育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超出審批機關核準范圍的教育活動屬于違規行為。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

第六條辦學許可證遺失,舉辦者必須通過媒體(報刊)辦理遺失公告,15天內持遺失公告和申請補辦許可證的報告、許可證復印件等材料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第三章招生廣告(簡章)管理

第七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實行前置備案制度。各教育機構在招生宣傳前15天報審批機關備案。同一內容的招生廣告經備案后,在教育機構合法存續期間的有效期為六個月。本區教育機構跨地區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持有教育機構所在地的市級教育審批機關審核后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外省教育機構來我區招生宣傳,需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辦理手續,報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范圍。凡教育機構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刊登、播放或自主散發的招生簡章、廣告、宣傳材料等都屬于備案范圍。

第九條所有教育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務網站(或網頁),并公布招生廣告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主要內容:教育機構名稱,辦學許可證號,教育培訓內容,培訓形式,招生對象(范圍),教學地址,經相關部門批準(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名地點,聯系人、電話等。

招生廣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必須真實、清楚,不得有虛假、許諾的內容,不能含糊其詞,更不能夸大其詞,不得有誤導社會及受培訓者的嫌疑。對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或備案后擅自更改廣告內容,虛假廣告的,一經查實,將視情節輕重依法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直至收回辦學許可證等處理。

第十一條教育機構辦理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許可證副本或者批準辦學文件的復印件;

(二)辦學招生廣告備案表;

(三)廣告樣稿和電子文檔;

(四)涉及有收費項目的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許可材料;

外省辦學機構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跨地區招生的正式書面證明材料。

第四章辦學分立

第十二條因教學需要,允許在同一區域設立教學點,但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備案。

第十三條不得跨區域(如:區外教育機構到本區域辦學的)設置教學點。需按設置新的教育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分立手續和條件。

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舉辦者提交學校分立的報告;

(二)新辦學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新注冊辦學地址,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人員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三)辦學分立登記表。

(四)分立后的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第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十五條教育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變更后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3.教育機構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的變更方案;

4.原舉辦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后出具的審計報告;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二)變更學校名稱、辦學類型、辦學范圍。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的變更報告;

2.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還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

3.變更辦學范圍的可行性報告;

4.變更登記表;

5.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出,在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后,經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新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意見;

5.變更登記表;

6.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四)變更校長(負責人)。由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學校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提交變更校長(負責人)的報告;

2.新擬任校長(負責人)情況備案表及資格證明;

3.變更登記表;

如果校長同時是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即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辦理。

(五)變更注冊地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提交如下材料:

1.舉辦者提交變更注冊地址的報告;

2.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自有場所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租用場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雙方租賃合同(協議),教學用房必須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證明。凡變更注冊地址的,須經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實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變更登記表。

4.變更后學校章程(文稿和電子文檔)。

為保證九年制義務教育秩序和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要嚴格把關,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校園和校舍。

以上五項變更事項不可同時進行。如教育機構在六個月時間內連續變更(一)、(二)、(三)項內容的任何二項,都應視作新的辦學機構的審批。

第十六條凡經過變更項目的教育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十七條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其辦學。

(一)根據教育機構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法律、法規,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十八條教育機構終止,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教育機構自行要求終止的,由教育機構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消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十九條終止的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并注銷登記。

由舉辦者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終止辦學,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同意,經原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注銷。

終止辦學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終止辦學申請書;

(二)教育機構的決策組織(董事會或理事會等)同意終止辦學會議紀要書。

(三)財務清算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上交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五)按民辦教育機構終止通知書要求辦理其他注銷手續。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教育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條教育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教育機構組織中法定代表人、校長(負責人)和財會人員之間應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根據民辦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民辦教育機構必須按年度提留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具體實施辦法按《關于貫徹實施〈寧波市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的若干規定》執行,風險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發生風險時,支付債務;發展基金用于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公辦學校及財政性撥款教育培訓機構的資產管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收、退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教育機構在收費時,應將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的收費項目標準在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應使用規范的專用票據,該票據作學校收費和退費的憑證和依據。

第二十七條教育機構可向學生收取報名費、培訓費、教材資料費等。提供住宿條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學生收取住宿費。教育機構舉辦的培訓班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不含一年)的,可按學習期限收取費用;舉辦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費用。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

第二十八條學生入學后因故要求退學退費的,須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有關退學退費材料和憑證。退學申請必須注明退學人的姓名、學習報名日期、交費日期、交費金額、所學專業、退學理由、本人簽名,如未成年學生,還需要有其合法監護人的簽名。

第二十九條學校辦理退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因學???、散發虛假廣告(簡章)或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學生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須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二)學校開學前或學生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報名費和實際使用的教材資料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培訓費和其余教材資料費。住宿費按實際住宿時間計算退費。

(三)學校開學后,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不退報名費、教材資料費,按學生的實際學習時間計退培訓費、住宿費。

(四)在正常教育學習活動中,學校開學后,學員自行要求退學的,按同類公辦學校的學員自行要求退學辦法處理。

(五)學生在校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被學校勸退或作開除學籍的,所交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章督導(年度檢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條實行區教育行政部門定期教育督導檢查公示制度。檢查結果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經督導檢查,教育機構在一年內未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視為停辦。

第三十二條不接受督導檢查,或者連續兩次教學質量檢查不合格的教育機構,按停辦處理。

第三十三條停辦手續參照終止辦學辦理。

第三十四條凡是在辦學過程中因違規行為而被取消辦學資格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兩年內不得申請辦學,如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終身不得申請辦學。

第三十五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教育機構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按規定補辦辦學手續;如舉辦者不補辦手續或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許可手續,經告知仍不停止辦學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民政、公安、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取締。

第三十六條教育機構年度檢查。

(一)并如實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按時上交報告書。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民辦教育機構報送的材料和平時考察情況,年檢情況通報,公布年檢合格學校名單。

第三十七條對年檢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暫緩辦理年檢手續(限期半年整改):

(一)舉辦者資格、校長、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規定的;

(二)決策機構、學校章程不規范、不健全或出現糾紛較多,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的;

(三)違規招生廣告(簡章)的;

(四)變更事宜未經審批、核準、審核、備案的;

(五)未提交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財務管理混亂的;

(六)規定期間內未參加年檢或因故半年內不能開展正常教學活動的。

凡暫緩辦理年檢手續的民辦學校,在為辦理年檢手續之前,不得招生和進行招生宣傳。

教育制度范文6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企業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全國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安全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察職責。

第二章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第五條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第六條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

第七條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

車間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八條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

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案例,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

第九條企業新職工應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并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級安全教育。

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勞動行政部門指定或認可。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三條企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級以下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或組織進行。安全教育應包括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安全文化,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

第十四條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衛生職責,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十五條班組長和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本條規定的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勞動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安全教育工作負責。

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企業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本單位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安全員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動日(周、月)等項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

安全教育檔案由企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管理或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職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有權進入企業,對企業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勞動行政部門對于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企業和人員,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凡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企業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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