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行政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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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行政法規

稅法行政法規范文1

(一)水資源區域規劃及管理基本情況:

1、我縣水能理論蘊藏量為376.94萬kw,可開發311.77萬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論蘊藏量112.94萬kw,可開發利用67.77萬kw,現已開發利用12.082萬kw,正在開發52.2萬kw。2003年以來,我縣先后與云南江海投資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麗江永同發能源投資公司等10家企業簽定了28條河流的開發協議,擬建設22座電站,總裝機容量51.05萬千瓦,計劃總投資30.63億元。截止2009年6月底,我縣水電站完工項目8個,總裝機容量12.24萬千瓦,開工項目4個,總裝機容量13.2萬千瓦,計劃近期開工項目2個,其余項目在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累計完成投資11.724億元,其中2009年1-6月完成投資4816萬元,完成發電量12092萬度,其中:引進外資電站完成發電量10553萬度。

2、2001年我局編制了水資源綜合區域規劃及水資源功能規劃,但均沒有實施。縣內沒有水資源中長期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制定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制度。對水資源實行計量收費,沒有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實施節水措施。

3、取水許可證申請與辦理情況:我縣辦理發電取水許可證14戶、辦理申請發電取水許可證4戶、辦理飲用水3戶、礦廠4戶。2008年度應征收水資源費的發電企業13家,因為受電網的影響,發出的電量不能外送,加之網價公司對各個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做18%的扣減,各個發電企業拒交這18%發電量的水資源費,2008年度發電量30180萬度,應收120.72萬元,其中扣減電量5432.4萬度、21.729萬元,應收98.9904萬元,實收61.9002萬元,申請緩交37.004萬元,緩繳部份目前已到帳。2009年上半年發電量12092萬度,應收水資源費48.368萬元,申請緩繳15.4114萬元,上半年實收32.9566萬元。

(二)根據《取水許可與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云南省取水許規定》、《云南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定的情況:

(1)我縣各級水行政部門實施的取水許可的主體、依據、權限、內容、程序合法;

(2)沒有存在越權發放或應發而未發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2、依法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情況: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了水資源費征收工作;

(2)水資源費的征繳程序規范;

(3)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范圍符合規定;

(4)不存在隨意減免、不足額征收或越權征收的情況;

(5)對拖欠水資源費的用戶、能主動采取積極措施依法催收水資源費;

(6)準確了解地稅部門代征情況。

3、檢查、了解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情況:

(1)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能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資源費;

(三)規范性文件檢查的主要內容

使我縣正在編寫地方性法規《××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現已進入聽證程序,有望年內實施。

(四)存在的困難

1、執法隊伍裝備差;

2、執法人員多數為事業人員及工人;

3、水政執法隊伍專業培訓少;

稅法行政法規范文2

一、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稅務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識。一是要認真抓好稅干基礎知識的培訓;二是抓好重點崗位的培訓;三是針對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現象,運用典型條例,特別是運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導致敗訴的案例進行引導和教育;四是進一步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全面實現稅務部門征稅向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的轉變。其次,要提高服務意識,注重人性化執法,對納稅人堅持做到要從服務手段現代化、服務內容多樣化、服務程序規范化、服務質量高效化入手,實行“承諾”服務公開制,開展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在承諾服務的同時,要真正做到“五心”服務理念,即:強化服務意識,權為民所用,讓納稅人放心;轉變服務態度,情為民所系,讓納稅人稱心;簡化服務環節,責為民所負,讓納稅人省心;提高服務質量,心為民所動,讓納稅人順心;增強服務效能,利為民所謀,讓納稅人舒心。以此促進服務水平和行業文明程度的提升。第三,要建立健全規范高效的內部運行機制和工作考核體系,不斷規范法律文書的制作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以人定崗,以崗定責的原則,在做到程序細化量化、工作有章可循的同時,公開政策、公開程序、公開處理結果,廣泛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有效地促進行政執法的公開性。第四、堅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服務與執法、服務與管文秘站網-理的關系,提高服務與管理水平,在工作中切實做到管理、執法與服務并重。

二、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開拓創新的能力

沒有創新就沒有發展,為此,稅務機關要把稅干的創新意識擺在一個重要的位置。一是提升隊伍創新發展的能力。創新發展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徑是:在廣大稅干中廣泛傳播新信息、傳授新知識,讓其開拓新視野,解決新問題;二是抓好隊伍發展創新的意識。要緊緊圍繞黨建工作、文明行業創建和政風行風評議等工作的開展,全面提升稅干的“五個意識”。

