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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稅率范文1
摘 要 隨著我國新的稅法制度的出臺,企業相應的納稅籌劃工作也應該有所改變,以適應新的稅法制度,本文首先對新稅法的內容以及納稅籌劃概念進行解釋分析,然后探索企業如何做好新稅法下的納稅籌劃工作。
關鍵詞 新稅法 納稅籌劃 現狀分析
新稅法自零七年三月份正式出臺之后,實行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分別執行的原有稅法制度退出了歷史舞臺,對于這一稅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企業在納稅籌劃方面必須做出適當的調整,以便更好的促進企業的未來發展。下面我們首先介紹一下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概念
在很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市場機制的建立和運行相對平穩,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是非常普遍的。企業的納稅籌劃任務中,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工作所占比例很大,納稅關系到企業和國家雙方面的經濟利益,如何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做到企業與國家的雙贏,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是企業納稅籌劃的主要任務。納稅籌劃(也被成為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等等)指的是企業在國家實行的稅法和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事先對企業的投資、融資等經營行為進行籌劃和安排,以實現最小稅負和最大利益為目標的一種財務管理模式。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可以幫助企業制定出企業的未來發展目標,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二、稅法在所得稅方面的變化
(一)新稅法的重要內容
新稅法主要在五個方面將內外資企業的管理制度統一起來:第一個是稅法的統一;第二個是稅率的統一降低;第三個是稅收扣除范圍和標準的統一;第四個是稅收優惠政策的統一,第五個就稅收征管要求的統一。另外,對于一些國家提倡的產業或行為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第一類就是,在新稅法未公布之前,已經批準享受所得稅低稅率或者是定期減稅的老企業,適當的進行過渡性照顧。第二類就是一些高新技術產業或者是能夠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已經技術交流的地區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于此同時,國家還對一些鼓勵行業進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二)新稅法的主要變化
與原有稅法相比較,新稅法在一些內容方面有所變化:1.原有的稅法規定,內資企業要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在新稅法中取消了這一規定,而是將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視為納稅人;2.原有稅法中規定,內外資企業名義上的企業所得稅都是百分之三十三,對于一些特區的外資企業百分之二十四,或者是百分之十五的優惠稅率;對于內資企業中微利的企業執行百分之二十七,或者是百分之十八的稅率。新稅法對此進行簡化處理,將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統一定為百分之二十五,這一稅率在國際上低于平均水平,這樣的設定,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的稅制方面保持競爭力。3.稅前扣除項目更加規范化,工資扣稅方面,只要是因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不需要對其執行納稅制度;針對企業職工福利、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等方面的費用,分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2%、2.5%進行扣除。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用、廣告宣傳費用實行稅前限額扣除。當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可以按照實際的支出額的百分之六十予以扣除,但是,其最高的扣除額度不能超過企業該年的營業額的千分之五。用于企業的宣傳費用扣除額度為銷售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計算,如果未扣完,可以轉到下一年度。原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主要以“區域”進行劃分,而新稅法則規定,劃分的標準主要是根據其產業進行劃分,區域優勢明顯下降。對于一些特殊區域而言,新稅法對其經濟造成重大影響,為了緩解該問題,對這些地區執行相應的過渡政策。
三、新稅法下的納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人認定的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法人作為單位的納稅人。也就是說,企業在建立分機構的時候,成立的分公司可以進行匯總納稅,但是,如果成立的是獨立的子公司,就必須由子公司的法人進行納稅,因此,對于我國目前存在的一些子公司虧損的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工商的變更,由原來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這樣就可以大幅度的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負。
(二)稅率的籌劃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但是,如果是國家大力扶植的高新技術產業,稅率則為百分之十五,小型微利企業為百分之二十,非居民企業為百分之二十??此葡嗖畈欢啵?,如果對于大型的企業集團來講,將是巨額的資金差距。因此,如果企業存在想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可能性,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這樣既有利于企業的未來發展,也有利于提高我國的高新技術水平,企業與國家實現雙贏。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把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三)稅前扣除的籌劃
新稅法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較大變化,需要注意這些變動進行納稅籌劃。1.計稅工資的籌劃新稅法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對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扣除,即對工資的扣除強調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2.對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籌劃.新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 12%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除了扣除比例變化,企業還應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不同。3.資產扣除的籌劃.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
1.保留的優惠政策。新稅法保留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保留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2.擴大的優惠政策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企業應注意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四、企業具體納稅籌劃途徑
(一)利用納稅人的規定進行籌劃
新稅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做出了明確的區分,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注冊即可,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外資企業要利用好這一政策,選擇納稅身份,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二)利用稅前扣除進行籌劃
新稅法規定的企業稅前扣除資金主要是指企業的生產成本。企業要充分的對新稅法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符合企業發展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將實現成本費用盡可能的最大化扣除。與此同時,新稅法還明確規定,企業法人作為納稅的基本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不用單獨納稅,因此,如果一些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經營狀況不是很好,或者是連年虧損的話,可以將現有的子公司轉變成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這樣可以在整體上抵消一部分虧空,減少上繳稅款數,從而改善其經營狀況,進入良性發展。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
