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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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稅收征管法

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范文1

2.公平稅負原則。首先,從長遠來看,應保持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稅負一致。因為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只不過是貿易方式的變革,交易的本質還是相同的。其次,要避免國際間雙重征稅。微軟公司的羅杰·紐曼強調:“稅法若想生效,需要全球的和諧。如果一個國家單方面出擊,就會出現雙重征稅的情況?!蓖瑫r他不僅希望各國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還希望同納稅人合作,以求做到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公平合理。

3.適當優惠原則。即對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暫采用適當輕稅的稅收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開辟新的稅收來源。其實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征稅暫時優惠的態度還是一致的,例如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就公開表示贊同各州和地方的政府在2000年之前不得向通過Internet達成的商業交易征收新的稅收,并且為促進電子商務走向成熟,美國政府甚至還主張商品由網絡進行的交易,如電腦軟件及網上服務等一律免稅。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帶來的積極影響

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有利于實現由“點的稽查”向“面的稽查”的轉換,同時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了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逐步走向現代化;電子商務的使用有效地降低了稅收的征管成本,并且促進了稅務部門的廉潔建設。

(二)電子商務的收入特征及引發的稅收問題

電子商務指交易雙方通過INTERNET(國際互聯網)進行的商品或勞務的交易,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隱匿性。任何人只要有一臺計算機、調制解調器和一根電話線,通過國際互聯網人口提供的服務便可進入國際互聯網參與電子商務。廣義上講,電子商務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互聯網主要為有形交易起到通訊或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戶可直接從網上購買產品或勞務。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擔任的角色實際上是無異于傳統的電話、電傳等通訊工具,發揮的作用比較有限,并不影響傳統的稅制原則的運用。第二種情況,互聯網是作為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數字化信息交易、計算程序、書籍、音像或圖象等信息都能被數字化以電子傳遞形式轉讓。這種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只需輕點鼠標就能完成,購買方式也可通過信用或電子貨幣形式很輕易地完成支付行為。正是這種無紙化交易行為對于現行稅制的基礎形成了強大的沖擊。電子商務的這兩種收入特征為傳統的稅收概念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1.稅收缺位,稅收大量流失。由于電子商務帶給用戶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以致電子商務越來越被跨國公司所采用。據統計,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國際互聯網,營業額達到40億美元之巨。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的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據測算,美國的函購公司搬遷到互聯網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約損失各種稅收約30億美元。由于電子商務可以有效地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意識到電子商務稅款流失的嚴重性,并在稅率上對網絡貿易和傳統貿易區別對待,采取畸輕畸重的作法。顯然,這種作法是對電子商務的歧視和遏制,同時又表明新的稅負不公隨之而生。

2.傳統課稅憑證的電子化、無紙化,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和憑證,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的,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變得十分被動。因此,加強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從長遠看要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制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而當前更需要研究管理電子商務的有效監控手段,用電子化的稅務征管手段來管理電子化的商務活動。如通過開發和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的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從而達到有效征收稅款的目的。

3.對傳統稅收基礎的影響和挑戰

第一,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因為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在電子網絡上傳遞時都是以數字化的資訊存在的,稅務當局很難在其傳遞中確定它是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同時數字化信息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等特征又使得電子商務所得性質的劃分困難重重,從而導致稅務處理上的混亂和難于區分。此外,作為流轉稅主要稅種的增值稅也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而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對電子版本的書刊作商品還是勞務處理,在增值稅的處理上不大一樣;對其他軟件產品也存在類似劃分不清的問題,從而使增值稅遇到界定不清的麻煩。

第二,難以確定客戶身份。按照現行稅制,判斷一種商業行為是否應課稅以及課稅的數量與客戶身份密切相關。比如我國目前實行的出口退稅和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政策,這些活動都必須查明客戶的身份。如果將現有的稅收原則不加修改的應用于電子商務稅收,本來有納稅義務的其他企業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國外供貨并以此騙取出口退稅,或是通過隱瞞商品的真實消費而逃避進口關稅。雖然科技在不斷發展,但是從技術角度講,無論是追蹤付款過程還是供貨過程,都難以查清供貨目的國或買方的身份,從而無法確認應征稅的貿易究竟是國內還是國際貿易,使傳統的稅制在應用過程中遇到了極大的困難。

第三,容易陷入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中。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并行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公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由此引發的國際重復課稅通常以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來免除。然而,INTERNET貿易中,這兩種稅收管轄權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首先,INTERNET貿易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外國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加之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各國對于所得來源地的判斷發生了爭議。其次,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會形同虛設。

