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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范文1
關鍵詞:《反壟斷法》;經濟體系;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作為一種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由于其具有復雜性,并關乎社會發展的命脈,所以通過法制的手段來對其進行調控和管理。在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中,《反壟斷法》作為一項具有核心地位的法律,可以稱之在經濟法體系中具有《憲法》性地位,并成為其體系構建的中心點。
一、我國經濟法體系發展現狀
(一)現代經濟法體系基本認知
一項法律體系的本質是由干預的對象性質決定的,在現代的經濟法體系中,對于經濟法體系調節對象的認知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看法,一是結構說,其主要思想是人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特定的經濟關系,通過對結構的調整來達到調整經濟關系的目的。在經濟法調整的過程中,還需要調整企業的組織管理、市場管理以及社會經濟保障等方面。二是領域說,這一說法的主要內容就是建立經濟法體系應該特別干預的領域,進而弱化干預方法和原則,從而實現對經濟的宏觀把控。這一學說所重視的是國家經濟體系基本構成影響到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例如國家經濟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是第三產業,那么第三產業就將成為重點干預領域,但是這種方式會導致在不同經濟領域方面的標準混亂,從而引發誤差,并不適用。三是方式說,這一學說認為劃定經濟法體系基本構成應當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評判標準,不同的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的方式是不同的,利用這種差異來摸索出經濟法體系的框架。
(二)現代經濟法體系與市場經濟關系
從現代經濟法體系與市場經濟體系的關系分析上,主要探索出以下兩點:首先是現代經濟法的產生離不開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法是經濟發展規范化的需求。經濟發展早于經濟法的產生,在早期沒有經濟法管控時,市場經濟自由發展導致了暴露出19世紀末20世紀初,市場經濟與自由競爭相沖突的問題。并且在當時經濟法律現象也十分稀少,直到20世紀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逐漸產生了近代經濟法的學說,這種學說起源于德國,并發展于日本,隨著時代不斷融合進化成為了現代的經濟法體系。其次,是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手段的主體地位,市場經濟的整體形態決定了其需要通過競爭機制來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競爭與市場是并存的,所以基于《反壟斷法》的現代經濟法體系,為競爭與市場的合理協調提供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經濟自由。
二、《反壟斷法》在經濟法體系中作用體現
(一)《反壟斷法》的內容與特點
《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這一法律的實施既保護了企業的效益,又是對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憲法》作為一項最重要的法律,通過規范國家權利、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來維護公民的權益,在這一點上,《反壟斷法》之于經濟法體系,與《憲法》之于整體法律體系,都是相似的。《憲法》在政治上,指導了其他法律的制定與推行,而《反壟斷法》則是在經濟上,為其他經濟法的制定與推行提供指導?!稇椃ā返哪康氖潜Wo公民主體的各項權益,《反壟斷法》亦是保障了市場經濟中各項主體的競爭活力,遵循市場經濟原則,制約國家經濟權利,促進市場經濟中各個主體煥發活力。可以這樣說,《反壟斷法》就是經濟法中的《憲法》。《反壟斷法》是一項較為宏觀的法律,從市場經濟的整體來進行規范,而不是具體行業法律的細化,這也使《反壟斷法》在整個市場經濟體系中都具有適用性。
(二)《反壟斷法》影響市場主體
市場的主體在進行各項經濟活動時,都是受到《反壟斷法》影響的。市場經濟在一方面,強調自身的作用,需要足夠自由的空間進行發展,但是在另一方面,卻又依賴于國家機關、經濟法律對于市場進行調控,當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一些不文明現象、不合理現象或是經濟難以由市場主體把控,這時就需要通過國家機關,利用經濟法對市場進行硬性的管理。這兩種情況,一種可以稱之為市場本身的無形之手,一種可以稱之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有形之手。而這互相影響互相協調才能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和市場經濟的平穩化?!稇椃ā妨⒆阌诒Wo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并對反社會、反國家的行為做出規范治理,這一點同樣適用于《反壟斷法》對于經濟市場的調控。《反壟斷法》的立足根本也是公民在經營權利上的自由,這就對政府進行經濟干預的方式和力度作出了規范。市場的主體需要足夠的經濟自由,一旦沒有《反壟斷法》,政府就可能會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過度的干預,導致經濟活力下降,損害了市場主體的權利,所以《反壟斷法》對于市場主體的保護,就像《憲法》對于公民權益的保護一樣重要。
(三)《反壟斷法》影響其他經濟法律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出發點與立足點,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以違背《憲法》的內容要求。與此相似的是,在經濟法律的制定時,也要考慮到《反壟斷法》的內容要求。并不能說《反壟斷法》是一切經濟法律制定的出發點,但是相比較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其他法律來說,《反壟斷法》的核心地位就會凸顯出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系中包含了很多方面的法律,例如《政府采購法》《產品質量法》《稅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金融法》等,這些法律都是從個別角度來進行細節規劃的法律,而《反壟斷法》則是直接對市場競爭進行維護與促進。在目前的各項經濟法律制定時,所必須要考慮到的要素都包含《反壟斷法》,這樣有兩個優點,一是促進《反壟斷法》對于市場經濟調控把握,二是避免其他法律制定方向的錯誤。
總的來說,從我國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各個方面來看,《反壟斷法》的核心地位都是不可動搖的。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堅定不移地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完善經濟法體系,保障社會經濟的平穩、科學發展。維護市場經濟的具體措施之一就是堅定不移推動《反壟斷法》,把控經濟體系的合理構成,促進市場經濟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1]都樂.論我國《反壟斷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及其完善[D].延邊大學,2017.
