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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在生活中的應用范文1
關鍵詞:雙膜法超濾反滲透廢水回收
中圖分類號:X7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概述
根據廠區總體規劃,生活污水及一般工業廢水中近期約1.5萬m3/d的濾池濾后水進入后續“超濾+反滲透”進行脫鹽處理,脫鹽水產量為1.0萬m3/d。
1.1污水預處理主要工藝技術方案
⑴生活污水及一般工業廢水采用“格柵+預沉+勻質調節+混凝沉淀+氣浮+過濾”處理后,濾池濾后水進入后續“超濾+一級反滲透”進行脫鹽處理,作為40萬噸/年燒堿、供熱公用設施和循環冷卻水系統的工業用水。
⑵酸堿及含金屬離子工業廢水采用“格柵+預沉+中和+勻質調節+混凝沉淀+氣浮+過濾”處理后,和生活污水及一般工業廢水處理中產生的脫鹽濃水一起回用于砂石廠洗砂。
1.2 進水水質
雙膜系統的水源為生活污水與一般工業廢水(主要是循環冷卻排污水)經預處理后,V型濾池的出水,出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1.3 出水水質
系統的出水作為40萬噸/年燒堿、供熱公用設施和循環冷卻水系統的工業用水。
出水水質如下表所示:
工藝流程設計
本項目的工藝流程如下:
超濾原水池超濾給水泵自清洗過濾器超濾超濾產水池反滲透給水泵保安過濾器高壓泵反滲透裝置反滲透產水池脫鹽水送水泵至選礦回用水管網
反滲透濃水反滲透濃水池濃水輸送泵至高鹽回用水管網(砂石廠洗砂)
本系統采用超濾(UF)+反滲透(RO)雙膜法,保證了工藝系統簡單,運行安全可靠;降低工程造價;系統能源消耗及藥劑消耗低,減少運行成本,提高了脫鹽水的回收率,減少濃鹽水的排放量。
2.1超濾系統設計
超濾系統主要包括:自清洗過濾器、超濾本體裝置和超濾反洗/化學清洗裝置。
自清洗過濾器依靠濾網的機械截留作用去除水中的懸浮物。它具有全自動運行、連續出水、高效反洗等優點。濾網材質為316L不銹鋼,過濾精度為100μm。可根據壓差控制進行反沖洗。通常當壓差達到0.1MPa即自動反洗,反洗時間為15~20s。本系統設置自清洗過濾器3臺,最大出力為750m3/h。
超濾裝置通過超濾膜元件幾乎能截留溶液中所有的細菌、熱源、病毒以及膠體微粒、大分子有機物等,具有不發生相變化、能耗少、占地面積小、系統緊湊、出水水質好、自動化程度高等特點。
本系統選用的UF膜為中空纖維膜元件,膜孔徑大約在0.002-0.1微米范圍內。膜材質選用機械強度好、抗污染能力強、透水性強的聚醚砜材料。它的過濾方式為內壓式過濾,即過濾器在中空纖維膜絲內部流動,透過液從另一側流出。內壓式膜具有布水均勻、無清洗死角等優點。過濾過程為死端過濾,極大提高了水的回收率,降低了能耗。
本系統設置6套超濾裝置,單臺出力為100m3/h,并聯或單獨運行,主要技術參數如下:
每套產水水量 :100m³/h(20℃時)
超濾裝置出水污染指數 :< 3
超濾水的回收率 :≥ 90%
操作溫度 :≤ 40℃
最大進水壓力 :0.3 Mpa
膜元件采用多孔內壓式超濾膜(50支/套),單支膜面積為40m2,膜通量為50l/h.m2,立式安裝。
本系統設置了反洗/化學清洗裝置。隨著超濾膜過濾的進行,膜表面截留的污染物逐漸增加,跨膜壓差逐漸增加,必須使用超濾產水以上的干凈水在其過濾的相反方向對其膜表面進行沖洗,以沖洗掉膜表面的附著污染物恢復膜的過濾通量,即水反洗。
經過幾個周期的水反洗之后,聚集在膜表面的污染物很難再用水去除,而且這個時候甚至膜絲內部也會沉積一些污染物,使跨膜壓差升高、產水水質變差。這就需要采用化學清洗的辦法來恢復膜的過濾通量。
2.3反滲透系統設計
本系統的主要作用是把超濾的出水進行膜分離脫鹽。它包括下列單元設備:5μm保安過濾器、反滲透本體裝置、反滲透清洗系統。
5μm過濾器設置的主要目的是截留膜前水中殘留的顆粒、膠體、懸浮物,以防止大顆粒物進入反滲透膜。保安過濾器的外殼采用不銹鋼,內裝過濾精度5μm聚丙烯熔噴濾芯。當大于設定的壓差(通常為0.1MPa)時應當更換。
本系統配置保安過濾器出力:每臺200m3/h,共3臺。
反滲透裝置是本系統中最主要的脫鹽裝置,反滲透系統利用反滲透膜的特性來除去水中絕大部分可溶性鹽分,膠體,有機物及微生物。
本系統的進水雖經過前級預處理,但因水質較差,本方案設計采用海德能公司PROC-10的抗污染反滲透膜組件。
經過預處理后合格的原水進入置于壓力容器內的膜組件,水分子和極少量的小分子量有機物通過膜層,經收集管道集中后,通往產水管再注入反滲透水箱。反之不能通過的就經由另一組收集管道集中后通往濃水排放管。系統的進水、產水和濃水管道上都裝有一系列的控制閥門,監控儀表及程控操作系統,它們將保證設備能長期保質、保量的系統化運行。
本系統設置3套反滲透裝置,單臺出力為140m3/h,并聯或單獨運行,主要技術參數如下:
設計溫度 : 25℃
設計進水量 :200m3/h
設計產水量 :140m3/h
系統回收率 :70%
經過反滲透膜專用計算軟件計算,當設計反滲透裝置的回收率為70%時,每套配置234根PROC-10膜,每根膜組件有效膜面積為37.2m2,分別安裝在39根FRP壓力容器內,成26×13排列,共3套。
反滲透膜經過長期運行后,會積累某些難以沖洗的污垢,如有機物、無機鹽結垢等,造成反滲透膜性能下降。這類污垢必須使用化學藥品進行清洗才能去除,以恢復反滲透膜的性能。
運行狀況
本項目2010年底投入運行,對近三年來的運行情況的總結分析。
3.1超濾系統運行狀況
預處理系統為自清洗過濾器和超濾,主要去除水中的顆粒、膠體、懸浮物、大分子有機物、濁度等,使出水滿足反滲透的進水條件(主要有濁度和SDI值兩個指標)。
3.1.1對濁度的去除
1. 自清洗過濾器出水濁度最高40~50NTU,最低2.6NTU,出水濁度受原水濁度的變化影響較大,去除率在46.96%~94.51%之間。
2. 超濾出水濁度最高0.2NTU,最低0.01NTU。去除率在99.92%之間。
超濾的降濁作用非常明顯,在自清洗過濾器出水濁度較高、變化較大的情況下,出水濁度也非常穩定,能滿足反滲透進水濁度<1NTU的要求。
3.1.2SDI值的實況
SDI值是污染指數的簡稱,在反滲透系統中,用來衡量反滲透進水的一個重要指標。反滲透系統進水要求15分鐘SDI值SDI15<5,推薦值SDI15<4。反滲透進水SDI15值越小說明進水對反滲透膜的污染程度越小。
超濾出水SDI15值最大1.6,最小0.5,優于SDI15<4的反滲透進水推薦值,說明超濾膜的過濾效果非常好。
3.2反滲透系統運行狀況
反滲透出水TDS值最大70 mg/L,最小40 mg/L,優于出水要求TDS≤90mg/L,完全能滿足出水要求。
3.3處理成本。
處理420m3/h成品水時,每m3成品水的成本費(RMB)如下:
藥劑消耗:0.148元/m3(主要為酸、堿、還原劑、阻垢劑等);耗材費:0.386元/ m3(主要更換超濾及反滲透膜);電費:1.07元/ m3;人工費:0.042元/ m3;設備折舊費:0.26元/ m3;每噸水處理總成本:1.90元/ m3。
結論
通過整套系統各種運行數據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采用超濾(UF)+反滲透(RO)的雙膜法,工藝系統簡單運行安全可靠,降低工程造價;
2)系統能源消耗及藥劑消耗低,減少運行成本;
3) 雙膜法工藝對原水水質變化的適應性較強,經超濾處理后,能達到穩定的出水水質,可大大降低反滲透膜的受污染程度。在污廢水回收系統中,超濾作為反滲透的預處理比較合理;
4) 根據運行數據說明,采用UF+RO雙膜法工藝對廢水回收利用是合理、經濟和安全的。
參考文獻:
(1)《工業用水處理設施設計計算》,崔玉川、李思敏、李福勤編,化學工業出版社。
(2)《膜分離技術及其運用》,任建新主編,化學工業出版社。
稅法在生活中的應用范文2
