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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核心原則范文1
[關鍵詞]稅務會計;會計原則;比較;思考
不論在稅收學中、還是在(財務)會計學中,有關原則問題,都是其學科理論的核心內容,因為它是構建最優稅收制度、最優(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則或標準。換言之,如果沒有“原則”,也就沒有靈魂;而介于稅收學與(財務)會計學之間的、或者說兩者交叉的邊緣學科――稅務會計,其“原則”應該是稅收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結合”。
一、稅務會計的原則
不論在稅收學中、還是在財務會計學中,有關原則問題,都是其學科理論的核心內容,因為它是構建最優稅收制度、最優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則或標準。
¬(一)歷史成本原則
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既有利于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存量計量, 也有利于對收入、費用、利潤的流量計量, 因此, 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
(二)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又稱應計制基礎,廣泛用于財務報告的目的。當它被用于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上的權責發生制存在一些區別:其一,必須考慮支付能力原則,使得納稅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時支付稅款;其二,確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具有確定性。
(三)相關性原則
稅務會計原則中的相關性原則與財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不同, 稅務會計的相關性體現在所得稅負債的計算, 是指納稅人當期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其取得的收入相關。
(四)收付實現制原則
該原則突出地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現金流動原則(具體化為公平負稅與支付能力原則),該原則較準確地反映了稅法的“有支付能力”觀念。
(五)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該原則是指某一會計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不一致時,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他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二、財務會計原則及與稅務會計原則的比較
如何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 正確處理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差異, 應該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
(一)財務會計原則
主要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包括原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原則的可比性原則和一貫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將原《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作為會計基礎。
(二)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比較
鑒于在稅務會計中歷史成本原則和配比原則的重要性本文也將作為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進行比較。
1. 歷史成本原則的比較
可以說,在財務會計原則中,稅法對歷史成本原則是較為肯定的,甚至當會計準則在某些情況下放棄歷史成本原則時,稅法仍然采取堅決恪守這一原則, 強調企業資產背離歷史成本時, “必須以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按稅法規定的適當方式反映和確認為前提?!睍嫓蕜t則不然,當歷史成本的相關性很差時,必須代之以公允價值,否則報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誤導。
2. 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比較
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而稅法卻是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結合或稱修正的權責發生制。按照權責發生制, 企業必須以經濟業務中權利、義務的發生為前提進行會計處理, 這與稅法確定納稅義務的精神是一致的,。
3. 相關性原則的比較
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恰當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具備相關性的會計信息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評價過去的決策,證實或修正某些預測,從而具有反饋價值;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預測和決策,從而具有預測價值。會計核算中的相關性原則就是以決策有用觀為目標,在收集、加工、處理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充分考慮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4. 配比原則的比較
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5.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比較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項重要原則, 其內容是企業應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 而不是僅僅根據其法律形式。一項交易或事項的實質與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時是不一致的。
三、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如何協調的思考
