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主體客體內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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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主體客體內容

稅法主體客體內容范文1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只是在一些稅種的規定中直接或間接地含有環保因素。下面擬就環境稅立法中的主要問題談談我們的幾點思考。

一、“環境稅”的征稅客體和法定名稱問題

環境稅是旨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國家稅收,環境稅應該是我國整個稅種體系中一個獨立的稅種,其法律地位是與流轉稅、所得稅等稅種等同的。在環境稅法定名稱的尋找上,可否作如下考慮:

1.“環境稅”:它是以環境中的物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環境稅”的內容廣泛,可看作一個廣義的概念。它下面還可分為污染物稅、環境能源稅、環境資源稅、環境關稅等。而且,每一個名稱下面還可再分,如污染物稅可分為噪聲稅、垃圾稅、二氧化碳稅、硫稅、有毒化學品稅等。上面提及的環境資源稅,也可稱為生態環境稅。

2.“環境污染稅”:它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環境污染和公害的行為,可以確定為征稅客體。這些環境污染行為包括向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廢熱、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行為。環境污染稅的計稅依據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濃度或總量。這個名稱還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稱為環境保護稅,不過這是從狹義上來解釋的,它的課稅客體不包括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

3.“環境消費稅”:以消耗某種環境資源為征稅對象,如美國對消耗臭氧的化學制品征稅等。我國現行消費稅雖然將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車和小汽車等污染環境的消費品納入課征范圍,而且對小汽車按照排氣量大小確定差別稅率,這在控制污染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對含鉛和無鉛汽油、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的車輛加以區別,降低了稅收對控制污染行為的作用。筆者提議的環境消費稅,消耗的環境資源不僅僅包括汽油,還應包括天然氣、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體范圍可由稅法確定。環境消費稅在環境資源的生產和消費環節征收。

4.“環境資源稅”:它以開發、使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其名下有:“開采稅”、“開發稅”、“采伐稅”、“土壤保護稅”等。其納稅主體是開發、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礦產、地熱、海洋等自然資源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計稅依據由自然資源的稀缺程度和開發利用的程度共同確定,對不可再生、本國稀缺的自然資源可以課以重稅。以行為作為課稅對象的環境資源稅,可以冠名為生態環境補償稅,或叫生態環境稅。

環境資源稅也可設計為以物為課稅對象,名稱包括化學燃料稅、水資源稅、礦產資源稅、森林資源稅和草原資源稅等,主要體現環境資源的使用成本或價值。

以上陳述的幾個環境稅名稱中,“環境稅”的名稱顯然范圍過大,包羅萬象,立法中難以界定其具體內容,實踐也不好操作?!碍h境消費稅”以幾種消費的環境資源為課稅對象,范圍過于狹窄,對其他幾種常見的污染行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聲等不聞不問,也違背了環境稅的立法宗旨?!碍h境資源稅”只顧及自然資源的維護與利用,忽視了以稅收手段抑制排污行為的作用。而“環境污染稅”與“環境資源稅”正好相反,忽視了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環境稅立法,可以冠名為“環境保護稅”,其具體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環境污染稅,對污染物或排污行為征稅;二是環境資源稅,對稀有資源或利用、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征稅。環境保護稅這兩部分內容,還應該包括環境稅收優惠的法律制度。鑒于我國環境稅立法仍處于醞釀階段,沒有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鑒,加之國外的情況和我國也不盡相同。因此,筆者還認為,環境稅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的、嚴重的環境污染物、稀有資源、污染行為或生態環境破壞行為作為課稅對象,單獨立法,以“暫行條例”的形式頒行,如制定《固體廢物(垃圾)處置稅暫行條例》、《水污染稅暫行條例》、《空氣污染稅暫行條例》、《汽油稅暫行條例》、《噪聲污染稅暫行條例》以及《水土保持稅暫行條例》等等。環境保護稅法律體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上述環境稅種的單獨立法,都是環境稅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步驟。

二、中國環境稅的立法宗旨問題

環境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在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環境稅主要目的應當是為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服務。這里,稅收是手段,運用這個經濟手段控制環境污染和保護改善環境、維護人類健康是環境稅的立法宗旨。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在經濟建設中基本上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可以說,我國此時的經濟效益是以犧牲環境效益為代價的。開征環境稅雖然不是環境保護的唯一經濟手段,但它卻是一種規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應該是最重要的一種經濟手段。這種手段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和實施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還可以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專項資金。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環境稅立法確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適宜的。

三、中國環境稅法的立法原則問題

1.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這一原則在環境稅中的體現主要有兩層含義:一、發展經濟不能犧牲環境。開征環境稅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對經濟的發展會有一定的影響,但基于保護環境的理念,我們仍然要開征環境稅,尤其是對于那些嚴重的污染行為和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更是要課以重稅,在這種情況之下,要優先考慮環境的保護。二、環境保護要考慮其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開征環境稅不能不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因此對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這就要求立法者在環境稅立法中應科學的設置環境稅的納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運用環境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考慮企業的整體稅負。尤其是現在我國企業的稅負整體偏重,大量國有企業處于虧損狀態,在保護環境,開征環境稅的同時,要把環境稅對經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2.稅負和污染相適應的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誰污染誰納稅”,對污染嚴重的物和行為課以重稅,對污染輕微的物和行為實行較低的稅率,對污染防治實施項目的建設實行零稅率。隨著各國普遍利用環境稅來防止污染、治理環境,環境稅收收入越來越成為各國籌措環保資金的主要來源。對環境稅的具體征稅對象和課稅稅率的設計,大體是遵循稅收收入和環保資金相當的原則。在稅率上一般實行動態稅率,即根據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所需資金不斷調整具體的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有些國家對具體環境稅稅目的稅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動態稅率的實行是稅負和污染相適應原則的直接體現。這一原則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邊際污染成本的稅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邊際私人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私人收益等于邊際社會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會成本)內在化,使其面臨真實的社會成本和收益;最終必能抑制或減少污染量,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這一原則的實施也有利于避免企業環境稅負的畸輕畸重,實現稅收的公平目標。

3.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預防是指預防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造成的損害;所謂治理是指對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所進行的治理。環境稅的開征并不是簡單的為環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資金,其首要的作用還在于防止污染。預防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是稅收宏觀調控和籌集資金雙重功能的體現和運用。

四、中國環境稅法規范的內容問題

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法體系,設計其基本內容,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綠色稅制改革的重點應是目前與環境資源有關的資源稅和消費稅。另一方面,我國要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環境稅法的立法經驗,引入能源稅、水資源稅、含鉛汽油消費稅附加以及臭氧耗損物質(ODS)稅,2同時考慮從排污收費到污染稅的可能改革。下面,筆者擬在前述的環境保護稅的名下,選擇幾個主要的環境稅種,就其內容作一些設想,當然,這還不能概括環境稅法體系的全部內容:

1.垃圾稅:是一種以抑制環境污染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體廢物)為課稅對象的稅種。垃圾稅稅率為定額稅率,課稅對象是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納稅人為產生垃圾的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垃圾稅可規定一個起征點。征收的垃圾稅稅金,應該相當于處置垃圾所花費的資金(與此相適應,垃圾稅也可稱為垃圾處置稅或固體廢物處置稅)。如奧地利聯邦政府從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稅。按照規定,每噸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噸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鉛汽油稅:含鉛汽油稅是一種具有行為調節功能的稅收,它是汽油消費稅中的一個稅目,應視為一種消費稅附加。其征收對象是供機動車船使用的所有標號的含鉛汽油和70#低標號汽油。納稅人是中國境內生產含鉛汽油和70#汽油的生產廠家。其稅率的確定應主要以在我國高標號汽油中占比例較大的90#汽油為依據。

