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稅的稅收籌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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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的稅收籌劃范文1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納稅籌劃;案例分析;建議

1我國個體工商戶的現狀分析

納稅籌劃在我國已經不是一個新鮮的概念,但是納稅籌劃在我國企業、個人及個體戶中的實行情況并不理想。我國理論界對于稅收籌劃內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狹義派觀點認為:稅收籌劃只限于節稅,與避稅不同的是,稅收籌劃是為選擇稅負最近的納稅方案而進行的納稅優化,它不僅僅合法,還體現了稅收的政策導向。而避稅是利用稅法漏洞來規避和減輕稅負,它雖然不直接違法卻違反了稅法的立法精神。廣義派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違法的手段進行的納稅方向的策劃和用利于納稅人的財務安排,它包括節稅和避稅。目前,在我國的眾多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戶)并不了解和關注納稅籌劃,在稅收籌劃涵義認識上的誤區。在我國,許多個體戶不了解稅收籌劃(taxplanning),一提起稅收籌劃就聯想到偷稅(taxfrand),甚至一些個體戶以稅收籌劃為名,行偷稅之實。個體戶不注重納稅籌劃,這塊領域幾乎是空缺的。據有關資料顯示:有很大部分個體戶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納稅籌劃,有些個體戶認為搞納稅籌劃沒有什么必要,只有少數個體戶認為,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會考慮開展納稅籌劃。這說明,納稅籌劃不被個體工商戶認識和關注。這在我國各地是普遍存在的消極現象。

2我國個體戶的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籌劃有助于稅法知識普及。個體戶的納稅,具有最廣大的人群。幾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當中都會或多或少的與個人所得稅相關聯。而個體戶要想進稅收籌劃,熟悉相關稅法知識是其前提條件。因此學好稅法知識成為廣大個體戶納稅人的共識。同時,也有助于個體戶的納稅意識的增強。要做到,該繳的稅一分不少,不該繳的稅一分不能多。因此可以說,合理運用稅法知識進行稅收籌劃正是個體戶納稅人稅收意識增強的表現。

再從理財規劃的角度來看個體戶的利益。納稅籌劃是力求以增加收入,減少支出為目的的,納稅籌劃也是學會理財規劃的一種表現,理財規劃的目標就是達到資產的安全、自由、升值。納稅籌劃能夠讓你的收入增加,讓資產更自由,利用資產的流動性達到升值的目標。從個體戶自身的發展來看,更應該學會理財納稅籌劃方面的知識,不要糊里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稅。個體戶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提出多個納稅方案,通過比較,選擇稅賦最輕的方案。個體戶納稅籌劃從宏觀來看,有助于國家不斷完善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個體戶的納稅籌劃是針對稅法中未明確規定的行為及稅法中優惠政策而進行的,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充分利用個體戶的納稅籌劃行為的反饋信息,可以完善現行的個人所

得稅法和改進有關稅收政策。從而不斷健全和完善我國稅法和稅收制度。

3案例及案例解析

(1)建賬籌劃。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戶應該按以下建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復式賬: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的;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銷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設置簡易賬:(請幫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從事應稅勞務月營業額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銷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2)毛利率與稅收籌劃案例。

稅法鏈接: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根據流轉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對銷售額和營業額的確定,關系到納稅的多少。應納稅額是以納稅人實現的銷售額或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再以法定的稅率和征收率計算出來的。根據稅法有關個體戶計稅規定的第2條,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除以毛利率核定營業額計稅,此方法使用最為普遍。在這里,成本和費用都是明確的,而利潤額的確定難度比較大,盡管有關法規規定10%的毛利率,但在實際核定稅款過程中采用不多,實踐中多根據當地同行業的盈利水平估算一個恰當的毛利率,反算出應納稅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轉額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計算出來的流轉額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流轉額就越大。對毛利率的掌握和申報往往是非常關鍵的問題。有的人不了解稅務機關對個體工商業戶核定稅收的原理,當稅務人員來調查、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的時候,總是少不了給稅務人員訴苦,往往是把自己生產經營的盈利情況說得很低,致使流轉額反而推出來比較多,結果多繳了更多的流轉稅。案例:個體工商業戶陳某開一家銀飾品店,經營用房的月租金為800元,水電等費用平均一個月為200元,主要由夫妻倆人打點業務。由于在同一個集鎮上經營銀飾品店的僅陳某一家,因而業務利潤沒有同行可比,對該行業的業務核定也沒有權威性的資料可供參考,因此,稅務機關在具體核定營業情況時往往把業戶的申報作為基本的依據。

