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基本原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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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基本原理

稅法的基本原理范文1

[關鍵詞] 所得稅費用;資產負債表的債務法;多賬簿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8.003

[中圖分類號] F2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194(2009)18-0010-02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新會計準則。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規定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那么如何改造現有計算機會計核算系統,使其能夠按照此方法正確核算所得稅費用,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

一、所得稅費用的計算

按照新頒布的會計準則,要求企業要按照資產負債表的債務法計算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

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預計轉回期間的稅率;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預計轉回期間的稅率。

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為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未來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未來抵扣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未來不需要納稅的資產價值。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稅所得是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未來不可以抵扣的負債價值。

另外,也可以這樣解釋資產與負債的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指的是以稅法的角度計量的企業資產,而負債的計稅基礎指的是以稅法的角度計量的企業負債。以會計角度計量的企業資產與負債和以稅法角度計量的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差額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下文以這種思路計算資產與負債的計稅基礎,以最終計算出所得稅費用。

二、對現有計算機會計核算系統的改造

改造現有的計算機核算系統,以實現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流程如圖1所示。

1在現有計算機會計核算系統中分別建立兩套固定資產核算的賬簿

由折舊或攤銷所產生的差異是由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和攤銷的標準不同而產生的,這種不同的標準可能會體現在企業很多固定資產上,由此就增加了計算這種差異的復雜性。另外,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的年限中,每一年都會產生新的差異。為了解決計算這種差異的復雜性,設計兩套固定資產核算的賬簿,一套以會計標準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一套以稅法的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兩套賬簿計提折舊后,根據計提折舊的數據編制憑證,分別傳遞到按會計準則和按稅法核算的總賬賬簿中。

2在現有計算機會計核算系統中分別建立兩套總賬核算賬簿

一套賬簿以會計準則為基準核算企業的業務,一套賬簿以稅法為基準核算企業的業務,這兩套賬簿的資產負債類科目可以用相同的代碼和相同的名稱,為的是計算兩套賬簿資產與負債差額的方便,兩套賬簿的損益類科目由于會計與稅法上規定的不同,可以以各自的標準與核算的需要進行設置。

對于企業的許多業務,會計與稅法上核算是一致的,這些憑證可以在會計核算賬套編制完成后,直接傳遞到稅務核算賬套。為了傳遞方便,也可以將處理相同的憑證設置成憑證模板,當這些憑證輸入到會計核算賬套時,計算機自動將其轉換到稅務核算賬套。

對于會計與稅法處理不同的業務,可以在會計核算賬簿與稅務核算賬簿分別輸入不同的憑證。為了方便,也可以設置從會計核算憑證到稅務核算憑證的轉換模板。當這種會計核算憑證輸入時,計算機可自動按照預先設置的轉換模板將其轉換為稅務核算憑證,并輸入到稅務核算賬簿。

這樣,稅務核算賬簿完成了兩個目標:第一是按照稅法的要求核算收入、費用和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并根據所得稅稅率計算應交所得稅,還可以以此為依據輸出所得稅納稅報表;第二,按照稅法核算出企業的資產、負債,即計稅基礎。

三、計算所得稅費用

稅法的基本原理范文2

(一)綜合性強

稅法是一門集會計、法律、財政和稅收管理等知識為一體的綜合課程,要想學好稅法課程,熟練掌握稅法知識,必須具備法學、會計學、財政學等知識背景。比如對稅法概論中稅收法律體系的構成要素、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把握,需要一定的法學知識背景。因此,要優化稅法課程的教學效果,應當合理安排稅法課程的先修課程如法律基礎、財政學等課程,也要求稅法課程教師具有一定的綜合知識積累。

(二)實踐性強

從稅法課程的內容構成來看,既包括稅法的基本原則、稅制變革歷程、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等基本理論,也包括各稅種的納稅人、納稅范圍、稅額計算,以及稅款的征收管理、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等實踐性知識。無論是實踐性知識的掌握,還是對于基本原理的理解,都要建立在大量的實際操作教學基礎上。因此,稅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

(三)時效性強

我國稅收法律立法層次較低,不僅沒有稅法典,而且除了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及車船稅由人大立法之外,其他稅種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呈現,并且變動頻繁。比如《個人所得稅法》先后于2006、2008、2011年修訂多次,在流轉稅領域先是在2009年完成了從生產型增值稅到消費型增值稅的改革,又在2012年啟動了“營改增”改革,而稅法教材卻有一定的滯后性,往往都是在稅法變動一段時間后,才完成稅法教材的修訂,給教材的選用和教學過程帶來了很大困難,特別是近年來,教學中往往只能使用與實際稅制不符的教材。

