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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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

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1

引言

我國現階段非常重視土地儲備和融資管理的問題,相繼出臺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等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用于約束和管理土地征收以及融資問題,在此背景之下,烏魯木齊市也緊隨其后,相繼推行出了《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國家自治區及市重點項目涉及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等用于加強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的法例條令,并且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舊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繼續調整和改進。

一、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和融資方面取得的成效

回首剛剛過去的2015年,烏魯木齊市圓滿完成了“十二五”的目標任務,在僅僅跟隨黨和國家的領導下,烏魯木齊市的經濟發展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去年全市的經濟生產總值與2010年相比翻了一番,地方財政收入與同期相比增長了1.36倍,在土地征收和融資問題上同樣取得了顯著成效,根據2015年度烏魯木齊市土地儲備計劃得知,2015年度計劃收儲21宗地,計劃收儲面積31798.81畝,實際完成19宗地,收儲面積21978.81畝,已經批準到位的資金額達15多億人民幣。2016年計劃收儲13宗地,面積12321畝,目前已完成7宗,面積約77880.81畝[1]。

二、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和融資問題的存在問題

(一)補償期望過高

在征收補償工作中,征收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標準或評估值對被征收人進行貨幣、實物補償,受到政策、資金等問題因素,能支付的補償資金有限,而被征收人存在“靠征地發家”的思想,往往期望值遠大于補償價格,拒不配合談判,從而使征收工作影響征收。

(二)群眾法律意識較弱

雖然烏魯木齊市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已經在土地征收和融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具體來看在實際過程當中仍舊存在些許細小問題,首先部分市民存在法律意識單薄,對土地征收工作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一些年齡稍長老人,基本不了解與土地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人員存在偏見和誤解,因此沒有最大程度的支持與配合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工作。

(三)宣傳工作深入不到位

目前烏魯木齊市對于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比較少,特別是明確土地征收工作內容和意義的宣講活動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的宣傳工作還都停留在城市或鄉鎮,并沒有深入到村莊當中,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本市土地征收工作。

(四)征地補償速度較慢

在土地征收工作中,需要對被征收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征地補償辦法條令》中規定,因補償款或安置方案上存在爭議時,需要通過召開聽證會或是法律調停等方式進行磋商解決,而這樣的方式往往需要消耗被征土地者大量的實踐和精力,降低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工作效率,群眾的滿意程度也大受影響[2]。

(五)增信措施增加風險

烏魯木齊市現在擁有幾大政府融資平臺用于解決土地征收的融資問題,但是這些平臺通常需要承擔收益率極低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因此政府融資平臺想要通過運營建設項目產生的現金流來償還債務和貸款利息變得十分困難。

三、加強烏魯木齊市土地征收與融資管理的辦法

(一)全面落實土地征收制度

烏魯木齊市根據國家推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前需要發出的公告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尤其是要求在公告中需要明確標明被征土地的面積、使用權類型、用途等,以及辦理補償款登記的時間地點等,與此同時,烏魯木齊市對土地征收和土地儲備范圍進行了具體規劃,因此本市需要嚴格遵守制定和推行的各項方針政策并將其落實到位。

(二)加大征地宣傳工作

土地征收工作不是政府單方面就能夠完成的,需要得到群眾的支持與配合,因此烏魯木齊市還應該在在有基礎上繼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將土地征收工作的實質內容和與土地有關的法律知識深入宣傳至各個村落,考慮到本市的地域特殊性,在宣傳隊伍中應積極加入熟練掌握“雙語”的宣傳人員,并且在派發的宣傳教育手冊上同時印上漢語和維吾爾語,方便一些不懂漢語的老者能夠了解土地征收工作。

(三)做好征地補償,保障群眾權益

所有土地被征者最為關心的就是補償款和安置方案,因此烏魯木齊市首先需要嚴格按照既定的《征地補償費標準規定》對被征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在該規定中明確提出補償費用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土地補償費中要求給予被征者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予以補償,安置補助費則需要根據具體的農業人口進行計算,在明確具體補償金額之后應盡快督促被征者前來領取[3]。