第四,常設機構難以確定。根據大多數稅收協定,一國對企業的營業利潤課稅前提是,經營者必須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1992年的《OECD范本》第五條將常設機構定義為“固定營業場所”,具體包括辦事處和分設機構。顯然,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是包括人和物兩方面內容的,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得大量居民能夠利用設在來源國服務器上的網址進行交易活動,這樣就產生關于該服務器上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常設機構的問題?!禣ECD范本》還規定,非居民利用非獨立人在一國從事經營活動,如果該人有權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利,則可認定該居民在國內有常設機構。這樣看來,似乎如果該居民的所有合同都是通過服務器(ISF)協商和簽定的,就可以認定ISP的非獨立人身份,從而確認該居民在國內設有常設機構。然而,在現行稅收體系下,大多數國際稅收協定都將非獨立人指為“人”,若將1SP視為人則與此概念產生了矛盾。

第五,國際避稅問題加重。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同時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意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一個站點并籍此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現??梢?,國際避稅也是電子商務面臨的一個嚴峻的問題。

三、面對電子商務的挑戰,當前可采取的若干對策

(一)稅務登記環節

1.對ISP(因特網服務提供商)進行登記管理。因為目前上網的三種方式(撥號、虛擬主機、專線)都必須經過1SP的中介,通過對其進行登記,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用戶注冊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關情況。抓住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以便實行稅源監控。

2.對網站進行登記管理,特別是一些綜合網站,像中國的四大門戶網站,其業務很大一部分是從事網絡服務。掌握其從事電子商務的詳細資料,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

3.對用戶進行管理?,F在網上交易主要集中在BtoB、BtoC之間,CtoC交易量還很少。但隨著網絡的發展,個人用戶將不只是網絡資源的消費者,也必然成為網絡資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應收入,對這些收入也應納入稅務管理之中。

(二)稅收征收環節

1.加強對“資金流”的管理

(1)建立與銀行的固定聯系制度。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稅務、銀行之間的虛擬專用外聯網,而其他單位部門則不能登錄。利用該網絡共享信息,傳遞數據文件,委托銀行直接支付繳稅或采取通知銀行支付繳稅方式完成稅款的上繳。同時要求銀行內部加快網絡組建,在各銀行之間建設一個統一的電子商廈和電子支付網絡,解決好目前國內各種信用卡與稅務征收機關繳款網絡的兼容問題,以便納稅人可以在任一地點,任一時間將稅款劃人征收處,同時也能加強對企業開設銀行帳戶的監控,以免漏征。

(2)要求商務網站提供其所有的開戶銀行及賬號。對商務網站來說,其開戶銀行和結算帳戶是相對穩定、公開的,其帳戶數額的變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況。但在以電子貨幣為支付手段的情況下,商務網站考慮到各方面安全問題,會對各種數據、信息進行加密,從而導致征收難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關法律,賦予稅務機關在電子商務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檢查權,使像漯河稅案這樣的例子不再重演。

(3)加強稅務機關自身網絡建設和人才的培養,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商業用戶的連接,結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實現網上監控與稽查。同時應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積極推行電子報稅制度,實現數字認證和納稅資料備案制度。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材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其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密碼鑰匙管理系統。

2.制定一檔優惠稅率,實行單獨核算征收。網絡貿易能夠幫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征稅。但必須要求上網企業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及產品銷售等業務,單獨核算,如果沒有單獨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范文2

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1)04-0037-04

最近幾十年,人類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能源消耗也急劇增加。一方面,能源消耗的迅速增長使得地區環境和全球環境的變化越來越大;另一方面,能源成本已經占到高耗能企業成本中相當大的比重,如何開源節流已成為能源行業積極探索的重大問題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世界能源危機時期。石油能源危機使發達國家能源費用大幅度提高,各個國家都轉向依靠本國能源、節約能源的能源戰略。于是,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先進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場化運作的節能機制在西方國家迅速發展起來,尤其在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節能服務公司已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我國近年來也在節能領域積極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鑒于此,本文擬探討如何從稅收政策角度推動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與狀況

1.合同能源管理機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將節能服務項目減少的能耗費用來支付全部項目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是市場化的節能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通過節能服務專業化,實現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改造企業和社會三方共贏的一種市場化節能新機制。針對不同的主體,這些效益主要表現在:第一,對節能服務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使得一批有節能改造想法卻無資金和技術實力的中小型企業紛紛加入到節能改造的團隊中來,無形中拓寬了改造市場,為節能服務公司帶來了更多的潛在客戶;第二,對節能改造企業而言,企業不需要投入資金,也不需要承擔技術風險和經濟風險,就可以完成節能技術改造,同時分享項目的部分節能效益,而且合同期滿后節能設備和全部節能效益全部歸節能改造企業所有;第三,對社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能更好地推動節能改造項目的進行,緩解能源緊張的趨勢,也使得生態環境效益大大增加。