(四)整體性強

稅法課程教學模式是分稅種教學,也就是分別講解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但各稅種之間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比如增值稅與消費稅是交叉征收的,在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環節既涉及到增值稅計算,又涉及到消費稅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算還建立在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三稅稅額計算的基礎上。因此稅法課程教學中,必須注重知識的融會貫通,將稅收制度作為一個整體來講。

二、稅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重理論輕實踐

無論是從稅法課程的教學內容來看,還是就稅法在會計師職稱、注冊會計師等各項考試中的地位來說,稅法都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很強的課程。[2]但在稅法課程教學中,實踐教學往往流于形式。首先,稅法教師一般都是從院校到院校,自身并無報稅工作經驗,對于報稅的步驟往往也只是紙上談兵,在校內實踐教學中對于報稅的步驟只能是一帶而過;其次,稅法課程的實踐教學內容主要涉及到應納稅額的計算和向稅務局報稅。稅額計算可以通過習題來練習,但系統的掌握報稅操作還必須通過到企業頂崗實習來實現。由于一些現實原因,很多院校的校外實習基地非常有限,不能滿足學生校外實習的需求,校外實踐教學基本上流于形式;最后,雖然有些學校購入電子報稅軟件,安排電子報稅實驗教學來讓學生練習報稅步驟,但是沒有安排獨立的電子報稅實驗課程,而是在稅法理論課中抽出少量課時完成報稅實驗,應用型本科院校的專業課包括稅法課程的課時原本就偏少,實驗課時更是少,比如我院電子報稅實驗僅安排8課時,根本不足以完成一個系統的報稅實驗。

(二)教學方法單一化

稅法課程的教學內容比較繁雜,除了19個稅種的法律規定、稅額計算之外,還有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法的基本原理等內容,而目前各院校專業課教學計劃學時都偏少,稅法課程大多只有48課時,教師為了完成教學計劃,只能選擇傳統的“填鴨式”教學,以講授為主,很少采用案例討論等費時較多的教學方法。教師和學生缺乏必要的互動和交流,可以想象,只能被動接受的學生對于稅法課程學習的積極性也是很難調動起來。另外,雖然大多數本科院校都順應信息化潮流,配備多媒體教室,但并不提供網絡連接,導致網絡教學資源不能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設備變成一塊電子黑板。

(三)教材編寫滯后于稅制改革,無法滿足稅法教學需求

首先,《稅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受稅制改革的影響很大,我國實行的是漸進式稅制改革,稅收制度更新速度很快,而稅法教材往往是在稅制改革一段時間之后才會改版,導致稅法教材的內容總是滯后于現行稅收制度,可供教師選擇的稅法教材非常有限,比如增值稅改革和“營改增”之后,大部分教材都沒有及時吸收改革內容,最后征訂的教材變成擺設,給稅法教學帶來很大困難。其次,現有稅收教材大多屬于理論教材,幾乎沒有配合實踐教學環節的實訓教材,導致實踐教學中缺乏指導資料,只能依靠稅法教師自身的資源積累。

三、應用型人才培養與稅法課程教學目標

應用型本科院校的辦學目標是為地方輸送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應用型人才不僅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基礎,還有靈活運用理論知識的應用能力和實踐工作能力?!昂窕A、強能力、高素質”的培養目標要求學生具備三種素質:第一,要有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能從理論的高度理解社會經濟活動的一般規律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第二,熟悉商務操作流程,具備較強的實踐能力,能較快地適應企業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環境;第三,有較高的職業素養和社會責任意識。因此,可將應用型本科院校的稅法課程教學目標定位為:以職業能力培養為核心,以實踐教學為基礎,培養專業理論基礎扎實、知識面廣、應用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的應用型人才。具體目標可以做如下分解:首先,重點掌握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五大稅種的基本規定,并且具備其他稅種法律制度的自主學習能力;其次,初步具備企業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能力,能夠準確計算五大主體稅種的應納稅額并能完成向稅務局報稅事務;最后,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既有依法納稅的意識,也具有納稅人權利意識,能夠運用稅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應用型人才培養與稅法課程改革建議

要培養能夠熟練運用稅法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應用型本科院校的稅法教學應當做如下變革:

(一)強化實踐教學

實踐教學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基礎。稅法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首先應當加強校內的模擬實訓教學,要加大資源投入,建設手工模擬實驗室和電算化模擬實驗室,配備必要的實驗軟件、實驗資料等。應當在稅法理論課程之外,安排獨立的電子報稅實驗課程,加大實驗課時比例,將理論學習和實訓學習結合,使學生在校內學到的稅法知識真正變為對企業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流程;其次,學校應當加強與校外企業的合作,建好校外實訓基地,利用企業的設備和場地為學生提供實訓機會,也可以與稅務局合作,帶領學生到報稅大廳去實地觀摩發票的領購、稅務登記變更等業務;此外,學校還應當鼓勵稅法教師到企業、稅務局去實習,了解企業真實的辦稅流程,這樣教師在開展實踐教學時就不再是紙上談兵,對于報稅流程和征收管理程序的講解也會更加深入。學校還可以聘請經驗豐富的企業辦稅人員、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等來校授課,改善師資結構。