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范文2
英美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分離模式,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有充分的獨立性,不受稅法的約束。納稅人的稅務事項由稅務會計另行處理,無須通過對財務會計的納稅調整來實現。這種稅務會計模式形成的社會環境因素有如下幾點:
1.經濟體制環境。英美的經濟體制被認為是“自由式”的市場經濟體制,政府不直接干預經濟,其投資體制以企業為主,由市場決定供求,證券市場極為發達。其企業的組織形式以股份制企業為主,遵循公認會計原則。這決定了企業的納稅按稅法進行,而會計的主要目的是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
2.法律環境。英美屬于普通法系的國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的法律是經過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釋。作為法律之一的稅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對經濟的約束較籠統、靈活,而沒有系統、完整地對企業的會計行為進行規范。
3.會計核算規范管理形式。英美的會計核算管理形式是民間型,像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為自律機構,會計核算規范以公認會計原則為核心,立法對會計規范無直接影響,其財務報告體系從財務報表到會計信息披露,都是基于對投資者信息的有用性,全面反映與投資決策和現金流量相關的會計信息。
4.會計職業隊伍的力量。由于英美國家政府的權力相對較分散,政府對會計管理體制的影響較弱,所以國家對會計監督體系十分重視;另外,英美的會計職業被認為是有發展前途的職業,會計人員的地位較高,他們大多素質高,敬業精神強,薪水優厚;再加上股東集團的力量,因此注冊會計師被看成是經濟警察,在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英美屬于投資者導向的會計模式,這種會計模式強調會計要保護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其財務會計遵循公認會計原則,不受稅法約束,會計計價方法和標準基本上反映了會計科學的客觀性,所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公允、真實。因此,為了適應納稅的需要,相應地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完全脫離公認會計原則,以稅法的目標為基礎,從稅基的計算到稅款的交納始終貫徹稅法規定的專門會計系統——稅務會計。
二、法德的稅務會計模式
法德的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模式,不允許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差異的存在,財務會計被認為是面向稅務的會計,稅務當局是法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要求一致,企業對會計事項的處理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這種稅務會計模式形成的社會環境因素有如下幾點:
1.經濟體制環境。法國的經濟體制是有計劃的市場經濟體制,政府通過經濟計劃干預經濟。其投資體制以企業為主體,但與英美不大一樣的是由于證券市場不發達,政府在投資領域起著重要的作用,公有化比重高,企業的資金來源很大一部分是政府向公眾發行的公債收入。其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小型家族企業為主,但國有企業幾乎壟斷了交通、能源、通訊、運輸等重要的國民支柱產業。而德國的公司大部分由銀行控制或擁有。所以,法德對會計信息的公允、真實性要求相對較弱,會計的主要目標是滿足國家對稅務管理的需要。
2.法律環境。法德屬于大陸法系國家。這種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系統化、條理化、法典化和邏輯性。實行這種法系的國家政府往往通過完備的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法國的企業財務會計的規范化就受到了諸如公司法典、證券法典和稅法典的影響,所以,法德的會計與法律的關系十分密切,企業的自主權受到了很大限制,財務會計的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稅法的影響。
3.會計核算規范管理形式。法德的會計核算管理形式是行政型的,像法國體現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總計劃”由國家會計委員會制定,該委員會由政府組織與控制,在企業會計信息處理原則上主要維護政府的利益?!皶嬁傆媱潯崩^承了大陸法系法典統一的傳統,從會計基本原則、業務處理方法、會計賬戶到財務報表等,無一遺漏。
4.會計職業隊伍的力量。由于法德中央政府權力相對集中,政府在會計管理中的力量相對強大,在會計的管理體制上,表現為政府在會計規范中占主導地位;另外,由于缺乏強大的私人股東集團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對注冊會計師的要求遠小于英美國家,所以法德國家的會計職業隊伍的力量、規模以及能力都較弱,這為會計與稅法的協調提供了條件。
法德屬于政府(稅收)導向的會計模式,這種會計模式強調會計要為國家調控宏觀經濟服務,所以其財務會計受稅法約束,強調為政府稅收服務。其納稅申報必須與提交給股東的財務報表一致,稅法的任何變動都會影響到企業財務報表的內容和形式。相對而言,財務會計信息對股東、債權人、企業管理當局的相關性(有用性)則不夠,但由于政府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亦是稅收利益的既得者,所以在這一點上影響不大,企業應納稅所得與稅前會計利潤相差也不大,沒有必要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
三、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
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樣財稅分離,也不像法德那樣是典型的財稅合一,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表現為依據稅收法則對財務會計進行協調的會計,也就是說其稅務會計是一種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形成這種稅務會計的社會環境因素如下:
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范文3
長久以來,關于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一直在人們的討論之中,直到2001年其獨立的地位才最終確定。但是經濟法的理論體系還沒有成熟,一直處于發展之中。為了鞏固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成果,規范市場行為,保障經濟運行,建立一套完備科學的經濟法體系是研究經濟法的當務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在此,筆者針對我國當下的經濟法體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國現有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一)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學楊紫烜教授所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①楊紫烜教授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主要是立足于“管理”這個角度來構建經濟法體系。按照他的觀點,經濟法體系主要由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構成。在這里,除本身就帶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之外,我們還可以看到在市場管理法這一部分它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和特別交易監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見,楊教授在關注“市場規制”這一部分時也有“宏觀調控”的傾向,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將他的觀點總結為“國家協調論”了。
2.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國家干預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客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李昌麟教授的經濟法體系主要有五個組成部分。首先是經濟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在這里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市場主體的準入機制還包括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其次是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會分配調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種勞動法律制度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還將財政法、預算法、稅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提出來的管理協調論或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部門法。③史際春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由四部分構成。首先同樣是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主體。其次就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他的觀點是典型的二分法,即嚴格區分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以此為基石構建經濟法體系。