〔論文摘要〕 個人所得稅法所追求的核心價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集中的是個人所得稅法。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沒有真正起到對個人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起著逆向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不能實現的原因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檢討,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實施。
一、個人所得稅法所體現的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涵義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些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此種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可稱之為法的“形式價值”。“價值評價標準”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和“形式價值”意義上的“法的價值”,都是以“目的價值”意義上“法的價值”為基礎和原點的,如果離開了“法的目的價值”,無論是“法的價值評價標準”還是“法的形式價值”都不可能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為它們都變成“中性”的東西了,根本就沒有了“價值”的意味。本文所稱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正是在“法的目的價值”這種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稅法追求的核心價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進社會和諧,也促進效率發展。個人所得稅法是稅法中最能體現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對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社會價值,一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促進經濟增長,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就可能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影響以至于從根本上損害效率。稅收是通過再分配調節初次分配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稅法作為第二次調節的工具來調節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1〕。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也認為,當不能將兩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顧起來時,則雖有時優先效率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則上還是要優先公平這一側面的?!?〕社會物質財富的公平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斷追求的理想。通過法律確認稅收公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體現。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3〕從本義上看,稅收公平包括兩層含義,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橫向公平要從實質上來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不僅僅是對所得而言,還應考慮納稅人的其它相關情況,如果兩個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則在計征所得稅時若對兩家同等征稅,就不公平;縱向公平可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的例子加以說明,累進稅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稅率卻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可見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學者認為,稅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稅法公平價值體系有三個層次,分別是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本質正義(稅法的起源)。而現實是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法的價值沒有實現,并沒對社會的公平指數有何改進,反而惡化。
個人財富積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擴大。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只看到財富積累的自然規則、叢林規則在起作用,而不見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著逆向調節的作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但我們所看到的是非常失敗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學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敗,法的價值的不能實現需要檢討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實施。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個人所得稅法律價值實現的障礙的討論。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檢討