新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百分之二十五的企業所得稅,但是,對于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并且薄利的扶持企業執行百分之二十的優惠稅率政策,特別是國家政府重點進行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征收的企業所得稅下調到百分之十五。新稅法還對進行投資創業的企業進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利用這些產業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五、結語
新稅法的頒布實施,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是在利用稅收政策進行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以便更好的發展我國的經濟建設。企業要對這一新形勢進行積極探索,充分的加以利用,使得企業達到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的目標。本文首先對新稅法的內容以及納稅籌劃概念進行解釋分析,然后探索企業如何做好新稅法下的納稅籌劃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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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稅率范文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二、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文件精神,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中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三、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新稅法稅率范文3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因此稅法不斷完善以跟上發展的步伐。隨著稅法的日趨完善,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不斷增強,納稅籌劃已經被大眾熟知并運用,成為納稅理財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降低企業納稅負擔,所得稅籌劃成為企業研究的重點之一。
一、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納稅籌劃是企業采取恰當的納稅籌劃方法,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調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內,以達到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減少經濟損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不受到稅收法規的制約與影響,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通過開展稅務籌劃,可以熟悉和掌握經營相關的稅收法規,通過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共同努力,從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預測與決策,到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相互配合,從而最大可能地減少稅收風險,獲取最大的稅后利益。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與偷稅漏稅不同,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利潤形成前的扣除項目,是一個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聯系最緊密的直接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由于難以轉嫁,相對而言稅負較重,而且由于稅負彈性大,可籌劃空間大,故成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考慮的重要稅種。 所得稅籌劃是否得當,對企業的經營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1.明確新稅法相對于舊稅法的不同之處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科學地劃定了納稅人,其中包括企業和獲取收入的經濟組織。新稅法的最大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當降低為 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對老企業規定一個五年的過渡期。
稅率的降低主要考慮到我國企業、經濟組織的競爭力以及周邊國家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在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方面,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各項支出的扣除政策實施了規范統一,對企業實際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鑒于以往的優惠政策并不能激勵企業的發展反而抑制了企業的進步這一點,新稅法采取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樣就能夠執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扶持一些相關產業的發展,對公益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因為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新稅法除了扣除比例發生變化外,稅基也發生了變化。同時,新稅法降低了企業不合理逃稅的幾率,起到了反避稅條款的作用。
2.了解進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業稅收資料,以備參考。包括整理最新頒布的稅收法規資料、會計準則和法規資料、以及政府經濟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包括向納稅人提供的稅收內容和企業參考的內容,如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稅收的計算,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變動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確定和落實稅收籌劃方案,保證該方案能給企業帶來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預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稅籌劃的顯著特點是事先謀劃、設計、安排。企業應在會計事項或交易出現之前,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所得稅法)和會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以謀求稅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應納稅事實發生后利用會計手 段“逃稅”。
4.重視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按新稅法規定,一些老企業享有過渡期待遇, 老企業可以按原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辦法繼續享受尚未用完的優惠,即受減免稅收優惠的企業,2008年1月1日后繼續享受剩余的優惠期。但是免稅期均在2008年開始計算,稅收優惠不得超過2012年。在利用過渡期籌劃時應注意, 新稅法規定過渡期優惠僅適用于那些在新稅法頒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準設立的時間點。
5.正確認識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廢除了原來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全面采用當前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與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會計期末核定各資產、負債項目的暫時性差異并以適應稅率計量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費用,再加上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便構成當期的所得稅費用??梢?,由此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這種方法所貫徹的是通過計算暫時性差異來全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將每一會計期間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變化確認為收益,無疑會對稅收意義上的所得產生影響,而且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因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等業務增加的暫時性差異會越來越多,對稅收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
三、結束語