4.中南大學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國家調節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的構建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除總論部分外,將經濟法規則分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其中國家投資經營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國有企業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將具有國有屬性的企業規制法從市場規制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單列出來,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經濟法體系。
(二)全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相對于上述經濟法體系,湖北大學鄒愛華教授拋棄了傳統的將經濟法體系一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觀點,以“國家調控市場的具體規則”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經濟法體系:
第一編:總論,包括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體系;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地位;第二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法,包括市場主體設立法;市場主體消滅法;第三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準入法,包括金融市場準入法;專賣專營市場準入法;外貿準入法。第四編:國家調控市場行為法,包括市場主體的積極義務和市場主體的消極義務,簡單地說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編,國家調控市場結構法,包括國家調整市場主體結構、地區結構、產業結構的規則。第六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經營成果分配法包括國家形成收入的規則國家收入支出的規則、國家收入儲備的規則。
二、傳統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評析
從整體上來看,上述四種傳統理論都把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看成是構建經濟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但是,當把他們的觀點擺在一起時就很容易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各個學者根據不同的認識不同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領域劃分全然不一樣。比如,價格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國家調節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對外貿易法在國家協調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需要國家干預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國家調節論中不屬于宏觀調控法。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整個經濟法體系邏輯存在很強的可變動性和主觀性。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需要越來越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不斷增加的新的類型的市場主體、市場行為。這個時候難免就會產生很多關于這些新出現的法律規范是歸屬宏觀調控還是市場規制的爭論,當這些爭論最終無法得出統一的結論時,就會影響法律到體系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從社會實際層面來看,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宏觀調控法可以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市場規制法可以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比如我們熟知的稅法,按傳統經濟法體系的觀點,它屬于宏觀調控法。但是它可以通過改變市場主體的自主決策和行為方式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而產品質量法本屬于市場規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國家標準又很明顯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范圍。再比如市場規制中的反壟斷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審查標準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種理論雖然從外部結構上看是邏輯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從內部結構上看則是體系龐雜.其內容雖包羅萬象但是卻缺乏有機聯系甚至于彼此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令人難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評析
相對于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筆者更加傾向于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種傳統理論的不妥之處
從外部結構上看,鄒愛華教授的上述理論涵蓋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開始和結束全過程,使得經濟法所調整的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和與此有聯系的各類經濟關系形成全方位多環節多層次的有機整體。從內部結構上看,整個總論分論部分協調一致、前后呼應,且各個部分之間不存在相互疊加重復的矛盾構,成了完整嚴密的學科分析框架。從穩定性和變通性來看,由于鄒教授建立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是貫穿整個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因而,無論是將來的經濟社會發生什么樣的變革,這套理論也足以開放發展,吐故納新。從現行性和超前性來看,這套經濟法體系由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構成,并且結合了國內國外諸多經濟因素,既銜接了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的國情又借鑒了國際先進經濟法法治經驗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區分經濟法與民商法
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構建經濟法體系使得國家作為經濟法永恒的一個主體處于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超然地位。它發揮著指導、監督、調控的作用。這樣,無論是賦予或收回市場主體資格,使其取得或喪失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還是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國家都充當著裁判者的角色,顯然這就使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分更加容易。
(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可行性
1.從現有基礎理論來看
1992年以來,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種經濟法理論:(1)國家協調論;(2)國家干預論;(3)國家調節論;(4)經濟管理經濟法論;(5)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論。分析以上五個論點,我們可以看出其實無論哪種經濟法基礎理論,其核心都離不開國家干預或者說是國家宏觀調控。因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來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廣泛穩定的理論基礎。
2.從經濟法調整對象來看
就目前而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學界眾說紛紜,楊紫烜等學者認為主要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幾種。而劉大洪、呂忠梅等學者則將其概括為市場規制關系和國家宏觀調控關系。但是,無論它們怎么劃分,都無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亂的狀態??墒牵覀冏⒁獾?,在討論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之前,學者們卻有這樣一個共同的認識:這個特定經濟關系發生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因而,從經濟法調整對象或者說調整的經濟關系來看,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可行性。
3.從經濟法的基本屬性來看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核心問題就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對國民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組織和管理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從這個角度上講,國家在經濟法主體結構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體一樣,是個核心常量。所以,我們將國家這一主體從經濟法中獨立出來,依照它對市場主體的存在、進入、退出、行為、成果分配等過程的規制為線索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極強的可行性。
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范文4
關鍵詞:納稅人;退還請求權;超誤納款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5-0154-03