(四)拓寬融資渠道并加強管理

烏魯木齊市是新疆省的省會城市,城市中有近一半以上的人都是少數民族,因此我國給予烏魯木齊市一系列的政治經濟扶持措施,特別是在“一帶一路”和復興“絲綢之路”的政策領導下,本市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地域性優勢,除了在現有基礎上加強和商業銀行的合作交流之外,本市還應該繼續擴大融資規模,積極探索新的資金籌措渠道,同時輔以政府的宏觀調控,利用市場的自身調節性將投資渠道徹底打開,不斷吸納各種民間資本,為建設本市提供充足必要的資金支持。

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2

為貫徹落實《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收集體土地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進一步加強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推進依法行政、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升執行力的重要舉措。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落實責任,加強協作,確保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二、明確職責分工

市政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實施主體。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征收工作的組織主體,負責征地調查、組織報批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社保資金和征地補償費撥付工作,并參與征地調查及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并參與征地調查及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各鎮、各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田橫島旅游度假區(以下統稱各鎮)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等其他權利人的組織協調工作,并監督村莊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市發改、公安、民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林業、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三、嚴格征地程序

土地征收工作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土地征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政府預征地公告。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

(二)現場勘測、確認。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勘測定界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等部門及相關鎮,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并由參與的各方共同簽字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當場予以復核。

(三)擬定安置補償方案。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鎮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市國土資源局關于XXX村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聽證、裁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的,由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在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不申請聽證的,由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放棄聽證證明》。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政府裁決。

(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妒袊临Y源局關于XXX村擬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沒有異議后,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六)撥付社會保障資金和制定社會保障方案。征收土地報批前,市財政局將政府社會保障補貼資金一次性劃入市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供資金到位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鎮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制定社會保障方案并公示,辦理村(居)民入保事宜。

(七)報批。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城市(鎮)批次/項目建設用地方案》,連同《建設用地呈批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限的政府審批。

(八)市政府征地批復公告。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市政府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九)履行征地補償協議。市財政局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撥付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相關鎮在兌現過程中予以配合,并協調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相關權利人按照協議約定清理地上附著物,交付土地。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市政府主導、多部門聯合共管的工作責任機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長為組長、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市征地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資源局分管領導擔任。有關部門確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辦公室組成人員,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相關環節的工作。

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作為地方稅的第一大稅種營業稅已經告別歷史舞臺。個人所得稅改革成為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中的一個難點。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直接稅,無論從穩定宏觀稅負的稅制安排,還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飛速發展來看,都是稅務部門組織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日益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權轉讓交易行為較為隱蔽,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信息不對稱,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較為嚴重。

一、現階段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必要性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62,一般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在0.24~0.36之間,國際上通常把0.4作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線,這意味著我國收入差距懸殊,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難以發揮,應該引起高度警惕。隨著近年來股權轉讓行為的增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增長潛力巨大,同時,數據顯示美國等發達國家資本利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由此可見,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能有效地實現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的職能。

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現狀

(一)現行有效的政策依據

2013年12月浙江省辦公廳了《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45號),其中規定,在受理納稅人辦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核對納稅人提供的所得稅完稅憑證或不征稅證明,對不能提供的,暫緩辦理變更登記,并將情況通報給同級稅務部門。隨后,余杭區地稅局和工商局聯合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將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稅收前置機制納入常態化管理要求,并陸續出臺了《關于加強企業自然人股東股東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指導意見》,對個人股權轉讓征管工作進行流程化設置,細化了從資料受理、審核流轉到臺賬登記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現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股權轉讓涉稅流程為例,稅務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資料。以杭州市納稅服務局《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為例,共計股權轉讓協議等11項必需資料。(2)專人審核。根據所提供資料對企業房產、土地、賬面凈資產、財務報表、轉讓雙方資格具備等多項事宜進行審核。(3)出具征收意見。轉讓受讓方繳納稅款,同時取得完稅證明,用于工商辦理變更。