1、創建意識。圍繞“帶好隊,收好稅,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目標,把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納入到總體工作規劃中,從“四抓”入手,即從班子抓起,做表率,強素質,辦實事等形式,形成凝聚力,增強輻射力,強化感召力,贏得推動力。從基層抓起,把創建活動滲透到各個層面,擴大覆蓋面,增強滲透力;從基礎抓起,把群眾參與、群眾滿意的立足點站正、站穩、站牢;從活動抓起,廣泛吸引廣大干部參與文明創建實踐中,進行教育,使創建工作更貼近中心,深入人心。

2、爭先意識。要在稅干中開展爭創一流活動,以科學的發展觀搞好勤征細管,為國聚財,全面完成稅收任務,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3、文明意識。作為執法部門和窗口單位,稅務人員的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稅務部門的形象,關系著黨和政府的形象。為此,在依法收稅、秉公執法、樹立“鐵稅官”形象的同時,更應樹立文明辦稅形象,即語言文明、舉止文明、辦事文明、服務文明,真正做到辦稅服務零距離,辦稅質量零差錯,服務對象零投訴。

4、“陽光”意識。全面實施政務公開,政策公開,設立政策公開欄、定額公開欄和處罰公開欄,真正給納稅人一個放心,還稅干一個清白。同時,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使稅干的行為處于納稅人的監督之下,確保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

5、社會意識。要積極組織稅干參加各項義務幫扶活動和社會公益事業,在活動中展示稅務干部的良好風貌。

三、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科學技術的運用能力

首先,要加大加快信息化建設的進程,做好“科技加管理”這篇大文章,下大力氣,花大本錢,集中財力、物力向信息化建設方面傾斜,達到各單位辦公自動化硬件設備基本普及。

其次,積極開發稅收軟件,進一步完善繳稅服務及征稅政策咨詢功能,增加黨建、文明創建、工作交流等版塊,加入政府啟動的政務網,在實現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的同時,為本單位和納稅人搭建一個網上交流互動平臺,擴大本單位的社會影響。

再次,認真搞好信息調研工作。信息是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的重要依據,在政務服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耳目喉舌”的作用,要采取“基礎培訓,以老帶新,強強聯手,考核評比”四管齊下的辦法,推行“人人動手,主動帶頭,領導審核,層層把關”的工作責任制,不斷提高信息調研的質量和水平。

四、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拒腐防變的能力

為了真正樹立“求真務實、客觀公正、廉潔高效、文明服務”的良好形象,提高稅務干部防腐拒變能力,就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一是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要將廉潔自律工作納入黨課,民主生活會學習和日常政治學習的內容,展開討論,對照檢查,并通過民主生活會思想匯報,學習心得,述職述廉等形式認真加以整改。同時,嚴格抓好領導干部禮品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廉政談話制度,誡免談話制度及禁止送收“紅包”,反對奢侈浪費行為若干規定等廉政制度的落實,有效地促進領導干部的自律與他律,時時處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保持一身正氣,在廣大黨員中樹立“標桿”作用。

二是從四個方面加大稅干的思想教育力度。即: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素質;加強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培養愛崗敬業的奉獻精神;加強黨紀、政紀和法紀教育。

三是認真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堵塞漏洞,是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的根本措施。為此,要在制度建設上狠下功夫,結合具體實際,確定重點崗位,強化對重點崗位的管理和監督。同 時,要求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好領導責任和監督作用,對出現的不正之風敢抓敢管,堅持做到查糾并舉,狠剎歪風,決不手軟。

四是做好監督檢查和舉報案件的處理工作。缺乏監督的權力極容易滋生腐敗。為此,一要堅持每年定期開展執法檢查,進行內部審計,防微杜漸;二要進行明察暗訪,對稅務干部進行監督;三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舉報卡、舉報箱等形式,聽取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反映,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是落實責任考核追究工作,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黨、政工作部署,在干部績效考核、執法工作評比、日常工作評比中體現,并通過量化檢查、群眾測評、談心調查、專項檢查等形式相結合的方法加以考核,有效地促進黨風廉政責任制工作的落實。

五、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稅法行政法規范文3

 

各市(州)水利(水務)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水行政裁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區、各部門實踐情況,我廳制定了《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水利廳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涉水行政裁決行為,促進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裁決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行政裁決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裁決,是指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根據當事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具體辦理,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裁決的行為。