一、退稅請求權的概念和性質
退稅請求權又稱還付請求權或返還請求權,是指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由于征稅主體對納稅人繳付的全部或部分稅款的占有缺乏法律依據,因而納稅人可以請求予以返還的權利[1]624。退稅請求權的主體是缺乏法律依據而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權利行使對象為征稅機關;退稅請求權的內容為請求返還不具有法律根據而繳納的稅款,其中僅包括超納款和誤納款。超納款是指納稅人超過其法律義務而多繳納的無法律根據的稅款。誤納款是指由于納稅方或征稅方的錯誤,繳納了無法律根據的需要退還給納稅方的稅款。
退稅請求權的性質屬于請求權。請求權因債權債務關系、物權關系、繼承關系等而產生,債權、物權、繼承權等權利的行使均離不開請求權[2]124。退稅請求權的行使是納稅主體請求征稅機關返還其占有的缺乏法律依據的超、誤款,相當于在納稅人和征稅機關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因此退稅請求權是債權請求權,但不是私法上的債權請求權而是公法上的債權請求權。
二、退稅請求權的理論基礎
從內在聯系的角度說,某些法理并非專屬于某個部門法,而可能為某幾個部門法甚至各個部門法所共有[1]。因此在對退稅請求權理論基礎的研究過程中,本文將從民法、稅法的理論進行分析。
(一)不當得利理論
所謂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在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中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這是不當得利制度在私法中的明確體現,在公法領域應同樣得到適用。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與《海關法》第63條中均規定了納稅人超、誤納稅款的返還問題。雖然規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征稅機關因缺乏法律依據征收稅款而構成“不當得利”,造成納稅人經濟上的損失,納稅人應當享有退稅請求權。為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權利,應當明確不當得利制度在稅法中的適用,但是要考慮私法和公法中的差別,在適用的方式、程序上要做出符合稅收之債特殊性的規定。
(二)稅收債權債務關系學說
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一直存在“稅收權力關系學說”與“稅收債權債務關系學說”的爭論?!岸愂諜嗔﹃P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權力關系,強調國家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作為征稅主體的地位相對于納稅主體的優越性,強調行政行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重要性。而“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雖存在行政權力關系,但本質屬于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與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相類似,強調國家與納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地位上的對等性,否定其絕對優勢性。隨著人們對稅收理論認識的不斷深入,“稅收債務關系學說”逐漸在稅法學界占據主流位置。債權債務關系學說打破了傳統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它有助于研討納稅人退還請求權的產生基礎問題[1]。
(三)稅收法定主義理論
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稅收課賦和征收必須基于法理的根據進行。換言之,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稅和征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個原則就是稅收法律主義?!盵4]在我國現行稅法中亦貫徹了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即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若無法律依據征稅機關不能隨意征稅。就形式而言,稅收法定主義要求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效力層次位于其后的稅收行政法規等其他稅收法律淵源。從實質上講稅收法定主義包括兩個要素:第一,稅收事項均為立法事項。第二,人民僅限于法律明定范圍負擔納稅義務[3]。若征稅機關無法律依據征收稅款而獲得不當利益,對納稅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納稅人當然享有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征稅機關應當將其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給納稅人。
三、退稅請求權的行使
納稅人退稅請求權形成基于征稅機關無法律原因的征稅,但是如何具體行使則包含了多方面的內容,包括退稅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退稅請求權的權利主體、返還義務人及返還請求權的范圍等。
(一)退稅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退稅請求權起始時間的計算是從繳納超、誤納稅款之日起計算還是從發現超、誤納稅款的事實之日起計算,我國的立法并未明確規定,學界亦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從發現超、誤納稅款之日起算。筆者認為這種計算方法對納稅人來說不公平,因為征稅機關在缺乏法律原因的情況下征收稅款,本身就是對納稅人權益的損害,還要剝奪納稅人自繳納稅款至發現此事實期間的稅款利息,無疑是對納稅人的再次傷害。稅法的高度專業性和復雜性,使得納稅人很難熟知,且有關稅法的法律法規并不集中,納稅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也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地以何種方式作為起點計算,而應當分情況區別對待,若征稅依據自始不存在,那么納稅人自超、誤納稅款繳納時退稅請求權就立即產生;若納稅依據在納稅人繳納稅款之后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為無效的,那么退稅請求權在法律依據消滅時產生。
(二)退稅請求權的權利義務主體
1.退稅請求權的行使主體。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要求使得稅收的課稅要素法定,即稅收權利人和義務人的法定。但是在稅收征收的過程中,為了降低征稅成本或者方便征稅等原因還存在其他行使主體。不僅包括已經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而且應當包括以下幾類主體:其一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筆者認為,將代扣代繳義務人認定為退稅請求權的主體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利益,基于其代扣代繳的義務人身份,更易發現超納稅款的情況,以避免納稅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發現超納稅款而喪失保護自身利益的機會。其二是連帶債務人的退稅請求權。當連帶納稅義務人中的任何一人交納了全部或部分稅款時,其他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也在該范圍內消滅。若在此情況下存在超誤納款的情形,連帶納稅義務人均可以向征稅機關請求返還稅款。其三是繼承人。若擁有退稅請求權的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承請求權而向征稅機關請求返還稅款。因為退稅請求權的實現一般是以金錢給付為主,在某些情況下也存在實物給付,但由于其不具有高度的屬人性,所以可以由納稅人的繼承人繼承。
2.返還義務人。在有返還稅款的情形出現時,負有返還義務的人為稅收收益權的主體。但是由于我國征稅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海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其中海關部門既能自己征收稅款也能替稅務機關代征稅款。因此,征稅機關的多樣性也使得退稅請求權主體并非單一。因此有的學者指出,對于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情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對待超、誤納款,如果稅款已經轉移至稅務機關下的,具有返還義務的就是稅務機關;而當稅款尚留存于海關,則由海關來履行此項義務。但是在代扣代繳的情況下,代扣代繳義務人并不是返還義務人,因為其只是受征稅機關的委托征收稅款,并不是真正受領稅款的人,所以返還義務人應該是征稅機關。
(三)退稅請求權的標的
退稅請求權的標的是指納稅人退稅請求權的金額,分為超納金和誤納金。超納金的發生是基于有效的納稅義務,超納部分的金額和應納部分金額本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若要實現超納金額的返還,就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取消原稅收決定的申請。而誤納金則是由于自始就缺乏法律依據的所得,可直接行使不當得利的退稅請求權,要求退還誤納金。在我國的現行稅法中僅對多繳稅款情形下的退稅請求權做了規定,對于誤納稅款的情形未作規定。無論是超納稅款還是誤納稅款都是征稅機關缺乏法律原因而占有了納稅人的財產,因此在未來的立法中,應當補充誤納稅款的規定,使得納稅人權利得到全面的保護。