2.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狀況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引入我國十幾年來,大大促進了國內節能企業的發展,但其發展進程仍比較緩慢。

①政策缺位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遲緩。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發展起來的新生事物,與之相關的政策還不盡完善。首先,現行公共財政管理體制下,公共機構支付的節能服務費用通常還沒有相應的支出科目;其次,目前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項目資金主要針對大型節能改造企業,扶持節能服務公司發展的政策還沒有足夠的吸引力;最后,國家缺乏強制性的規定以及經濟激勵手段,促使廣大企業實施節能改造,并且對能源利用效率較低的企業或行為沒有明顯的懲罰措施。

②融資困難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萎縮。根據國外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經驗,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需要為節能改造企業提供建設改造資金、采購相應的設備并實施節能服務改造工程。但是,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節能服務公司都是中小型企業,規模較小,經濟實力不足,一旦承接的項目過多或過大,資金壓力就可能壓垮這些公司。節能服務公司一旦沒有充足的資金保障,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就將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也會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視作高風險項目,因此,資金籌集渠道及規模等困難是造成我國合同能源管理萎縮的主要因素。

③技術欠缺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落后。節能服務公司為節能需求企業提供節能新產品和新技術是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核心。一般來說,需要節能改造的大型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都是比較認同的,因為其自身也需要通過節約成本提高其在自身領域的競爭力,所以都十分歡迎節能服務公司,特別是有相當實力的公司為企業提供資金、技術、設備和相應的節能診斷、節能改造和后繼的不斷提高能效的增值服務。但是,如何客觀公正的評價節能的效果并得到參與各方認可,包括是否需要第三方認證機構參與;雙方如何分享持續的節能效益,是否存在扯皮;節能改造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即使初期達成一致,后期是否又會出現新的情況?這些都是問題。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我國很多節能服務公司成立時間太短,大多是民營企業,另一方面,節能服務往往涉及專業非常多,綜合度強,目前的節能服務公司和實力相對薄弱,技術能力較單一,企業公眾難免會對節能改造工作的效果有所擔心,從而影響其實施的積極性。

二、發達國家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稅收政策經驗

合同能源管理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一個充滿活力與希望的新興產業,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正在全球很多國家如火如荼地展開。

1.日本

長期以來,日本由于其地理條件的局限性,以及發達的經濟對能源有很大的需求,因此它對節能降耗一直相當重視,其利用稅收政策引導合同能源管理及其節能產業的發展很有成效,并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稅收體制。

首先,完善的燃油稅收政策補貼節能新技術研發和應用。日本政府對創新一直比較重視,對節能服務的創新模式也同樣如此。由于日本是一個工業大國,并且也是汽車生產與消費大國,其燃油的消耗量巨大,再結合其他方面的考慮與經濟發展的需要,日本針對能源產品實施了高額的稅收政策,即運用高額的燃油稅收政策所得的資金,積極推進科研機構、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發展并促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其次,全面的稅收優惠措施推進節能產品的廣泛應用。日本政府根據政策制定節能產品目錄,對目錄中的節能產品與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和稅收減免,并根據不同產品的能效水平,制定不同等級的稅率,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此外,為鼓勵節能設備推廣運用,政府鼓勵銀行給節能項目提供低息貸款,促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廣泛實施。

2.德國

德國礦產資源十分豐富,但其工業區污染較嚴重,促使其在稅收政策制定方面對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提供特別支持。由于德國技術力量雄厚,能源供給單位分散且廣泛,所以政策方面也根據實際實施節能減排的各方利益做了充分的考慮。

首先,開征燃油稅,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新機制。德國在1999年就開始了環境生態方面的稅收改革實踐。開征燃油稅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減少了企業和個人對燃油的依賴程度,鼓勵消費者使用新能源,達到節能環保的目的。與此同時,用取得燃油稅的部分收入再投入到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探索研究中去,走出一條低消費、高效率的能源利用的道路。

其次,個別產業稅收優惠與高額征收稅費并舉。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的重視在很多

地方都有體現。例如,消費者如果購買節能環保汽車或者其他節能產品,政府會根據購買的實際情況給予稅收優惠,甚至有相應的消費補貼;相反,如果消費者購買大排量高耗能的汽車或者其他高耗能產品,政府就會對其征收高額稅費,從而限制能源的過度消費。