1. 會計準則應積極主動地與稅法協調的方面
第一,盡量縮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收益與稅收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簡化稅款的計算。第二,消除有可能形成期末資產價值的支出因會計準則與稅法確認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復雜差異。第三,對于眾多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2. 稅法應積極主動與會計準則協調的方面
首先,稅收法規應當借鑒會計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完善和充實反避稅立法的原則與內容。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對于反映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很有益處。稅收監管的重點就是鑒別交易的經濟合理性,即以獨立交易的正常交易價格確定納稅基數。
3. 加快構建稅務會計體系,鼓勵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在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存在越來越大的差異下,協調二者的差異是企業和稅法立法者應該進行的工作。運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措施和方法使稅負達到最小應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即通常所說的合理避稅行為[12]。通過稅收籌劃,企業不僅可以降低稅負,而且可以制定出有利于企業競爭的定價策略、地區市場策略、投資籌資策略。
四、結 論
綜上所述,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存在諸多差異, 同時稅法的目標與會計目標不同,因而兩者的原則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在不違反兩者基本目標的前提下,如何使兩者的差異保持一個“合理的度”,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兩類”原則的差異呈增大之勢,如何協調“兩類”原則的差異,如何構筑“兩類”原則的和諧關系,從而降低企業的制度轉換成本、稅收成本和納稅風險等 ,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雷建.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比較及應用[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10:226
稅法的核心原則范文2
關鍵詞:會計;稅法;差異;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3(C)-0136-01
引言: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我國的會計行業、資本市場產生了較大影響,而新稅法的實施無疑是稅收領域一項的重大變革,將對企業的稅務處理帶來很大影響。會計制度與稅法同屬規范經濟行為的專業領域,但二者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不同的對象,且存在諸多的差異。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在核算內容、涉稅事項處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處。而這些差異必然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稅務人員、中介機構、財會人員理解和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則不同。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不是從來就有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二者之間沒有差異,因為當時是由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決定財政政策,再決定稅收政策和財務政策,并且稅法與財務制度、會計制度三位一體,甚至在很長的時期內,企業利稅不分,企業會計核算的核心指標是產值而非利潤。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投資人和征稅人不再是同一主體,投資人關心的是企業的盈利能力,而征稅人關心的是企業的納稅能力。因此,由于財務會計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于不同的對象,所以也就決定了稅法與會計之間必然存在不可調和的差異。
(二)目的不同。會計核算是在遵循一般會計原則的前提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投資者、債權人和企業管理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稅法從根本上保證國家的稅收收益,而會計制度則是保證生成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
(三)確認、計量標準不同。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差異的產生主要在于收益、費用和損失確認、計量的標準不同。會計核算照會計制度規定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形成稅收的各項損益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處理原則
(一)規范性和一致性原則。近年來,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度和會計制度和稅法時,缺乏政策法規應有的相對穩定性和規范性。凡是一個新的法規出臺,往往會隨后幾十個,上百個補充規定,而且補充規定之間也往往存在著矛盾之處,給執行者和相關執法者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加大了協調稅法和會計制度差異的難度。因此,無論是會計制度還是稅法,在協調過程中,有必要進行修改時,應當十分慎重。要經過周密的調查、研究、論證,并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以保證會計制度和稅法的一致性和規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則。在對稅法與會計制度協調時,必須把握好差異程度。既不能片面強調縮小差異,簡化會計核算工作,便于稅收征管,而忽視會計信息失真可能給投資者決策帶來的影響;也不能一味強調擴大差異,而導致企業會計核算更加靈活,忽視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稅和偷漏稅款現象,給稅務部門征管增加難度,進而影響財政收入和提高稅收額外負擔及征稅成本。