(三)現行稅款征收情況

從2014年開始,全國各地個人股權轉讓繳納稅款數屢創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荊州市地稅局征收單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2.8億元(中國稅務報),創全省個稅單筆繳納之最;2014年,江蘇省南京地方稅務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東通過BVI持股公司減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補交個人所得稅2.48億元。同時,以杭州市余杭區個人所得稅數據為例(見下頁表)。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呈現出三個特點:一是從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情況來看,2011—2015年余杭區個人所得稅保持著較大幅度的增長,而相較于工資薪金所得,股權轉讓個稅收入年均增長不穩定,收入起伏較大;二是資本性所得、特別是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潛力巨大;三是加強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在適用范圍、收入確認、成本和費用扣除、納稅申報、征收管理等方面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為基層稅務機關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結合余杭區對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從政策層面而言,目前還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從征收管理層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和漏洞。

(一)政策層面的空白及爭議

1.對“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不夠細化。67號公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界定了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即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但是,公告沒有對于“合理費用”給予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從而造成了稅企爭議。目前比較有爭議的點就是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可以扣除律師費、中介費、評估費、咨詢費以及首次公開募股的發行承銷費等費用。2.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或無償轉讓征稅未明確。資本市場中,低價或無償轉讓股份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IPO之前的股權激勵。上市之前的股權激勵中既有大股東給管理層無償讓渡股權的,也有以非常低的價格轉讓給管理層,這個價格比PE的價格要低得多。一般企業股權激勵中的低價轉讓則是低于原始出資金額或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按照67號公告的規定,這種行為顯然屬于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情形,是否可認定有正當理由,應該如何征稅,目前政策仍未明確。3.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未明確。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工商登記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在認繳登記制度下,企業章程約定的股東股權比例與股東實際投資比例往往不能統一,一筆股權轉讓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這為股權轉讓個稅的征收帶來了新的挑戰。以2015年4月我區某公司發生的一筆股權轉讓為例,杭州某建設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莫某、方某二人分別出資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莫某認繳比例為7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250萬元),方某認繳比例為30%(分二期到位,目前已到位100萬元,2018年12月31日前到位50萬元)?,F方某將其股權150萬元轉讓給王某,合同約定轉讓價格為100萬元,其中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50萬元由王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繳足。該公司3月31日凈資產為300萬元,方某、王某非直系親屬。此案例明顯屬于低價轉讓而無正當理由,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問題是如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凈資產份額按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核定還是按實際出資額核定,目前并未有明確的征稅政策。

(二)征管上存在的問題

1.納稅申報配套不夠完善。雖然股權轉讓個稅征管已被國家稅務總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廣試廣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設計針對股權轉讓所得專門的自行納稅申報表。在余杭區的實際操作中,納稅人均采用綜合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針對所得申報而言,綜合申報表過于單一,不能細致反映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全過程。2.資產評估報告的兩難抉擇。67號公告對于“必經評估”的規定較之前更加嚴格,即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就需要中介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顯然,被投資企業資產金額較大時,資產評估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數目。而現實情況是,小股東轉讓持有的大企業股權,小股東的轉讓收入甚至沒有資產評估費高,從而出現轉讓方無法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的情況。

四、完善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細化政策,消除爭議

1.細化“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是納稅人能舉證是與股權轉讓有關的、由轉讓方承擔的并且符合常規的費用就應該允許扣除。部分省市在這方面的文件及規定的細致程度就已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9號)第8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所支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宿遷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宿地稅發[2009]104號)第13條規定,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是指與個人股東轉讓股權直接相關的、并按規定已支付的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金和費用。已作為被投資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稅費支出,不得在計算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時扣除。2.明確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征稅政策。股權激勵性質的股權轉讓,不應單純地以轉讓收入偏低來進行調整,而應按其業務實質確定征稅辦法。根據《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規定,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樣的,股權激勵性質的低價和無償轉讓也可以參照此條規定,認定轉讓方低價轉讓具有正當理由,受讓方實際支付的價格低于原始成本或股權對應凈資產份額的數額部分,在股權轉讓發生當期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3.確定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下的股權轉讓個稅征收政策。67號公告中關于“凈資產核定法”的具體處理辦法為: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雖然公司的留存收益是由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金額創造的,但是從法律角度而言,章程約定的注冊資本比例才是法律上認可的股東對公司權益的占有比例。因此,對于既有實繳股權轉讓,又有認繳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行為,一般情況在按凈資產核定法核定時,應按公司章程比例即認繳比例確認相應的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完善配套,加強管理