第三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

(一)水事糾紛;

 1、因取水排水發生的水事糾紛,

 2、因抗旱發生的水事糾紛,

 3、因防汛抗洪發生的水事糾紛。

(二)因水土流失發生的糾紛;

(三)因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

第五條  依照本規定申請行政裁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人產生特定涉水糾紛的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與特定涉水糾紛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為第三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行政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應當提供行政裁決申請書、相關證據材料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裁決,可以口頭申請,也可以書面申請??陬^申請的,行政裁決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裁決請求、申請行政裁決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裁決申請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在7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需要補正或者更正的內容(補正期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對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受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發現申請事項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駁回行政裁決申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自行政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通知其在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證據、依據及相關材料;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之日起5日內,將書面答復副本發送申請人。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采取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和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審查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證據規則居中裁判案件。

必要時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可采用現場勘驗、委托鑒定、評估等方式。并可采取聽證方式進行審理,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相互辯論、舉證質證。組織聽證審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聽證7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通知當事人。

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需要專家評審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并送達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后仍未達成協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

調解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期限。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參加行政裁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行政裁決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行政裁決案件中需要對有關事項進行鑒定、評估、確認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裁決的情形。

行政裁決中止事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行政裁決機關中止、恢復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五條  行政裁決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裁決案件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且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裁決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案件滿60日后,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裁決終止。

第十六條  行政裁決期間,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申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的應主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說明理由。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裁決終止的通知告知當事人。撤回行政裁決申請后,申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裁決。

第十七條  行政裁決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重新評估及其他證明行為的,爭議各方當事人應當協商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依法需要檢驗、檢疫、檢測、公告、聽證、招標、拍賣、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裁決辦理期限內。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九條  對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裁決決定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裁決書。行政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事實;

(三)認定的事實;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

(五)裁決內容和理由;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裁決機關印章和裁決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應將辦理行政裁決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樣式等在門戶網站上公布,供申請人下載使用。并根據法律法規修改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裁決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行政裁決案件辦理機構和具體承辦人員。加強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儲備,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建立行政裁決專家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行政裁決工作能力建設。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行政裁決事項相關法律知識宣傳力度,提高行政裁決在群眾中的認知度。

第二十五條  省水利廳應當將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裁決工作情況納入全省水利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在行政裁決活動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程序關于期限的規定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2                   

四川省水利廳行政裁決流程圖、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流程圖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四川省水行政裁決法律文書參考文本》包括行政裁決申請書、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裁決告知書、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行政裁決調解書、行政裁決決定書、送達回證、調查(詢問)筆錄等18份法律文書參考文本。

 

 

 

 

 

行政裁決申請書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被申

請人

姓名或法人名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號

 

電    話

 

人姓名

 

機構名稱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行政裁決請求:

 

 

 

事實和理由:

 

 

 

 

 

 

 

 

 

 

 

請求人簽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裁補〔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初步審查,請對照下述內容對相關材料進行補正(或補充):

1.                               ;

2.                               ;

……

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內補正上述材料。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未按要求進行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裁決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裁決審理期限。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告知書

**裁告〔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審查,該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你(你們,你單位)到(告知明確的行政裁決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特此告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該申請事項依法不符合受理條件或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

**裁受〔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經初步審查,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決定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責令受理通知書

**裁責受〔20**〕**號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于20**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你機關未予受理。本機關認為:該行政裁決申請符合《(裁決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名稱)》和《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四條第(*)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九條,責令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該行政裁決申請。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通知書

**裁答〔20**〕**號

 

(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你(你們,你單位)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你方提供材料應附帶材料清單,分類編號并對名稱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通知書

**裁參〔20**〕**號

 

(第三人):

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行政裁決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現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裁決。現將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你(你們,你單位),請你(你們,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機關提交對該裁決申請書的書面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委托人參加行政裁決,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的授權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附件: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答復書送達通知書

**裁復〔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請人)就你(你們,你單位)的行政裁決申請已提出書面答復。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被申請人)的行政裁決答復書及相關材料送達給你(你們,你單位)。在行政裁決決定作出前,你(你們,你單位)可以就該行政裁決答復書提出相關意見。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裁決答復書副本及相關證據材料1份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中止通知書

**裁中〔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中止行政裁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恢復審理通知書