(二)豐富教學方法

《稅法》課程教學應當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豐富教學方法,具體可以采用以下教學方法:一是探究教學法,將學生分組組成互助探究小組,課堂提問、討論時學生可以小組搶答、爭論、質疑對方觀點,把課堂變成學生的陣地,讓學生敢于在課堂上發表意見;二是情景教學法,比如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教師設定具體的工作情境,讓學生對企業的經濟業務作出判斷,哪些業務需要交納增值稅?哪些業務不需要交納增值稅?各筆業務分別適用什么稅率?學生通過對具體的經濟業務作出稅務處理的判斷,能夠提高運用稅法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案例分析法,教師可以結合時事設計一些令學生感興趣的案例,利用PPT播放,學生運用所學稅法知識進行分析,其他學生可以反駁或贊同,最后教師點評。比如,關于“營改增”,教師可以設計案例請學生分析“營改增”前后企業的稅負變化情況,并且分析改革的意義。采用案例分析法,教師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的選擇要恰當;四是關聯教學法。教師在教學中要將各稅種聯系起來,歸納比較,比如提醒學生在對某一貨物同時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時,計稅價格基本是一樣的,又比如企業所得稅計算時,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不得在稅前扣除,消費稅、營業稅則可以在稅前扣除??傊畱攺恼w性的角度把握稅法教學,提醒學生把握各稅種的共性與個性,能夠加深學生對各稅種的認識。

(三)科學設計教材內容

稅法的基本原理范文3

【關鍵詞】 年終獎; 工資薪酬; 增額調配; 臨界點

國稅總局規定:個人取得年終獎金應單獨按照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按照以下辦法計算應繳稅額: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當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以后的余額,按照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1個納稅年度以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而新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免征額為 3 500元。工資薪金和年終獎之間實行不同的稅法規定,企業能否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定的關系,在職工整體年收入確定的情況下來調配月工資薪金所得和年終獎的金額,進行整體薪酬計劃的納稅籌劃呢?文章對此進行分析。

一、薪酬納稅籌劃分析的理論假設(見表1)

根據個人所得稅和年終獎的征稅規定,本文得出以下基本原理,這些原理是下述納稅籌劃模型構建的理論假設:

1.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超額部分適用高稅率,所以工資薪金籌劃的一個基本原理是一般來說最好按月平均發放,所以模型中按年計算的工資薪金總額應交的稅額是平均到每月查找稅率計算稅額的。

2.因為年終獎可以除以12,適用低稅率,對于適用同一稅率的年終獎區間來說,在上限臨界點最大限度地達到節稅最優,即如果適用本級年終獎稅率一般應盡可能地安排年終獎達到上限臨界值,以達到節稅最優。

3.如果對于增額部分在年終獎和分配到工資薪金一般應考慮保證年終獎的臨界值,保證適用低稅率。因為增額調配到工資只是部分適用高稅率,而調配到年終獎會全額適用高稅率,喪失部分金額適用低稅率的稅收優惠。

4.基于上述第二、三個假設原理,每個區域比較方案可以在跨級年終獎臨界點的選擇間做比較。比較的原理是上一級的年終獎相對于下級年終獎的低稅率稅收優惠,在年收入①中工資薪金的不斷增長帶來稅率累進從而工資薪金部分稅收增長的情況下,優勢不斷降低,直到低稅率的稅收優惠與工資薪金部分稅率累進帶來的稅收增長兩者相等,則上一級年終獎的安排適用區域達到上限。

二、薪酬安排納稅籌劃模型分析

企業可以把工資薪金和年終獎合計作為全年總收入,在全年總收入中對工資薪金和年終獎做調配,達到稅負最低。由于工資薪金的增長額適用稅率和年終獎的稅率都不是固定的,所以無法統一做分析,下面把職工全年總收入劃分不同區域做分析:

(一)職工全年收入處于0—60 000元區域

這是一個基本區域,全年收入中優先考慮的基本區域,全年總收入在0—42 000元(月免征額3 500×12)之間,年終獎為0元,企業應把全部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在42 000—60 000元區域,企業在保證42 000元的年工資收入情況下,增額收入可以隨意安排工資薪金和年終獎,因為兩者適用稅率均為3%,且都不會減去速算扣除數?;诿舛惡偷投惵蕛灮莸?0 000元也是以下納稅籌劃模型中增額調配工資部分的一個基本扣除額。