超納金和誤納金本金的退還無可爭議,但是征稅機關在返還超納金和誤納金時是否應當加算利息,各國都有相關的規定。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第51條及其《實施條例細則》第78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現超納稅款時應當立即退還,但是并未明確規定是否加算利息;而在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筆者認為,法律應當明確無論是稅務機關發現還是納稅人發現存在超、誤納款的事實,在退還時都應當加算此期間的利息。因為無論將超、誤納稅款原因的歸責于征稅機關或納稅人都不改變國家自始無法律上的依據而受有利益的本質,因此不應區別對待,應當在退還時加算利息,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四)退稅請求權的時間問題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征稅機關和海關部門發現其多征稅款而予以退還的時間不受限制,但是對納稅人多繳稅款而請求退稅的期限做了自結算繳納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規定。而在我國的法律中對于這里3年期限的性質并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學者對此亦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此期限屬于除斥期間[5]181,也有學者認為此期限屬于消滅時效,[6]71亦有人認為此期限僅是對納稅人退稅請求權行使條件的限制。筆者認為,應當將此期限理解為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在除斥期間屆滿后,實體權利消滅。而退稅請求權屬于公法上的請求權,除斥期間不適用于請求,因此不宜將3年期限理解為除斥期間。而且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本身,即在此期限屆滿后,納稅人的退稅請求權就消滅了,如此理解有失妥當。將此期限理解為訴訟時效更能保護納稅人的利益,訴訟時效是為了避免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所設,當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無法定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依此理解,納稅人在3年期間不行使請求權,其消滅的是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3年期限過后納稅人請求征稅機關返還超誤納金時,征稅機關若返還,納稅人仍然有受領的依據,此處類似于自然債務。
四、實現納稅人退稅請求權的建議
納稅人的退稅請求權是納稅人一項重要的權利,但是我國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個完善納稅人退稅請求權的建議:
(一)在憲法中明確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的退稅請求權是納稅人的重要權利,但是由于我國稅法無論在理論上還是立法上都強調國家本位,所以長期以來納稅人的權利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國內稅法理論的不斷發展,我國也逐漸有所關注。這不僅因為納稅人的權利是稅法的基礎和核心,而且有學者認為納稅人從“納稅義務人”向“納稅權利人”地位的轉變,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稅制建設和稅務管理中的諸多現實問題,有助于稅收法律關系和納稅人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7]。在我國《憲法》中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眱H僅規定了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并未明確征稅機關應當依法征稅及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問題。憲法規定的完善是稅法體系完善的基礎和前提,是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根本,在憲法中應當明確納稅人與征稅機關所代表的國家之間的平衡,將稅收法定主義上升到憲法層面,保障納稅人的權利。
(二)稅法法律體系的完善
納稅人退稅請求權的具體實現不僅需要在憲法上規定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原則,而且需要稅法法律體系的具體完善。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存在著法律層次低,法律效力不高,稅法的行政法特點不突出等問題[8]。因此我國需要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從德國、日本的立法中汲取成熟的經驗,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做出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制度設計,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做到國家征稅權的實現和納稅人的權利保護的平衡,以此來實現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首先,明確規定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納稅人退稅請求權的行使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其次,國家征稅權的行使、開征稅種的數量等關系到納稅人切身利益的問題都要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最后,解決我國在稅收的征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在上文中提到的退稅權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發生,還是在發現多納或誤納稅款之日起發生以及3年法定期限經過之后,納稅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還是程序權利等問題。在解決這些問題時,應當認清實體權利和法定權利的差距,將退稅請求權的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相統一,以更好地保障納稅人的權利。
(三)納稅人的救濟權
無救濟就無權利。納稅人權利的最終實現需要現實可行的救濟手段。根據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相關規定,納稅人退稅權的實現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需經過行政復議的前置程序,即申請人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為征稅機關的上級機關,在處理爭議時身份并非獨立,實質上就是征稅機關自己監督自己的制度,復議結果的公正性不能保證。稅收行政復議前置制度限制了納稅人的訴權,不僅加大了納稅人尋求救濟的成本,而且還會因為審判結果的費中舉行而導致稅務救濟資源的浪費。因此為了能夠使納稅人的權利獲得救濟,應當改變現行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建立獨立的稅收行政復議機構。如劉劍文教授所說,在我國可以考慮單獨設置各級稅收復議委員會,直屬于國務院或各級人民政府,也可以考慮由中立的仲裁機構擔此任務,類似于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兩類機構的組成人員須具有稅法專業知識[9]。各國對于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上有不同的做法。法國將稅務行政復議稱之為“訴愿”,納稅人可自由選擇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日本及臺灣地區也賦予申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取消復議前置制度,給予申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不僅是程序正義參與選擇的理念要求,而且能夠使納稅人在權益受到侵害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救濟途徑,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比較優勢,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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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范文5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驕人業績。但與此同時,生態環境問題卻日漸成為新時期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已不再適應當今綠色經濟的發展訴求,謀求可持續發展之路才能順應世界潮流。在此背景下,一個以保護環境、糾正市場失效、促進經濟生態化發展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環境稅收,正在更為廣闊的范圍內悄然興起。為此,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
環境稅收制度體系;外部性;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10015002
1 引言
生態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水資源、土地資源、生物資源以及氣候資源數量與質量的總稱,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更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加快經濟增長成為世界各國的頭等大事,人類以極大的熱情人類創造出了前所未有的經濟增長奇跡。但由于經驗不足,單純追求經濟增長的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可避免地導致了生態環境的急劇惡化、能源資源的過度浪費。累積的環境問題已成為經濟持續發展的“瓶頸”,如若不給予足夠的重視,經濟發展的成果也終將淹沒于賴以生存而岌岌可危的生態系統中。
有鑒于此,上世紀九十年代,歐盟各成員國就引入環境稅作為矯正經濟發展負外部性的重要政策工具,進行了以環境稅為核心的稅制生態化改革,在環境稅收方面做出了最初的有益探索,也為他國日后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鑒。不難發現,較早開征環境稅的愛爾蘭政府和以環境優美著稱的荷蘭,稅率規定明確,稅種繁多且深入國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政府獲得了相當規模的稅收收入,而且有效地遏制了破壞環境的經濟行為發生。經過多年來的實踐,也使當地群眾的環保意識普遍提升。
我國也應把控當今世界發展脈搏,在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的指引下,汲取世界各國發展的經驗教訓,借鑒國外發展理論有益成果,運用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手段,不斷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以調動全社會的環保積極性,使經濟發展始終能在良性軌道上前進運轉!