同時還應當平衡降低稅負涵養稅源關系,以利于企業自身發展和經濟與稅收同步增長。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則。協調稅法與會計制度差異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結合實際問題進行處理。一方面,大量的國有企業還處在改制適應期,政府需要對這些企業進行政策引導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勵私營企業的發展的動機,會計制度改革既要擴大企業理財自,又要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同時著眼于我國的經濟建設,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大量的財政支持,國家加強宏觀調控也需要強大的財力作保證,稅收必須在保證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國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的素質都普遍較低,必須循序漸進,立足現實,充分考慮可行性。
三、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協調
新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關系是求同、存異,但兩者卻能相互協調。求同是兩者改革的趨勢,存異是客觀存在,有其必然性;兩者的協調需要稅法、會計準則制定部門和實施部門共同努力。
新頒布的稅法準則就是專門為新稅法的稅務處理量身定做的規范。新稅法準則將企業按會計準則確定的資產、負債項目金額稱為賬面價值,將按稅法確定的資產、負債項目金額稱為計稅基礎,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稱為暫時性差異。新稅法準則從會計立法的角度正視了兩者的差異,規范了企業稅法的會計處理,從而使新稅準則與新稅法在新的經濟條件下達到了協調。
作者單位:重慶金紐帶科技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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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核心原則范文3
關鍵詞: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26-02
1常設機構原則
常設機構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中用以協調居住國和來源地國在跨國營業利潤征稅權的標準。在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一般包括(1)固定交易地點,例如一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者一個工廠。(2)在來源地的獨立人的活動,只要該人慣常性地行使包括簽訂合同在內的各項權利。
2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
從常設機構的發展歷史看,不論常設機構概念作任何發展,物的要素(固定營業場所)和人的要素(營業人)始終是常設機構的兩個核心要素。而電子商務的出現給這兩個核心要素都提出了新的挑戰,圍繞這兩個核心要素來分析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常設機構。
2.1物的要素的分析
(1)在傳統的商務活動中,企業開展營業活動的營業場所都有雇員的存在,雇員在營業場所中為企業處理各種營業事務,然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有的商務活動都是由服務器或網址自動完成的,不必在來源國保留任何雇員,因此,某一外國企業在來源國擁有或使用的服務器或網址,難以構成一個營業場所。
(2)在線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其動作媒介不是有形的營業場所,而是虛擬的數字化空間,除了在客戶所在國擁有或租用服務器外,不再需要在客戶所在國建立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而網址和服務器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很難認定服務器或網址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是“固定的”。
(3)服務器和網址的活動可否作為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難以認定。服務器和網址可以自動完成各種功能,例如廣告、收發訂單、收款、儲蓄和發送數字化資料以及這些功能的綜合等。對于稅務當局來說,在技術還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很難追蹤到服務器和網址實際交易的情況,因而服務器和網址的交易活動是否可以作為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營業活動也是模糊不定的。
2.2人的要素的分析――網絡提供商是否構成營業人的問題
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UN稅收協定范本的規定,該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構成常設機構:①在締約國另一方代表企業進行準備性或輔活動以外的活動,并且有權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且經常行使這種權利(即締約人);②雖然沒有締約權,但是經常在締約國另一方保存貨物或商品的庫存,并且代表企業經常從該庫存中交付貨物或商品(及交付貨物人)。
通常情況下,網絡提供商在來源國建立服務器提供各種形式的網絡服務,特別是進入國際互聯網的訪問服務。相對于銷售商而言,網絡提供商是按照自己的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其地位是完全獨立的。有鑒于此,即使某一網絡提供商向銷售商提供維持網址的服務器,使得銷售商得以在來源國開展銷售活動,被視為一種活動,那么,該網絡提供商也應當為處于獨立地位人。根據營業人構成常設機構的理論,獨立地位人只有在沒有按照其營業常規進行營業活動時,才可以構成被企業的常設機構,此類活動與其自身從事的
網絡提供服務完全不同,顯然非其行業慣例,而是超出其營業活動常規。
3解決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轄困境的對策
正如有學者認為:“應該突破傳統的以非居民在境內具有某種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作