**裁恢〔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本機關于20**年**月**日中止本案審理?,F行政裁決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從即日起恢復該行政裁決案件的審理。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終止決定書

**裁終〔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裁決期間,因(《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項規定情形的事實認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聽證通知書

**裁聽〔20**〕**號

 

(當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于(時間)在(地點)舉行該案的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請你(你們,你單位)屆時憑本通知書參加,若無故缺席,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申請延期舉行的,應在20**年*月*日前向本機關提出,由本機關決定是否延期。

請參加人員:1、攜帶本人身份證明;2、提交相關證據材料;3、通知有關人員出席作證;4、如委托他人參加聽證的,應提交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5、如申請主持人回避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延期通知書

**裁延〔20**〕**號

 

(申請人):

你(你們,你單位)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已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決定。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行政裁決決定延期至20**年**月**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抄送:(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調解書

**裁調〔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根據《四川省水行政裁決程序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本機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

上述調解結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機關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行政裁決決定書

**裁決〔20**〕**號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者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地址、聯系電話或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             存在爭議,與20**年**月**日向我機關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本機關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行政裁決爭議事實、理由,根據行政復議申請書歸納整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行政裁決爭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根據行政裁決答復書歸納整理)。

(第三人稱:……。)

經審理查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決定如下:

…………

 

申請人、被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法定期限內以民事爭議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以本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機關印章)

                   二**年**月**日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送達回證

                        

 

案    由

 

文書名稱

 

送達機關

 

送 達 人

 

送達地址

 

送達方式

 

收件人簽章

 

 年   月   日

被送達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    注

 

填寫說明

1.代替被送達人收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欄內簽名或者蓋章,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與送達人的關系。

2.郵寄送達的,被送達人或人收到有關文書后,請于3日內填寫此送達回證并寄回本機關。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本局地址:

郵政編碼

 

(行政裁決機關名稱)

調查(詢問)筆錄

 

案由:                                                

時間:       年      月      日       

調查(詢問)地點:                                    

調查(詢問)人:                                      

被調查(詢問)人:          ,性別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單位:                        ,

職務               ,聯系電話                            ,

住所:                                                    

記錄人: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調查(詢問)人:  (詢問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  (答復內容)                      

被調查(詢問)人簽章: (被調查(詢問)人手寫以下內容并簽章:我已閱讀上述調查(詢問)筆錄,與我所述一致。)  

 

 

 

 

 

 

 

 

 

 

 

 

 

稅法行政法規范文4

關鍵詞:規范 稅務處罰 自由裁量權 探討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五條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表明國務院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有明確要求。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法行為依法自主作出行政處罰的權力。本文擬對其如何規范作下探討。

一、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容

稅務行政處罰適用最多的是稅務罰款,處罰主要是根據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后作出,裁量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

(一)在罰與不罰中裁量

即是否給與納稅人相應的處罰由稅務機關決定,如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可以處2000 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罰多罰少上裁量

其中又包括兩種,一種是在金額罰款多少上裁量。如: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種是在倍數罰款多少上裁量。

(三)在影響處罰的因素上裁量

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在違法事實認定上裁量。稅法對具體違法事實并未明確,由稅務機關裁量認定。二是在違法情節認定上裁量,如,“情節嚴重”等表述稅法并沒有認定標準,實務中由稅務機關裁量。

(四)在處罰是否適用并處上裁量

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既可單處沒收非法所得,也可同時并處罰款。

二、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內容分析,不難發現其存在下列主要問題:

(一)稅法規定不利于處罰裁量

以偷稅處罰為例,對偷稅不僅最少要按偷稅額處以罰款50%,而且還沒有減輕及免予處罰規定,我們知道行政處罰法有從重、減輕、從輕處罰以及免予處罰的規定,若將稅收征收管理法與行政處罰結合起來對偷稅案件做處罰裁量,得出的結論是:我們對偷稅案件做不了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裁量。

(二)稅法的處罰裁量幅度過大

由于在幅度內裁量處罰不能認為是違法,這樣導致處罰決定成“真正自由”的裁量。如:對偷稅案件處罰,偷稅的罰款幅度為偷稅額的50%以上五倍以下,其處罰上限與下限之間竟有十倍差距,偷稅一個億,罰款就可能存在五千萬與五個億的懸殊。

(三)國家缺乏統一的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國稅發[1998]20號、國稅發[2012]65號兩個文件,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完成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這樣,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幾乎都有了處罰裁量標準。裁量標準不統一背離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原則。

