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本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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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本質

稅法的本質范文1

隨著病理技術的發展,各種型號的脫水機以其卓越的性能及良好的效果取代了手動脫水、浸蠟。脫水機工作過程中如何保證各種試劑的純度,防止各種試劑的殘液相互污染,是保證組織塊達到理想的脫水、浸蠟效果的關鍵之處。而對放置標本塊的筐、蓋上殘留的蠟的清潔就是其中之一。本科室經過多年的摸索,總結出一個實用、簡單、效果好的方法,介紹如下。

1 方法

將筐、蓋放置于68°的烤箱中,(烤箱溫度以高過浸蠟所用蠟的熔點為準,最好不要超過68°)烤箱下可墊襯廢報紙、衛生紙等吸附筐、蓋上溶下的蠟。到第2天取材時從烤箱中取出,用干凈毛巾擦拭即可。此方法簡單方便、省時、省力,宜推廣。

2 結果

烤箱的溫度高過蠟的熔點,粘附在筐、蓋上的蠟即可溶化,流在墊襯的廢紙上,使用時再用清潔的毛巾擦拭,這樣的標本筐、蓋十分清潔,不殘留廢蠟。只需更換烤箱中襯墊的廢紙即可。

稅法的本質范文2

西安長江水暖潔具有限公司是中小企業中的一個典型,公司位于西安北三環大明宮建材市場,是一家專業批發各類閥門,水暖潔具,陶瓷衛浴的銷售公司,產品廣泛用于建筑工地,家庭裝修及各種建筑行業,公司的產品遠銷西北五?。宏兾?,甘肅,寧夏,四川,河南等各個地區,就是這樣一個有著25年經營歷史的中小企業,在2008年金融風暴來臨前的十幾年,單單做西北地區的銷售就做到訂單應接不暇,但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開始后,公司在修整過程中逐漸意識到內部管理的混亂及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二、長江水暖庫存成本控制現狀

在生意火熱的年代,公司上至總經理,下到銷售人員無不在為接連不斷的訂單加班加點,無人在意成本控制的重要性。當面臨訂單湖海,所有外問壓力一起出現時,能讓公司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加大內部成本控制,只有這樣才能打好價格戰,而長江水暖潔具有限公司目前采用的成本控制明顯還不足以應對來勢兇猛的競爭壓力,其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缺乏對成本控制體系的科學構建與足夠重視

成本控制是一項全民參與的任務,而非單一的某個部門來核定,成本核算的數據來源需要絕對真實而科學,而長江水暖潔具有限公司的數據僅僅表現在形式層面,只是中層或基層應對財務的一項任務,這將直接影響成本管理過程中各項數據的真實性用可靠性。

2.內部管理混亂,成本核算“無家可歸”

多數甚至所有中小企業是靠總經理一人白手起家由小門店一步步做起,外聘經理人才少,即使有也是處于有名無實的狀態。公司內部多數決策由總經理一人決定,產品成本核算不是由財務部門來完成,而是總經理自己來粗略核算,從而制定產品價格,庫管部門直接聽從總經理,庫存盤點全由庫管部門獨自完成,更不清楚庫存成本的多少,廢品損失多少,產品不合格率多少,無人過問,這些都無不影響著成本的核算擠占了企業的利潤。

三、采用作業成本法進行庫存成本核算

用作業成本計算方法對企業的庫存費用進行管理可使原來“粗放”的庫存費用控制變為“細化”管理。

1.庫存作業中心的劃分

長江水暖潔具有限公司的庫存活動是一個過程,它基本上可以分為3個大的作業中心,包括補貨成本、庫存持有成本、缺貨成本,如表1所示。

2.成本動因分析

(1)補貨成本動因分析

補貨成本包含運輸成本、訂單處理成本(如訂單準備、訂單檢查)等,因此在對補貨成本進行成本動因分析時,除了以訂貨次數作為成本動因,還將用運輸車輛數、采購部門采購人員數量作為成本動因。訂貨次數將用來分配相關采購成本等投資;運輸車輛分配補貨中的運輸成本;采購人員數量分配訂單處理成本。

(2)庫存持有成本動因分析

庫存持有成本包含儲存成本、貨物處理成本(如貨物接收、檢查、堆垛等)及其它與庫存量直接相關的成本(如貨物持有成本,包含保險稅收、物品損耗、資金占用費等;庫存投資相關成本,包含庫存設施設備折舊等),因此對庫存成本動因分析,將以平均庫存量、倉庫工作人員數及庫存占用空間作為成本動因分別來分配與庫存量直接相關的成本、貨物處理成本及儲存成本。

(3)缺貨成本動因分析

缺貨成本主要由以下兩個部分組成,一是缺貨固定成本,即只要缺貨,無論缺貨數量,一定會導致一定成本發生;二是與缺貨量大小直接相關的缺貨成本,因此,對缺貨成本,主要由缺貨次數及缺貨數量兩個動因來分配。

四、傳統核算法與作業成本法核算結果比較

目前長江水暖潔具有限公司在產品雅思,漢迪,仿科勒這三種水龍頭的庫存成本控制狀況如下:已知公司每年的庫存費用為84000元,公司目前根據產品占用庫房面積作為庫存費用分攤標準。

經過分析,認定公司庫存活動中發生的主要作業并將其發生的費用歸集到幾個同質作業成本庫。

1.傳統成本計算法下庫存費用分配

在傳統成本計算法下,公司根據產品占用庫房面積作為庫存費用分攤標準,便可得到各個產品庫存費用如表2:

2.作業成本法下庫存費用的分配

在作業成本法下,根據公司歸集的庫存作業成本庫和作業成本動因,得到作業成本動因率。將作業成本庫的庫存費用按單位作業成本分攤到各產品。作業成本法計算結果如表3:

采用作業成本計算法取得的產品庫存成本資料令人吃驚。雅思和漢迪在作業成本法下的產品庫存成本都高于傳統成本計算法下的產品庫存成本,而仿科勒的庫存成本又遠遠偏離實際結果。

根據筆者計算數據,可知公司目前在產品庫存成本核算方面存在很大問題。根據作業成本法計算的產品庫存成本,雅思和漢迪的的實際庫存成本都高于傳統成本計算法下得出的結果,可見傳統成本法下這兩種產品的庫存成本顯然是被低估了,如果其庫存成本不能降低,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是不可想象的。仿科勒在傳統成本法下的庫存成本又遠遠高于實際庫存成本,這將導致產品在庫存成本的控制上失策,間接導致產品的定價高于市場價格而滯銷,顯然是不合理的。