為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前提的觀念,尋求更能在網絡數字信息時代下反映經濟交易聯系和營業實質的來源地課稅連接因素,而不宜試圖在傳統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內摸索電子商務交易存在的標記?!?/p>
3.1虛擬性常設機構
虛擬性常設機構方案從常設機構本質涵義出發,更強調的是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納稅人與來源地國是否構成了實質性的經濟聯系。隨著商業流動性增強,技術進一步發展,常設機構原則的固定營業場所要求反而極大地限制來源國稅收管轄權,這違背了“經濟忠誠”原則,應對常設機構重新界定,并達到如下效果:(1)在經濟忠誠和相當的基礎上對全球電子商務進行征稅;(2)在(1)的基礎上,為了區分商業主流以及輔商業活動提供通用的標準,并使得新的來源征稅標準為國際企業界以及各國(凈輸入國與凈輸出國)接受。
3.2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
加拿大女王大學教授ArthurJ.cockfield在其發表的《數字生物圈中的稅收政策設計:稅法在Internet環境下如何變革》提出了一個“數字生物圈”模型,深刻分析了網絡、計算機空間、傳統稅法規范和稅法(基于網絡的稅法)在網絡環境下的互動關系,并指出了未來稅法的改革方向――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economicpresencetest)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ArthurJ.cockfield教授認為,制定跨境電子商務的稅法規范,要充分考慮網絡、計算機空間、傳統稅法三者之間的互動關系。未來稅法或者稅法變革的努力方向應遵循以下原則:(1)確立一個稅收體系以便政府能夠有效地獲得穩定的稅收收入并保證公共產品開支;(2)稅法改革還要照顧到傳統稅法的穩定性要求,結合網絡的特點,努力維護現行稅制;(3)未來稅法變革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一方面不應對在線交易方式征收歧視性稅收,另一方面有要強調對在線交易的有效征稅,避免利用計算機空間避稅的盛行;(4)此外,未來稅法的改革應該促進稅法的簡單化,避免給納稅人帶來過高的守法成本,維護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在此基礎上,ArthurJ.cockfield教授提出了基于消費地經濟存在標準來確定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該理論主張:不要試圖通過認定計算機服務器構成常設機構的辦法來解決Internet帶來的稅法困境,相反,要創建規則以確保電子商務的進口國基于一定的在線貨物數量和服務的進口數量(如100萬美元以上)有權對相應的納稅人征稅。即按照實際的消費數量這一經濟的標準來分配國際所得稅收管轄權,以替代傳統的常設機構這一實體存在標準來適應Internet環境。
3.3觀點述評與對策建議
(1)常設機構的概念應予保留,但應賦予其新的實質內涵。
首先,在內涵方面,常設機構概念可以適用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常設機構概念在國際稅法上的意義在于表明非居民的營業活動與來源地國存在著實質性的經濟聯系。而在跨境電子商務環境下,雖然傳統的以物理形式表現出來的實質性聯系不再存在,但銷售商的活動仍是在來源國進行,與來源國仍然存在著實質性的經濟聯系。其次,在形式方面,也有其適用性。常設機構概念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啟示我們,現行的作為協調居住國與來源國在跨國營業所得征稅權益沖突的平衡器的常設機構概念,本身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也是隨著跨國經濟交易活動的范圍和形式的變化而不斷發展的。常設機構概念從其歷史來看也是一個與時俱進的概念,根據跨國經濟活動的范圍和形式的發展而變化。例如,常設機構概念根據營業活動的形式,不再是僅僅由外國投資者在東道國設立場所、機構直接從事營業活動,通過東道國的機構、人員從事營業活動也十分普遍時,常設機構概念的范圍也由原來以固定營業場所為核心要素與以人為核心要素構成常設機構并重的局面。網絡技術帶來的跨國經濟活動形式的革命,正是推動常設機構概念發展的良好契機。
(2)降低常設機構的要求,取消常設機構概念中對跨境電子商務活動“固定營業場所”的限制,而將“實質性聯系”適用于跨境電子商務活動。
“固定營業場所”是一種適應于傳統商務形式的概念,在電子商務中卻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在電子交易中,一般情況下,網址是當事人訂立合同、付款、完成交付的虛擬場所,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作用相當于“固定營業場所”在傳統交易中的作用。而對于網址存在于哪個服務器上,該服務器的地理位置或者其服務器的擁有者這些情況,買方是不會注意的,也不會影響交易的進行。而且網址在許多國家是可見的或者是可以訪問的,效果就如同在這些國家分別設立了營業場所,其活動如果滿足“從事營業活動”以及質、量上的要求,就可以構成在有關國家設立的常設機構。同時,鑒于電子商務缺乏登記要求的特點,網址轉讓頻繁且無登記要求,因此認定常設機構,不要求外國銷售商對其使用的網址存在所有、租賃或其他支配關系,只要其實際使用了該網址即可。
①質的要求:外國企業從事的應是“實質性”營業活動,而非準備性、輔的營業活動。一般而言,如果這些營業活動的目的與整個企業的總目的相同,則可以認定為“實質性”。關于“準備性”、“輔”活動的認定,可以參考OECD關于常設機構的注釋第42.7段和注釋第42.8段中的說明。
②量的要求:外國企業在來源國所從事的營業活動客觀上應達到“連續的、系統的”標準。國際稅收協定中應該對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存在的非居民支配的網址在互聯網上存續的時間,設定一個最低期限。規定網址活動的最低期限標準的意義,在于排除非居民短暫或臨時性地通過網址實施某些營業活動在來源地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可能性,因為這類短期的和臨時性的營業活動并不足以構成非居民與來源地國之間存在實質性的經濟聯系。另外,明確設定一個最低期限標準,有助于提高征稅效益,便于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協定的工作中易于掌握認定和取得國際間的協調一致。其次是網址活動的系統性標準。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其網址與來源國境內的客戶完成的交易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價值金額、或取得后者支付的價款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一定的數量規模。在這方面國際稅收協定應定出適當的量化標準,如在6個月或12個月內達到或超過一定金額,有權對相應的納稅人征稅。但也要對相關事實及情況如交易的頻率、數量、持續時間等要素,通盤考慮后加以確定,這需要國際間廣泛的協商與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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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核心原則范文4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 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 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所以稅法與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 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錄進來,是經濟法學力所難及的,既沒有必要,也不科學。那樣不但什么都講什么都講不清楚,而且又與其他課程內容重復,既浪費學時,又造成“夾生飯”難煮的現象。