(二)職工全年收入處于60 000—78 000元區域

在該區域中,企業應優先考慮個人所得稅和年終獎的低稅率3%,所以應安排至少42 000元的工資薪金,剩余增額部分可以在工資和年終獎中做調配,但是年終獎部分不能超過 18 000,否則就進入高稅率10%區域。

(三)職工全年收入處于78 000—125 550元區域

進入該區域,78 000元以上增額部分會使工資薪金或年終獎的低稅率3%的優惠消失,一般先考慮保證年終獎適用3%稅率的上限臨界值18 000元,把增額部分調配到工資。雖然調配到工資會使該部分適用高稅率,但只是增額部分,調配到年終獎會使原來的18 000元全額累進適用高稅率。而年終獎的這種低稅率優勢隨著工資薪金的稅率不斷累進而減少,直到與選擇下一級臨界點54 000元的稅負相同,即低稅率的稅收優惠與工資薪金的稅率累進帶來的稅收增長額相等。

設該職工該區域年收入納稅籌劃的上限為x1元

方案一:選擇年終獎18 000元。

年終獎納稅=18 000×3% =540(元)

工資薪金納稅=18 000×3%+36 000×10%+(x1-18 000-60 000-36 000)×20%

總共納稅=20%x1-18 120

方案二;選擇年終獎54 000元

年終獎納稅=54 000×10%-105=5 295(元)

工資薪金納稅=18 000×3%+(x1-54 000-60 000)×10%

總共納稅=10%x1-5 565

20%x1-18120=10%x1-5565 解得:x1=125 550(元)

上述選擇方案一工資薪金最后適用20%和方案二工資薪金最后適用10%的稅率,是因為稅率優惠差異5 295-540 =4 755(元),無法在3%和10%的差距中得到彌補,4 755 /(10%-3%)≈67 928,超過適用10%的年級距36 000。此外也可以用多次測算法找兩方案的截止稅率。

稅法的基本原理范文4

摘要:稅務籌劃是一種理財行為,屬于納稅人的財務管理活動,又為財務管理賦予了新的內容。從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進行闡述,并從稅務籌劃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提出稅務籌劃的對策。

關鍵詞:稅務籌劃;發展趨勢;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5023702

1稅務籌劃的基本原理

所謂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自己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而使用的方法。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

1.1稅務籌劃的基本特征表現

(1)合法性:這是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最顯著特征。其一,于企業,其行為不僅在形式上合法,在實質上也順應了政府的立法意圖;其二,于稅務機關,應該依法征稅,保護和鼓勵稅務籌劃。

(2)事先性: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稅務籌劃是在企業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之前,對將可能面臨的稅收待遇所做的一種策劃與安排。若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且應納稅額已確定之后,再做所謂的籌劃,那就不是稅務籌劃,而只是偷稅或避稅了。

(3)時效性:我國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快。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具備敏銳的洞察力,預測并隨時掌握會計、稅務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因時制宜,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納稅策略。否則,政策變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預定的納稅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變質”為避稅甚至偷稅,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

1.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稅務籌劃有助于納稅人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納稅人通過稅務籌劃一方面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從而達到在現金流入不變的前提下增加凈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遲現金流出時間,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獲得一筆沒有成本的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幫助納稅人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

(2)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稅務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務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務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2我國稅務籌劃市場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稅務籌劃概念混亂,未實現理論上的突破。在稅務籌劃實踐中,有的納稅人往往因為籌劃不當構成避稅,被稅務機關按規定調整應納稅金額,未能達到節稅目的;有的納稅人則因籌劃失誤形成偷稅,不僅沒有達到節稅目的,反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沒有相關執業準則和法定業務,高素質執業人員少。稅務籌劃需要有高素質的管理人員。稅務籌劃實質上是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事先的規劃和安排,經濟活動一旦發生后,就無法事后補救。因此,稅務籌劃人員應當是高智能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稅收、會計、財務等專業知識,并全面了解、熟悉企業整個籌資、經營、投資活動?;I劃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僅要精通稅法,隨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情況,而且要非常熟悉企業業務情況及其流程,從而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作出最有利的決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缺乏從事這類業務的專業人才。