三、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措施

如何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筆者認為,關鍵在于規范 “自由”兩字,將裁量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具體來說:

(一)完善稅法關于裁量因素的規定

立法機關應加快修訂有關稅法,特別是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偷稅處罰為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偷稅規定50%的下限罰款是不科學的,稅務處罰裁量角度來說,對稅收征收管理法應作以下修改,一是取消偷稅處罰50%的下限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對偷稅曾有設定處以偷稅數額0.5倍以下罰款的標準。二是增設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免除處罰的規定,有必要將稅收征管法與行政處罰法在裁量情節上統一起來。

(二)統一全國稅務處罰裁量基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于對行政裁量權予以細化,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的要求。建議全國對稅務處罰幅按照一定標準細化、量化成具體基準。以偷稅案件處罰為例,對納稅人偷稅處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將其基準細化為幾檔:0.5倍以下,0.5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

(三)明確處罰裁量情節的具體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為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制定有個《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不僅對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步驟、調節基準刑的方法、確定宣告刑的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法院對刑罰的裁量方法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裁量很有借鑒意義,有必要對稅務處罰裁量情節的具體運用予以明確。

(四)推行使用說理式處罰決定書

稅法行政法規范文5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市場經濟活動對地稅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提高稅務干部的執法水平,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關鍵是要進一步加強基礎規范化管理。

一、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提高稅務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識。一是要認真抓好稅干基礎知識的培訓;二是抓好重點崗位的培訓;三是針對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現象,運用典型條例,特別是運用一些因程序不到位而導致敗訴的案例進行引導和教育;四是進一步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全面實現稅務部門征稅向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的轉變。其次,要提高服務意識,注重人性化執法,對納稅人堅持做到要從服務手段現代化、服務內容多樣化、服務程序規范化、服務質量高效化入手,實行“承諾”服務公開制,開展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在承諾服務的同時,要真正做到“五心”服務理念,即:強化服務意識,權為民所用,讓納稅人放心;轉變服務態度,情為民所系,讓納稅人稱心;簡化服務環節,責為民所負,讓納稅人省心;提高服務質量,心為民所動,讓納稅人順心;增強服務效能,利為民所謀,讓納稅人舒心。以此促進服務水平和行業文明程度的提升。第三,要建立健全規范高效的內部運行機制和工作考核體系,不斷規范法律文書的制作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以人定崗,以崗定責的原則,在做到程序細化量化、工作有章可循的同時,公開政策、公開程序、公開處理結果,廣泛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有效地促進行政執法的公開性。第四、堅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服務與執法、服務與管理的關系,提高服務與管理水平,在工作中切實做到管理、執法與服務并重。

二、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開拓創新的能力

沒有創新就沒有發展,為此,稅務機關要把稅干的創新意識擺在一個重要的位置。一是提升隊伍創新發展的能力。創新發展能力提升的有效途徑是:在廣大稅干中廣泛傳播新信息、傳授新知識,讓其開拓新視野,解決新問題;二是抓好隊伍發展創新的意識。要緊緊圍繞黨建工作、文明行業創建和政風行風評議等工作的開展,全面提升稅干的“五個意識”。

1、創建意識。圍繞“帶好隊,收好稅,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的目標,把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納入到總體工作規劃中,從“四抓”入手,即從班子抓起,做表率,強素質,辦實事等形式,形成凝聚力,增強輻射力,強化感召力,贏得推動力。從基層抓起,把創建活動滲透到各個層面,擴大覆蓋面,增強滲透力;從基礎抓起,把群眾參與、群眾滿意的立足點站正、站穩、站牢;從活動抓起,廣泛吸引廣大干部參與文明創建實踐中,進行教育,使創建工作更貼近中心,深入人心。

2、爭先意識。要在稅干中開展爭創一流活動,以科學的發展觀搞好勤征細管,為國聚財,全面完成稅收任務,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版權所有

3、文明意識。作為執法部門和窗口單位,稅務人員的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稅務部門的形象,關系著黨和政府的形象。為此,在依法收稅、秉公執法、樹立“鐵稅官”形象的同時,更應樹立文明辦稅形象,即語言文明、舉止文明、辦事文明、服務文明,真正做到辦稅服務零距離,辦稅質量零差錯,服務對象零投訴。