3.作業成本法的實施效果

(1)有效降低日常管理成本

引進作業成本法后,公司可以直接從作業中控制成本,根據企業目標追問某一支出,某一部門存在是否合理,某一作業設置是否必要,通過不斷懷疑與檢討,迅速發現問題的存在,最大程度的節約成本,公司內部應該盡可能地消除系統損耗,降低成本。

(2)找到最佳庫存數量,降低存貨成本

對于長江水暖潔具有限公司來說,如果沒有足夠的產品庫存,就會產生缺貨成本。但是存貨占用資金是有成本的,各項開支的增加更會直接使成本上升。而當公司延伸的狀況下,需要充足的庫存,而一旦有銷售不佳的狀況產生,過剩庫存會轉化為不良庫存,給公司帶來成本負擔。

稅法的本質范文3

摘 要 給水管道安裝工程與人民群眾的社會生產、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在提倡發展低碳經濟的背景下,給水管道安裝工程不僅要保證施工的質量,還要注意在工程成本方面的有效控制,才能達到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v觀目前給水管道安裝工程現狀,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在成本控制方面,更需要加強管理的力度,以達到降低目標成本、節約能源資源、提高工程質量和施工效率的最終目的。本文主要論述了在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中的問題,基于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有效的解決措施,以期能夠為相關的實踐提供些許理論依據。

關鍵詞 給水管道 安裝工程 成本控制 現狀問題 有效措施

現階段給水管道安裝工程的成本控制中存在很多問題,諸如成本控制管理意識的薄弱,成本管理目標不夠明確,管理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考核機制等,這些都對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效益造成一定的影響。無論是何種施工項目,保證施工的質量固然是非常關鍵的,但同時也要兼顧工程的經濟效益,特別在市場經濟發展速度越來越快的今天,衡量施工單位能力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效益,突出體現在高質量加低成本,這樣施工單位才有足夠的競爭優勢。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施工本身如果可以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又優質的服務,就會受到社會各界的信賴,該行業才能得到可持續的發展,采取成本控制是必要的環節。

一、當前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對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成本管理的意識比較薄弱。雖然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成本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是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施工單位的有關領導和負責對材料采購的管理人員,這和很多城市工程的管理項目并沒有非常大的差異,但是現實管理情況卻存在很多不同,很多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施工企業或組織,對成本的管理工作只是局限在特定人員對項目成本的管理,例如往往通過施工單位的主管或者是有關的財務人員進行項目的成本管理,這種程式化的管理模式在管理責任的定位理念上就存在很大的偏差,從而導致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總成本管理問題頻發。各部門之間的工作互通信息程度比較低,施工部門僅僅負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施工,保證施工進度和質量;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技術設計人員只是關注技術方面的標準和規范問題;施工原料的采購部門也只是負責采購方面的相關事宜;材料的保管部門只負責材料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如此分工雖然非常明晰,但是每個部門都沒有將成本管理納入到自己的管理中來,導致整個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成本管理效率非常低。

其次是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成本管理標準不夠明確。一般的施工工程的成本管理都必須有明確的細則與規范,在內容上涵蓋很多方面諸如管理結構設置、規模大小、施工條件等,所以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能夠為工程的各項具體工作帶來具有建設性的指導意見。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成本管理卻缺乏相應的管理規定。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在工程結構、管理規模方面也存在很多具體的差異,包括地域差異、施工氣候差異等,如果不注重統一標準,則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成本就很難得到有效的控制。有些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在進行成本的管理中一味套用以往的經驗,不注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存在嚴重的本本主義和經驗主義的管理理念問題,不僅對實際的成本管理沒有任何好處,而且會阻礙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另外,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本身的特性也使得規范制定和成本管理存在一定的難度。在這一領域,工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技術等的更新速度都比較快,如果不及時關注這方面的信息,就會給安裝成本的管理帶來額外的開支,不利于實現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最后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成本管理過程中缺乏相應的考核評價機制,無法對成本管理方式的優劣做出及時的判別。建立成本考核機制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給管理人員的工作成果進行科學的認定,充分肯定積極的管理模式并繼續發揚下去,同時及時發現問題,改進不足。這樣可以有效提高各部門的工作積極性,也能隨時認識自身的管理缺陷,提高管理效益。但是很多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并沒有意識到評價機制的重要性,即便是建立了考核制度,也沒有將具體的評估責任落到實處,造成工作風氣的渙散,工作效率低下,成本管理的效益一直沒有得到突破性進展,獎懲不分明使得全體人員欠缺工作積極性,甚至都未能端正工作態度。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工程如果長期處于這種管理條件下,則成本管理的失控問題的出現就是一種必然現象。

二、解決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成本控制問題的有效措施

為了有效解決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成本控制問題,可以從以下幾種方式著手:

首先我們要不斷增強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的管理意識,提高預結算專員之間的協作能力,共同做好項目成本控制與管理工作。要先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和工程項目的定額標準,打好預結算工作的基本功,在參與施工設計圖的會審工作時必須嚴肅認真對待,這是有效實現項目成本控制的重要一步,熟悉施工圖紙和設計師的意圖有利于做好預算的編制工作。預結算部門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的成進行管理與控制時,還要協調企業各個部門的關系,這樣才能更大限度地調動積極因素實現最終的成本控制目標。

其次要不斷加強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項目設計階段的經濟論證,掌握并熟悉項目工程的各項定額和取費標準的組成及計算方法,這樣能夠提高項目成本控制的科學性。要將經濟與技術因素納入到論證的全過程中去,運用定性或者定量的分析方法從多個方案中選取最佳方案,前提是要保證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的結構與使用功能可以得到正常的發揮,還要根據經濟指標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定與選擇,設計人員還必須具有經濟核算的意識,能夠將技術與經濟、概算與設計有效地結合在一起,這樣才能保證成本控制方案的最優化。

再次我們要督促施工人員不斷提高勞動生產效率,通過施工人員生產效能的提高來間接降低項目工程的目標成本。我們必須要控制實際消耗工期不能超過定額的天數,要結合給施工員工實際發放工資的高低與計劃發放工資的情況對施工過程中的各種費用進行直接的控制,管理要嚴格,同時要不斷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以便于隨時調節各種工序的進度和用人數量,為加快工程進度奠定良好的技術基礎,提高給水管道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的勞動生產率。