稅法的核心原則范文5
關鍵詞:稅務會計;財務會計;稅法;分離
中圖分類號:F234.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95-02
會計的產生早于稅收,但在稅收產生之后,會計與稅收就有了不解之緣。不論是稅務征管機關,還是納稅人,稅收與會計都是息息相關及密不可分的。現代稅收離不開會計,離開會計的稅收是無法進行的,因為現代集團化企業的經營規模大、范圍廣,如果沒有會計的核算與監督管理,稅收就失去了準確的征收依據;現代會計也無法脫離稅收,因為稅收是為實現國家職能服務的,是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要征稅,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企業要計稅、繳稅和進行稅務籌劃,以實現企業的稅收利益。稅收使征納稅雙方的利益連在一起,也使征納稅雙方不斷發生矛盾。
中國曾長期實行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與此相對應的是高度集中的財務管理體制。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所有制形式是單一的,所以當時企業的會計核算是為了國家實施財政收支、財政管理而進行的。再加上當時稅制不成體系、簡單而又多變,不可能、也無必要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提出像現在這樣的具體要求。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以及所得稅為標志的稅收不斷法制化,企業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和多元化,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業會計的不斷規范化,特別是國家對會計行業進行的改革,使得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正逐步走向與稅法適當分離的道路。
一、財務會計與稅收產生差異的原因
(一)服務對象不同造成的目標不同
這是產生差異的根源。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基本準則明確定義: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稅收的取得必須依靠稅法來作為保障,而制定稅法的目標是規范稅收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公平稅負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的運行。由于會計與稅法的規范目的和出發點不同,如果我們強求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一致,不利于正確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況且,我國的稅收法規體系還處在健全之中,要使會計制度得以很好地貫徹,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同,必須遵循會計和稅收相分離的原則。既然會計與稅收的分離是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前提。并且稅收與會計的分離是包括我國在內的一種國際趨勢,那么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分離也是一種必然。分離是為了會計充分發揮自身的多重功能,例如財務功能、稅務籌劃功能、管理功能等。財務會計主要服務于投資人、債權人,為其提供按會計制度編制的通用財務會計報告,并為計稅提供基礎性會計資料。而通用財務會計報告難以滿足稅務機關的需要,因此需要服務于稅務征收機關的稅務會計為其提供符合稅法要求的稅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報資料),同時也為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決策依據。這些都是稅務會計應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理由,這樣既保護了國家利益,也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稅務會計資料大多來自財務會計,在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并做納稅調整會計分錄后,再反映在會計賬簿和報告中,這就決定了稅務會計既要熟悉財務會計又要精通稅法。如何正確認識并處理好會計法規與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是廣大會計工作者、社會中介機構執業人員、稅務人員等面臨的一個現實而重要的問題。
(二)計量的標準、依據不同
稅法和會計制度最大的差別在于收益實現的時間和費用是否可抵扣,它又集中體現在會計原則與稅收原則的差別上。
1.稅收制度是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的混合,而企業會計制度堅持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稅法之所以采用一定的收付實現制,是為了稅收征管上的更為簡便、直觀以及收付實現制與現金掛鉤,能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稅款的能力。
2.2006年的新會計準則中規定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這五種方法,而歷史成本的客觀性和可驗證性是稅收征管的核心要素,所以稅法中歷史成本成了最主要和最堅實的基石。只有堅持歷史成本原則,才能做到納稅有據可查,并有效約束計稅過程中的主觀性和隨意性,維護稅收的確定性原則。