(3)社會效果差,主管機關對稅務籌劃行業持不支持態度。目前我國稅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識、技術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層稅務人員素質不高,查賬能力不強,對稅務籌劃與偷逃稅、避稅的識別能力低下,給納稅人偷、逃稅等行為留下了可資利用的空間。一些稅務機關擅自改變稅款的征收方法,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本應采用查賬征收的固定業戶卻采取了定稅、包稅的辦法,抵銷了企業精心進行籌劃得到的稅收利益。稅收征管法有的成為擺設,影響了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使得某些納稅人感到沒有外在壓力,因而缺乏尋找稅務咨詢機構的內在動力,只知道與稅務干部搞好關系,而不重視稅務籌劃,也使得稅務咨詢機構喪失了一部分市場,造成市場需求的缺乏。

3對策分析

(1)劃清稅務籌劃、避稅以及偷稅的界限。要有效開展稅務籌劃,必須正確區分稅務籌劃與避稅、偷稅的界限。雖然偷稅、避稅、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后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順應立法意圖的。

(2)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的納稅解釋。稅務籌劃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可。稅務籌劃必須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稅務機關對“合理和合法”納稅的法律解釋和執法實踐,是一項重要的稅務籌劃前期工作。就我國稅法執法環境來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各稅種之間在操作上、銜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稅務機關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權”。稅務籌劃人員應從稅務機關組織和管理稅收活動以及司法機關受理和審判稅務案件中,具體了解對“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將其用于稅務籌劃的實施過程中。

(3)加快稅務籌劃專業人才培養,聘用專業的稅務籌劃專家。稅務籌劃是一門綜合性較強、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智力行為,也是一項創造性的腦力活動。相比一般的企業管理活動,稅務籌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稅種的多樣性、企業的差別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觀環境的動態性和外部條件的制約性,都要求稅務籌劃人員有精湛的專業技能、靈活的應變能力。因此,企業應加大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開設稅務籌劃專業,或在稅收、財會類專業開設稅務籌劃課程,盡快滿足高層次的稅務籌劃的要求;另一方面,對在職的會計人員、籌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對于那些綜合性的、與企業全局關系較大的稅務籌劃業務,最好還是聘請稅務籌劃專業人士如注冊稅務師來進行,從而進一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4)完善稅法,堵塞漏洞,促進稅務籌劃的發展。加快稅制改革,不斷完善稅法,同時嚴格執法強化征管與稽查,使稅收宣傳教育與懲處并重,從而加深納稅人對依法納稅的認識,增強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一方面,稅務機關給稅務部門、稅務機構、企業提供一個判斷是否屬于正確籌劃的標準,以積極引導企業和稅務機構的籌劃行為,減少國家稅款的非正常損失。另一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律責任的追究加強對稅務中介機構行為的約束,這樣才能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盡可能為企業提供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從而增加納稅人對稅務籌劃的需求,推動稅務籌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洪日鋒.財務管理中的稅務籌劃研究[J].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4).

稅法的基本原理范文5

關鍵詞:稅法;教學;改革;高校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5-0269-02

一、高校法學專業稅法教學的現狀與困惑

中國高校法學專業的稅法教學和研究起步很晚,作為一門典型的交叉學科,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實踐性。各高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由于沒有財政稅收方面的專業基礎知識,使得課程學習比較困難。學科本身的難度和教學實踐與理論發展的不足,造成了高校法學專業稅法的教與學都面臨著許多困難。

1.學科交叉性對講授該門課程的老師提出了很高要求。它除了要求教師須具有法律專業和稅收經濟學的知識以外,還要求具有稅收實務經驗。但是目前高校法學院從事稅法課程教學的老師要么是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但財稅方面的專業知識不扎實;要么是學經濟類專業出身,財政稅收會計等比較通曉,但對法律原理和理論領悟不深。教師的知識結構決定了其在教學中很難深入淺出,析理深刻,這必然制約了教學質量的提高。并且由于各高校法學專業對稅法這門課程普遍重視程度不夠,老師的進修和交流比較少,提升教師專業能力的途徑十分有限。

2.法學專業的稅法教學與經濟類專業的稅法教學的區分度不夠。雖然法學專業的教師都認識到法律專業學生學習稅法應是學“法”而非學“稅”,但是如何凸顯法律專業稅法教學“法”的特征,實踐中操作起來非常困難。有稅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者認為法學專業的稅法課程應只講法,在其編寫的適用于法學專業的稅法教材體系中,只有與稅收有關的法律原理、原則,稅收的基本內容輕描淡寫,一筆帶過。筆者曾建議學生使用過這類的稅法教材,效果欠佳。因為脫離稅收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來講法,猶如空中樓閣,學生無法真正的理解和領會稅法中的法律原理;而脫離法律原理、思想和法律精神純粹只講稅,又無法實現該門課程面向法學專業學生開設的目的。這種對教學重心的把握一直是法學專業稅法教學中的困難。長期以來很多法學專業的稅法教學難免陷入在財政稅收學的體系上對稅法條款進行注釋和解讀的狀況,這種模式只是讓學生懂了“稅”,但是沒有懂“稅法”,稅中的法律理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制度構架被忽略了,即學“法”的目的沒達到。如何在課程的講授和安排中實現“法”與“稅”的結合和平衡是高校法學專業稅法教學的最大困惑。