(一)稅制的選擇。在個人所得稅制方面,國際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對于不同類別的所得稅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分項計征所得稅。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匯總求和,統一扣除費用后,就其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征的基礎上計征所得稅。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系分類制和綜合制的一種結合。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分類所得稅制,即指將收入根據不同的來源進行分類,對某些收入項目分類單獨征收所得稅,而對某些項目進行合并,適用累進稅率征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可以對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區別,而且能夠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便于稽征稅款,但是這種稅制無法綜合收入和費用,難以按納稅人全面的稅收負擔能力征稅;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可以全面考察納稅人所得,能夠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這種稅制對納稅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要真正實施起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納稅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建立有健全的稅收征管制度、完備的稅務制度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區別對待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兼顧納稅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對稅收管理仍有較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所得稅制模式,該模式實行稅源扣繳并根據不同所得分別規定了按年、月綜合計算和按次單項計算。人們較普遍地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是導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高收入方面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分類課征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這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這一所得課稅奉行的公平準則是相悖的。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另一方面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因為在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不必繳稅或少繳稅,導致稅負不公。同時,納稅人可以采用故意減少當月實際所得,在月工資不變的條件下對一次所得改變發放時間或改一次性發放為多次發放等辦法合理合法地避稅。因此,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通過分散取得、化整為零的方法都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另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稅率過雜、檔次過多,不便征管和繳納,并使稅收的社會成本提高。
我國當時選擇實行分類課征制度主要是從便于稅收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很不發達,很多個人收入的往來和現金的支付都游離在
銀行系統之外,如果實行綜合課征制度的話,在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很難控制這個人所得的來源渠道,而分類課征制度則有助于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進行源泉控管。因此,分類課征制度雖然在調節高收入方面遠不及綜合課征制度,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眼下我國還不宜急于實行綜合課征制度,否則即使實行了恐怕也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近期內分類課征制度可能還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所應選擇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慮選擇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新模式,如果維持前者的話,需要對現行的分類課征制度作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慮通過擴大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用范圍來增強個人所得稅縱向調節的力度;通過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來體現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世界大多數國家走過的道路,它綜合了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即能分類源泉扣繳防止偷漏稅,又能綜合全部所得累進課征,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應性很強的所得稅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如果選擇實行這一制度的話,在完善現行分類制的基礎上應著力強化對總所得的累進征收,因為它是對一定數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納認為,盡管(累進稅的)“高邊際稅率所產生的尋找偷漏稅方法的激勵也許能解釋許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納稅人利用這些漏洞逃避了本應交付的高累進稅”,但是,“雖然漏洞會破壞累進稅制從富人向窮人進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確實減少了前者的實際收入。不僅富人偷漏稅的法律和會計費用減少了他們的實際收入,而且許多逃稅收入所產生的微利也這樣?!薄?〕