3.污染排放稅:是指根據污染者排放物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征收的一種稅收,也是最能直接體現環境稅本質的一種稅收。其征收依據是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能產生有污染的產品數量。納稅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產有污染的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從長遠的觀點,排污收費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稅。不過,這種轉變的前提是大大簡化現行的收費標準,從以污染物排放量為征收依據轉變到以產品生產或消費數量為征收依據,或者只征收少數污染物的排放稅。污染排放稅稅率宜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稅額的確定,以足夠支付治理污染的費用為基準。

4.企業環境稅:企業環境稅以生產或排放有毒性物質的企業為納稅人,課稅對象是有毒性物質或其排放會造成污染的物質。稅率為從量定額稅率。

5.水資源稅:是對水資源的開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征稅對象是對水資源的開采、使用行為以及污染水資源的行為。水資源包括地下水資源和地表水資源。我國現行的水資源費可改成水資源稅,并在現行的水資源費費率基礎上,根據各地區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確定差別幅度稅率。全面提高水資源稅稅率。

上述的垃圾稅、含鉛汽油稅、污染排放稅和企業環境稅,可以歸屬于環境保護稅名下的環境污染稅,而水資源稅則歸屬于其名下的環境資源稅。

五、環境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也包含了一些環境稅收優惠政策,不過,現行稅制中考慮環境保護因素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因此,筆者主張,環境稅收優惠政策可做如下考慮:

首先,在關稅方面,對出口的環境保護設施、材料可采用低關稅率,以扶持該類產品的發展。對國內目前不能生產的污染治理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以及環境無害化技術等進口產品,減征進口關稅;在農業稅方面,對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維持耕地面積、植樹造林等有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減免農業稅;在營業稅方面,對工業企業自銷的綜合利用產品、環境保護政策性虧損的經營活動等實行減免營業稅或緩征營業稅;在消費稅方面,對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獲得環境標志和能源效率標志的家電產品和汽車,減征消費稅;另外,對經營環境公共設施的企業,在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方面給予優惠。

其次,為鼓勵企業開發利用防止污染、節約能源等方面的設備、機器,保護環境,政府應采用加速折舊的方式來實現其環境目標。目前,我國的加速折舊制度,不僅加速折舊方式少,而且,相關規定也不明確。我國應該允許清潔能源企業、污染治理企業、環境公用事業以及環保示范工程項目加速投資折舊。

再次,擴大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政策的適用范圍,準確界定零稅率調節稅的適用項目類型;界定朝陽產業——環境保護產業的范圍,在規定期限內對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對工業企業購入的環境保護設施允許扣減進項增值稅額等,也是屬于環境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

稅法主體客體內容范文2

關鍵詞:納稅人權利;公正執法;稅收執法權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2-0092-02

人權狀況是衡量一國法治文明的重要尺度,公民權利的實現程度是衡量一國人權狀況的重要標準之一,我國憲法修正案就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是“人權作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其作用與意義絕不止于其自身,它必須作為一種價值內涵,融入、貫徹于人類所享有一切其他法定權利之中”[1]。具體到稅收執法領域,人權保障體現為稅務機關在具體執法時應嚴格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利。

一、我國納稅人地位及權利

納稅人是我國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國家財政來源的主要承擔者。財政收支是否穩定有序,經濟能否保持高速發展,與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密切相關。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載明納稅人享有知情權、保密權、申辯權、拒絕檢查權、救濟權、獲得國家賠償權等權利。享受權利須以承擔義務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庇纱丝傻贸?,憲法確定了公民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權利的擁有是有成本的,享受權利就應支付相應對價即依法履行義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法律關系也如此。從邏輯上講,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形成的稅收法律關系,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因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與私法領域中權利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有一定區別,因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權利義務表現出不平等。實際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更多強調納稅人繳納稅款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法定權利保護及權利被侵犯的救濟予以忽視,進一步導致我國稅收法律關系雙方主體地位失衡,嚴重阻礙依法治稅的進程。

二、我國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

(一)稅收與稅法的專業性

稅收是國家增加財政收入的方式。我國稅種數目繁多,從稅收實體法角度可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和行為稅類、資源稅類等;稅收程序法體系則根據稅收管理機關不同分類,從分類角度可得出稅款征收并沒有按照各自獨立的計算方式進行,如所得稅中套收流轉稅。稅收的計算方式及處理往往較為復雜,具有專業性和靈活性,不僅要掌握財會方面的知識,也要熟知涉稅條款并能靈活應用。納稅人不經專業學習和訓練,很難弄清繳稅環節的適用情況及計算標準。稅法是調整稅收權利義務主體關系的法律范疇,我國沒有稅收基本法,涉稅條款在憲法中也僅涉及納稅人義務,具體稅法條款散見在法律法規中,且稅種按適用范圍分為中央稅與地方稅,法律賦予地方制定地方性涉稅法規的權力,我國稅法顯現出零星繁雜的局面,納稅人要具體掌握比較困難。

(二)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及原因

國家機關普法時往往強調“納稅光榮”、“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等,缺乏對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引導,具體征稅活動中涉及納稅人權利時某些情況下沒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與實施救濟程序,加之納稅人知識的限制,其往往不關注納稅所涉范圍,交易中繳納的稅種,應循程序與方式,依法享有的權利等,易導致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甚至忽視自己的合法權益。

人權狀況是衡量一國法治文明的重要尺度,而我國納稅人權利保障卻并不充分,憲法僅設定納稅人義務,對納稅人權利保障并未涉及。盡管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稅務機關有依法征稅、執法為民義務,納稅人基本權利應得到充分尊重,相應行政與司法救濟機制應健全,但法條在內容和實際操作上都無法起到保護納稅人權利的作用。如具體在納稅人知情權中,納稅人不清楚被征稅種,更不論為何被征此類稅種,與稅務機關具體執法難免發生沖突,暴力抗稅現象時有發生。納稅人知情權實現必然涉及隱私權的保障,梁慧星教授認為“雖然隱私從根本上講確屬個人事務、個人領域,但這并不必然意味著隱私與公共利益無關。實踐證明許多個人事務、信息或領域正是因為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有關,才成為隱私……否則當事人就沒必要去隱瞞”[2],納稅人隱私權不僅是納稅人的基本權利,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對隱私權的侵犯意味著對人權的侵犯,這是與建設文明法治國家理念不相符合的。同時,納稅人權利不僅體現在稅法內容上,更涉及社會各領域,如公共服務領域、基礎建設、社會醫療保障等方面,不同納稅人享受的權益也應趨于總體公正平等。

(三)納稅人權利保障與救濟制度不完善

納稅人權利意識淡薄的重要原因,除自身知識方面的原因,與其維權困難有關。涉稅條款制定中納稅人能表達意愿的范圍及程度有限,某些稅種在創設機制、征收方式上往往帶有行政強制色彩,納稅人無法也無權表達意愿。政府財政支出不透明,納稅人缺乏公共決策表決權,一定程度上失去對政府的信任。因此立法上應規范納稅人基本權利,如擴充知情權范圍,充分保護納稅人隱私權等,加強稅法與企業破產法、擔保法等法律的對接,將納稅人權利上升到憲法保護的高度。