3.稅法課程內容的龐雜與課時有限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稅法中稅的內容本身已經相當繁雜,且技術性很強,稅收規定更新又很快,財經類專業的學生純粹只學稅且學習起來比較吃力。法學專業的學生不僅要學稅而且還要學法,課程的容量與難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由于中國法學高等教育對稅法課普遍重視不夠,稅法沒有被納入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相比而言,國外的很多高等院校將稅法作為一門專業來設置,并已經形成了系統的學科體系。這與中國高校將稅法作為法學、會計等專業下的選修或必修課程在授課時間的安排上差距甚遠。在如此有限的授課時間內要透徹的講解內容龐雜的稅法課程幾乎是不現實的。

4.稅法教學方法的困惑。目前國內多數高校的稅法教學以講授為主。受到課時的限制,采用課堂講授法是在有限時間內完成海量課程內容教學的無奈選擇。但是稅法內容抽象、理論性和實踐性很強,僅僅只采用講授法的填鴨式的教學模式,學生的學習興趣很難被激發出來。特別是在中國高校法學院的稅法課程是作為專業選修課的背景下,許多學生盲目選課,造成一個稅法教學班上學生的基礎知識參差不齊,講授法很難適應所有學生的需要。在稅法的教學中案例法也一直被倡導,它能夠讓枯燥的稅務內容形象化,增加學生的感性認識,增強課堂教學的趣味性,也可以幫助學生鞏固已學知識。但在實踐中如何恰當的選取案例和編寫案例以適應不同基礎的學生存在操作上的難題。特別是在法學院未向學生開設財經、社會類基礎課程的情況下,案例本身往往需要教師向學生普及基本的經濟知識,占用大量課堂時間,故而課堂上案例本身的法律價值極易被沖淡。恰當的教學方法是現有體系下探討稅法教學質量提高的著力點。

二、高校法學專業稅法教學的定位與目標

面對目前高校法學專業稅法教學的困難與矛盾,欲探討其解決的途徑,首要的任務應當是明確高校法學院稅法教育的定位和目標。站在歷史的高度,著眼當前中國經濟、社會蓬勃的發展形勢,法學高等教育應承擔通識教育與專業化、精英化教育的雙重任務。不僅應當培養具有稅收法治意識的法律工作者,更應當培養適應社會專業分工細化的專項法律儲備人才。

具體地講,本科的稅法教育應分三個層次:第一,應培養學生的稅收法治意識,了解中國現行的稅收體制和稅法法律體系結構,對中國的各稅種法有宏觀把握;第二,能分析稅收經濟行為背后的法律原則和精神,能判斷一項稅收經濟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在稅收領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敏銳性;第三,對中國稅法的具體內容有正確的理解,并能完成簡單而正確的計稅,為走向專業的稅務工作者領域做好基礎知識的鋪墊。前兩個層次的培養目標使學生適應社會對法律人才基礎經濟知識的要求,第三個層次的培養目標使學生能具有從事專業領域法律業務的基本素質,同時也為有意向在該領域深造的學生夯實基礎。稅法的研究生教育則應立足于培養具有法律與財政稅收雙重專業知識的高級復合型人才,以滿足社會對稅法立法、司法、執法、稅務,經濟管理崗位等專業復合人才的需求。

三、稅法教學的改革路徑思考

如何實現中國高校稅法學在法學學科體系下走上良性發展的道路,以適應當代社會對法律綜合素質人才的需要,是從事稅法學教學與研究者們責無旁貸歷史使命。根據上述筆者就中國高校稅法學教育培養人才的定位,提出以下幾點改革的思路:

1.調整課程的設置。國外很多大學法學院對稅法課程相當重視。美國俄亥俄州哥倫布的首府大學法律學院對攻讀法律碩士的申請者提出的入學要求中就包括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課程。甚至還專門設置了稅收法律碩士,商業和稅收法律碩士等學位。歐洲的挪威、瑞典、西班牙等國家的高校也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從對課程的重視度來講,中國高校遠不及歐美。借鑒國外稅法課程的設置和中國稅法課程開設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中國的高校法學院研究生教育中可引入稅收法律碩士這一學位,面向本科學習經濟或財稅專業的學生。在學稅的基礎上再來學法,大大降低法學院自己在本科階段開設經濟、稅收類課程的成本。