2 環境稅收和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環境稅收,又稱生態稅收、綠色稅收,是指以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為主要目的,向所有因其生產和消費行為或產品本身對生態環境或自然資源造成污染或破壞的納稅人課征的稅收。它旨在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進而通過市場機制有效再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2007年,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環境保護部開始進行環境稅的相關研究,五年多來,理論界和輿論界對開征環境稅的必要性已達成共識,先期確立了湖北、湖南、江西、甘肅4個環境稅試點地區。2011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把環境保護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和其他財稅優惠措施。至此,環境稅得以“驗明正身”并名正言順地步入我國稅收的大家庭。
環境稅收制度體系是有別于環境稅收的又一重要概念。一般意義上講,它是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的環境資源政策目標、籌集環境保護資金、強化主體環境保護意識、規范環保主體行為而開征的多個稅種和采取的一系列稅收制度措施組成的一個特殊稅收制度體系。一是以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特定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的特殊稅種,稱之為環境保護稅。它在環境稅收制度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諸如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中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而采取的各種稅收調節措施。它通常是輔的,與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緊密配合,共同發揮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自然資源合理節約使用方面的作用。
3 我國現行環境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基本上是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期形成的。而我國環境稅收制度體系的建立則可追溯到上個世紀70年代,是由排污收費制度加上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稅種中相關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節約合理使用的條款組成。這一制度體系雖在特定的時期起到了鼓勵環境保護,減輕或消除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自然資源有效配置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固有的稅制體系缺乏新時代元素,長時間保持不變,無法跟隨經濟的快速發展作以及時調整;加之我國現行的資源稅,主要是以調節級差收入為目的,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其保護自然資源作用在當今時代的發揮。概括來講,我國環境稅收及環境稅收制度體系設計方面的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稅法規范,依據的相關文件頒布時間較早,不能很好的適應當今經濟發展環境。
如果仔細翻閱我國現行稅法,不難發現,現行耕地占用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現行資源稅法的基本規范是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的基本規范則是1985年2月8日國務院并于同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稅法規范依據的相關文件頒布實行時間距今久遠,竟然長時間都未有變動,實在令人遺憾。同時,“暫行條例”的“暫行”,一晃就是幾年或幾十年,其內容規定的陳舊終究是不可避免。
(2)我國目前缺少主體稅種、尚未設置專門的環境稅收,經濟行為所產生的社會成本并未有效地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排污收費作為控制生態環境污染的主要經濟調節手段,缺乏以保護環境或資源為目的、針對污染行為和產品課稅的專門稅種。由于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先天不足,存在著收費標準過低、征收面過窄、計費不合理、征收不規范、征收成本高、資金使用混亂等諸多弊端,使得排污費制度調控力度大打折扣。
經測算,我國企業所交的超標準排污費只相當于污染治理費用的10%~15%,遠遠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從征收排污費的單位來看,僅限于企事業單位,并且是排污超標的單位,對那些也在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未超標排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一概排除在外。而收費項目,雖已有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等五大類一百多個項目被納入現行收費標準中,但仍有相當多的部分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電磁波輻射等沒有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生態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
(3)現行稅制中,稅收優惠形式單一、分散,激勵效應不明顯。
當前,我國現行的有關環保性質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以減免、抵扣的形式分散的存在于流轉稅、所得稅、行為稅等稅種中。因不具有前瞻性和系統性,諸多措施的激勵效應不甚明顯。
經濟學理論認為,只要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可以分開,單靠市場就可能不足以實現帕累托效率。之所以經濟個體為了自身利潤(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污染環境、損害公眾利益為代價的行為屢禁不止。是因為一方面,污染、破壞的制造者付出的成本并不與其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成正比。另一方面,恪盡職守的“良民”也未曾從中獲得應有的獎勵。賞罰不明,必然會導致“打擊先進、鼓勵落后”,“公地悲劇”也將上演??v觀當今世界,國際上較為推崇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排放交易機制都未在我國得以有效實施。我國在環境稅收方面的探索,有待進一步深化。
4 構建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體系的設想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更加清楚的認識到我國現行的環境稅收體系存在的問題。只有從根本上加以改變,才能構建完整合理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诖?,筆者提出以下構建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體系的設想:
4.1 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體系的基本原則
(1)“誰污染,誰付費”原則。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是有價值的,其使用和占用并非“免費的午餐”。對從事經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使用、占用、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行為,都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將社會成本轉化為“當事人”成本。
(2)公平和效率原則。公平和效率是稅收的兩大基本原則,同時也是稅收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石。我們設計環境稅收制度必須堅持這個原則。所謂公平就是要體現合理負擔。由于推行環境稅必然會對各經濟主體可支配收入產生影響,社會不同階層會從自身利益出發對環境稅持不同態度。因此,在構建環境稅制度體系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各納稅主體的利益,適當權衡,保持納稅人總體稅負基本不變。而所謂效率,主要體現在稅收的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益上。即是說,課稅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帶來的效率損失要達到最小。并且,要以最小的征收成本,取得更多的稅收收入。