納稅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納稅籌劃作為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對企業和經濟組織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但同時由于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也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因此,企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把握好新稅法的優惠政策,制定好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爭取把稅務負擔降到最低,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余秀云: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考[J].商業會計,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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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甘肅省;新稅制;稅收籌劃
本文系蘭州商學院科研項目《新稅制下甘肅省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和風險研究》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強化反避稅措施等,這些舉措無疑將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一)納稅人類型的變化。新稅法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新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
(二)稅率的變化。新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5%,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除此之外,還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征收15%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對于絕大多數內資企業來說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稅負。
(三)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新稅法對于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體現在:第一,扣除項目規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第二,準予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更加明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稅前扣除;以工資薪金總額為基數,實際發生的14%的職工福利費、2%的工會經費和2.5%的職工教育經費,準予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在不超過營業收入0.5%范圍內,按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稅前扣除;第三,不準予扣除項目規定也更加明確。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新稅法在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環保節能節水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創業投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企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等諸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具體的變化體現在:第一,由“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第二,由“直接優惠為主”轉變為“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第三,轉變了對高新技術產業及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二、正確定位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
(一)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目標是指稅收籌劃主體通過稅務籌劃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理想境地或狀態,具體表現為納稅人在一定稅負狀態下的經濟利益狀況。確立稅務籌劃目標是實施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其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稅收籌劃終極的目標應與企業理財目標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事先安排,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涉稅風險,在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涉稅零風險狀態下的企業價值最大化。當然,稅負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為稅收籌劃的目標,當某方案實現稅負最小化與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正相關時,稅負最小化就是稅務籌劃的最高目標;反之,當兩者非正相關時,只能以理財目標為終極目標。因此,將新稅法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二)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是實現涉稅零風險。如果將企業價值最大化確定為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務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現實意義。
三、甘肅企業所得稅稅負狀況分析
新稅法實施后,甘肅企業稅所得稅稅負增長較快,特別是大型企業稅負有較大增加。以2008年為例,甘肅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累計入庫22.26億元,同比增長32.76%,在各稅種中增幅最高;企業所得稅在稅收中占比明顯提升,2008年企業所得稅占全省國稅收入的9.7%,而2007年這一數據為7.36%。
分行業入庫情況來看,甘肅企業所得稅主要集中在工業、商業、電信和金融保險行業,占93.6%,其余行業僅占6.4%。其中,工業企業累計入庫企業所得稅8.32億元,占全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37.35%,同比增長18.09%,其中酒、化工產品、有色金屬、專用設備等增長幅度較大;商業企業累計入庫7.08億元,增長31.23%,占全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31.78%;金融保險業累計入庫1.83億元,增長59.11%,占8.29%;電信業累計入庫3.63億元,增長93.42%,占16.32%。卷煙工業、成品油工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服務業等行業所得稅有不同程度下降。
從稅源分布情況看,甘肅企業所得稅主要依靠部分重點稅源企業。據統計,2008年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只有2家,即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肅有限公司和甘肅省煙草公司蘭州市公司;1,000萬元以上企業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4.64億元,占全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65.77%。從重點稅源企業分布行業來看,主要分布在煙草行業(13家)、電力行業(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和其他制造業。
從分企業類型收入情況來看,甘肅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17.47億元,占78.5%;外資企業所得稅4.79億元,占21.5%。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國有企業所得稅收入占了絕大部分,約為91%,其中國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業所得稅收入又占一半左右,這反映出甘肅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稅負較重。
四、甘肅企業稅收籌劃策略和實施機制
(一)甘肅企業稅收籌劃基本策略。由于甘肅省是西部欠發達省份,存在經濟基礎薄弱、自然條件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且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困難和問題。但甘肅企業又地處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重點扶持的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對其有所傾斜。所以,甘肅企業應該明確稅收籌劃目標和思路,利用新稅法和西部大開發中有關納稅人身份、不同企業稅率差異、扣除項目方面的可選擇規定以及國家鼓勵的稅收優惠等稅收政策優勢,確定稅收籌劃實施機制。