1.逐步完善納稅申報配套。參照并借鑒《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設計專門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將納稅人基本情況、轉讓企業、轉讓股數、轉讓收入、核定收入、扣除項目、轉讓所得及稅款繳納情況悉數反映在申報表中,全面細致反映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全過程。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多樣化電子申報,完善配套,滿足納稅人的申報需求。2.引導中介機構誠信評估。解決資產評估報告兩難抉擇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參照67公告的指導性意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資信評級、綜合評定及公開招標相結合的方式,直接委托資信較好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當然,這必然會大大增加地稅部門的經費開支,涉及到財政預算支出的調整,需要財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二是以區縣、市或省為區域和平臺,每年通過資信評級、綜合評定、評估反饋等方式確定幾家可靠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其一進行資產評估,為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提供可信依據。但這必然要求地稅部門建立起公開、公正、透明、廉潔的評價機制,引導評估機構進行誠信評估。3.強化股權轉讓專項管理。加強個人股權轉讓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準確把握相關稅收政策,并定期開展對從業人員的崗位和業務培訓。針對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的實際情況,應以業務骨干團隊為人員基礎,成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負責股權轉讓案件的評估檢查。同時,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充分利用納稅評估,加大對股權轉讓的評估力度,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強化股權轉讓的專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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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和《商洛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省市關于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丹鳳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質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隱患多、市政設施不完善、環境條件臟亂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區域(包括國有土地上棚戶區和集體土地上棚戶區)。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縣城總體規劃、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對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四條縣委、縣政府成立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審定全縣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規定、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改造項目規劃,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棚戶區改造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棚改辦)負責研究、擬定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負責改造項目方案審核、計劃下達、貸款申報和進度督查,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牽頭棚戶區改造項目考核獎懲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縣政府負責全縣的棚戶區改造工作??h棚改辦負責全縣范圍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工作。

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鎮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等經營企業,應當配合、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六條棚戶區改造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點、因地制宜,依法征收、營造和諧”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八條縣棚改辦應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編制棚戶區改造總體規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且項目用地基本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

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縣住建局審查批準。

主要地段、文物景點周邊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規劃,應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后報縣政府批準。涉及文物保護的應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對確需調整規劃指標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參照《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科學設定戶型面積。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計劃管理??h棚改辦根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全縣棚戶區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對存在社會公共安全隱患或重點項目建設需要,確需改造的棚戶區項目,可以優先納入改造計劃。

國有企業實施或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縣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申報確定程序為: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縣棚改辦提交書面改造申請和改造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改造模式、投資主體、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建設方案與實施計劃、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成本測算等附件。

(二)縣棚改辦審查全縣棚改項目申報材料。

(三)縣棚改辦匯總全縣棚改項目并報縣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后由縣棚改辦向市棚改辦申報,爭取列入計劃。

(四)縣棚改辦依據市棚改辦給我縣下達的實施計劃,向各項目建設單位下達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持項目實施計劃批文及其他有關資料,向縣發改、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環評報告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建立健全用地情況調查、房屋確權測量、征收安置補償等檔案,實行臺賬式管理,并將各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將征收房屋的圖文影像資料同時建檔,一戶一檔。

第十七條已列入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調整。確需調整的,須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優先安排,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h國土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匯總下一年度棚戶區改造用地規模并編制計劃,提前申報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市政公用設施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開出讓方式供地。

第五章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征收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按照《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按程序公示期滿(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區域多數群眾同意后,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二條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縣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應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可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不成的,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必要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訟。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縣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采取購買現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先簽約、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進行實物安置,同期簽約、同期搬遷的以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安置房選房順序。

第三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征收、招商、建設相分離的辦法。各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招商、建設主體由縣政府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六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各鎮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條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應嚴格按照縣城管局審批的時間、路線組織清運,不得隨意拉運傾倒,影響市容環境,妨礙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技術規范。

第三十四條安置房小區應保證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并做好小區內道路硬化、綠化、亮化,確保功能完善,環境整潔。