4.2 改“費”為“稅”
根據幾十年在排污費征收過程中積累的經驗,清理各種“環境保護費”,改革排污費征收制度,開征環境保護稅。將保護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各種收費、基金等,諸如三廢排放費、水資源費、育林基金等進行分類整合,適合并入環境保護稅的,如三廢排放費等和現行征收的排污費一并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不適宜并入環境保護稅的收費項目,可考慮并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比如水資源費、育林基金等,改“費”為“稅”。
4.3 “寬稅基、低稅率”是先期開征環境稅的最優選擇
在環境稅稅法的設計上,把凡是屬于生產造成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均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把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以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作為環境污染稅的課稅對象;凡造成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產品和行為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使其具有普遍性。也可借鑒國外經驗,根據社會再生產環節及污染周期合理設置環境稅的稅基。在稅率的設計上,應體現出環境稅的原則性和靈活性,形式上可選用定額稅率,也可根據不同地區的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大小以及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小等設定差別稅率。先期稅率不宜太高,隨時間推移可循序漸進地提高稅率,避免納稅主體由于開始的不適應情緒強烈,給環境稅收征管帶來阻礙。
4.4 完善計稅依據,嚴格征管過程
在計稅依據的選擇上,應以其行為和產品所消耗的環境資源及其污染破壞程度為基本依據。在此基礎上,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采用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企業的產品產量、生產要素或消費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質含量等作為計稅依據。征管方式的設計宜采用由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相互配合進行,即由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源進行定期適時監測,根據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污染物監測資料,由稅務部門計征稅款,并對納稅人進行監督管理的征管方式。征收上來的環境稅款應當??顚S?,實時追蹤。以免流于形式,要切實為改善生態環境提供資金支持。
4.5 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其他各稅稅法的相應條款進行調整,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差別等措施
具體來說:一是要改革現行消費稅制度,擴大消費稅的課征范圍,將那些無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或者在使用中預期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而又有相應的“綠色產品”替代的物品納入應稅范圍之中。另外,適當提高成品油、鞭炮、焰火等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拉開對環境污染程度不同的產品的差別稅率,以鼓勵清潔產品的使用。二是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現行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其他各稅中的環境保護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在現行增值稅中加大企業用于消煙、除塵、降噪、污水處理等環保方面設備購置的進項稅額的抵扣。在企業和個人所得稅中增加對治理污染或調整產品結構、改良和更新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等。
4.6 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引入排放交易機制
英國于2002年3月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廣泛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包括配額交易與信用額度交易兩種運作模式。我國可借鑒其成熟經驗,引入適合國情的排放交易機制。一方面,可以使高污染、高排放企業為自身生產負外部性付出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是在環境保護方面走在前列的企業獲得排放信用交易的收益。
綜上所述,構建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體系,應在科學發展觀理念的指導下,按照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立足我國具體國情。堅持和遵循“誰污染,誰付費”、公平和效率原則。分步驟、分階段、先易后難、循序漸進,逐步建立起我國相對完備的、科學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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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范文6
一、機關效能建設相關內涵闡述
效,乃效率、效果、效用之意;能,乃能力、能干、能行之意。效能主要是指辦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機關效能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職能活動中所表現出來的實現工作目標的能力和所獲得的領導效率、效果、效益的系統綜合。簡言之,就是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能力。機關效能建設是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按照“勤政、廉潔、務實、高效”的要求,為規范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作風,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和提高工作效能,將管理諸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動。它是管理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高層次的管理形式和載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機關效能的體現者,是效能建設的主體;人民群眾是效能建設的受益者,是客體。機關效能建設的主體行為是一種以科學管理為手段,以優質服務為宗旨,以人民滿意為目的的行政行為。因此,機關效能建設的著力點是強化對主體行為的約束,更好地服務客體,寓服務于管理之中;同時讓客體能夠有效地監督主體,以獲得滿意的服務,增強機關工作人員的“公仆”意識,做到用職能去管理,用機制去完善,用服務去影響。
二、當前地稅系統機關效能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認識不到位。部分干部認為我們地稅部門已開展了多年的政風行風建設,地稅機關辦事效率已經很高了,服務質量也夠好了,地稅部門已經樹立了良好的形象,不需要再搞什么機關效能建設活動。不少人潛意識中還存在厭煩抵觸情緒,他們認為當前地稅工作壓力大,稅收任務重,工作中很難再推陳出新,實在沒必要再推行機關效能建設,對效能建設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理解。
2、效能建設不深入。雖然效能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效能建設的意識也深入人心。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效能建設還缺乏長遠的計劃;有的還習慣搞運動,想起來就抓一陣子,想不起來就拋到腦后;還有的等上級領導強調了,就緊抓一陣子;也有的響應號召,成立了工作機構,但是形同虛設,沒有真抓實管,不能促進效能建設持續發展。
3、管理機制不完善。一些制度、方案制定多、落實少,嚴重影響了干部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管理手段滯后,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僅僅依賴于考核的扣分扣款,而忽視了日常管理的重要性,造成干部干工作滿足于應付,怕擔責任,甚至逃避責任,使邊緣工作無人過問,需要協調共同解決的問題無人牽頭。