該個體戶在申報經營情況時,如實提供了有關成本和費用的數據,但在講到收入情況時,一再陳述經營利薄,銷售50塊只有5塊錢的毛利,即毛利率只有10%??紤]當地的實際情況,稅務機關將該業戶夫妻月工資定為800元。根據業戶的申報可以計算出該業戶的經營情況:該個體戶的月營業額=(800+200+800×2)÷10%=26000(元)。如果根據業戶的申報,就應該以26000元作為計稅依據,按商業小規模納稅人4%的征收率計算,則:應納增值稅額=26000÷1.04×4%=1000(元)。

如此高的增值稅是個體戶難以接受的,與實際的經營情況也不符,因為從事銀飾品的經營平時業務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經過反復核實,稅務人員將該戶的經營毛利率確定為50%、則調整后的月營業額核定為:(800+200+800×2)÷50%=5200(元),該戶的月應納增值稅額為:5200÷1.04×4%=200(元)。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應納增值稅額則由1000元下降到200元,兩者相差800元,兩者差別較大。這僅僅是流轉稅的繳納,如把所得稅考慮進去,情況就變化。一種情況下,根據毛利率計算出的利潤,按正常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毛利率高,繳納的所得稅就高,流轉稅減少的稅額被多繳的所得稅抵消后,納稅負擔反而重了。另一種情況下,也是最普遍的情況,高毛利率同樣有利于減少所得稅。對于個體戶的所得稅的繳納,稅務機關一般都是采用簡易辦法征收。所謂簡易辦法,就是根據應納稅營業額乘以當地稅務機關核定的毛利率測算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而更多的地方,則采用更簡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稅,即根據營業額乘以附征率直接計算出應納所得稅額。營業額的減少,也有利于所得稅的減征。

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個人繳納流轉稅以及所得稅,營業額的確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確定又是確定營業額的關鍵。

流轉稅的稅收籌劃范文2

摘要 對企業而言,依法納稅是其應盡義務,而采用合理、合法的稅收籌劃減輕稅負則是其享有的正當權利。對于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企業來說,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合理應用稅收籌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就針對稅收籌劃的具體應用展開討論,首先分析稅收籌劃的相關概念與主要作用,然后分析其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具體應用,最后以某公司為例做進一步說明。

關鍵詞 稅收籌劃 財務管理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與作用

所謂稅收籌劃是指利用合理、合法的途徑獲取節稅利益,主要方式包括稅收優惠規定、選擇適用的納稅方法以及控制收支等。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中,不僅要保證所選擇的財務決策稅負最低,而且還要保證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具體而言稅收籌劃的重要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有效提升企業決策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幫助企業開源節流,對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做進一步規范;其次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減輕稅負,更加直接的實現財務管理目標,提高企業流動資金的數量;最后,企業制定稅收籌劃方案過程中要充分了解國家稅收的法律政策,并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結合,從某種程度而言,這也可以提高國家的財政收入。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具體應用