4、“陽光”意識。全面實施政務公開,政策公開,設立政策公開欄、定額公開欄和處罰公開欄,真正給納稅人一個放心,還稅干一個清白。同時,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使稅干的行為處于納稅人的監督之下,確保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

5、社會意識。要積極組織稅干參加各項義務幫扶活動和社會公益事業,在活動中展示稅務干部的良好風貌。

三、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科學技術的運用能力

首先,要加大加快信息化建設的進程,做好“科技加管理”這篇大文章,下大力氣,花大本錢,集中財力、物力向信息化建設方面傾斜,達到各單位辦公自動化硬件設備基本普及。

其次,積極開發稅收軟件,進一步完善繳稅服務及征稅政策咨詢功能,增加黨建、文明創建、工作交流等版塊,加入政府啟動的政務網,在實現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的同時,為本單位和納稅人搭建一個網上交流互動平臺,擴大本單位的社會影響。

再次,認真搞好信息調研工作。信息是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的重要依據,在政務服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耳目喉舌”的作用,要采取“基礎培訓,以老帶新,強強聯手,考核評比”四管齊下的辦法,推行“人人動手,主動帶頭,領導審核,層層把關”的工作責任制,不斷提高信息調研的質量和水平。

四、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拒腐防變的能力

為了真正樹立“求真務實、客觀公正、廉潔高效、文明服務”的良好形象,提高稅務干部防腐拒變能力,就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一是認真落實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要將廉潔自律工作納入黨課,民主生活會學習和日常政治學習的內容,展開討論,對照檢查,并通過民主生活會思想匯報,學習心得,述職述廉等形式認真加以整改。同時,嚴格抓好領導干部禮品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廉政談話制度,誡免談話制度及禁止送收“紅包”,反對奢侈浪費行為若干規定等廉政制度的落實,有效地促進領導干部的自律與他律,時時處處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保持一身正氣,在廣大黨員中樹立“標桿”作用。

二是從四個方面加大稅干的思想教育力度。即: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素質;加強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培養愛崗敬業的奉獻精神;加強黨紀、政紀和法紀教育。

三是認真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堵塞漏洞,是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的根本措施。為此,要在制度建設上狠下功夫,結合具體實際,確定重點崗位,強化對重點崗位的管理和監督。同時,要求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好領導責任和監督作用,對出現的不正之風敢抓敢管,堅持做到查糾并舉,狠剎歪風,決不手軟。

四是做好監督檢查和舉報案件的處理工作。缺乏監督的權力極容易滋生腐敗。為此,一要堅持每年定期開展執法檢查,進行內部審計,防微杜漸;二要進行明察暗訪,對稅務干部進行監督;三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舉報卡、舉報箱等形式,聽取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反映,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是落實責任考核追究工作,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黨、政工作部署,在干部績效考核、執法工作評比、日常工作評比中體現,并通過量化檢查、群眾測評、談心調查、專項檢查等形式相結合的方法加以考核,有效地促進黨風廉政責任制工作的落實。

五、做好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必須提高稅務干部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稅法行政法規范文6

    稅法學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的重要地位開始被接受。但是稅法學在我國畢竟進入法學教育才十余年,還很不規范,大多數學校法學專業還不是作為一門課程,僅僅是作為經濟法學的一章簡單介紹一下,稅法應該是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它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應該等到提升,成為法學專業骨干課程。在美國、歐洲和亞洲許多國家都是作為法學的必修課程。如果稅法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學的、規范的理論體系。目前,稅法學在這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體系不規范、內容不穩定,名稱不統一,缺乏一個統一的教學大綱約束。

    為了更好規范稅法學的內容體系,筆者提出如下幾個問題與同行探討。

    1、 關于稅法學與稅收學的區分問題

    目前作為法學教育的稅法學與作為財經類的稅收學體系過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聯系以及內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復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畢竟這兩門課程分別屬于不同的兩個學科門類,應該有各自的邏輯體系。

    首先,稅法學的理論基礎應該是法學而不應該是經濟學。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來構筑稅法學的理論基礎,以此與稅收學相區別。稅收學的基礎的研究目標應該是對稅制進行經濟學分析,探索稅制各要素與經濟變動之間的函數關系,不斷優化稅制結構,達到稅收的最佳調控目標。稅法則是從憲法權利(權力)出發確定權利、義務,并使這些權利、義務得以實現作為研究的目標。

