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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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范文1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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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范文2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無力償還的情況,債權人有權要求另外一方進行債務的全部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痹诔袚熑蔚姆绞缴?,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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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范文3

關鍵詞:共同抵押;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權實現

一、案情介紹

丙公司欲向甲銀行借款450萬元,根據甲銀行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某大廈第三層共1200平米(當時估價350萬元)作抵押,并請求被告乙公司以其一塊土地作為抵押,同時請個體戶丁某以其一輛奔馳牌轎車(當時作價100萬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別由甲銀行與各個抵押人之間訂立合同,且已辦理登記。訂立合同以后,甲銀行發現該轎車已為他人設置了抵押,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丙不能清產債務。甲銀行因將丙公司的房產拍賣以后獲得300萬元,還有200萬(本金450萬元和利息50萬元,減去300萬元)的債務無法得到清償。

二、案例分析

(一)共同抵押的界定。共同抵押是指為共同擔保同一債權,而于數個標的物上設定的抵押權。但對于共同抵押的設立法律依據共同抵押的性質,我國法律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段餀喾ā返?80條第二款規定: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學者通常認為,物權法的這一規定是當事人設立共同抵押的法律依據,同時《擔保法》第34條第二款的規定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共同抵押的關鍵不是抵押人的多少,不是抵押合同的訂立,而是是否為同一債權的擔保。本案中雖然甲銀行分別與三個當事人訂立了抵押合同,而且抵押合同的當事人也不盡相同。但是本案的抵押是共同抵押而非單獨抵押。因為三個抵押合同都是擔保的丙公司對甲銀行的500萬元的債務,而且丙公司與甲銀行銀行的借貸合同中也特別注明以上述三項財產作抵押。所以以上三項財產都是用來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從而構成共同抵押。

(二)共同抵押權的實現。我認為在共同抵押中是產生多個抵押權。因為如果是產生一個抵押權的話,抵押權人就只能向某項抵押物實現抵押權,無論其債務是否得到償還,抵押權人都不能向其他抵押人提出要求。本案中,不論甲銀行向三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請求,并以該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財產清償全部債務,甲銀行的500萬元的債務都不能得到償還,因為丙公司的房產只有300萬元,乙公司是1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而丁某的轎車為100萬元,還未其他人設定了擔保。這對抵押權人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甲銀行并未與三方當事人約定抵押財產的執行順序。我認為應尊重抵押權人的選擇自由,抵押權人可以任意先就其中的某一財產或數個財產行使其權利?!稉7ń忉尅返?5條規定,共同抵押中,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那么本案中甲銀行就可以任意自由選擇任何三方當事人或者其中一個當事人的財物實現抵押權。甲銀行除了拍賣所得300萬元,還有200萬元(450萬元減去200萬元等于150萬元,再加上50萬元的利息)的債務無法得到償還,又因為丁某的小轎車先前已經為他人設置了抵押,所以甲銀行只能向乙公司的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那么甲銀行就可以拍賣乙公司土地清償自己債務,乙公司的土地價值是800萬元,因此拍賣該土地后,其債權完全可以實現,而不必追究其他抵押人的擔保責任,甚至對丙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也可以不實行抵押權。這樣對乙公司是不公平的,《擔保解釋法》第75條的規定過于籠統,雖然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但不能兼顧各方抵押人的利益。

無論甲銀行選擇三項抵押財產或是某一項抵押財產,都必須先要求主債務人丙公司予以清償。丙公司的房產拍賣得200萬元,那么扣除掉丙公司的可清償的債務后,還剩200萬元的債務(150萬元本金加上50萬元的利息)。所以甲銀行實現抵押權的結果如下表所示:

1、如果甲銀行對三項財務要求實現抵押權應按照約定的抵押物的金額在主債務人償還金額后的金額中所占比例分配債務,結果如下所示:

計算方法如下:

甲銀行債權=本金+利息=450+50=500(萬元)。

丙公司應償金額=300(萬元)。

乙公司應償金額比例=約定金額/(甲銀行總債權―丙公司已償還金額)=100/(500-300)=1/2。

乙公司應償金額=約定金額*比例=200*1/2=100(萬元)。

丁某應償金額比例=約定金額/(甲銀行總債權―丙公司已償還金額)=100/(500-300)=1/2。

丁某應償還金額=約定金額*比例=200*1/2=100(萬元)。

甲銀行可實現抵押權=400+丁某可償還金額。

關于丁某的可償還的金額問題,文章后面會詳細論述。

2、如果甲銀行僅對乙公司的抵押物要求實現抵押權,結果如下所示:

由于甲銀行對乙公司的土地要求實現抵押權,那么乙公司就應該按照約定的金額全部予以償還。

計算方法如下:

甲銀行可實現的抵押權=300+100+丁某可償還金額=400+丁某可償還金額。

3、如果甲銀行僅對丁某的抵押物要求實現抵押權,結果如下所示:

由于甲銀行對丁某的轎車要求實現抵押權,那么丁某就應該按照約定的金額全部予以償還。

計算方法如下:

甲銀行可實現的抵押權=300+丁某可償還金額

關于丁某的償還金額問題,因為丁某的轎車事先為他人設置了抵押,甲銀行能否對丁某提供的抵押財產主張抵押權,要取決于該項財產之上所設定的第一個抵押權實現后是否尚有剩余財產,如果仍有剩余財產則可以以此剩余財產價值主張抵押權,如果沒有剩余財產,則甲銀行的抵押權將會落空。

綜上分析,第一種情況和第三種的情況甲銀行可追回的債務總額是一樣的,但是如果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擔保財物金額不一樣的話,第一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就會不一樣,不過按照有利于收回債務的立場看,甲銀行最好選擇第一種情況。

三、總結

我認為,要對共同抵押權的自由選擇權進行必要的限制,以平衡各當事人的權益,從而實現法律上的公平。首先,應該按照《擔保解釋法》的規定,尊重抵押權人的自由選擇權。其次,無論抵押權人向所有抵押財務或者某一或某幾項財產實現抵押權,都必須首先向主債務人的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此時,其他抵押人的償還金額要按照抵押物金額在債務人償還不足金額中所占的比例確定。

(作者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謝在全.物權法論(下冊).[D].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745).

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范文4

至于具體的分割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的規定,對周尚能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且共同生活的周麗群可以比兩位哥哥多分得部分遺產。

之三:法定繼承人與遺贈繼承人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先后順序

案例:

李書坤有兩個兒子,2003年4月,老伴去世后,他自己出錢請了一個保姆照料自己。2008年6月,出于對保姆劉某的感激,李書坤寫下書面協議,表示若劉某能一直盡心盡責照料自己,將在自己百年之后遺贈劉某3萬元。2009年2月,李書坤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未立遺囑,繳納相應稅款后,劉某拿走所受遺贈的3萬元,兩個兒子法定繼承了剩余的12萬元。2009年7月,一直不好意思開口索要債務的古某,手持李書坤親筆簽名的13萬元的借條找到李書坤的兩個兒子。兩個兒子相互推托還債義務,同時均提出古某應該先向保姆劉某主張李書坤遺贈的3萬元存款。受盡奔波之累的古某將李書坤的兩個兒子及保姆劉某訴至法院,請求三人償還債務。經法院判決,由李書坤的兩個兒子負責償還12萬,由保姆劉某負責償還1萬元。

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規定,李書坤的兩個兒子在繼承后,應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李書坤的對外債務;依據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規定,保姆劉某也應以受遺贈財產為限承擔李書坤的對外債務。

至于三人償債的先后順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本案中,對于李書坤13萬元的債務,應先由法定繼承人即兩個兒子以其繼承的12萬元為限承擔償還義務。對于不足部分的1萬元,再由受遺贈人劉某以其所受遺贈的3萬元為限償還。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前不久,小丁的祖母過世,臨終前未留遺囑。處理完喪事后,小丁的姑姑、叔叔便開始分遺產。由于小丁19歲時父親出了意外,死于車禍,小丁一直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小丁現已21歲,正在上海念大學。小丁的姑姑、叔叔認為,小丁母子倆并沒有對老人盡過贍養義務,因此,無權分得遺產。請問:他們的這一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讀者:高寬

高寬同志:

根據國家《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小丁作為代位繼承人,在祖母的兒女們都健在的情況下,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在《繼承法》的規定中卻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范文5

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總則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范文6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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