由于稅法的學習需要經濟類基礎知識的鋪墊,筆者建議在高校法學院的本科教育中,稅法課程開設于高年級。同時,將稅法課從專業選修調整為必修,增加稅法課程的課時量和學分量,降低對學生學“稅”方面的要求,強調稅中的“法”,以稅法通識教育和興趣培養為基調。

另外,可以嘗試更大膽的改革。臺灣的中正大學在其法律學系中獨立出財經法律學系,以培養財經、科技法律人才為核心。在課程設置上除傳統的法律課程外,注重以下四個重點:企業法學、國際經濟法學、知識產權法學、財稅法學。筆者認為這樣的改革思路在國內是具有試點意義。

2.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式。傳統的講授法雖有弊端,但對稅法課程內容繁雜、課時十分有限的現狀來講,仍是一種不可拋棄的教學方法。需要調整的是講授法在具體運用過程中的側重點把握。在“稅”和“法”的協調上,多數稅法學授課者都傾向于稅收中的法律分析。具體操作上,筆者建議稅法學的課堂教學分段進行。前半段講授的內容以稅收基礎知識為主,讓學生了解中國主要的稅種,并理解稅收背后基本的法律價值和精神;后半段講授則是在學生已經具備基礎知識的情況下,進行稅法專題講授,啟發學生進行法律思考。同時案例法的運用也有分段要求。前半段教學案例主要用于讓學生感性認識生活中的稅,激發學生學稅的興趣。此外這部分的案例在選取上應以說明、闡釋學稅過程中理解經濟類知識的困難為主。比如,在講解企業所得稅過程中,法條上關于資產稅務處理部分學生沒有財務基礎知識,理解起來很困難,就需要教師用案例的形式使其領會和感知。再如,增值稅的學習中學生容易對其多環節課稅與購進扣稅法的征稅方式產生疑惑,恰當的案例展示增值稅征稅流程,學生就能很快掌握稅的基本面。后半段課堂講授則應以啟發提問式案例為主,以熱點和常見的稅收經濟活動為藍本,探討其中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問題。這個過程還可采用討論的方式,運用互動式教學法,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促進學生以問題為軸心去進行資料收集和法律思考。

3.拓寬提升教師素質的渠道。稅法的學科交叉性和稅法政策性強、變動頻繁等客觀因素,要求稅法教師需不斷地進修、豐富專業能力。筆者倡議國內各高校集體籌備稅法年會,年會每年由不同的高校承辦,作為一個稅法教學與研究的交流平臺。此外加強稅務實踐部門與稅法教學單位的交流也是稅法教學更上新臺階的重要舉措。多渠道、多形式的教師素質提高手段是稅法教學的應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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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基本原理范文6

近年來,隨著淮安市銀行機構網點的不斷增加,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不斷增加,銀行機構的貸款業務利息收入、買賣金融產品價差收入以及中間業務手續費與傭金等逐年增加,營業稅也開始“水漲船高”。2014年,淮安市銀行營業稅為5.09億元,較2008年增長2.35倍,年均增長15.3%。2014年,淮安市銀行營業稅達到銀行業總稅收的57.6%。從納稅主體來看,截至2014年末,淮安市共有82家銀行機構繳納營業稅,包括11家法人和71家非法人機構。其中,法人機構繳稅0.78億元,占15.4%;非法人機構繳稅4.31億元,占84.6%。分機構來看,由于網點眾多、業務量較大,淮安市工、農、中、建等國有大行繳納營業稅較多;而一些新設立的股份制銀行、農村銀行機構市場份額較小,繳納的營業稅較少。從稅收負擔來看,2014年淮安市大部分銀行營業稅綜合稅率略高于名義稅率。主要是因為當地政府通常會對銀行業附加征收一些其他的稅費。如對銀行業以營業稅額為稅基,除征收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3%的教育附加費外,還要征收2%的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銀行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必要性分析

銀行業營業稅實行過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制約了銀行業的發展,不利于銀行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易導致重復征稅。目前,銀行業是按貸款利息收入、手續費全額征收稅費,未考慮銀行的資金成本、服務成本等因素,整體稅負較高。同時,銀行購進的設備、信息服務等支出所含稅款也無法進行抵扣。

(二)稅基確認不科學。目前,貸款利息收入仍是銀行業營業稅稅基的主要部分,銀行業實行的是“權責發生制”而非“收付實現制”核算模式。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應計稅額中的“利息收入”是基于“權責發生制”下銀行業獲取的收入,當貸款出現不良且無法獲得利息收入時,銀行不但要承擔貸款損失,還要支付損失貸款的利息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

(三)無法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根據我國稅法,增值稅納稅人向境外出口商品和勞務可以享受出口退稅,而對營業稅納稅人則無此規定。顯然,銀行業因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在向境外客戶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便無法享受到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