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我國稅收程序法操作上不能對其有效救濟,往往使納稅人欲借法律手段保護權益的希望落空,維權成本過高,部分納稅人權益被侵犯,采用非法律手段解決,利益協議、權力尋租現象便在所難免,既進一步侵害納稅人權利,更侵害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納稅人逃稅、避稅等行為一定程度上與國家稅收征管制度不完善有關,稅務機關部分信息不公開作法,在社會冷漠狀態及人們彼此不信任的社會大環境中,即便合法行政也易遭到懷疑,伴隨社會貧富差距擴大,權錢階層境外轉移資產現象屢出,罪行曝光,三公支出上漲等影響政府形象的負面事件不斷出現,財政收支信息保密或部分公開作法,納稅人不信任感在所難免。因此必須依照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對征稅及財政支出情況公開,不僅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保護納稅人權利應有之義。對稅收執法中發現違法犯罪事實應嚴格追究責任,既是履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義務,也是提高納稅人對政府信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三、公正執法的地位

普遍認為公正包含實質公正和程序公正兩方面內容,公正執法也包含兩個方面,即實質上的公正執法和程序上的公正執法。實質上的公正執法要求執法人員對執法客體認定與處理,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反對不依事實定罪或罪罰不符的處理。程序上的公正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執法司法活動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公正執法是我國稅務機關執法應遵循的原則之一,其執法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與合理性要素,符合公平公正范疇。稅務機關依法對國家稅收管理協調,其執法上的公正很大程度上代表整個社會的公正,體現整個社會的穩定,是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文明國家的有力保證。

四、稅收執法權內容與公正執法

(一)稅收執法權概念及具體內涵

稅收執法權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基本權利,是一種稅務管理的法律手段,主要體現在稅款征收管理、稅務檢查、稅務稽查、稅收行政復議裁決以及行政處罰過程中。履行稅收執法權應遵循四個前提。首先,稅務機關要以增強法制觀念為前提。人的主觀意識及能動性指引人的行為,稅務機關增強法制觀念才能更好依法執政;其次, 以堅持獨立辦案為前提。樹立獨立意識是保障公正執法的基礎;再次,稅收立法貫徹民主決策原則。充分傾聽群眾意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稅法條款應體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序公開立法活動,使公眾及時參與稅收立法全過程;最后,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將稅收管理工作細化到各執法崗位,依法界定各崗位的權限及職責。

(二)公正行使稅收執法權

1、公正行使稅款征收管理權

我國《稅收征管法》第28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征收稅款。稅款征收權根據管理權限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涉及國家利益,與國民經濟發展直接相關,依法宏觀調控,由中央制定全國范圍適用的稅種;法律賦予地方有制定征稅條款的權利,合理補充財政收入,地方應嚴格遵照立法程序制定條款,不得違法增設稅種亂攤派亂收費。稅務機關公正行使征管權,執法應體現稅負公平,促進市場良性競爭,促進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發展。根據我國稅務機構設置及征管權限劃分,由財政、稅務、海關等機關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各機關應在法律法規范圍內公正執法密切配合,不得超越職權、,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

2、公正行使稅務檢查權與稽查權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管理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執法活動。公正有效的行使稅務檢查權可抑制納稅人想借逃稅、避稅、騙稅等手段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僥幸心理,提高稅法威懾力,減少稅收違法犯罪活動,保證國家收入,維護稅收公平制度與納稅人合法利益。因此稅收機關具體執法活動中應依法對納稅人所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嚴格審查,禁止利用、濫用、超越職權對納稅人稅款繳納情況誤報、漏報、不報等瀆職行為,禁止侵犯納稅人權利,對貪污受賄應嚴格打擊。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條件不符合時,不得對納稅人行使強制檢查權,充分體現公正執法的具體要求。發現稅收違法犯罪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相應機關處理,禁止打擊報復或包庇隱瞞。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維護我國稅收制度的穩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的稅務檢查活動,既是稅收執法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國家行政監督體系中一種特殊的監督權行使形式。稅務機關行使稽查權應堅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加強與司法機關等部門的聯系和配合。依法行政、各司其職,公正行使稅務稽查權。

3、公正行使稅收行政復議裁決權

稅收行政復議裁決權是稅收執法權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實現對保障與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避免和糾正不當、違法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著積極作用。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執法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上級稅務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上級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應及時審查復議申請并公正作出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等原則,不亂作為或不作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向法院提訟。鑒于稅收司法的專業性,可借鑒我國臺灣等地區及國外稅務審查方式建立稅務法庭,以實現公正執法,更好保護納稅人權利。

4、公正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我國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違反稅法尚不構成犯罪,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實施制裁措施的權力。《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稅務機關公正實施行政處罰權力,對保證國家稅收利益,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有重要作用。隨著現代科技發展,在具體執法活動中實行“技術治權”,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讓稅務處罰等環節在計算機網絡中公開運行,有利于減少人為因素對稅收執法的影響,防止權力畸變,從而維護納稅人合法權利。

參考文獻:

[1]丁一.納稅人權利之確認[J].財稅法論叢(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160.

稅法主體客體內容范文3

關鍵詞:稅務籌劃;風險成因;風險度量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然而,稅務籌劃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風險,因此,認識風險,科學度量風險就成為稅務籌劃活動的核心問題。

一、稅務籌劃風險成因概述

風險即不確定因素對活動的影響,在稅務籌劃中,風險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務籌劃方案存在一定主觀性

稅務籌劃活動最終方案選擇、決策實施都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籌劃條件判斷、稅收政策判斷等。也包括納稅決策主體風險偏好,如保守型、風險愛好型等,會影響稅務籌劃結果。

(二)稅務籌劃活動在約束條件下開展

在約束性條件下,籌劃方案極易受到約束條件的變動影響,主要包括內部條件及外部條件兩種,其中,內部條件主要指納稅主體內部環境,外部條件主要包括政策、經濟、文化等環境。

(三)稅務籌劃主體與客體的博弈

操作中,稅務籌劃與避稅的界限難以區分,稅務籌劃到一定程度與避稅并無清晰界限,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也很可能利用稅收政策漏洞進行獲利。以國家為主體的征稅者必然與籌劃者之間存在博弈,此消彼長是必然的,若籌劃者不能跟上變化,就會遭受損失。

二、稅務籌劃風險的主要內容

操作中,稅務籌劃風險分類主要包括內外部風險分類、定性定量分類、原因性質分類三種分類方法。

(一)內外部風險分類法

內外部風險分類法較為淺顯,即風險產生的因素是內部因素還是外部因素。

首先,內部因素主要指企業自身原因。如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銷售模式等,特征為企業能夠通過自主判斷及選擇,控制稅務籌劃風險。

其次,外部因素。如國稅政策、國家經濟狀況、行業狀況等,這些因素的變化都會直接為企業帶來風險,特征是企業控制失效,只能通過自我調節從而降低、避免風險。

(二)定性定量分類法

這一分類是基于風險是否可以量化進行的。定性風險損失計量較為麻煩,其界限比較模糊,只存在“是”、“否”兩種指標,當然這種狀況還是可以度量的,可通過概率法結合專家評判實現量化分析。定量風險能夠直接通過數字量化表示風險大小,如籌劃方案實際稅款、籌劃成本等,其中包括顯性成本與隱性成本兩類,隱形成本較難控制,較容易被忽略。