3.會計核算中的配比原則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而稅法中的配比原則還需要同時遵循相關性原則和歷史成本原則。例如:稅法中贊助支出、擔保支出等視為與應稅收入不相關,因而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稅法中提取的各種減值準備恪守歷史成本原則,只有在實際發生后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4.會計核算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在稅法中并不采用。因為這兩項原則盡管在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給予了明確性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需要較多地利用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稅法對計稅依據、計稅方法的規定具有高度的剛性,它不容許摻雜主觀性的判斷或估計,否則稅收征管的隨意性現象就會滋生蔓延,納稅人利用其“判斷”延遲納稅,甚至不繳稅或者少繳稅的現象就難于遏制。所以我國稅法對諸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壞賬準備金可在稅前扣除的提取比例等等都作了嚴格規定。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意義
以上只是列舉了會計和稅收中存在的主要差異,是大原則方面的差異,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存在的細化差異以及需要進行的納稅調整更多,這就促使我們思考以下的問題:第一,在復雜繁多的經濟業務發生以后,由誰負責識別和處理這種差異,特別是所得稅的計稅過程是一次性將一年的差異逐項計算并調整。第二,針對這些差異,如何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使兩者之間的差異得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控制。第三,由于一些時間性差異所帶來的納稅調整過程可能涉及若干個會計期間,應通過何種必要的輔助手段幫助企業記錄、調整和申報這些差異。第四,稅法中對納稅人會計核算有特殊要求的,例如: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兼營不同營業稅稅率的應稅勞務,必須分別、準確地核算不同的營業額,并分別使用規定票據,否則從高適用稅率。這些問題都指向一個方向,那就是必須重視稅務會計的工作和重要性,沒有設置專業人員負責稅務會計的企業,以及在稅收征管工作中沒有針對這些差異制定稽查工作程序和方法的稅務機關,都只會加大會計核算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所以為了適應納稅人的需要,也是納稅人為了適應納稅的需要,稅務會計應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
目前我們對稅務會計理論和實務方面的研究遠遠滯后于財務會計,現行納稅調整實際上只是體現調整的結果,沒有反映調整的過程,即使有調整的過程,也只是十分簡單的計算。稅務會計調整核算應該具有完備的理論體系,在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并做納稅調整會計分錄后,在稅務會計憑證和賬簿中記錄反映。這樣的調整結果更具有可驗證性,能提高納稅計算結果的正確性,有利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也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所以稅務會計的意義重大,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應該各做一套賬,不然稅務會計就不是真正的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完善的納稅申報表就是在報告時可以詳盡披露公司的稅務信息,準確、快速的披露這就需要有獨立的稅務會計做好日常工作。稅務會計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級稅務機關,可以憑此進行稅收征管,并作為稅收立法、修法的主要依據;其次是企業的經營者、投資人、債權人等,可以從中了解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和稅收負擔,并為其進行經營決策、投資決策等提供依據;再次是社會公眾,通過該信息可以了解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情況,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率、誠信度。
三、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不同
(一)會計目標的不同
稅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遵守稅法規定,即達到稅收遵從(正確計稅、納稅、退稅等),從而降低遵從成本。高層目標是向稅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有助于其進行稅務決策、實現其稅收收益最大化。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二)會計對象不同
稅務會計的對象是企業中能夠用貨幣計量的涉稅事項。財務會計的對象是能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即企業的資金運動。
(三)會計核算不同
稅務會計的賬務核算是以財務會計為基礎的,對于財務會計與稅法中沒有差異部分,即不需要調整部分,稅務會計可以直接利用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直接反映在稅務會計報表上。對于財務會計與稅法中存在差異部分,稅務會計的調整過程主要有以下特點:
1.稅務會計不像財務會計在核算時有不同的會計政策可以選擇,具有一定的靈活性。稅務會計的核算是具有確定性的,這是由稅法的強制性決定的。
2.稅務會計的調整分錄是在財務會計體系之外,不涉及財務會計有關賬簿,不對財務會計資料及核算結果產生影響。
3.對于時間性差異的調整分錄,年末不需要結轉,其余額直接結轉至下年度。對于永久性差異的調整分錄,年末需要結轉,余額為零。這是因為永久性差異不具有連續性,只對本期的稅務會計核算產生影響,對以后各期的稅務會計核算均無影響。而時間性差異具有連續性,對本期和以后各期的稅務會計核算均有影響。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S].國稅發[2000]84號.
稅法的核心原則范文6
【關鍵詞】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新所
得稅準則),以全新的理念闡述了我國新形勢下的所得稅會計,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12號――所得稅》基本趨同,是我國所得稅會計一次具有深刻意義的變革。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啟用了新的年度納稅申報表,該申報表的設計理念也充分體現了新所得稅準則的基本理念。因此,學習新所得稅準則的基本理論,掌握其會計處理方法,不僅是會計核算的需要,對新稅法下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也具有現實意義。