第四要注意降低非生產性質的成本,避免過多的資源浪費。給水管道安裝工程的各項工作要消耗一定的資源,成本開支就已經很大,如果再加上另外的非生產性開支就會進一步增大項目成本,不利于實現工程成本科學控制的目的。非生產性開支主要是指給水管道安裝工程管理內部增設的管理機構的開支,這通常是由于業務范圍逐漸增大或是施工區域的擴張而造成的,隨之并行的是專門管理人員的數量增加,必然也會帶來費用的上升。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此類成本的支出,尤其要避免盲目性開發而加大項目成本,簡化工作流程,降低程序的重復率,提高整體的工作效率。

最后在施工管理方面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對實際施工中的圖紙變更、施工方法變更、施工材料的變更要及時如實地記錄,對施工圖預算中的錯算和漏算等問題要及時發現,并進行有效調整。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成本的最大構成部分就是材料的成本消耗,它所占的比重非常多,所以有效控制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材料的成本支出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成本有效控制問題。如今的很多材料都是由高科技研發出來的新型材料,具有低能耗、高效率的特點,所以我們要對工程材料需求量做出科學的判定,以免采購的數量過多,浪費了資金和資源,這樣還能保證施工地點存放的施工材料數量適宜,也方便管理。注意要盡量減少中間環節的交易,直接從廠家進貨,爭取降低材料的成本,實現最大的經濟利益,同時能夠實現工程項目成本的有效控制。督促材料的管理人員要依據相關制度來執行,避免取用無序或者無記錄,導致浪費現象嚴重,健全監督管理機制能有效幫助施工單位實現項目成本的控制。不斷提高工程施工項目的機械使用率也是有效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徑。平時要注意維護保養好機械設備,及時檢查是否存在使用故障或機械零件的老化現象,要及時更換和修理,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因機械事故而導致停產。有些機械設備值臨時租借的,對它們要做好相關工序的銜接工作,提高在租借期間的使用效率,讓其進行滿負荷運載,完成預定工作量之后做好工作記錄,依據使用時間來計算成本。通常在支出水平基本持平的情況下,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施工項目如果提前完工就會節省很多的管理開支和資源消耗,如果工期推遲,那么就會增大建筑項目成本,不利于實現項目低成本控制,所以施工管理工作很重要,督促施工隊伍加快進度,避免做太多無用功浪費時間與資源,對整體的項目管理工作要分配細致,明確責任,減少工程管理的層次,精簡管理人員,提高管理效率,同時也要抓質量,爭取按計劃竣工甚至能夠提前竣工,最大限度實現低目標成本的控制。在給水管道的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階段常常也會因為某些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需要調整局部的設計方案或者施工工藝,有時是材料的更換,這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提高項目預算成本。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可以實行項目成本控制的責任制,將成本控制機制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環節中去。

結束語:綜上所述,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不僅可以提高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還可以節約有限的資源,在倡導低碳經濟的背景下,降低成本提高質量是提高行業競爭力的必要途徑,也是時展的內在要求。給水管道安裝工程本身涉及的領域比較多,在施工過程中還要兼顧質量安全與效益,所以要進行全過程的立體化管理,將每一施工環節都納入到成本控制的體系中來,增強成本控制的意識,在設計階段就做好充分的經濟論證,還要提高施工的效率,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的施工進度,優化預結算的管理模式,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最終達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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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本質范文4

【關鍵詞】水產養殖學;建設;發展

“水產養殖學”是湖州師范學院于2012年新開設的專業,作為農業專業的一部分深受傳統“輕農、歧農”思想觀念的束縛,在該專業發展過程中面臨很多困難:首先,水產類專業的社會認可度不高,多數學生認為讀此專業低人一等;其次,考生和家長對水產養殖學專業的就業狀況過度擔憂,由于對該專業的就業狀況不清楚,導致片面地認為水產類專業不好就業,工作環境差和勞動報酬低等,因此大多數學生不愿意報考本專業。近兩年來,我校水產養殖學專業生源第一志愿填報錄取入校的較少,許多是調整志愿無奈進來讀的,這些學生的專業思想不穩定,很多家長對水產養殖專業也不認同,擔心孩子讀完大學仍舊無法“跳出農門”。這些可能會造成部分同學有轉專業,甚至退學的念頭。

然而水產養殖業在我國大農業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水產養殖業是節糧節地型產業,它既不與糧食爭耕地,又不與畜牧爭草原,可緩解糧食生產的壓力。水產品是一種高蛋白質、高營養的優質食物,被譽為“健康食品”[1]。目前,我國的水產養殖規模世界第一,2012年我國水產品總產量為5907.68萬噸,其中養殖產量為4288.36萬噸,均占到世界產量的70%以上[2],水產養殖業已成為我國出口創匯的支柱產業之一。美國著名生態經濟學家萊斯特?布朗認為中國對世界的兩個重大貢獻之一就是“水產養殖”。另外,湖州師范學院背靠南太湖,歷來是水產養殖業發達的魚米之鄉,具有得天獨厚的辦學地理位置,水生生物學與水環境學科是我校重中之重的建設學科,擁有水生生物學浙江省重點學科、浙江省淡水養殖重點科技創新團隊、浙江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與開發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浙江省院士專家工作站。水產養殖學專業是我校要重點打造的品牌專業,也是申報碩士點,建設湖州大學的重要支撐之一,擁有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和師資隊伍,這些為水產養殖學專業的建設與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針對我校新辦水產養殖學專業建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筆者認為可以充分發揮我校水生生物學的優質辦學條件和學科優勢,通過加強水產養殖學的專業宣傳,強化專業思想教育,創立具有特色的水產養殖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基礎扎實,適應面廣,富有創新能力的水產生物技術復合型人才,拓寬就業渠道,引導大學生創業,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具體措施如下:

1 提高水產養殖學專業的生源質量

優秀生源是專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通過加強招生宣傳,吸引優秀學生從事水產養殖學專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建設湖州師范學院水產養殖專業網站,通過視頻、圖片和文字等形式對本專業進行全面詳細介紹。通過招生宣傳,使考生和家長在填報高考志愿時對本專業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和全面了解,包括水產養殖學專業的內涵、社會需求和發展前景等。同時依托本專業的養殖基地和養殖實驗室,普及水生生物學知識,宣傳漁業生產的重要意義,激發學生對水產行業的興趣;其二,挖掘專業發展的優秀人物及其成功事例,組織編撰宣傳材料,提高專業的知名度和社會認可度。

2 加強專業思想教育

可采取靈活多樣的教育方式,例如在新生剛入學時就向他們系統地介紹水產業的歷史、現狀和發展前景,使學生了解本專業、熟悉本專業、進而熱愛本專業。除了會議上、課堂上宣講之外,更重要的是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創立“名家論壇”,請本專業相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等到校講學,介紹他們創業的經驗,同時組織學生到水產養殖及飼料和食品的龍頭企業、相關科研事業單位等參觀學習,使學生真正看到水產業的希望,增強學生立志投身水產養殖業的信心。