(二)稅法構成要素的檢討。1.扣除標準。在所得既定的情況下,要使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符合橫向公平的要求,關鍵是合理地進行稅前費用扣除,費用扣除實質性地最終決定稅制的公平程度。各國在設計費用扣除標準時,一般都遵循如下兩項原則:一是純收益原則,即扣除納稅人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成本、費用;二是納稅能力原則,即納稅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費用應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國家還允許特殊扣除,以照顧納稅人的特別開支需求,實現真正對純收益征稅的目的。這些做法正是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價值觀。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扣除標準的設定上,缺乏科學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們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各項所得沒有統一的扣除規定,只是分類單項就一個層次進行扣除,不能準確地反映負擔能力的綜合應納稅所得額,不可能對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作準確的估計;扣除額外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別,如扶養人口多寡;扣除額沒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予以重視的問題,稅收公平不僅僅是形式公平。
2.稅率。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稅率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稅收負擔和征管的難易程度。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率結構上,稅率種類過多,既有比例稅率,又有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還輔之以減征、加成征收,比較復雜;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適用不強,尤其是對工資、薪金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收實踐表明,高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結構會使勞動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資越多的人稅負越重,而且高稅率會誘發納稅人的逃稅欲望;同時,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與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等非勤勞所得相比,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引起稅負不公,也有違稅法的公平價值。在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度后,可以繼續沿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但是應當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以4-5級為宜;對于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勞動所得以及勞務報酬所得均采用統一累進稅率征收,以體現“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
3.免征額。從理論上來講,要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不均、貧富懸殊方面發揮作用,則其征稅對象應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會絕大多數的普通收入階層。許多國家的稅收實踐也正是遵循了這一原則。所以,對于我國來說,提高扣除標準,即免征額是一個必然的選擇,而且從實踐看,我國許多地方已經調整了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北京是1000元,上海為1200元,廣州是1260元,深圳為1500元。考慮到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懸殊很大,若在全國劃定統一標準顯然不妥,可以考慮規定一個幅度,由各地區在此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免征額。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檢討
要發揮法的作用,就必須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實現。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畢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規范在生活中得到實現,把應然變成實然。如果法的規定不能在人們及其組織的活動中實現,那就是一紙空文,不會帶來現實意義,也不能實現法的價值。稅法的公平價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體現和支撐之外,重要的是應在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得以實現。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是稅收領域中的兩個基本范疇,有效稅制實施的前提是兩者必須有機結合。過去我國稅制改革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視不夠,導致稅收征管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法的實施與物質條件,與人和物及當時的社會控制技術的發展相關。稅收征管的現實水平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稅制的選擇,稅制不能超越稅收征管水平,否則,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會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因此,在稅制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就兩者關系來講,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內在因素,它的強弱決定了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保證制度,前提條件是稅收制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征管能力發展水平。社會的政治、經濟、技術水平的變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發生和發展的外部動因和條件。
所得稅征管的控制系統包括個人收入申報系統單位代扣代繳控制系統、稅務檢查系統低效率運行,原因多種多樣,對策也多種多樣,但是,筆者認為,來自于主觀方面的因素是最為重要的,那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部門的敬業意識,當然,各種技術手段的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參考文獻:
〔1〕〔美〕斯蒂格利茨著,郭曉慧等譯.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1997.517.