第三十五條棚戶區改造項目竣工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綜合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回遷安置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房開發部分,應執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六條安置房小區公共服務物業用房應按《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標準設置,并與安置住房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條安置住房設計方案經審定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正式變更文件,由項目實施單位報縣棚改辦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實施。變更內容較大的,應提請領導小組批準。

第七章資金籌措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棚改)、發改、財政、國土、環保等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工作,爭取中、省專項補助資金支持。

第三十九條縣財政應加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棚戶區改造支出。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房建設以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四十條縣棚改辦和棚戶區改造貸款用款人應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爭取更多信貸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一條縣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各項支持政策,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二條縣財政應將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數額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確保按期還本付息。

第四十三條縣財政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補助政府主導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開發和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八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條縣稅務部門要落實好國務院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六條電力、通訊、網絡、有線電視及供水、供氣等企業要按照相關政策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給予50%的減免。

第九章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對各鎮和縣級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月檢查排名、季點評通報、年度考核獎懲。

第四十八條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或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責任單位,除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縣政府將按照有關程序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第四十九條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審計監督。縣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出現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行政問責力度。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棚戶區改造應當依法征收、文明搬遷。實施單位在改造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弄虛作假,發生侵占、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未按照方案進行改造,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方案的,縣政府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棚戶區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的,依法依規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5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3、專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

那么,誰應當是合法的土地儲備的主體呢?

在沒有行政授權之前,土地儲備的主體應當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有行政授權時,應當是行政授權的土地儲備機構。

【關鍵詞】土地 土地管理 土地儲備 土地儲備機構 土地儲備的主體 行政授權 行政委托 城市拆遷 訴訟救濟 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

【正文】

目前,土地儲備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國的法律規范中還沒有土地儲備的法律規定。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尚屬探索階段,有關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試圖規范行政。

一、土地儲備的定義

什么是土地儲備?較規范的定義是,土地儲備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規定,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后,予以儲存,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和種經營管理制度(來源:深圳國土房產網)。

還有人認為,城市土地儲備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權的機構通過征收、收購、置換、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將城市規劃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來,并由政府授權或由政府委托的機構完成其房屋拆遷等土地整治與開發等一系列前期開發工作后,再根據城市土地年度供應計劃,有計劃地將其儲備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場的制度安排(見《淺析土地儲備制度運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簡單的定義是:國有土地儲備是指政府根據市場需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進儲存的行為。(駐馬店市土地儲備中心網站)

地方政府規章中的定義也是不盡相同,例如:

1、《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國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購,對集體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儲存的行為。

2、《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經市政府批準,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購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并進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應建設用地的行為。

3、《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政府依法通過征收、轉地、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并進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4、《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區(縣)政府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或者圍墾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按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5、《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收回、收購、征用的土地進行儲存,以備向社會供應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二、目前,規章行政授權土地儲備主體規定混亂

仍以上述規章為例:

1、《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規定: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市計劃、城建、房產、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2、《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規定: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發展和改革、經濟、規劃、房產、建設、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以及儲備土地所在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3、《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市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第六條又規定:市土地儲備機構是市土地儲備的承辦機構,履行職責。

4、《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管理部門)規定: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批準本市土地儲備計劃,協調解決土地儲備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計劃的組織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計劃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投資、規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土地儲備項目的相關審批職責。

第五條(儲備機構)又規定: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市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負責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承辦儲備地塊按計劃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各區(縣)政府設立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區(縣)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經市政府批準,其他的專門機構可以在特定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5、《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2004年修正)》第四條規定: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計劃、財政、建設、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綜合以上定義和具體規定,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儲備的主體大致有以下三個部門: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3、專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

地方規章規定的如此混亂,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亂。出現以上混亂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對法律授權審批人、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授權的承辦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沒有區分清楚。

那么,誰是合法的土地儲備的主體呢?