(二)利用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并采用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稅收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我國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三)利用稅率適用的籌劃。新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的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第一,高新技術企業的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新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15%的稅率并界定了其企業類型和認定條件。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四)利用扣除項目的籌劃。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新稅法規定,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第一,工資薪金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基數有所提高??梢?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將企業股東、董事各種報酬計入工資;(3)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4)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第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籌劃。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按比例限額扣除。對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達到節稅的目的。第三,設立分公司籌劃。新稅法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務籌劃。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考慮加大研發力度,增加研究開發費用,降低所得稅稅負。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新稅法強調對國家鼓勵的產業和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甘肅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產業項目優勢和所處地區優勢,結合企業戰略目標,實施稅收籌劃。第一,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產業項目,地屬西部大開發地區的企業,只要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15%的優惠。第二,新稅法規定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取得的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既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又能為企業降低稅收成本。例如,甘肅省首家創業板上市公司大禹節水股份公司其產業項目符合節能節水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業稅負。第三,新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這對于甘肅這個農牧業大省來說,可以有效降低涉農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甘肅省民族地區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較輕的民族地區作為注冊地點。企業應很好地把握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盡量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享受優惠政策的標準,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作者單位:蘭州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新稅法稅率范文5
條例特別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和界定做了相應變動,其中,對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20%的低檔稅率,并將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的條件進一步放寬;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不分區內外一律享受15%的優惠稅率。同時,實施條例還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此外,《條例》還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的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同時《條例》還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上強化以研發比例為核心,以確保稅收優惠重點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
小型微利企業福多少?
眾所周知,當前的小型微利企業存在著明顯的“脆弱性”。絕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比起中小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貸款的風險成本和信用成本更高。但這些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這次稅率調整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制定了新的稅率,《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將實行20%的低檔稅率。
“與現行的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笔锥冀涃Q大學財政稅務學院稅務系主任劉穎對記者分析說,納稅所得額范圍的擴大實際為此類企業進行再度投產經營、投資和資金再分配提供了更寬廣的資金流動空間。
她為記者算了一筆賬,以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臨界值進行比較,如果按照現行的稅法,稅率為33%,也就是說要納稅99000元,而應用新稅法,該企業則只要納稅60000元,節省了39000元。如果是對10萬的臨界值進行比較,按照現行的稅法,稅率為27%,也就是說要納稅27000元,而應用新稅法,該企業則只要納稅20000元,節省了7000元。
不過,也有專家對該調整提出了異議。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稅收與管理系主任蔡昌博士對記者說:“如果與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比,我認為現下的優惠還是政策層面和數據層面的優惠。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考慮到貨幣當量的話,當時1994年的3萬元和10萬元分別相當于現在的30萬元和100萬元,也就是說,把新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改為100萬元更為合理,否則對于小型微利企業而言,實際享受的優惠范圍將是實際的縮小,而不是范圍的擴大?!?/p>
在談到該稅法是否對中小板有所影響時,西南證券的分析師張剛對記者分析表示:“由于新稅法剛剛頒布,加之中小企業板企業眾多,所以總體上看影響不大,大的影響可能會在正式實施后的明年一季報上有所表現?!?/p>
高新企“提門檻”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新稅法對其作出的調整其實是一種政策的延續,15%的優惠稅率沒有變動。所變動的只是提高了進入的門檻。”蔡昌表示。
實施條例在第九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了指標認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蔡昌說:“現在門檻提高了,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的限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限定以及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限定都從一定程度上將假高新企業和想打球的企業篩選掉,同時新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放寬了,企業無論是在高新區內還是高新區外,只要是符合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都將享受該優惠。”
新稅法稅率范文6
論文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要點
《企業所得稅法》(下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下稱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條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下稱原稅法、原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新稅法及條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旗幟鮮明地 提出了“四個統一”即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制;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稅前扣 除辦法和標準;統一優惠政策,并強化反避稅措施。同時把原來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 范性文件為載體的政策,分別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次,增強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權威性 、嚴肅性和約束力。本文試從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主要變化的角度,談些膚淺的 認識和體會。