3 創立具有特色的水產養殖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

水產養殖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性專業,水產養殖企事業單位需要高素質的人才。一方面,要求有較強的實踐動手能力,要來之能用,能夠立即擔當起技術指導工作;另一方面,要求學生有較強的創新精神,能夠將所學的知識逐漸轉化到生產中,做出其他非專業學生難以做到的創新性貢獻。這就要求在水產養殖學專業的教學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開展導師制,強化實踐教學[3-5],充分利用校內外科研、實訓平臺指導培養水產養殖學專業學生,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

3.1 實行導師制。讓學生一進大學就由本專業的骨干教師擔任導師,全方位引導和關心學生的成長。從大一第二學期起,指導教師要為學生設立科研創新專項,引導學生培養專業興趣和科研技能;進入大二以后,要組織學生申報各類課題,參加各級學科競賽,指導學生、申請專利、服務地方等;進入大三以后,指導學生確定就業和考研方向;進入大四以后,指導學生生產實踐、畢業論文、考研或就業等。讓導師成為學生四年本科生活的“守護神”,從而增強師生感情,鞏固專業在學生心中的地位。

3.2 充分利用水產養殖學專業依托的“浙江省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與開發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和校內外的實踐實訓基地等有利條件,設立大學生科研創新項目,引導學生培養專業興趣。

3.3 強化實踐教學,增強學生的適應能力?!爸乩碚?,輕實踐”的現象在高等師范院校人才培養中普遍存在,從課程體系設置到學時安排,都比較注重理論教學,而對實踐教學環節往往不夠重視。然而水產養殖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專業,要求學生有較強的實踐動手能力和創新精神,因此在本專業課程體系建設中,需要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加強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為實踐教學創造良好的條件[6]。

3.4 利用生物科學學科優勢,培養“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高素質”的水產生物技術復合型人才。強調水產養殖專業本科教育的基礎性原則,夯實學科基礎,發揮本專業依托生命科學學院所具備的生物科學學科優勢,加強通識性課程的開設力度。

3.5 嚴格教風,提高教學質量。不斷探索完善教學管理制度,要求專業教師教書育人,堅守“以學生為本”的理念,注重因材施教,不斷革新教學方法,普及高效教學模式,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效率。

4 改革教師培養和使用機制,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注重青年教師的崗前培訓,強化中青年教師在教學、科研和實踐中的基本功訓練。建立校內專任教師到相關產業和領域一線學習交流、水產業精英人士或專家到學校兼職授課的機制,形成一支了解社會需求、教學經驗豐富、熱愛教學工作的高水平專兼職結合的師資隊伍。以政策規定和鼓勵相結合的方法,發動現有教師積極申報、參與各級別課題項目,發表教學及學術論文,編寫教材、教學參考書和實驗指導書,不斷提高學校的知名度,為本專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下轉第20頁)

(上接第57頁)5 拓寬就業渠道,引導大學生創業

良好的就業和發展前景是水產養殖學專業吸引優質生源和穩定學生專業思想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想方設法拓寬畢業生的就業渠道,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引導學生考研繼續深造。近年來,本專業所在的生命科學學院學生的考研人數和上線率均在我校首屈一指,這對本專業學生的考研有示范帶動作用;另外借助生物學科的優勢,拓寬學生考研視野,即本專業的畢業生既可以報考水產養殖相關專業,也可以報考生物學、醫藥學等相關專業。其二,充分利用師范院校注重師范技能培訓的特點,鼓勵學生加強基本技能培訓。如參加普通話、化學分析工、教師證、會計證等的考證培訓,為從事相關教育或其他工作奠定基礎。其三,改變學生的就業觀念,引導學生創業。鼓勵學生“先就業,后擇業”。以水產業界成功人士的經歷,引導學生去基層,去漁區,去生物技術類企業創業,在創業過程中給予及時的幫助和指導。

總之,在我校水產養殖學專業的建設與發展中,應充分利用生命科學學院的學科優勢,創立具有水產養殖學專業特色的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高素質”的水產生物技術復合型人才,拓寬就業渠道,引導大學生自主創業,以確保新建水產養殖學專業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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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本質范文5

「關鍵詞國際稅法、調整對象、法律特征

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國際稅法,或稱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下述五個方面。

一、關于調整對象問題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從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法總是同時對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已經很難明顯區分出國際稅法只調整其中一種關系而不調整另一種關系。盡管從單個的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來看,其調整對象的單一性仍然存在,但已顯得模糊了?!皣覍鐕{稅人具體征收的每一項稅收,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的征納關系,也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注: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頁。)。因為無論如何,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必然最終要在國家的涉外稅法中體現并依據這些涉外稅法才得以實施;而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國涉外稅法時,也必須考慮到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以及有關的國際稅收慣例,創造本國涉外稅收法制與國際稅法相銜接的“軌道”,從而使本國的涉外稅法不可避免地帶有“國際性”的烙印。

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二者雖然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但在整體的內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這在于:從國際稅收關系的形成來看,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出現早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的產生,后者是以前者為邏輯前提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我們在表述上總是把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放在前面。然而從關系的本質來看,盡管國家的涉外稅法具有鮮明的“國際性”,但同時也是其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涉外稅收征納關系與國內稅收征納關系并無本質不同;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則從根本上促成了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的最終形成并成為其區別于國內稅法的本質特征。

需要單獨加以說明的是,我們對國際稅法概念中的“涉外納稅人”以及“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表述,與目前國內其他學者使用的“跨國納稅人”和“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表述有所不同。因為在有關國際稅法的客體和淵源等方面的問題上,我們主張國際稅法所涉及的稅種,不僅包括所得稅、財產稅,還包括關稅等流轉稅。這樣,在國際稅法的概念中仍舊使用“跨國納稅人”和“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表述就未免有失偏頗,不足涵蓋上述稅種。

當然,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這兩種關系以及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的緊密結合,是國際稅法區別于其他所有法律部門,包括上一級法律部門,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同一級法律部門,如國內稅法、國際經濟法其他法律分支的根本特征。可以認為,國際稅法的其他大部分特征均派生自這一根本特征。