(一)籌資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的方式包括吸收投資、發行股票、融資租賃、借款以及發行債券等。企業進行籌資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籌集資金的途徑與數量,還要將相關的納稅因素考慮進來,采用合理的納稅方式尋求低稅點。比如采用舉債籌資時不能忽略債券發行過程中產生的手續費與工本費;如果采用借款的方式盡管無需支付上述兩項成本,但是需要繳納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印花稅;由此可見,借款費用起到一定的抵稅作用,所以如果企業具備足夠的償債能力,那么可以采取適度舉債的策略;再比如引進外資,由于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并且如果中外合作企業不組成法人則分別納稅,因此在引進外資時最好選擇一些技術密集、知識密集的項目進行合作經營,則中方企業享到的稅收優惠相對較多。

(二)投資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從某種程度而言,投資者在投入資金時,應納稅款特別是所得稅的數量會對投資收益率產生直接的影響。對外投資活動中,針對債權投資的收益需要納稅,而針對股權投資收益可以享受到定期減稅或者免稅的優惠,投資者在排除風險因素后,要對投資收益進行全面分析比對。在本企業投資活動中,以投資抵免的政策性最強、優惠力度最大,且覆蓋面積比較廣泛,所以廣為企業所用。此外,稅法中規定,在我國境內向技改項目進行投資時,可以從企業技改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所需的國產設備的40%。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時,折舊費用必不可少,企業的稅前利潤水平與應納稅款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其影響,因此投資決策中要將折舊因素充分考慮進來。

(三)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營運周轉階段集中了企業主要的經濟活動,并且正是通過科學、合理的經營管理才能實現籌資與投資的效益,因此稅收籌劃貫穿企業經營的整個過程。針對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可以結合稅法采取下列措施:首先要考慮會計核算相關的稅收額外負擔。稅法中相關規定遵循稅負從高的原則,即如果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率不同,則要對其銷售額進行單獨核算,否則從高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兼營貨物銷售與營業稅應稅勞務,要分別計算增值稅與營業稅,否則一律征收增值稅;如果由于納稅人帳薄混亂,或者缺少收入憑證、費用憑證等憑證資料,無法做到查賬明晰,則其應稅額由稅務機關予以核定,通常由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會高于實際應納稅額。其次要考慮納稅申報相關的稅務額外負擔:不得在稅前扣除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但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將納稅人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轉移到以后年度予以補扣,而是作為權益放棄;不得將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作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的基數;投資抵免稅款中不得包含稅務機關查補的所得稅;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批滿足減免稅條件的項目,否則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視作權益放棄等等。因此,企業要進一步加強財務核算,做好納稅調整,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各種報批手續的履行,主動爭取低稅負核算形式。

(四)增值稅稅收籌劃

作為我國主體稅種的增值稅不僅涉及面廣,而且稅收量大,因此做好增值稅的稅收籌劃也十分重要。限于篇幅此處介紹兩種策略:首先是利用流轉稅體系中不同稅種稅率存在的差別。流轉稅體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以及營業稅,增值稅的名義稅率標準為17%,實際稅率則是一個從0到17%的范圍,營業稅中除了一些娛樂行業普遍稅率為3%與5%,如果企業實際稅負超出營業稅的范圍,則會通過分解應征增值稅來降低稅負,不過這種分解要求對方單位可以接受普通發票。另外一種策略則是針對兼營及混合銷售行為的稅收籌劃。由于納稅人如果兼營非應稅勞務,則要將應稅勞動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開核算,否則合并征收增值稅,實際銷售過程中兼營項目稅種不同,稅率也會體現出一定的差異,比如某農村供銷社不僅銷售家用電器,還兼營化肥及農藥等,由于兩類產品的稅率不同,因此要分開核算可以有效減輕稅負;此外,針對無法分開核算的混合銷售行為,由于納稅人年貨物銷售各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數量中,年貨物銷售額大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小于50%,則適用17%的稅率,而營業稅稅率相對較低,二者稅負差異非常明顯;因此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把營業稅業務分離出來,分別征稅則降低稅負的效果相對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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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臨界點籌劃法