稅法在生活中的應用范文3
一、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一)稅務籌劃是使企業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徑
稅收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這種依法征收同時也是對納稅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行為、所得等的法律確認,即依法納稅后的財產、行為、所得等是法律認可并受法律保護的。稅收可視作經營費用,是企業純利潤的減項,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意味著花少量的費用獲得了同樣的法律認可和國家法律保護。稅收是政府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政府根據市場規律制定的產業政策、產品政策、消費政策和投資政策等無一不在稅收法規上得到充分體現。企業在仔細研究稅收法規的基礎上,按照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安排自己的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收法規中對自己有利的條款,無疑可以使企業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二)稅務籌劃是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的促進力
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兩個流程。而“物流”中的“資金流”對企業經營如同血液對人體一樣重要。稅務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稅務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的人才必然會為企業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奠定良好的基礎。稅務籌劃主要就是謀劃資金流程,它是以財務會計核算為條件的。企業要進行稅務籌劃,就必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范財會管理,從而使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斷躍上新的臺階。高素質的財務會計人員,規范的財會制度,真實可靠的財會信息資料是成功進行稅務籌劃的條件,創造這些條件的過程,也正是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過程。
(三)稅務籌劃是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證
盡管我國已經進行了好多年包括稅法宣傳在內的法制教育;盡管人們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納稅給自己帶來的益處,但納稅仍然是極容易引起人們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沒有稅收籌劃,偷逃稅就會成為人們尋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稅收法規及相關的法律日益健全,稅收征管日益嚴密,執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稅成功的概率越來越小,而且,一旦被發現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輕則補稅罰款,重則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會成員法律意識、平等競爭意識日益增強,偷逃稅者會因其破壞了平等的競爭環境而受到社會各方面的譴責而名譽掃地,甚至將無法在競爭中生存。這雙重損失使偷逃稅者懸崖勒馬,越來越少。那么,怎樣才能既保持企業良好形象,又保證企業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話說得好: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精明者進行稅務籌劃。
隨著煤炭開采技術的提高和安全生產難題的逐步解決,我國礦井生產規模越來越大――多達300萬噸/年-1000萬噸/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資產投入占礦井建設、生產投資比例也越來越大。據我國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礦企業財務報表反映:固定資產多占企業總資產的46%-69%。可見,固定資產投資在煤炭企業生產經營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使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務籌劃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務籌劃點
煤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耗資多、時間長、風險大等特點,其納稅籌劃涉及成本、收益、折舊、投資方向以及市場等諸多因素。我國稅法(細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一)根據稅法的如上規定,固定資產涉稅籌劃應注意的三種情況