三、在沒有行政授權之前,土地儲備的主體應當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土地管理權屬于行政管理權范疇,行政管理權的取得應當由法律賦予,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那么,我國法律對土地管理權是怎樣規定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第五條又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各地方性法規均做出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管理。例如:《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條規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法律法規又特別規定了應當由人民政府管理和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情形。

有關土地儲備的管理,可以從儲備土地的來源分析如下:

對于土地收回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于土地征收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對于土地收購、置換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沒有特別規定,所以適用普通規定。

由此可知,現行法律將國有土地的儲備管理權,除征收外,授權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管理權。

政府批準行為不是外部行政行為,它不直接作用于管理相對人。所以政府不是直接的土地儲備主體。

四、在有行政授權之后,新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屬于規章授權組織,應當是合法的土地儲備主體

新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各地叫法不一,有的稱土地儲備中心,有的稱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有的稱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有的稱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等等。這些機構行使土地儲備職權時,有的依據政府委托,有的依據行政授權。

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條款的情況下,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儲備時,屬于行政委托行為,其行政主體是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本身不是行政主體,它只是被委托人,它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依據行政授權行使土地儲備時,土地儲備機構本身是行政主體。所謂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授權條款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管理權。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著嚴格的區別。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行政管理權委托給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行使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授權不同,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條款;而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據卻是行政機關與受委托人達成的行政委托協議。將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形下的政府委托說成政府授權,是對法律的錯誤認識,是錯誤使用概念。

五、在有行政授權的情況下,政府仍然委托其它組織從事土地儲備,屬于濫用行政職權

在以上的規章中,例如《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規定:“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這就是行政授權,它用規章的形式,將土地儲備權授予給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所以,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具有土地儲備的主體資格。并且,只有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才具有土地儲備的主體資格,其它組織、個人無權土地儲備。

具報道,2007年9月,沈陽市政府批準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對北陵大街東等地塊進行土地儲備。于是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搶在《物權法》實施之前取得批件后,開始大面積的城市拆遷。發生了政府與老百姓對抗的局面,各住宅小區自發組織起來,把住小區大門,阻止拆遷辦進入。有的住宅小區發生了拆遷辦采取強制手段毆打老百姓進入小區,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既然地方規章已經作出行政授權,那么,政府必須遵守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可以隨意委托,還制定法規干什么?

在城市土地儲備工作中,土地儲備與城市拆遷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二者的相同點。

不同點是:一是土地儲備是以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換和土地購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拆遷人是以土地出讓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土地之后,要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而拆遷人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要搞開發建設。三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供應,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給開發商;而拆遷人沒有此權力。

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同時需要征收、收購地上建筑物,需要將地上建筑物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彼裕瑢τ诒徊疬w人來說,無論是土地儲備拆遷,還是開發商拆遷區別不大,都是搬家走人。區別有二點,一是補償標準不同,依土地儲備征收住宅時,僅僅保證居住條件。而開發商拆遷時以評估和協商確定。二是強制力不同,土地儲備的征收是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具有強制性;而開發商的拆遷不具有強制性。

所以,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才能完成土地儲備的全部工作,以保證土地一級市場的穩定,才能帶來社會的和諧。城市建設局沒有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換和土地購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能力、沒有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沒有以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供應,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職權和能力。

出現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的原因就是利益驅動,現在的土地增值很快,但是,老百姓也知道這個道理,與民爭利的政府,人民是不能擁護的。

六、對違法土地儲備行為的訴訟救濟

1、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行為是可訴的。

被拆遷人是拆遷行政許可的有利害關系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行為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聽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也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政府委托城建局土地儲備的行為是可訴的。

依據《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的規定,沈陽市城區內的土地儲備由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區城建局沒有土地儲備的職權。政府將土地儲備權委托給城建局屬于濫用職權,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3、政府收回土地的行為是可訴的。

土地征收公告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 區域土地; 公開出讓; 簡析

中圖分類號:D922.36

區域內土地以行政劃撥或協議出讓,土地市場機制能不能發揮作用,土地資產價值能不能充分顯現。土地市場機制能否發揮作用,能否最大限度地增加政府土地收益,本文將從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性,土地公開出讓現狀、當前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等幾個方面對區域內的土地公開出讓工作進行簡單分析,以提高思想認識,自覺維護和堅持土地公開出讓制