我國稅法規定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并出售普通標準住宅時,若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則免征土地增值稅;若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則應按規定對全部增值額計繳土地增值稅。此處所說的“20%增值率”就是指“普通住宅計繳土地增值稅的臨界點”。基于以上規定,如果出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在臨界點20%以上,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合理控制出售價格或適當增加可扣除項目金額的方法,使項目整體增值率降低到20%以下,從而達到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目的。一般地,采用這種方法的前提是納稅人項目的增值率在臨界點附近,如果納稅人項目的增值率與臨界點相差太大,將不利于實際操作,這時就需要分析成本收益,測算籌劃是否有利,避免得不償失。

2.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法

稅收優惠政策籌劃法是風險最小,成本最低的稅收籌劃方法。對于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綜合考慮,謹慎選擇。我國稅法明確規定,房屋建成后如果是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果建成后需轉讓,則需要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滿足以下條件時,繳納營業稅的稅目為“服務業-業”,從而可避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開發初期就可以確定最終用戶,符合代建房條件;反之,若房地產開發企業不符合代建房條件,則應按“銷售不動產”全額繳納營業稅。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充分利用我國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的最優籌劃,提高企業在行業內的市場競爭力。

3.兩次銷售房地產籌劃法

房地產銷售繳納的稅種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其中,土地增值稅采用超率累進稅率,也就是說房地產增值率越高,所繳納的稅率也就越高。針對這種情況,可采用兩次銷售房地產籌劃法,通過分解房地產銷售價格,提供稅收籌劃的實施空間,降低房地產增值率,從而大大降低房地產銷售所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在出售時如已進行過簡單裝修,可將簡單裝修作為單獨的業務進行核算,借助兩次銷售房地產籌劃法減少土地增值稅的繳納。

4.資金籌措籌劃法

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的兩種主要方式。這兩種方式的區別在于:股權融資不允許稅前扣除股息,而債權融資可稅前扣除利息。因此,當財務風險可控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通常優先選擇債權融資的方式。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債權融資而言,又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項目長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的利息支出通常計入當期損益,能夠在稅前扣除;然而,項目長期貸款的資金成本一般直接計入項目的開發成本。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往年度的虧損可予以抵扣或企業在本年度處于虧損狀態時,應將利息支出進行資本化;如果處于盈利年度,則應將利息支出進行費用化,從而最大化成本費用。

5.遞延納稅籌劃法

遞延納稅籌劃法即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盡可能地分期或者是延遲繳納稅款。在我國,稅收收入的主要稅源由增值稅、營業稅兩大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組成。其中,流轉稅以收入為稅基,所得稅以收入減去可扣除項目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稅基。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合理安排經濟業務,將納稅期限向后推遲,實現資金的貨幣時間價值。這種做法并沒有減少繳納稅款的數額,但是延后繳納稅款的時間,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相當于得到了短期無息貸款,獲得了相對收益。因此,遞延納稅籌劃法的本質是推遲確認收入及納稅所得額,同時盡早列支費用并及時入賬使其能夠在當期進行稅前扣除。

6.會計政策選擇籌劃法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具有可選擇性,選擇的會計政策不同,形成的財務結果也不同。對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其折舊和攤銷方法是采用直線折舊法還是加速折舊法,存貨計價方法是采用先進先出法還是加權平均法,均會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損益,進而影響其應繳納稅額。通過合理計提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減值和壞賬準備,企業可以合理控制損益項目的列支和扣除。

二、結論

流轉稅的稅收籌劃范文4

稅收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無論怎樣合理公正都是納稅人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當納稅人面臨沉重的稅務負擔,正確的態度是進行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務成本。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中投資、籌資、經營、組織、交易、理財等活動所需繳納的各項稅收進行事先安排和籌劃,使企業稅收最小化,實現企業免除或減少納稅義務,謀求最大限度的納稅利益,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或現金流量最大化綜合方案的納稅優化選擇。

我國稅制體系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其中增值稅是我國稅制結構中主要稅種。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或提供勞務的增值額和貨物進口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度的一種流轉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新增低稅率11%和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3%),但不能夠對其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我國增值稅稅源廣,稅負具有一定彈性,且增值稅采用進項稅額抵扣法,這就給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行的空間,下面分析說明幾種典型的增值稅籌劃方法。