一、重新定義納稅人
1.“企業”的新界定。 新稅法及條例對納稅人采用定性的方式進行界定,顯得邏輯嚴密、邊界分明。條例規定 “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 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 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該定義表明新稅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稅 法律,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排除在外。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只對 其投資人、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本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這 樣可以消除重復征稅。但是,依《公司法》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照外國法律法規成 立、取得來自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仍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
2.采用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并重的標準,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采用注冊 地與實 際管理機構地雙重標準,來劃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新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居 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 境內的企業?!睏l例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 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边@就表明,無論企業 在哪里注冊,只要其在中國境內對境內外經營活動進行實質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機構 ,都是我國居民企業,從而有利于防范企業通過選擇注冊地而逃避納稅義務。
3.以法人納稅原則,改革非法人分支機構納稅的模式。原稅法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主要條件,導致眾多的非法人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納稅義務人。新稅法 體現了法人納稅的基本原則,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睏l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 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 制定?!边@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一項重大改革,它明確企業分支機構不屬于法定納稅義務 人,不再獨立計算、調整、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與地方 共享稅,稅務機關如何對異地企業分支機構進行監管,財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區之間進行分 配,有待部門規章進一步細化。
二、統一稅率
原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外商投 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 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 算,稅率為3%。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 。
新稅法規定,區分不同情況適用兩種稅率,總體稅賦水平比原來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 、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收入及虧損彌補的變更體現嚴謹和立法目的一貫性原則
(一)收入方面
1.收入總額。新稅法新增“接受捐贈收入”;原稅法生產經營收入改為“銷售貨物 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原稅法“股息收入”改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該項 目包含的項目更加廣泛。
2.收入分類。新稅法及條例將企業收入分為應稅收入、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三大 類,其中不征稅收入是一個全新的范疇,原稅法沒有該類別。條例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 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 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边M而對不征稅收入進行了細化。
3.收入確認。新稅法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分別對不同來源和種類的收入,逐一規 定了確認的時間。
(1)利息收入。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 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梢?,只要納稅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約定權利,不管相應經濟 利益是否流入,稅法便認定收入實現。新稅法關于收入確認并不完全是經濟或會計意義上的 歸屬,更主要是基于約定權利的歸屬。在實務中,由于約定付息日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 認日不一致,可能導致納稅調整引起爭議。
(2)分期確認。原稅法規定企業受托大量設備或提供其他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分期確認收入。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 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 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痹撘幎ū仍惙ㄒ幎ǜ子诓僮鳌?nbsp;(3)視同銷售。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 、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 ,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 外?!币皇墙鉀Q了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視同銷售,外資企 業不視同銷售,從而導致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以及不必要的時間差異問題。二是統 一內外資房地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類似業務的視同銷售。如《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內資房地 產企業自建商品房轉為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秶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 產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外商投資的開發房地產企 業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不視同銷售。
(二)虧損彌補方面
原稅法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 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 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
新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 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nbsp;條例第十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 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筆者認為,該條款可 以理解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體現了不征稅和免稅政策的 設立宗旨,真正體現了對企業扶持方針的落實。
四、扣除標準和辦法的改革,彰顯公平、公正和促進發展理念
新稅法及條例明確了稅前扣除的權責發生制、實際發生、相關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則。條例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辦法,變化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項:
1.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工資薪金扣除標準。原稅法規定工 資薪金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外資企業據實扣除。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痹撘幎ㄐ媪藢嵭卸嗄甑膬荣Y企業按計稅工資扣除標準 的終結,長期以來因工資扣除標準差異所產生的內資企業稅負重于外資企業的問題得到根本 解決,同時還消除了職工薪酬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二是納稅人實際發 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不超過工資薪 金總額的14%和2.5%扣除且標準有調整。對內資企業而言,“三項經費”扣除計算的基數 由原來的計稅工資變更為實際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原來的1.5%提高 到2.5%;條例增加了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發生”的限定條件,企業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而原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計提的14%的職工福利費 、內外資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當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
2.營業費用。
(1)業務招待費。原稅法規定,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按5‰ 扣除;銷售(營業)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該部分3‰扣除。條例第四十三條規 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 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由于此項費用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在一起, 很難劃分公私用途。國際上一般在二者之間人為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30%、加拿 大為80%、美國和新西蘭為50%屬于商業招待費可在稅前扣除。我國在條例中,借鑒國際通 行作法,采用了雙重限制,將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規定為60%,同時規定最高不超過當 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從比例上來看,新稅法提高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銷售( 營業)收入的范圍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 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 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 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庇捎诖藘身椯M用屬于與經營活動有關,但存在某一 年度集中發生而在以后年度受益的特點,故規定可以同時允許超比例部分遞延扣除。同時對 高額廣告、宣傳費有限制過度廣告之意。條例與原稅法比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計算 扣除,簡化了核算和征管的工作量,總體提高了扣除比例,其中業務宣傳費也可結轉以后年 度。
3.公益性捐贈支出。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 ,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條例同時對公益性捐贈的定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受贈單位的級次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提高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比例,調整了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年 度應納稅所得額改為會計利潤),簡化了工作量,體現了企業進行稅前捐贈的鼓勵。
4.財務費用。原稅法只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期間的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例第 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 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 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边@不僅把資本化的范 圍擴大到了所有企業,并且把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 借款的,合理財務費用也列入資本化范圍,適應了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五、稅收優惠由區域優惠為主向產業優惠為主轉變
1.鼓勵發展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蔬菜、谷物種植等8類產 業所得免稅,包括: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 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 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 項目;遠洋捕撈。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 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比原稅法分散、零星、雜亂的減免優 惠,更加清晰,更加符合農業產業化的要求。
2.扶持基礎設施及環保節能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條例規定,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 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 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均實行“三 免三減半”。原稅法規定減免稅起算時間為外資企業為第一個獲利年度,內資企業為開業之 日起,新稅法統一改為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這一變動有利于避免外資企業通過推遲獲 得年度來延期享受減免稅待遇;兼顧項目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情況;統一了內外資 企業標準;還可鼓勵企業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
3.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一是定額減免。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 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 業所得稅。二是專項減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 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 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三是減計收入。企業以《資源 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 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四是稅額抵免。企業購置 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 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 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 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五是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 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4.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及鼓勵承擔社會責任的稅收優惠。(1)扶持小型微利企業。 (2)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條例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即企 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 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5.新舊稅收優惠的過渡政策規定。原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分 別減按15%和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 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 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等。這些優惠政策被新稅法和條例替代。
新稅法公布前已依法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新稅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規定稅率 。其中:享受15%稅率的企業,2008年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25% 。原享受24%生產率的企業,2008年執行25%。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優惠的企業,新稅法 施行后繼續按規定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其優惠期由 2008年度起計算。
六、反避稅的法律設計更科學