1.土地公開出讓的重要性

1.1.充分發揮土地市場機制,減少了腐敗案件的發生。

區域的土地公開出讓前,應征求規劃局的意見,待收到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后,國土局再與原土地使用者以評估價作為參考,協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書》,對于約定的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從不打白條,不開空頭支票。收回土地后,出讓地塊的起始價、底價,競買保證金,加價幅度土地儲備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土地公開出讓全過程由公證處公證,做到政務公開,依法操作,陽光操作,土地交易透明,建立了“公開、公開、公平”的用地秩序。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四類用地一律公開出讓,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告,公告內容沒有設置有失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以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買受人,真正形成了要地來市場,減少了土地隱易等腐敗案件的發生。

1.2..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土地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對于中國來說土地更加寶貴,對于城市來說更加稀缺。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區域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無償使用土地,致使土地利用低下,土地利用率普遍偏低。通過加大儲備區域內國有存量土地,收回閑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權后,分批分期對此公開出讓,促使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覺提高土地利用率。這樣就促使整體土地使用者少占了建設用地,間接地保護了耕地。

1.3.提供大量區域建設資金,為區域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區域內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多,且常期穩定,被稱作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或“土地財政”。政府土地收入每年節節攀升。這些土地收入絕大部分用于城市建設,區域內土地公開出讓加速了城市的發展步伐。

2.土地公開出讓的現狀分析及主要問題

2.1.毛地出讓比重過大,形成了新的土地閑置。

毛地公開出讓,毛地出讓的建筑物、土地補償由毛地的競得人在開發時再給予原土地使用者具實補償。由于補償費是由開發企業和被拆遷戶者之間協商解決,政府收取土地成交價款后就不再管理,致使部分拆遷戶漫天要價,開發成本居高不下,開發樓盤無利可圖,部分公開出讓的毛地無限期地閑置。這種閑置因為政府或沒有可開工條件的原因,按照《閑置土地管理辦法》規定,它又不在閑置土地范圍之內。

2.2.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比重較小,限制了區域內城市的快速發展,抑制了區域內城市化進程。

區域內城市化,應體現在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區域內城市地域的擴大。城市區域的擴大體現在農用地征收為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增加意味著農用地的減少,耕地的減少。另一方面又要增加區域內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充分保障區域內城市發展空間。這兩方面嚴重影響土地公開出讓的供給能力。由于近年來公開出讓中新增區域內建設用地所占比重太小,土地供給能力弱,城市地域的擴展與經濟發展不協調。

2.3.立法滯后,土地補償費用相對較低,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不滿意。

公開出讓凈地地塊的出讓成本主要是補償費,它包括土地補償費,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對此不滿,抱怨土地補償低,在補償的過程中不配合政府工作,拖延了項目開工時間,更有甚者,群眾聚集起來阻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打圍墻、施工。

2.4.公開出讓區域內土地結構不符合實際,土地調控力度不夠,促進了住房價格的拉升。

區域內商業用地的總體比例偏大,住宅用地比例相對偏少,住宅市場供給能力受限。由于人口逐年增加,人口對住宅的剛性需求量大于住宅的有限供給,致使住宅價格翻倍增長。

3、解決當前問題的辦法

3.1.禁止區域內毛地出讓,防止土地被動形成新的閑置。

區域內毛地出讓地方政府省事省時,利于政府眼前利益,但是它卻有很大的副作用。一是造成了新的閑置,大量社會資源浪費或不能利用。二是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開發企業與被遷戶之間的往往因為補償費多少問題爭執的不可開交,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三是房地產開發項目不能開工建設,削弱了住房供給能力。解決的辦法在于上級政府下達文件,禁止再次出讓毛地,并且追查出讓毛地人的責任。此外,建立專門小組,到各區域內檢查是否依然存在毛地出讓的情況。

3.2.加大土地征收力度,保障城市發展空間。

具體方法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加大區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力度,加快步伐,努力把掛鉤用地指標落實到位;二是加大區域內城市郊區村莊改造,通過村莊改造把增加的建設用地作為城市發展用地。

3.3.根據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完善部門規章,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收益情況,建議市政府逐年提高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政府下達政府令公布新標準,從規章制度層面保障區域內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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