一、運用不同納稅人身份進行稅務籌劃

現行稅法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管理也較為嚴格;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對納稅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容易增加產品購買方的稅收負擔,產品銷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響。由于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產品增值率是影響企業增值稅負擔的最根本因素。

假設某企業的產品全部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且其購進項目全部可以抵扣進項稅,那么,當該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時,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為:購進項目價值×(1+增值率)×17%-購進項目價值×17%;當該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時,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為:購進項目價值×(1+增值率)×3%。經計算可知,當產品增值率為21.4%時,該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負擔相等;當增值率高于21.4%時,該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負擔較低。也就是說,增值率較低時企業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較輕,增值率越高時企業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優勢越顯著,即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無差別平衡點為21.4%。當增值稅率為13%時,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率無差別平衡點為30%。通過上述分析,企業可以基本確定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的身份選擇。

二、基于貨幣時間價值的稅務籌劃

貨幣時間價值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兩大基礎觀念之一。從企業納稅籌劃的角度來說,合法的遞延納稅可以增加企業運營資金,相當于免費使用資金,獲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企業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時,可以合理選擇結算方式,采取沒有收到貨款不開發票的方式就能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比如: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待收到貨款時出具發票納稅;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銷售貨物,防止墊付稅款;盡可能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結算方式,避免墊付稅款。企業在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時,應盡量采取商業匯票支付貨款,而不是采取現金或銀行存款支付。同時,及早的要求供貨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第一時間進行認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另外,企業可以通過合并等方式,將銷項稅額計算繳納時間延后,從而獲得稅款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進項稅額的稅務籌劃

首先選擇不同購貨渠道進行稅務籌劃。企業在購進貨物或原材料時也可以選擇從不同的納稅人處購貨而對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進項稅額進行籌劃,以使企業稅后利潤達到最大。對于一般納稅人來講,購貨對象有以下三種選擇:第一,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第二,從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第三,從不可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如果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相同,應該選擇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稅額大。但是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價格比一般納稅人低,就需要企業進行計算選擇。選擇的依據是從三處購貨后獲得稅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對特殊行業適用低稅率和免稅的優惠規定,企業還可以通過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減少應納增值稅。

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是項復雜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幾方面進行了簡單探討?,F實工作中企業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情況,考慮各方面因素以及稅種的稅負效應,作以整體籌劃,以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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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的稅收籌劃范文5

一、企業轉型和重組的概念及其動因

企業轉型是指企業長期經營方向、運營模式及其相應的組織方式、資源配置方式的整體性轉變,是企業重塑競爭優勢、提升社會價值,達到新的企業形態的過程。企業轉型和重組產生的動因很多,其中最原始的有兩個:追求利潤最大化和應對競爭的壓力,根據國內學者研究,在我國企業所發生的各種轉型和重組的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動因。

(一)救濟型動機———消除經營虧損

自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我國的資產重組浪潮明顯帶有政府撮合、干預的特征。企業轉型和重組主要是為了解決虧損問題。政府部門出于消除虧損的目的,往往采取行政性手段迫使企業轉向或優勢企業來兼并虧損企業,這種做法在相當一段時期內是我國企業轉型和重組的主要動因之一,其實際是一種對企業破產的替代機制。

(二)結構調整型動機———優化資源配置

隨著新經濟在 20 世紀末期全球范圍內的興起,在我國企業中掀起了一輪產業結構轉型和重組升級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為規避單一行業風險而進行的多角化經營;一種是在原行業生命周期已經步入衰退期而進行的產業轉型和重構。

(三)擴張型動機———組建企業集團

企業受到了外來企業的威脅,為了進一步擴大其規模而進行的轉型和重組,尋求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是目前企業轉型和重組的主要動因之一。