(三)原因性質分類法

原因性質分類法是直接按照稅務籌劃風險原因性質進行的風險分類,其分類明確且詳細,主要包括操作風險、政策風險、經營性風險、執法確認風險等。

三、稅務籌劃風險度量方案

風險度量是稅務籌劃成功的必要條件,稅務籌劃風險也屬于企業為主的經濟體風險,因此,風險管理理論也同樣適用。

(一)風險熵

假定風險可能性i種,稅務籌劃風險最小時節稅額最大,籌劃方案實現概率最大,假定第i中情況下節稅額概率為Pi,節稅額Ci,則可將節減稅額不確定性定義為:

稅務籌劃風險即為節減稅額為權重的加權平均,風險熵可表示為:

這一方法直接將稅務籌劃不確定狀態做出度量指標,能對風險進行有效度量。

(二)概率分析

概率分析法即運用概率及統計學方法對風險進行度量的方法,此方法核心在于變異系數的大小。此方式的計算步驟為:

籌劃收益期望值計算方差、標準離差計算變異系數計算

其中變異大小與風險系數高低成正比。設R為籌劃風險,X為籌劃收益結果,P為概率,F為三者之前的函數關系,總關系公式可簡單表述為:

在對籌劃收益期望值計算之后,通過計算標準離差率,可得稅務籌劃引起的風險程度。

總計算公式表述為:

(三)風險價值VaR

這一方法結合概率論與統計方法,是對市場風險進行度量的方法。企業稅務籌劃風險極大部分來自市場,因此,VaR法計算稅務籌劃風險也是可行的。方法涉及三要素,分別為持有期、置信區間、收益期望值概率密度函數。其中,持有越長價格變動可能越大,風險越大;置信區間表示交易謹慎度及風險偏好;稅務籌劃收益期望一般用正態函數。公式為:

VaR=E(P)-Pl

此公示各項與稅務籌劃相關,E(P)為稅務籌劃收益期望,P為稅務籌劃收益,Pl為置信值最低收益。

(四)主觀概率法

主觀概率法是對定性稅務籌劃風險計量的較為可靠的方式,這類風險歷史數據不足,也無法重復試驗,概率統計計算出的結果客觀程度不足。因此,認識主體經驗及掌握信息對風險量化是較好的解決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主觀概率法雖然名為主觀,但必須遵循概率公理化體系,且盡可能讓專家內行判斷。

操作方法:

不同專家小組選擇確定變化可能情況計算可能性概率

其中,概率公理:

(1)對任何事件A,P(A)≥0;

(2) P(Ω)=0,Ω為完備事件;

(3)可列事件互不相容

主要公式:

(1)權重確定

(2)第n種情況概率:

(3)期望值:其中,i為第i個專家計算結果,為專家研究評分期望值。

(4)風險程度大小:

四、結語

稅務籌劃風險的成因、特點都是極為復雜,局限于某一種方法對風險進行度量都是有著較大局限的。因此,對于稅務籌劃風險,企業不僅要掌握度量分析方法,還應建立數據庫,從而構建相應的數據模型預測風險。

參考文獻:

[1]許景.我國中小企業有效稅務籌劃研究[D].江蘇科技大學,2014.

[2]周宇飛.稅務籌劃風險與風險稅務籌劃[D].天津財經大學,2006.

稅法主體客體內容范文4

內容簡介:行政收費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本文從行政法學角度重新定義了“行政收費”,歸納其含義和特征,考察了行政收費的分類。行政收費作為行政行為,不例外的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和存續力。本文逐一討論了行政收費中各種效力,對行政行為的追溯力提出新的看法。本文還簡要考察了其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從作者作為原告參加的一次行政訴訟角度,本文探討了違法的“行政收費”(違法行政)——亂收費的一些問題:重構行政主體理論,認定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受委托組織以及公務人員在違法行政中均由承擔責任的義務;列舉違法行政的基本形態,并認為“亂收費”是;“亂收費”的最好救濟辦法不是撤銷亂收費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而是將非法的委托作為宣告(自始)無效,使相對人得到普遍救濟。

大凡現代國家,其經濟財政大多已實現了“在數目字上管理”,只是在深度或者水平上有所差距而已。而所謂“在數目字上管理”,最直觀和簡便易行的,就是收入和支出均以紙幣為衡量標準。例如我國國家收入,勞役和實物收入貫穿了中國古代歷史。而收入的貨幣化,是在是現代國家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我國現在來說,無論是稅、費、還是其它收入,也均已以貨幣為基本形態。

國家收入作為經濟學和經濟法學共同研究的一個課題,牽扯極多,以本文篇幅不易作出全面探討,只能在國家收入的一個方面,即行政收費方面,以法學視角做一點法理上的初步探討。

一.收費的基礎知識:簡單的歸納和提出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行政收費是經濟法部門下的財稅法的研究對象。但是由于經濟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屬于政府規治經濟的法,這決定了,行政收費在實踐操作方面也必然的要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規制。因此在這種意義上,行政收費在最基本的屬性上應當的屬于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

由于行政收費本身既是行政行為,又是經濟行為,人們往往站在不同角度上對行政收費的概念進行認識,因此形成的觀點也有相當的差異。根據筆者手頭的資料,對行政收費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

1.收費是指政府(或者行政主體)以滿足社會需要為目的,憑借行政權力,通過向公共商品或者勞務的特定使用者或者享受者按照特定特定標準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又稱政府收費或者行政收費。

2.收費是國家或者政府規制的,存在市場因素的產業或者行業、公共部門(包括有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民間團體和私人企業所提供的有償服務的價格。

3.收費是公共部門在提供自己所生產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了達到商品或者勞務的效率使用,有選擇地向受益人收取的與成本相對應的費用。

以上觀點在立論角度及收費的有償性問題上都有所分歧。但是只有第一種觀點相對比較符合法學視野內的行政收費的定義,但是又不夠規范??偲饋碚f,我們認為可以認為:行政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收費的項目,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的收費標準,向負有繳納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貨幣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一定義包括以下的含義:

首先,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是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進行行政收費。征收主體的廣泛性是收費與收稅區別的一個重要方面:收稅的主體限定在海關、財稅部門;而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收費的職能。同時也是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相區別的顯著特征:行政征用的決定通常由人民政府和法定的指揮機構,而不是任意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收費的主體應當具備收費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能夠承擔法律效果三個條件。

其次,行政收費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進行。根據我國現行的收費管理體制,這里的依法進行包括三層含義:第一,收費應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第二,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文件;第三,具體收費點辦理收費許可證。行政收費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再次,行政收費行為的客體是行政法上的收繳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雙方根據法定項目、審定標準、鑒定和申報相結合,最終確認數額之后,雙方具體權利義務才能產生。具體內容包括:(1)收費主體有權取得并保有相對人一定具體數額貨幣,相對人有義務給付貨幣的義務;(2)繳費行為完成后給付義務免除,收費主體有按照財務規定出具單據的義務。

最后,該行為的標的是行政相對人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實物不能成為行政收費的標的。收稅則是以貨幣為主,有時也可能征收不動產實物;而行政征用則是以不可替代的不動產以及特殊動產為標的,少數等特定情況下才能征用可替代物的不動產,但決不會是貨幣。行政收費的完成,使行政相對人負有的履行義務歸于消滅。