3.值得借鑒的經驗

由于能源的日益緊張,世界各國都積極發展合同能源管理與節能服務產業,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發達國家關于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相關稅收政策比較完善。總體上可歸納為三個方面:第一,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節能減排;第二,采取開征新稅種、提高稅率的方法或是擴大征稅范圍等措施,提高納稅人的納稅負擔,使其認識到節能減排的重要性;第三,針對能耗高的企業征收相對高的稅款,取得的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技術開發、設備采購,激勵低耗能企業進一步挖掘潛力,從而向節能環保方向發展,改變資源利用方式。

三、推動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借鑒發達國家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經驗,我國政府應該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以及懲罰性的稅收政策以激勵和規范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

1.強化稅收優惠,降低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與資本壓力

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服務企業,加強宣傳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從國家角度不斷強化節能減排技術改造要求,國家相關部委最新《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從2011年1月1日起,獲得資質的節能服務公司都可以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從而享有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項稅收優惠,獲得政府有力支持,大大提高其積極性。筆者認為國家出臺的關于具體稅種的優惠政策確實能夠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若在其他方面同時采取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其效果會更加明顯。

第一,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承擔相關的技術開發風險,提高企業研發新技術的熱情,促使新技術不斷的開發出來并應用于實踐,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強大的技術保障。此外,要加強科研院校、研發機構等激勵工作,鼓勵相關的宣傳機構、咨詢機構做好宣傳工作,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理念、促進節能減排政策的傳播和普及,為合同能源管理的未來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第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節能服務公司的成本。一般節能服務公司規模較小,大部分都是民營企業,資金都比較欠缺,如果稅務部門對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資金的利息能夠進行稅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節能服務公司的利息負擔。同時,鑒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意義和風險,最重要的是對那些給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或個體都進行一定的稅收減免”J,從而增加參與各方的利潤率,提高他們的積極性。

總之,合同能源管理需要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努力建設,只有這樣,才能快速提高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規模以及質量。

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范文3

[論文關鍵詞]稅務管理個體稅收管理發票管理以票管稅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耙云惫芏悺钡淖龇ú粌H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碑斍埃鶎佣悇諜C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梢?,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耙云惫芏悺崩硐牖卦噲D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墩鞴芊ā穼硕ǘ惪畹姆椒ㄗ隽嗣鞔_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

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范文4

【關鍵詞】稅收征管 模式 新時期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稅收征管是稅務工作開展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障稅收收入的主要方式。稅收征管模式在構件和諧納稅關系、提高征管效率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深化發展,現有稅收征管模式逐漸暴露出一定問題,積極完善新時期我國稅收征管模式,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研究課題。

一、稅收征管模式簡介

稅收征管模式是我國稅務部門為實現其稅收征管功能,在征管稅收過程中對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稅收征管部門、征管人員以及征管方法與形式等要素進行有機組合,從而形成的稅收征管方式。其主要表現為稅收征管、稅收管理以及稅收稽查等形式。國家國情與稅收征管模式密不可分,稅收征管模式直接決定著我國稅收征收目標的實現以及經濟基礎的鞏固。正確認識稅收征管模式的作用,積極探究新時期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對策,對于全面促進我國經濟順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現階段,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法治環境不和諧。

現階段,我國還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稅收法律法規體系,稅法隨意性比較強、經常會出現變動,導致征納雙方存在觀念上的矛盾。我國稅法宣傳力度不足,宣傳手段、方法單一,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相對較為薄弱。從整體上來說,我國稅收法治環境不和諧。

(二)征納關系有待進一步調整。

稅收征管具體工作中,缺乏服務意識,征納關系有待進一步調整。在實際征管工作中,沒有徹底將“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理念貫徹到實處,相應稅法宣傳工作不到位,在具體工作中很難及時、準確的對納稅人需求做出及時相應。另外,在要求納稅人必須誠信納稅的同時,我國稅務部門缺乏完善的誠信征稅體系與評價機制,納稅關系堪憂。

(三)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以及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以計算機為平臺的稅收征管模式是新時期下稅收征管的客觀需求。但是,我國稅收征管科技力量投入不足,無法更好的滿足不同管理階層需求。稅務部門內部還沒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平臺,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及時聯系,信息共享程度非常低,再加上我國稅收工作面廣,信息的準確性與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無法滿足稅源監控與稅收征管需求。

(四)征管失衡,缺乏完善的稅收監控力度。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變化發展,稅源來源、分布發生顯著變化,不可避免的出現稅源失控問題。征管部門設置不合理,進一步削弱了其管理職能,缺乏對稅源具體情況的了解與分析。在稅收部門管理不善情況下,必須存在了稅收流失問題?,F階段,還沒有形成完善的稅源監控機制,在稅收征、管等各個環節中責任不明,稅源失控問題明顯。