二、關于客體問題

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

第一層面,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要弄清的是: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涉及哪些稅種或者說國際稅收關系會發生在哪些法定稅種上?目前,存在著狹義說和廣義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主要發生在所得稅上,在某些國家,也會發生在財產稅和遺產稅上。因此,國際稅法的客體就是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在關稅等流轉稅方面,因為流轉稅的征稅環節的地域性質往往同國家的地域管轄權相吻合,一般不會發生不同國家對同一征稅對象同時征稅的現象,所以,關稅法等流轉稅法是不包括在國際稅法中的(注: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 )。后者則認為除了狹義說所涉及的稅種法以外,關稅法等涉外性的流轉稅法也包括在國際稅法中(注:參見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頁。)。

我們贊成廣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主要是因為:(1 )從國際稅法的早期發展歷史來看,商品課稅的國際經濟矛盾及其協調(如關稅同盟)比所得課稅的國際性協調活動要早,是國際稅法產生、形成和發展的整個歷史進程的起始環節。如果將關稅法等流轉稅法排除在國際稅法的范圍之外,則無異于割裂了國際稅法發展的整個歷史過程。因此,應當歷史地、整體地看問題。把對在國際商品貿易中于商品流轉環節課征的國際協調活動看作是國際稅收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將關稅法等流轉稅法一并納入國際稅法的范圍。(2 )持狹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的學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主要發生在所得稅上。事實的確如此。但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只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的一部分,我們在本文“關于調整對象問題”部分已經明確了廣義的國際稅法說中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如果僅以國際稅收分配關系所涉及的稅種來限定國際稅法所涉及的稅種,豈不是以偏概全?豈不是正好符合了狹義的國際稅法說的觀點?而實際上,上述學者又都是持廣義的國際稅法說,并且也承認廣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的合理性,同時對關稅等流轉稅加以論述(注: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因此,盡管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主要發生在所得稅上,但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不僅發生在所得稅上,還發生在財產稅、遺產稅以及關稅等流轉稅上,而二者都是國際稅法不可或缺的調整對象,所以,國際稅法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以及關稅等流轉稅。(3)誠然,對商品國際貿易課稅,雖然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重復征稅,但仍然可能發生不同國家的政府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如進出口商品金額等)的重復征稅。例如,甲國實行產地征稅原則,乙國實行消費地(目的地)征稅原則,現甲國向乙國出口一批產品,則兩國都會依據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對這筆交易額課稅,這批產品的所有人也就同時承擔了雙重納稅義務。而各國實行不同的商品課稅政策,如低進口關稅或免關稅政策,也會引起國際間避稅或逃稅活動的發生。況且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深入開展,對國際商品在流轉環節的課稅和跨國所得課稅將會更加密切地交織在一起,其相互轉化的趨勢也會愈加明顯。各國對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的課稅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為此采取的一系列國際協調活動,說明這些稅收本身作為各國涉外稅收的同時,進一步涉及到國家與國家間稅收利益的分配,反映了國際稅收的本質(注:參見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頁。)。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雌饋?,這似乎僅僅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客體,將其作為國際稅法的客體似乎又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其實不然,因為這一國際稅收收入正是通過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進行涉外稅收征管而獲得的,與各國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也正因為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利益直接來源于各國對其涉外稅種的征稅對象的課征,我們才認為后者作為國際稅法第一層面的客體與前者作為第二層面的客體間存在著遞進關系,從而共同構成了國際稅法的雙重客體。需要說明的是,并不存在一個超國家的征稅主體,對各國涉外稅種的征稅對象加以課征而獲得國際稅收收入,再將其分配給有關各國;實際上,這部分稅收利益在征收之時就已經通過國際稅收協定隨著對某一征稅對象的征稅權的劃歸而歸屬于各個主權國家了。

因此,從理論上看,國際稅收利益是各國的涉外稅收收入匯總而形成的整體利益;從實踐上看,國際稅收利益并未實際匯總,而是分散于各個主權國家的控制之中。正是由于國際稅收利益這種理論上的整體性和實踐中的分散性,以及其對各國征稅主權乃至相應征稅對象的強烈依附,使我們在分析國際稅法的客體時容易將其忽視。然而,與其說各國締結國際稅收協定的目的在于劃分對某一跨國征稅對象的征稅主權,不如說其實質目的在于劃分從征稅對象上可獲得的實際的稅收利益。故國際稅收利益是潛在的,但卻是能夠從深層次上反映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層面。

三、關于主體問題

國際稅法的主體,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國內幾乎所有研究國際稅法的學者都將國際稅法的主體分為國家和跨國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我們認為,這種分法有失偏頗。我們對國際稅法的主體作出上述劃分的理由與在本文“關于調整對象問題”部分中使用“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理由以及與本文“關于客體問題”部分特征的觀點是一致的。很顯然,基于獲得跨國收入的跨國納稅人不足以涵蓋在“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所有納稅主體,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盡管是其主要部分。

國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同時作為征稅主體和稅收分配主體,這與國家在國內稅收法律關系中僅作為征稅主體(注:國家作為征稅主體是從實質意義上而言的。通常所說的征稅主體。即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管理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尤其是稅務機關,都是從形式意義上來說的。)的身份的單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國家在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中分別作為不同主體身份的依據也是不同的。在國內稅法中,國家作為唯一的實質意義上的征稅主體是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的具體體現之一;而在國際稅法中,特別是國家作為國際稅收分配主體時,則是國家主權的對外獨立權的具體表現。其三,對單個國家而言,國家在國內稅法中征稅主體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數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國際稅法中,國家在數量上是多元的,必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否則就無法構成國際稅收法律關系。

自然人和法人在國際稅法中和在國內稅法中都是納稅主體,而且在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中也可以作為主體。一般來說,則不能作為國際公法的主體,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國際法學界也出現了主張個人和法人是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注:參見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8—100頁。)。此外,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稅法中的納稅主體。有的學者就認為,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間、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之間關于國際稅收關系的國際、國內稅法規范的總和。

四、關于法律規范問題

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國際法規范,又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規范源于用以調整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國際稅收協定;其國內法規范源于各國的涉外稅收法律制度。國際稅法的實體法規范是指在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其程序法規范是指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關于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規定以及用以確定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規范。國際稅法中的沖突規范在形式上與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將征稅權劃歸某一方,而不象國際私法那樣采用反致或轉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疊性的沖突規范和選擇性的沖突規范兩個類別。

此外,由于國際稅法中既有實體法規范,又有沖突法規范,就決定了國際稅法在調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備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方法”的特征。

五、關于國際稅法原則問題

基于國際稅法在調整對象上的本質特征,還派生出國際稅法在法律原則上兼具國際經濟法和國內稅法的原則的綜合性特征,以及在其公平原則的價值取向上的特征。國際稅法的原則主要有兩項,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和稅法公平原則。