行政收費在操作層面上首先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的法律特征是:行政收費是一種單方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收費的實質在于取得行政相對人一定數量的金錢;行政收費的實施必須以行政相對人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

對行政收費進行分類,既是學術上的慣例又是實踐的需要,科學的分類有助于正確的認識客體,同時在實踐中也便于操作。一般來說,對行政收費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三分法。把收費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

2.五分法。分為特定對象服務費、用來彌補經費的管理費、公益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收費、籌集建設資金收費。

3.兩分法。把收費分成規費和使用費。規費包括手續費、工本費和司法規費;使用費依托于公共設施收取。

4.九分法。分為:①證照類收費②審批類收費(包括注冊費、登記費、手續費、審驗費、審查費、簽證費等)③資源類收費(包括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水資源費、礦山資源費、土地資源費、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閑置費和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④補償和治理類收費(包括排污費、占道費、挖掘費、人防異地建設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公路路產補償費、綠化費、社會撫養費等)⑤鑒定類收費(包括檢驗費、檢測費、鑒定費、檢定費、認證費、檢疫費等)⑥管理費⑦公辦學歷教育收費(學雜費,住宿費)⑧考試費⑨培訓費

5.其他分類方法。按照收費是否構成獨立的行政行為分為獨立收費和附帶收費;依據行政收費是否納入財政預算分為歸入財政預算的收費和費歸入財政預算的收費;根據費用負擔有無轉嫁分為直接收費和間接收費;按受益與收費時間排列分為事前收費與事后收費;按有無涉外因素分為國內收費與涉外收費。

上述分類方法多數是從行政收費內容的用途等客觀實在角度進行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費理論研究的滯后。我們認為,兩分法較好的把握了收費的本質,而獨立收費與附帶收費在法律實務中具有一定意義。

二.效力和程序:對行政法學理論的檢驗

對于行政行為的效力,學者一般公認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執行力、拘束力和存續力。對于行政收費行為而言,上述各種效力同樣存在。茲分述如下:

首先,行政收費行為具有先定力。先定力指行政意志對行政相對人意志的支配力。是行政行為形成過程中的意志力和主導性規則,具有程序意義和結果意義。行政收費行為的先定力表現在:1、行政收費程序的啟動,有賴于行政機關依職權進行行為的意志或者相對人申請的意志。2、行政收費程序發動后,雙方意志不一致時,先定力偏向于行政機關的意志;意志一致時,行政機關意志吸收相對人意志。3、行政收費的行為無論是雙方意志的融合或者行政機關單方意志,在最終結果上都推定為行政機關意志。4、除了相對人有欺詐或者惡意串通行為,對其責任不能豁免外,先定力阻卻了行政收費相對人的瑕疵意志的違法性,由此造成的行政責任由行政機關承擔。

其次,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公定力。即收費行為一旦作出,即使具有某種瑕疵,未經法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及宣告,都將被推定為合法行為。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一種要求社會其他任何人表示尊重的法律效力。1、它推導出一事不再理:收費行為完成后,其它行政主體不得重復收費,不得隨意。2、其它行政主體應當充分尊重具體收費機關的合法收費行為。3、行政繳費義務完成,可以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組成部分。4、在履行交費義務作為其它行政行為前提時,或者相對人在受到違法指控時,可以受到行政收費行為的支持。5。公定力要求對不法行政收費行為的救濟遵循特殊原則,并只能依靠公力救濟。

再次,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確定力。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相對穩定地不受任意改變。1、行政收費具有形式確定力:在復議或者訴訟期限屆滿后不能再要求改變。2、合法行政收費具有實質確定力:行政主體自作出收費決定并送達給相對人后就不得任意改變。3、必須改變時,應當具有正當理由: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情形出現。4、無效收費行為不具有實質確定力,但是基于公共利益可以轉化,盡管行為無效制度再我國還沒有建立起來。5、可撤銷行政收費行為具有選擇性:撤銷,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執行力。行政收費的執行力建立再收費行為的可執行性基礎之上,即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和標的。1、行政收費的義務人可以主動自愿的履行義務,具有自行履行力;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仍可以在監督之下自行履行。2、執行力可以違背義務人意愿強制履行,以保證權利主體視線權利,具有強制實現力。3、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是否停止執行,由救濟機關決定,執行力可能暫時中止。

第五,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拘束力。行政行為的拘束力與法律的拘束力和法律行為的拘束力并無不同。主要體現在收費主體和相對人在權利義務上均受該行政收費內容的拘束,履行完畢后獲得財產的有權保有,失去財產的,義務完成。收費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最后,行政收費行為效力具有存續力。除了先定力以及存續力自身之外,各種效力都具有存續力,即各種效力在時間上具有持續性。1、行政收費各效力自收費決定到達之時生效。

2、行政收費是否具有追溯力,應當看法律的具體規定:以不能追繳未常態,法定的追繳為例外。3、在時效告知錯誤、附款規定、或者不可抗力情況下,可以延遲執行。4、行政收費可以中止。

行政收費的本質是公法上的財產轉移權利義務關系,因此收費應當按照一定程序進行。但是我國沒有類似于稅收征管法的法典,因此收費程序混亂,散見于單性法律法規中。

有些收費非常簡單,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收費標準簡單,標的數量很容易確定,因此在表明收費身份,說明收費依據,作出收費決定,給付受領開單,收費即告完成。但是有些比較復雜的收費,應當使用普通程序,以排污費征收為例:1、進行污物排放種類、數量的核定,排污者主動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進行監測,確定排放種類、數量后書面通知排污者費;2、應當根據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予以公告;并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4、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5、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對于逃避行政收費的,還可以強制征收,采取進行繳費擔保、收費保全、催繳和強制執行。

三.亂收費(違法行政)及其救濟:法律實務中的實證

2004年9月10日,原告(本文作者)因故需要到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企業登記事項,因此向被告提出申請;經被告單位一副局長簽字批準,該局工作人員為原告出具了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查詢章”的文書,并要求原告交納“咨詢費”一百五十元,且收費后沒有開具行政性事業收費單據,而代之以“工商事務咨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開具的“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通用發票”。原告因此到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返還非法收取的“咨詢費”一百五十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則辨稱“中心”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其收費行為與行政機關無關。在本案中,原告能不能得到救濟,要回答三個問題:認定被告與“中心”在主體上的同一性;認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違法行政并確定違法形態;選擇對原告最有利的救濟。

一)行政主體理論必須重構

在第一個問題上,“中心”代被告履行了部分行政職權,持有并使用被告公章出具證明,進行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委托關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它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出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被告對此沒有提出對其有利的解釋和反駁意見。

事實上,最高法院的上述規定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樣,排除了受委托組織——“中心”的被告資格。原因何在?考察我國行政法學理論關于行政主體的概念,就會發現,學者對于行政主體概念基本一致,即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币簿褪钦f,并不包括具體行使行政權的行政公務人員和受委托組織。我們認為,在行政法學和行政法體系內徹底的解決行政主體資格問題,重構我國行政主體的理論,把受委托組織乃至行政公務人員納入行政主體的范圍,使它們有資格成為被告。強調“名義”并沒有想象中的重大意義。