三、新時期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對策探究

(一)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法制環境。

建立健全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完善稅法征收基礎,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內容、法規、程序等進行統一的法律界定,對于違反稅收征管的各種行為,明確法律懲罰規定。從整體上建立以基本法、程序法等為一體的綜合法律體系,為稅收征管的開展提供基礎支持。與此同時,加強社會各界群體對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與貫徹力度,全面提高其思想認識,規范納稅行為,提高征納稅的自覺性。強化稅法執行檢查力度,對稅收征管工作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推動稅收執法責任,同時強化稅務應訴、復議等各項工作。進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審理程序,強化稅務案件監督力度。

(二)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服務模式。

新形勢下,稅務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必須全面正確貫徹“以納稅人”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對納稅人的工作責任,進一步提高稅收服務于納稅人、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識,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服務模式,積極建設誠信、和諧的征納關系。通過強化稅法宣傳、積極建立征納雙方誠信體系等方式,加強征納雙方的交流與溝通,努力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探索稅務征收的個性化、針對方式,實現納稅服務形式的新突破,積極構建和諧的征納新關系。

(三)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新時期,必須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積極建立標準、完善的稅收征管系統,統一配備統一硬件、軟件、通信、數據等設備,加強科學技術投入力度,更好的滿足征收技術標準,全面提升稅收征管效果。與此同時,以我國稅務總局為中心,積極建立覆蓋面省市縣區的綜合信息網絡體系,加強信息共享力度。與此同時,各級稅務機構需加強自身數據庫資源管理與建設力度,加強信息數據的科學管理,全面提高信息準確性與全面性。

(四)積極打造稅收征管新格局。

首先,在強化專業分工基礎上完善崗位職責體系,徹底解決稅收征收環節、管理環節、稽查環節等人員的人工、權利、責任等問題,建立健全崗位責任體制,確保稅收征管各項業務等的順利開展。

其次,加強稅收征管的精細化管理程度,更好的指導稅務稽查,促進征稅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稅收征管工作的精確度、規范化與全面性,優化業務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分工,加強不同部門之間的交流與配合,重視稅收征管細節管理,針對性抓緊、抓牢,促進稅收征管向著精細化、科學化方式轉變。

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稅收征管模式概念、重要性開始以及現階段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開始入手分析,從四個方面: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法制環境,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服務模式,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積極打造稅收征管新格局,詳細論述了新時期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對策,旨在為一線工作提供理論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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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海燕.網絡經濟時代的稅收征管模式創新[J].稅務研究,2011(4).

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范文5

關鍵詞:納稅申報稅收征管評析

一、對現行納稅申報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納稅申報的法律規定尚顯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法》僅規定了3個條文,《實施細則》也只有8個條文,只是相當原則地規定了納稅申報的主體、內容和方式,對于將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緊密相連的中心環節——納稅申報而言,確實過于粗疏,納稅人僅依據法規條文難以理解與掌握納稅申報的全貌與具體程序,這使得納稅申報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將大部分的規范空間留待稅收行政機關以部門規章的方式解決,又使納稅申報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僅與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不符,納稅人權利也難免在具體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納稅申報控管不嚴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無論有無應納稅款、是否屬減免期,均應按期報送納稅申報表。但實踐中,由于我國稅務登記制度尚未覆蓋到每一納稅人,僅僅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是稅務登記的重點,稅務登記證件及相關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這部分納稅人身上發揮納稅申報的監督作用。而大部分的個人納稅者難以為登記制度所控管,自行申報也就缺乏制約機制。隨著我國個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漲,所得來源的日趨復雜化,納入自行申報范圍的個人納稅者將越來越多,如何對這部分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監督管理成為立法和實踐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申報方式選擇尚受限制

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的選擇權,但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卻限定了這一選擇權的行使,明令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方可使用其選擇的申報方式。這對于信息化建設尚處進程中的我國也許實際,然而卻違背了下位階法不得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立法原則,而且有背原立法條文的立法意旨。稅務機關當前應關注的是如何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征管計算機應用技術,以適應變化的經濟環境,提高申報效率,減輕納稅人的申報成本。

(四)申報業務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稅務業務仍停留在試行階段,發展現狀不容樂觀。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稅務獨立性差,主要依靠稅務機構的權力和影響力開展工作,公正性難以保證;稅務業務不規范,行業自律性差,官方監督不夠,造成稅務人素質良莠不齊,服務質量不高。稅務機構對稅務機關的親緣性而對納稅人權利的漠視造成納稅人對其缺乏信任感,使稅務市場出現有需求但無吸引力的尷尬局面。業務遠遠落后于市場經濟發展、利益主體多元化、稅源結構復雜化對申報服務的需求。