4、創新意識不鮮明。一些干部思想觀念陳舊,對依法治稅與優化服務、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與執法責任制等關系缺乏正確理解,對績效管理、服務社會、爭做第一等新理念接受不強;工作上工作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應付了事,因循守舊,抓不出特色;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缺乏創新的勇氣,缺少創新的方法和舉措,站的不高,看的不遠,創新理念不強,開拓意識不足。
5、服務措施不得力。少數干部職工為納稅人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態度不好,服務方式陳舊,服務承諾不兌現,辦事拖拉、推諉、敷衍,工作執行力不強,服務措施落實不到位,甚至存在“為稅不廉、執法不公、服務不周”現象:部門運轉不協調,征、管、查各環節只有分工沒有協作,服務措施不能完全滿足納稅人的需求。少數干部,也嚴重損害了地稅部門的社會形象。
6、激勵機制不健全。就考評制度內容講,由于量化細化不夠,可操作性不強,責任權利不配套,賞罰力度不夠,缺乏內在驅動力;從制度的實施方面講,由于平時缺乏檢查督促,制度落實流于形式,使制度未能真正起到規范、激勵作用;從考評效果講,有的單位忙閑不均,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良莠不分,獎罰不明,導致競爭激勵機制作用缺席,變相搞平均主義,挫傷了干部積極性。對效能建設危害巨大。
三、地稅系統機關效能建設存在問題的原因剖析
一是工作落實不力。工作中就事論事、就稅收抓稅收,對上忙于應付,對下忙于布置,沒有潛下心來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經常為出臺文件而出臺文件,文件一發就不管了,定了規定也不落實,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工作得過且過。
二是人員素質不高。從地稅干部的綜合素質看,少數干部職工存在愛崗不敬業、作風飄浮,責任心、進取心不強,積極性、主動性欠缺,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思想嚴重等現象,未樹立終身學習觀念,對財務知識、法律知識、計算機知識、文秘技能等知識學習不夠,在管理方式上循規蹈矩,對形勢的判斷力,事件的敏感性、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稅收業務知識和執法技能與目前稅收工作高標準嚴要求有較大距離,無法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工作的需要。
三是執法剛性不強。執法不規范是當前依法治稅工作的弱點。公眾稅法知識缺乏、少數稅務干部的法律素質較低、地方保護主義、收入任務與稅源的矛盾等等,都是對依法治稅構成的威脅。征、管、查職責不清,忽視了稽查與征收、管理的協調、制約關系,導致管理相對弱化,也是導致執法剛性不強的另一個原因。
四是服務形象不佳。目前的納稅服務存在誤區,還存在未真正轉變服務觀念,一定程度上把納稅人擺在服從的位置,主動服務的意識不強,因此就出現了辦事拖拉、服務不到位、缺位的現象。一些干部宗旨觀念淡薄,服務意識差,不能正確看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以權謀私、以權謀利現象時有發生。
五是工作流于形式。從表面看,工作扎實,成績斐然,但縱觀活動的全過程,其形式和實質均與政風行風建設目的一致,且形式大于實質。主要是某些部門的領導對名次看的太重,對所謂的“政績”過于關注。沒有真正理解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這一理論之精髓,沒有將效能建設的真正要求落實到工作中去,落實到為納稅人服務中去,而是不惜犧牲部門利益,不惜浪費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大搞形式主義。其結果必然是勞民傷財,事倍功半。
六是績效評估不科學?,F行的績效評估考核分散在多種管理機制中,造成有多少項工作就有多少項評估考核,出現了“濫考評”現象;績效評估考核的主體主要是上級行政機關,社會公眾、社會組織還沒有真正成為評估的主體;評估的方法多為定性方法,較少采取定量方法,未建立評估指標體系,缺乏科學性。
四、健全六個體系,深入推進地稅系統機關效能建設
提高地稅系統機關效能、創建最優發展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我們只有結合實際,發揮優勢,突出特色,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積極深化改革和創新制度,建立健全職責體系、流程體系、執法體系、服務體系、監督體系、考評體系“六位一體”的責任體系,深入推進地稅系統機關效能建設。
以履職盡責作為效能工作的出發點,健全崗責體系。各單位(部門)要依照本單位(部門)的基本職能,研究制定切實可行、協調規范的機關管理體系,健全并嚴格執行崗位目標責任制,把崗位責任和任務細化,做到以人定崗,以崗定責,崗責分明;健全并嚴格執行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并貫徹到稅收工作的各個環節,對承諾不兌現,超時未辦結,一律以不作為或失職論處;健全并執行政務公開制,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外,應把納稅人最關心、最想知道的營業額評定、稅收處罰、稅收優惠政策、納稅服務內容等方面的事項,及時、完整地的向社會向納稅人公開,接受社會和納稅人的監督。
以辦稅服務標準化建設作為效能工作的改革點,健全流程體系。要合理整合辦稅服務廳的窗口設置,實現“一窗受理,內部流轉,及時審批,限時辦結?!鼻袑嵔鉀Q分工過細,忙閑不均,難以考核的問題,貫徹落實“兩個減負”的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切實提高涉稅事項的即辦率。正確處理優質服務與規范執法的關系,以創優質服務為主題,建立健全集納稅申報、信息咨詢、政策、業務輔導、工作流程于一體的網絡服務體系,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機制,主動接受納稅人的監督評議,盡力完善“三四五六”服務體系即:推進“三時”服務(準時服務、及時服務、延時服務),落實“四辦”要求(符合政策的堅決辦、手續齊全的立即辦、涉及各方的協調辦、后續辦理的預約辦),堅持“五零”標準(征納溝通零距離、執法流程零障礙、服務質量零差錯、規定之外零收費、服務行為零投訴),實行“六項”制度(首問責任制、承諾服務制、辦稅公開制、AB崗工作制、領導接訪制、意見反饋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
以規范執法行為作為效能工作的改革點,健全執法體系。把規范執法置于稅收工作的核心位置,加強稅收執法程序化建設。一是嚴格落實政務公開,在辦稅場所設置政務公開窗口或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同時利用各種傳媒,全面及時有效地公開稅收政策、行政審批、辦稅程序、處罰標準、收費標準等事項;二是優化行政審批,對行政許可、涉稅審批事項,審批時間有效縮減或下放,方便納稅人,服務納稅人,切實維護廣大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嚴格落實行政執法有關制度,全面開展“落實優惠政策情況回頭看”,不折不扣地執行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四是要按照崗責體系和業務流程要求,對各崗位的執法項目、操作流程、受理時限、審批權限和執法文書傳遞方式等進行有效的監控,加強分權制約,落實《廉潔辦稅違諾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
以優質高效的辦稅服務作為效能工作的落腳點,健全服務體系。
主動適應稅務管理由單純管理向綜合服務的轉型,樹立起大服務的意識,不斷擴大服務的內涵,將服務滲透、融合到工作的每個環節,每個領域。一是創新服務方式。以辦稅服務廳的建設為載體,不斷優化“一窗式”、“一站式”服務功能。積極推廣POS機刷卡繳稅、同城辦稅,推行網上報稅,提高服務效率。二是強化服務監督。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評價體系,實施“開放式辦稅”,將稅務登記、辦稅時限、服務承諾等內容全部公開。分行業、協會邀請納稅人代表進行座談,聽取納稅人的意見和建議。三是關愛服務對象。加強對納稅人服務需求的調查,掌握納稅人需求的變化,將納稅人的實際需求作為服務體系的核心要素。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轉化為“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的動力。四是服務體系制度化。定期對各項制度進行修訂完善,提高服務制度本身的科學性,增強制度之間的協調性,進一步細化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責任追究制、AB崗工作制等服務制度,強化制度的指導性和操作性。
以加強監督檢查作為效能工作的保證點,健全監督體系。開展監督檢查是檢驗效能建設成果的最有效方式。要從健全監督檢查長效機制入手,逐步建立起檢查目標考核制、檢查責任追究制、交叉檢查制、檢查復查制、檢查結果評估制等制度,形成會檢查、好檢查、嚴檢查、重檢查的良好局面。要注重檢查實效,逐步建立以上級明查暗訪和異地交叉檢查為主體的檢查模式。在監督檢查中,要統一檢查內容、方法和尺度,做到同事同責。對于那些走過場、馬虎了事、責任心不強的檢查人員要實行責任追究。要重視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出現的問題要立查立改,加強跟蹤問效。要暢通效能監督渠道,通過聘請效能監督員、設立效能監測點、開通效能建設熱線等方式,建立起涵蓋專職監督、特邀監督、社會監督在內的全方位監督網絡,使地稅效能建設寓于各種監督視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