在實際現狀中,出現了兩種與“名義”有關的情形。一種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以自己的名義,而在亂收費的時候,很樂意接受“委托”,主動的去使用他人“名義”,形成“政府部門利益化”格局;受委托人在行使行政職權的時候,以委托者(行政機關)的名義,而在亂收費的時候卻以自己的名義,出現了“自費行政單位”的叫法。

有趣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意無意地似乎跳出了這一怪圈。其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把形成賠償權利和義務的條件限定為“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或者“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的侵權;這意味著,裁判中確定侵權情形不必過多考慮“名義”的行為,違法行政只要實質上行使的是行政職權,侵權和行使職權具有同時性,相對人就可以取得救濟。當然,救濟歸責時候還是對具體責任人加以了考慮。

(二)亂收費是

回答第二個問題需要對違法行政基本形態進行學理上的深入探討。我國行政法學界對于違法行政基本形態已經有了相當的研究。雖然在很多問題上有較大爭議,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行政違法的基本形態大致可以分為:

1.事實根據不合法。表現形式包括沒有事實根據;主要事實不真實;主要事實不完整或不連貫;主要事實沒有必要的證據支持;主要證據不真實,主要證據不充分;證據與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獲取證據的手段和方式不合法等八種情形。

2.適用法律錯誤。表現形式包括在不同法律及其條款之間張冠李戴;在應適用的多個不同法律及其條款時丟三落四;在適用法律及其條款時畫蛇添足;適用了未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及其條款。

3.程序違法。表現形式包括步驟違法;方式違法;順序違法;期限違法。這里有個問題:回避制度是程序法的嚴格要求,但是歸入上述任何一類似乎都不妥。在德國法中,“違反回避義務而實施的行為”歸入無權限的行政行為,而在英國是屬于“違反自然公正原則”而不是程序上的越權。我們認為,在程序違法應當增加一類,即回避違法。

4.超越職權。表現形式包括擅自行使其它國家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的法定權力;擅自行使其它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包括橫向越權——下級擅自行使上級法定職權和上級機關違法行使了下級機關的職權、事務越權、地域越權)。

5.內容違法。指行政機關為相對人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時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其表現形式包括: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時沒有法律依據;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時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度;設定、變更、消滅權利義務的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法律上不可能)。

6.。一般被看作濫用自由裁量權,有的認為也包括羈束裁量權的濫用,并在此基礎上展開論述。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仍然是狹隘的。因為職權包含了職責和權力。自由裁量權和羈束裁量權都是裁量性行政權力的濫用,而沒有看到行政職權還有不屬于裁量性的法定職責,對法定職責的非法處置同樣屬于;行政職權也不限于行政權力,還及于行政權威。舉例來說,某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駕駛證的時候附隨要求駕駛員在該部門訂閱某雜志,事實上將民事行為作為發證的行政行為的前置條件,非法增加相對人的義務。

7.行政失職。指行政主體違反法定的作為義務,或者作出不作為的決定。表現形式包括:拒絕履行法定職責;拖延履行法定指職責;不予答復;過失未履行;不正確履行;不適當履行;不完全履行;延遲履行。

8.顯失公正。顯失公正究竟是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對象還是合理性審查的對象,具有爭議。《行政訴訟法》既然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變更顯失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法律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則,我們只能認為其屬于違法行審查。我們認為,顯失公平是一種結果狀態;如果要變更,仍需要在違法行為表現形態中尋找依據,而最接近的當數“(裁量權)”。

在前述案件中,行政違法究竟屬于何種形態?我們認為,應當屬于。原因是:

首先,接受查詢申請,履行查詢義務、出具查詢證明這一行政職責是被告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屬于行政許可。因此,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許可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義務,即“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其次,被告的上述職權本應該在合理范圍內親自履行,如無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不得委托,這是“職權法定原則”的要求。而被告將此職權非法委托給下屬的第三產業經濟實體,屬于對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因而是非法的,故屬于。如前所述,這種非法轉移被視為委托。如果被告雖然非法委托職權給他人,此職權沒有行政相對人,不與行政相對人發生利害關系,則其他人對此委托不能單獨提訟,這是行政訴訟中“原告恒定原則”,人民法院也不受理“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再次,“中心”為牟取利益,利用接受非法委托得來的行政權力,進行搭車收費,同樣是。無論是有依據的委托,還是無依據的委托,委托人本身就不具有的權力,受委托人當然不能取得。在本案中,被告本身即無權收費,不得使收費成為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而受委托人事實上享有了行政職權,并不當使用這種職權,借此職權為行政相對人增加法定以外的義務,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在這一過程中,收費的授意如果出自被告,過錯即屬于被告,如果不是出于被告授意,則受委托人有著獨立的過錯。依法理,二者應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但是均屬于。超級秘書網

最后,宏觀上看,認定“亂收費”屬于,有利于依法行政。當前,“政府辦中介”成了民憤極大的一種怪現象。這種狀況,實際上是有些政府部門無視“職權法定”,故意曲解“中介”的功能,將行政職權的不正當行使;實際上造成了行政機關買賣權力,割斷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正當直接聯系,同時侵犯了國家機關的行政職權完整性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將這種現象規定為“”,有利于從整體上解決理論和實踐中的問題。

(三)救濟的方式不僅是賠償

行政相對人享有尋求救濟的權利這是一種自然法上的權利,各國莫不法定之。行政相對人在行政訴訟中可以獲得的救濟方式包括:1、訴請法院確認行政行為違法;2、訴請法院對行政行為撤銷;3、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履行;4、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5、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給予國家賠償。

稅法主體客體內容范文5

一、基金會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地位

基金會的概念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學院的時代,柏拉圖把學院以及學院的農場土地遺贈給其外甥, 同時規定它們應該為柏拉圖的追隨者們的利益服務。此后這種為他人利益管理和使用一項捐贈的傳統不斷發展演化,而對捐贈管理的困難和發生的問題也不斷被發現、認識。1601年,英國通過《慈善使用法》,該法案奠定了慈善基金會的理念基礎,即將私人捐贈通過公開認可的身份轉化為實現公共利益的工具。

現代社會中基金會扮演著多樣的角色。討論對基金會的法律規范問題,需要首先回到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世界上的兩大主要法系, 即大陸法系 (又稱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和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對法人制度有著非常不同的規定。大陸法系對法人最基本的分類是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指依照公法而設立的法人, 又可分為公法社團法人、公法財團法人和公共機構法人;后者指依照私法而設立的法人,又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相對應,指法律上為特定目的財產集合賦予民事權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饡诖箨懛ㄏ抵械牡匚粚儆谪攬F法人,財團法人制度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還有一些單行法規定一些特殊的財團法人,如對私立學校、醫療機構等,有些國家有專門的法律。

英美法系中沒有區別公法和私法,也沒有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分,政府、公司和非營利組織在法律形式上都可以注冊為“公司”(Corporation)。英美法系中非營利組織主要法律形式包括非營利公司、協會和信托(Trust),許多基金會都是采取公益信托的形式。信托是一種基于信任而設立的財產關系,信托人將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 由受托人進行管理或者處理,但有義務將產生的利益交付給受益人。公益信托是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信托,它與私益信托具有同樣的信托制度特征,但公益信托的特性是其受益人必須為不特定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最重要的是基金會。

概言之,基金會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有兩種不同做法,即在大陸法系下主要采取財團法人的形式,在英美法系下主要通過公益信托制度實現。 日本有學者認為公益信托是財團法人的變型或簡易型,一般而言,財團法人比信托制度更具有組織性,尤其對規模較大、具有持久性的公益事業,更為有利。