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有權對屬于該范圍內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稅收管轄權獨立同時意味著其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征稅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愿、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一般都是各國國內稅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稅法領域中公平原則的含義不完全等同于國內稅法中的公平原則,既是對國內稅法中公平原則的承繼,又是由國際稅法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的綜合性及其價值取向上的特點是派生自國際稅法本質屬性的又一特征。

稅法的本質范文6

李 剛**

第二章 稅法的公平價值

法的正義價值通常又被表述為公正、平等、公平等其他的詞,“這些詞可以說含義相當,但意義強弱、范圍大小可能有所差別,所以,在不同場合下應選擇較合適的詞。”[64]因此,從一般的意義、或者狹義上說,作為法的基本價值名目之一的“正義”在稅法中即體現為稅法的公平價值。

第一節 稅法的公平價值體系

傳統稅法學理論所論述的稅法的公平原則只是指征稅的標準問題,如果僅由此而推導出稅法的公平價值也是如此,是遠遠不夠的。經過思考,筆者認為,稅法的公平價值是由以下彼此間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三個層次共同構成的。

第一層次的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

稅法的公平價值的第一層次,是指稅法的平等價值,表現為“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反映了稅法的形式正義問題,也是法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價值觀在稅法中的直接體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一個政治口號,產生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作為正式的法律規定,則最早出現在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以及包含《人權宣言》的法國憲法之中。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四層含義:第一,平等保護,任何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法都予以同等保護;第二,平等遵守,任何社會成員都平等地享有法的權利,履行法的義務;第三,平等適用,法對于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適用而無因人而異的區別對待;第四,平等制裁,對于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或處罰,任何人都不得享有違法犯罪而不受應有制裁的特權。”[65]同時,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從亞里士多德意義上的校正正義發展而來的形式正義,就根本而言是和法律的普遍性聯系在一起的,它要求同等的人應當受到同等對待。[66]

因此,平等價值體現在稅法中,意味著就征稅主體而言,必須依法對凡是屬于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的征稅對象予以征稅,對凡是欠、漏、逃、偷、抗稅等違反稅法的行為都應依法處理或提請司法機關處理;就納稅主體而言,凡是符合稅法規定的納稅條件的納稅主體都應依法納稅,同時,依法享有還付請求權等實體權利,以及申請稅收行政復議權或訴訟權利等程序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第一層次的稅法的公平價值主要體現為稅法在法律適用上的平等,它包括了上述“平等保護、平等遵守、平等適用和平等制裁”四方面的內容。

然而,正如筆者在第一章中所論證的那樣,在這里,實在稅法的既存價值狀態與稅法應有的公平價值狀態出現了不相吻合之處。比如傳統稅法學理論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之一就是“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以納稅人發生了稅法規定的行為或事件為前提”。這一特征將“征稅機關發生的稅法規定的行為或事件”排除在稅收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之外,給人造成的印象似乎是“征稅機關不受稅法管轄”,或者說,“稅法”僅適用于納稅主體而不適用于征稅機關。[67]——這顯然有違體現為稅法的法律適用平等的形式正義。

第二層次的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

稅法的第二層次的公平價值,主要是指稅法的征稅公平,即國家在稅法中制定什么樣的標準征稅對納稅人來說才是公平的,也就是傳統理論中通常所說的稅法的公平問題。讓我們從對西方稅收(法)基本原則理論的歷史發展的分析中,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來尋找答案。

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的理論發端于17世紀。英國的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在其所著的《政治算術》(1676年)一書中于歷史上首次提出了“公平” 、“簡便”和“節省”的有關稅收原則的理論。[68]此后,德國的尤斯蒂于1766年出版了《財政學體系》,該書的精華部分是他提出的關于賦稅的六大原則。[69]18世紀末,正值資本主義迅速成長時期,英國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Adam Smith)明確、系統地提出了著名的賦稅四大原則,即平等原則、確定原則、便利原則和經濟原則,與尤斯蒂的六大原則相當接近;其中,平等原則是指:“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盵70]19世紀后期,德國的阿道夫·瓦格納(Adolph Wagner)將稅收原則歸結為“四項九端原則”;其第三項“社會正義原則”又分為兩個具體原則,一是普遍原則,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納稅(體現了稅法公平價值第一層次“平等適用”的一半內容);二是平等原則,即根據納稅能力大小課稅,稅收負擔力求公平合理。當代西方各主要經濟學流派也都認為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收兩大基本原則之一,即指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

上述西方稅收(法)基本原則的理論對稅法的公平等基本原則的概括和倡導具有不可忽視的合理性。我國學者也都無一例外地認為在我國稅法中也應體現和貫徹公平原則,只是具體表述不同,如“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71]、“普遍納稅與公平稅負原則”[72]等,都體現出稅法的公平價值觀念。

傳統稅法學理論認為,稅法的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方面內容。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相同、納稅能力相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也應相等。稅收橫向公平情況下,衡量標準有三種:一是按照納稅人擁有的財產來衡量;二是以納稅人的消費或支出為標準;三是以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所得為標準來測定。從各國稅制實踐來看,大多采取較為現實可行的第三種標準,這是由收入所得具有的貨幣所得和純所得等特性決定的。一般認為,橫向公平至少具有下述幾方面的要求:(1)排除特殊階層的免稅;(2)自然人與法人均需課稅;(3)對本國人和外國人在課稅上一視同仁,即法律要求課稅內外一致。

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情況不同、納稅能力不等的納稅人,其稅收負擔亦應不同。稅收縱向公平情況下,國家對納稅人實行差別征稅的標準有兩種:一是“利益標準”或稱“受益標準”,主張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數量,根據納稅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期望得到的利益多少來確定;二是“犧牲標準”,是以納稅人在課稅前應得到的滿足與課稅后實際得到的滿足之間的差額為標準。上述兩種標準在某種程度上都是以納稅人的主觀感受——期望利益和犧牲程度來推定其納稅能力的,所以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甚至根本無從測定。事實上,所謂的稅收縱向公平就是指稅法對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納稅人的收入分配應如何干預才是公平的。