1.凡屬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論其價值多少,均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2.不屬于企業生產經營主要設備,凡符合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條件之一者,可以不作為固定資產。
3.可不作為固定資產處理的物品,應視為流動資產進行核算,僅就實際交付使用的數額列為當期費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資產投資的稅務籌劃點
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在歷史成本法下,固定資產的不同取得方式影響著企業的收益
(1)固定資產的現購方式
現購是指以貨幣資金購置各種固定資產。由于貨幣資金不需計價,購入固定資產時支出的價款及發生的附帶成本都可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成本。
(2)固定資產的賒購方式
通過賒購取得固定資產,通常有一般賒購和分期付款賒購兩種方式。一般賒購方式是指在未來某一時期以賒購價格一次清償價款,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賒購,是指賒購固定資產時采用分期付款的辦法。
賒購固定資產不僅解決了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而且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還相應減少了利潤,有利于企業合理避稅。
企業在購買固定資產時都采用現購的方式,是與合理周轉資金、實施稅務籌劃背道而馳的。因此筆者建議:采購人員在購買固定資產時應盡量用賒購的方式,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2.折舊方法及折舊年限長短的選擇,影響著企業的資金時間價值
眾所周知,加大成本會減少利潤,從而使所得稅減少。如果不提折舊,企業的所得稅將會增加許多。折舊可以起到減少稅負的作用,這種作用稱之為“折舊稅抵”或“稅收擋板”。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包括兩大類:一是直線法;一是加速折舊法。雖然從固定資產的整個使用期來說,兩類不同的折舊方法的折舊總額是不變的,對收益總額也無影響,但是,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計提折舊多,沖減了稅基,減少了企業應納所得稅,相當于企業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達到了合理避稅的目的。而煤炭企業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筆者建議:企業可參照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標準,盡可能地調低企業折舊年限,盡可能少地交納當年所得稅,以降低企業資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各種減免稅是納稅籌劃的溫床,稅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減免照顧,以便扶持特殊的納稅人。筆者認為:年產1000多萬噸、設備年采購額約4個億的大型煤炭企業更應用足其中“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這一優惠政策。如:新增近4個億的固定資產中至少可將20%-40%
設備投資證明、掛靠為技改設備,至少可為企業合理、合法地節減所得稅3200-6400萬元。
4.用足20種小型煤專設備作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業政策
目前,我國《增值稅暫收條例》規定:除東北老工業基地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購置固定資產時增值稅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購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一律暫不予抵扣。但是,針對煤炭企業20種煤專小型設備(例:7.5KW及以下的電動機;10KVA及以下的變壓器;礦燈;各種小型動力配電箱,照明配電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損快等特殊性,煤炭行業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可將其視同材料核算,但要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這意味著對年產1000萬噸的煤炭企業來說,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的煤專小型設備采購額發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至少可合理、合法地節約510-680萬元。
因為以上涉稅籌劃是零風險,因此筆者建議:企業應將煤專小型設備攤銷期規定為一次性攤銷、五五攤銷或一年期攤銷;必要時,可報當地稅務局備案。
5.嚴格固定資產計劃、采購、驗收、核算等管理環節