一、新所得稅準則的變化分析
所得稅會計產生于會計收益和稅法收益的差異。會計和稅收因服務目的不同,遵循的處理原則亦不同。會計的目的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遵從會計準則;而稅收的目的是對企業的經營所得征稅,遵從稅收法規。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差距影響和決定了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變革。
新所得稅準則與2001年的《企業
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相比,在基本理念、會計核算方法、差異分類、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和計量、可抵扣虧損的處理等方面發生巨大變化,對所得稅會計實務亦產生重大影響。
(一)理論基礎的轉變
2006年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最核心的變化是核心價值理念由“配比收益”(配比收益=收入-費用-損失)轉變為“全面收益”(全面收益=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所有者分配或新投入資本),會計視
角由“收入費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觀”,核心報表亦由“利潤表”轉變為“資產負債表”。
新所得稅準則的核心內容充分體現了以“資產負債觀”為基礎的全面收益理論,即資產價值增加或負債價值減少會產生收益,反之則產生損失。在資產負債表日,逐項確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遵從會計準則)和計稅基礎(遵從稅收法規)之間的差異,并將這些差異的未來納稅影響,確認為具有真實意義的資產或負債,即“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新準則不僅要求確認和計量差異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的影響,而且還要求確認和計量差異對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影響,而原制度是以“收入費用觀”為重心,只考慮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對收入、費用及損失在核算口徑和確認時間上的差異,僅要求確認和計量差異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的影響,倒軋出的資產負債表調節項目“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其既非資產,亦非負債,不能真實反映出差異對未來納稅的影響。
(二)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
新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而原制度允許企業在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利潤表債務法)之間進行選擇。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選擇是新所得稅準則核心價值理念的必然結果,是所得稅會計的重大突破。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僅有利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理解企業所得稅的經濟價值,而且可以對未來現金流量作出恰當的評價和預測。
執行新所得稅準則前,企業大都采用應付稅款法,因不考慮遞延所得稅,核算相對較簡單。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采用顯然增加了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技術難度。各種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比較見表1。
(三)計稅基礎的引入
新所得稅準則基于“資產負債觀”的理論基礎,引入了“計稅基礎”的新概念。確認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所得稅會計的關鍵要點。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而原制度是基于“收入費用觀”的理論基礎,不考慮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在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上的差異。
(四)暫時性差異的確認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由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不同,在未來收回資產和清償負債的期間內,會產生應納稅金額或可抵稅金額,分別定義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此形成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與計量見表2。
新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在下列會計事項(不限于)有不同的規定,有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并需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一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不同。二是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的不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會計準則不攤銷,稅法規定攤銷期限不低于10年)。三是自創無形資產攤銷成本的不同(按新稅法規定,自創無形資產形成時的計稅基礎=開發成本×150%)。四是資產計提減值損失的不同(按新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五是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等相關項目的確認和計量的不同。六是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同(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稅法規定不能稅前扣除)。七是預提費用所形成的非實現負債的不同(如預提的售后服務費、對外擔保的或有損失,稅法規定實際支付前,不能稅前扣除)。八是某些預收、應付款等,在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上產生的不同(如應計入當期應納所得稅的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未付的罰款、滯納金等不能稅前列支的)。