我國目前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主要依據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其中定義基金會為“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 歸于社會團體法人。1999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對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規定,2001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其中第六章專門對“公益信托”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含義還比較模糊,不足以形成基金會的信托制度。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基金會的定位是含混和不恰當的,按照大陸法系的原則,社團法人以組織成員 (人)為存在基礎,將基金會歸屬于社團法人顯然是不合適的,這會造成管理上的缺陷和混亂;按照英美法系的原則,我國又缺少公益信托模式實現的組織和制度保障。 當然,這些不足出與民法中的限制有關,我國法律體系近于大陸法系, 以民法為基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法人只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四種,客觀上制約了基金會的合理定位。民法的規定帶有較強的計劃經濟體制的色彩, 已經不能反映多元化社會組織的結構,有待進行修訂。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首先需要進一步澄清其法律地位。

二、基金會的產權基礎分析

基金會無論采取財團法人的形式,還是通過公益信托制度實現,其本質上都是基于捐資資產,為實現公益目的而設立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捐贈和公益信托盡管在法律形式上有所差異,但二者均存在的一個事實是,其中都出現了三方行為主體的分離,即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分離。那么,這筆資產為誰所有?誰對資產的運作、管理負責?從法學概念和經濟學概念上,這筆資產的歸屬權如何?具有什么特征?這些問題對基金會的管理監督是至關重要的。

首先從法律概念上看,在大陸法系中,基金會是通過捐贈行為設立的財團法人,其法律屬性一般認為是單方法律行為,在捐贈發生時,物權遵循大陸法系民法的“一物一權”原則,移轉給受贈人,受贈人成為該客體的所有權人,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捐贈人的意圖通過捐贈章程反映,捐贈章程至少要包括: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產組織和管理方法,受贈人必須將收益用于實現公益捐贈目的,其處分受贈物亦以不影響該目的的完全實施為限。故有人將公益捐贈視為附義務的贈與行為。在信托制度中,英國、美國、 日本、韓國法律普遍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自信托成立之日起發生轉移,即受托人取得財產所有權,但其僅享有占有、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能,信托財產的利益歸屬于受益人。信托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財產,其處分權也不包括從物質上毀壞信托財產的自由,更不能將信托財產所生的利益歸屬于自己。但這一點從大陸法系傳統看是具有困惑的, 因為受托人享有支配意義上的所有權,或為權利名義人,而受衡平法的限制,所有權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收益權屬于受益人所有,因而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均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學界對信托資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一直存在爭議, 歸納起來,有以下說法:第一,信托伴所有權轉移,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受托人成為新的所有權人;第二,信托不伴所有權轉移, 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委托人;第三,物權說, 即認為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受益人;第四,雙重所有權說, 即認為受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是信托財產的實際所有人;第五,二元分立說,即認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信托財產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分別對應大陸法系的物權和債權,而導致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對物之義務,和忠實地為受益人利益管理、處分信托并支付信托利益的對人之義務的義務“二元性”;第六,條件說,即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獨立出來,條件成就前,所有權歸受托人,條件成就后,所有權歸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我國《信托法》中則回避了這一問題。

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主要關注法律行為的主體,但是人們早已發現,經濟資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和事實上的所有權并不總是一樣的,因而經濟學家引入了產權的概念。從現代經濟學意義上講,產權的概念已經遠遠超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實物所有權和債權的范疇。盡管經濟學對產權的定義有多種表述,但總體上,它不再是單一的所有權利,而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一組權力,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支配權等等。為了進一步澄清基金會的產權特性,我們先從基金會設立的法律關系,即公益捐贈或公益信托的行為主體入手,分析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義務。

財團法人的設立以依捐助人意志訂立的“捐助章程”為基礎,如臺灣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設立程序是: 擬定捐助章程――組織董事會――募集資金――向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公益捐贈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其中,捐贈人通常包括個人、企業、家庭、社區公眾等;基金會在這里作為受贈人;公益捐贈的受益人是不特定多數,與受贈人發生分離。另外,除資助型基金會,有些基金會的存在目的不是捐贈而是以管理自己的項目或機構為主要任務,它們稱為運作型基金會,是更為復雜的實體,也更容易受到公眾的置疑。運營型基金會在各國情況不同,在美國它們不足基金會總數的6%,而在臺灣卻構成基金會的主體。公益信托與上述形式類似,但信托制度對信托合約有嚴格的要求,并對以下四個特征更加明確: 第一,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第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第三, 受托人的有限責任; 第四,信托存續的連續性,公益信托以“盡可能類似”的原則延續則不因受托人的變故而終止。

分析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占有權(即法律上的所有權)、使用權(包括處分、管理、經營等)、轉讓權、收益權等,可以得出基金會產權的主要特征:

第一,不存在一個完整產權的擁有者。基金會資產的利益相關者――委托人/捐贈人、受托人/受贈人、受益人三方均不是基金會產權的完全所有者。這里再強調一點委托人與公益信托資產的關系。在公益信托過程中,委托人自愿將這筆自有資產拿出,用于公益事業,同時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等政策。公益信托的設立是自愿的,但在信托設立完成時,這筆資產已經因公共稅收因素的加入而不再具有私有資產的性質,委托人已與資產脫離關系。

第二,所有權界定中的問題。所有權的實質可以理解為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匹配。公有制企業或者大公司同樣存在產權界定的問題,但其根源在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所有權與受益權主體是一致的,即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是匹配的, 因而國有制企業理論上的所有權是明晰的,只是由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造成事實上界定產權的成本,使得實際產權不明晰,周其仁稱之為“沒有最終委托人的人”,導致產生“國家租金”激勵。基金會產權界定困難的關鍵恰恰是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英美法系中的習慣做法是將所有權歸屬受托人, 因為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利益關系中,委托人在轉出資產時已自動放棄了所有權,受益人作為不特定多數,也不能成為擁有所有權的實體,所以這種做法在法律主體意義上具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它在經濟學意義上或在討論所有權實際狀態時,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受托人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權,那么,對這筆公益性質的資產――當接受廣泛社會捐贈的時候尤其是――受托人是否能夠對它負有最終責任?

第三,使用權的受約性?;饡鳛槭芡腥素撚袑Y產的處分、經營、管理等權利,但與一般所有權人不同,基金會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在美國被稱為 “有限的酌情處理權”,即在授權的限度范圍內享有默示的和有時是明示的酌情處理權,但這必須不違反信托事務,

并對信托文件中規定的主要目的的實現起到作用。可以理解為基金會享有一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

第四,沒有自由轉讓權。無論信托人、委托人、受益人,都不享有資產的自由轉讓權。資產管理方法一經確立原則上不能夠變更,在某些法律規定情況下,如特別變故、信托終止等情況下,才可能依據法律規定發生資產的轉讓。公益信托終止時的轉讓原則一般采取“盡量相似的目的”,轉移給其他公益組織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五,受益權缺乏明確主體。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會上的不特定人,所以實際受益群體并不是受益權的主體。分析公益信托的原意,受益權的享有者應該是公益信托涉及范圍內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構成的群體, 即是一個虛擬的主體。剩余索取權主體的虛擬化,必然帶來的問題是這一權利的實現機制。因而,在公益信托中,設立信托監察人制度――信托監察人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對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進行監督,發現受托人違背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信托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實施法律行為。信托監察人制度為虛擬受益權設立了法律行為主體,但監察人自身也是一個人,所以并沒有真正解決受益權實現的機制問題。