禁止設備申購單位為逃避單位材料費、維修費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將設備原值的20%-30%維修用配件、材料隨設備一同采購并作為固定資產入賬驗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損失這些所謂的設備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進項稅抵扣;同時也可以使企業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稅。為保全企業內部單位局部小利益,而放棄維護企業合法的整體利益,實在是得不償失。
6.重視企業在建工程合同、預算、轉資等工作細節,從源頭上控制房產稅的稅基
對于年產1000萬噸大型煤炭企業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資約占總投資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產投資要占51%-52%。如果企業基建期間合同、預算、結算人員對建筑工程立項要求不細,在建工程轉資時財務人員轉資工作不仔細,對待攤投資攤銷時不加以仔細分析攤銷等,都會無端地加大房產稅的稅基,多支出企業的房產稅稅款。如果合同、預算、財務等相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細節,即可每年為企業合理節約房產稅約50-80萬元。
(1)建筑工程預、結算時,嚴格區分房屋、建筑物、設備基礎、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給水及排水等管道)、電力、電訊、電線的敷設工程等。
對其中的設備基礎,尤其是室內不難區分的較大型的設備基礎(如:礦山主付井絞車房、壓風機房、扇風機房、變電所等)應盡可能地不進入房屋總造價,可將其對應地攤入需安裝設備;日常預、結算過程中嚴禁相關人員為圖工作省心、方便,將房屋、工廠設施、必要的設備等都攪在一起以某某工業區房屋性質的固定資產入賬。
(2)在建工程轉資時,首先對其中可不構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盡可能地分別轉資到建筑物、線路、管路及進入需安裝等;其次對約占總投資10%-11%的待攤投資額的攤銷應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費、煤炭資源使用費等不要誤進待攤投資;如果已經誤進,可將其直接轉資形成無形資產等,而不應將其部分費用誤攤入房屋總造價;筆者建議,對地質勘察、探礦許可費用等根據費用性質,將其全部攤入礦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慣例將其全部平均攤入轉資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產總造價,如此等等。
三、實施固定資產投資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在具體實施固定資產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注意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合法的稅務籌劃觀念
以合法的稅務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稅收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稅之嫌。同時應注意:進行稅務籌劃時不要過分地受利益驅動,否則會面臨更大的風險。稅收籌劃不要超過合理的界限,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二)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
由于稅收籌劃方案主要來自不同的投資、經營、籌資方式下稅收規定的比較,因此,對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的全面了解,就成為稅收籌劃的基礎環節。只有有了這種全面的了解,才能預測出不同的納稅方案并進行比較,優化選擇,進而做出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或籌資決策。反之,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不了解,就無法預測多種納稅方案,稅收籌劃活動就無法進行。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要有緊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的稅制建設還很不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別,將二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范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要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四)注意保持賬證完整
稅法在生活中的應用范文4
關鍵詞:教學改革;評價;發展
中圖分類號:G42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4)11-024-2對于新課改下的教師而言,具體的、具有實踐意義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方式比泛泛而談的理論指導更具有實踐意義。“非指導性”教學作為一種教學模式和教學理念的誕生雖然早于綱要的頒布,但其實質與《綱要》精神有很大的契合度,筆者將這種教學方法在高中政治課教學中作了一些嘗試性運用并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但筆者覺得要使“非指導性”教學能夠在高中政治課教學實踐中得到長期深入的推廣,必須積極探索與“非指導性”教學相適應的評價策略。本文擬就此問題作一粗略的思考。