(五)納稅申報服務有待完善

對納稅人權利的維護一直是我國稅法建設中的弱項。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集中規定了納稅人在稅收征管中的諸項權利,使得我國納稅人權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觀,然而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則是新時期稅收征管工作中需積極探索和實踐的問題。納稅申報的瑣碎、細致和經常性使得這一環節中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需求異常突出。如申報中的服務質量和保密義務是納稅人反映較多也最為敏感的問題。如何改善申報環境,提供便捷、優質的申報服務,培養自覺的服務意識是稅務機關需認真思索和改進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納稅申報制度的建議

針對以上幾方面問題,借鑒國外納稅申報制度的成功經驗,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納稅申報制度可作以下改進:

(一)完善納稅申報立法

針對法律條文過分粗疏、在短期內再次修訂《稅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況,建議由稅收征管的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制定納稅申報的統一、詳細的實施辦法。長遠之策應該是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納稅申報制度的規定,使其更具執法剛性和透明度。但現實的權宜之計,是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立法意旨,提煉散布在各稅種法中的納稅申報的共性規范,同時總結實踐經驗和成功做法,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并行,制定《納稅申報管理辦法》,明確并區分申報主體、申報內容、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程序以及罰則,便于稅務機關統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稅法意識與稅法知識尚顯單薄的納稅人全面理解、系統掌握,提高納稅人在申報中的意識和遵從度,實際申報才不會勉為其難。對于應嚴格管理的延期申報明確申請條件,要盡量縮小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延期申報適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報是涉及納稅人責任承擔和稅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方面我國目前在法律法規層次尚缺乏明確規定,可考慮在稅收行政規章的層次先期予以規范、補缺,在下一次《稅收征管法》修訂時上升到法律層面。

(二)改進申報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申報方式直接決定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國家對此高度重視,積極調動各方面力量提高申報效率。郵寄申報、電話、傳真等電子申報方式在西方國家極為普遍,隨著計算機應用以及網絡的普及,網上申報成為各國申報方式發展的主流趨勢。如瑞典電子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已經覆蓋了所有稅種的登記、申報、繳稅、復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廣網上申報,大大節約了時間和人力,征稅成本也大為降低。英國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廣網上申報,為納稅人申報提供多樣化方式選擇。我國應盡快取消申報方式的批準制,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在加強稅收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同時,重視對網上申報方式的試行和推廣,并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這對于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現代化征管目標的實現是一個重要課題。

(三)大力推行稅務申報

一個成熟的“征管市場”,一定有稅務人忙碌的身影。稅務業務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與繁榮?,F代稅制的復雜、稅法的繁瑣以及稅額計算、扣除的專業性均使得理性的納稅人積極求助于具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從業經驗的稅務師、稅務律師等稅務職業人。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家正是在此契機下發展和完善各自的稅務制度。大部分國家均制定專門的稅務法規,對稅務的業務范圍、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以及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如日本的《稅理士法》,德國的《稅務咨詢法》、法國、韓國的《稅務士法》等。其共同特點也很明顯,即稅務人處于中介地位,遵循獨立、公正的準則,服務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忠實于法律的正確執行,實現征納雙方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我國當前應借鑒國外相關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國的《稅務師法》,從法律層面規范稅務人資格認定與考核、職業規范與懲戒,積極引導稅務制度的健康發展。嚴格稅務師和稅務機構的審批制度,加強行業監督,扶植行業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稅務人業務素質的同時,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規范稅務業務范圍,梳清稅務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使之保持獨立、公正的立場,以幫助納稅人正確、適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推動我國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健康發展。

(四)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強化申報控管

我國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有效推行,離不開稅收信息化建設。國外廣泛應用計算機、通信和網絡技術進行登記、申報、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計算機信息處理中心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網、信息共享,以及計算機在資料收集、分類、整理、貯存、交換、傳送以及申報表審核、稅款征收、匯算清繳、稅款退回、稅務審計等方面的應用,都使得納稅申報的效率與正確率大為提高。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均有稅收征管中運用計算機技術的成功經驗,美國現行的稅收信息系統模式就很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我國當前推行的金稅工程尚屬狹義,局限于增值稅的稅控管理,應盡快致力于廣義的金稅工程的建設,即稅務系統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訊技術,提高征管質量和決策水平,規范稅務執法行為。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而實施的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它包括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稅務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和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其中,稅收業務管理信息化內容涵蓋所有涉稅事務處理的電子化和網絡化;外部信息交換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強與國庫、銀行、海關、工商、財政、審計、企業等方面的聯網,并實現多種形式的電子繳稅和電子結算。

為加強申報控管,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尚需稅務登記制度和稅務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稅務登記制度應將個人納稅者的登記監管納入其中,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加快我國納稅人識別號的全面覆蓋率,通過稅務信息一體化建設,實現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物價等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加強對申報不實、申報不當及漏報的控管。