(四)未能打通稅收抵扣鏈條。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銀行享受不到增值稅的進項抵扣,也無法向接收其產品服務的下游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游企業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三、銀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評估

(一)兩種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思路

現行增值稅計稅法包括簡易計稅法和一般計稅法。簡易計稅法是指按照法定征收率對銀行業的全部收入進行征稅,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計稅法是指以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后的差額作為應納稅額,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做法如下:

1.簡易計稅法。2011年,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指出,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法。該方案的稅基是銀行全部業務的營業收入。以全部業務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確定應納稅額,沒有進項抵扣部分。簡易計稅法計算簡單、操作方便,并且可以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但在該方案下,銀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為下游企業開具可抵扣發票,抵扣鏈條未打通,重復征稅依然存在,與現行營業稅無本質區別。

2.一般計稅法。該方案的稅基是銀行全部業務的營業收入。以全部業務收入乘以稅率的方式確定銷項稅額,并由銀行按照實際稅率給下游企業開具銷項稅票,銀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根據來源不同包括兩類:一是對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計算可抵扣額。二是對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銀行購買各項設備、設施及服務所對應的成本憑票抵扣。該方案打通銀行與上下游企業間的稅收抵扣鏈條,充分體現出增值稅的制度優勢。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測算

1.簡易征收法。是以營業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確定應納稅額,與營業稅的計稅方式并無本質差別。目前,增值稅的簡易征收主要適用于財務報表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此試點方案提出簡易征收法只是一個過渡方案。改革對銀行稅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征收率上,征收率高于營業稅稅率時稅負上升,低于營業稅稅率時稅負下降。由于目前對農村銀行機構和非農村銀行機構征收的營業稅率分別是3%、5%,在簡易征收法的條件下,若改革后銀行業采用現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3%稅率,農村銀行稅負基本不變,非農村銀行稅負有所減輕;若改革后實行現行的增值稅基礎稅率,即使按最低檔6%的稅率計算,銀行機構稅負也會全面增加。對簡易征收法而言,原營業稅弊端無法根除,銀行卻要承擔征收機關變更、業務流程變化、系統改造等方面的運營成本。同時,由于簡易法只是短期過渡方案,銀行將來還要負擔二次改造的成本。因此,營業稅改增值稅簡易征收法形式大于內容,不是最優的選擇。

2.一般計稅法。對所有銷項業務征稅,對所有進項業務予以抵扣,是符合增值稅計稅基本原理的計稅法。目前,淮安市各銀行的收入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投資收益、匯兌收益等方面,其中,貸款利息收入和手續費收入占絕大多數,這兩項收入既是營業稅的主要稅基,也將是改革后增值稅銷項稅的計算依據。為簡化計算,假定存款利息支出、手續費傭金支出的抵扣率與增值稅率相同,應納稅增值稅額將等于貸款利息和手續費的凈收入與增值稅率的乘積(見表1)。目前,增值稅稅率分為6%、11%、13%、17%四檔,依據四檔稅率可以計算出營業稅改增值稅后淮安市銀行稅負變化情況:6%的稅率下,農村銀行機構稅負略微上升,非農銀行機構稅負下降;11%、13%、17%三檔稅率下,所有銀行的稅負均不同程度增加,稅率越高稅負增加越明顯。

四、政策建議

(一)實行一般計稅法,允許利息支出按實際稅率抵扣根據“營業稅改增值稅”的基本原則,建議銀行業采用一般計稅法,對全部業務收入征稅,除憑票抵扣進項稅額外,還允許按實際稅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利息支出,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營業稅改增值稅”,以推動銀行業發展及公平稅負。稅率的設置應綜合考慮銀行業在技術、人員等各方面的投入,確保銀行業稅負略有下降或基本不變。

(二)合理延續稅收優惠政策,降低農村銀行機構稅收負擔在6%稅率、全額抵扣的一般計稅法下,非農村銀行稅額均有所下降,但農村商業銀行和村鎮銀行增值稅應納稅額均顯著上升。為保證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政策的連續性,目前營業稅提供的稅收優惠在增值稅中也應延續,建議對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農村銀行機構實行低增值稅稅率,或者提供更高的核定進項抵扣率。

(三)給予充足的改革準備期,減少不利影響目前銀行業電子化程度很高,加之銀行業務涉及千家萬戶,對業務系統的改造面臨風險高、影響廣、周期長等問題。除此之外,還需要在業務流程、人員配置、新業務培訓等方面進行配套改革,都將增加相應的技術成本和會計核算成本。建議給予銀行及財稅部門至少一年改革準備期,盡量減少系統改造對銀行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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