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為例,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可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之間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分配格局;[73]后者使高、低收入者負擔相同比例的稅額,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由此看來,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但即使如此,美國當代經濟分析法學家波斯納對累進稅制也提出了批評,認為累進稅制“會產生一系列嚴重的管理問題”。他舉例說,對一個第一年賺1萬美元、第二年賺10萬美元的人和一個兩年中每年賺5.5萬美元的人來說,依比例稅制(proportional tax),兩人繳納的總稅額是一樣的;但依累進稅制(progressive income tax system),第一個人就要比第二個人繳納更多的稅款。[74]所以,“累進稅是再分配性質的,因此也就是征用性的(confiscatory),……并不按照納稅人為支付費用交納的稅款之比例而給予納稅人以相應的利益。”[75]同時,他還論證了收入的邊際效用遞減原則(principle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utility of income)和贊成累進稅制的得益理論(benefits-received rationale)都無法證明累進稅制的合理性。所以,波斯納認為,如果我們“將比例稅制(這可能會比累進稅鼓勵更多的生產活動,同時管理成本也較節約)和向低收入團體提供轉移支付(transfer payments)相結合,可能會使最貧困的人受益?!盵76]

需要說明是,如果說形式正義要求同等地對待所有情況相類似的人,那么實質正義則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哈特認為,“正義觀念的結構是相當復雜的。我們可以說它有兩部分組成:(1)一致的或不變的特征,概括在‘同類情況同樣對待’的箴言中(橫向公平——引者注);(2)流動的或可變的標準,就任何既定的目標來說,它們是在確定有關情況是相同或不同時所使用的標準(縱向公平——引者注)?!盵77]所以,就上述傳統稅法學理論關于稅法的稅收公平原則的論述來看,它實際上包括了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兩方面的內容:橫向公平指的是形式正義,縱向公平指的則是實質正義。

因此,稅法的形式正義價值被分割成了兩部分,一部分體現為“稅法面前人人平等”,針對的是稅法的所有主體;另一部分就是稅法的征稅公平,僅針對納稅主體而言。同時,這兩部分又分別存在于稅法公平價值系統的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當然,這只是筆者為了邏輯地建構稅法的公平價值體系而作出的人為分割,上述兩部分共同作為稅法的形式正義價值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是一個整體。

第三層次的本質公平——稅法的起源

稅法公平價值的第三個層次是指作為征稅的實質主體的國家為什么要征稅或者說國家征稅是否應該。這似乎是一個不言而喻且不證自明的命題。但筆者認為,這是稅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內涵的最深層次,對其加以分析有助于我們從根本上深刻地認識稅法的公平價值。換言之,這也是一個稅法(收)本質的問題。

日本著名稅法學家金子宏認為,“為何要課征稅收,其正當根據是什么,這是在稅收的歷史上,很早就一直闡述的問題。它與如何看待國家的本質,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盵78]關于國家與稅收以及稅法的起源和本質,筆者在第一章中已經有較為詳盡的闡述。概言之,西方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交換說和公共需要論所體現的契約精神及其內涵的公平價值,相對以國家學說為基礎的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而言,更符合“人民當家作主”和“人民主權國家”的實質。因此,筆者主張以前者的合理因素——“契約精神及其內涵的公平價值”來修正和完善我國的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志論;[79]簡言之,即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各個層面和各種類型之中貫徹和體現作為“契約精神和公平價值”之具體化的“平等原則”。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平等原則”不是第一層次上的作為形式正義的稅法的公平價值的反映,后者是指稅法主體(主要是納稅主體和征稅機關)平等地適用稅法,是一種稅法主體的“外部平等”,而前者則是指稅法主體相互之間(主要是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以及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平等性問題,是一種稅法主體的“內部平等”,因而具有更根本的意義。

為此,筆者試圖借助第一章中所描繪的“稅收法律關系理論結構示意圖”(以下簡稱“示意圖”)來逐一發掘并分析“平等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的兩個層次、三方主體間的四種法律關系中的體現與含義。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第一層次

稅收法律關系的第一層次,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認識的稅收法律關系,包括稅收征納法律關系(圖示①)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稅收征納法律關系是發生在納稅人與作為形式征稅主體的征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間(以下簡稱“征稅機關”)的稅收法律關系,從整體上看,主要就是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但也包括稅收行政法律關系。

需要說明的是,出于形象地構建“示意圖”的需要,筆者人為地將稅收法律關系中本來作為整體的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分成了兩部分:一部分發生在納稅主體與征稅機關之間并包含于稅收征納法律關系當中,另一部分則發生在征稅機關與國家之間(圖示②)。后者主要是指與稅收收入或稅收利益直接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比如因稅收收入的轉移支付而產生的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等;前者則主要是納稅主體與征稅機關之間的稅收行政程序性法律關系,比如納稅主體與征稅機關之間直接發生的稅務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以及納稅主體與征稅機關通過司法機關而間接發生的稅收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等。在稅收法律關系當中,具有更加重要意義的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主要是指上述第一部分的稅收行政程序性法律關系;但是,當這一部分與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共同構成稅收征納法律關系時,其又次要于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以下,筆者主要是就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的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分別加以論述。

(一)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所包含的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是從狹義上來理解的。廣義上的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是指作為一個整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它不能、也無法僅從狹義上去理解,必須要結合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才能合理解釋。

所以,狹義的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就是納稅主體與征稅機關之間因稅款的征收(公法上稅收債權的實現)和繳納(公法上稅收債務的清償)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從這個角度來說,傳統稅法學關于稅收法律關系特征的總結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如認為稅收法律關系中固有一方主體是國家或國家及其征稅機關、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單向轉移的關系。[80]但傳統稅法學還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單方面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對征稅機關來說,享有單方面的征稅權利,對納稅主體來說,負有單方面的納稅義務?!@也是為什么通常把征稅機關稱為“權利主體”、納稅主體稱為“義務主體”或“納稅義務人”的原因之一。[81]無論如何,這是不正確的,是對契約精神之“平等”與“權利”要素的背離。盡管有學者后來逐漸意識到稅收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應互享權利和互擔義務,只是二者享有的權利的性質不同,而義務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又不對等。[82]然而,他們關于“納稅主體主要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而享有一定的(程序性)權利”的觀點也是值得商榷的。納稅主體還享有更重要的實體性權利,其中以納稅主體因還付金、超納金和誤納金而對征稅機關享有的“還付請求權”為突出代表。還付請求權又可稱為返還請求權或退還請求權,是指由于征稅機關對還付金、超納金以及誤納金的保有沒有法定根據,因而納稅主體可以請求予以返還的請求權;其在實體法上的性質是因征稅機關的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公法之債。[83]

實際上,僅從“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這一名詞本身來看,我們都可以發現“平等”的影子:(1)債權債務關系是民商法的基本調整對象之一,長期以來處于“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和“公平原則”等民商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和支配之下,以致于其自身都具有了“平等”的內涵,這一點不可避免地要或多或少地反映于其基本性質亦定位為債權債務關系的稅收法律關系當中;(2)而“法律關系”——這一來源于19世紀大陸法系民法學的基本范疇,[84]自產生之初就帶有民商法之“平等原則”的烙印,似乎也給稅收法律關系的平等性“痕跡”提供了一點理論上的淵源。但是到此為止,我們只是解釋了稅收法律關系表面上或形式上的平等性,至于其本質上的、深層次的平等性,還有待于筆者在稅收法律關系的第二層次上闡明。

(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

以上主要是從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角度論證了納稅主體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平等性問題,那么,從同樣處于“示意圖”第一層次的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考察,其平等性又如何呢?