    其次,稅法的原則也不應該借用稅收學的原則。亞當斯密、瓦格納以及當代經濟學家提出的稅收理論和原則為稅收法律制定和實施奠定了理論條件。稅法的原則不應停留在這一層面和角度上,而應結合稅收的立法和執行特殊性,總結概括稅收立法、執行過程中帶有共同性的準則。這些準則即要借鑒稅收理論和原則,又要具有鮮明的法學特征,還不能照搬法學共有的原則,反映稅法的特殊規律。如稅收法定原則、無差別待遇原則(平等原則)、納稅人權利保護原則、服務原則等等,都是稅法學值得高度重視的原則性問題,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稅法固有的規律性東西會被發現,并逐步取得共識。

    再次,稅法學所闡述的內容具有規范性的特征,而稅收學具有較強的理論性。稅法學作為法學學科與刑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學科一樣,其內容體系應主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學理闡釋,不排除必要的理論探討,但所闡明的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不能用理論探討代替現行的法律規定。而稅收學作為經濟學理論主要應研究稅收理論基本規律、范疇概念、歷史、各派學說等,屬于理論、制度和政策方面,對稅法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

    2、 關于稅法與財政法的銜接問題

    稅法與財政法有著較密切的聯系,稅法學引入一部分財政法的內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著自己獨立的體系。財政法是調整國家在財政管理活動中與財政管理相對人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包括財政政策、財政原則、財政活動方式和程序以內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內容有:預算、稅收管理、國家采購管理、財務會計管理、國債發行與管理、轉移支付、財政監督和法律責任等部門法律法規。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財政法律體系中不可避免會涉及稅法的內容,國務委員財政機關也屬于國家稅務主管機關,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大部分都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簽發。但是,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則不是稅務主管機關。稅務主管機關和稅款征收機關也不是一回事,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彼远惙ㄅc財政法有必要分離,稅務機關的執法權限不應納入財政法體系之中,財政部門的執法權限不宜擴大到稅收領域,以防止地方政府過多過濫的地方政策。

    與稅法聯系較密切的財政法內容主要有宏觀財政政策、分稅制財政體制、稅款繳庫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內容,這些應包含在稅法學內容體系之中。與稅法雖有關系,但在體系上沒有直接聯系的內容,不宜引入稅法學。

    關于財務會計管理,財政部門與稅務機關職能有交叉。根據<<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內的會計工作?!边@一規定明確了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主管部門。但是,在稅務、審計、金融等部門的管理職責中也也涉及會計工作,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有賬薄憑證管理權。這是稅收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加強對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確確定稅基和計稅依據。因此,稅務機關對賬薄、發票和其他會計憑證的管理是必須的。另外,由于我國施行稅法與會計法適當分離的原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過程中,需要對會計項目進行調整,對二十余項指標的調整形成了獨立于會計法的稅務會計。這些內容應包含在稅法學當中,而財政法涉及會計工作的內容主要應是會計制度的制定、會計人員的管理、會計工作的監管、注冊會計師的管理等。目前稅務會計內容大多數稅法學教材尚未列入。

    3、 稅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

    經濟法學無論是從研究對象還是內容體系都比較混亂,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稅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觀調控法部分,但是在內容上卻沒有以稅收的調控職能作為重點,而是介紹稅收和稅法的概念以及稅法的基本制度為重點。稅收作為國家調控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在經濟法學的宏觀調控內容中應該涉及,但是應把握好角度,應圍繞稅收和稅法的宏觀調控職能(手段)加以闡述,而不應該在這很小的篇幅內全面介紹稅法,主要應講清楚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與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一樣,是如何發揮其調控職能的。

    根據我們十余年稅法學教學的實際情況看,稅法學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學科,是學生反映最難學的學科,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如會計學、經濟學等,而目前法學專業學生這方面的知識比較缺乏,需要老師在課堂上根據稅法學需要引入相關知識并進行解釋,學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規定的稅法在經濟法學二十四章中的一章來講,學生可能連起碼的概念也建立不起來。

    另外,經濟法應是一個學科而不應是一門課程,如果作為一門課程的話,也只能稱之為經濟法總論或經濟法概論,側重于經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原則以及體系和內容的概述,為學生進入其他經濟法律部門的學習奠定基礎。如果經濟法學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領域的法律制度都收錄進來,是經濟法學力所難及的,既沒有必要,也不科學。那樣不但什么都講什么都講不清楚,而且又與其他課程內容重復,既浪費學時,又造成“夾生飯”難煮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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