一、建立適應“非指導性教學”的教師評價策略
要實施好“非指導性教學”,教師必須具有適應“非指導性教學”的知識結構和教學理念,為此教師必須做到:
1.是否具備適應“非指導性教學”的教學觀
(1)知識結構是否改善。政治教師作為“非指導性教學”的指導者,常常要反思自己有沒有不斷學習,改善知識結構,開闊自己的視野,尤其是注意涉獵一些科學、藝術、法律等諸多領域的知識,了解社會動態,使自己站得高,看得遠,從而真正成為綜合實踐活動的參與者和指導者。
(2)過程是否追求真實。“非指導性教學”中,要考察教師有沒有打破課堂內外、校園內外的界限,充分利用學校、家庭和社會上的教學資源,讓學生工開展多渠道的學習,拓展學生的學習空間和時間,增加學生在生活中學習的機會,將課堂融入真實的生活。
(3)教師是否能聽取不同意見。“非指導性教學”中,要看教師是否能聽取學生的意見,是否讓學生參與教學決策?!胺侵笇越虒W”中,教師在學生合作小組的形成上應尊重學生的意愿,不要對小組每個人的職責、分工過分干涉。
2.是否以學生需要為出發點,創造探究和發現的情境
“非指導性教學”課堂教學情境是多維度、全時空的,包括心智、情意、氛圍、交往各方面,我在“非指導性教學”課堂教學中常用情境主要有以下幾種。
(1)呈現型問題情境。這是將現成的問題提供給學生思考的問題情境。即利用一個或幾個典型事例,設計出具體問題讓學生思考,以達到理解某個概念或觀點的目的。
(2)發現型問題情境。這是讓學生自己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而不是他人提供問題。如在復習《為人民服務的政府》的這一專題時,列舉了有些政府服務意識強,效率高的事例,也列舉了一些政府的負面事例,在討論如何提高政府負責意識的問題上,同學們激情昂揚,爭論不休。
(3)應用型問題情境。這是由教師或學生提出一些現實社會問題,讓學生分析解決;或有目的地制造矛盾,將學生置于是非的“十字路口”。
(4)創造型問題情境。這是指讓學生不滿足現有的結論或問題的答案,不僅僅滿足于教材中的問題,鼓勵學生求異思維,做新的探索、補充新的見解。
3.是否重視學生活動的自主度和參與度,引導學生主動創造
我在“非指導性教學”活動中經常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1)課堂討論活動。如,在“投資理財的選擇”的教學中,我用教室多媒體給學生播放了一個故事:“美國的安然公司破產了,好幾千公司員工的退休基金一夜之間化為烏有,還是安然前任總裁肯尼斯•萊有‘先見之明’,早在兩年前就投資數百萬美元購買了各種年金保險,從2007年開始,肯尼斯•萊夫婦就能開始享受年金90萬美元的待遇。”然后讓學生去思考,如何科學理財,如何防范風險。
(2)案例辯論活動。課前我結合教學內容巧妙設計辯題,在課堂上選擇恰當的時機組織學生展開辯論。如在“政府的職能:管理與服務”的教學中,提出辯論主題“政府是管理者還是服務者?”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多方尋找論據,闡述自己的觀點,開始了有效的合作學習。
(3)角色體驗活動。這種活動結合教學內容組織學生編排小節目,如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矛盾”時,讓學生臨場扮演“西方七國首腦會晤”的小品等。
(4)社會調查活動。如從“五一”到“十一”旅游市場變化,看國家宏觀調控的作用,鄉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與不足等社會調查活動,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社會活動能力和實踐能力。
二、建立適應“非指導性教學”的學生評價策略
1.自我激勵評價
(1)自信心是否得到激活?!胺侵笇詫W習”中,學生自信心的激活是非常關鍵的。例如,在學習《神奇的貨幣》后,有的學習小組組織了“有錢就幸福嗎”的討論活動,為了降低難度,組長設計了活動主題,然后組織小組成員查資料、寫認識,增強自己完成活動的信心。而針對其他學生認為自己沒有自我學習自我管理的能力,教師應及時對學生中出現的這一典型“非指導性學習”的現狀進行示范和表揚。
(2)自助心是否得到激活。在進行《生活與哲學》第一單元“走進哲學問辯人生”的小組學習活動時,學生分組觀察周圍的人和事,思考其中包含的哲學道理。然后查閱歷史上富含哲理的寓言故事,思考其中的哲學智慧。收集科學發明的事例,思考世界觀在其發明和創造過程中的作用。教師要及時表揚學生之間相互幫助,共同完成活動任務的現象,以激活學生自助心。
(3)自控心是否激活。學生個體本身的觀念、態度和目的對他們的“非指導性學習”活動策略的選擇有一定的影響。學生在進行《肩負“強基固本”的文化使命》“非指導性學習”活動時,設計了才藝大展示活動,分別準備書法展示、樂器演奏、詩歌朗誦、小品表演……每位學生都動手、有成果,教師應從這一事例中有意識地讓學生發現自己自我管理的觀念、自評和他評自我管理的技巧,讓學生在以后的學習活動中不斷地進行積極而自覺的監視、控制和調節。
2.個性化評價
根據學生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標準,使學生們看出在學習中付出的努力和勞動,是他們對自己的學習狀況、能力、長處、弊端有一個清楚的了解,既不驕傲自大,也不灰心喪氣。
(1)是否有一個清楚正確的目標。例如,在實施“環境問題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踐活動時,通過學生分工負責搜集相關資料、進行專家訪談、進行調查等分工情況來評價他們的目標是否清楚。
(2)是否能堅定不移地圍繞著目標開展活動。例如,在進行《政治生活》第四單元綜合探究“中國的和平發展”時,學生以“為了中國的和平發展”為題,舉行了一次主題班會。主要方法有游戲、演唱、演奏、搶答賽、詩歌朗誦、小品表演等。
3.過程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