(五)未彌補虧損的處理
對于稅法允許企業虧損向后遞延彌補五年的規定,新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虧損的未來應納稅利潤為限,在虧損當期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不屬于暫時性差異的范疇,但其對未來可產生可抵稅影響,新所得稅準則規定該事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因此,企業要對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五年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評估,如果不能轉回,則不應確認該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而原制度對可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采取更為謹慎的做法,視同永久性差異,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新所得稅準則下的所得稅費用確定
所得稅會計核算的目的是確定當期應交所得稅和利潤表中應列示的所得稅費用。新、舊所得稅準則對于當期應交所得稅的確定是一致的,變化在于對所得稅費用的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應由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部分構成。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一)計算“應交所得稅”
按照稅法的規定,調整會計利潤至應納稅所得額并乘以當期所得稅稅率,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調整的金額為會計收益和稅法收益之間的差異,包括一次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額+境外應納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計算“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是指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在期末應有的金額相對于原已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是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核心內容。
1.依企業會計準則,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
資產的賬面價值=資產的賬面余額-該項資產備抵賬戶余額
負債的賬面價值=負債的賬面余額
2.依稅收法律法規,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取得成本-按稅法規定已經稅前扣除的累計金額
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按稅法規定未來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計稅基礎一般為取得成本。某些特殊情況可能會出現不一致,如企業自創的無形資產,其初始確認時計稅基礎=自創無形資產取得成本×150%。
負債的確認與償還一般不會影響會計利潤,也不會影響其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不一致,如企業預提的售后服務費等預計負債,未實際支付時計稅基礎=0。
3.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計算遞延所得稅
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分析其性質,分別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再乘以適用所得稅稅率,確定為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余額,并與期初余額相比,確定當期的遞延所得稅。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稅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稅率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稅率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因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應當計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和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二是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調整購買日應確認的商譽或是計入合并當期損益的金額,亦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三)計算“所得稅”
計算確定了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后,利潤表中應予確認的所得稅費用為兩者之和,即
所得稅=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綜上所述,新所得稅準則下的所得稅會計較原制度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確認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比較復雜,是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關鍵點和難點,不僅需要較高的會計專業水平,還需要對新稅法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的嫻熟應用,對會計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S].2006.
[2]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S].2006.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S].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