(五)改進申報服務,增強服務意識

廣義上的金稅工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有效、優質服務。這包括加強服務硬件建設和加強服務軟環境建設互動的兩方面。服務質量、服務意識、服務理念應逐步提升,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應貫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環節,納稅申報環節應著重探索申報咨詢服務和申報方式改進。國外非常重視納稅申報服務,計算機技術在提高征管機構工作效率的同時,也在為納稅人服務方面發揮積極功能。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均在網上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咨詢服務,積極探索個性化申報服務方式。這種服務意識和服務方式正是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處。今后征管工作的重點應是致力于提供豐富、便捷、個性的納稅申報服務,將《稅收征管法》總則中賦予納稅人的權利落實到納稅申報的具體環節中。稅務申報網站、稅務信息服務以及納稅申報軟件開發均是服務的手段和介質。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主動自覺的申報意識除依靠完善的法規、嚴格的管理外,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良好形象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動因。

(六)采用申報激勵措施,促進依法自行申報

納稅人稅款申報過低或申報過高均屬未依法申報,申報的正確與否能極大地影響稅收征管的效率。我國對未申報以及不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依法、如實申報者卻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這一點,可以借鑒日本的藍色申報(bluereturn)制度。凡能根據日本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簿記其文書情況,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經納稅所在地的稅務署長批準,即可使用“藍色”申報表。使用“藍色”申報表者在稅收政策和征收手續上可享受一系列的優惠待遇。如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一年可享受10萬日元的扣除額。相比較而言,那些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規定正確置備賬簿文書者,只能使用“白色”申報表進行申報。白色申報者不僅得不到藍色申報者享受的種種優惠待遇,而且還要受到稅務機關更為嚴厲的監管。日本藍色申報制度的成功之處就在于處罰與激勵巧妙配合,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國不妨對財務制度健全、正確置備賬簿、依法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仿效實行藍色申報待遇,給予一系列申報程序以及稅收上的優惠,這對于申報意識不高的現狀也許有較大的改進功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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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稅收征管法范文6

一、要與金融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抖愂照鞴芊ā芳捌洹秾嵤┘殑t》在涉及協稅護稅條款方面,對金融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作了較多的規定,約有20余處。這些規定涉及到金融部門在為納稅企業等納稅人開立賬戶、代扣代繳稅款、查詢涉稅信息、劃款納稅、扣款繳稅等諸多方面,并具體而明確要求金融部門必須依法協助、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執行公務。同時對金融部門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了相應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苯鹑诓块T因其有特殊的職能,常承擔代收代扣款的業務(或義務),成為扣繳義務人,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扣稅收的義務?!绷硗?,《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對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時,對銀行等金融部門的義務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稅務機關要求凍結的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稅務機關要求,從納稅人存款中依法扣款。關于稅務機關檢查涉及納稅人存款帳戶,《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或儲蓄存款。關于金融部門未依法履行有關法定的協稅護稅義務,特別在拒絕稅務機關檢查、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隨著新時期稅收事業的發展,特別是稅收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稅務部門請金融部門或金融部門主動找稅務部門,開展和拓展有關涉稅業務不斷在增多。如:納稅人通過銀行自行申報納稅等,銀行代扣稅款業務也不斷出現。綜上來看,銀行等其他金融部門涉稅義務不少,與稅務部門合作的業務較多,稅務機關應主動與之建立相關協稅護稅信息網絡,以加強對納稅人在金融部門的信息控管,防止稅款流失。一是要建立與金融部門工作聯系制度,落實具體聯絡機構和具體人員,定期加強工作上的聯系、涉稅業務上的溝通,保證涉稅信息的暢通。二是要建立定期向金融部門宣傳制度,絕大多數金融部門,特別是人民銀行除外的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本身也是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義務定期向他們宣傳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主要對法律法規涉及他們的具體協稅護稅條款要講明講深講透,增強他們的稅收法制觀念,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涉稅義務。三是要積極創造條件,增加投入,建立有關涉稅信息共享渠道,加快涉稅傳遞速度。四是要建立工作相互通報、檢查制度。金融部門要主動向稅務機關通報涉稅信息,便于稅務機關掌握情況,稅務部門也要經常向金融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同時可組織、委派人員到金融部門檢查、過問有關納稅人納稅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最終達到兩部門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進。