(四)資源型動機———享受優惠政策

通過轉型和重組可以獲得銀行的優惠貸款,政府的減稅、免稅以及財政補貼等,這是我國企業轉型和重組的又一重要動因。事實上,一個企業作出轉型和重組的決策,很少是由于某一單個原因引起的,通常要涉及到相互關聯的多個因素,這些因素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是相繼發生的。

二、稅收籌劃的概述及產生的原因

稅收籌劃也叫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機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所以,企業轉型和重組的稅收籌劃,是指企業依據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并結合其發展趨勢,統籌安排涉稅的企業轉型和重組活動,設法謀取最大稅后收益的稅收決策行為,以達到節約納稅額、降低企業轉型和重組風險的目的。

(一)政府行為原因

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對特殊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稅收中例外的減免照顧,誘使眾多納稅人爭取這種優惠,近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鼓勵企業轉型和重組以盤活國有資產,出臺一系列優惠政策,政策的優惠大大降低了企業轉型和重組的成本,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稅收法律的彈性

稅收法律的許多規定都是具有彈性的,尤其是為了調節經濟,制定了大量的優惠措施,這為納稅人提供了各種納稅方案,供其籌劃和選擇,包括:納稅人的可變通性、稅基變化因素、邊際稅率因素等等。

(三)納稅人自身因素

現代企業都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在實行全面稅收約束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基于眾多原因有進行稅收籌劃的愿望,主要動因在于:經濟利益的驅使和涉稅風險的存在。任何納稅籌劃行為,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利益的驅動,即經濟主體為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稅收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支出項目,納稅越高,就意味著納稅人多一項損失,由此可見,稅收籌劃是適應納稅人的需要而產生,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行為自動化、自身利益獨立化后,納稅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必然結果。企業存在不合理的納稅,就會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也可能不了解稅收文件而多繳納稅金,由于占用了資金造成利息及機會成本的損失,若少繳稅款,無論有意無意,很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避稅,處以罰款,嚴重者還會觸犯法律,諸如此類,都是企業涉稅風險。鑒于涉稅風險的存在,企業逐步意識到為避免風險所做的準備是重要的而且是必要的。

三、企業轉型和重組過程中稅收籌劃框架

(一)企業轉型和重組過程中稅收籌劃必要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代企業制度也隨之進一步完善,政府不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自主經營,稅收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尤其是在企業資產重組或轉型階段,稅收籌劃都是必不可少的。

1.促進納稅人主動地學習和了解稅收法律和稅收制度

稅收籌劃使納稅人在納稅方面的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有利于抑制偷稅漏稅,使納稅人遵守稅法,進行合理的避稅。企業在轉型和重組過程中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可以享受稅收政策的各種好處,從而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2.促進納稅財務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三大關鍵要素是:資金、成本、收益,稅收籌劃可以使資金、成本、收益的達到最優效果,從而提高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水平。稅收籌劃離不開納稅人的財務成本管理,它要求財務人員要掌握會計的各種法規制度等,要能靈活運用各種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正確進行納稅調整和計稅,在國家法律以及稅收制度范圍內實現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為企業節省成本、費用。

3.有利于企業轉型和資產重組行為的規范化

企業經營的目標就是降低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收入不變的情況下,要想達到利潤的最大化,只有降低各種成本。

4.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企業根據國家的稅收優惠、鼓勵政策考慮企業轉型和重組方案,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落實國家經濟政策的作用。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進資本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企業轉型和重組稅收籌劃的內容

1.企業轉型和重組涉及的稅種

企業轉型和重組涉及的稅種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此外還有營業稅和印花稅等。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其稅負大小直接影響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轉型和重組應根據產權轉移的所得或所失相應地調整企業應納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稅負相關的三個主要方面是:準予從收入中扣除的項目,免于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減免稅優惠項目。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其特點是普遍征收、價外稅、使用專用發票和稅率簡化。當企業轉型重組中發生的資產流動,如發生生產線的買賣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繳納增值稅。與增值稅相關的主要因素是納稅人身份和減免稅的優惠項目。營業稅是以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額為課稅對象的稅種。營業稅的特點是稅源普遍、征稅面廣、征收簡單。當企業轉型和重組中所涉及的不動產產權變更被視為銷售不動產時按稅法規定需繳納營業稅。與營業稅稅負相關的主要因素的營業額計算和減免稅優惠項目。