綜上所述,基金會的設立存在著委托權、所有權、使用權、受益權等的多元關系,使得基金會的產權具有如下特征: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分離,受托人擁有規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剩余索取權的主體是由信托涉及范圍內的所有可能受益者構成的虛擬主體。這即不同于所有權明晰的私有產權,也不同于所有權主體為國家、 由人行使使用權的國有產權,為更有效討論基金會的管理,保證其公益責任的實現,我們提出“公益產權”的概念,指代而具有上述獨特的產權特征的產權形式?;饡漠a權實際為一種“公益產權”。

三、建立在公益產權基礎上的基金會的治理模式

“公益產權”的性質決定了基金會治理的重要性,有必要探討保證基金設立宗旨,或日其公益目的實現的有效機制。探討基金會治理模式的首要問題是:基金會對誰負責?基金會的公益產權揭示了三個特點, 即受益權與控制權分離造成的所有者的缺位,使用權的受限,以及受益主體的虛擬化。從而基金會需要面對的利益相關者是多元的, 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

1.委托人:委托人的產權在信托發生時完全轉讓,委托人與資產脫鉤,但其意旨通過信托文件得以延續。因而委托人不能干涉基金會的運作,但他作為信托宗旨的設立者,保留有一定委托權,主要是對信托實施的監督權。因而基金會有責任按照委托人設立的宗旨履行信托事項, 同時有責任履行委托人的知情權和向委托人報告的義務。

2.受益權人:即公益信托涉及范圍內的所有可能的受益者,是虛擬主體。他們具有剩余索取權,但由于受益權的虛擬性,他們中的成員不能在法律上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享受權利,不過,基金會有責任按照信托規定實現他們的權利。

3.實際受益群體:是虛擬受益權人中實際獲得收益的部分。基金會有義務使其利益得以充分實現。

4.信托資產來源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和社會公眾: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享受了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使信托資產具有公益性質,因此基金會有義務對該社會政府和納稅人作出交待。

5.受益權人所在國家的政府和社會:公益信托的受益行為發生時,得到當地政府的批準, 因而基金會有責任遵守該地的法律法規,按照適當的程序行為。

6.基金會的內部人員:基金會作為一個組織,也具有內部治理的問題,基金會有責任保障良好的內部治理,從而有效實現信托事務。

以上分析了基金會治理結構中需要面對的利益相關主體?;饡捎诮邮芰松鐣馁Y產和以稅收優惠等形式獲得的公益資產,前提是做出非營利性宗旨的承諾,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信托設立的公益宗旨得以實現, 因而基金會是一種公益性很強的非營利組織, 它的治理模式的核心即實現“公共責任”。這也是對基金會實行社會監督機制的根本原因。

通過對基金會產權基礎的分析,可以歸納基金會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原則:

1.獨立運作原則?;饡氖S嗨魅嗯c控制權分離,基金會僅享有在規定范圍內的剩余控制權。隨之產生的問題是組織的激勵機制。信托基于信任,公益信托還源于公益宗旨的設立,宗旨激勵是基金會,乃至一般非營利組織的重要激勵機制。但其他方面的激勵機制同樣是需要的,其中基金會的獨立運作,給予受托人較充分的控制權,也是一個較重要的激勵機制。

2.社會監督原則?;饡谋O督管理即對利益相關人的交待機制,其中社會監督機制是最核心的內容。社會監督機制的首要原則是公開。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基金會沒有權利象企業一樣擁有自己的“企業秘密”,它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財務、活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需要交待的公共責任包括四個方面:財務責任,即對資金正當使用的責任;過程責任,即正當的作為和工作程序;項目責任, 即對效益負責;優先權責任, 即服務對象的相關性和適當性。基金會對公共責任的交待應該包括被動公開和主動公開兩種形式。前者指任何一個社會公眾對有關數據、信息,包括組織的詳細財務報表,有權隨時索要、查詢、置疑并得以答復;后者指每個基金會要將上述重要信息定期以簡報或者在公共媒體上,需要公布信息的信息程度和具體要求一般依據組織規模不同而有所差異,規模越大的組織其需要公開的數據越多、越要求完善。

具體說來,基金會的監督機制主要包括以下6個方面:

1)行政監督。當地政府或業務、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基金會的業務、財務、人事等實行監督。有時還包括法院監督,如在臺灣,法院負有對財團法人的設立、變更、董事解散、解散法人時清算財產等的監督責任。

2)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基金會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組成,對防止組織欺詐和濫用優惠政策負有第一道責任。董事會的組成通常包括委托人、相關人員和社會公眾,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可以看作對受益人的剩余索取權要求的代言人。

3)信托監察人制度。虛擬受益權人本身無法對自己的權益作出要求或者實行監督,監察人為維護受益人的權益對基金會實行監督,是虛擬受益人權利的代言人。

4)民間評估和監督組織。如美國有許多監督機構本身即非營利組織,象慈善信息局(NICB)和公益咨詢服務部 (PAS)等, 它們為捐款人提供服務,幫助捐款人對資助的組織或項目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使用不偏離捐款人意愿。這些獨立的監督評估機構對基金會的監督起到重要作用。

5)社會公眾。由于受益權主體的虛擬性,僅憑行政監督、董事會監督和監察人實行監督,都是不夠的。社會公眾監督是實現基金會社會責任的重要保障機制。其機制是社會公眾均享有監督權,使每一個對該組織關心或有疑問的人都可以對它進行檢查、監督,一旦被發現問題,則會受到嚴格的處罰,相當于給了非營利組織一個強烈的自律激勵。所以其操作成本低,實行有效,社會效益好,起到正式監督機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基金會有責任通過年報向社會公眾說明其宗旨、項目、董事會成員和主要工作人員、主要財務信息等。另外它們每年向政府機構申報的報表,對財務情況、高級管理人員薪資情況等的說明,公眾均可索要,并要求予以說明。

6)新聞媒體。媒體的獨立和輿論監督也是一種重要的模式。 四、基金會的法律政策環境和制度建設

建立基金會良好的治理機制,需要創造基本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環境, 以下提出五點建議。

第一,明確基金會法人地位。對非營利組織的分類體系應當以公益性和互益性作為基本標準,公益性組織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人為基礎的社團、以資產為基礎運作型的組織――基金會, 以及以資產為基礎實體性的各種公共服務和福利組織(目前法律體系中統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將基金會歸于社團法人是不合適的。基金會法人地位的確立還需要民法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完善非營利組織的登記管理體制。《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基金會, 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即基金會實際上需要接受歸口管理部門、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的三重監督管理。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聯合發文,按照監管職責分工、上下分別對接的方法, 中國人民銀行將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職責全部移交民政部,從而形成目前由歸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對基金會進行雙重管理的模式?,F行管理模式對設立基金會門檻比較高, 而對基金會資金運作的管理力度又不足,有待進一步改進。

第三,完善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我國目前尚缺乏一套系統、可行的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1999年國家家稅務總局《關于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對基金會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做了規定。在對捐贈方的優惠方面,1999年國務院公布《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是涉及捐贈方稅收優惠的重要法律。但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稅收政策仍然不明確、不具體、不系統。稅法中應明確體現出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對不同類型非營利組織減免的稅種、減免幅度等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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