二、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工商部門在協稅護稅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薄秾嵤┘殑t》第十一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從源頭上控制和掌握稅源情況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保障。根據往年的各地實際情況來看,工商登記遠遠大于稅務登記,或多或少出現一些稅收上的漏征漏管記錄。因此,稅務機關要十分注重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涉稅信息網絡工作。一方面,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具體辦法,積極加強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并要結合自身實際,聯合制定相應的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制度,做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使納稅人在工商部門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與在稅務部門相應的各類登記相吻合,達到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關工作責任制,稅務部門要充分運用法律的依據,通過設定本系統的專門機構和落實專門人員,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義務,避免工作上的虛多實少、配合不力的現象。同時,通過實現聯網形式,加大對工作薄弱環節的整治,特別要注重相互通報納稅人在市場、經營中的動態情況,達到相互控管、相互監督。

三、要與司法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涉稅領域出現了一些不顧國家利益,而進行逃稅、騙稅、偷稅、抗稅等不同程度涉稅違法犯罪活動。這就需要從司法上建立協稅護稅保障體系,以維護國家稅收法律的尊嚴。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有具體的規定。如:《刑法》在第二編第三章中專門設立了“危害稅收征管罪”,涉及的條款從第二百零一條到二百一十二條。具體包括對偷稅、抗稅、騙稅、涉及發票犯罪均作了明確的懲處規定,其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可處死刑,并沒收財產?!抖愂照鞴芊ā返谖逭隆胺韶熑巍敝械诹龡l至六十六條、七十一條、七十七條至八十二條、八十四條、八十八條等對涉稅觸及犯罪或需司法部門辦理的涉稅訴訟,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辦理。如:第七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充分說明,國家對協稅護稅工作,越來越重視,把從建立司法協稅護稅保障體制提高到了重要地位。因而,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同司法部門,包括同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配合和協作,建立健全司法協稅護稅體系,共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首先,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稅務機關應依法移交的涉稅案件,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不能以“罰”代“刑”。其次,要穩定、健全相關辦理涉稅案件機構,落實對口部門。比如:各級稅務機關成立的稽查機構要定期加強與當地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涉稅案件的查處情況,同時,要提請司法機關在日常辦理經濟等案件時,對發現的一般性涉稅違法線索予以提供、反饋,便于稅務機關順藤摸瓜,及時查處。再次,要拓展網上聯合查“稅”信息。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建立有關涉稅案件查處信息網絡,遇有涉稅“案源”相互快速傳遞,加強研究,迅速布控,聯合查處,快速結案。

四、要與財政、審計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稅收征管法》同樣規定了有關財政部門在協稅護稅的義務。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納稅人的賬務處理、稅款入庫級次、帳簿保管、查補稅款等。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钡诙畻l規定,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制度(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要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第五十三條規定: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財政)?!墩鞴芊▽嵤┘殑t》第八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這就說明,各級稅務機關有必要加強與財政、審計部門的配合,建立有關信息網絡。一方面,稅務機關要與相應的財政部門做好在稅收收入與預算級次方面的聯系工作,加強相關業務的協作;另一方面,要做好與財政、審計部門在檢查涉稅事宜、處理查補稅款、滯納金等事宜方面的有關回復、傳遞工作。

五、要與海關、外貿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市場經濟的飛快發展,外向型經濟也得到了飛速發展。在外向型經濟發展過程中,涉及到較多的出口、外貿業務,需要辦理相關辦理出口退稅事宜。《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很顯然,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中,需要與海關、外貿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有必要建立穩定的護稅網絡。具體要把握三個方面:一是要建立聯系制度,定期與海關、外貿部門通報、核對納稅人報關單、出口單證、納稅憑證等相關資料,便于相互了解、掌握納稅人相關動態信息,保證辦理出口退稅的真實性;二是要建立相互對口協查機構,落實有關人員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便于及時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三是要建立有關政策查詢系統,特別是稅務機關要做到主動些、積極些,便于海關、外貿部門及時掌握、執行有關政策,確保在辦理出口退稅方面的合法性。

六、要與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抖愂照鞴芊ā返谖迨臈l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相關資料?!抖愂照鞴芊ā返诙鶙l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墩鞴芊▽嵤┘殑t》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的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門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以上說明,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查詢和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或環節上會需要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稅務機關對此必須要充分認識到與之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稅務機關要主動向這三部門宣傳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以進一步提高他們稅收法制意識,增強參與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加強聯系,掌握涉稅信息。具體要加強與交通部門,包括與從事客運、貨運方面的汽車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港口管理、郵政部門、電信等部門的聯系,建立有關信息傳輸、查詢制度,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相關涉稅信息,防止國家稅款流失,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如:通過核對郵政部門簽發的納稅人申報日期,看納稅人是否真正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同時可通過交通部門的配合、支持,可以查封偷稅、騙稅、逃稅納稅人的貨物等,保證稅款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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