2.企業轉型和重組的涉稅問題及其稅收籌劃

許多企業在正常經營狀態下無法獲得稅收收益,但是通過轉型重組活動,就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的待遇。一般企業轉型和重組的涉稅問題及其稅收籌劃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納稅主體選擇及納稅地位的變化。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不同納稅主體上實行差別對待,在企業的轉型和重組過程中相納稅主體的應引起變化,由非優惠企業成為優惠企業,這一問題源于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譬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股份制公司與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境外上市股份制公司與境內上市股份制公司等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由于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特定時期國家的政策意圖,因此,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納稅主體發生變化而引起的稅收變化,并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按照稅法的導向科學選擇納稅人主體的性質、具體改制重組的形式等等。

(2)企業轉型和重組是一次資源的重新配置過程,這一過程必然會發生資產的轉移。企業在產權轉移過程中無法回避兩類稅收問題:一類是流轉稅問題;在企業轉型和重組過程中流轉稅方面采用了較優惠的稅收政策。如:按有關稅法規定,企業產權的交易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投資入股采取無形資產、不動產形式的,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第二類是對產權轉移形成所得的稅務處理。而對資產轉讓實現的收益,如轉讓機器、設備、房地產實現的所得,則被視為資本利得。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轉讓收益和持有收益征稅的差別,轉讓收益需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 25%的企業所得稅,而股權持有收益,即股息、紅利所得,只要是持有居民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居民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超過 12 個月,就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就可通過在股權轉讓前將所有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全分配掉,然后,再按凈資產的價格轉讓所持有的股權,這樣就可以將一部分股權轉讓收益轉化為股權持有收益,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3)企業轉讓定價問題。過去,人們通常只認為跨國公司存在利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進行國際避稅問題。事實上,國內企業集團內部同樣存在轉讓定價問題。由于有關所得稅法規對利潤水平較低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辦第三產業等規定了減免稅優惠政策,導致關聯企業之間的稅負水平存在差異。

(三)企業轉型和重組過程中稅收籌劃注意事項

轉型和重組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除了應考慮稅收因素對目標公司選擇、納稅主體定位、雙方股東利益等方面影響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稅收籌劃要樹立整體經濟效益最大化概念

由于多種稅基之間相互關聯,某種稅基的縮減同時會引起其他稅種稅基的增大;總體稅負減輕可能引起其成本費用上升或其他稅法中的稅收優惠、納稅遞延來獲得稅收收益外,同時還要考慮企業轉型和重組引起的債務豁免對降低企業負債是很好的途徑,但是在豁免債務的同時往往增加巨額的債務重組所得稅負擔,所以應權衡稅務與稅負的利弊,以獲得整體利益最大化,所以稅收籌劃方案要達到最優的必須考慮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

2.企業財務人員要深入學習和研究相關的稅收法律和政策及其變化規律

轉型和重組的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并熟悉掌握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以便在納稅過程中靈活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隨著宏觀政策的調控,國家會做出相應的稅收政策調整,因此,企業在進行轉型和重組的稅收籌劃時,不僅應考慮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應重視研究稅制變化發展規律,把握稅收優惠政策變動趨勢。這樣必然要求企業財務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并且精通財務核算、財務管理、稅法、財務分析等業務。

流轉稅的稅收籌劃范文6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因此,內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除非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持有目標企業95%以上的股權,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應分享的并購目標企業留存收益(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并入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有一個可能的節稅辦法就是在外資并購前先由并購目標企業對擬轉讓股權方(企業)進行分紅,在此方案下將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基數,從而降低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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