其實,自20世紀90年代初,就開始有學者對“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法律地位不平等性”提出了質疑,[85]主張應當“確立行政法中公民與政府的平等關系”[86];甚至已有學者直接就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問題作出了理論嘗試。[87]在借鑒和參考這些學者的有關論述的基礎上,筆者認為,傳統稅法學之所以將稅收法律關系的顯著特征之一歸納為“主體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其理論誤區除了忽略或沒有深刻認識到稅收法律關系的根本性質乃是“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外,主要在于以下兩大方面:

第一,混淆了一般稅收行政關系與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一般的稅收行政關系是一種完全的隸屬關系,一種絕對化的支配關系,表現為固定不變的主動與被動關系。而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則不同,其特性在于:(1)雙方當事人存在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無論“這類法律關系的參加者的特殊情況如何,不論他(它)是個人、組織或政府,他(它)們在法律上、在特定法律關系中都是具有獨立身份和相對自主性的主體。否則,就不可能構成一個法律關系的兩極”。[88](2)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不是一種完全單向性的支配關系,其主動與被動只是相對的。一般情況下,納稅主體是被動的接受支配者,但也可能成為主動的支配者,如納稅主體依法行使其還付請求權時,實質上就含有“支配”的意思,征稅機關此時只能退還有關金額給納稅主體。同時,對征稅機關來說,它既是稅收征管者,又是提供服務者、接受監督制約者;而納稅主體既是接受管理者,也是享受服務者、實行監督制約者。所以,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的主動地支配與被動地被支配關系具有雙向性,允許角色的相互換位。

當然,不可否認,由于稅收行政關系是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產生和存在的基礎,后者不可避免地存在、或者說保留有前者的某些“不平等”特征,不可能象一般民事法律關系那樣,其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設立與分配幾乎完全對等均衡。但這僅僅是一種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有限的“不平等”,絕不能把這種“不平等”的表象作為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的本質加以認定。而且,正是由于稅收行政關系中客觀存在的主體雙方實際地位的不平等性,才需要用稅收行政法律法規予以調整,從而使其轉變為平等的稅收行政法律關系。

第二,以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作為衡量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中主體法律地位是否平等的尺度,混淆了權利義務不對等與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區別。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二者具有一致性。稅收行政法律關系,從形式上來看,屬于法律關系分類理論中的不對等法律關系(或稱隸屬型法律關系),但“不對等”不等于“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與稅收行政法律關系是性質根本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不能簡單地以前者為參照系而主觀地論證后者的“不平等性”特征。在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當中,因為征稅機關是代表國家來征收實施公共服務所需資金的,所以法律賦予其享有較納稅主體為多的權利,二者的權利義務呈現出不對等的表象,但是這并不必然導致主體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反之亦然,主體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也并不一定要求其權利義務的對等。

如果承認主體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就是其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就很難解釋行政訴訟法中關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但法律地位平等的規定。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稅收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如:征稅機關只能作為被告,不享有起訴權和反訴權,并須承擔舉證責任;納稅人則享有起訴權,作為原告還享有反訴權,且無須舉證。同時,《行政訴訟法》第7條又明文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由此可見,在確認訴訟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正是行政訴訟法所作出的偏向于保護納稅人的有關規定,使征稅機關(被告)與納稅人(原告)之間原來不平等的稅收行政管理關系,從法律上確認、調整為具有平等性的稅收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綜上所述,從稅收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出發,我們也得到了與從稅收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角度出發考察而得出的同樣結論,即納稅主體與征稅機關之間的法律地位應當是平等的。

有的行政法學者甚至作出了更為深入的理論研究,論證了“行政法領域存在契約關系的可能性”,指出,正是因為行政契約在本質上符合契約的根本屬性——合意,才與民事契約一起劃歸契約的范疇;而與早期以行政高權性行為為特征的傳統行政管理模式不同,現代行政法的發展為行政法領域提供了合意的基礎,并通過有效的行政程序構建自由合意的空間,保證處于弱勢地位的相對方表達意志的自由性,從而從根本上使行政主體和相對方能夠通過合意方式產生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契約。[89]還有的學者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契約精神不僅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而且在國家行政管理領域也體現得最為充分和濃重;基于對市場經濟秩序維護的可變性需求,隨著契約原則的普遍貫徹和契約精神的擴張,通過“社會合意”建構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是歷史的必然選擇。[90]

毋庸質疑,稅收行政法律關系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一種,必然也屬于為契約精神、公平價值以及平等原則所滲透的范圍。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第二層次

“示意圖”的第二層次包括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和稅收憲法性法律關系,是潛在的、往往被人們所忽視的層面,但卻最深刻地反映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公平價值。稅收法律關系在第一層次上的“公平價值與平等原則”是以其第二層次所內涵的“契約精神”為基礎和淵源的,唯有從稅收法律關系的第二層次出發去考察其內涵的“契約精神”,才能夠圓滿、合理地解釋其第一層次的“公平價值與平等原則”。

(一)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

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圖示⑤)是指不同的主權國家之間就國際稅收利益進行分配而產生的法律關系。在“示意圖”中確立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的獨立類型,一是有助于確立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深入理解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91]二是有助于為“國家”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地位提供更有力的理論支持。[92]

三是有助于我們形象地分析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中的“公平(平等)原則”,并由此深入理解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國際稅法領域中公平原則的含義不完全等同于國內稅法中的公平原則,它既是對國內稅法的公平原則的延伸,又是由國際稅法的根本特征決定的。[93]按照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其公平原則可以分為涉外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征納公平原則”)和國際稅收分配法律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分配公平原則”)兩方面。

在征納公平原則方面,體現了國際稅法對國內稅法的公平原則的延伸。因為,國際稅法中的涉外稅法規范同時也是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所以,國際稅法的征納公平原則與通常所說的國內稅法的公平原則是一樣的,具體也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方面;此處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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